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机场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航实际及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业内管理和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所有单位。包括民航局所属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机场、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服务保障企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民航年度部门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资金,由财政部联合民航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四)空管折旧基金;

(五)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六)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七)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捐赠、国际商业贷款及其他境外贷款;

(八)其他经批准用于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包括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购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效益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合理筹集、安排、管理和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三)会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二级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

(五)根据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年度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请领资金;

(六)参与审核或审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

(七)参与审核或审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结)算;

(八)监督检查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九)组织安排和协调配合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审核或审批民航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等;

(二)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所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

(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及时请领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

(四)参与审核或审批所在地或下属单位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

(五)参与审核或审批所在地或下属单位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项目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

(六)对购建单位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民航局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审核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九)组织安排和协调配合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审核或审批下属单位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单位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度、工程合同所需资金积极筹集资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资金应按比例向不同的投资方申请、筹集;

(四)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预算,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

(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参与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经济指标,合理确定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需求,控制投资规模;

(七)参与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参与收集汇总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参与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三章 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本办法第

三条(一)、(二)、(三)所述三类资金项目。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

各级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性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民航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支出预算,由预算单位或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填报。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测算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规模,核定当年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总额,根据民航局规划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

机场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使用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和民航局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购建单位应细化资金的安排,严格按照概算批复使用建设资金,严禁无概算、超概算和概算外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购建单位申请领用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应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逐级上报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后的

用款计划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购建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时,应与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对,并对用款计划进行调整、批复。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六条 民航局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所属项目购建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用款计划等,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汇总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申请、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应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其他需转拨的资金,由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审核及批复后的所在地或下属单位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转拨购建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购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请领手续:

(一)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

(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八)对审计检查问题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九条 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

计划未正式下达前,原则上不予办理资金请领手续。但对涉及安全等紧急项目,民航局可根据购建单位提出的申请,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 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在建设期间产生

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一条 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

资管理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项目购建单位。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购建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民航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购建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核准签字。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超概算、超标准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

第二十四条 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民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单位,按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购建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费用。新建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概算批复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购建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购建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购建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的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如向施工或供货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工程价款时间及抵扣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结算价款总额的5%提留,在质量保证金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

第二十九条 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购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

第五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是购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投资评审后,审核确定的资金。购建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

第三十一条 购建单位应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将结余资金及时上交中央金库或民航局。上交民航局的结余资金纳入民航局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由民航局按规定报财政部安排使用。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后的投资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

购建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购建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民航主管部门: (一)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应按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审计,追踪问效。购建单位应在收到检查、审计结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措施、整改结果上报民航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按比例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七)应上交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交;

(八)已经上报的各项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九)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以前民航局发布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第一部分评估报告编制大纲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建设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征地搬迁及移民安置、社会环境概况(含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信访等情况)、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评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采用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判标准或指标体系。 (三)评估主体。拟建项目的评估主体指定方、评估主体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并具体说明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与评估工作情况。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简述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和主要过程;说明评估工作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二、评估内容 (一)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阐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调查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性等进行评估的过程和结果。说明评估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开展或者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补充风险调查的情况。对收集的拟建项目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资料,并阐述其采纳情况。 (二)风险识别和估计的评估。一是风险识别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识别的完整性和确定性提出评估意见;根据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补充完善,并汇总。二是风险估计评估。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估计的客观性、分析内容的完备性、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提出评估意见;预测估计主要风险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进行评估,并补充完善。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明确落实各项防范、化解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具体负责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四)落实措施后的风险等级确定。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等级判断方法、评判标准的选择运用是否恰当、风险等级判断结果是否客观合理提出评估意见;结合补充的重要风险因素,综合以上评估结果,确定项目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的项目风险等级。 三、评估结论 (一)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二)拟建项目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结论; (三)拟建项目的风险等级;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运作,落实投资管理责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集团总部和所属企业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债务重组等形式所进行的为实现特定目的和预期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方式包括: 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等进行的投资,以及利用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㈡股权投资:通过独资、控股、参股形式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者购买其他公司股权、认购增资、债转股等方式以取得所投资公司全部或部份经营管理权及经营收益权所进行的投资,包括(不限于)

