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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亲亲互隐的论述

关于亲亲互隐的论述
关于亲亲互隐的论述

关于“亲亲互隐”的论述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亲亲互隐”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成分也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众多学者就“亲亲互隐”“爱有差等”及由此引起的儒家伦理的诸多问题展开了争鸣。在此笔者想参考众学者的看法对“亲亲互隐”这一儒家的文化现象作一番辩证的阐述。

“亲亲互隐”这一说法的具体涵义来源于三个案例:一个是《论语》中的案例“其父攘羊”以及《孟子》中关于舜的两个案例,即“窃负而逃”和“封象于庳”。孔子认为亲属之间犯罪应该相互包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孟子也认为舜应该在“法”与“情”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情”。除了这两位大儒有这样的观点为“亲亲互隐”博得合理性之外,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的“亲亲得相首匿”法令也为之奠基铺路:“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表明了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归纳分析“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诞生原因,可以简要得出以下几点: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

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亲亲互隐”作为一个重要的儒家伦理原则自然有其合理性。从其具体表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和传承轨迹不难看出,这一原则不仅贯穿了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同时也对现代社会产生了影响。其之所以被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大体有以下原因:其一,该原则从根本上体现了人的亲缘本性。人的亲情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亲属间的爱是人的本能反映,是一切爱的起点,是人类的感情基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因而得到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其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在该制度下,家、国融为一体,家庭的和睦与安定直接决定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其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发展的前提。允许“亲亲相隐”则会缓解家庭矛盾,稳定家庭生产生活,有利于维护封建经济的发展。1

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带有过重情感成分的伦理原则作为法律执行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危害。在现实生活中,它容易造成一些不正之1百度文库.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OL].2012.6.24

风或是腐败行为,诸如走后门、拉关系、裙带网、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等,往往也是利用某些特殊性的团体私情(除亲情外还有爱情、友情、乡情、恩情等等)作为突破点或是润滑剂,凭借“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观念(即认为特殊性的团体私情可以高于普遍性的法则原理)大行其道。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孔子和孟子自觉确立的主张血缘亲情至高无上的儒家根本精神,正是这种“情大于理”、“情大于法”观念的始作俑者。2

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会在文化心理结构的深度层面上为某些把特殊性团体情感置于普遍性群体利益之上的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适宜的温床。不可否认,对于现实生活中某些屡见不鲜的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儒家的血亲情理精神也应该说是难辞其咎,无法推卸它所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3

然而“亲亲相隐”这一伦理现象,本来就是人类性的,普世性的,而不是什么特殊性的,中国所独有的。4西方也有相似“亲亲互隐”理念,如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把家庭伦理放在神的规律,而不是人的规律上面加以讨论,强调家庭法它是神圣法,神圣法。5苏格拉底、柏

2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J].哲学研究.2002年第二期

3同2

4郭齐勇,龚建平.“德治”语境中的“亲亲互隐” ---对穆南坷先生商榷的商榷[J].哲学研究.2004年第七期

5郭远静.论“亲亲互隐”及其合理性问题----黑格尔家庭伦理与儒家伦理的对话[J].剑南文学(经典对话).2010年第五期

拉图、孟德斯鸠也认为法律不应该反人性,强调家庭伦理的重要性,6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东西圣贤在伦理态度方面的相同性。

为尽量避免“亲亲互隐”的不利影响,中国现有刑诉法有“人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但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在增加证人强制出庭作证条文的同时,有一条说明: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从这我们可以看出现代中国社会在立法上对“亲亲互隐”危害的重视程度。

但是我们并不能说远离“亲亲互隐”的影响我们的法制就变得更加完善。“文革”时期鼓励或强迫亲属之间互相告发,父子、夫妻、兄弟、恋人、朋友之间的互相揭发就是最为集中也最为极端的体现。结果,不但没有迎来所谓的政治和社会的文明,恰恰破坏了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善意和互信,最终导致一个民族的道德滑坡。7破坏道德并不能增加法律运行的有效性。所以如果认为去除“亲亲互隐”中国法制就“更上一层楼”的看法是片面且不正确的。

在当下社会,我们更应该认清“亲亲互隐”的价值意义,明确它的积极和消极作用。用今人的观点评价儒家伦理的历史事件对于现实的意义,必须直面其复杂性。8“亲亲互隐”在客观上保护了人类社会基本情感——亲情,注重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存在的家庭伦理。家庭伦理

6凤凰网.儒家伦理的现代诠释---以“亲亲互隐为视角”[OL].2008.5.7

7鲍鹏山.亲亲互隐:守住人类的基本价值[OL].2011.8.29

8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 ---浅议法与情的博弈[N].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12月第 27卷第十二期

