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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DL5017-93

主编单位:能源部地质勘探机电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引用标准

3 一般规定

4 压力钢管制造

5 压力钢管安装

6 压力钢管焊接

7 压力钢管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

8 压力钢管防腐蚀

9 水压试验

10 包装、运输

11 交接验收

附录A 钢板性能标准和表面质量标准(补充件)

附录B 国外常用于制造压力钢管的钢板(参考件)

附录C 钢板厚度允许偏差(补充件)

附录D 焊接工艺评定机械性能试验试件的制备、试样尺寸、试验方法和合格标准(补充件)

附录E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推荐格式(参考件)

附录F 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等级(补充件)

附录G 金属涂层厚度和结合性能的检查(补充件)

附加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关于发布《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

规范》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能源水电[1993] 142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直属水电勘测设计院,各建设单位,各水电工程局,各有关制造厂,各有关科研单位:

为适应水电建设蓬勃发展,高水头、大容量的大型水电站不断兴建的需要,确保工程质量,部决定对原《水工建筑物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DLJ201-80)进行修订。为便于实施,将原规范分为下述三项规范修编: 1.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2.闸门、拦污栅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3.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修订后的电力行业标准《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编号为DL5017-93,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

考虑到其它两项标准现正在修编,原规范暂不废止,但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部分应以本规范为准。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交接验收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压力钢管的制造、安装及交接验收,小型水利水电工程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SD144—85 《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ZBJ74 OO3—88 《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

GB3323-87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11345-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JB3965-85 《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

GB150- 89 《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 《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

GB8923—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2649~2654—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方法》

3 一般规定

3.1 技术资料

3.1.1 压力钢管的制造、安装应具备下列资料:

a.压力钢管制造、安装的图样和有关的技术文件;

b.主要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c. 有关水工建筑物的布置图。

3.1.2 压力钢管的制造、安装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有关的技术文件进行,如有修改应有设计修改通知书或经设计部门书面同意。

3.2 材料

3.2.1 压力钢管使用的钢板和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图样规定,钢板性能和表面质量应符合附录A中的现行有关标准和图样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如无出厂质量证明书或标号不清、有疑问者应予复验,复验合格,方可使用。

始装节的里程偏差不应超过±5mm。弯管起点的里程偏差不应超过±10mm。始装节两端管口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3mm。

5.1.3 钢管安装后,管口圆度(指相互垂直两直径之差的最大值)偏差不应大于 5D/1000,最大不应大于40mm。至少测量2对直径。

5.1.4 环缝焊接除图样有规定者外,应逐条焊接,不得跳越,不得强行组装。管壁上不得随意焊接临时支撑或脚踏板等构件,不得在混凝土浇筑后再焊接环缝。

5.1.5 拆除钢管上的工卡具、吊耳、内支撑和其他临时构件时,严禁使用锤击法,应用碳弧气刨或氧-乙炔火焰在其离管壁3mm以上处切除,严禁损伤母材。切除后钢管内壁(包括高强钢钢管外壁)上残留的痕迹和焊疤应再用砂轮磨平,并认真检查有无微裂纹。对高强钢在施工初期和必要时应用磁粉或渗透探伤检查。如发现裂纹应用砂轮磨去,并复验确认裂纹已消除为止。同时应改进工艺,使不再出现裂纹,否则应继续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5. 1. 6 钢管安装后,必须与支墩和锚栓焊牢,防止浇筑混凝土时位移。5.1.7 钢管内、外壁的局部凹坑深度不超过板厚10%,且不大于2mm,可用砂轮打磨,平滑过渡,凹坑深度超过2mm的应按

6.5.5条规定进行焊补。5.1.8 灌浆孔应在钢管厂卷板后钻孔,并按预热和焊接等有关工艺焊接补强板。堵焊灌浆孔前应将孔口周围积水、水泥浆、铁锈等清除干净,焊后不得有渗水现象。高强钢钢板上不宜钻灌浆孔,如确需钻孔则在堵焊高强钢灌浆孔前应预热,堵焊后应用超声波和磁粉或渗透探伤按不少于5%个数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允许出现裂纹。

