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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报告

人民法院:

贵院在审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于年月日作出

()民破字第号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现将该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汇报如下:

一、重整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1、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

2、重整计划各部分内容的具体执行情况

三、债务人的经营状况

四、监督期满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建议

特此报告。

管理人(盖章):

年月日

附:

1、重整计划;

2、债务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债务人财务状况报告;

4、管理人监督计划及监督文件。

破产管理人宣告破产申请(无法执行重整计划)

关于宣告公司破产的申请 人民法院: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贵院于年月日裁定受 理其破产重整,并指定为管理 人。年月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表决 通过,并于年月日经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整计划批准后,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全程监督XX公司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在重整计划延长期间,管理人多次召集公司召开会议督 促公司推进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管理人的监督,公司仍以……等各种理由搪塞、推诿。现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公司仍无法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管理人认为,公司怠于执行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宣 告公司破产。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 (包括案件受理情况、重整计划表决情况等)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XX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 三、公司执行情况 根据管理人的监督结果,截至年月日,公 司……,公司的重整计划基本未得到执行。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公司应当处置资产的处置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主要待处置的资产有: (1)房产

…… (2)车辆 …… (3)对外投资 …… 2. 实施股权清偿的债权受偿情况(如有) …… 3. 各类债权的受偿情况 (1)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 公司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元,根据重整计划,公 司应按照在年月日前按照以下方式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具体方 式为:…… 截至目前,公司…… (2)关于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职工债权人共人,共计元,按照%清偿,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个月内清偿%,剩余的%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向名职工债权人清 偿了%的职工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职工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3)税款债权 根据重整计划,税款债权元,按照%清偿,至重整计划批准之日 起个月内清偿完毕。 经管理人核实,截至本报告提交之日,公司仅清偿了%的税款债权,支付数额人民币元,尚余税款债权元未支付完毕。 (4)普通债权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2018局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2018局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度落实 情况自查报告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司法行政队伍,根据中央、省市和县委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度的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㈠加强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自查。 ㈡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发挥宣传媒介的积极作用,通过简报、网络等媒体和宣传专栏,加大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局营造重视和支持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良好社会环

境和舆论氛围。 ㈢加强督查落实。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实、落实不好的,要追究责任。 ㈠强化干部经常性教育 通过主题教育、谈心谈话、廉政教育等形式,引导干部查问题、抓整改、明方向,教育干部规范从政行为,增强廉政意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1.开展主题集中教育。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引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2.开展谈心谈话教育。建立干部谈心谈话制度,采取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或一般干部的谈话方式,做到“六必谈”,即干部队伍中出现不团结不和谐问题时必谈、干部在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干部岗位变动或职务升降时必谈、干部廉政勤政方面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干部因违规违

纪受到问责时必谈、干部有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必谈。 3.开展廉政风险教育。发挥党员先锋模范的作用,强化廉政知识培训。依托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广泛宣传廉政知识,增强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㈡强化干部日常管理 按照党管干部、分级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负责局其他班子成员的管理;局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的股(室)、所、处、中心负责人的管理;股(室)、所、处、中心负责人负责所在单位一般干部的管理。 1.完善有关事项报告方式。对干部奖惩、学历职称变化、出国(境)、婚丧嫁娶、勤廉情况等事项,按照日常发生、年度考核、提拔任用三种情况,分别采取日常报告、年度汇报、任前申报的方式,及时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属新提拔对象,还应将报告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2.加强干部“德勤廉”考核。坚持把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2020年整理).pdf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 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 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1)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1)

第三节管理人团队 (4) 第四节管理人工作原则 (4) 第五节管理人业务制度及工作机制 (5) 第六节管理人报酬与责任 (6) 第七节管理人清算档案 (7) 第二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 (8) 第一节一般规定 (8) 第二节管理人接管和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9) 第三节管理人监督债务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1) 第四节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与批准 (12) 第五节重整程序的终止 (15) 第六节重整计划执行期的管理人职责 (16) 第三章附则 (1)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指导标准宗旨】为指导深圳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

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订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导标准。 (三)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无论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时,负责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均可要求其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第二节管理人的指定、回避、辞职和更换 第三条【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中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 第四条【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宜担任管理人,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情况:(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

