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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原则

(一)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

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户籍地)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

(二)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

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三)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

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动人口统计上报。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

二、统计区域

(一)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

(二)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三)东莞市和中山市视同为县级统计区域。

本文所称“本地”均指上述统计区域。

三、统计对象

按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的相互对应关系及居住时间将全省统计工作对象区分为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三种类型,具体如下:(一)户籍人口

1、指本省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本地公安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包括:

户口在本地,常住在本地的人。

?户口在本地,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

?户口待定人员,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退伍证、转业证、劳改劳教释放证及在任何地方都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而常住本地的人口。

2、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简称个人卡)由本省户籍地建立;全员人口夫妻数字档案(简称夫妻卡)按下列要求建立:

夫妻中女方为本省户籍,由女方户籍地建立;

?夫妻中女方为外省户籍,由本省男方户籍地建立。

(二)流动人口

1、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2、按流动空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

“省外流动人口”,是指户籍登记地在省外,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离开其户籍登记地到本省内居住的人员。

?“省内跨县(市)流动人口”,是指本省户籍人口因工作或生活等原因跨县(市)居住的人员。

3、按流动时间划分的统计类型如下:

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

4、外省籍流动人口的个人卡由其现居住地建立;外省籍流动人口的夫妻卡由女方现居住地建立。

(三)常住人口

1、在本地有长期居住趋势(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

常住在本地,户口在本地的人。

?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

④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⑤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不作为流动人口,视同为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2、常住人口的统计规则如下:

户籍地与居住地在同一村(居)委会的,由户籍地统计。

?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县内跨村(居)委会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本省户籍人口在同一市辖内跨区居住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④本省婚嫁人口户口未随迁的,女方在男方(或男方在女方)户籍地长期居住,由现居住地统计。

⑤常住在本地,户籍待定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

⑥户籍不在本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由现居住地统计。

⑦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半年以上的户籍人口,户籍地不作常住人口统计。(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不作为以上三类人员统计。

四、统计年度和统计要求

(一)统计年度

1、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按自然年度统计,即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12月31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每年1月1日0时至本年6月30日24时;月报表统计时限为统计年度内每一个自然月。

2、国家人口计生委统计一报表为跨年度统计,具体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为一个统计年度。其中半年报表统计时限为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

(二)统计要求

1、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每月初采集汇总本辖区内育龄妇女的婚嫁、怀孕、生育、节育等和人口及户籍变动情况,及时填写月信息变更报告单,有条件的同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没有条件的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录入,本级不出报表。

2、乡镇(街道),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个案信息。信息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局。

3、县级,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当年度国统表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Padis系统;于每年的1月7日将系统生成的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级人口计生局。

4、地级以上市,年度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五、统计报表

(一)报表类型

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分为ABC三大类,A类按户籍人口口径统计,B类按流动人口口径统计,C类按常住人口口径统计,并在表名处

标注A、B、C类型。每类报表只须上报全年报表,月报表及半年报表各地自行保管。国统表1、2按常住人口统计,须上报半年报及全年报表。

1、A类报表细分为A1表和A2表,A1表统计全部户籍人口,A2表统计户籍在本地,但外出半年以上的人口。

2、B类报表细分为B1表和B2表,B1表统计流入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B2统计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二)报表格式

1、月报表

201×年1月至201×年×月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1表)。

2、(半)全年报表

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人口自然变动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2表)。

?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已婚育龄夫妇节育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3表)。

?201×年1月至201×年(6)12月分孩次落实节育措施情况统计表(省计育统4表)。

3、国统表

国统表分半年报及全年报,由县级直报国家Padis平台,具体如下:

201×年度人口与出生情况(国人口统1表)。

?201×年度节育情况(国人口统2表)。

六、填报单位及数据来源

(一)起始填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局逐级汇总、上报,直至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填报的数据来源于其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人口相关信息;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局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局(办)上报的报表数据。

(四)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报表数据包括省级汇总数据、分市数据、分县数据。

七、统计指标

(一)出生人数,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所生育的活产婴儿的总数。出生胎儿只要脱离母体时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的均列入出生人数统计。