是天理,是永恒的人情,是任何人都不能逃避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不论什么样的民族,什么样的国家,什么样的社会,都必然存在家庭伦理。所以“亲亲互隐”仍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它要求我们要注重家庭的和睦、友爱。况且,传统本身是立体与多元的统一,要有深入的理解与切实的分析,就必须跳出抽象地或就事论事地争论,跳出以现实剪裁历史,从故纸堆里去找自己的需要的圈子。9

对于我们当代的大学生而言,更应该在新时期下重新审视“亲亲相隐”这一传统伦理原则,全面地考量其利弊,在理性要求和血亲情理的感性要求的有机统一基础之上,重新构建相应的容隐制度的观念,这就需要将“大义灭亲”与“亲亲互隐”放在特定情景中,分别考察其合理性,理顺它们的关系10。切勿决断专断,片面主观的情况,力求合理、辩证的看待儒家伦理道德的这一传统,认清在当代的文化价值意义。

引用文献:

一、学术刊物:

1.郭远静.论“亲亲互隐”及其合理性问题----黑格尔家庭伦理与儒家

伦理的对话[J].剑南文学(经典对话).2010年第五期

9同8

10百度文库.从“亲亲互隐”看儒家伦理的走向[OL].2013.1.1

2.郭齐勇,龚建平.“德治”语境中的“亲亲互隐”---对穆南坷先生商榷的

商榷[J].哲学研究.2004年第七期

3.郭远静.论“亲亲互隐”及其合理性问题----黑格尔家庭伦理与儒家

伦理的对话[J].剑南文学(经典对话).2010年第五期

二、报纸文献:

1、刘立.“亲亲互隐”乎?“大义灭亲”乎?---浅议法与情的博弈[N].湖

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12月第27卷第十二期

三、网络文献:

1、百度文库.从“亲亲互隐”看儒家伦理的走向[OL].2013.1.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4391694.html,/link?url=75RzPpY5a71WBVJHRXUY lO1UEm5zke9WOY0_s4CHcEUioQTnjfy6mWXao3jyFxFHo

m1aZ3g9i88h4slj1qujLeSTjY2KENcNWzLLkXLyiVe

2、凤凰网.儒家伦理的现代诠释---以“亲亲互隐”为视角

[OL].2008.5.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4391694.html,/program/sjdjt/200805/0507_1613_527631_2.

shtml

3、鲍鹏山.亲亲互隐:守住人类的基本价值[OL].2011.8.2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4391694.html,/html/63/2011/8/29/655891.shtml

4、百度文库.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OL].2012.6.2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a14391694.html,/link?url=7xTfx0ejlAu0gdIfAYfWgD8 lQPs092kwzhYRLkGr_ph-0aBBgtE29vNdjoCWWPPOUrJFow UlJnMiX52sXKpQQY4tdgWhGa3k5QnYtLKp9R3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如果给予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一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正确贯彻,将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出于这种顾虑,新刑事诉讼法才并未构建亲亲相隐制度,只规定了近亲属出庭豁免权制度,第188条的矛盾也正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 虽然第188条存在着不足,但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亲亲相隐开始有了关注,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与亲亲相隐的本质是一样的。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立法者的顾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任何立法都是有其风险的。 此外,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近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往往还要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 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对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将被处以一定刑罚。“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彰显孝道,维系人伦,为我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传承,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今天,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并重构这项制度,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符合国民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心 理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世代相承, 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 价值,而且这种法律思想价值已沉淀为一种传统的民 族法律文化心理,“父慈,子孝”,“家庭”,“忠 诚”,“友爱”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 如果彻底抛弃、人为割断对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价值 观念的认同,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出现迷茫和缺失,不 利于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人性,构建亲情和谐社会 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如果让亲属

中一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人的犯罪,实际上 是陷之于“不仁”,自绝于血脉亲情,独自承担失去 亲情的痛苦。“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 人”。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是法治对人的一种终极 关怀。因此,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 价值,而肆意牺牲犯罪人亲属的个人利益和价值。“亲 亲相隐”制度避免了伤害亲情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 的信赖关系,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泯灭人性”。(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和法治文明 首先,鼓励而不强制亲人间有罪作证,如果能获得证据将更具有真实性,而将特定身份的人列入强制的范围之内,势必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等逼上两难的境地,要么违法作证,要么违心作证,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也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其次,避免了现代刑法中出现亲属连坐制度的变异。《刑法》对伪证、窝藏、包庇等行为的有罪规定,与古代“亲属连坐制度”有着本质上的相似之处,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再次,有利于罪犯的真切悔罪、积极改造并怀带善性回归社会,发挥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教育作用,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避免罪犯产生对亲人的憎恨以及由此衍生的对社会的仇视,徒增家庭乃至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最后,可以避免公众对法律产生逆反心理不利于公民自觉守法,从而使法律发挥应有的效力。

