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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认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未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财产制的构建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不断发展,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对夫妻财产制带来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所作的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符合法定结婚要件而成立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这一点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和其他人之间的共同财产严格区分开来。

其次,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始于双方缔结法定婚姻之日,婚姻成立之后凡是符合规定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成立之前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最高法院曾有过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在婚后达到规定年限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这一解释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依法不再适用。

再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男女双方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以及双方共同所得财产,均属夫妻共有。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明文规定属于个人所有的特有财产或者收入,归所得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共有财产。

最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关系的份额。所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中夫或妻的财产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只有在夫妻关系归于消灭,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

2.《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出如下理解:

(1)工资、奖金等夫妻双方劳动所得的报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支配所得收入。夫妻双方可能有劳动收入高低的差别,甚至可能相差悬殊,但是收入的多少并不意味着对家庭贡献的大小,很多情况下收入较少的一方在承担家事、子女培养上付出的较多。更何况收入的多少、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不能影响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无论有无、多少,都应作为两人的共同财产,当然另有约定的应除外。

工资。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工资不仅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作为劳动报酬的现金,也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作为劳动报酬的实物。

奖金。奖金是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工资以外的超额劳动报酬,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表现、劳动成果的不同而不同。奖金同样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也包括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

津贴。津贴是指用人单位补充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即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仍属于劳动收入的一部分。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实物或现金收入,如公民从事承揽、保管、运输、居间、设计、安装、会议、技术服务、咨询、法律服务、医疗护理、讲学、誊写文稿、辅导、翻译、导游、表演、拍照、家务劳动等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原则上,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夫妻如果将婚前个人财产用于投资的,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人所有,但其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应该作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公民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使用权和发明权所取得的收入。知识产权具有明显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的特点:一是无形,二是专有性和排他性,三是地域性,四是时间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那些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但直到婚后才获得的收益,原则上也应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是知识产权的收益,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不管知识产权何时获得,只要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该收益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如果继承或赠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通过继承所取得的遗产或者接受赠与所取得的赠与物,依法归夫妻双方共有。这种取得指的是权利的取得,而非财产的实际交付。

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取得的遗产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而且遗嘱写明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被继承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所以在把遗产考虑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指《婚姻法》中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的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对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某些财产归属问题,将在以下专门讲解。

此外,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点,《解释》列出了专门的条款,第十七条指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

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quot;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 蛔龇袢媳硎镜模 游 猓 潞蟛坏靡宰约何辞鬃圆渭哟Ψ侄 袢洗Ψ值姆 珊蠊 ?

3.《婚姻法》规定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只要该财产的取得发生在婚前,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夫妻一方于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在取得时并未与另一方缔结婚姻,所以此类财产与另一方无关,没有理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改变。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是夫妻一方由于意外伤害或者身体残疾所获得的财产,是专门的治疗费用或个人的生活费用,它与夫妻一方的人身密不可分,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继承是各国法律都予以承认的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来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法。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的。如果将遗嘱中规定为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是与《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制度、《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制度相矛盾的。

夫妻一方受赠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和受赠人都是确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赠与人所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受赠人,是由赠与人的主观意愿决定的;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包括不赠与受赠人的配偶,都是赠与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就是对赠与人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或否定,是违背赠与人意志的。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夫妻个人的私有物品,一方面它是一方专用的,另一方面它应属于生活用品。例如个人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一般来说这些物品价值都不大,另一方也并不适用,所以只能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中,如果有部分本属于第十七条共同共有范围的财产,也约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理应按照夫妻的共同约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其他一些常见夫妻财产的认定

1.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所生孽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其原物在婚后仍属原所有人个人所有,但原财产在婚后所生孽息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例如,夫妻一方的婚前存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银行利息,就应归夫妻双方所有,而不是归原财产所有人所有。

(2)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例如,婚前财产在婚后得到了升值,该增值部分应视为婚后收益,归属于夫妻共有。

(3)受雇单位分发的福利。如福利债券、日常生活用品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中奖所得的奖品和奖金。如果中奖者是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奖,所得财产应归夫妻共同共有。

(5)股票、债券买卖所得收益。这里的股票及包括婚前一方购置的股票,也包括婚后购置的股票。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股票买卖所得收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2.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难度的部分财产的讨论