1、户籍人口统计如下:

已入户的由户籍地统计。

?未入户的由女方(随母)统计。

?对于原未入户而之后入户的以及户籍发生迁移的,由入户或迁入地在下月改由现户籍地统计上报。其中:

(1)国统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9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

(2)省年度报表的统计:跨统计年度发生变动(即12月份才发生变动)的不再改报。

④本年度发现的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子女),由户籍地计入当年出生并统计上报。

2、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的出生统计上报后本年度内将不再改由其它地方统计上报。其往年出生漏报直接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不作为当年出生统计。

(二)出生孩次,指婴儿出生时在其家庭所有现存孩子(含收养、抱养、送养及前配偶的子女)中依年龄大小的排列顺序。具体如下:

1、第一胎为双胞胎的,统计一孩、二孩各一人,其它胎次依次类推。

2、对户籍人口往年出生漏报、错报且在本统计年度发现的,录入信息系统时按实际的孩次录入,但统计时按已报孩子数累加孩次补报。

3、再婚夫妇生育子女的孩次,与男方和女方再婚前所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

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子女,与男方和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若男方无法查证的,按女方家庭现存子女数统计。

5、收养子女的孩次与收养人家庭现存子女数合计计算。

6、已经上报的子女死亡的,其孩次随之取消,后面的孩次依次前移。(三)政策内外出生

1、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第一胎子女,在六十日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政策规定,并经当地人口计生部门批准而生育的子女,统计为政策内出生。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者虽然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其子女统计为政策外出生。

3、按规定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收养的小孩,作政策内统计,否则作政策外统计。

4、外省籍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政策属性按其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确定。

(四)死亡人数,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五)女性初婚人数,指女性初次登记结婚的人数,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女性初婚人数包括早婚(指早于20周岁)及晚婚(指晚于23周岁)。(六)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指已婚且年龄在15至49周岁的妇女人数之和,含离婚、丧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生育(含收养等)的妇女。(七)本期计划生育手术,指统计期内所有统计对象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的例数(往年手术漏报录入系统但不再统计)。

1、男结扎,指输精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

2、女结扎,指输卵管结扎及粘(栓)堵手术,其中全宫切除和双侧卵巢切除统计为女结扎。

3、放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

4、皮下埋植,指将“皮下埋植剂”植于皮下,通过缓慢释放孕激素而达到避孕。

5、补救措施,指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的人流引产。其它情况的人流引产信息必须录入信息系统,但不统计上报。

6、取环,与放环相对的概念,是指在不需要宫内节育环的情况下将其取出的手术。

(八)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指统计时点已经采取各种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节育措施包括男结扎、女结扎、放环、皮下埋植、口服(注射)避孕药、避孕套和外用药。对落实避孕措施夫妇只计算一方,同时采取几种避孕措施的,只统计一种,并以近期(长效措施)为准。

(九)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期人数,指统计期内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期末人数,指统计时点已婚育龄妇女子女未超过14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数。该两类指标由女方户籍地统计。

(十)分孩次已婚育龄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有已婚育龄夫妇按家庭现存子女数确定的对数(不含离婚、丧偶等)。其中“无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该家庭没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对数;“一孩夫妇人数”指统计时点现存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二孩夫妇人数”是指统计时点现存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妇对数;以此类推。

八、特殊统计

1、跨省婚嫁

①男方为本省户籍而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将女方视为本省户籍人口,并由男方户籍地统计。

②女方为本省户籍人口而男方为外省户籍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涉外统计

①夫妻双方均为本省户籍,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的,在境外生育并带回内地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②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境外的,按政策规定不能再生育但生育后在本省入户的,按政策外出生统计,其孩次按现家庭现存子女累计统计。

③男方为本省户籍,女方为境外人员(含非法入境留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生育子女的,女方视为我省户籍人口,由男方户籍地视为合法婚姻并统计。

④涉外夫妻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入户的,暂不作统计。

九、统计责任

1、户籍在本县,在户籍地居住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

2、户籍在本县,在本县内跨村(居)委居住的,由户籍地统计上报;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但不统计为流动人口。