盐湖: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证券简称:*ST盐湖公告编号:2020-039 债券代码:112154 债券简称:12盐湖01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9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或“法院”)裁定受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盐湖股份管理人(内容详见2019年9月30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1)。进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公司依法履行职责,稳步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2020年1月17日,盐湖股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分别表决通过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详见2020年1月17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8;《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2020年1月20日,西宁中院裁定批准《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盐湖股份的重整程序。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各项执行工作正有序推进。现将有关执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进展 1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4355623.html, 新破产法的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的破产法草案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显眼、重要的地位,在草案里专设一章作了规定。新破产法草案第三章规定了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监督、报酬和惩处等内容。这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这个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新破产法为什么要专设一章来创设管理人这样一项新制度?它与现行国有企业破产法的清算组有什么区别?管理人是机构还是个人?究竟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它的职责又是什么?担任管理人是否必须具备资格?又有何种责任?如何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这些问题在起草过程中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非常重视的一项制度,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处理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事务。而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清算组负责对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其成员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并向法院负责报告工作。这种规定在实践操作中造成了如下一些问题: 第一,国有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这使得破产程序很难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操作进行;而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本身都有公务在身,加之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全身心和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这种十分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第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政府与非国有企业没有太多关联,而清算组又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所以造成在非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的缺位。虽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允许专业人员参与清算组,但是由于对其准入资格和地位职责规定得模糊不清,加上清算组的工作报酬和收费没有采用市场化的方法,实践中其报酬没有保证,专业人员没有参与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第三,现行破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给债权人、债务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且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的清算组一旦在破产程序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要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但实际上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普遍存在,对破产清算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尤其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doc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 ( 提纲 )

破产管理人业务讲座(提纲) 刘学灵 一、管理人基本常识 1、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最高法院制定管理人指定办法。 [3]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编制辖区内管理人名册。 [4]通过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 [5]全国性、复杂、财产分散的金融机构案件,通过竞标方式指定。 [6]经清算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件,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推荐下指定。 2、管理人的范围 [1]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 [3]会计师事务所。 [4]破产清算事务所。 [5]个人管理人。A 、个人管理人的条件有三:相关专业知识、取得执业资格、投保执业责任险; B、管理人名册之外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C、管理人名册之内的中介机构从业的合格者可以申请; D、指定个人为管理人须征询其所在中介机构的意见; E、适用简易破产案件。 3、管理人职务的开始、更换和终止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2]债权人会议依法申请更换,获得法院批准。 [3]发现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由法院依法更换。 [4]发现管理人及其成员存在法定利害关系,管理人未依法申请回避的,由 法院依法更换。 [5]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辞职(如出现“规定”第 25、 26、33、34 条情形),获得法院批准。 [6]管理人出现法定情形,未提出辞职的,法院可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 依职权直接决定更换。 [7]坚持辞职未获准被法院决定终止职务。 [8]完成工作而终止职务。 二、《企业破产法》载明的管理人职责 1、管理人职责的范围 [1]一般职责。 [2]具体职责。 2、管理人的法定职权 [1]决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解除。 [2]决定债务人的营业是否停止。 [3]请求撤销债务人一年内涉及财产的法定受限行为。 [4]请求撤销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 [4]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5]要求债务人股东出资。

破产管理人申请书范本(精编版)

破产管理人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公司”)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以下简称“________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受理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__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________市____________事务所为公司破产管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法院召集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请人向全体债权人汇报了____________公司破产情况。债权人会议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并未就破产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人,XX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慎的工作、调查,现已查明: 1、截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公司资产总额为4265351.93元。其中固定资产经评估为:130890元;银行存款为:1,461,299.93元;应收账款为:2673162元。上述________公司的资产中,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为1592189.93元。 2、截至2011年4月11日,申请人已经确认________公司的负债总额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为:371353元;拖欠应缴纳的税款为:48000元;已认定的到期普通债权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职工XX、高XX、郑X与________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正在审理中,数额尚未确定。申请人已分别支付__________公司员工医保费、四险费、公

实施细则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1.1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 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1.2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 1.3 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 员能力和培训要求。 1.4 工厂对于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申报与执行的相关规定。 当上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应事先向CCAP申报,填写《认证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情况,经CCAP认可后实施。在对变更进行说明的同时,企业还应另提供一份新版本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1.5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控制的规定 1.6 工厂在发现产品存在不一致情况时,所采取的追溯和处理措施的规定,以及如何落实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尽快恢复生产的一致性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第1.1、1.3~1.6条的各项管理要求,企业可以单独形成文件,也可以在

20130723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版)

