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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06]1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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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1.0.4

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

2 编制方法

2.1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2.2 编制范围及单元

2.2.1 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总概(预)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1) 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2) 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3)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4)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5)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按实际需要划分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2.2.2 综合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2.2.3 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内容及单元

单项概(预)算是编制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的基础,是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编制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

编制单元应按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划分,并按工程类别分别编制。其中技术复杂的特大、大、中桥及高桥(墩高50m及以上),4000m以上的单、双线隧道,多线隧道及地质复杂的隧道,大型房屋(如机车库、3000人及以上的站房等)以及投资较大、工程复杂的新技术工点等,应按工点分别编制单项概(预)算。

2.3 编制深度及要求

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深度应与设计阶段及设计文件组成内容的深细度相一致。

2.3.1 单项概(预)算

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阶段、工程难易程度,确定其编制深度。

2.3.2 综合概(预)算

根据单项概(预)算,按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的顺序进行汇编,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应保留,各节中的细目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增减。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综合概(预)算时,应汇编综合概(预)算汇总表。

2.3.3 总概(预)算

根据综合概(预)算,分章汇编。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总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一律保留。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总概(预)算时,应汇编总概(预)算汇总表。

.4 定额的采用

2.4.1 基本规定

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各类工程(其中路基、桥涵、隧道、轨道及站场简称“站前”工程,其余简称“站后”工程)的设计深度、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的划分,具体定额的采用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初步设计概算: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

(2)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采用预算定额。

2.4.2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的房屋工程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可采用

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含费用定额)。

2.4.3对于没有定额的特殊工程及尚未实践的新技术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补充单价分析,并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5 章节划分及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2.5.1 章节划分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概(预)算费用,按不同工程和费用类别划分为四部分,共十六章34节,编制概(预)算应采用统一的章节表,其各章节的细目及内容,见本办法附录“综合概(预)算章节表”。

各章费用名称如下:

第一部分静态投资

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

第二章路基

第三章桥涵

第四章隧道及明洞

第五章轨道

第六章通信、信号及信息

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第八章房屋

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第十章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第十一章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基本预备费

第二部分动态投资

第十三章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第十四章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第三部分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十五章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四部分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六章铺底流动资金

2.5.2 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按投资构成划分,静态投资分属下列五种费用:

(1) 建筑工程费(费用代号:Ⅰ)

指路基、桥涵、隧道及明洞、轨道、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屋、给排水、机务、车辆、动车、站场、工务、其他建筑工程等和属于建筑工程范围内的管线敷设、设备基础、工作台等,以及拆迁工程和应属于建筑工程费内容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费用代号:Ⅱ)

指各种需要安装的机电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等的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刷油、保温和调整、试验所需的费用。

(3)设备购置费(费用代号:Ⅲ)

指一切需要安装与不需要安装的生产、动力、弱电、起重、运输等设备(包括备品备件)的购置费。

(4)其他费(费用代号:Ⅳ)

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其他。

(5)基本预备费

指设计概(预)算中难以预料的费用。

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

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

2.6.2 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

注:表中直接费未含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费,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需单独编制单项

3.1 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人工费=∑定额人工消耗量×综合工费标准

3.1.1 综合工费的组成内容

(1)基本工资。

(2)津贴和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3.1.2 综合工费标准见表3

表3 综合工费标准

注:① 本表中的综合工费标准为基期综合工费标准,不包含特殊地区津贴、补贴。特殊地区津贴、补贴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算,按人工费价差计列。。

② 独立建设项目的大型旅客站房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工程,采用工程所在地地区统一定额的,应采用工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综合工费标准。

③ 隧道外一般工程短途接运运输的综合工费采用Ⅰ类工标准。

3.2 材料费

3.2 材料费

指按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和相应预算价格等计算的费用。

3.2.1 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对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原价可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确定。

(2)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

(3)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3.2.2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 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应单独计列。若调查价格中未含采购及保管费,要计算其按材料原价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以上材料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2) 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均为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的价格。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的编制期价格应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3) 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其编制期与基期的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此类材料的基期价格已包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部颁材料价差系数也已考虑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因素,编制概(预)算时不应另计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表4 采用调查价格材料的品类及电算代号