3、户籍不在本县,居住在本县的,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分别统计上报。

4、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与出生统计采取同一原则,且一地统计后本年度内将不再改由其它地统计上报。

十、本统计口径于发文之日正式实施。

附件1:报表格式

附件2:统计报表有关指标说明

附件1:

报表格式

(一)月报表

(二)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

附件2:

统计报表有关指标说明

1、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1)时点指标也叫静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点的某种状况,它所标示的是人口发展连续不断变化过程中的一个瞬间静止情况。例如:总人口(地域范畴,时间范围,人口范畴),年初人口数,年末人口数,人口性别构成(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报表中“现有”即为时点指标。

2)时期指标也叫动态指标,是反映在某一时期里所发生的某种变化情况,例如:平均人口,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增人数,自然增长率,机械增长人数,政策生育率,节育率等。报表中“本期”即为时期指标。

2、人口计划和计生工作常用指标

1)人口计划指标有总人口数、平均人口数、出生人数、出生率、死亡人数、死亡率、自然增长人数、自然增长率等。

2)计划生育工作指标有:

★反映婚姻状况:女性初婚人数,女性晚婚人数,晚婚率。

★反映育龄妇女育龄情况:一孩率,二孩率,多孩率,政策生育率,一孩妇女比,多孩妇女比。

★反映落实节育措施情况:本期四种手术数、一孩上环率、二孩结扎率、现有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指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不包括离婚、丧偶,夫妇(或一方)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节育措施的,只统计一种)、综合节育率(男扎、女扎、放环、药具、皮下埋植)等。

★反映提倡一孩工作进展情况的指标:本期领证人数,期末领证人数,独生子女领证率。

3、常用指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

总人口数:又称人口总数,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具体时间、具体条件下有生命人数的总和。它由不同性别、不同年代出生的所有现存人口组成,反映人口发展的规模和水平。通常分为期初、期中、期末总人口数。如果已知年初总人口数,可利用人口平衡方程推算年末总人口数。

年末总人数=年初总人数+(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年内迁入数-年内迁出数)

式中:(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为自然增长人数;

(年内迁入数-年内迁出数)为机械(迁移)增长人数

上一年年末总人口数即为下一年年初总人口数。

平均人口:指某一时期内各时点人口的平均数。用以综合反映该时期的人口规模,是计算通常以一年为时间长度的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基本人口统计指标的必需数据。

期初人口数+期末人口数

平均人口数=─────────────

2

理论上讲,平均人口数准确的计算方法应该是每一瞬间的人口数相加,再除以相应的时间长度,所取时间间隔越小,平均人口数越准确,但实际难以取得相应的原始数据,故一般只能计算平均人口数的近似值。

出生人数:出生人数,是指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或呼吸)的全部活产婴儿数,包括活产后随即死亡的婴儿。年报统计出生人数包括当年实际出生和确属往年出生漏报(包括抱养、收养的婴儿)。

出生率:指某地一年内出生人数与平均人口之比。反映人口的出生水平。期内出生人数

出生率=───────────×1000‰

同一时期平均人口数

由于出生率表现的是一年的平均出生水平,因此分母采用年平均人口。出生率是生育率度量中最基本的综合指标之一。具有计算简单,所需资料少等优点。能较准确地反映生育对人口总数增长的影响。是计算人口自然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出生率也受到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强烈影响。由于不同的人口或同一人口在不同时期性别年龄结构有较大差异,因此难以准确比较人口生育水平,且容易导出错误结论,最好与其它生育率指标综合使用。

死亡人数:指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统计时间内由于各种原因失去生命的人数之和。

死亡有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主要指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非自然死亡则指意外事故、自杀、他杀等。

最易造成漏统的是出生后随即死亡的新生儿。事实上,凡有过呼吸、心跳等生命现象的活婴,不论其生存时间长短,那怕仅只一瞬间,只要是在活产后死去的均应既统计出生又统计死亡。注意,死亡统计不能把死产统计在内。因为死产是指胎儿生下时根本就不存在有生命现象,既不统出生也不统死亡。

