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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标签管理规范细则

XX标签管理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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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标签管理规范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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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日期修订人说明

V1.0 2013-2-19 Xxx 首次发布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4)

3. 职责 (4)

4. 内容 (4)

4.1 主机上需贴标签 (4)

4.1.1 AP主机LOGO 标签内容和尺寸(XX) (4)

4.1.2 AP 主机标签内容和尺寸(XX)如下图。 (4)

4.1.3 AP 主机S/N 及MAC 地址标签内容和尺寸(寰创) (5)

4.2 内盒标签 (5)

4.2.1.内盒标签尺寸见下图; (5)

4.2.2 内容与AP主机标签一致。 (5)

4.3 外箱标签(与内盒标签一样) (5)

4.4 具体要求 (5)

4.4.1 XXXXWLAN 产品S\N 编号要求: (5)

4.4.2 标签材质要求为:PET亚银不干胶 (6)

4.4.3 标贴、LOGO 统一为黑色。 (6)

5.附则: (6)

表一:XXWLAN产品对照表 (6)

1)主机上LOGO标签及所贴位置 (7)

2)AP 主机标签及所贴位置 (7)

3)AP 主机S/N 及MAC地址标签及所贴位置 (8)

4)内盒标签及所贴位置 (8)

5)外箱标签及所贴位置 (8)

1.目的

规范标签的制作,使之符合客户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XX客户所有AP 产品。

3.职责

生产部:负责产品标签的制作。

质量部:负责标签质量的检验。

4.内容

4.1 主机上需贴标签

4.1.1 AP主机LOGO 标签内容和尺寸(XX)

4.1.2 AP 主机标签内容和尺寸(XX)如下图。

4.1.2.1 产品的型号根据XXWLAN 产品对照表产生。

4.1.2.2 SN编码详见4.4.1 XXXXWLAN 产品S\N 编号要求:

2

55

型号:

S/N:

MAC:

产品名称:室内放装型双频11n AP

CT-W3000-YS

AP11XXXXXX

XXXXXXXXXXXX

3

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

4.1.3 AP 主机S/N 及MAC 地址标签内容和尺寸(寰创)

4.1.3.1 APID 为整机产测时配置之SN号。

4.1.3.2 MAC 为整机产测时SN 对应的MAC。

4.2 内盒标签

4.2.1.内盒标签尺寸见下图;

4.2.2 内容与AP主机标签一致。

4.3 外箱标签(与内盒标签一样)

4.4 具体要求

4.4.1 XXXXWLAN 产品S\N 编号要求:

为便于管理,出厂的设备序列号采用如下要求,共14 位:

第1、2位表示设备类别,如AC设备标识为“AC”,AP设备标识为“AP”;

第3、4 位表示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年份后两位,如2011 年就标示为11;

第5、6 位表示月份,用阿拉伯数字标示,如11月就标示为11,1月标示为“01”。第7~12 位表示生产序号,从000001 到999999 为止。共6 位

第13 位字母“C”。

第14 位字母“T”。

对于任何产品,不允许出现生产序号(即第7~12 位)一致的现象。

4.4.2 标签材质要求为:PET亚银不干胶

4.4.3 标贴、LOGO 统一为黑色。

5.附则:

表一:XXWLAN产品对照表

设备规格产品型号物料编码

(硬件)物料编码

(软件)