5.1.9 土建施工和机电安装时,未经允许不得在钢管管壁上焊接任何构件。

5.2 明管安装

5.2.1 鞍式支座的顶面弧度,用样板(样板长度见表4.1.5-1)检查其间隙不应大于 2mm。

5.2.2 滚轮式和摇摆式支座支墩垫板的高程和纵、横向中心的偏差,不应超过±5mm,与钢管设计轴线的平行度不应大于2/1000。但垫板高程偏差如图样另有规定,则应按图样规定执行。

5.2.3 滚轮式和摇摆式支座安装后,应能灵活动作,不应有任何卡阻现象,各接触面应接触良好,局部间隙不应大于0.5mm。

5.2.4 明管安装中心极限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明管安装后,管口圆度应符合

5. 1. 3条规定。

5.2.5 环缝的压缝、焊接和内支撑、工卡具、吊耳等的清除检查以及钢管内、外壁表面凹坑的处理、焊补应遵守5.l节埋管安装中的有关规定。

湿度在90%以上时,焊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焊接处有所需的足够温度,焊工技能不受影响,方可施焊。

6.3.6 钢管一、二类焊缝,应经检查合格,方准施焊。

6.3.7 施焊前,应将坡口及其两侧10~20mm范围内的铁锈、熔渣、油垢、水迹等清除干净。

6.3.8 焊接材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烘焙和保管:

a.焊条、焊剂应放置于通风、干燥和室温不低于5℃的专设库房内,设

专人保管、烘焙和发放。并应及时作好实测温度和焊条发放记录。烘焙温度和

时间应严格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b.烘焙后的焊条应保存在100~150℃的恒温箱内,药皮应无脱落和明显的裂纹。

c. 现场使用的焊条应装入保温筒,焊条在保温筒内的时间不宜超过4h,超过后,应重新烘焙,重复烘焙次数不宜超过2次。

d. 埋弧焊焊剂中如有杂物混入,应对焊剂进行清理,或全部更换。

e.焊丝在使用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

6.3.9 焊缝(包括定位焊)焊接时,应在坡口上引弧、熄弧,严禁在母材上引弧,熄弧时应将弧坑填满,多层焊的层间接头应错开。

6.3.10 定位焊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一、二类焊缝的定位焊焊接工艺和对焊工要求与主缝(即一、二类焊缝,下同〕相同;

b.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定位焊时应以焊接处为中心,至少应在15Omm范围内进行预热,预热温度较主缝预热温度高出20~30℃;

c. 定位焊位置应距焊缝端部3Omm以上,其长度应在50mm以上,间距为100~400mm,厚度不宜超过正式焊缝高度的二分之一,最厚不宜超过8mm;

d. 施焊前应检查定位焊质量,如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均应清除。6.3.11 工卡具、内支撑、外支撑、吊耳及其他临时构件的焊接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焊接工卡具等构件时,应按6.3.10条中b的规定执行;

b.工卡具等构件焊接时,严禁在母材上引弧和熄弧;

C.工卡具等构件拆除应按5.1.5条规定执行。

6.3.12 一、二类焊缝预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工焊预热温度可进行斜Y型焊接裂纹试验,当板厚拘束度大时,还应增作窗形拘束裂纹试验,加以确定,裂纹率应为零,也可参照表6.3.12的规定。

b.预热时必须均匀加热。预热区的宽度应为焊缝中心线两侧各3倍板厚,且不小于100mm。其温度测量应用表面测温计,在距焊缝中心线各50mm处对称测量,每条焊缝测量点不应少于3对。

6.3.13 在需要预热焊接的钢板上,焊接加劲环、止水环、人孔门等附属构件时,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确定的预热温度或按和焊接主缝相同的预热温度进行预热。