死亡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死亡人数与同期内平均总人口之比,说明该时期人口的死亡强度。计算公式为:

某时期内全部死亡人数

死亡率=────────────×1000‰

同期的平均总人口数

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的自然增长数于同期平均人口数之比。用于说明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和速度的综合性指标。期内人口出生数-期内人口死亡数

自然增长率=───────────────×1000‰

该时期平均人口数

=出生率-死亡率

政策生育率:指某地区某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符合政策生育政策要求出生的所有活产婴儿数与该地同期出生活产婴儿总数的比率,即在一定时期内的每出生100个婴儿中,符合政策要求的婴儿比重。计算公式为:某年政策内出生人数

政策生育率=────────────×100%

同时期出生总人数

符合政策要求的活产婴儿数,是指政策内一孩出生数和按政策规定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小孩。不符合政策要求(其中符合再生育的还需要计生部门批准)出生的婴儿数是政策外出生数。政策外出生数与同期出生总数之比称为政策外生育率。

政策外二孩占二孩百分比:指某地区某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内,在出生的二孩中政策外二孩所占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属于政策外二孩人数

政策外二孩占二孩百分比=───────────×100%

同期二孩出生人数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出生婴儿中,男婴与女婴的人数之比。一般表示为每100个活产新生女婴对应多少个活产男婴。活产的男婴人数

出生人口性别比=──────────×100

活产的女婴人数

出生婴儿性别比值一般都在103~107的范围内波动。出生人口性别比还分孩次、分政策内外进行统计。

领取独生子女证“本期领证人数”:为填报单位行政区域内填报期内新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人数,“期末领证人数”,为统计时点母亲系已婚育龄妇女并且子女年龄未超过14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证总人数。

领取独生子女证数

独生子女领证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在计算领证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领证后夫妇又有了新的子女(生育、收养等),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即失效,计算时应从分子中扣除。

(2)独生子女年龄达到15周岁后,计算时应从分子中扣除。

(3)分母取已婚育龄妇女总数,不用现有一孩家庭,主要是已婚育龄妇女数相对稳定,便于进行各地区不同时期的比较。

(4)由于分母明确规定是已婚育龄妇女总数,因此,即使有丧妻或离婚男子领证,分母中也不计算在内。

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指统计时点已经采取了各种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配偶的育龄夫妇对数,对于夫妇(或一方)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节育措施的,只能填报其中一种(选近期的、最长效的)有效措施。

现有已婚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节育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长效措施落实率:某一地区、某一时点(通常为调查时点),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措施(结扎、上环、皮下埋植)的人数占应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率(已经签定知情选择书的不计入分母,以下同)。

已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长效措施落实率=────────────────×100%

应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长效措施及时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地区按时间要求(三个月内)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与当年应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的比率。

当年按时间要求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长效措施及时率=

──────────────────────×100%

当年应及时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意外怀孕率: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某地区政策外怀孕(政策外怀孕人流引产、政策外生育)的已婚育龄妇女占该地区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

当年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意外怀孕率=─────────────────×100%

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一定时期内某地区按规定应查环查孕(凡使用药具或上环、结扎不满一年和应采取而未采取任何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实际接受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期内接受查环查孕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率=────────────×100%

同期该地区应该接受查环查孕的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率:某一时点(通常为调查时点)、某一地区在居住满一定时间(一个月)的已婚育龄妇女中,实际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并登记造册的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人数

