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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民法分则考点总结

第八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的特征

考点: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

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追及力和优先力,而债权则没有;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偏重“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的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1: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范围

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考点2: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3、物权的效力及其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考点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1:

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两类物权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

设定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

收益;后者的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

担保债权的实现;

2、二者的性质不同。用益多为具有

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则具有从

属性质;

3、二者的标的物不同。前者的标的

物为不动产,而后者的标的物则相对

多元;

4、物权客体的变化对物权的影响不

同。用益物权的标的消灭将会导致该

物权的灭失;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消

灭则不会影响到物权本身;

三、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考点: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登记

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

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考点: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

权、典权;

从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第三节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概述

二、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

考点: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还

原物、请求排除防害、请求防止妨害、

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所有权的概念

考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

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点

考点:

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

性和恒久性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概说

二、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

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

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

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考点1: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

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

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

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

方法。

考点2:

先占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无主物;

2、必须是动产;

注解:

先占并非适用于一切动产。人的

尸体、由国家文物保护法和珍贵野生

动物保护法明文保护的文物和珍稀

野生动物,以及他人享有独占的先占

权之物,如特定水面内的水产品,不

得为先占标的物。

3、必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

物;

考点3:

1、添附包括三种情况:混合、

附合、加工。

2、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

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

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

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

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

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

当负赔偿责任。

考点4:

《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考点5:

《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考点6:

善意取得制度法条分析

强化记忆: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物

1、赃物不

2、适用善意取得;

3、所有人不

4、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不

5、适用善意取得;

3、不动产以及依法不允许自由流通的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考点: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有: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征收。

三、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一)、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

四、所有权的消灭

考点:

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转让所有权、抛弃所有权、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权主体消灭。

第十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按份共有

考点:

《民法通则》第78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

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

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节共同共有

考点1: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

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

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

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考点2: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

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

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

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

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

偿。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

第十一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考点: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第四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

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

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

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

性的物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

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和不可分割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具有身份的多样性,而权利义务的内

容也体现出内容上的复杂性;

第十二章他物权

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考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1、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

让等有偿的方式取得;

2、通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无偿取

得;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考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签定承包

经营合同取得。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到70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三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考点: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

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得就其变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提供作为担保的特定财产;

注解:抵押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的特征

考点1: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考点2: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三、抵押权的设定

考点1:

抵押权通过抵押合同设定,有时还要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物登记可以分为两种:

其一,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如果以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包括: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其二,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可以办理抵押物登记;

考点2:

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考点: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三)、抵押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五、抵押权的实现

第四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质权的概念

考点: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权利的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

的物为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权的标的

物为动产和权利;

2、是否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不

同。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转移标的物

的占有,而质权的设定需要转移标的

物的占有;

(二)、质权的种类

考点1:

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考点2:

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

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

设定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权的设定

考点1:

动产质权的设定

《担保法》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

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

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考点2:

权利质权的设定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

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

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

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

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

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

名册之日起生效;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

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权的效力

四、质权的消灭

第五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考点1: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

考点2:

留置权的性质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考点:

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

产生的债权;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

经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权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与债权

考点:

债的含义

二、债的种类

考点:

1、根据债的发生根据,可以把

债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可以把

债分为种类物之债和特定物之债;

3、根据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人

数,可以把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

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如果具有上述情形,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不影响赠与人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五章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考点1: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1、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

3、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

考点2:

根据权利对象的属性,可以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名称权和生活秘密权;身份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考点3:

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第二,权利主体范围不同;

第三,权利对象不同;

第四,权利消灭的时间不同;

\第四节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考点1:

我国继承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包括:

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考点2:

继承权平等原则的内容1、继承权男女平等;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平等;

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继承权平

等;

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行使

(三)、继承权的丧失

考点: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包括: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

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放弃

考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

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

承。

(五)、继承权的保护

考点: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

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

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

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

诉讼。

四、遗产

第五节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

考点1:

法定继承在继承中所处的地位

《继承法》第5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

理。

考点2: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继承法》第27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

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

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

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

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

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

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考点: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

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

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

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

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

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

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

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考点1:

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代位继承必须有两个死亡事实;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

拟制血亲;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没有丧失继承

权;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

适用遗嘱继承;

考点2:

转继承的成立条件

1、必须有两个死亡的事实,即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而且后者必须后死亡;

2、当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尚未分割;

3、必须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考点3: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

2、继承发生的根据不同;

3、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

4、继承的主体不同;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六节遗嘱继承

一、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考点:

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范围之内的人。

(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考点: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1、发生继承的法律事实不同;

2、是否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不同;

3、效力不同;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考点:

1、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它类型的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2、口头遗嘱是一种紧急情况下的遗嘱形式,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3、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场见证。而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

人;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

考点:

遗嘱实质条件的内容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

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

表示;

3、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

产;

三、遗嘱的撤消、变更和执行

四、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考点: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

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客体范

围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

式不同;

五、遗赠抚养协议

(一)、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特

征(2000年案例分析)

考点:

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及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抚养

人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

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

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

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2、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

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

的法律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

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

种方式;