6.3.14 焊接层间温度和后热消氢处理温度应由焊接工艺评定确定,也可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8.1.4 明管、埋管外壁经喷射或抛射除锈后,其除锈等级根据设计规定采用水泥浆防腐蚀或涂料防腐蚀的不同,达到表8.1.4中所规定的除锈等级标准。

8.1.5 钢管除锈后,应用干燥的压缩空气吹净,或用吸尘器清除灰尘,涂装前如发现钢板表面污染或返锈,应重新处理到原除锈等级。

8.1.6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环境气温低于5℃和钢板表面温度预计将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时,不得进行除锈。

8.2 涂料涂装

8.2.1 经除锈后的钢材表面应尽快涂装,一般宜在4h内涂装,晴天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24h。

8.2.2 使用的涂料应符合图样规定,涂装层数、每层厚度、逐层涂装间隔时间、涂料调配方法和涂装注意事项,应按设计文件或厂家说明书规定进行。

8. 2. 3 在环缝两侧各200mm范围内,应先涂装焊接时不会对焊缝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车间底漆,以免坡口生锈。环缝焊后,对焊缝区进行二次除锈,用人工涂刷或小型高压喷漆机喷涂涂料,达到规定厚度。

8. 2.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或高于6O℃以及环境温度低于10℃时,均不得进行涂装。

8. 3 涂料涂层质量检查

8.3.1 涂装时如发现漏徐、流挂、皱皮等缺陷应及时处理,并用湿膜测厚仪测定湿膜厚度。每层涂装前应对上一层涂层外观进行检查。

8.3.2 涂装后进行外观检查,应表面光滑,颜色一致,无皱皮、起泡、流挂、漏涂等缺陷。水泥浆涂层,厚度应基本一致,沾着牢固,不起粉状。8.3.3 涂层内部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漆膜厚度用磁性测厚仪测定,在单节钢管的两端和中间的圆周上每隔1.5m测一点,漆膜厚度应满足两个85%,即85%的测点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达不到厚度的测点,其最小厚度值应不低于设计厚度的85%;

b.用针孔检测仪,按设计规定的电压值检测针孔,发现针孔,用砂纸砂轮机打磨补涂;

C.漆膜厚度不足或有针孔,返修固化后,应复查,不合格的要再次返修,直至合格;

d. 附着力检查,使用硬质刀具在涂层上划一个夹角为60℃(即×形)的切口进行抽查,应划透涂层直达基材,用胶带粘贴划口部分,撕掉胶带后观察划痕处,涂层应无剥落。也可用在同一条件下喷涂的样板上进行检查。

8.4 全属喷涂

8.4.1 金属喷涂用的锌丝、铝丝应符合下列要求:

a.锌丝纯度宜为99.99%,不得低于99.95%,铝丝纯度不得低于99.5%;

b.锌丝、铝丝应光洁、无锈、无油、无折痕直径为20~3.Omm。

8. 4. 2 喷涂厚度:喷铝层宜为12O~150μm,喷锌层宜为120~25Oμm,如图样另有规定,则按图样规定执行。

8.4. 3 经除锈后,钢材表面应尽快喷涂,一般宜在2h内喷涂,在晴天

和正常大气条件下最长不应超过12h。

8. 4. 4 当空气中相对湿度超过85 %,钢板表面温度低于大气露点以上3℃以及环境温度低于5℃时均不得进行喷涂。

8. 4. 5 喷涂应力求均匀,一般宜分二次喷涂,二次喷涂的喷束应垂直交叉覆盖。

8.4.6 喷涂完,涂层经检查合格,应及时用图样规定的涂料进行封闭;涂装前将涂层表面灰尘清理干净,涂装宜在涂层尚有一定温度时进行,如涂层已冷却,可将涂料适当加温。

8.4. 7 金属喷涂完应进行外观检查,徐层表面应均匀,无杂物、起皮、鼓泡、孔洞、凹凸不平、粗颗粒、掉块及裂纹等现象。遇有少量夹杂可用刀具剔刮,如缺陷面积较大,应铲除重喷。

