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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和大陆夫妻财产制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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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与争鸣·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卿妙节些喊…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即me)亦称婚姻财产
制度,是确定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
的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
和大陆的夫妻财产制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
比较研究,有利于发现二者的优点和缺憾,从而使彼
此相互借鉴,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澳门夫妻财产制的最大特点是“自由确定原
则”,即婚姻双方当事人可在结婚前订立协议,在一
般共有制(reglmedaC(。lih、)geral,萄民法典第
1732一1734条),所得共有制(r卿n、edoconlunllaode
司qui五d咙,第1721一1731条)和分产制(r甲n飞eda
哭咪racao,第1735条一1736条)这三种财产制中选
择一种作为自己的婚姻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
没有在婚前订立协议选择哪一种财产制度的,则以
婚后所得共有制为其财产制。可以看出,澳门是以
约定财产制为主,法定财产制为辅的。大陆婚姻法
第1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
就说明大陆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
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下面,本文试图在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的终止等方面对二者作一比
较。
一、法定财产制
根据(葡萄牙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如果婚姻
双方当事人于缔结婚姻时未选定婚姻财产制,则视
该婚姻财产制为所得财产共有制,在这个意义上,我
们讲澳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
婚后所得共有制也称取得共有制,是指婚后由
配偶双方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切财产,均属配偶双
方共同所有的制度。构成所得财产共有制的要素有
两个:“首先,应是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能
纳人共有的范畴;其次,就是夫妻任何一方以有偿方
式取得,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无偿取得的财产不能纳
人共有的范围。”①在取得共有制中,能够成为夫妻
共同财产的,具体有:①配偶双方的婚后劳动所得
(葡民法典第1724条);②婚姻持续期间的有偿取
得,但为法律排除的除外(第1724条);③部分用个
人财产,部分用共同财产为木钱取得的财产,若共同
资产的出资额更大(第1726条.1);④个人财产的有
益修缮所带来的果实与价值(第1733条.2);第三人
留给配偶双方的赠与,遗赠或遗产(第1729条.1);
⑤法律推定为共有的动产(第1725条),但有反证者
除外。葡民法还对个人财产的构成做r明确规定,
下列财产只能由配偶一方单独享有管理、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而不能成为取得共有财产,’亡包

括:
①婚姻缔结时每一方已有的财产;⑧婚后的继承所
得和受赠所得;③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但以婚前个
人权利为根据的财产,如:第一,婚前取得但婚后才
分割清的财产;第二,婚前已开始占有但婚后实现的
“时效取得”;第三,婚前购买的附有“所有权保留条
款”的财产;第四,婚前取得的优先权在婚后行使所
带来的财产(以上皆自葡民法典第1722条);④个人
财产的代位财产(第1723)条;⑤同时以个人财产与
共同财产为本钱取得的财产,若个人财产所得比重
大(第1726条.1);⑥双方取得的但在此之前部分已
归一方配偶的不可分财产(第1727条);⑦由于拥有
个人财产而取得的非果实的财产,尤其是:a.添附;
b
.