硬件版

软件版

设备

型号

标识

盒式AC,64线AP(交/直流) SAC3000V1.0 BNOS

V1.0.8.7

00

盒式AC,128线AP(交/直流) SAC4000 V1.0 BNOS

V1.0.8.7

01

盒式AC,256线AP(交/直流) SAC5000 V1.0 BNOS

V1.0.8.7

02

盒式AC,512线AP(交/直流) SAC6000 V1.0 BNOS

V1.0.8.7

03

框式AC,1024 线AP(交/直流) SAC7000 V1.0 BNOS

V1.0.8.7

04

框式AC,2048 线AP(交/直流) SAC8000 V1.0 BNOS

V1.0.8.7

05

框式AC,4096 线AP(交/直流) SAC9000 V1.0 BNOS

V1.0.8.7

06

802.11a/b/g室内分布型

(100mw)单频(b/g)AP

CT-W2000 V1.2.8 V1.10 07

802.11a/b/g室内分布型

(500mw)单频(b/g)AP

CT-W6100 V1.2.8 V1.10 08

802.11a/b/g室外普通型(500mw)单频(b/g)AP CT-W6100-S

W

V1.2.8 V1.10 09

802.11a/b/g室外回传型(500mw)双频(a+b/g)AP CT-W6100-

WSHC

V1.2.8 V1.10 10

802.11n室内放装型(100mw)单频(b/g/n,2*2:2)AP CT-W3000-

YD

V A1 V1.2 11

802.11n室内分布型(500mw)单频(b/g/n,1*1:1)AP CT-W3000-

WD

V A1 v1.2 12

802.11n室内放装型(100mw)双频(an+gn,2*2:2)AP CT-W3000-

YS

V A1 v1.2 13

802.11n室外型(500mw)单频(b/g/n,2*2:2)AP CT-W3000-

WDSW

V A1 v1.2 14

802.11n室外回传型(500mw)双频(an+gn,2*2:2)AP

CT-W3000-

WSHC

V A1 v1.2 15 分布型标签实物图片及所贴位置

1)主机上LOGO标签及所贴位置2)AP 主机标签及所贴位置

3)AP 主机S/N 及MAC地址标签及所贴位置

4)内盒标签及所贴位置

5)外箱标签及所贴位置

产品批号的制定及管理规程

产品批号的制定及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方法,防止产品混淆,便于质量追踪,特制订该制度。 二范围: 本规程适用正常生产批号、重新加工产品批号以及委托加工产品批号。 三职责: 生产技术部、质量管理科、生产车间对本规程实施负责。 四内容: 1. 定义: 1.1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 1.2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称为批号。批号可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2.批次的设计原则: 2.1产品以一定时间范围内生产出来的量作为一个批次。 2.2重新加工产品以确定的需要重新加工的量作为一个批次。 3.产品批号编制(由十位数组成): 生产技术部具有确定本企业产品生产批号,同时保管产品批号登记册及相应清单的职责。 3.1正常产品批号(由十位数组成):年(4位数)+月(2位数)+班次(1位数)+带

班长(1位数)+车间(2位数),如:XXXXXXXXXX,其中第1-4位数字表示生产的年份,第5-6位数字表示生产的月份,第7位数字表示甲、乙、丙、丁班次,第8位数字表示8个带班长的各自编号,第9-10位数表示生产线。如:产品批号“2010020102 ”表示2010年02月甲班黎自海二车间生产。 3.2 返工产品批号(由十一位数组成):因异常情况必须重新加工的产品,原批号不变只是在原批号后加缀F。如:原批号2010020102 ,重新加工批号2010020102F。 3.3 委托加工产品批号(由十位数组成):年(4位数)+月(2位数)+班次(1位数)+带班长(1位数)+生产线(2位数),如:XXXXXXXXXX,其中第1-4位数字表示生产的年份,第5-6位数字表示生产的月份,第7位数字表示生产厂家,第8位数字表示8个带班长的各自编号,第9-10位数表示生产线。如:产品批号“2010021102 ”表示2010年02月云南楚雄仁恒化肥有限公司黎自海二车间生产。 备注:委托加工的产品中,同时有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的相同的产品,委托产品批号为0;我公司的产品批号为1 4.批号管理: 4.1产品批号由生产技术部编制,生产班组按文件要求填写编号,装入包装袋内。 4.2生产技术部在下发生产指令以及包装指令时每给定一个批号均要记录在案(批号记录表),同时保管批号登记册,其他任何人不得给定批号或更改批号。 4.3批号登记册必须归档保存。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doc