8. 4. 8 金属涂层的厚度测定,结合性能检查方法见附录G。

9 水压试验

9.1 基本规定

9.1.1 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值应按图样或设计技术文件规定执行。9.1.2 明管或岔管试压时,应缓缓升压至工作压力,保持10min;对钢管进行检查,情况正常,继续升至试验压力,保持5min,再下降至工作压力,保持30min,并用0.5~1.0kg小锤在焊缝两侧各15~20mm处轻轻敲击,整个试验过程中应无渗水和其他异常情况。

9.2 岔管水压试验

9.2.1 下列岔管应作水压试验:

a.首次使用新钢种制造的岔管;

b.新型结构的岔管;

c. 高水头岔管;

d. 高强钢制造的岔管。

9.2.2 一般常用岔管需否作水压试验按设计规定执行。

9.3 明管水压试验

9.3.1 明管应作水压试验,可作整条或分段水压试验。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由设计单位提供。

9.3.2 明管安装后,作整体或分段水压试验确有困难,当采用的钢板性能优良、低温韧性高,施工时能严格按评定的焊接工艺施焊,纵、环缝按100%无损探伤,应焊后热处理的焊缝进行了热处理,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作水压试验。

9.3.3 单节明管如符合9.3.2条规定也可不作水压试验。

9. 3.4 试压时水温应在5℃以上。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 总则 1.0.1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备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材、管道附件及阀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前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材、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宜采用镀锌管或钢管;管径大于或使用压力超过,应符合本规范条的规定。钢管宜采用牌号为的管材。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钢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切割;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凹凸、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且不得超过3mm;凹凸误差不得超过1mm。2.2.4 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道外径的倍。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大于管道外径的。铜制弯管和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专用弯管设备。

压力容器检验员试题库

压力容器检验员考试试题库 一、名词解释 1.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全面检验(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耐压试验(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5.设计厚度: 二、选择题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 a.安全法规 b.行政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 a.经济责任 b.工作质量责任 c.法律责任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负责。 a.安全性能 b.产品质量 4.下列叙述哪些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口头告诉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b.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 修情况口头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c.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d.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5.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检验检测活动的叙述哪些是正确的?―――― a.检验检测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后书面告知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b.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应当按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TSGZ7004-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对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要)规模的要求是:――――不少于15人;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a.专职人员总数 b.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 c.专业技术人员总数 d.持证人员总数 7.确定压力容器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的压力条件指的是――――。 a.设计压力 b.最高工作压力 c.最大允许工作压力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 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 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 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 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 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 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 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 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 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规范

编号:GF-001-2009 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规范 XXXX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原材料进厂检验规范------------------------------------------------------------------------1 第二章外协外购件进厂检验规范------------------------------------------------------------------4 第三章下料、铣边检验规范------------------------------------------------------------------------8 第四章筒节检验规范---------------------------------------------------------------------------------8 第五章组对检验规范---------------------------------------------------------------------------------10 第六章划线开孔检验规范---------------------------------------------------------------------------11 第七章接管、管嘴与筒体焊接角焊缝检验规范------------------------------------------------11 第八章塔盘、支座等内外部附件检验规范-----------------------------------------------------13 第九章热处理检验规范-----------------------------------------------------------------------------14 第十章耐压试验、泄露试验检验规范-----------------------------------------------------------14 第十一章外观修整、喷漆、酸洗钝化等检验规范--------------------------------------------15 编制:检验科审核:批准:

燃气管道安装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1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50 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符合本规范2.1.2 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 2 的管材。 DN DN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切割; 3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 等; 2) 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 1%,且不得超过3mm ;凹凸误差不得超过1mm。

