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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司法大纲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

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O—O年四月

日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10)

第二章法的运行 (12)

第三章法的演进 (13)

第四章法与社会 (14)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

第五章国家机构 (23)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

经济法

一章.竞争法 (29)

二章消费者法 (30)

三章银行业法 (31)

四章财税法 (31)

五章劳动法 (32)

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

七章环境保护法 (34)

录:法律法规目录 (34)

国际法

一章导论 (38)

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

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

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

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

六章条约法 (41)

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

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

录:法律法规目录 (43)

国际私法

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

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

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

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

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

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

录.法律法规目录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导论 (55)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

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

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

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

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

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

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

1

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刑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68)

第二章犯罪概说 (68)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乙章罪数形态 (73)

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

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

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79)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

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

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

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

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

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

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

罪 (86)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7)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罪 (88)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

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

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第七章刑事证据………………………………….

第八章强制措施………………………………….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章期间、送达………………………………….,

第十一章立案……………………………………..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起诉…………………………………….,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九章执行……………………………………..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七章行政强制……………………………

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

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章行政复议……………………………

2

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

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

第二十章司法赔偿…………………………

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三章法人………………………………—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代理………………………………—

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物权概述…………………………”

第八章所有权……………………………”

第九章共有………………………………”

第十章用益物权…………………………,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

第十二章占有…………………………….

第十三章债的概述……………………….

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

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

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

第二十六章专利权……………………………….,

第二十七章商标权……………………………….,

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

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

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八章保险法………………………………………

第九章海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

第四章诉 (195)

第五章当事人 (196)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

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

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

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

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

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

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

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

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

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

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

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

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

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

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

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

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

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

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

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

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

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说明

3

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

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

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

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

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五)分析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作出全面分析,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按要求作答。

示例: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询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

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

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询问行人

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1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

问题: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六)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示例:被告人李某,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某(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

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手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4

问题: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耒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

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

(七)论述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示例: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及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金桥司考资料网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三者统一”与“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政治性人民性科学性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基本要求:

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第四节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第五节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

理解: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健全完善立法

5

健全完善立法的基本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

第二节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节严格公正司法

严格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发扬司法民主)

第四节其他基本要求

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坚持依法执政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

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

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中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

6

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

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 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 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

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 法产生的一般

规律,

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7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 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 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

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 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 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

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基本要求:

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

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罗马法

基本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理解: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熟悉: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罗马《十二表法(DodiclTavole)》的制定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人法物法诉讼法)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国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eus)》、《法学阶梯(1nstitutiones)》、《学说汇纂(Digesta)》、《新律(Novellae)》罗马法的复兴及其意义]

第二节英美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英国法的渊源。

理解:英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熟悉: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英国法的渊源(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美国联邦宪法(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宪法的制定宪法的主要内容与修正案) 英美司法制度(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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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权陪审制度辩护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三节大陆法系

基本要求:

了解:历史沿革。

理解: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熟悉:宪法与民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

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DeclarationoftheRightsofManandoftheCitizen)》和宪法1946年日本“和平宪法”] 《法国民法典(CodeNapolEon)与《德国民法典(BUrgerlichesGesetzbuchfardas DeutscheReich)》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诉讼) 大法系的特点

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含义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一般功能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

第六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第七节宪法效力

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宪法与条约关系-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

理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规定。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一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性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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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原则) 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选举的组织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候选人制度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概念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和特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本要求:

了解:公民与国籍的含义,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一般原理,人权与公民权的含义,基本义务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内容与特点。

熟悉: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并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金桥司考资料网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效力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基本权利与人权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

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项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基本义务的概念与特点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第五章国家机构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国家机构特征,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与划分。

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不同国家机构的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职权和基本制度,审判中的宪法原则,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相互关系。

熟悉: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常设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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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国家主席的产生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第四节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审计机关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的权利代表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与制度(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关系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基本要求:

了解:宪法实施的特征与意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熟悉: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并运用宪法文本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宪法问题或相关的宪法事例。

考试内容: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宪法实施的概念(宪法实施的含义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广泛性和综合性最高性和原则性直接性和间接性)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通过公布)

第三节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宪法解释的原则宪法解释的方法宪法解释的程序

第四节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体制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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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席令第26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法

第一章竞争法

基本要求:

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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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法

基本要求:

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章银行业法

基本要求:

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

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税法

基本要求:

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

第一节税法

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 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

第二节审计法

审计的概念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法的原则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五章劳动法