文件名称 编制人 编制日期 颁发部门 分发部门 变更原因:原文件编号:一、目的 标签、说明书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MY1209.019-00 版本新版本 审核人批准人 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质量部执行日期 物流部、质量部 变更内容: 建立标签、说明书的入库验收、储存、发放的标准管理规程。 二、范围 适用于标签、说明书及印刷有标签、说明书内容的包装材料的管理。 三、职责 仓库保管员、 QA人员、中间站管理员、包装班班长。 四、内容 1药品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内容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2标签、使用说明书进厂,仓库应指定专人按企业标准样本检查外观、尺寸、式样、颜色、文字内容 , 并对数量进行准确计数复核。 3质量部门应对每批标签、使用说明书与标准样本详细核对,符合要求后发放检验合格报告。特殊药品、外用药品标签应有相应的明显标识。 4标签、使用说明书必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专库(专柜)存放,并双人双锁管理。 5各种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应按批包装指令由中间站管理员领取,仓库保管员按车间填写的领料单定额计数发放,做到计数准确,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领、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单上签名。 6中间站管理员按企业标准样本,核对内容、数量或批号,并检查印刷质量,做好验收记录,并负责保管。标签、使用说明书须按品种、规格、批号分类,存放在专柜内上锁保管。填写领用发放台帐。 7包装班班长向中间站管理员领取标签、使用说明书,中间站管理员根据批包装指令单及中间品检验合格单定额计数发放,并填写标签、使用说明书发放记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食品标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ISO9001-2015可追溯性批次管理规范

可追溯性批次管理规范 (ISO9001:2015) 1.批次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产品生产质量、配件以及原材料采购质量的可追溯性和确实实施先进先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批次管理范围: 本办法实用于公司产品用的原材料采购、外协、外购件、零部件、在制品、半成品的入库、制造、保管、包装、运输等各环节的可追溯性管理。 3.批次管理职责: 3.1 品质部:负责所有批次的归口管理;负责监督车间生产的产品批次的填写;质检人员对自己填写批次的准确性负全责。 3.2 采购部门:负责推动供应商进行批次管理,送货时需在送货单,包装箱标签相应栏中填写批次,登记备查; 3.3营业部:负责发出产品批次内外包装一致性的最终确认、发货和批次的准确记载;对退回产品批次的确认和协助品质部对质量的追溯; 3.4各生产部门:各部门主管是推动批次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冲压、注塑、组装、资材负责本部门产品的批次管理。作业人员对自己填写批次的准确性负责。3.5 资材人员:负责检查购入材料、入库和发出产品批次是否完整:无批次、批次不对应、批次不清楚、内外包装批次不符,库管员拒绝入库;对库存材料、产品批次的管理,做到:货架、托盘上的材料、产品分批次摆放,分批次挂牌,批次标识醒目,先进先出,不混放、错发。无批次入库、无批次出库由责任库管员负全责。

德信诚培训网 ISO9001-2015内审员升级培训(100元) ISO9001-2015内审员培训(200元)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515549.html, 3.6 财务部:负责ERP 系统加入批次内容,并对各车间编制生产流转卡,材料入库单、领料单,成品入库单、出库单的收集、整理、核算、存档管理负责。 4.产品批次编制规则: 4.1冲压部、注塑部、组装部装配产品批次编制规则:操作人员按“年2位 + 月 2位 + 日2位 + 生产班次1位 + 生产线(机台编号)2位” 共9位数进行编号:其中,班次中“1”代表早班,“2”代表晚班; 如:A 、 年 + 月 + 日 + 生产班次 + 生产机台号 13 07 14 1 01 为2013年7月14日早班1号机台生产的产品。 B 、当班没用完的材料退回库房,退料批次与领出时批次一致。 C 、注塑部当班没用完的材料经过加工或烘热,材料质量、性能已经改 变,退料时在原批次后面加上“R ” 后缀符号作为新批次加以区别。 D 、注塑部车间粉碎的回料:入库时,由车间根据批次编写规范“A ” 为原则,重新编一个批次,并在新批次后面加上:“K ” 后缀符号作 为新批次加以区别。 4.2料房粉碎批次编制规则:人员按“年2位 + 月 2位 + 日2位 + 生产班次 1位 + 机台号2位” 共9位数进行编号:其中,班次中“1”代表 早班,“2”代表晚班; 如:A 、 年 + 月 + 日 + 生产班次 + 机台号 13 07 15 1 01 为2013年7月15日早班1#机台粉碎的粉碎料。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样本