亲亲相隐例子

亲亲相隐例子 【篇一:亲亲相隐例子】 退避三舍:,晋国内乱,晋献公的儿子重耳逃到楚国。楚成王收留 并款待他,他许诺如晋楚发生战争晋军将退避三舍(一舍为三十里)。后来重耳在秦穆公的帮助下重回晋国执政。晋国支持宋国与 楚国发生矛盾,两军在城濮相遇,重耳退避三舍,诱敌深入而大胜。一鸣惊人:相传楚庄王(另一说为齐威王)临政三年终日作乐,不 理朝政。一臣下对庄王说:“听说国中有一只大鸟,三年不飞,三年 不鸣,是怎么回事?”庄王说:“此鸟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然后整顿朝政,富国强兵,短短数年形成大治局面。卧薪尝胆:,吴王夫差打败并俘虏了。勾践给夫差喂了三年的马, 受尽折磨,回国后立志报仇复国,请范蠡帮助训练军队,任用有贤 能的人,自己亲自参加劳动并坚持睡在柴草上,每次饭前均要尝一 个苦胆,后来终于灭掉吴国。 老马识途:,齐桓公应燕国请求,带兵打败了山戎国的侵犯;山戎 国国王密卢逃到孤竹国请求救兵,管仲跟随齐桓公打败了孤竹国的 援兵。在回国途中,因假向导引入迷谷,使齐军受困。管仲建议用 一匹老马带路而化险为夷。 负荆请罪:战国时,赵国有两位重臣廉颇与蔺相如,因蔺相如多次 立功,赵王封他为相国,廉颇不服气,认为自己的武功盖过他的嘴。蔺相如为了国家,对廉颇多次避让,廉颇得知他的良苦用心后惭愧 不已,便背着荆条,到蔺相如家门请罪,从此两人和好,成为同生 共死的交情。 纸上谈兵:战国时,战国名将赵奢的儿子赵括饱读兵书,能健谈用 兵之道,连父亲也难不倒他,自认为是天下无敌。赵奢认为他是纸 上谈兵不知交通。后来赵奢死了,赵括顶替廉颇带兵,蔺相如等人 极力反对,赵王坚持,赵括在中损兵40万。 三令五申:孙武流寓于吴,吴王想试试孙武的军事才能,就将180 名年轻宫女交给孙武操练。孙武将宫女分作两队,让吴王的宠姬当 队长。孙武向宫女们交代了口令之后击鼓传令,宫女们一阵哄笑, 队伍乱成一片。孙武再一次下达命令,宫女们只觉得好玩,根本不 听命令。孙武说号令既然已经明白又不听令,这是头领之罪,下令 将两名队长处死。吴王急忙叫人传令不能斩杀王妃,孙武仍然杀了 两个王妃。然后,孙武重新操练宫女,这回没人敢不听号令了。

高中文言文传记阅读《钟离意》答案及译文

高中文言文传记阅读《钟离意》答案及译文 钟离意 钟离意字子阿,会稽山阴人也。少为郡督邮。时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意封还记,入言于太守曰:“《诗》云‘刑于寡妻,以御家邦’,明政化之本,由近及远,今宜先清府内,且阔略远县细微之愆。”太守甚贤之,遂任以县事。建武十四年,会稽大疫,死者万数,意独身自隐亲①,经给医药,所部多蒙全济。 举孝廉,再过,辟大司徒侯霸府,诏部送徒诣河内,时冬寒,徒病不能行。路过弘农,意辄移属县使作徒衣,县不得已与之,而上书言状,意亦具以闻。光武得奏,以见霸,曰:“君所使掾何乃仁于用心?诚良吏也!”意遂于道解徒桎梏,恣所欲过,与剋期俱至,无或违者。还,以病免。 显宗继位,征为尚书。永平三年旱,而大起北宫,意诣阙免冠上疏曰:“昔成汤遭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邪?使民疾邪?宫室荣邪?女谒②盛邪?苞苴③行邪?谗夫昌邪?’窃见北宫大作,民失农时;自古非苦宫室小狭,但患民不安宁,宜且罢止,以应天心。”帝策诏报曰:“汤引六事,咎在一人,其冠履,勿谢。”又敕大匠止作诸宫,减省不急。 帝性褊察,好以耳目隐发为明,公卿大臣数被诋毁,近里尚书以下至见提曳。帝以事怒郎崧,以杖撞之;崧走入床下,帝怒甚,疾言曰:“郎出!”崧乃曰:“天子穆穆④,诸侯皇皇⑤,未闻人君,自起撞郎。”帝乃赦之。是时朝廷莫不悚栗,争为严切以避诛责,唯钟离意独敢谏争,数封还诏书,臣下过失,辄救解之。会连有变异,上疏曰:“陛下敬畏鬼神,忧恤黎元,而天气未和,寒暑违节者,咎在群臣不能宣化治职,而以苛刻为俗,百官无相亲之心,吏民无雍雍⑤之志,至于感逆和气,以致天灾。百姓可以德胜,难以力服,愿陛下垂圣德,缓刑罚,顺时气以调阴阳。”帝虽不能用,然知其至诚,终爱厚之。 注:①隐亲,亲自隐恤。②女谒,通过宫廷嬖宠的女子请托。③苞苴,行贿的财物。④穆穆,美也。⑤皇皇,盛也。③雍雍,和也。

