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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及一二三类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及一二三类医疗技术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及一二三类医疗技术

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附属民大医院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湖北民族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我院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

第四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该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实施(我院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附后)。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该类医疗技术由湖北省卫生厅审批合格后方能实施(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附后)。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该类医疗技术需由卫生部审批合格后方能实施(第三批医疗技术目录附后)。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第六条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

第七条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

第八条我院负责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第九条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评估。

第十条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十一条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二条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三条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一)、(二)款情形的,申请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诊疗科目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出现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款情形的,申请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十七条医院准予医务人员超出其专业能力开展医疗技术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医务人员擅自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关于依法开展临床各专业医疗技术的通知

临床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和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我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有关精神,医院医务科组织有关专家对我院目前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对二类、三类技术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过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技术,禁止在我院开展实施。在清理过程中,未发现任何科室开展三类医疗技术,我院已经开展的由湖北省卫生厅审批的二类技术中血液透析技术、四级妇科腹腔镜宫腔镜技术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可以继续开展,其他二类医疗技术各科室尚未开展,医院禁止开展除血液透析技术、四级妇科腹腔镜宫腔镜技术以外的二类医疗技术。对疗效确切、技术成熟的一类医疗技术,医务科组织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进行统一审核,制定出医院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附后),凡在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技术各科室医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医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重大疾病、致残手术管理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审批制度》《上级医生查房制度》等核心制度在我院开展实施,超出目录范围的临床新技术应该严格按照本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在我院实施。

医务科

2010.3.1

附属医院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试用稿)

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文件,第一类临床医疗技术由医院自行制定,我院学术委员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初稿)如下,请各科室严格按照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名称

(一)医学影像

X线检查

X线透视检查 普通透视

食管钡餐透视 床旁透视与术中透视

X线摄影 牙片

数字化摄影(DR) X线造影

T管造影 静脉泌尿系造影

逆行泌尿系造影 肾盂穿刺造影

膀胱造影 阴茎海绵体造影

输精管造影 窦道及瘘管造影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

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 临床操作的CT引导

MRI

DSA

(二)超声检查

B超

各部位一般B超检查

B超常规检查 胸、腹水B超检查及穿刺定位

胃肠充盈造影B超检查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

床旁检查 术中B超检查

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 B超脏器功能评估

胃充盈及排空功能检查 胆囊和胆道收缩功能检查

膀胱残余尿量测定

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

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门静脉系彩色多普勒超声

腹部大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双肾及肾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 左肾静脉“胡桃夹”综合征检查

临床操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引导

多普勒检查

四肢多普勒血流图

心脏超声检查

普通心脏M型超声检查 普通二维超声心动图

床旁超声心动图 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

左心功能测定

(三)检验

临床检验

血液一般检查

血红蛋白测定(Hb) 红细胞计数(RBC)

红细胞比积测定(HCT) 网织红细胞计数(Ret)

异常红细胞形态检查 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

白细胞计数(WBC) 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嗜酸性粒细胞直接计数 嗜碱性粒细胞直接计数

淋巴细胞直接计数 单核细胞直接计数

血小板计数 血细胞分析或血常规

红斑狼疮细胞检查(LEC)

尿液一般检查

尿常规检查 尿酸碱度测定

尿比重测定 尿蛋白定性

尿蛋白定量 尿本-周氏蛋白定性检查

尿肌红蛋白定性检查 尿糖定性试验

尿糖定量测定 尿酮体定性试验

尿三胆检查 尿含铁血黄素定性试验

尿乳糜定性检查 尿浓缩稀释试验

尿妊娠试验 尿沉渣镜检

尿三杯试验 尿沉渣白细胞分类

尿液分析+镜检

粪便检查

粪便常规 粪便隐血试验(OB)

粪便隐血试验(OB)(化学法) 粪便隐血试验(OB)(免疫法) 体液与分泌物检查

胸、腹水常规检查 胸、腹水特殊检查

脑脊液常规检查(CSF) 精液常规检查

精子畸形率测定 前列腺液常规检查

阴道分泌物检查 羊水结晶检查

胃液常规检查 十二指肠引流液及胆汁检查

痰液常规检查 各种穿刺液常规检查

临床血液学检查

凝血检查 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PT)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APTT)

临床化学检查

蛋白质测定 血清总蛋白测定

血清白蛋白测定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定性) 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定量) 糖及其代谢物测定 葡萄糖测定

糖化血红蛋白测定 血脂及脂蛋白测定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血清β-羟基丁酸测定 无机元素测定