附件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 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 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它材料。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5296.3) 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 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 如”xx例有效”, ”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 如: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 号”或”卫妆特进字( xxxx) 第xxxx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 xxxx) 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 xxxx) 第

xxxx号”;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 xxxx) 第xxxx 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如: ”卫妆准字xx-XK-xxxx号”) 。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 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 进口商或销售商) 名称及地址、原产国( 实际生产国) 、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 或品牌名) 、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 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它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 即除商标外, 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不得有间隙。 (三)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 能够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 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 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

食品标签标识禁止性规定汇总 (一般食品)

(一)包装设计与材质: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机硅防粘涂料 GBT 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QBT 1014-2010 食品包装纸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 包装用原纸、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废纸、回收塑料、酚醛树脂,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食品包装上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要求食品不得过度包装。例如:粮食初级加工品的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装不得超过3层,除初始包装的外包装成本总和不得大于食品售价的20%。 (二)不得标示与驰名商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 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它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得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反向假冒); 不得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三)标示内容不得模糊不清。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生产批次的管理规程

标签及生产批号的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产品标签及生产批号管理规程,规范、指导产品的分批,对加工产品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产品在有要求可追溯场合中实现可追溯性的目的。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对标识和生产批号的控制盒管理活动: 一、产品标签操作内容 1.原料标识 采购部在收获原料时,应同时确认原料的标识、批号并做记录,原料到厂后,应将此标识传递给原料检验人员,由原料检验人员依据接到的标识填写标识牌,并将标识牌挂于明显能看到的原料处,不同标识的原料不得混放,标识牌上应注明检验状态。 2、生产加工 初加工在对原料处理前,应当由当班生产管理人员与品质管理人员首先对原料标识进行确认并记录。 包装车间在包装产品时,应依据标识进行包装,不得将常规大米和绿色大米产品混合包装,每一标识的包装原料在包装时,对应的成品包装袋上都要有相应的标记号与之相对应,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标识的控制管理,确保标识正确无误,品质管理人员要对标识的操作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成品标识可以实现追溯的目的,要记录成品标识情况,以便实现可追溯性。 3、绿色标识管理 绿色标识要到正规的机构购买,具有防伪标志,一品一码,绿色标识专人管理,做好使用记录。建立绿色标识使用记录,记录中涵盖绿色标识购买日期、购买数量、标识的规格、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规格、剩余数量、经手人等信息 二、生产批号: 1、生产批号的用途 1.1、绿色产品的每一生产批次都要制定批号。 1.2根据批号、时间,应能查明该批绿色产品的原料收获时间及批记录,可追溯该批绿色食品的生产历史。 1.3批号应明显标于批记录的每一部分,以及绿色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物上。 2、分批的原则 在规定的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绿色产品为一批,以一组数字作为识别标记。 2.2生产批号的编制方法 绿色水稻:采用收获日期+基地号,绿色大米:采用加工日期+班次 返工批号:因故返工的产品,返工后原批号不变,只在原批号后加一个代号“R”以示区别。 合箱批号:同一箱最多只允许不同批次的两批次产品合箱,并分别注明不同的生产批次号、数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并填好作合箱记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96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 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