亲亲相隐

亲亲相隐制度简析 内容摘要:该篇论文通过参考一系列相关书籍、论文等资料,得知了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由西周时期的道德准则向汉代及其之后朝代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转变、发展历程。同时也了解到当代中国各界(主要是法律、文化界)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是否适用的观点上存在的分歧,并且得出了自己的观点: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社会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对其加以修改确定以符合当代中国国情,且阐述了理由。 关键词:亲亲相隐产生发展儒家化现代适用借鉴合理性利弊 正文: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有其定义:“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①,指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另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又有另一定义:“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②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亲亲相隐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有长久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产生至少可追溯到先秦时期。从现今可考文献来看,最早萌芽于《国语·周语》,其中有载:周襄王二十年,卫大夫元咺向当时作为诸侯列国盟主晋文公诉其君卫成公时,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周襄王给出如下反对理由:“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夫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虽然承认了元咺理直,但是不主张受理此案,从而表明了周襄王对此案的不认同,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该相互隐瞒罪行。 亲亲相隐不仅是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更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原 ①《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②《法学词典》(增订版),1984年版,第723页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亲亲互隐

从“亲亲互隐”看儒家伦理的走向 内容摘要: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最重要的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而其中的“亲亲互隐”也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广大学者就“亲亲互隐”“爱有差等”及由此引起的儒家伦理的特殊与普遍的问题展开了争鸣。这场论战涉及到如何历史地评价儒家伦理及儒家伦理的现代意义的问题。有的学者把孕育了吾华数千年的儒家伦理,看着是毫无正义、不讲公德的、最黑暗、最荒诞的东西,是贪污腐败的根源!有的论者则承认儒家强调亲情、强调社会和谐的价值观念,有助于在情与法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个人有个人的道理,但是儒家伦理该走向何处呢?这叫需要我们用辩证的眼光来看了。 关键词:亲情腐败法制儒家辩证走向 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古代人民以及现代人民的生活和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儒家学说经历代统治者的推崇,以及孔子后学的发展和传承,对中国文化的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文化的深层观念中无不打着儒家思想的烙印。而就“亲亲互隐”所引发的儒家伦理的走向问题也是在学界产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而我就将在分析这些或正或反观点的基础上,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儒家伦理的未来。 儒家伦理的争鸣,起源于儒家经典文本中的三个有腐败之嫌的经典案例。对于这同一的靶向,论战各方从不同语境、不同角度,作出了不同的诠释,当然也得出了绝然不同的结论。例如,一方认为,

血缘亲情,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1】;另一方则认为,恰恰相反,血缘亲情是古今一切正面价值的源头【2】。尊重传统文化起见,我们先回到事情本身,看看案例的文本含义: 案例1《其父攘羊》:《论语》中有一段与告发父亲有关的对话: “叶公语孔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引自《论语子路》第18 章) 这段孔子与叶公子高论正直的对话中,叶公的观点是:如果有一个人的父亲攘羊(攘羊,指古时乡村的家畜跟帮时跑错了人家,另一家主人则将此错入自己家羊群的羊收归己有,与偷羊性质不完全相同)儿子立即告发了父亲,这儿子就很正直孔子则认为:“不论是父亲偷羊,还是儿子偷羊,应该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这才是正直这是孔子对儒家为人之道的。”这是孔子对儒家为人之道的基本主张:父子互隐——亲亲礼教。 案例2《窃负而逃》:在《孟子》一书中,孟子师徒以问答方式诠释了历史上仁人处理的非常之事中所蕴涵的圣贤之本心与常情。其中“窃负而逃”就是关于舜的有“腐败”之嫌的案例之一其文载《孟子尽心上,第35 章》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亲亲相隐