钾测定 钠测定

氯测定 钙测定

无机磷测定 血清碳酸氢盐(HCO3)测定

糖及其代谢物测定 糖化血红蛋白定量测定

无机元素测定 全血干式血气及离子分析

全血D-二聚体定量测定(D-Dimer) 人类白细胞抗原B27测定(HLA-B27)

肝病的实验诊断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 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

血清间接胆红素测定 血清总胆汁酸测定

血浆氨测定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

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 血清胆碱脂酶测定

心肌疾病的实验诊断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 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

乳酸脱氢酶测定 血清乳酸脱氢酶同工酶电泳分析

血清α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 血清肌钙蛋白T测定

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 血清肌红蛋白测定

前脑利尿钠钛--心衰标志物 心力衰竭全定量测定

全血肌钙蛋白T快速定量测定

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

尿素测定 肌酐测定

内生肌酐清除率试验 血清尿酸测定

尿微量白蛋白测定 尿蛋白电泳分析

尿N-酰-β-D-氨基葡萄糖苷酶测定 尿γ-谷氨酰转移酶测定

尿碱性磷酶测定 尿碳酸氢盐(HCO3)测定

其它血清酶类测定

淀粉酶测定 血清脂肪酶测定

激素测定

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 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

血清游离甲状腺素(FT4)测定 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

血清游离三碘甲状原氨酸(FT3)测定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

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 血清胰岛素测定

血清胰岛素测定 血清C肽测定

血清C肽测定

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

抗核抗体测定(ANA) 抗核提取物抗体测定(抗ENA抗体)

抗双链DNA测定(抗dsDNA) 类风湿因子(RF)测定(定性)

类风湿因子(RF)测定(定量)

感染免疫学检测

甲型肝炎抗体测定(HA V) 乙型肝炎五项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 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Anti-HBc) 乙型肝炎核心IgM抗体(Anti-HBcIgM) 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 弓形体抗体测定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 细菌抗体测定

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 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定性) 抗链球菌溶血素O测定(ASO)(定量)肺炎支原体血清学试验

立克次体血清学试验 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快速血浆反应素试验(RPR)

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

肿瘤相关抗原测定

癌胚抗原测定(CEA) 甲胎蛋白测定(AFP)

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 糖类抗原测定

肿瘤标志物

临床微生物学检查

病原微生物镜检、培养与鉴定 一般细菌涂片检查

结核菌涂片检查 特殊细菌涂片检查

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测(MRSA、MRS) 一般细菌培养及鉴定

血培养及鉴定 沙门菌、志贺菌培养及鉴定

真菌涂片检查 真菌培养及鉴定

念珠菌镜检 念珠菌培养

念珠菌系统鉴定 衣原体检查

衣原体培养 支原体检查

支原体培养及药敏

药物敏感试验

常规药敏定性试验 常规药敏定量试验(MIC)

真菌药敏试验 其它检验试验

超广谱β-内酰胺酶试验

血型与配血

ABO红细胞定型 ABO血型鉴定

ABO血型鉴定 Rh血型鉴定

Rh血型鉴定 盐水介质交叉配血

特殊介质交叉配血 不规则抗体筛查

(四)病理检查

细胞病理学检查与诊断 体液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拉网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 细胞学计数

组织病理学检查与诊断 穿刺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内镜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局部切除活检检查与诊断

骨髓组织活检检查与诊断 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

截肢标本病理检查与诊断 特殊染色诊断技术

特殊染色及酶组织化学染色诊断 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 膜式病变细胞采集术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临床各系统诊疗