基本要求:

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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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 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第四节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第二节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 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与按揭)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

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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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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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中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 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

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籍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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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争端的特点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理解: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战争法体系) 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结束战时中立)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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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际私法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中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中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以受准据法的确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中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律,中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中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中突规范的特性)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连结点系属公式) 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中突规范重叠适用的,中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中突与准据法的确定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的概念、内容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的作用和它们导致的结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适用冲突规范的各种制度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识别

识别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依准据法识别)

第二节反致

18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完全反致) 反致问题的产生关于反致的实践中国关于反致的规定

第三节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的解释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第五节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的对象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的重要法律适用规则。考试内容:

第一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中突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分割论与单一论主观论与客观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客观标志说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性履行方法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结婚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监护的法律适用扶养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同一制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国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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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诉讼时效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域外取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基本要求:

了解:区际法律冲突、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理解:我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和做出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原因。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安排的内容与相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的概念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200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1969年2月10日生效)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1972年10月7日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 外发C1992)8号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 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9月19日) 司发通[1992)0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0日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法释[2006)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法(民)复[199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民)发[199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1988年2月1日) 法(办)发[1988)3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1959年6月7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4月10日) 法(经)发[198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 法发(199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23日) 法复[1997)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年4月23日) 法C1998)4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3日公布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①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8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3月30日起施行) 法释C199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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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55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关于通过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依《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A、通过网络侵害隐私权应适用网站服务器所在地法律 B、通过网络侵害肖像权的适用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通过网络侵害姓名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网络侵害人格权争议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2.2015年3月,甲国公民杰夫欲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一项在甲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国与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关于该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8题,单选) A、杰夫应通过甲国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如该裁决系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承认与执行 C、如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杰夫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杰夫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该裁决,人民法院可以对是否执行一并作出裁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3.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 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4.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根据我国《票据法》,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 A、中国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精品】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学优网纲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学优网纲。的性质和一般制度。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家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主要形式和不法性的排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不法性的排除(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主要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理解:各个区域的划分方法、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级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国际海峡)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2020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篇一】XX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司法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司法协助包括民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等,此处讲的是民事司法协助。民事司法协助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商事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广义的司法协助,除了包括狭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外,还包括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司法协助的途径 1.外交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的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转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再由该国外交代表转交给该国国内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2.使领馆途径 即请求国司法机关把请求文件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使领馆,再由使领馆直接把有关文件交给驻在国的主管司法机关,由该主管司法机关提供司法协助。 3.法院途径 即由请求国法院直接委托被请求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不过,采

取这种做法一般须以条约为基础。 4.中心机关途径 亦称为中央机关途径。它是请求国主管机关将请求协助事项提交给被请求国的中心机关,由该中心机关再转交给本国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司法协助的途径。 (三)域外送达 1.域外送达的概念 域外送达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则将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我国向外国送达的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考试内容:(政法英杰)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设立的几种立法主义,公司名称与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资本及与其相近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资本与资产、股东出资的法律要求、股东出资责任等原理和制度在具体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公司设立的登记(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登记机关登记的程序登记的效力)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性质公司章程的特点公司章程的订立与修改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的资本(公司资本、资产及净资产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公司资本原则资本的一次缴纳制与分期缴纳制) 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法律意义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政法英杰)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来源:政法英杰)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2019司考商法大纲-16页精选文档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一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及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下列说法准确的是:( ) 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之间能够相互委托送达与取证 B.受托法院应优先处理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C.送达费用一般由委托方支付 D.受托方可根据其本辖区法律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接受委托 准确答案:A 解题思路:依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安排》,协助机关内地为各高级人民法院,澳门是终审法院;送达文书的期限为两个月;送达取证费用一般互免;受托方不得以其本辖区法律规定对委托方法院审理的该民商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请求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2.位于广东的一企业与一台湾公司因供货争议诉诸内地法院,该台湾公司在内地有业务代办人,依涉台文书送达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准确的?( ) A.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到广州出差时可直接向其送达 B.必须通过外交部门才可向到北京出差的台湾公司主要负责人送达 C.只要是该台湾公司在内地的业务代办人,即可向其送达