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建卡)率=──────────×100%已婚育龄妇女人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 职能区域:河南 部门职能 职能介绍: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财产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许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服务所在镇党委、政府及县计生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坚持"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标准来开展工作,为稳定我镇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了技术保障。现将我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阵地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2009年以来,计划生育服务所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根据满足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我所服务阵地及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 计划生育服务所根据群众需求,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业务范围。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重视下,经过多方面的努力,解决了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执业专业注册问题,为加强充实计生技术队伍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我所办公设备落后的问题,投资30万元装修完善了人口与计生服务所办公楼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2009年全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连续九年被评为**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要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工作,必须有过硬的理论业务知识。我所积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术和服务水平。按照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要求,我所接收1名"三支一扶"人员,并积极培训,认真进行科技大练兵,组织进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有效地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二、发挥服务功能,保障育龄群众利益 我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为群众提供优质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服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把宣传教育作为计生服务所的一项职能表现,我所坚持把宣传工作与日常的服务工作结合起来,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法,加大对群众进行计生有关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对来我所施行手术及陪同者进行国策宣传、下乡服务宣传、上街开展咨询宣传服务活动等。一年来,共出版宣传专栏4期,张贴宣传墙报12期,发放宣传资料1万多份,受教育群众达1.5万人次。在宣传活动中,提高群众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提高执行政策的自觉性。 (二)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 我所人员都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遵守《节育技术常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做好术前检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 更新:2018-12-19 21:57:53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容和任务 (一) 内容 1. 提供足够选择的避孕方法; 2. 介绍常用的避孕方法知识; 3. 胜任的技术能力; 4. 良好的人际关系; 5. 周密的随访服务; 6. 多功能的生殖保健服务。 (二) 主要任务 1. 坚持以人为本,以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为重点,丰富科普宣传内容,把宣传教育与咨询服务结合起来,提高科普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 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知情选择:就是通过宣传教育和良好的服务,在育妇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各种节育措施)。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领域,把技术服务从单纯的落实节育措施拓展到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优生优育服务、生殖保健服务; 3. 建立科学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重要标准; 4. 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建立宣传教育、科学管理和综合服务相统一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概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通过手术(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药物(避孕药物)、工具(避孕套) 、仪器(B超)、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节育、不育具体内容及围绕“三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内容 1. 生育:是指从怀孕到分娩阶段,这一阶段应搞好孕期保健及产后随访。因为搞好孕期保健是预防孕期并发症、降低难产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保护胎儿健康发育、提高母婴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前检查和咨询指导两方面。 ①从确定妊娠之日起开始进行孕期检查。一般于妊娠早期和妊娠20周时检查1次;妊娠 28周以前,每4周检查1次;妊娠28周以后,每2周检查1次;妊娠36周以后,每周检查1次。 对妊娠过程中往来不便者,检查次数可酌减。如有异常发现,应随时进行检查。 ②向孕妇提供的咨询与指导包括:孕妇的饮食与营养、谨防病毒感染,孕妇用药知识、保持良好情绪、衣着与卫生活动和休息、睡眠及姿势、性生活卫生、避免接触放射线及有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

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调研组 (2011年5月24日) 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5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华平、姜长舟带领教科文卫工委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调研组深入到太慈、鸦滩、凉泉等乡镇和县人口计生委,现建设,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详细了解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如下。 本情况 ,县政府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在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加强领导,计生责任意识不断强化。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计生,经常专题听取计生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二是深入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纳入综合考核。年初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认识。严格实施人口与计”制。三是相继出台一系列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着力解决责任落实、管理办法全面建立并较好地实行了县领导计划生育联系乡镇、县直单位联系帮扶、定期督查、通报调步强化乡(镇)、村计生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了全县上下重视计生、参与计生工作的良好)注重宣传,计生氛围不断浓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注重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群众的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以及人口计生先进典型。以“12.4法制宣传日”、“7.11”世界人口日等重大纪念日为契机宣传品、宣传资料,举办新颖活泼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积极推进计生宣传创新,如长岭镇建设了生育文化园,高士镇设臵了婚育新风一条街,进一成了浓厚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街道)候选名单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北京市(共8个): 东城区天坛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东升乡 丰台区丰台街道办事处 昌平区阳坊镇 大兴区西红门镇 顺义区北石槽镇 平谷区山东庄镇 延庆县沈家营镇 天津市(共6个): 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 津南区辛庄镇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 蓟县渔阳镇 河北省(共36个):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 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 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 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 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 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 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廊坊市香河县刘宋镇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 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 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 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 保定市易县桥头乡 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 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 衡水市冀州市小寨乡 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 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 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 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 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 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 山西省(共17个):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 大同市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 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 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 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 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 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 阳泉市盂县秀水镇 阳泉市郊区荫营镇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镇 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 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临汾市侯马市新田乡 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 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 运城市绛县安峪镇 内蒙古自治区(共12个):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 通辽市开鲁县开鲁街道办事处 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