神经系统

腰椎穿刺术 脑脊液置换术

超声波治疗术 生物电反馈治疗术

痛点阻滞 高压氧治疗术

内分泌系统

胰岛功能试验 葡萄糖耐量试验

馒头餐糖耐量试验 胰岛素释放试验

动态血糖连续监测 胰岛素泵临床应用

眼部诊疗

普通视力检查 特殊视力检查

选择性观看检查 视网膜视力检查

视野检查(普通视野检查) 验光

镜片检测 隐形眼镜配置

主导眼检查 代偿头位测定

复视检查 斜视度测定

三棱镜检查 线状镜检查

调节集合测定 牵拉试验

双眼视觉检查 色觉检查

对比敏感度检查 暗适应测定

明适应测定 协调器治疗

正切尺检查 后象治疗

注视性质检查 眼象差检查

眼压检查 眼压日曲线检查

眼压描记 眼球突出度测量

低视力助视器试验 上睑下垂检查

泪膜破裂时间测定 泪液分泌功能测定

泪道冲洗检查 泪道探通术

青光眼诱导试验 角膜荧光素染色检查

角膜厚度检查 角膜知觉检查

巩膜透照检查 前房深度测量

前房穿刺术 前房注气术

房水荧光测定 裂隙灯检查

裂隙灯下眼底检查 裂隙灯下房角镜检查眼底检查 视网膜裂孔定位检查

眼外肌功能检查

眼肌力计检查

结膜印痕细胞检查 马氏(Maddox)杆试验 球内异物定位

磁石试验

眼活体组织检查

角膜刮片检查

结膜囊取材检查

激光治疗眼前节病 电解倒睫

睑板腺按摩

冲洗结膜囊

睑结膜伪膜去除冲洗

晶体囊截开术 取结膜结石

沙眼磨擦压挤术

眼部脓肿切开引流术 球结膜下注射

球后注射

眶上神经封闭

角膜异物剔除术

角膜溃疡灼烙术

眼部冷冻治疗

泪小点扩张

双眼单视功能训练 弱视训练

点眼

耳鼻咽喉 耳部诊疗

言语测听

电耳镜检查

鼓膜穿刺术

耵聍冲洗

耳正、负压治疗 波氏法咽鼓管吹张 导管法咽鼓管吹张

耳药物烧灼

鼓膜贴补

耳廓假性囊肿穿刺压迫治疗 耳部特殊治疗

鼻部诊疗

鼻内窥镜检查 前鼻镜检查 长鼻镜检查 嗅觉功能检测 鼻腔冲洗

鼻腔取活检术 上颌窦穿刺术 鼻窦冲洗

鼻咽部活检术 下鼻甲封闭术 鼻腔粘连分离术 鼻负压置换治疗 前鼻孔填塞

后鼻孔填塞

鼻异物取出

鼻部特殊治疗

咽喉部诊疗

直达喉镜检查 间接喉镜检查 咽封闭 喉上神经封闭术 咽部特殊

口腔颌面

口腔综合检查

全口牙病系统检查与治疗设计 咬合检查

力测量检查 咀嚼功能检查 下颌运动检查 唾液流量测定 口腔模型制备

记存模型制备

面部模型制备

常规面 像检查

口腔内窥镜检查

牙体牙髓检查

牙髓活力检查

根管长度测量

牙周检查

咬合动度测定

龈上菌斑检查

菌斑微生物检测

口腔颌面功能检查

口腔关节病检查

颞颌关节系统检查设计

正畸检查

错 畸形初检

错 畸形正中 位检查

口腔修复检查

口腔一般治疗

氟防龋治疗

牙脱敏治疗

口腔局部冲洗上药

不良修复体拆除

牙开窗助萌术

口腔局部止血

激光口内治疗

口内脓肿切开引流术

牙外伤结扎固定术

拆除固定装置

牙体牙髓治疗

简单充填术

复杂充填术

牙体桩钉固位修复术

牙体缺损粘接修复术

充填体抛光术

前牙美容修复术

树脂嵌体修复术

橡皮障隔湿法

牙脱色术

牙脱色术(使用特殊仪器) 牙齿漂白术

牙齿漂白术(使用特殊仪器) 盖髓术 盖髓术(使用特殊仪器) 牙髓失活术

开髓引流术

干髓术

牙髓摘除术

根管预备

根管充填术

显微根管治疗术

髓腔消毒术

牙髓塑化治疗术

根管再治疗术

髓腔穿孔修补术

根管壁穿孔外科修补术 牙槽骨烧伤清创术

根管内固定术

劈裂牙治疗

后牙纵折固定术

儿童牙科治疗

根尖诱导成形术

窝沟封闭

乳牙预成冠修复

儿童前牙树脂冠修复

制戴固定式缺隙保持器 制戴活动式缺隙保持器 制戴活动矫正器

全牙列 垫固定术

