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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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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知识点总结与精析

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对象:

1.民法的基本概念:▲

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

一起的法律规范总和。(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

民事法律、法规。

2.民法的特质:●■

①民法是权利法

⑴民法的基本职能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⑵民法的内容: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

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

②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③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④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⑴市场经济要求要求尽可能赋予当事人行为自由

⑵因此,它主要是采取任意性规范而不是采取强行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⑶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

事法律关系。

⑤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3.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①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上市活动,

不再单独制定商法典。民商分立反之。▲

4.民法渊源:民事法律规范介意表现的形式,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①宪法

②民事法律

③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定和命令

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地方性法规

⑦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5.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的溯及力问题,法有溯及力需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特殊例外。

②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制定的机关不同,法的适用范围就不同

⑴国家级的:全国范围,包含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悬挂我国旗的船舶飞机

⑵地方级的:按地方

⑶域外效力▲:法律再起制定管辖领域外的效力。一般无,只在特殊状况下

的保护管辖。

③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⑴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

⑵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意两种例外的情况(条约协定

和国际惯例)

⑶对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

二.民法解释与民法基本原则:

1.民法解释:▲

①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解释;

②体系解释: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相互关联以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③目的解释:以法律规范的目的为依据来阐述法条的意义;

④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其事实较

之于法律规定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

定;

⑤历史解释:通过对历史及立法过程中所参考的资料文献记录,来探求立法者

在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⑥合宪解释:根据宪法以及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的含义;

⑦比较法解释:参考域外有关法律规范来适当确定法律规范的含义

⑧其他:

⑴目的性扩张: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因涵盖的案件种类过

于狭隘,不能实现公平正义时,则可以扩大有关法律规定的

适用范围。

⑵目的性限缩:法官在适用法律是,发现有关法律规范适用某一特殊领域,

会造成极端的不公平,则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法律规定的适

用范围。

⑶反对解释:依照法律条文所定的结果,以推论其反面的结果。

⑷类推解释:在对特定的案件无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法官比照援用可适用

于案件特质相类似的案件的法律规定。

⑸利益衡量: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考量,

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从而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实现。

2.民法基本原则:▲■●

①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⑴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⑵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⑶市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⑷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⑴平等原则

A平等原则的含义:

B公民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适用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⑵意思自治原则

A释义:

B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内容自由;变更或解除的自由;方式自由;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

⑶公平原则

A释义: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间经济利益关系

⑷诚实信用原则

A释义:要求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讲诚信、守信用。

B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⑸守法原则

⑹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A公序政治的公序和经济的公序,经济的公序又分为指导的公序和保护的公序

B良俗一般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制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

三.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

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⑴民事权利:指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⑵民事义务的概念: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法律负担▲

⑶二者关系:■

A彼此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

B通常,离开了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

C权利的内容要通过享有的义务表现,而义务的内容则有相应的权利限定;

D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承担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消灭;

E因此,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⑴概念: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种类:▲

A物:存在于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而且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财产;

B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

C智力成果: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

D人身利益:在人身权法律关系中,主要体现在生命利益和精神利益;

E有价证券:表示一定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持有证券,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而行使权利的一种证券。是指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

3.民事法律事实

①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②特点:

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⑵法律事实必须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⑶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法律规范的,有的是道德宗教规范。

③归类:

⑴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

观现象。▲

⑵行为:人的有意识活动▲

A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B事实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行为。▲

④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或者仅通过一个法律事实,或者需要两个或两个

以上法律事实相结合

4.民事权利:▲

①财产权与人身权

⑴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⑵人身权: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认识不可分的民事权

利。

②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⑴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⑵请求权: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

权利;

⑶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⑷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

③绝对权与相对权

⑴绝对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

的权利;

⑵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只能对抗特定

的义务人的权利。

④即得权与期待权:

⑴既得权: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的权利;

⑵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而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

⑤主权利与从权利

⑴主权利: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

的权利;

⑵从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①民事权利的行使

⑴权利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⑵禁止权利滥用

⑶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②民事权利的保护■●

⑴自力救济

A正当防卫: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都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B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C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请求权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对他人采取相应措施,而为

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⑵公力救济—行政、仲裁、司法

A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B给付之诉: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C形成之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

四.民事主体:

1.自然人:

①民事权利能力:

⑴概念:权利人享有权利的资格。▲

⑵起止:从出生到死亡,但有例外。

②民事行为能力:

⑴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于自

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⑵归类:▲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其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部分独立地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无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联系:■●

⑴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

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⑵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⑶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限制。

⑷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承受权利义务的资格,不以意思能力

的存在为基础;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的。

④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

⑴宣告死亡:

A概念: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制度▲

B法律后果: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尤以注意宣告死亡后的法律行为为何不以其已被宣告死亡而无效。■●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

⑵宣告失踪:

A概念: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B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特质■●

C申请与撤销的注意事项——注意与宣告死亡区分联系■

⑤监护:

⑴概念: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

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⑵特质:■●

A既享有职权、也承担责任;

B着眼点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监护人自己的利益;

C监护设立不应附带任何条件,监护人决不可根据自己利益来考虑是否履行监护职责;

D只要监护人不恰当履行监护职责,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⑶作用:■

A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

B对被监护人财产和人身等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照顾;

C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

2.法人:

①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归类:

⑴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A成立基础不同:社团必有社员,财团只有管理人员;

B设立目的不同:社团即可盈利也可公益,财团在我国必须公益;

C设立程序不同:社团符合一般要件即可,财团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许可。

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即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分■●

⑴法人不享有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但仍享有名称权、荣誉权、名誉

权等人格性权利;

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不同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⑶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④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即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上是一致的;

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的。

⑤法人设立的条件:■

⑴依法成立:设立程序条件合法;法人组织合法(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⑵有必要的经费或者财产;

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⑥法人的章程:法人的成员就法人的整个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间权利义务等问题订立的书面文件;▲

⑦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机关

⑴法定代表人:

A概念: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B特征:■

a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自然人;

b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代表关系;

c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⑵法人机关:

A概念: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B法人机关的责任:■●

a外部:

I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在法律章程规定范围内,由法人承担;

II超出范围的,且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在执行职务时,由法人承担;

III超出范围的,完全以自然人自己身份从事的,由其自己承担;

b内部:

I职责范围不明的,由法人承担;

II职责范围明确的,由个人承担。

⑶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机关关系■●

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典型的法人机关,这个机关的成员只有一个人;但法人机关不限于法定代表人。

B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的那个自然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排除一般工作人员和雇员)是法人的机关成员

⑧法人的设立与终止:

⑴设立中法人:

A概念:法人从设立开始至法人成立之前,专门负责法人设立的组织体。▲B设立中法人权利能力与责任能力:■

a权利能力范围仅限于从事必要的设立行为;

b应当以将来法人成立为条件而享有权利能力;

c若将来法人不能成立,则溯及既往,由筹建人和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C设立中法人与法人关系:■

a设立中法人是设立后法人的前期阶段;

b设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转移给设立后的法人,不可能由设立人来承担。

⑵法人终止:

A终止类型:依法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法人分立、合并、其他■B清算:法人在终止前,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对其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结的行为。

C清算法人:■▲

a可以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b清算前法人和清算后法人具有同一性;

c清算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3.合伙协议:

①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②特征:■

⑴合伙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⑵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⑶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⑷在外部关系上看,每一合伙人均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③合伙与法人区分:■●

⑴财产、责任的独立性不同:法人具有独立财产,法人财产完全独立于法人

成员的个人财产,法人责任也不同于法人成员的责任;合伙的财产、合伙的责任没有完全与合伙人分离(普通合伙,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⑵成员与社团的关系不同:法人内部,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普通

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但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管理。

⑶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不同:法人成员的权利义务大多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

确立,故而需要公示;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

⑷构成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合兼资合特质;而合伙基本为人合,故彼此

需承担连带责任。

④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分:■●

⑴设立条件不同:普通合伙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每个合伙人须是普通

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

伙人数额有限乃50人。

⑵经营管理方式不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执

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由于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故不执行合伙事务。

⑶出资方式和财产特质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出资方式可以多样,

包括劳务;而有限合伙中,决不可劳务出资;

⑷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只

有普通合伙人仍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⑤退伙种类:

⑴法定退伙: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原因退伙,又称当然退伙。▲

⑵强制退伙:合伙人从事某种行为,具有某些法定原因以及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时,其他合伙人可以强制让该合伙人退伙。▲