兼并、收购以及对所投资公司进行的增资、扩股等。 ㈢资本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财务性、保值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㈡符合集团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㈢有利于提高集团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资金使用效益,并有预期的投资收益或社会效益; ㈣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投资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托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投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董事会下设投资风险评估委员会(简称风评委),负责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评委由集团分管投资的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纪检办公室等部室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及外部行业专家组成。 第六条集团投资实行业务管理。按职能分工进行归口管理,按权限行使职权。集团总部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进行对外投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每一年度编制所有投资项目的分析报告,以加强过程控制;项目投资完成(退出或清算完毕)后,应及时编制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每年10月份应编制下一年度重大投资计划,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查、汇总,投资发展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重大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作为年度投资控制总量。 第三章投资审批流程及权限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xx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科学开展项目提出、论证、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现投资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效果的管理。决策包括项目提出、论证审查、批准、立项;实施包括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竣工验收;效果包括达产、达标、经济效果以及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在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地推进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子公司(指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的相对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同)。 第二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和权限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原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以下称项目管理)实行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子公司或项目法人负责制。 (二)项目管理采用分级授权管理、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三)项目管理应充分体现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四)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项目。 第七条项目管理权限 (一)项目管理按授权限额实行两级审批。限额以上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子公司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或拆项审批项目,不得擅自简化项目管理程序。 (三)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授权限额以上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立项,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授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后评价;授权限额以下的项目备案后,由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审批立项并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由子公司自行组织,集团公司抽查。 集团公司总部投资项目、集团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外项目,以及非生产性设施建设项目按审批类项目管理。 (四)授权限额以下项目的审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Q/S 公司企业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提高投资决策质量,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分)公司。 3职责 3.1 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责: 3.1.1负责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申请、合同及项目经费预算。 3.1.2负责建立项目评审组,负责任命新设立项目或对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 3.1.3负责组织协调按计划完成投资项目的实施,保障项目以较低的风险,实现较高的收益或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3.2 项目评审组职责: 3.2.1负责对项目经理提报的《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论证后对投资项目申请出具审核意见。3.2.2负责对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核评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3.2.3负责听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投资项目完工的总结、评估报告,并出具审核意见。 3.3 项目经理职责: 3.3.1负责向公司提交《投资项目申请》,由投资项目评审组和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项目的评估审核。 3.3.2负责组织编写《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必要性、总投资、市场调研报告及分析、资金来源及构成、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项目的计划进度、项目的经济效益及效果,投资的风险及可行性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 3.3.3 负责组建项目组,制定《投资项目实施推进计划表》,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总时间将投资项目所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具体完成时间,并对项目组人员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3.4项目经理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负责,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组人员按投资项目的具体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按投资项目的计划进度、在预算额度内,以较低的风险,实现预定的投资项目实施效果和战略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业务流程指引--------------------------------------------------------------------------- 部门及岗位职责------------------------------------------------------------------------ 工资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制度 费用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1、项目搜集 投资公司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1)依托银行、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对接; (2)自有资金拥有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方的双方对接;

(3)闲散小量资金的理财客户; 2、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3、服务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服务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服务协议。 4、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立项审批表》,报公司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查工作。 5、基本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风控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基本调查,或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基本调查。 6、协助签订融资资协议 7、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 项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更好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预算、购建、使用、转移、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中的机动车(运输设备)管理办法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电子设备和专用设备由信息设备科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见附件2)登记,按《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见附件1)编制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确保《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见附件3)和实物的一致;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机构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机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机构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机构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和防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影响,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云发改投资〔2013〕2492号),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征询各利益相关者,尤其相关群众的意见和潜在的诉求,查找并逐一列出风险点,从中筛选出主要的、关键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的方案措施,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