活髓切断术

牙周治疗

洁治

龈下刮治

牙周固定

去除牙周固定

牙面光洁术

牙龈保护剂塞治

急性坏死性龈炎局部清创 根面平整术

粘膜治疗

口腔粘膜病特殊治疗

口腔颌面外科治疗

颞下颌关节复位

冠周炎局部治疗

干槽症换药

口腔关节病治疗

颞颌关节腔内封闭治疗

调磨 垫

固定修复

冠修复

嵌体修复

桩核、根帽修复

贴面修复

桩冠修复

固定桥

咬合重建

粘结

可摘义齿修复

活动桥

塑料可摘局部义齿 铸造可摘局部义齿 美容义齿

即刻义齿

附着体义齿

总义齿

修复体整理

拆冠、桥

拆桩

加焊(2mm以下) 加焊(2mm以上) 加装饰面

烤瓷冠崩瓷修理

调改义齿 取局部 关系记录

取正中 关系记录

加人工牙

义齿接长基托

义齿裂纹及折裂修理

义齿组织面重衬

加卡环

增加铸造基托

加 支托

加铸 面

增加加固装置

加连接杆

塑料 面加高咬合

弹性假牙龈

镀金加工

铸造加工

配金加工

黄金材料加工

颞下颌关节病治疗

肌松弛治疗

颌面缺损修复

骨折后义齿夹板固位及 板治疗 正畸治疗

呼吸系统

肺功能检查

肺通气功能检查

肺最大通气量检查

辅助呼吸

呼吸机辅助呼吸

无创辅助通气

体外膈肌起搏治疗

呼吸系统其他诊疗

睡眠呼吸监测

睡眠呼吸监测过筛试验 人工气胸术

人工气腹术

胸腔穿刺术

经皮穿刺肺活检术 高压氧治疗

高压氧舱治疗

单人舱治疗

婴儿氧舱

急救单独开舱治疗 舱内抢救

心脏及血管系统

心电生理和心功能检查 常规心电图检查

食管内心电图

动态心电图 频谱心电图

标测心电图

体表窦房结心电图 心电事件记录

遥测心电监护

心电监测电话传输

心电图踏车负荷试验

心电图药物负荷试验

心电向量图

心音图

心阻抗图

心室晚电位

心房晚电位

倾斜试验

心率变异性分析

无创阻抗法心搏出量测定 无创心功能监测 动态血压监测

心电监护

心输出量测定

肺动脉压和右心房压力监测 动脉内压力监测

周围静脉压测定

指脉氧监测

心脏电生理诊疗

心脏电复律术

心脏电除颤术

心包穿刺术

直肠肛门诊疗

直肠镜检查

肛门镜检查

肛门指检消化系统其他诊疗

腹腔穿刺术

腹腔穿刺术(放腹水治疗) 腹水直接回输治疗

肝穿刺术

经皮肝穿刺门静脉插管术

经皮穿刺肝肿物特殊治疗

胆道镜检查 腹腔镜检查

膈下脓肿穿刺引流术

肝囊肿硬化剂注射治疗 经胆道镜瘘管取石术

经胆道镜胆道结石取出术 经皮经肝胆道镜取石术

泌尿系统

肾穿刺术

肾封闭术

肾周脓肿引流术

经皮肾盂镜检查

经皮肾盂镜取石术

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

经膀胱镜输尿管插管术

经皮输尿管内管置入术

经输尿管镜肿瘤切除术

经膀胱镜输尿管扩张术

经输尿管镜输尿管扩张术 经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

经膀胱镜输尿管支架置入术 经输尿管镜支架置入术

输尿管支架管冲洗

膀胱注射 膀胱灌注

膀胱区封闭

膀胱穿刺造瘘术

膀胱镜尿道镜检查

经膀胱镜尿道镜特殊治疗 尿道狭窄扩张术

体外冲击波碎石

男性生殖系统

小儿包茎气囊导管扩张术 嵌顿包茎手法复位术

夜间阴茎胀大试验

阴茎超声血流图检查

阴茎勃起神经检查

睾丸或阴茎海绵体活检术 阴茎赘生物电灼/冷冻术 阴茎海绵体灌流治疗术

B超引导下前列腺活检术 前列腺针吸细胞学活检术 前列腺按摩 前列腺注射

鞘膜积液穿刺抽液术

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含新生儿诊疗)