中国的“亲亲相隐” 一、“亲亲相隐”:历史的选择。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法的思想基本居于主流地位。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忻然,乐而忘天下。”孟子以孝为最高价值,在守法与尽孝的两难之时国人的最终选择应当是尽孝,而不是守法。 宣帝本始四年时,专门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匆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这一立法精神一经确立,即以其与儒家道德准则的和谐而永恒地成为不能动摇的传统,并为后世法律所沿袭。

南北朝时期,侍中蔡廓奏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使民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3朝议赞同他的说法,于是法律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此处的同居是同财共居,是不是同户藉里的人并不会对相隐原则产生影响。当然,这一原则以不侵犯统治者的根基为限,所以也存在例外:“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 《宋刑统·名例律》第六卷沿袭了唐代的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匆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然亦规定“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事实上,历朝历代法律规定强迫血亲相证犯罪也是犯

《春秋》经“亲亲相隐藏”义

《春秋》经“亲亲相隐”义 作者:陳壁生文章来源:21世纪孔子网站 親親相隱,為儒家之一重要思想,亦為華夏傳統刑律之一突出特徵。“親親相隱”的思想源頭,一般認為來自《論語·子路》中的葉公與孔子的對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在這裏,孔子言“父為子隱,子為父隱”,開始表出“父子相隱”之義。但是,《論語》不是“父子相隱”思想的惟一源頭。孔子晚年,筆削《春秋》,成一王大法。太史公言:“《春秋》文成數萬,其旨數千。”[1]公羊所傳,盡闡微言大義,如大一統、辨夷夏、榮復仇等等。其中,親親之義,亦為《春秋公羊傳》之一大突出特點。近人楊樹達《春秋大義述》,便專辟“親親”一章以發明之。[2]“親親”之義,則包含了“親親相隱”。而且,因為西京十四博士之學盡為今文經學,傳《春秋》者盡為公羊之學,《論語》為傳,地位不如《春秋》為經之重,所以,西漢通經致用,諸儒引“親親相隱”義以決獄、制詔,多非援自《論語》,而乃本諸《春秋》。 一,親親:相隱 “父子相隱”或“親親相隱”,正是“親親”原則下的義理內容。觀乎《公羊傳》,說親親相隱義處有四: 春秋經:閔西元年,春王正月。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即位?繼弑君不言即位。孰繼?繼子般也。孰弑子般?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因獄有所歸,不探其情而誅焉,親親之道也。