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应急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广东省口腔医院 广东省生物制品与药物研究所 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 广东省健康教育中心 广东省结核病控制中心 广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广东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 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工程技术研究院) 广东省卫生监督所 广东省泗安医院 省深圳牙科医疗中心 广东省医学实验动物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 广东省卫生医疗对外合作服务中心 广东省医药采购中心 广东省干部保健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 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 人之初杂志社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韶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梅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阳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湛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茂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肇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潮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揭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云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大学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中山大学第六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中山大学光华口腔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暨南大学医学院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中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 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骨伤科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 汕头大学?香港中联合汕头国际眼科中心 广东医学院 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 广东药学院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 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广州医科大学荔湾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江都医院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2009-01-07 09:42:00 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国人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印发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十一五”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做好“十一五”和中长期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依据《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队伍建设的主要成就 1.队伍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底统计显示,国家、省、地、县、乡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50.9万人,总编制数42.3万个。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2.2万个,事业编制30.1万个。另外,约120万名村级管理员(服务员)和600万名村(居)民小组长承担村级人口计生工作。目前计生协会拥有9400万名会员。 2.基层网络不断健全。构建了省、地、县、乡(镇、街道)、村(居)人口计生工作网络。至2005年底,全国乡镇(街道)管理机构共4.2万个,覆盖率92.2%;服务机构3.6万个,覆盖率79.0%。 3.基础建设不断加强。教育培训的基地建设、学科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标准化、装备标准化和人员标准化有了新发展,服务阵地、工作网络、功能特色不断强化。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3版本)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经费,并保障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加同比例增长,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

2018年“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验介绍”社区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2018年“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验介绍”社区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近年来,在市、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下,围绕“管得住,服务好”的工作理念,建全完善了管理服务内容与工作制度,做到了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工作、制度“六到位”,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社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路子。 一、抓协调配合,促综合治理。 一是做好改制企业“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过程中,育龄妇女的移交衔接工作。针对下岗职工、人户分离住户中的育龄妇女流动性大等难点,社区按照街道的要求,对已婚育龄人口逐人登记,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按现居住地编入自管小组,和常住已婚育龄妇女同管理同服务。二是协调发挥部门作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强化流动人口管理。社区为辖区相关部门提供必需的表、册、卡,制作统一的办证通知书,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环情服务,并与流出地搞好信息通报。协调派出所在查验流动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所在查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年鉴营业执照的同时,查验业主

及从业人员的婚育证明。各相关部门每季度互通信息共同调整卡册一次,做到卡册与实际一致。 二、抓经常管理,促温馨服务。 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每周巡视一遍居民楼院和沿街门点,月例会时对流动人口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汇总,针对不同情况,提出具体措施,及时上门,提供温馨服务。凡流入人口社区为其上门送1份《流动人口须知》,发1张《流动人口亲情服务卡》,并当面向其解释说明办证、验证、孕环情服务等管理内容和注意事项,属经商者为其提供经商信息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事宜;是打零工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免费提供务工信息;是已婚无孩待孕妇女为其办理《生育保健服务证》,并发放1份《帮您做到优生优育》、孕期保健和科学育儿宣传品。未采取中长效节育措施的服务对象,社区指导其到区计生服务站采取适宜有效节育措施。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确有实际困难的,社区、街道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摸清其婚育状况后,现住地为其代办暂时性证件,延缓办证时间。流动人口携带子女的,为其就近入托入学牵线搭桥联系,真正使流动人口感受到他乡遇知音的温馨服务。 三、抓文艺活动,丰富群众生活。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修订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修订版) 导语: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结合江苏省实际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收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xx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xx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xx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 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 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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