压力容器检验国标

压力容器的检验和国家标准内部或外部承受气体或液体压力,并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的密封容器。早期主要用于化学工业,压力多在10兆帕以下。合成氨和高压聚乙烯等高压生产工艺出现后,要求压力容器的压力达100兆帕以上。随着化工和石油化工等工业的发展,压力容器的工作温度范围越来越宽,容量不断增大,有些还要求耐介质腐蚀。20世纪60年代开始,核电站的发展对反应堆压力容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和技术要求,从而促进了压力容器的进一步发展,广泛应用于各工业部门。压力容器主要为圆柱形,也有球形或其他形状。根据结构形式,可分为多层式压力容器,绕板式压力容器、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热套式压力容器、锻焊式压力容器和厚板卷焊式压力容器等。大多数压力容器由钢制成,也有的用铝、钛等有色金属和玻璃钢、预应力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制成。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如发生爆炸,会造成灾难性事故。为了使压力容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达到设计先进、结构合理、易于制造、使用可靠和造价经济等目的,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有关压力容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条件,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等提出具体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常用压力容器国家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L 5017-93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 GBJ 235-82 工业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SHS 01005-92 工业管道维护检修规程 GB/T 3091-93 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GB/T 3092-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 1220-75 不锈耐酸钢技术条件 GB 1220-75 耐热钢技术条件 GB 711-88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HG 20528-92 衬里钢管用承插环松套钢制管法兰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n 187.1-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 GBn 187.2-82 高温合金横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GBn 187.3-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断口试验法 GBn 187.4-82 高温合金棒材纵向低倍组织酸侵试验法 GBn 187.5-82 高温合金低倍、高倍组织标准评级图谱 GB 223.1~7-81 钢铁及合金中碳,硅、硫、磷、锰等元素测定

原油和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文件 1 总则 2 管线防腐、组装焊接、试压及通球 3河底管沟开挖 3.1 测量放线 3.2导流和截流开挖管沟 3.3 水下开挖管沟 3.4 爆破成沟 3.5

7.4 8定向钻机穿越 8.1一般规定 8.2测量放线 8.3 钻机安装和调试 8.4 泥浆配制 8.5导向孔钻进和管线回拖 8.6 穿越管段施工 9工程验收 附录A爆破参数概念 附录B 爆破参数选择及举例 附录C地质钻探要求 附录D泥浆粘度值表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件说明 附件 制定说明 1 总一则 2 管线防腐、组装焊接、试压及通球 3河底管沟开挖

3.1 测量放线 3.2导流和截流开挖管沟

3.3 水下开挖管沟 3.4 爆破成沟 3.5河底管沟几何尺寸和质量要求 7.1 一般规定 8.3 钻机安装和调试 8.4 泥浆配制 8.5导向孔钻进和管线回拖 8.6 穿越管段施工 9 工程验收