女性生殖系统及孕产诊疗 外阴活检术

阴道镜检查

电子阴道镜检查

阴道填塞

阴道灌洗上药

后穹窿穿刺术

宫颈活检术

宫颈注射

宫颈扩张术

宫颈内口探查术

子宫托治疗

子宫内膜活检术

子宫直肠凹封闭术 子宫输卵管通液术

子宫内翻复位术

宫腔吸片

宫腔粘连分离术

腹腔穿刺插管盆腔滴注术 输卵管绝育术

宫内节育器放置术

刮宫术

产后刮宫术

葡萄胎刮宫术

人工流产术

畸形子宫等人工流产术加收 药物性引产处置术

肌肉骨骼系统

关节穿刺术

关节腔灌注治疗

持续关节腔冲洗

骨膜封闭术

各种软组织内封闭术 神经根封闭术 周围神经封闭术 神经丛封闭术 鞘内注射

骶管滴注

体被系统

变应原皮内试验

性病检查

性病检查

皮肤活检术

皮肤直接免疫荧光检查 皮肤生理指标系统分析 皮损取材检查

毛雍症检查

天疱疮细胞检查

伍德氏灯检查

斑贴试验

光敏试验

醋酸白试验

电解脱毛治疗

皮肤赘生物电烧治疗 黑光治疗(PUV A治疗) 红光治疗

白癜风皮肤移植术

面部磨削术

面部磨削术

面部磨削术

刮疣治疗

丘疹挤粟治疗

甲癣封包治疗

拔甲治疗

酒渣鼻切割术

药物面膜综合治疗

疱病清疮术

疱液抽取术

皮肤溃疡清创术

皮损内注射

粉刺去除术

鸡眼刮除术

血管瘤硬化剂注射治疗 痣激光治疗

脉冲激光治疗

二氧化碳(CO2)激光治疗 激光脱毛术

激光除皱术

氦氖(He-Ne)激光照射治疗 YAG激光治疗

腋臭激光治疗

液氮冷冻治疗

麻醉

局部浸润麻醉 神经阻滞麻醉 椎管内麻醉

基础麻醉

全身麻醉

支气管内麻醉 术后镇痛

侧脑室连续镇痛 硬膜外连续镇痛

椎管内药物治疗

心肺复苏术

气管插管术

特殊方法气管插管术 控制性降压

急危病人麻醉

各系统手术神经系统手术

颅骨和脑手术

头皮肿物切除术

颅骨骨瘤切除术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脓肿切开引流术

颅内硬膜外血肿引流术

脑脓肿穿刺引流术

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

开放性颅脑损伤清除术(含静脉窦破裂手术)

颅骨凹陷骨折复位术

去颅骨骨瓣减压术

颅骨修补术

颅骨钻孔探查术(两孔以下)

颅骨钻孔探查术(两孔以上)

经颅眶肿瘤切除术

经颅内镜活检术

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术

颅内多发血肿清除术(外伤,同一部位) 颅内多发血肿清除术(外伤,非同一部位)

颅内血肿清除术(外伤)

开颅内减压术 颅内压监护传感器置放术

侧脑室分流术

脑室钻孔伴脑室引流术

颅内蛛网膜囊肿分流术或切除术

幕上浅部病变切除术

大静脉窦旁脑膜瘤切除+血管窦重建术

幕上深部病变切除术

第四脑室肿瘤切除术

经颅内镜脑室肿瘤切除术

桥小脑角肿瘤切除术

脑皮质切除术

小脑半球病变切除术

鞍区占位病变切除术

垂体瘤切除术

颅底肿瘤切除术

经颅内镜第三脑室底造瘘术

经脑室镜胶样囊肿切除术

脑囊虫摘除术

经颅内镜脑内囊肿造口术

经颅内镜脑内异物摘除术

经颅内镜脑室脉络丛烧灼术 终板造瘘术

脑脊液漏修补术

脑脊膜膨出修补术 环枕畸形减压术 颅缝骨化症整形术 颅缝再造术

内分泌系统手术

甲状旁腺腺瘤切除术

甲状旁腺大部切除术

甲状旁腺移植术

甲状旁腺细胞移植术

甲状旁腺癌根治术

甲状腺穿刺活检术

甲状腺部分切除术

甲状腺次全切除术

甲状腺全切术

甲状腺癌根治术

甲状腺癌扩大根治术

甲状腺癌根治术联合胸骨劈开上纵隔清扫术

甲状腺细胞移植术 甲状舌管瘘切除术

胎儿甲状腺移植术

喉返神经探查术

胸腺切除术

胸腺移值术

胸腺细胞移植术

肾上腺切除术

经腹腔镜肾上腺切除术

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切除术

恶性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微囊化牛肾上腺嗜铬细胞(BCC)移植术

肾上腺移植术

眼部手术

眼睑手术

眼睑肿物切除术

眼睑结膜裂伤缝合术

内眦韧带断裂修复术 上睑下垂矫正术

睑下垂矫正联合眦整形术 睑退缩矫正术

睑内翻矫正术

睑外翻矫正术

睑裂缝合术

游离植皮睑成形术

内眦赘皮矫治术

重睑成形术 激光重睑整形术 双行睫矫正术

眼袋整形术

内外眦成形术

睑凹陷畸形矫正术 睑缘粘连术

泪器手术

泪阜部肿瘤单纯切除术 泪小点外翻矫正术

泪小管吻合术

泪囊摘除术

睑部泪腺摘除术 泪囊结膜囊吻合术 鼻腔泪囊吻合术 鼻泪道再通术

泪道成

耳部手术

外耳手术

耳道异物取出术(深部) 耳道异物取出术(浅部)