何休注:論季子當從議親之辟,猶律親親得相首匿,當與叔孫得臣有差。[3] 這裏涉及到春秋時期魯國的第二次大內亂,情節頗為複雜。魯莊公三十二年,莊公病甚,向兄弟詢問立後之事。他的同父異母的三弟叔牙(即引文中的公子牙)推薦兄弟慶父,而同母的四弟季友(即引文中的季子)力薦莊公的大兒子公子般。叔牙謀欲弑君,季友先派人毒死了叔牙。不久莊公去世,季友奉子般即位,誰知道子般的叔父慶父很快就派僕人鄧扈樂把他殺了。接著魯人奉莊公的二子啟方即位,是為閔公。閔公繼被殺的子般之位為君,所以不言即位。對季友而言,他知道殺子般的元兇不是鄧扈樂,而是慶父,他本來應該“探其情”而誅慶父。但是,由於慶父是季友的同父兄弟,雖然慶父弑君,但是出於親親,季友可以不追究到慶父那裏去。 春秋經:(閔公二年)秋,八月,辛醜,公薨。 公羊傳:公薨何以不地?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孰弑之?慶父也。殺公子牙,今將爾,季子不免。慶父弑二君,何以不誅?將而不免,遏惡也。既而不可及,緩追逸賊,親親之道也。[4] 魯閔公即位第二年,便被慶父殺死。但是《春秋》只是記載了“秋,八月,辛醜,公薨。”並不書寫閔公去世之地。根據《公羊傳》的解釋,季友本來應該殺死慶父,但是季友“緩追逸賊”,乃是出於“親親之道”。這一事件,漢世鄒陽有所評論。《漢書·鄒陽傳》:“魯公子慶父使僕人殺子般,獄有所歸,季友不探其情而誅焉;慶父親殺閔公,季友緩追免賊,《春秋》以為親親之道也。”[5] 在上述二事中,季友與慶父是同父兄弟,慶父連弑二君,可以說是極大之惡,但是,作為兄弟,季友並沒有置之死地而後快,而是顧及兄弟之情,連續兩次不誅殺他。當慶父弑君之時,季友面臨著一種倫理上的矛盾:作為權臣,於君臣之義而言,他有權力,也必須誅慶父;而作為兄弟,于兄弟之情而言,他寧願寬容慶父,緩追逸賊。《春秋》以“親親”之義,使季友得以保全弟兄之情。其原因在於,在《春秋》大義中,季友慶父首先是作為家之兄弟的關係,其次才是作為國之同僚的關係。而家之兄弟在倫理體系中的地位,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 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 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 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这就是至今 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 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 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 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 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 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宗法制度背景基础 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 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 ‘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 ,,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 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 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 ‘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 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 的利益。”① (二)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 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 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 ,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 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 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被称作伦理法,亲属间的容忍被视为基本 的亲情义务,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因此在视尊卑伦常为天理的中国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内容摘要]: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已成为世界连锁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中国当代法律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确立并限制“亲亲相隐”制度是为重要。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合理性、限制 证人出庭作证难是当前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大难题。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大量的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这种状况也令人于心不忍。笔者详细考察了古今中外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否认此制度在现实中的危害,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与限制是解决证人出庭难以及窝藏、包庇罪主体扩大化这两大难题的最佳平衡器。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国外立法例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制度从纵向来看贯穿于中国古代历朝各代,从横向来看近及日、韩远至德、意。可谓古今相通,唯中国当代例外。 1、中国历朝各代立法状况:“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战国时间,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继承周礼传统。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①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汉代初期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②,使该原则正式入律,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了“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唐律疏议。名例》卷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外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③宋刑统各例律第六卷亦作了相类似的规定。《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的法律原则。事实上中国历代法律不但鼓励相隐,而且从汉代起,儿子若向官府告发父亲的罪行,官府将以“不孝”罪对儿子处以重刑,更有甚者历代法律还规定司法官员若强迫血亲相证犯罪同样也是犯罪,乃至外族统治的清朝也无一例外地规定“子告父、若取告不实,子当处绞刑,若取告属实,子亦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代表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府亦继受“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只是到了新中国成立之后,基于强调法的阶级性,奉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以事实为根据”原则绝对化,才将二千多年的这一法律制度随着“六法”彻底废除而作为沉渣、流毒被抛弃。从而主导中国二千多年的人们为亲属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王艺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 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在封建社会中它以 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 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 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 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 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 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 (一)“亲亲”的含义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亲亲”要求父慈、 孝、兄友、弟恭。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1] (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 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

用现代文明打磨传统文化

用现代文明打磨传统文化 2011年10月31日 03:28 来源:成都日报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 主持人语 在本期的金沙讲坛上,易中天为我们解析传统文化,认为当下的传统文化热绝不是要振兴国学,绝不是要回到过去,而是为了开创未来。他提出对待传统文化的三个关键词:共同价值、抽象继承和现代阐释。指出,只有经过现代文明的打磨和洗礼,传统文化才能放射出璀璨光芒。 本期嘉宾 易中天,1947年生,湖南长沙人,1981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文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现任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他长期从事文学、美学、历史学等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央视《百家讲坛》“开坛论道”的学者,其主讲的“汉代人物风云”“易中天品三国”系列首播即获热评。 采访手记 2011年10月24日成都 对易中天的印象源于几个片段:他初上《百家讲坛》讲三国时听过几次,看过他的一次电视访谈和一两篇短文。感觉是个能说会道有才气的人,风趣幽默,博闻强记,脑子反应快,一度被称为“学术超男”,甚至成为一种文化现象。 这次在现场见到易中天,发现他的形象略有不同。《百家讲坛》的他总是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很威严,很另类。这天他略显疲惫,说话慢条斯理,面目也很慈祥,就像一位普通的教书匠,他会考虑观众的接受能力,将枯燥的传统文化通俗化趣味化,电视上那个耀眼的易中天在我面前还原成一个可亲可敬的老头儿;但是一旦进入互动环节,面对观众提问他一下又变成那个妙语连珠、嬉笑怒骂的易中天,时不时还从口中迸出几句颇为地道的四川话。