1总贝U 1.0.1 为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其他管道穿越工程可参照执 行。 1.0.3 穿越工程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标准。 1.0.4 穿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报送对被穿越河流、铁路、公路和其他设施有管辖 权的部门认可后方可施工。 1.0.5 引用标准: GBJ 201 -83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J 4001 -90 长输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管线防腐、组装焊接、试压及通球 2.0.1 穿越管段防腐所用的材料、结构等级以及涂层厚度应符合设汁规定,具体施工要求 应符合现行行业防腐标准的有关规定。 2.0.2 穿越管段的焊接质量应严格控制,其射线探伤比例及合格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 无规定时,环形焊缝应100%进行射线检查,其合格级别应不低于干线探伤合格级别。 2.0.3 穿越管段环形焊缝探伤检验合格后,应单独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其强度试压日刊可不得 少于4h,严密性试压时间不得少于8h。试压方法及具体要求应符合SYJ 4001-90第十章 有关规定。当穿越管段与全线联通后,再进行一次严密性试验。 2.0.4 穿越工程所用的材料和管道的防腐、组装焊接,试压及通球,除应符合本章 2.0.1 ,2.0.2 ,2.0.3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SYJ 4001--90 的规定。 3.1 测量放线 3.1.1根据施工图设计,引相对坐标点和相对标高,测量管沟中心线、管沟底标高和沟宽。其管沟中心线、沟底标高和沟宽应符合设计要求。 3.1.2应按施工声案确定导流沟、截水坝、发送道、牵引道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并应进行施 工场地平面布置: 3.3水下开挖管沟 3.3.1对河床土壤松软、水流速度小、回淤量小的河流,宜采用绞吸式或吸扬式挖泥船开 挖管沟。河床土壤坚硬,如硬土层或卵石层,可采用抓斗挖泥船或轮斗挖泥船开挖管沟 3.3.2河床地质为砂土、粘土或夹卵石土壤,可用拉铲配合其他方法开挖管沟。 3.4爆破成沟 3.4.1应根据河床水文、地质条件和穿越工程的技术要求,选择相应的爆破施工方法:如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前言 注: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共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中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yang_jian328@https://www.wendangku.net/doc/6d11809581.html, 1总则 1.0.1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施工单位的重要职责。随着城镇燃气供气压力的提高和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对施工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灾害。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不应超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所涉及的范围,并且不包括户内燃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许可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强调从事燃气工程活动的各方的从业资格必须合法;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并且遵守当地政府对燃气工程管理的其他规定,强调燃气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合法。 1.0.4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评定。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本条是对从事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焊工的基本要求,其考试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第5章执行;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包括聚乙烯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球墨铸铁管,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对安装人员的证书要求,一般由生产厂家培训,待国家有统一要求时,应按其要求执行。不同厂家生产的热熔焊机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不尽相同,聚乙烯管材和电容管件的性能也可能存在差异。所以,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其针对性培训,以确保焊接质量。 1.0.5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 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参考文本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定期检验压力容器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压力容器作为一种特种设 备应用日益广泛,目前我国在用的压力容器已近250万 台。压力容器成为企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设备同时,其巨大 的压力和有毒有害的介质也对人民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潜在 的威胁。定期检验作为一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手 段,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由于压力容器量大面广,管理难度较大,再加上有些 单位重生产轻安全,对定期检验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 压力容器漏检、超期不检验的现象还比较严重。为保证压 力容器的安全,国家20xx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检验

制度,主动申报定期检验是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何及时正确地申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成为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的一项工作。 一、要正确地理解科学地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以避免出现漏检。 为进一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工作,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重新修订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作为一定的修改,作为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正确的理解和掌握。 1.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如果一台容器为02年5月制造,而04年6月投入使用,则其首次全面检验时间应为07年6月,而不是05年5月,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注意掌握每台设备的投入使用时间,以便正确确定其首次全面检验时间。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0fdty and town gas distribution works CJJ 33---2005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5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12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33—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Ⅱ33—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2月5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28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土方工程;3.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4.钢质管道及管件的防腐;5.埋地钢管敷设;6.球墨铸铁管敷设;7.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8.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9.管道穿(跨)越;10.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11.燃气场站;12.试验与验收。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全面修订原规范;2.钢质管道的压力由0.8MPa提高到了4.OMPa;3.新增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规定;4.新增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煤焦油瓷漆、熔结环氧粉末及聚乙烯防腐的施工及验收规定;5.增加燃气管道穿(跨)越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定;6.新增室外架空燃气管的施工及验收规定;7.新增燃气管道附件及设备安装的施工及验收规定;8.新增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施工及验收规定。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本规范参加单位: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气公司 北京市煤气设计公司 上海市燃气设计院 重庆燃气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煤气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松晖管道有限公司 3