3.2.3 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修建正式工程使用的旧轨料(不包括定额规定使用的废轨、旧轨,如桥梁和平交道的护轮轨,车挡弯轨等),其价格按设计调查的价格分析确定;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整修的,按相同规格型号新料价格的10%计算整修管理费。

3.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3.3.1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

(1)折旧费:指机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不含贷款利息)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机械按规定的大修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技术保养,修理及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行所需的替换设备、随机配备的工具与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与日常保养所需的润滑、擦拭材料费用;机械停置期间的维护保养费用等。

(4)安装拆卸费: 指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与搬运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和试运转费用;辅助设施(基础、底座、固定锚桩、走行轨道、枕木等)的搭拆与折旧费用等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和相关操作人员的人工费,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机械在运转施工作业中所耗用的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固体燃料(煤)、电和水的费用。

(7)其他费用:指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用等。

3.3.2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编制设计概(预)算以现行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作为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

以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中的油燃料价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期综合工费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编制期的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编制期与基期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4 工程用水、电综合单价

3.4.1 工程用水综合单价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为0.38元/吨。特殊缺水地区或取水困难的工程,可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供水方案,另行分析工程用水单价,分析水价与基期水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在大、中城市中施工时,必须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可按当地规定的自来水价格作为工程用水单价,与基期水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4.2 工程用电综合单价

工程用电基期单价为0.55元/kWh。

编制设计概(预)算时,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确定的供电方案,按下述工程用电单价分析办法,计算出各种供电方式的单价。

(1)采用地方电源的电价算式:

Y地=Y基(1+c)+f1 (1)

式中 Y地——采用地方电源的电价(元/kWh);

Y基——地方供电部门基本电价(元/kWh);

c ——变配电设备和线路损耗率7%;

f 1——变配电设备的修理、安装、拆除、设备和线路的运行维修的摊销费等0.03元/kWh。

(2)采用内燃发电机临时集中发电的电价算式:

Y1+Y2+Y3+…+Yn

Y集=────────────+S+f1 (2)

W(1-R-c)

式中Y集── 临时内燃集中发电站的电价(元/kWh);

Y1+Y2+Y3+…+Yn── 各型发电机的台班费(元);

W──各型发电机的总发电量(kWh);

其值为W=(N1+N2+N3+…+Nn)×8×B×M

其中:N1,N2,N3,…Nn── 各型发电机的额定能力(KW);

B ── 台班小时的利用系数0.8;

M ── 发电机的出力系数0.8;

R ── 发电站的用电率5%;

S ── 发电机的冷却水费0.02元/kWh;

c、f1同 (1)式。

(3)采用分散发电的电价算式:

Y1+Y2+Y3+…+Yn

Y分=─────────────

+S+f1 (3)

(W1+W2+W3+…+Wn)(1-c)

式中Y分── 分散发电的电价(元/kWh);

Y1、Y2、Y3…Yn ── 各型发电机的台班费(元);

W1、W2、W3…Wn ── 各型发电机的台班产量(KWh);

其值为Wi=8×Bi×M

其中:Bi为某种型号发电机台班小时的利用系数,由设计确定;

M、c、S、f1同(2)式;

分析电价与基期电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3.5 运杂费

是指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土工材料、花草苗木、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电算代号见表4),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如火车运输的取送车费等)以及应按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运杂费的计算规定如下:

3.5.1 各种运输单价

(1)火车运价

火车运价分营业线火车、临管线火车、工程列车、其他铁路四种。

①营业线火车

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线火车运价(元/吨)?=K1×(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附加费运价

其中:附加费运价=K2×(电气化附加费费率×电气化里程+新路新价均摊运价率×运价里程+铁路建设基金费率×运价里程)。

计算公式中的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A.各种材料计算货物运价所采用的运价号、综合系数K1、K2见表5。