比如他讲“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你疏远她肯定怨妇一个,你宠着她,她忘了你是老大,敢骑在你头上拉屎撒尿,你愿意吗?下面有观众喊“愿意。”“那你就成了怕老婆的火巴耳朵。”现场掌声不断。 比如说到中国人没信仰,他说,我们福建农村供妈祖,旁边供关公,然后再供玉皇大帝,再供观音菩萨,正当中还用红纸写了一排字: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保证他孩子入党。成都有一个家长跑到峨眉山拜普贤,拜完后她嘀咕一句,我儿子读的斯坦福大学,不晓得菩萨懂不懂英语哦。又是一阵轰动。 我总觉得幽默是需要大智慧的,无疑易中天具备这种,“百家讲坛”只是展现了他的一面,其实他也适合民间这种东拉西扯式的调侃。 实录 复兴文化大国,在传统文化中找路 今天的题目是如何看待传统文化,但必须郑重申明,不是讲什么国学,也拜托在座朋友再不要把我和国学联系起来,我多次申明反对国学。现在很多人根本就没弄清楚什么是国学,那是过去为了对抗西学而提出来的,是文化保守主义。 传统文化热是为开创未来 现在所谓的国学热其实是传统文化热,传统文化为什么会热起来?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们现在已经当之无愧地成为世界上的政治大国,经济大国,也许还是军事大国,我们曾经也是当之无愧的文化大国,但现在不是,于是我们就应该在传统文化中找到出路。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无法回避无需讳言的社会问题,比方说道德问题,很多人都严重感到道德的滑坡,我称之为道德沙尘暴。什么叫道德沙尘暴?因为各个领域都出现这个问题,官场、商场、学校、医院,什么都作假,最近居然发生顶级文物专家作假的事。于是有些人想在传统文化中找到救世药方。 第三个原因是我们国家正面临着3000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个重大的历史转型时期,我们需要有自己新的核心价值观。以前我们是有核心价值观的,比方说汉武帝以后辛亥革命以前三纲五常是核心价值,官民朝野都认同。又比如说改革开放以前阶级斗争是核心价值,也是官民朝野都认同的。现在没有了,才出现道德滑坡,我们一方面要救治现在社会的种种毛病,一方面要寻找建立新的核心价值观,而这个新的核心价值观必须是中华民族的,那当

(完整版)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之辨,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和中国现代思想相接驳的一个颇有意义的问题。本文旨在理清对这两个词的历史语境上的解读问题,并此基础上初步探讨中国政治生态中的体制权力社会伦理与司法容隐权的关系。 一在古典文献中的出处 “亲亲相隐”最早见于文献《国语》[1],作为经典叙述的“亲亲相隐”则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子为父隐”的典故。这是儒家“亲亲相隐”主张的原始出处,也是儒家最明确的原则性伦理意见或伦理主张。 “亲亲相隐”在中华法律体系上称“亲亲相容隐”而首次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的是《汉书》中汉宣帝的一份诏令[2],在唐朝时,该原则发展基本完备[3]。此后“亲亲相容隐”一直是中华法系中一项原则性规定,指禁止或者不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控诉或者作证。 “大义灭亲”出自于《左传》石碏为国诛子的典故,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使犯罪的亲属受到法律的制裁。” 关于“大义灭亲”的明确法律规定在中华法律体系中则鲜见其例。只有《秦律》中“夫妻相告”的条文,意指亲属间有检举揭发的义务。[4] 二在传统思想体系中的解读 有关于“亲亲相隐”的儒家经典中最典型的两段是“瞽瞍杀人”和“子为父隐” “瞽瞍杀人”见于《孟子?尽心上》,原文如下: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这是儒家经典中饱受争议的一段话,有论者称其为“腐败行为”,[5]并以此否定“亲亲相隐”的合理性。我认为这个案例问题的最关键在于;舜在此事件中的角色和“隐亲”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 从体制上来说舜是这个司法过程的“局外人”(夫舜恶得而禁之?)。 从伦理上来说舜是犯人的直系亲属(儿子) 这个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它道出了“亲亲相隐”和“腐败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儒家伦理所倡导的“亲亲相隐”是就纯伦理关系而言的,而批评者构建的现象是“体制---伦理”重叠关系的,认为舜利用职权来“隐亲”。而这明显是与事实不符的判断。毫无疑问,舜的“隐亲”是一个纯个人的行为,他没有干涉皋陶的司法过程,腐败也就无从谈起了。 这个案例的另一点引发争议的是“窃负而逃”这一行为,我把它和“子为父隐”放在一起讨论。 “子为父隐”见于《论语?子路》,原文如下;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

目录引言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3、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 4、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 1、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 2、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 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 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母亲隐瞒癌症挣钱救患病儿子最终身亡 “最美妈妈”走了(整理精校版)