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总共分为三级: 高风险(Ⅰ):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Ⅱ):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Ⅲ):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展开。 评估主体如果是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应当具有甲级资质。 评估主体不得承当同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评估主体应当采取听证、公示、实地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当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展改革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面就随着我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 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 一、编制依据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 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三、风险识别 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利益相关者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方面,或在日后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情形,全面、全程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各种风险因素。 重点阐述: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征收方案、技术和经济方案、生态环境影响、项目建设管理、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和社会治安、媒体舆论导向等方面重点分析查找各风险因素。 四、风险估计 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发生可能性,找出主要风险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估计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分析主要因素之间是否相互影响。 重点阐述:按照风险可能发生的项目阶段(决策、准备、实施、运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与拟建项目的相互适应性,从初步识别的各类风险因素中筛选、归纳出主要风险因素。对每一个主要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估计,两个或多个风险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包括可能引发风险事件的原因、时间和形式,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估计的结果,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化解措施。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为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1 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 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 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生产设备、农业生产设备、劳务加工设备、建材生产设备、运输汽车、煤矿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共八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 管理部门:财务资产科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 维修部门: 3-2-1 生产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 办公室:负责非生产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3-2-3 使用部门: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4-1 固定资产编号以8位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 固定资产编号第1、2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01,02...09分别表示之。第3、4位代表小分类,由01 (99) 表示 代号内容 01 房屋及建筑物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提高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和各子公司作为法人主体,通过各种筹资方式,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形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即为建造、购买或更新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建(构)筑物、仪器、设备、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以上所称项目不包括正常生产经营中的技改、安改、更新、零购、零星土建、技术创新等项目和科研项目(生产经营中自行决策项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公司按照制度规范、决策科学、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的原则,对公司(包括各子公司)的项目规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实行全过程管理。 公司项目建设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及其他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和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源效率和优化产业结构,民品项目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的平均收益率; (三)突出核心业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技术先进可靠; (四)项目投资规模与实际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公司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资、项目申报、建设进度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有关决策建议草案。 第六条企业管理部是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公司项目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配合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可行性方案申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批准项目,由投资单位总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所有投资项目在报批立项之前,有关人员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十年规划为依据,符合国家或国际产业导和公司投资结构平衡政策。 第六条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调查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和有效。 第七条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拟定的投资主体编写并交公司投资管理部初审,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然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总经理或行政办公会议直到董事会会议,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由公司总经理主持项目论证会,对项目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项目,由行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立项。 第四章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委派人对总经理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部对项目建设进行归口管理,并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监督。 第十二条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负完全责任。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与相关流程--完整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固定资产的分类 为方便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根据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可以分为: 一、房屋类: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 生产经营用房(物流配送中心)。 二、一般设备类:是指办公和日常使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电脑设 备、办公家具等。 三、运输设备类:是指轿车、货车、电瓶车等 四、通讯类:是指电话、手机、卫星地面接收装置等设备; 五、办公类:空调、复印机、电脑设备、传真机、打印机、点钞机、 考勤机、保险箱等设备; 六、其他设备类:是指不包括上述各项的设施、设备。

固定资产新增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新增流程如下: 一、申请报批: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增置固定资产的申报流程为: 需求部门经领导批准由部门资产管理员上报至资产分管部门(核定资产类别、配置及是否有闲置利用),分管资产部门确认需购买后发起系统采购流程,由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二、购置:对于确定需购买的固定资产,交采购部门根据申购信息 的要求统一购置。 三、入库:物品到货之后由申请部门、采购部门共同验收,对不需 要安装的设备、工器具随即交付使用,并完成系统入库验收流程; 对需要安装的设备经安装后,由购置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并由资产分管部门现场监督,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系统入库流程。同时须将验收单及有关物品保修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妥善保管。未经验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四、固定资产编码建立:对于新购的固定资产,资产分管部门根据 相关实物登记台帐,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并根据资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所编号码应贴在实物上(不宜贴的应作相应记录),资产分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五、出库及领用:部门资管员于资产分管部门处验收物品无误之后 登记备案并签字确认,基于“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部门资 管员分发至领用人时应登记备案由实际使用人签字后方可发放,同时进行部门台账及系统更新,自发放之日起一周内汇总上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