(4)遗赠抚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中,遗赠人为公民,抚养人既可以是

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二)、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第七节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二、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的确定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考点:

遗产的分割原则

1、先遗产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2、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三)、遗产的分割办法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考点1:

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内容

1、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必留份

额原则;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

原则;

考点2:

辨析:“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三)、遗产债务的清偿办法

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考点: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成员的,归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

织所有;

(二)、“五保户”遗产的处理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021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总结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拟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原则,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与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合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少规定期,可以依照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少规定期,应依照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判决。{亲,懂得公平原则在考试中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合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少规定期方可合用。真题就浮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批准、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行纯获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民事法律

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是10岁,当前是8岁。几乎人们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情形存在。牢记!牢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她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准。有其她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此条,变化了旧法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她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本来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规定。曾有一年选取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考点

理论攻坚-民法 1(讲义) 第四章民法第 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6.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真题演练 1.(2019 山东省直)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 原则。 ①自愿②等价有偿③公平④诚信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2.(单选)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将于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规定民法的基本规则。民法是()。 A.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 B.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C.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D. 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 3.(2019 山东省直)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发挥了重要作用。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就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制定的。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民法通则》于《民法总则》生效日失效

B.国家主席没有签署主席令废止《民法通则》,所以其目前仍有效 C.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都有效,但前者优于后者适用 D.虽然没有明令废止《民法通则》,但从适用上来看其已经实际失效 二、多选题 (2012 山东聊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有()。 A.物权关系 B.知识产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税收关系 E.财产继承权关系 第二节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开始与终止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包括以下三方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

民法学练习题 重点

民事权利客体 选择 1、下列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 镶在嘴里的金牙 C 商标 D 池塘中的鱼 2、下列财产中,属于不动产的是()。 A林木B土地使用权 C池塘中的鱼 D 临时搭建的展览蓬 3、一幅古画是()。 A不动产B特定物 C从物 D 可分物 4、依据我国现行法,下列物中,应归国家所有的是()。 A甲从垃圾堆里捡回一件旧棉衣 B 乙在田间劳作,捡回一只撞树而亡的野兔 C丙在耕作土地时,发现一坛所有人不明的银元 D丁在游泳时捡到一只手表,上缴公共机关公告招领,期满而无人认领 5、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那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B上衣与裤子 C 电视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6、下列选项中,那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7、依我国现行法,下列财产属于不动产的有()。 A土地使用权证书B田中的稻子 C房屋D水库中的鱼 8、下列各物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树上的果实B银行存款利息 C羊生下的小羊 D 买卖的价金 9、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甲的汽车与乙的拖斗B丙的房屋与其门窗 C丁的上衣与裤子D戊的船舶与船桨 10、下列物中,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的有()。 A矿藏B水库中的水 C土地D黄金 11、下列不属于原物与孳息关系的有()。 A母鸡与其生下的鸡蛋B鸡蛋与孵出的小鸡 C空调与其吹出的风D羊与其身上羊毛 二、案例 2008年1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宰杀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2018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是无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2018年成人高考民法学(2)历年试题大全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 B )。 A.主合同与从合同 B.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C.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2.以下关于赠与合同的特点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赠与合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B.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C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3.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自( B )。 A.作品发表之日起产生 B.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 C作品完成构思之日起产生 D.作品经国家著作权登记之日起产生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申请续展注册,时间为期满前( D )。 A.1个月内 B.2个月内 C.3个月内 D.6个月内 5.甲在木桶里养了一条毒蛇,一日外出,便将木桶盖紧,委托给乙看管,丙和丁到乙家里玩,当丙得知木桶里装着蛇 时,好奇心起,趁乙不在时,不顾丁的劝告,将木桶的盖子打开看蛇,结果丙被蛇咬伤。丙的受伤应由( D )。 A.蛇的所有人甲负责 B.蛇的看管人乙负责 C.第三人丁负责 D.受害人丙自己负责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括号内。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给分) 6.债的发生根据有( ABCD )。 A.买卖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7.下列权利只能由公民享有的是( BD )。 A.荣誉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生命健康权 8.依照我国专利法,下列领域中不能授予专利的是( AB )。 A.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B.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C.富有美感的产品形状设计 D.产品结构的新技术方案 9.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书后,在回家的路上,李某因车祸死亡,可以参加继承其遗产的 法定继承人有( AB )。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0年回家乡定居。1994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 己死后归侄子乙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份遗嘱。甲可以采用( ABCD )。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C.另立新遗嘱 D.另立公证遗嘱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特定物。(.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 12.债的转移有——-----和---------两种方式。(协议转移法定转移) 1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____、____、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招标投标) 1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名义为一----------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自己的委托人 ) 15.人身关系包括一---------和-----一两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 16.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和-----------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2018事业单位必考《民法总则》的23个考点(精品文档)