⑶自愿退伙:合伙人依据约定或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

五.法律行为:

1.概念: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分:■

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②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

③是合法行为,其范围比民事行为的范围小

④是产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行为

3.归类:

①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以及共同法律行为:▲

⑴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乙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⑵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⑶共同法律行为: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

为。

②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⑴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

方要得到某种利益必须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⑵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利益时不需要为对待给

付的法律行为。

③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

⑴诺成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

果的法律行为;

⑵实践法律行为: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的法律行为。

④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⑴要式法律行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实施的法律行为;

⑵不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依法并不需采取特定的形式。⑤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⑴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⑵从法律行为: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⑥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⑴有因行为: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

⑵无因行为:不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之行为。

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⑴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法律行为

⑵处分行为: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⑶区分:■

A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生效只使当事人负担债务,或者使债权债务发生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

B对标的是否特定要求不同:负担行为并不要求标的特定化;处分行为在其生效前,标的必须特定。

C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要求不同:负担行为,行为人即使没有处分权,负担行为仍可有效;处分行为,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处分行为才能有效。

D法律行为是否需要公示不同:负担行为不需要公示;处分行为则需要公示。4.意思表示:■▲

①目的意思:是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

基础(要素、偶素、常素);

②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是当事人所追求的使其发生法律拘束力的意图;

③表示意思:是指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的意义;

④行为意思:是指行为人自觉地从事某项行为的意思;

⑤表示行为:表意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一般生效要件■

⑴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A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有五种

B行为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有三种,请大家注意对欺诈、胁迫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不同规定

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特殊生效要件,如批准等■

6.无效民事行为■

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7.可撤销民事行为■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

③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并因

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①概念: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

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②三种类型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⑵无权处分行为

⑶无权代理行为

③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

⑴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

⑵相对人的撤销权

9.附条件与附期限

①附条件法律行为:

⑴概念: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

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⑵所附条件的要求:■

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C必须可能;

D必须是有当事人意定而不是法定;

E必须合法;

F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⑶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A法律行为已经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

B在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之后,在条件未成就之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 结:代理和时效与期间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起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实施代理行为。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 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 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 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 活动,其行为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受,如果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自己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 承担,也包括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代理权的概念及行使规则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 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行使规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代 理行为,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 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的职责就是为被代理人服 务,所以,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本着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原则,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 人进行民事活动,前者叫自己代理,后者叫双方代理。自己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 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很难保证不发生代理人为 自己利益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所以法律禁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 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代理人最终总是要倾向于一方的,所以法律也禁止双方代理。 时效的概念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达一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时效,又叫占有时效。 诉讼时效,又叫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以致该权利或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学习宣传《民法典》情况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为认真贯彻落实了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抓好民法典的学习宣传,__市高位推动,各部门协调联动,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全领域、多举措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民法典宣传浓厚氛围。 一、责任单位协同发力,领导干部率先学法。为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__市各级党委(党组)把民法典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内容,把民法典学习教育列为领导干部年度学法必修课,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准确把握和理解民法典。__市司法局为全市领导干部及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等部门赠送了民法典学习读本。市人民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培训,市应急局组织单位全体人员观看《民法典》讲解视频,__街道办事处开展“《民法典》主题宣讲进机关”活动,好生街道办事处召开领导干部学习民法典专题会,等等。一系列活动的开展,助推领导干部、重点部门和单位率先学习民法典。 二、宣传形式新颖别致,线上线下齐动员。在全市范围内印发《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通知》,召开__市民法典宣传月动员大会进行总体安排和部署,明确学习宣传民法典的意义、内容和重点对象。为了切实增强民法典宣传活动实效,我市充分运用融媒体中心《法在身边》电视普法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牌、LED显示