耳息肉摘除术

耳前瘘管切除术

耳前瘘管感染切开引流术 外耳道良性肿物切除术 外耳道肿物活检术

外耳道疖脓肿切开引

中耳手术

鼓膜置管术

鼓膜切开术

鼻、口、咽部手术 鼻部手术

鼻外伤清创缝合术 鼻骨骨折整复术 鼻部分缺损修复术 鼻腔异物取出术 下鼻甲部分切除术 中鼻甲部分切除术 鼻前庭囊肿切除术

鼻息肉摘除术

鼻中隔矫正术

鼻中隔血肿切开引流术 隆鼻术

隆鼻术后继发畸形矫正

口腔颌面一般手术

乳牙拔除术

前牙拔除术

前磨牙拔除术

磨牙拔除术

复杂牙拔除术

阻生牙拔除术

拔牙创面搔刮术

牙再植术

牙槽骨修整术

唇颊沟加深术

修复前软组织成型术 阻生智齿龈瓣整形术 牙槽突骨折结扎固定术 根端囊肿摘除术 根尖切除术

根尖搔刮术

牙龈切除术

牙冠延长术

截根术

分根术

半牙切除术

引导性牙周组织再生术 松动牙根管内固定术 口腔成形手术

系带成形术

口腔创伤手术

口腔颌面软组织清创术

呼吸系统手术

喉及气管手术

环甲膜穿刺术

环甲膜切开术

气管切开术 肺和支气管手术

肺内异物摘除术

经胸腔镜肺内异物摘除术 肺癌根治术

肺段切除术

肺减容手术

肺楔形切除术

经胸腔镜肺楔形切除术 肺叶切除术 袖状肺叶切除术

全肺切除术

肺大泡切除修补术

经胸腔镜肺大泡切除修补术 胸膜肺全切除术

肺修补术

经胸腔镜肺修补术

肺包虫病内囊摘除术

胸壁、胸膜、纵隔、横隔手术 开胸探查术

经胸腔镜开胸探查术

开胸止血术

经胸腔镜开胸止血术

肋骨骨髓病灶清除术

肋骨切除术

肋软骨取骨术

胸壁结核病灶清除术

胸廓成形术

胸骨牵引术

胸壁外伤扩创术

胸壁肿瘤切除术

胸壁缺损修复术

胸廓畸形矫正术

小儿鸡胸矫正术

胸内异物清除术

经胸腔镜胸内异物清除术

胸腔闭式引流术

脓胸大网膜填充术 胸膜剥脱术

经胸腔镜胸膜剥脱术

脓胸引流清除术

经胸腔镜脓胸引流清除术 胸膜活检术

经胸腔镜胸膜活检术

胸膜粘连烙断术

经胸腔镜胸膜粘连烙断术 纵隔感染清创引流术

纵隔肿瘤切除术

纵隔气肿切开减压术

膈肌修补术

膈肌折叠术

膈肌肿瘤切除术

膈神经麻痹术

先天性膈疝修补术

先天性膈疝修补术

先天性食管裂孔疝修补术 食管裂孔疝修补术

消化系统手术 食管手术

颈侧切开食道异物取出术

食管破裂修补术

食管瘘清创术

食管良性肿物切除术

先天性食管囊肿切除术

食管憩室切除术

食管狭窄切除吻合术

食管闭锁造瘘术

食管癌根治术

颈段食管癌切除术+结肠代食管 食管癌根治术+结肠代食管术 颈段食管切除术

食管胃吻合口狭窄切开成形术

食管横断吻合术

食管胃短路捷径手术

游离空肠代食管术

贲门痉挛(失弛缓症)肌层切开术

经胸腔镜贲门痉挛(失弛缓症)肌层切开术

贲门癌切除术

贲门癌扩大根治

胃手术

胃肠切开取异物

胃出血切开缝扎止血术

经腹腔镜胃出血切开缝扎止血术 近端胃大部切除术

远端胃大部切除术

胃癌根治术

经腹腔镜胃癌根治术

胃癌扩大根治术

胃癌姑息切除术 全胃切除术

胃肠造瘘术

经内镜胃造瘘术

胃扭转复位术

胃肠穿孔修补术

经腹腔镜胃肠穿孔修补术 胃冠状静脉栓塞术

胃迷走神经切断术

幽门成形术

经腹腔镜幽门成形术 肠手术(不含直肠)