表5 铁路运价号、综合系数

注:①K

1包含了游车、超限、限速和不满载等因素;K

2

只包含不满载及

游车因素。

②火车运土的运价号和综合系数K

1、K

2

,比照“砖、瓦、石灰、砂

石料”确定。

③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除K

1、K

2

外的其他加成,按编制期《铁路

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B.电气化附加费按该批货物经由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和实行统一运价的运营临管线电气化区段的运价里程合并计算。

C.货物运价、电气化附加费费率、新路新价均摊运价率、铁路建设基金费率等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D.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运价里程,由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按编制期《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区间(包括区间岔线)装卸材料的运价里程,应由发料地点的后方站起算,至卸料地点的前方站?(均系指办理货运业务的营业站)止。

②临管线火车

临管线火车运价应执行由部批准的运价。运价中包括路基、轨道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包括临管用的临时工程)的养护、维修、折旧费等。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 .

③工程列车

工程列车运价包括机车、车辆的使用费,乘务员及有关行车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差旅费,线路及有关建筑物和设备的养护维修费、折旧费以及有关运输的管理费用。运价里程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区间卸车算至区间工地。工程列车运价按营业线火车运价?(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限速加成等)的1.4倍计算。

计算公式:

工程列车运价(元/吨)?=1.4×K2×(基价1+基价2×运价里程)

④其他铁路

其他铁路运价按该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2)汽车运价

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汽车运价规则》确定。为简化概(预)算编制工作,按下列计算公式分析汽车运价:

汽车运价(元/吨)=吨次费+公路综合运价率×公路运距+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汽车运输便道运距

计算公式中有关因素说明如下:

①吨次费: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价格计列。

②公路综合运价率:材料运输道路为公路时,考虑过路过桥费等因素,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05的系数计算。

③汽车运输便道综合运价率:材料运输道路为汽车运输便道时,结合地形、道路状况等因素,按当地汽车运输单价乘以1.2的系数计算。

④公路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公路长度计算。起码运距为1km,超过部分按1km进级。

⑤汽车运输便道运距:应按发料地点起算,至卸料地点止所途经的汽车运输便道长度计算。起码运距为1km,超过部分按1km进级。

(3)船舶运价及渡口等收费标准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4)材料运输过程中,因确需短途接运而采用的双(单)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运输方法的运价,应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3.5.2 各种装卸费单价

(1)火车、汽车装卸单价,按表6所列综合单价计算。

表6 火车、汽车装卸费单价

单位:元/吨

注:其中装占60%,卸占40%。

(2)水运等的装卸费单价,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3)双(单)轮车、单轨车、大平车、轻轨斗车、轨道平车、机动翻斗车等的装卸费单价,按有关定额资料分析确定。

3.5.3 其他有关运输费用

(1)取送车费(调车费)

用铁路机车往专用线、货物支线(包括站外出岔)或专用铁路的站外交接地点调送车辆时,核收取送车费。计算取送车费的里程,应自车站中心线起算,到交

接地点或专用线最长线路终端止,里程往返合计(以公里计)。取送车费的计费标准原则上按铁道部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取送车费按0.10元/吨公里计列。

(2)汽车运输的渡船费

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计列。

3.5.4 采购及保管费

指按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为基数计取的,应列入运杂费中的采购及保管费。采购及保管费率见表7。

表7 采购及保管费率

3.5.5 运杂费计算的其他规定

(1)单项材料运杂费单价的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相对应。

(2)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要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确定。以最经济合理的,并且符合工程要求的材料来源地作为计算运杂费的起运点。

(3)分析各单项材料运杂费单价,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所拟定的材料供应计划,对不同的材料品类及不同的运输方法分别计算平均运距,平均运距应考虑各种运输方法的起码运距及进级规定,如系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的运距,则不应再次进级。

(4)各种运输方法的比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5)旧轨件的运杂费,其重量应按设计轨型计算。如设计轨型未确定,可按代表性轨型的重量,其运距由调拨地点的车站起算。如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可按以下原则编列:

①已明确调拨的铁路局,但未明确调拨地点者,则由该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②未明确调拨的铁路局者,则按工程所在地区的铁路局所在地的车站起算。

3.6 填料费

指购买不作为材料对待的土方、石方、渗水料、矿物料等填筑用料所支出的费用。

3.7 施工措施费

内容包括: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建设项目的某些工程需在冬季、雨季施工,以致引起需采取的防寒、保温、防雨、防潮和防护措施,人工与机械的功效降低以及技术作业过程的改变等,所需增加的有关费用。

(2) 夜间施工增加费。指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或在隧道内铺碴、铺轨,敷设电线、电缆,架设接触网等工程,所发生的工作效率降低、夜班津贴,以及有关照明设施(包括所需照明设施的装拆、摊销、维修及油燃料、电)等增加的有关费用。

(3) 小型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须修建的生产和生活用的一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小型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小型临时设施包括:

①为施工及施工运输(包括临管)所需修建的临时生活及居住房屋,文化教育及公共房屋(如三用堂、广播室等)和生产、办公房屋(如发电站,变电站,空压机站,成品厂,材料厂、库,堆料棚,停机棚,临时站房,货运室等)。

② 为施工或施工运输而修建的小型临时设施,如通往中小桥、涵洞、牵引变电所等工程和施工队伍驻地以及料库、车库的运输便道引入线(包括汽车、马车、双轮车道),工地内运输便道、轻便轨道、龙门吊走行轨,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队伍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达不到给水干管路标准的给水管路等。

③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包括临管)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水井、水塔、水池等),临时排水沉淀池,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整备设备(给煤、砂、油,清灰等设备)?,临时信号,临时通信(指地区线路及引入部分),临时供电,临时站场建筑设备。

④其他。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项目内容以外的临时设施。

小型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移拆、维修、摊销及拆除恢复等费用,因修建小型临时设施,而发生的租用土地、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复耕及其他所有与土地有关的费用等。

(4)工具、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用具及仪器、仪表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生产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 检验试验费。指施工企业按照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对建筑安装的设备、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不包括应由研究试验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设计要求的和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对构筑物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7)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是指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宣传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及条件、确保施工安全等所需的费用。

(8) 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指现场文明施工费用及防噪声、防粉尘、防振动干扰、生活垃圾清运排放等费用。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基期人工费与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根据施工措施费地区划分表(见表8),按表9所列费率计列。

表8 施工措施费地区划分表

表9 施工措施费率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铁建设[2008]240 号)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参与铁路建设,根据当前铁路建设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场开放 1 .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 2004? 234 号)和《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 2006? 87 号)要求, 鼓励具有公路、煤炭、城市轨道交通、水运、电子通信广电(通信)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 以联合体方式参与铁路专业工程设计;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选择不涉及营业线施工的独立标段,由具有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市政公用工程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投标; 鼓励具有公路、矿山、城市轨道、电力、通信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加铁路工程监理工作。

2.经铁道部批准,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公司(工程处)按照专业优势互补的原则,以专业联合的形式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投标。参与站房工程投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可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专业联合。 3.为搞好施工和运输的协调配合,保障营业线行车安全,涉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标段,宜由具有长期营业线施工优势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二、关于资格审查与市场准入 1.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用资格预审或后审制度。为保证资格审查公平公正、准确无误,采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资格审查申请人的详细情况进行认真评审,完成审查后及时向铁道部招标办核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 2.招标人要依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和标段特点,合理设定各标段投标人资格需达到的项目经理及技术经济人员、机械设备、财务能力、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得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和歧视潜在投标人。其中,招标公告中应载明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不满足资质、经验业绩等最低标准的投标人,不得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建设【2006】113 号文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 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 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