生产批号管理规程

生产批号管理规程 一、目的: 建立产品批号管理程序,以规范产品批号的编制原则、方法、给定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每批产品都有特定的批号,并具有唯一性,可对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历史进行追溯。 二、范围: 所有产品的批号管理 三、责任人: 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部、质管QA、库房、销售部 四、内容: 4.1发酵车间: 4.1.1发酵车间物料按相应进罐编号,按流水号进行编制; 4.1.2孢子罐、一级种子罐、二级种子罐、发酵罐分别以1、2、3、4打头,并按罐数量,以3位数编号,按现有安装位号图英文顺序号翻录为阿拉伯数位号,并在数位前加F字母,如发酵罐R01a04H,可翻录为F408; 4.1.3流水号,按罐别从第一罐进罐起,开始编制,流水号位数以4位;流水号每年一个循环,即第二年元月一号,重新编制,从0001编起;流水号罐出现染菌、发酵异常,不能进入生产后续工序,原流水号不能消失; 4.1.4发酵车间罐批区分,在罐号F前加1、2、3,分别代表101、102、103车间,如101车间408罐,则编为1F408,202车间,103车间408罐,则编为3F408; 4.1.5发酵车间批号举例,如103车间2012年6月5日,发酵按先后顺序分别进罐406、412、422号,按流水号为006、007、008号,则批号分别编制为3F406-006,3F412-007,3F422-008

4.2提炼车间: 4.2.1提炼车间中间体按陶瓷膜过滤接料日期作为流水号; 4.2.2各工序批号按工序英文单词缩写2位字母起头,其中,微滤MF (microfiltration),纳滤NF(nanofiltration),水提AC(The aqueous phasecrystallization),丁提BC(Butyl acetate phase crystallization),丙提AS (Acetone shuffle) 4.2.3各工序罐次以当日接罐顺序号加尾注; 4.2.4提炼车间中间体批号区分,201、202、203车间,在工序英文单词缩写前,分别用1,2,3区别; 4.2.5提炼车间批号举例,如2012年6月8号,203车间水提岗位第6罐料,批号编制为3AC20120608-6 4.3发酵-提炼车间物料交接批号 4.3.1提炼车间收到发酵车间发酵液后,陶瓷膜过滤岗位将放罐批号附注在陶瓷膜过滤批号后,用于发酵物料向提炼进行流转身份跟踪,并在烘干记录中反映; 4.3.2发酵、提炼车间进行批记录、台账、报表中,应将发酵批号对应提炼批号同时体现,以便技术质量分析。 4.4成品批号: 4.4.1以烘干岗位混合日期为批号的流水号,年、月、日分别用2位数表示; 4.4.2提炼车间成品批号区分,201、202、203车间,在流水号后分别用1,2,3区别; 4.4.3提炼车间当日如出现2批以上批次,则分别用-01,-02,-03等代表;

标识管理规定

编号:SM-ZD-60316 标识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标识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了对产品及原辅材料进行必要的标识,防止不同产品及原辅材料的混用、误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以及有序规范企业的各项工作,特对企业标识做如下规范,希望各部门、车间严格按此规范制定相应的标识规定并在实施中不断寻求改进,以确保企业的各项质量得到保证。 一、原辅材料的标识 1.原辅材料在仓库内应采用挂牌标签标识,标识内容应注明名称、产地、规格。如产品自带上述标识,企业不再标识。 2.原辅材料的标签标识、规格尺寸、纸克重可自选定。 二、产品状态标识 1.印刷车间、装订车间的所有半成品都应用状态标签标识,以表明所处的状态,防止混用及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2.状态标识的分类及颜色规定: B)合格品:经检验员检验确定合格,可以转序交付的产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发布日期】 2009-10-22(修订) 【生效日期】 2008-09-01 【效力】 【备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 二标识方法 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 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他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他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他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英文字母对应物资类别如下所示。 物资与英文字母对照表 4、其他按公司公司程序文件执行 根据工程公司对GB8163、GB9948、GB6479、GB/T3092标准的碳钢管道做色 标的要求特补充规定如下: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 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内容应真实科学,清晰完整,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 和用途等内容应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 第七条化妆品标签应按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 (一)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生产企业地址; 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国产产品); 5.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6.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7. 成分; 8. 质量合格标记; 9.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10.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必要时,应注明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 (二)对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应根据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在其可视面标签上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5. 质量合格标记; 6.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7.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化妆品(如赠品、非卖品等)可视面标签上应标注以下内容,其余内容应标注在说明书或说明性材料中。 1. 产品名称; 2. 生产企业名称; 3. 原产国或地区(进口产品); 4. 成分(净含量大于15g 或15ml 的); 5. 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如有); 6. 质量合格标记; 7.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8. 安全警示用语(必要时)。 (四)除本条上述规定必须标注内容外,化妆品生产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其他信息。 第八条国产产品及进口产品的中文标签内容,除注册商标、境外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质检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07-9-6 17:13:08 作者:佚名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8.27 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 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xxx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警告标识、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安全色 安全色是表达信息含义的颜色,用来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其作用在于使人们能迅速发现或分辩安全标志,提醒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有造成事故危险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所采取的一种标示。此标示由安全色,几何图形符号构成,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特殊标示,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二、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①危险牌示包括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志等。应设在醒目与和安全有关的地方; ②识别标志应采用清晰醒目的颜色作为标记,充分利用四种传递安全信息的安全色,使员工一目了然。 1. 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2 .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3. 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4. 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示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产品批次管理规定