TJ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范 1 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本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法规、安全监察文件有不符时,应以上述文件规定为准。 2 监督检验依据 下列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本规范编制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技术规范、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人员有义务及时收集采用最新版本并提交质量部。省院将按《文件控制程序》引用最新版本对本规范进行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GB150-2011《压力容器》 JB/T4731-2005《钢制卧式容器》 JB/T4710-2005《钢制塔式容器》 《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GB151—99《管壳式换热器》 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47014-2011《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NB/T47015-2011《压力容器焊接规程》 NB/T47016-2011《承压设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力学性能检验》 GB/T25198-2010 《压力容器封头》 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 制造厂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及企业标准 3 监检人员的资格和要求 独立承担安全质量监检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与监检产品范围相适应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监检人员应了解产品的生产程序及关键环节。 凡经本省院上岗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协助持证人员从事监检工作,但不得出具监检文件。 监检工作中应由检验员担任,Ⅲ类容器的监检应由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承担,应由Ⅱ级以上射线探伤证的人员担任射线底片复评。 监检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4 监检所需的工具与仪器设备

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docx

xxxx公司燃气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版本/修改: A/1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程验收,统一验收过程中的标准特制订此验收标准。 2、适用范围及依据 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管网次高压、中压和低压管道以及用户工程的验收工作。 2.2依据和相关规范 《工程项目设计文件》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用户工程设计技术标准汇编》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管道验收标准 3.1管道埋深: 庭院:按设计文件执行。 道路(机动、非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场地):管顶埋深≥1.6米 农田、林地:管顶埋深≥1.6。

3.2地下管道与相邻构、建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符合下表规定: 3.3地下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3.4架空管道敷设要求: 3.4.1中压、低压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物外墙敷设。 3.4.2管道距离建筑物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

中压管道:≥0.5米低压管道:≥0.3米 3.4.3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的垂直净距见下表: 3.4.4管道支架间距表: 备注:架空管道转弯处两端0.5米处均需加装管道支架。 3.4.5架空管道应达到除锈、双底双面防腐要求,漆面外观无开裂、无堆漆、花面等。 3.5管道示踪线安装: 3.5.1示踪线材料:4 mm2单股铜芯塑料绝缘线。 3.5.2信号端:设置在支线阀井内,将导线引入阀门井内,井内留足长度1.5m,土建砌筑阀井时,将端头固定在井口,供探测施加信号所用。 未设置阀门井的,在管道接气三通处设置信号源井。 3.5.3示踪线末端:设在管道末端、用户调压箱立管等处,安装时必须将导线外绝缘层剥去10~20厘米,直埋至湿润土壤中。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用规范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通用规范 1、总则 1.1为确保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加大检验,保证检验质量,服务于用户,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适用范畴内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包括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槽车、球形贮罐等。 1.3本规范所定的检验内容,项目和要求,均遵照《容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压力容器检验后,检验员按照检查内容逐台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报告书应明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承诺使用参数、监控条件、检验周期、判废依据等结论,并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1.5检验员在检验中发觉严峻的质量咨询题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意见书》,提请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解决或停止其运行,意见书应抄送锅炉科和有关部门,本所留一份存档。 2、检验程序:见本所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程序》和《检规》第四章检验有关规定。 3、检验人员资格:凡独立承担在用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员证(即检验员或检验师证)。 4、检验预备 4.1受检单位应报设备检验打算或申请。 4.2受检单位必须提供受检容器的完整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全附件合格证及调试资料;监检证书,用户单位的使用、检修、操作规程等记录和有关资料,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3检验员应向受检单位讲明《检规》第二章和第三章中讲的《检验前的预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一样在协议中讲明)和本所《检验安全工作制度》有关规定。 4.4凡批量检验或对大型或专门容器检验前,检验项目负责人应于受检单位签定协议,明确有关事项和要求。

燃气管道验收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工程的施工 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燃 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 1.0.4 城镇燃气室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部进行清扫,保 证其部清洁。 2.1.4 室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或等于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50 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 符合本规2.1.2 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 2 的管材。 DN DN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 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切割; 3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 1%,且不得超过3mm ;凹凸误差不

压力容器基本检验标准

压力容器基本检验标准(铆工部分摘录)