(1)养老保险金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我国婚姻法在一方特有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养老保险金列入其中,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作为夫妻一方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养老保险金主要是用于保障老年人吃、穿、用、医的基本生活支出和病故后的丧葬费支出,对老年人的人身具有特定而惟一的依附性,显然属于老年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失业补偿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嗟睦投 叻牌 蛘呤 テ湓 械墓ぷ鞯ノ唬 呦蛄俗灾骶鸵祷蛩 蜓≡竦睦投 鸵凳谐S谑牵 谙质瞪缁嶂芯统鱿至擞萌说ノ幌蚶投?quot;买断工龄"而发放补偿金的现象。那么,此"工龄买断款"能否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呢?所谓"工龄买断款"实际上是一种"失业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对其所作的原有贡献,在劳动者失业后而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款。其实,这是劳动者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为代价换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劳动者失业后的再就业进行必要的经济扶助,这种补偿性的"扶助"与劳动者平时正常性的工资收入、奖金补贴等劳动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quot;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工龄买断款"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按个人财产处理。

(3)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保单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实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是各国追求最和谐的离婚制度的目标。各国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各不相同,但总的来说,不外是在离婚是给付配偶扶养费、补偿费、对配偶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或者给予离婚赔偿。而在离婚时使用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救济方式。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因导致离婚的情势,使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抚慰。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由于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有利于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使婚姻关系中受害者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能得到补偿。这一制度为司法机关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中国婚姻法立法的一大进步,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

本节就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作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探讨。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许可并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予以承认;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

产分割问题,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时,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将依据下列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表现为双方均有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权利,在离婚时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因为女方在实际生活中收入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财产。当然权利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份额的平均。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同时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2)保护子女、女方权益原则。这就是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子女离婚后的生活与健康成长的物质需求。在离婚时,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分割共同财产时需照顾子女利益,照顾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将共同财产分给子女一部分。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国婚姻法对于判决离婚,实行破裂原则离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均可以获准离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可获准离婚。但是,如离婚是一方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也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精神的伤害,也严重破坏夫妻感情。所以无论无过错方是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承受离婚的后果,都应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以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与痛苦,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4)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5、竞价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关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问题, 夫妻婚姻家庭生费用的负担, 以及夫妻双方婚姻生活中债务的清偿, 对外财产责任和婚姻终止时夫妻双方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的法律制度, 适用对象范围可谓相当广泛。我国新婚姻法中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夫妻财产制历来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为了顺应时代的要求, 近年来多次对婚姻法又进行了修改, 但历经几年的发展, 不完善的地方也有所凸显, 特别是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尤其明显。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及所体现出来的不足来进行阐述,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旨在为早日建立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完善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作出努力。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Abstrac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is mainly on the couple ownership and management of property, revenue, use, and disposition of the issue, husband and wife on marriage and family burden of health costs, and the couple married life in the debt repayment, responsibility of foreign property and marriage the spouses upon termination the liquidation and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other legal systems, applicable scope is quite broad. Respectively, the new marriage law provides for a common legal property system of husband and wife engag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individual-specific property system carried out substantial and perfection of property relation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make adjustments in the cours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in order to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to the marriage law has been amended several times in recent years, but after several years of development, irregularities had also highlighted,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s are particularly obvious.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primarily for implementing the statut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regimes and personal property system manifested three aspects in real life not enough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

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毕业论文(论夫妻财产制)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自考) 题目:论夫妻财产制 姓名:王素荣 专业:法律 号:7 指导教师:瑞亭 2009年3月15日

论夫妻财产制 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是社会财产所有制中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财富的积累,修改后的《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作了一些规定,但由于规定较少,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夫妻财产制的类别、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分割进行了论述,并就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提出了个人观点和看法,以期达到避免、减少夫妻财产纠纷、矛盾的发生,促进家庭中夫妻双方创造财产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及和谐发展。 关健词: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认定