产品批次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批次管理的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连续大批生产的产品。 2 职责 2.1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产品批次管理的监督抽查。 2.2 生产厂生产科负责产品批次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定期检查考核。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批次管理工作并执行管理要求,严格按批次管理要求组织生产,认真做好上下道工序之间的交接,并对正确性负责。 2.3 生产厂检验科负责产品批次管理的日常检查。 2.4 市场营销部负责按产品批次管理规定,做好产品储存和进出库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总则 实行批次管理的产品在生产中应做到:产品批次清、质量状况清、原始记录清、数量清、批次清;分批投料、分批生产、分批交验、分批入库、分批出公司。 3.2 按批次建立随工序流通卡或工序控制记录,详细记录投料、工序生产、数量、质量、责任者、分析检验者等内容。 3.3 分批投料 3.3.1 产品主要原材料在发放前,仓库保管人员必须验证

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及原始合格证、入公司检验合格证或准用证等,凭证不齐、不得发放。 3.3.2 产品原材料必须按生产部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和技术部门核定的消耗定额发料,且必须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分批依次发放,并做好记录。 3.4 分批生产 3.4.1 生产单位按照日班、晚班各为一批的原则进行组批,由调度员和检验员组织实施。 3.4.2 生产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厂生产科下达的品种规格计划组织生产、产品必须分批加工生产、批与批之间应严格控制和区分,严防混批。 3.5 分批交验 3.5.1 产品必须按批交验,按批检验,按批开具分析检验合格证。生产厂按批号、各批数量交市场营销部。 3.5.2 市场营销部按批与批之间区分库存。 3.5.3 对分析检验不合格原材料的产品,严格按批隔离。 3.6 标志管理 3.6.1 产品在整个过程中和交付阶段应执行QG/HNMB.QC -7-07-200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的要求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3.6.2 生产过程中,必须建立各个工序环节的管理台帐和卡片(如产品收发台帐、入库单、领料单、合格证等),保持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7 批量确定同上