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目录 1 总则 (1) 2 编制方法 (1) 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1) 2.2编制范围及单元 (1) 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1) 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 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2) 2.3编制深度及要求 (3) 2.3.1单项概(预)算 (3) 2.3.2综合概(预)算 (3) 2.3.3总概(预)算 (3) 2.4定额的采用 (3) 2.5章节划分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4) 2.5.1 章节划分 (4) 2.5.2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5) 2.6 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程序 (6) 2.6.1 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6) 2.6.2 建筑安装工程个别概算计算程序表(表2) (6) 3.1人工费 (8) 3.1.1 综合工费的组成内容 (8) (1)基本工资 (8) (2)?津贴和补贴 (8)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9) (4)职工福利费 (9)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9) 3.1.2?综合工费标准表(表3) (9) 3.2 材料费 (10) 3.2.1 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10) 3.2.2 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0) 3.2.3 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 (12) 3.3 施工机械使用费 (12)

中国的铁路总公司的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

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

铁建设113号文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 指在不封锁的营业线上,在维持正常通车的情况下,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时,由于受行车影响造成局部停工或妨碍施工而降低工作效率等所需增加的费用。 (1)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费范围 ①在行车线上或在其轨道中心平距5m范围内施工。 ②?在与行车线的线间距等于或小于5m的邻线上施工。 ③在车站内行车线两侧中心平距5m以内各股道间,进行室外的建筑安装工程及拆除工程。 ④?平面跨越行车线运弃土石方。 受行车干扰的范围详见表16。 表16 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计费范围

(2)?行车对数的确定 ①行车对数,应按铁路局运输部门现行的计划运行图所编列的正线每昼夜运行列车对数为准。如在单向行车线和复线的单线绕行地段上施工时,其行车对数应按计划行车次数折半计算。所有计划外的小运转、轨道车、补机、加点车等均不计算。 ②枢纽项目,按各线通过的行车对数分别计算,站内的调车、编组等作业的运行,均不作为行车对数计算。 ③站内各股道间施工,包括站线、货物线、编组线等,计算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行车对数均以正线的行车对数为依据。 (3)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的计算 本项费用,根据工程所在的营业线路的行车对数,按受行车干扰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以其定额工天和机械台班量,乘以表17所列行车干扰施工增加幅度计算。 注:①接触网工程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幅度,按表列的行车干扰施工增加幅度为基础,再乘以 1.5计算。 ②行车干扰施工定额增加幅度包含施工期间因行车而应做的整理和养护工作,以及在施工时为防护所需的信号工、电话工、看守工等的人工费用在内。 ③在封锁的营业线上施工(包括要点施工在内)、在未移交正式运营的线路上施工和在避难线、安全线、存车线及其他段管线上施工时,均不计列行车干扰施工增加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总公司按照初步设

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勘察设计阶段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初步设计阶段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施工困设计阶段为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

现行有效铁标及个别铁建设文件清单

铁路现行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及个别铁建设文件 序 号 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实施日期备注 1 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Q/CR 9202-2015 TB10441-2008 2015-06-01 2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试验室管理标 准 Q/CR 9204-2015 TB10442-2009 2015-06-01 3 铁路工程试验表格Q/CR 9205-2015 铁建设函 [2009]27号 2015-06-01 4 铁路路基填筑工程连续压实控制 技术规程 Q/CR 9210-2015 TB10108-2011 2015-06-01 5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Q/CR 9211-2015 TB10212-2009 2015-06-01 6 铁路桥梁钻孔桩施工技术规程Q/CR 9212-2015 TZ322-2010 2015-06-01 7 铁路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技术规程Q/CR 9217-2015 铁建设 [2008]105号 2015-06-01 8 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Q/CR 9218-2015 TB10121-2007 2015-06-01 9 铁路隧道施工抢险救援指南Q/CR 9219-2015 铁建设 [2010]88号 2015-06-01 10 铁路混凝土拌和站机械配置技术 规程 Q/CR 9223-2015 铁建设 [2012]113号 2015-06-01 11 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 规程 Q/CR 9224-2015 铁建设 [2012]113号 2015-06-01 12 铁路桥梁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 规程 Q/CR 9225-2015 铁建设 [2010]125号 2015-06-01 13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机械配置技术 规程 Q/CR 9226-2015 铁建设函 [2008]777号 2015-06-01 14 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2-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6-01 15 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3-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6-01 16 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4-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6-01 17 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6-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5-01 18 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7-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5-01 19 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技术规程Q/CR 9608-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5-01 20 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 技术规程 Q/CR 9609-2015 铁建设 [2010]241号 2015-05-01