个人财产拆除或毁减后的原材料;c一方以所有
人身份所得的矿藏;d一方取得的债券“摊还金”及
其它有价证券或价值的摊还金,认购有价证券所取
得的权利与价值(第1828条)。
此外,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婚姻当事
人以选择婚姻财产制的方式损害婚姻当事人另一方
的利益,葡民法典第1720条规定,当所缔结的婚姻
在民事登记局未经其婚姻合法的调查程序时,或是
配偶任何一方已年届60岁时,则采用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在这lIt就成为一种法定夫妻财产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澳门的法定夫妻财
①米也天:(澳门民商法》.中}园政法人学出版社四94年版,
第170贞,
106·
探讨与争鸣·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产制是相当细致完备的,对其中的共同财产和个人
财产也作了周密而科学的划分。反观大陆现行的法
定夫妻财产制,则是不很科学细致,需改进之处甚
多,大陆现行的婚姻法第13条第l款规定:“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双有,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大陆的法定夫妻财产
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这种制度是在夫妻双方对家
庭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大陆第一部
婚姻法(1950年5月颁布)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
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根据
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
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家庭财产包
括:L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
(包括未妻共同节动所得的,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
所得的遗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所得的赠与的
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随着妇女社会和经济
地位的提高,1980年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在原
来的基础作出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
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l)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或购得的财产;(2)一方
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
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
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从以上可以看出,澳门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和大
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相比,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
都是为了通过财产的融为一体来使家庭关系更加稳
固;2.夫妻双方在共有财产制中都享有平等财产处
分权;3.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关系也终止并
要进行分割;4.都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但大陆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一段时间后要变成共
有财产);5.都把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在一
般程度上作为共同财产。等等。不同点:主要是共
有财产的范围不同,大陆共有财产的范围比澳门所
得共有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的范围要大得多。比
如,大陆把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受赠所得的财
产,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取得的具有严格
个人性质的财产等都作为共同财产,而澳门则不是
这样。而这也正是大陆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制相比之
下的不足之处:
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
妻共同财产是不合理的,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共同
财产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大陆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具备继承法第
12条规定的条件(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不是继承人,不
能取得遗产。而按大陆现行婚姻法,配偶一方对另
一方继承的遗产是拥有共同所有权的,这显然与继
承法相矛盾。另外,把配偶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
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使得被继承人或赠与人
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落空。在继承和赠与中,是
具有很强的个人意志的特征的,继承人和受赠人都
是特定的,除非经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同意,其他任
何人都无权对此予以更改。如果把夫妻一方因继承
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等于
更改了遗嘱的内容或违反了赠与协议,将财产所有
权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以外的人。例如,遗
嘱遗留给女儿的财产,结果女婿得了一半,或赠与给
儿子的财产,结果儿媳也得了一半,即使曾经歧视、
虐待过被继承人、赠与人的人也有可能得到财产,这
显然是违背立遗嘱人、赠与人的意愿的。婚姻立法
中将这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与继承法的有
关规定相违背,于情理也不符


2
.
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一律认定为夫妻财
产不合理,因为夫妻分居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必然
处于分离状态,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
的生活、经济单位,夫妻分居的时间越长,各方的经
济独立性越强,所以没有必要将在分居期间各自所
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将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
产如个人获得的各种补助金、人身保险金、伤残补偿
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个人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科
学或文学手稿等作为共同财产也是不合理的。