【实用文档】标签管理办法

新桶标管理规范 Q/ZHS —PK —001—2003 1目的 规范新桶标的领用、保管、使用和鉴定;防止新桶标的非正常使用和流失。 2职责 品控部负责对新桶标进行进料检验和判定,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破损的新桶标进行数量和质量确认。 仓库负责对新桶标的进货数量和发料数量确认,并对退回仓库的数量进行清点。 生产车间负责按要求领用、保管、使用并负责收集生产过程中不合格的新桶标。 3流程 4领用和退仓 4.1每班生产前由制桶车间领班领用。 4.2如因生产计划调整而不能生产则不予考核,必须全数退回仓库。 4.3退仓时必须数量准确无误,保证Q ≤A+B+C ,如果虚报破损,一经查出每次当班罚款50元并追究责任。 4.3.1品控人员应每月至少定期对数量检查核对一次,并进行1—2次不定期的抽查。 4.3.2退仓的新桶标应在下一次首先发出使用。 4.3.3仓库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监督生产车间在生产结束后将新桶标准时退回仓库,并有权利对不执行的领班和统计员处以10—20元的罚款。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报告品控主管查找原因。 4.4领用时,仓库必须确保数量准确,领用人核对无误后方可领出,如有误,由仓库核实补齐。 4.5每班生产完毕新桶标都必须退库,在非生产时间如果检查发现,每张罚款1元。 5生产过程管理 5.1在生产过程中由制桶车间领班亲自保管和分发给操作员。 5.2生产过程中如发现新桶标数量不够,必须报告领班调查并作出说明。 5.3生产过程中的破损由制桶车间领班收集在指定的收集箱内,必须齐全,交品控确认数量和质量。 6不合格管理 6.1经确认的不合格新桶标必须由品控如实登记。 6.2不合格的新桶标由品控亲自销毁并填写销毁记录。 本管理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品控人员负责解释。 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 中山分公司 二零零三年二月十五日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卫生部通知印发《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全文) 食品营养标签是食品标签的重要内容,它显示了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营养组分和特征的主要途径。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的标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身体健康,卫生部日前组织制定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营养标签能够显示食品的营养特性和相关营养学信息。食品营养标签的管理工作受到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订有关法规和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先后制定了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调查的74个国家中,没有食品营养标签管理法规的国家只有19个(占25.7%),有法规的国家为55个(74.3%),其中10个国家强制性执行。在当前国际食品营养标签制度已经确立的大背景下,《规范》起草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一是指导消费者平衡膳食,当前我国居民存在营养不足和营养过剩的双重问题,这些与每日的膳食营养状况密切相关,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信息将有效预防和减少营养性疾病。二是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当前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选购食品的重要参考和比较依据,食品营养标签也有助向公众宣传和普及营养知识。三是规范企业正确标注,促进食品贸易。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其他国家对进口食品的营养标签要求促使我国部分食品企业已经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开始使用营养标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规定,标示的营养素名称、种类、单位和依据均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虚假夸大标注营养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亟需相关法规予以规范。《规范》充分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统筹考虑

现场区域划分及标识管理

区域划分及标 识管理规定 总 则 为加强规范公司厂区及生产现场的铸件、物料、器具、车辆等物品的定置,统一规范现场定置线、标识、提升现场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现场区域,特制 定本办法。 一、 主通道线规划: 二、区域规划: 三、分隔线规划: 四、定位线 五、转弯处倒角标准: 六、定置区域车辆进出口标准: 七、不合格品区规划: 八、车辆定位: 注:宽度:8 cm ;颜色 :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个人岗位活动区域请留划1米虚线出入口(参照6) 8cm 标准:区域内分隔线、个人岗位活动区域 区域内 分隔线 10cm 标准:工作区域划分、大面积区划物品存放区划、大面积物件设备存放区域划分 注:宽度:10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厂区外围:其它作业区域划线定位 厂区内部:工作区域划线定位、仓库 工作区域 规划线 定位标 识线 12cm 注:宽度:12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厂区外围:马路划线定位 厂区内部:通道、行人、车辆行驶路线定位 标准:适用于马路、生产现场、仓库; 10cm 135 o 60cm ① ② 车宽 车长 10cm 10cm 30cm 注:长:依照实际车长, 宽:依照实际车宽,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序号为“宋体”字体,外环内直径为30cm,外直径35cm. 8cm 注:宽度:8 cm ;颜色:红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特别提示:红色的划线仅用于不良品或危险的警示,其他地方不可乱用。 标准:适用于不合格产品存放 不良产品线 注:宽度:8 cm ;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依据存放物品实际尺寸定位(如仓库可依据木托、铁托实际大小) 标准:适用于物品定置管理 30 cm 90 o 8cm 存放的物品 标准:适用于叉车、装载机、小叉车等车类存放地 以上为虚线规格,本规格为标准虚线参照。 用于车间、仓库非主干道区域内可移动物体分隔规划。 标准:定置区域车辆进出口处【采用虚线】。 标准:适用于各拐角处 线宽依照主线实际线宽调整 注:宽度:依照主线实际宽度;颜色:黄色;油漆:马路专用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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