铁路建设项目策划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

使用讲明 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求而编写。招标人依照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除依照合同约定可调的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依照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铁路行业规定及铁路建设项目工程特点编写而成,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方法”正文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方法前附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

式”等内容依照铁路行业特点,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构成完整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只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的空白部分依照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依照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具体资审条件和要求。 五、《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应按照实际公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其中,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公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六、《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补充文本》第二章“申请人须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计统…2014?9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进一步深化铁路建设路地合作机制,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在组织实施、协调、监管等方面工作优势,依法合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坚持并创新铁路与地方政府合作建设铁路的机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的机 一1一

制,按照国家规划、区域经济发展和铁路运输需要,路地双方发挥自身优势,落实各自责任,切实做好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等工作,共同推进国家铁路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作为工程建设实施推进的主体,对建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对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实施、补偿安置、社会稳定及各项手续完善负责。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总公司与地方政府合资(合作)建设的铁路。其他铁路可参照执行。 二、政策措施 (三)确定征地拆迁组织推进模式,新开工项目按征地拆迁费用合理包干组织实施。新开工路地合资(作)项目通过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确定地方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双方核定批复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完成。建设单位已初步设计批复征地拆迁费用为基础,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实施协议,督促地方政府按建设工期和费用包干要求组织实施。 (四)依规计算征地拆迁费用,足额纳入项目估(概)算。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按规定合理计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或总概算,批准后作为项目突施、投资控制和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的依据。征拆费一2一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 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 (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 (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 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讣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 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 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汁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 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 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 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 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山铁路丄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二Oo 六年六月二十日 1总则 1.0. 1 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IJ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Ll设汁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汁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1.0.4 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Ll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 2编制方法 2.1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铁 道 部 文 件113号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 [2006] 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另发单行本)。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运营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1 总则 1.0.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及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1.0.4编制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省投资。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逐步完成。 2.2编制范围及单元 2.2.1总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总概算是用以反映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但遇有以下情况,应根据要求,分别编制总概(预)算,并汇编该建设项目的总概(预)算汇总表。 ?两端引入工程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编组站、区段站、集装箱中心站应单独编制总概(预)算。 ?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铁路局者,除应按各自所辖范围编制总概(预)算外,尚需以区段站为界,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建设的工程范围,分别编制总概(预)算。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则各设计单位按各自承担的设计范围编制总概(预)算。总概(预)算汇总表由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编。 2.2.2综合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2.2.3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单元 单项概(预)算是编制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的基础,是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某些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21号 (2006-12-10颁布有效)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的通知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执行。铁道部原《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建设〔2004〕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word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

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二)建设行为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 1~2 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价差计算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

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 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 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3.材料价差调整 铁路建设项目材料差价半年调整一次。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材料价格超过概算价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材料价差按最终实际采购费用进行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额与验工计价。 三、规范合同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等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铁道部下发的补充文本,根据铁道部确定的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以及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价差或材料价差调整内容,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

铁建设120号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 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10】120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技术措施,确保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施工安全,针对当前隧道施工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提出如下技术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前所发有关规定、规范与此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洞口工程 1、隧道洞口应严格执行“早进晚出”原则。加强洞口段超前支护和边仰坡防护设计,埋深较浅的隧道洞口段应采用明洞或半明半暗法进洞。 2、隧道洞口边仰坡工程应自上而下逐级开挖支护,及时完成洞口边仰坡加固、防护及防排水工程。 3、隧道洞口应按设计完成超前支护后,方可开始正洞的施工。洞口段应及时形成封闭结构,严禁采用长台阶施工。 二、超前地质预报

4、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质预报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实施。 5、岩溶及富水破碎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方法。 6、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工。 三、隧道开挖 7、隧道Ⅳ、Ⅴ、Ⅵ级围岩地段、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及邻近既有线地段施工开挖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采用控制爆破,或采用非爆破方法。 8、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 (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不得大于2榀。 (3)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铁路混凝土工程钢筋机械连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