D.凡业务代办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可依法留置 送达 准确答案:A 解题思路:依2008年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 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赚但送达时在 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所以,A准确,只要在送达时台湾地区公司主 要负责人到广州,即可向其送达B错,不需要通过外交部门送达C错,依该《规定》第3条第4款,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 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业务代办人必须是明确授权的才能送达D错,依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只有明确授权的业务代办人拒绝在回证上 签收或者盖章,才可依法留置送达,没经明确授权的不能留置送达 3.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 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相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人民 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 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准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 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 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实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 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准确答案:D 解题思路:依2008年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 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 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2017司法考试民法大纲解读 民法大纲变动内容参照钟秀勇对《民法总则》的解读。内容如下: 《民法总则》之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1条—第12条)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条—第25条) 第二节监护(第26条—第39条)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条—第53条)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条—第56条)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7条—第75条)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76条—第86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87条—第95条) 第四节特别法人(第96条—第101条)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第102条—第108条)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109条—第132条)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33条—第136条) 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37条—第142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条—第157条)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条—第160条)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61条—第164条) 第二节委托代理(第165条—第172条) 第三节代理终止(第173条—第175条)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76条—第187条)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第199条) 第十章期间计算(第200条—第204条) 第十一章附则(第205条—第206条) 《民法总则》最重要的考点讲解 一、期间的计算规则 (一)《民法总则》之规定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点区际法律问题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考 点:区际法律问题 第二节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2011 年4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2]24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3次会议通过 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2]5号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 1969年2月10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 1972年10月7日生效)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 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向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外发〔1986〕47号 司法部、人民法院、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祛》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司发通[1992]093号 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公布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02]15号

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审批稿

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2014年法理学司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法学的基本概念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司法考试大纲:刑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的特征、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各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

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各类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第五节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第四章诉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汇总

2010-2016司考国际私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6) 35.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36.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答案:B 37.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38.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D.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答案:B 3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整理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知识、概念,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可诉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

法考新大纲解读精简版.doc

理论法宋光明解读 首先,将17年大纲中的考试说明与18年考试大纲中的考试说明作对比,17年的考试说明将考试方式(闭卷、两天,分四场举行)、试卷结构、题型与示例(单选、多选、不定项、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题)等都分别作了说明,除了考试时间,其他事项基本全部确定。18年的考试说明,除了考试性质与考试目标、内容和科目等与去年一致的内容外,其他内容都 未规定。 17年考试要求对知识点的要求:了解、理解、熟悉 18年对知识点的要求:了解和理解、熟悉并运用 该变动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的要求,和2015年12月份两办转发的中央深改组《关于 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一脉相承,更强调运用,强调对案例分析和法律 思维的考查。 理论法部分: 第一卷参考用书编写人员方面的变化:统稿人、命题人没有变化。 辅导用书第一卷共335页,各科分布: 1.法治理论14页→16页,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文件内容已经写进《宋光明讲理论之精讲》,十九大的论述也有提前写进去。 2.法理学70页→76页,有很多重要的新增考点。17年新增法律现代化,18年增加法律漏洞的填补,推理中增加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等新内容。 3.宪法学112页→107页,考点减少,新增监察法和宪法修正案。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28页→135页,新增了五类人,行政机 关具有行政处罚审核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的工作人员,法律类仲裁员,企业法律顾 问,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5.法律史(去年为中外法制史)44页→60页,外国法制史以对比的方式加进了中国法制史 部分的内容。 民法钟秀勇解读 新增两个可考性很强的司法解释 2018年1月《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内容已经 包含在2018《钟秀勇讲民法之精讲》书中。 2017年12月颁布《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大纲没有明确收录,但 按照以往的经验,也是很有可能考到的。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司法考试《经济法》大纲变化(2020年) 2009年之前,经济法部分三年年均分值为40分,2009年将《证券法》纳入商法后,经济法部分年均分值为35分。经济法中,劳动 法(含劳动合同法)所占分值一贯较高,其他几个法占分浮动较大。 经济法部分的试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因此要求考生熟练掌 握法条,并能够灵活运用,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等近两年新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 本部分的命题特点表现在:(1)以消费者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为 核心价值的市场法律仍然是考试重点。其中,消费者保护的关键要 素是民事责任的承担。竞争秩序的要素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辨析。 尤其掌握:垄断行为的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4种限制竞争行 为与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产 品责任与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食品添加剂的实施许可制度、食品的召 回制度、虚假广告的监督。(2)社会对劳动关系的关注还会一如既往 地在司考中得到体现。其中有关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变动(解除)是劳 动关系考查重点,社会保险基本制度也可能成为今年的热点问题。(3)经济法中特殊性的行政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予以关注。 1.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2.教材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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