母亲隐瞒癌症挣钱救患病儿子最终身亡“最美妈妈”走了 素材汇编 1120 0811 10月14日,儿子马开军照顾躺在病床上的母亲。记者张路桥实习生陈超 摄 本报讯(记者杨圣泉)当误饮硫酸烧毁食道的即将做大手术时,奉节县五马乡樟木村李大绪自己也在医院检查出胃癌。为了救儿子,她隐瞒自己的病情,仍干着繁重的农活,拼命劳动为儿攒医药费。前日,被网友誉为“最美妈妈”的李大绪走了,她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母爱的伟大。 网友称她“最美妈妈” 10月18日,本报刊发了年轻的李大绪隐瞒癌症救儿子的故事,报道很快被新浪等各大网站,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最无私的母亲,不仅在于她给了儿子生命,还在于她愿意为儿子献出自己的生命。”网友“调皮女孩”看了报道留言说:“看了报道我哭了,母爱太伟大了!她是世界上最美的妈妈!” 而家住浙江的李先生从网上看到本报报道后,打电话找到本报记者,哽咽着说,看了报道他忍不住哭了,报道使他想起了母亲这么多年对自己的呵护。

家住山东的周先生说,为了供他上大学,他的母亲操劳过度,年纪轻轻就离开了人世。李大绪舍己救子使他想起了自己的母亲。他多次与李大绪的家人联系,表示如果李大绪愿意到山东治疗,他愿负担所有的医药费。 重庆市慈善总会、奉节县民政局、奉节县工商联等在看到本报报道后,再一次伸出援手救助这个不幸的家庭。 她得知病情坚持回家 李大绪的丈夫马天文介绍,上月,在大坪医院治疗的李大绪得知自己是胃癌晚期后十分冷静,她认为在医院继续治疗是“浪费钱”,坚决要求回家。 “我哪里忍心让她回家,活活地等死啊!”马天文说,他和儿子坚决不同意李大绪出院,可李大绪竟以绝食相威胁。无奈,他们只得将她接回家。后经反复做工作,她才同意住进离家不远的五马乡卫生院进行保守治疗。 得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十天前,李大绪提出要照一张“全家福”。去拍照这天早上,她将所有的衣服都拿出来,选了一件暗红色的外套,对着镜子将头发梳得一丝不乱。在丈夫和儿子的搀扶下,原本只有5分钟的路程,她足足走了半个小时。随着摄影师的闪光灯,全家人的笑容定格在照片上。 取回照片,儿子马开军忍不住哭了。在照片中,才30多岁的妈妈面容憔悴,看上去足有50多岁。她的笑很勉强,甚至有些僵硬。马开军说,妈妈是他心目中最美的女人,妈妈的笑将激励他战胜人生所有的困难。 弥留之际牵挂儿子学业 照了“全家福”回来,李大绪的病情恶化,医生每隔两天就要从她腹腔抽出两三公斤腹水。剧痛让她满头大汗,可她从不当着儿子的面哼一声。 弥留之际,李大绪最牵挂的还是儿子的健康和学业。为了让母亲高兴,懂事的马开军到学校借了几本书,含泪把书抱到病床前,称自己上学了,李大绪听了十分高兴,不停地嘱咐儿子,一定要好好保重身体,争取考个好大学,找份好工作。 前日上午,从昏迷中醒过来的李大绪,看到围在身边的丈夫和儿子,她用虚弱的声音劝慰他们:“生老病死是正常的,你们莫伤心。”她拉着儿子的手说:“军儿啊,你身体才做了大手术,我走了,你一定要听爸爸的话,好好照顾自己,最近两个月不要吃太生硬的东西。”说完,她再次陷入昏迷中,再也没醒来。 新闻回放 前年2月14日,奉节县五马乡初三学生马开军误饮大量硫酸,食道和胃被烧毁。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 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1 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他以为:“夫君臣无狱。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直躬之信,不若无信。”这段话说明,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是孝的体现,是合乎伦理道德的。根据这个逻辑,直躬者无孝亲之义,便只是徒“一父而载取名”的小人。也就是说,依孔子观念,“直”在符合事实的基础上,而且还要合乎伦理纲常。如果仅仅“直”却不符合“孝”的话,这样的行为并不可取,甚至可以称为可恶,仅为小人的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纲要》.法律出版社2001出版,第217页. 2范忠信.《亲亲相为隐: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二期. 3《国语·周语中》 4《礼记·檀弓》 5《论语·子路》 6《吕氏春秋·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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