3.3 接头型式检验 3.3.1 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接头时,应由连接件的制造单位提交国家或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3.3.2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确定接头性能时; 2 材料、工艺、规格有变动时; 3 型式检验报告超过 4 年时; 4 建设单位有要求时。 3.3.3 不同型式、规格、材料、工艺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型式检验试件不应少于9 个:其中单向拉伸试件不应少于 3 个,高应力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 3 个,大变形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 3 个。同时应另取 3 根钢筋试件做抗拉强度试验。全部试件均应在同一根钢筋上截取。 3.3.4 型式检验试件必须采用未经过预拉的试件。用于型式检验的直螺纹接头试件应由套筒供货单位和丝头加工单位将散件送达检验机构,由型式检验机构或在其监督下由该连接件的制造单位按本暂行规定表 4.3.2 规定的拧紧扭矩进行装配,拧紧扭矩值应记录在检验报告中。 3.3.5 型式检验的试验方法应按本暂行规定附录 A .1 中的规定进行,当试验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时评为合格: 1 强度检验:每个接头试件的强度实测值均应符合第 3.2.1 条接头强度要求; 2 变形检验:对残余变形和最大力总伸长率, 3 个试件实测值的平均值应 符合表 3.2.3 的规定。 3.3.6 型式检验应由国家、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按本暂行规定附录 B 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和评定结论。 3.4 接头工艺检验 3.4.1 钢筋机械连接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进场钢筋进行现场条件下的接头工艺检验。施工过程中如更换钢筋生产厂,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 3.4.2 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应不少于 3 根; 2 每根试件的抗拉强度和 3 根接头试件的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分别符合本暂行规定第 3.2.1 条和表 3.2.3 的规定; 3 工艺检验中 1 根试件抗拉强度或 3 根试件的残余变形平均值不合格时,允许再抽 3 根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时判为工艺检验不合格。 3.4.3 监理单位应对工艺试验进行见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 意见 (铁建设〔2013〕193号) 发布时间:2014-01-01 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建设目标,现就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体系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单位、参建单位为实施主体,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基本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作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的建设目标。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是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的基本方法,是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科学管理体系。 (一)基本内涵。 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是标准化管理的基本内涵。管理制度标准化是前提,人员配备标准化是保障,现场管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是关键,四个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管理制度标准化。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套目标明确、结构清晰、职责分明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实施有标准,操作有程序,过程有控制,结果有考核。 2.人员配备标准化。明确参建各方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标准,选配素质和能力达标的人员,确保岗位设置满足管理需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

3.现场管理标准化。将现场布局和临时设施建设、施工组织安排和资源配置、现场检查、技术管理、内外协调等现场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化、定量化,制定统一标准,实现规范管理、文明施工。 4.过程控制标准化。细化分解项目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管理流程、作业流程及相应的制度、标准,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实现管理和作业过程的闭环有效控制,保证每一个环节工作质量和成果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二)主要特点。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统一性、文化性等主要特点。 1.先进性。借鉴运用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风险控制、信息技术等多种现代管理技术和方法,采用先进成熟、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标准,体现铁路建设行业先进生产力水平,符合铁路科学发展要求。 2.科学性。管理目标、管理制度、流程设计、责任分解、控制手段等方面科学合理、相互协调,形成一个职责分明、运转有序、持续改进的有机整体,全面落实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现场管理、过程控制标准化。 3.统一性。技术标准全路统一,管理标准相对一致,作业标准协调统一。各项标准的基本规定和要求,能够在不同项目、不同单位、不同工程的相同专业、工种、工序等层面重复、持续运用。 4.文化性。营造人人参与其中、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结果达到标准的文化氛围,形成全员参与、共创共荣的工作格局。 (三)支撑手段。 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以机械化、专业化、工厂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全面提升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

铁建设[2006]113号文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6〕113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 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80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1 总则 1.0.1 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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