精品范文,下载后可编辑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无论申论还是行测,都将围绕这一重大事件展开命题,下面就简要列举重要的23个考点。 ———————————————— 01、签订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2、“绿色原则”也被列入基本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03、“习惯”将成为法官除法律之外的好帮手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04、用“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来记录 你来到和离开这个世界的时间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05、胎儿也有权继承财产,受到伤害也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06、孩子以前10岁才能打酱油,现在8岁就可以了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7、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提前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事宜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08、失独家庭的父母可以提前,为自己选定称心如意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 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 《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立法宗旨(第1条,略) 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 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监护制度改革中,民政部门的地位日益重要,包括申请恢复(第24条)、其他个人或组织任监护人时的同意(第27条、第28条)、监护人争议时的指定及临时监护人(第31条)、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的监护人(第32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第36条)。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为监护制度改革的重要特点之一。如协议监护时(第30条)、指定监护时(第31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第35条,在成年监护时,特别强调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恢复监护资格时(第38条)。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总则主要考点

民法考试题 名词解释 1、有限合伙: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2、事实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 4、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5、诉讼时效: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樽还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7、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8、监护:指对未成年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其合法权利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为目的之权利义务之集合。 10、期待权: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11、抗辩权: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12、请求权: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13、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再代理、转代理。 14、连带责任: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像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仍然存在着责任份额的划分) 15、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6、普通合伙: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定对合伙债 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简述题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1)、立法精神不同:二者的重要作用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但是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在除斥期间内,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原秩序就继续存在。而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除斥期间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全力发生的时间起算。 (3)、期间的可变性不同:法律对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5)、法律效力和法律援用不同: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力并不当然消灭除斥期间期满后,权力当然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时效利益;除斥期间届满后,其权利不得抛弃。 2、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 3、代理权的滥用情形及法律后果? 情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后果:自己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果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 情形:(2)、双方代理:一人同时代理双方为民事行为。 后果:双方代理应该禁止,原则上是无效行为。但是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情形:(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后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资料仅供参考 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第一单元生物和生物圈 生物的特征: ▲1、生物的生活需要营养2、生物能进行呼吸3、生物能排出体内产生的废物4、生物能对外界刺激做出反应5、生物能生长和繁殖6、由细胞构成(病毒除外) 调查我们身边的生物 步骤:明确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制定合理的调查方案、调查记录、对调查结果进行整理、撰写调查报告 ▲生物的分类 按照形态结构分:动物、植物、其它生物 按照生活环境分:陆生生物、水生生物 按照用途分:作物、家禽、家畜、宠物 生物圈 ▲地球上适合生物生存的一薄层叫做生物圈 ▲生物圈的范围 大气圈的底部:可飞翔的鸟类、昆虫、细菌等水圈的大部:距海平面150米内的水层 岩石圈的表面:是一切陆生生物的“立足点”▲生物的生存的基本条件:营养物质、阳光、空气和水,适宜的温度和一定的生存空间 环境对生物的影响 非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光、水、空气、温度等 生物因素:是指影响某种生物生活的其它生物▲探究的过程:1、提出问题2、作出假设3、制定计划4、实施计划5、得出结论6、表示和交流 ▲生物因素对生物的影响:最常见的是捕食关系,还有竞争关系、合作关系 生物对环境的适应和影响 ▲在生物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漫长过程中,环境不断改变,生物也不断进化,适应环境。生物与环

资料仅供参考 境相互作用造就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生物圈) ▲生物对环境的影响:蚯蚓在土壤中活动,能够使土壤疏松,蚯蚓的排出物还能增加土壤肥力,在沙地上种植植物,能够防风固沙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概念:在一定地域内,生物与环境所形成的统一整体叫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物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 非生物部分:阳光、水、空气、温度 ▲植物是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消费者,细菌和真菌是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 ▲食物链: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经过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形成的长链叫做食物链 ▲食物网:一个生态系统,往往有很多条食物链,它们彼此交错,形成了食物网 ▲物质和能量沿着食物链和食物网流动的。 营养级越高,生物数量越少;营养级越高,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积累(富集)。 ▲生态系统中生物的数量和所占比例是相对稳定的,这说明生态系统具有一定的自动调节能力。 生物圈是最大的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的类型 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 生物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是所有生物共同的家园。保护生物圈,人人有责 生物的生存依赖于环境,以各种方式适应环境,影响环境。 第二单元生物和细胞 练习使用显微镜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doc

民法学--历年考点精粹(一)-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1、考点:96、民通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原、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订约时诚实行事、埠蜜诈,在订约后重信用、自觉履行。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2、考点:抗辩权按照划分标准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分成很多种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可以将民事权利分成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辩权四种。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用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3、考点:动产质押权人的权利,并注意法律并没有规定质权人对质物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4、考点: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考点:公民出生时间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它有关证明认定。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2、考点: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民通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娩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几个字。第三节公民的住所3、考点:公民住所的确定民通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020年整合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大一下学期重点)名师精品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要点笔记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 1)私权神圣 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1)事件 2)行为 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四、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 2、权利的取得(既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3、权利的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 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法律行为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后果〈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important) 5、附款(条件的分类)选择题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驶和限制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九、民事责任 1、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2、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 3、责任的竞合 十、人身权制度 1、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概念 2、具体人格权:健康权、身体权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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