内部文件敬请保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一三年七月

目录 释义 (2) 序言 (5) 一、背景情况说明 (1) (一)基本情况介绍 (1) (二)重整概况 (2) (三)资产情况 (4) (四)负债情况 (4) (五)偿债能力分析 (5)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6) 三、债权分类和调整方案 (6) (一)债权分类方案 (6) (二)债权调整方案 (7) 四、债权受偿方案 (7) (一)清偿期限和方式 (7) (二)偿债资产来源 (8) 五、债务人经营方案 (8) (一)对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 (9) (二)引入重组方并注入优质资产 (10) (三)大股东提供现金保留相关资产并偿债 (10)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11)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11) (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11)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11) (一)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体 (11)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12)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12)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12) 九、其他说明事项 (13)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3) (二)关于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数额 (13) (三)资产处置价格及股份价格对清偿率的影响 (14) (四)预计债权及未分配款项的处理 (14) (五)债权人受偿账户的提供 (15)

释义 除非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深圳中院或法院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深中华或公司指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阿米尼公司管理人指 指 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 由法院指定的深中华管理人 国晟能源指公司第一大股东暨债权人深圳市国晟 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卓润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指 指 卓润科技有限公司 深中华重整计划(草案) 深圳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债权人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深 中华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出资人或股东指截止2013年5月31日在深圳结算公司 登记的深中华股东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 2011年10月 目录 §总则 (1)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2) 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 (4) 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6) 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8) 5、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10) 6、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 (12) 7、告知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14) 8、告知函(中止执行程序用) (16) 9、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18) 10、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可以恢复法律程序用) (20) 11、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工作人员的报告 (22) 12、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继续/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 (24) 13、关于拟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报告 (26) 14、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28) 15、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1) 16、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2) 17、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报告 (34) 18、关于提请人民法院准予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报告 (35) 19、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 (37) 20、通知书(要求相对人撤销担保用) (39) 2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 (41) 2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 (43) 23、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 (45) 24、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 (47) 25、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 (49) 26、通知书(是否同意抵销用) (51) 27、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53) 28、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 (55)

(修改版) 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

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法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重整的公告,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成立并进驻债务人后,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第一阶段(清理债务人财产、债权)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法院确定债权人申报期限(该期限在法院发布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内),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就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并对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3、调查核实债务人财产状况,依法行使法定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主张追回债务人财产,制作财产报告; 4、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债务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的,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5、组织专业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模拟分析债务人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形成分析报告; 6、在法院召集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债权申报表供债权人核查债权; 7、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第二阶段(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表决与批准) 8、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后,管理人与出资人、债权人、重组方等相关各方,就重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反复沟通、反馈,听取多方意见,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9、再次与各利益相关方反复沟通、协调,努力推动各

方就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 10、对照模拟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1、确保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长3个月,最长9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重整转破产清算)。 12、法院在收到草案后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含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13、第一次表决即通过的情形: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一种情形) 14、经两次表决通过的情形: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第二次表决通过的,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实施正常批准的第二种情形) 15、经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情形: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陕西通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 告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 工厂编号:A008457 车型系列:M1A1、N1A1 执行时间: 1月1日 截止时间: 12月31日 编制:闫文强日期: 2月11日 审核:李平日期: 2月11日 批准:时新立日期: 2月12日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质量部

目录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4355623.html,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4) 3.COC证书打印及使用情况 (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4355623.html,C标志领取和使用情况 (6) 5. 企业经过监审情况 (6) 6. 监督审核时在产车型 (7) 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控制及进货检验 1.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 (7) 2.零部件进货检验 (7) 三、关键生产过程以及检验过程 1.关键生产过程作业规范 (7) 2.过程参数监控情况 (8) 3.工艺文件执行情况 (8) 4.过程检验的控制 (8) 四、整车检验 (9) 五、产品一致性(COP)检查 1.试验设备及人员的控制情况 (9) 2.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确认检验 (10) 3.生产过程中一致性检查 (11)

4.整车COP检查 (12) 5.结构及技术参数核查情况 (13) 六、生产一致性变更情况 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变更控制 (13) 2.适用范围变更 (14) 3.关键零部件变更 (14) 4.其它变更情况说明 (15) 七、生产不一致情况的处理结果和措施 (15) 八、客户投诉(或召回等)相关情况说明 (16)