屏、报纸等传统媒体,“__司法”、“平安__”、“__市人民法院”、“__市人民检察院”等微信公众号,社区、村居微信群,抖音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民法典》,以图文、案例、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呈现民法典知识,让“高大上”的法条融入到生活细节中去。7月份共播放18期《法在身边》普法专题节目,发送普法手机短信5000余人次。__市司法局组织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向群众宣传民法典。多种宣传方式构建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的宣传格局,努力让每一个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运用民法典,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 三、开展多项宣传活动,城乡基层全面覆盖。在7月份民法典宣传月,__市掀起民法典知识宣传活动热潮。一是进社区、进乡村。全体村法律顾问进村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结合村民实际,采取以案释法、法治讲座、法律问答等方式对民法典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活动共计800余场次。司法局印制2万多份民法典读本、宣传页等,由各司法所分发到村居供村民学习使用。工作人员利用乡村法治文化广场、宣传栏、宣传长廊等阵地,张贴宣传海报,让民法典抬头看得见,低头找得到,方便群众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二是民法典进学校。在全市教育系统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文体教育局通过人民网以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法学基础知识汇总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

民法典要点汇总

《民法典》重点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 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 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 1、命题点:遗嘱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

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余某可以为自己找堂兄做监护人。故选C。 2、监护制度之坑孩的爹妈被“股市”坑 2016/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完整版)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爱好第一,留意培养对民法学习的爱好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详细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

民法总结重点总结

《中国民法学》李开国、张玉敏主编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概念: 1,意义(了解). 2,调整对象(个人认为,这部分内容需要记忆和研习,因为这是学习民法的基石之一,虽然一直没出过题,但是有助于民法整体框架的搭建,我复习的时候,是按简答题的形式复习的?广大考友一立要重视,基础的基础啊,里而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论述,如果自己总结不出来,就要绝对要熟记) 3,调整方法(了解)(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4,民法的槪念和基本观念:<1〉,主体平等;<2>,意思自治;〈3>权利本位.(此内容是考试的重点,容易出题,尤其是论述题,好象"意思自治"于04年考过了,本人复习的时候是按论述题的答题套路复习的,此内容的复习切记不要局限与教材,要多加注意其他教材的论述以增加个人的理论水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论述题的答法绝非平时考试的答法可比,对考生的专业语言驾驭能力较高,里而要多加注意权利本位和意思自治,主体平等较好论述) <二〉,民法的性质 本节可以说是是"出题者与考友的必争之地",本人复习的时候,注意过其他学校的民法入学试题,有很多学校的论述题对这部分内容青睐有加,西政的历年真题也考过这部分?因为这是民法理论的基本,能考出考生的理论知识! 1,民法是市民法(市民社会的槪念,本人只是简单的书本了解,一直没有领会到其本质的精神是什么所以希望大家领会的比我多一点,如果大家仅仅为了考试,教材的论述应该可以应付答题了,任这,我就不在多说!记得有道题是"论民法的市民法性质",应该是人大的,大家不要忽视对"市民法的理解") 2,民法是私法(本教材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并不透彻,我结合其他教材,把他完整如下) <1>,法学中关于公私法的划分(这是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教材有所论述) <2>,民法是私法:主体是私人;本质是权利;形式上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3>,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确左不同的法律调整机制;确立"私法优先"对社会的意义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已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 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3>,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这一节的内容个人认为属与一般了解,因为,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和商法还有婚姻法的关系在几年前属于理论争议的问题,现在这些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已经渐渐不在有人提起了,故本人复习的时候仅仅是做一般性了解,但是,出于防范的考虑,建议大家至少要有印象! 〈四〉,民法的渊源(如果你连这个在复习之前都不知道,那你就要在头上扎个绷带好好复习了) <五〉,民法的适用: 1,运用范囤(了解):2,运用原则(重点掌握,虽然考题不会直接出到,但是,作为一轲有志于民法研究的人,不掌握它,就象上街不穿衣服一样难堪);3,民法的解释(了解) <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本节要求大家一圧要读懂,吃透,理解,并且能够很好的用自己的方式在试卷上反映出来!! 1,民法原则的概述(了解,对其概念和特征要把握,尤其是特征,非常有可能在论述题中牵扯到) 2,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发展(西政早年岀过这方面的题,最近几年一直没岀过,因为本人喜欢法理,所以对法学的历史很喜欢研究,当时复习的时候,仅仅是以增长知识和兴趣爱好来学习的,从出题的考虑来看,应该不会牵扯到,不过,近年来四政在进行改革,不知会不会对岀题风格也进行改革,所以建议大家最好记忆一下)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知识点总结(总结类)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翻译过来的。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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