XXX公司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科学治理,以质量求效益,以产品的实际使用成效为最终评判,努力生产出用户中意的高质量的压力容器。 设备制作有关技术标准 一、《GB150-98钢制压力容器》摘录: 10制造、检验与验收 10.1.6容器要紧受压部分的焊接接头分为A、B、C、D四类。 a)圆筒部分的纵向接头(多层包扎容器层板层纵向接头除外)、球形封头与圆筒连接的环向接头、各类凸形封头中的所有拼焊接头以及嵌入式接管与壳体对接连接的接头,均属A类焊接接头。 b)壳体部分的环向接头,锥形封头小端与接管连接的接头、长颈法兰与接管连接的接头,均属B类焊接接头,但已规定为A、C、D 类的焊接接头除外。 c)平盖、管板与圆筒非对接连接的接头,法兰与壳体、接管连接的接头,内封头与圆筒的搭接接头以及多层包扎容器层板层纵向接头,均属C类焊接接头。 d)接管、人孔、凸缘、补强圈等与壳体连接的接头,均属D 类焊接接头,但已规定为A、B类的焊接接头除外。 10.1.7凡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应有确认标记。在制造过程中,如原有确认标记被裁掉或材料分成几块,应于切割前完成标记的移植。 确认标记的表达方式由制造单位规定。

对有防腐蚀要求的不锈钢以及复合钢板制容器,不得在防腐蚀面采纳硬印作为材料的确认标记。 10.2冷热加工成形 10.2.1按照制造工艺确定加工裕量,以确保凸形封头和热卷筒节成形后的厚度不小于该部件的名义厚度减去钢板负偏差。冷卷筒节投料的钢板厚度δs不得小于其名义厚度减钢板负偏差。 制造中幸免钢板表面的机械损害。关于尖锐伤痕以及不锈钢容器防腐蚀表面的局部伤痕、刻槽等缺陷应予修磨,修磨范畴的斜度至少为1:3。修磨的深度应大于该部位钢材厚度δs的5%,且不大于2mm,否则予以补焊。 关于复合钢板的成形件,其修磨深度不得大于复层厚度的3%,且不大于1mm,否则应予补焊。 10.2.2坡口表面要求: a)坡口表面不得有裂纹、分层、夹渣等缺陷。 b)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σb>540MPa的钢材及Cr-Mo低合金钢经火焰切割的坡口表面,应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当无法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时,应由切割工艺保证坡口质量。 c)施焊前,应清除坡口及其母材两侧表面20mm范畴内(以离坡口的边缘的距离计)的氧化物、油污、熔渣及其它有害杂质。 10.2.3封头 10.2.3.1封头各种不相交的拼接焊缝中心线间距离至少应为封头钢材厚度δs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封头由成形的瓣片和顶圆板拼接制成时,焊缝方向只承诺是径向的和环向的。 先拼板后成形的封头,其拼接焊缝的内表面以及阻碍成形质量的拼接焊缝的外表面,在成形前应打磨与母材齐平。

(整理)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1 (2008-11-20 13:24:18) 转载 标签: 分类:燃气 装修 燃气管道 钎焊 法兰 石棉 房产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

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 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 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 或等于50,宜采用镀锌钢管或铜管;管径大于50 或使用压力超过10kPa,应 符合本规范2.1.2 条的规定。铜管宜采用牌号为TP 2 的管材。 DN DN 2.2.3 燃气管道的切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素钢管。镀锌钢管宜用钢锯或机械方法切割; 2 不锈钢管应采用机械或等离子方法切割;不锈钢管采用砂轮切割或修磨时应 使用专用砂轮片;铜管可采用机械或手工方法切割; 3 管道切口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口表面应平整,无裂纹、重皮、毛刺、凸凹、缩口、熔渣、氧化物、铁屑 等; 2)切口端面倾斜偏差不应大于管道外径的1%,且不得超过3mm ;凹凸误差不得超过1mm。 2.2.4 燃气管道的弯管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 的规定。燃气管道的弯曲半径宜大于管道外径的 3.5 倍。弯管截面最大外径与最小外径之差不得大于管道外径的8%。铜制弯管及不锈钢弯管制作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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