一、综述 1.企业概况 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西北地区唯一一家专业化微型汽车制造厂,位于宝鸡高新区汽车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500亩,注册资本5.18亿。现有员工370名,技术人员是72名,管理类人员(含干部科员)134名,技能人员是178名。公司拥有完整四大生产工艺,拥有大型冲压线一条;焊装生产线一条、成套焊接设备300多台套;涂装生产线一条;总装线一条、整车检测线一条;仓储物流区;具备双班年产10万辆的生产能力。通家公司已经过了GB/T1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3C”认证现场审查,并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 CCC车型申报及销售情况 公司已完成CCC申报的车型分2个系列27种车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标准换版,无证书暂停的情况发生。产、销量如下: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破产文书电子版(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11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进一步明确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职责,统一管理人工作的文书格式,促进管理人正确履行职务,提高管理人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该文书样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书样式的体例 针对破产程序各阶段管理人的工作内容,按照简洁、实用、便利的原则,文书样式分为“通用类文书”、“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重整程序用文书”、“和解程序用文书”四大类共计59个文书样式。各文书样式均包括文书主文和制作说明两部分。文书主文是文书的核心部分,包括文书名称、文号、名头、主文、落款、附件等部分。制作说明是文书样式的辅助部分,主要列明制作文书样式的法律依据以及文书制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有利于管理人正确制作、使用文书样式。 二、关于本文书样式的文号 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文号统一为(××××)××破管字第×号。“(××××)××破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年份;“(××××)××破管字第×号”中的“××”,应列明破产企业的简称,简称一般为2~4个字;“(××××)××破管字第×号”中的序号“×”,应列明按文书制作时间先后编排的序号。 三、关于文书样式的适用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需要制作大量的工作文书,涉及的文书样式十分复杂,且在实践中会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下发的仅是其中常用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式,且有的文书样式尚待相关司法解释颁布后再作补充完善。因此,实践中如遇未列出的文书,可参考这些常用样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变通适用。 请各高级人民法院注意收集辖区内管理人在适用本文书样式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管理人破产程序工作文书样式(试行)》 一、通用类文书 文书样式1 通知书 (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 (××××)××破管字第×号 ×××(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姓名):

实施细则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附件4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编制要求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是工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而形成的文件化的规定。应包括: 工厂为有效控制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的结构及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所制定的文件化的规定。 工厂按照不同的产品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结构、生产过程,对应《实施规则》中各项相应标准制定下列文件: (1)COP试验/检查计划 企业应对于认证标准中规定的产品各项安全质量特性进行识别,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安全特性进行必要的试验或相关检查,以确认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对于检验或检查的内容、方法、频次、偏差范围、结果分析、记录及保存均应编制文件化的规定,并报CCAP认可后按计划实施。 认证标准中对生产一致性控制有规定的项目,工厂的检测规定不得低于标准的要求。对于每类燃油箱(按箱体的材料分为金属和塑料两类),生产一致性检测项目为本细则第2条中依据标准的全部适用条款,频次为每年每类至少进行一次。 (2)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计划 企业应依据认证标准,识别外购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制定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对清单中的零部件和材料应明确控制要求。对于自制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纳入关键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3)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控制计划 根据产品特性和生产工艺,识别出关键制造过程、关键装配过程、关键检验过程,并确定其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的控制要求。 对于不在工厂现场生产的部件、材料、总成,以及不在工厂现场进行的制造过程、装配过程、检验过程,均视为关键部件或关键过程,应在计划中特别列出,工厂对于产品试验或相关检查的设备和人员的规定和要求。 包括试验/检查用设备的型号规格、精度、检定或校准要求以及试验/检查人

新太科技股份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 证券代码:600728 股票简称:*ST 新太 编号:临2010-040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完毕完毕公告公告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番法民破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公司重整进入执行阶段,《重整计划》的执行期自番禺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为十个月,即从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9月3日。 昨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和债权清偿情况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2010年9月6日,公司管理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番禺法院”)提交了《关于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根据监督报告,截止2010年9月3日,重整计划规定的股票划转和分配、对外投资清理、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均已完成,重整计划已于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 经番禺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我公司(含广州新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为324,721,728.84元。在重整计划的执行中,最终以现金及股票清偿的债权总额为113,945,132.21元。根据《破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剩余未获清偿的债权210,776,596.63元全部予以免除。 自上述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依法终止。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为增加本公司当期重整收益约3.2亿元,折至每股获得重整收益约1元。具体数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0度年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7日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

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国浩上海近年来不存在机构合并、分立和解散等情况。同时,作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一直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及贵院颁发的《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国浩上海的破产清算团队成员不存在相关违规情况。 三、参加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国浩上海自成为贵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员以来,一直保证积极准时地参与贵院开展的摇号工作。通过参与贵院的摇号,国浩上海近年来共承接到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近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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