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 十二指肠成形术

壶腹部肿瘤局部切除术 肠扭转、肠套叠复位术 肠切除术

经腹腔镜肠切除术

肠粘连松解术

经腹腔镜肠粘连松解术 肠倒置术

小肠移植术

肠造瘘还纳术

肠瘘切除术

肠排列术(固定术) 肠储存袋成形术

乙状结肠悬吊术

经腹腔镜乙状结肠悬吊术

结肠造瘘(Colostomy)术

全结肠切除全结肠吻合术

先天性巨结肠切除术

经腹腔镜先天性巨结肠切除术 结肠癌根治术

经腹腔镜结肠癌根治术

结肠癌扩大根治术

阑尾切除术

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直肠肛门手术

直肠出血缝扎术

直肠良性肿物切除术

经内镜直肠良性肿物激光或套扎、电凝术

直肠狭窄扩张术

直肠后间隙切开术

直肠前壁切除缝合术

直肠肛门假性憩室切除术

直肠肛门周围脓肿切开排脓术

经骶尾部直肠癌切除术

经腹会阴直肠癌根治术(Miles手术)

经腹腔镜经腹会阴直肠癌根治术(Miles 手术)

经腹直肠癌根治术(Dixon手术)

经腹腔镜经腹直肠癌根治术(Dixon手术)

直肠癌根治术

直肠癌扩大根治术

直肠脱垂悬吊术 经肛门直肠脱垂手术

耻骨直肠肌松解术

直肠粘膜环切术

肛管缺损修补术

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

低位肛瘘切除术

高位肛瘘切除术

混合痔嵌顿手法松解回纳术

内痔环切术

肛门内括约肌侧切术

肛门成形术

腹会阴肛门成形术

尾路肛门成形术

会阴肛门成形术

会阴成形直肠前庭瘘修补术

肛管皮肤移植术

开腹排粪石术

直肠癌术后复发盆腔脏器切除术

肝脏手术

肝损伤清创修补术

肝损伤清创修补术

经腹腔镜肝损伤清创修补术 开腹肝活检术

经腹腔镜肝脓肿引流术

肝包虫内囊摘除术

经腹腔镜肝包虫内囊摘除术 经腹腔镜肝囊肿切除术 肝内病灶清除术

肝癌切除术

开腹肝动脉化疗泵置放术 开腹肝部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开腹肝部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开腹肝部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开腹肝动脉栓塞术

开腹肝管栓塞术

肝左外叶切除术

半肝切除术

肝三叶切除术

肝部分切除术

移植肝切除术+再移植术 器官联合移植术

肝内胆管U形管引流术 肝内异物取出术

肝实质切开取石术

肝血管瘤包膜外剥脱术 肝血管瘤缝扎术

开腹门静脉栓塞术

胆道手术

胆囊肠吻合术

经腹腔镜胆囊肠吻合术

胆囊切除术

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胆囊造瘘术

经腹腔镜胆囊造瘘术

肝胆总管切开取石+空肠Roux-y吻合术

肝门部胆管病变切除术

肝动脉结扎术

胆管修补成形术

胆总管囊肿外引流术

先天性胆总管囊肿切除胆道成形术 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

经腹腔镜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

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取石冲洗

经腹腔镜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取石冲洗

经十二指肠奥狄氏括约肌切开成形术 经内镜奥狄氏括约肌切开取石(ECT) 经内镜奥狄氏括约肌切开胰管取石术 开腹经胆道镜取石术

先天胆道闭锁肝空肠Roux-y成形术(即葛西氏术)

胰腺手术

胰腺穿刺术

胰腺修补术

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胰腺囊肿外引流术

经腹腔镜胰腺囊肿外引流术

胰管切开取石术

胰十二指肠切除术(Whipple手术) 全胰腺切除术 环状胰腺十二指肠侧侧吻合术 胰管空肠吻合术

胰腺假性囊肿内引流术

胰腺假性囊肿切除术

胰腺移植术

胰腺周围神经切除术

其他腹部手术

腹股沟疝修补术

经腹腔镜腹股沟疝修补术 嵌顿疝复位修补术

充填式无张力疝修补术 脐疝修补术

腹壁切口疝修补术

会阴疝修补术

脐瘘切除术+修补术

剖腹探查术

开腹腹腔内脓肿引流术 腹腔包虫摘除术

腹腔窦道扩创术

腹腔内肿物切除术 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腹腔恶性肿瘤特殊治疗

经直肠盆腔脓肿切开引流术 腹壁肿瘤切除术(5cm以下) 腹壁肿瘤切除术(5cm以上) 腹壁整形术

脐整形术

先天性脐膨出修补术

先天性腹壁裂修补术

腹壁缺损修复术

门静脉切开取栓术

腹水转流术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汇编

蒲城县中医医院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技术管理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组织管理 1、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赵养田 副组长:种应征周亚娣 成员:张东平赵文革郭新奎唐振江王全平关华芳周红菊韩亚玲孙国锋师雅益雷髙民