二、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依法以契约选择或创设的夫
妻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
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
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澳门,属于约定财产制的
是夫妻一般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有是指共同财产由配偶双方的全部财产
构成的制度。所谓“全部财产”是指包括婚姻缔结时
已有的和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排除的例外
(第1732条)。葡民法典第1733条规定,下列财产
不得成为共同财产:①一方接受的附有不可共有专
项条款的赠与、遗产和遗留,即使是“法定份”;②附
有“返还条款”或“转托条款”的赠与、遗产或遗赠,除
非有关条款已失效;③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或其
他“人身用益权”;④一方获得的赔偿,赔偿的根据可
以是侵害人身的行为或损害财产的行为;⑤一方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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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到期保险金”或个人财产的风险补偿;⑥一方
专有的衣物或其人身用品及其信件等;⑦经济价值
不大的家庭纪念品。但上述财产的“果实”和“有益
修缪”的增殖均为共同财产。除上述七项外,承租权
(第1110条.1)与“银行存款”(第1680条)也不构成
共同财产。在一般财产共有制中,配偶任何一方原
则上不得在未经配偶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
配佣双方共有的财产,对于婚姻双方约定选择一般
财产共有制,澳门法律作了一定限制。葡民法典第
1699条第2款规定,如结婚人任何一方有子女时,
结婚双方不能采用一般财产共有制,但他们可以协
商采用所得财产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
澳门的另一约定财产制是分产制丁斯谓分产制,
是指在配偶间无任何共同财产的财产制。和夫妻财
产共有制相比,分产制有如下特征:①无任何共同财
产存在,婚后每一配偶都保留对其全部现有财产与
将来财产的支配权与用益权,并可自主处分自己的
财产(葡民法典第1735条);②“共同所有权推定”,
在对某些动产所有权存在疑问时,不产生“共有推

定”,而产生共同所有权推定,即推定配偶为产权不
明动产的“共有所有权人”(第1736条.2)。而共同
财产与共同所有权项下的财产是有如下差别的:首
先,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共同所有权项下财产是个人
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不是联合财产;其次,
对共同所有权项下财产的管理权与处分权不适用于
共同财产的规定,而且不适用“延迟偿付权”的规定。
分别财产制一般是约定财产制,由夫妻在婚前
订立协议自由加以选择,但在有的情况下,它又会成
为法定财产制,法律强制婚姻双方当事人采用,这些
情况有两种:一是无婚前公布婚姻,即无补办公布程
序的“紧急婚”;二是已满60岁的人结婚,双方必须
采用分别财产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澳门的约定夫妻财
产制是通过婚前的协议在一般共有制、所得共有制、
分别财产制中选择适用自己的财产制,此种协议一
经订立,在婚后一般不能更改,且此种协议要经过公
证订立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几种具体的财产制度
都明确规定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所以,实质上澳门的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也是很明
确的。大陆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则不同。首先,夫妻
之间的这种约定的内容就不同,澳门的这种约定是
在几种财产制中选择适用自己的财产制,而大陆的
这种约定则直接在约定中协商好各自财产和共同财
产的范围;其次约定的形式不同,澳门是要求以书面
形式订立并予以公证,而大陆则书面或口头都可以,
也不要求一定要经过公证;再次,时间不同,澳门要
一108一
求在婚前约定适用的财产制,而大陆在婚前婚后是
否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无明确规定。它们之间的相
同点主要是充分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致意
思,且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和澳门的约定财产制相比,大陆的夫妻约定财
产制规定得很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约定财
产制的法律规定仅有现行婚姻法第13条第2款中
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最高院在(分割财产
若干意见》第一条中的“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
书面约定的,或以口头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
应按约定处理”的规定,而对约定的有效条件、约定
的时间、约定的对象、约定的形式、约定的限制、约定
的撤销与变更均未作明确规定。这就使得人们不好
遵循、掌握,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
况,比如对婚前个人财产可否约定为共同财产,婚前
可否约定等就存在不同理解。
三、共同财产的终止
在澳门,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婚姻关系解体(第168

8条);②宗教婚被宣布无效
或民事婚被撤销(第1688条);③司法分居分产。司
法分居不消灭婚姻关系.已分居的配偶仍是名义上
的夫妻,只终止同居义务和扶养义务,但共同财产也
因分割而终止;④简单司法分产。由于配偶中财产
管理人的不善管理,使未行使管理权之配偶的个人
财产或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面临遭受损失的危险,
该方可提起简单司法分产之诉,使共同财产终止(葡
民法典第1767条);⑤确定性保佐建立。若配偶一
方失踪满两年且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充分受托
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或充分受托人但已失踪五
年,失踪者的未司法分居的配偶,继承人或权利行使
以其死亡为条件的权利人或检察官可向法院提起宣
告失踪之诉;法院在调查后若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则需为失踪者的财产建立“确定性保佐”,其一旦建
立则终止配偶间的共有关系(第99条至108条);⑥
民事无清偿能力。当配偶一方因无力清偿债务而被
法院宣告为无清偿能力时,其和配偶的财产共有关
系终止。
很显然,大陆的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情形与澳
门相比,其共同点主要是都把婚姻关系终止作为共
同财产终止的情形,分割共同财产时一般是均分,但
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等。不同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主
要表现在澳门在这方面的规定要详细得多。澳门的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终止的规定很值得借鉴,特别是
其中的简单司法分产和司法分居分产以及民事无清
偿能力。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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