目录 前言-----------------------------------------------------------------------------------------(3)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3)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别-----------------------------------------------------------------(4)三、法定夫妻财产制--------------------------------------------------------------------(4) 四、约定夫妻财产制--------------------------------------------------------------------(5) 五、夫妻财产的认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发表时间:2019-07-05T15:58:30.230Z 来源:《成功》2018年第11期作者:王佳文花卉 [导读] 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中国计量大学现代科技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摘要】夫妻财产制从建立以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为规范夫妻财产发挥了难以或缺的作用。伴随社会的发展,对夫妻财产制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高,该制度的继续发展完善也需要持续推进。本文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的概念、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以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在现代,错综复杂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愈发繁复多样,伴随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法律上,对夫妻财产之间的立法需求也逐步膨胀。新《婚姻法》的发布使得夫妻财产制在实践应用中得到更具有实用性的发挥,它对我国的夫妻财产的分配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但逐步扩大的需求对之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规范着社会生活中每一对配偶双方间的财产关系,它也被叫做婚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这种制度,是一种主要涉及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之类各种问题的制度。作为日常中最常见的法律规范之一,夫妻双方之间婚前、婚后债务的清偿,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财产的清算都是它所规范的内容。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是两种现有的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形式。这两种不同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是根据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是适用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抑或是适用于夫妻双方间的自由意志的约定的不同而产生的。 2.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一样,是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这种夫妻财产制通常适用于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前和婚后的财产作出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无效的这几类情况下。在这几种情况下,夫妻之间财产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都要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处理。不仅如此,法定夫妻财产制同样也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的处理。法定夫妻财产最为明显的一个法律特征,如同名称所示,就是“法定”,也就是强制适用法律,这也就是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最为不同的一个地方。这种夫妻财产制无疑从法律上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的规范性。为了应对解决上述提到的几种关于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上并没有进行约定再者是约定不明或者是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使共同或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和债务承担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得以解决的情况,所以,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存在毋庸置疑。 3.约定夫妻财产制 3.1概述 约定夫妻财产制也如同它的名称所示的特征一样,在决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时,通过双方之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的自主的约定来进行规范的一种夫妻财产规范的法律制度。“约定”是其最主要的特质。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关于双方财产之间的规定时,则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的条约,也就是说约定夫妻财产制相对于前述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言,在效力上更为优先。这就说明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有着更为重大的意义,民法是私法的根本属性由此体现。婚姻家庭法和民法具有包含关系,婚姻家庭法从属于民法的这个属性,同样决定了其在一定性质上和民法的相似,私法的性质由此体现,对于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重视也就不难理解,而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 3.2适用效力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自然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订立相关约定的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规范约束的效力。依新《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在生效后,就会在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继承人之间产生效力,其间的各种财产关系都需要依照约定来进行规范管理,受其约束,并且依此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对应的义务,有关的关于财产利益的分配清算也必须依照夫妻财产约定来进行分配。 还有就是对外效力。对外效力也就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于除夫妻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够发生效力。依新《婚姻法》所示,如果遇到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对于未付债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另一方债务的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个第三人是否知悉存在于夫妻双方之间的这种财产约定。如果第三人知情,那么无法向未付债的一方要求债务清偿,则夫妻财产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相反的,如果第三人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并不知悉,那么则有向未付债一方要求债务清偿的权利,则此时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未付债一方有义务清偿债务,但可在清偿之后向负债的一方要求追偿。 4.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建议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性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不言而喻,但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在权益的保护上侧重并不统一,对于婚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各有偏颇,这种立法上的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利于司法实践的进行。 约定夫妻财产制仅仅以第19条一条法规的内容来概括其内容明显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细节的规范明显缺失,也是不利于约定夫妻财产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推广。 就夫妻财产关系的发展与完善,就以上缺陷聊聊几点建议:(1)要有明确的立法原则。(2)细化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制的不可或缺性显而易见。发挥法定夫妻财产的主导作用,联动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作用,两种形式的制度互补互足,发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论文-论夫妻财产关系

大学毕业论文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1)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1)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1) 1、夫妻共同财产 (2)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4) 3、夫妻约定财产制 (5) 二、夫妻间的扶养 (6) 三、夫妻继承权 (7) 结束语 (8) 注释 (8) 参考文献 (8)

论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扶养义务、夫妻财产继承权。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较之原来的婚姻法是一大进步。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婚姻家庭制度面临的新课题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财产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一定的财产利益需要保护。因此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制也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内容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和特点归根到底由社会生产关系决定,又与夫妻人身关系密不可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主要对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及其范围以及夫妻约定财产作出规定,在司法事件中更有可操作性。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和概念………………………………第三页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 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 注释………………………………………………………………………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页 论文摘要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随着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的大型民意,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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