王智民刘雪云刘德明刘红 2、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专家组 组长:种应征 副组长:周亚娣 成员:张东平赵文革郭新奎唐振江王全平关华芳周红菊韩亚玲孙国锋师雅益雷髙民王智民 刘雪云刘德明刘红 3、承办机构 由质控科负责实施。 (二)技术准入 1、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 为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使临床工作有创新、有发展,特制订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制度。 ⑴定义:我院未开展过的,属国际、国内、省内前沿的医疗技术项目。 ⑵审批部门:医疗技术准入管理专家组、医疗技术准入管理领导小组。 ⑶审批程序: ①申请科室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登记表,包括本次审批项目的国内外进展、院内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具备的条件、医疗风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阜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准入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 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案,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如未取得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同见习期管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医疗技术准入及监督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及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新技术、新业务的管理,鼓励各临床、医技科室开展新技术、新业务,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前景且在我院尚未开展和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业务。 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必备条件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2、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全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4、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目,一律不准进入。 三、新技术、新业务的准入程序 1.申报者应具有主治医师或相当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院临床、医技、护理人员,须认真书写《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

经本科讨论审核,科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医务科。 2.医务科对《新技术、新业务申请书》进行审核合格后,报请医院医疗委员会审核评估,经充分论证并同意准入后,报请医院审批。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报院长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由财务科负责向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医保报销与否,由县医保中心上报上级医保部门审批。 4.经医院医疗委员会认定,医务科备案后,申请科室即可按申报项目开展工作,各有关科室应积极协助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 四、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 包括新技术、新业务的来源,国内开展本项目的现状,开展的目的、内容、方法、质量指标,保障条件及经费,预期结果与效益等。 五、督查措施 1、新技术、新业务经审批后必须按计划实施,凡增加或撤销项目须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医务科每半年对开展的新项目例行检查一次,项目负责人每半年向医务科书面报告新项目的实施情况。 3.对不能按期完成的新项目,项目申请人须向学术委员会详细说明原因。学术委员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申请人提出质疑批评或处罚意见。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3)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开展的,国内外比较成熟的诊疗技术项目,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包括:侵入性、非侵入性操作,检查、手术、治疗方式、药物等。 二、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备案后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 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的必备条件 (一)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创新性、效益性。 (三)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合格证,并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禁止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四)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一律禁止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五)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人员有相关的学习经验,有些技术需要上岗证明或资格证书。 四、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一)立项:每年初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负责人认真填写《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申请表》,经科室讨论科主任审核签章后报医务科。 (二)论证:每项新技术、新项目应在《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申请表》中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医务科对符合新技术新项目开展原则的项目论证备案。 -1- 1、立项依据(技术原理、国内外应用和准入情况) 2、申请科室开展该项技术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开展该项技术的必要性、新技术应用方案、学科人员及设施、设备条件)。 3、技术临床应用效果评价。 4、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需在我院执业机构许可证批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不符合新技术开展原则的项目,临床不得开展。 五、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批流程 (一)医务科对科室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新技术准入制度

新技术准入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3、探索性新技术: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4、限制性新技术: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新技术。 5、一般性新技术: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 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6、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7、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向医院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8、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9、新技术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10、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 11、新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2、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13、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14、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6、开展一般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申报,医务科组织专家论证,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17、开展限制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申请资料,医务部审核该申请符合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后,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同意,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18、开展探索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同意后,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19、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技术档案,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20、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由医务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恢复临床试用或者应用。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院办~院办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院办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1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院办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院办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1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

医疗新技术准入制度

新技术、新业务 管 理 考 " 核 制 度 \

新技术、新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的开发和应用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 是医院增强综合实力和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医院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我院临床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业务。 二、新技术、新业务的分级 对开展的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一)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内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 (二)省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内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三)院级具有省内先进水平,在本市及本院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一)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二)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三)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审批制度 、 一、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是指各医疗、医技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须通过调研、论证及审批的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审批制度。 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必备条件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产品注册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医疗仪器开展新项目,一律拒绝进入。 (四)拟开展的新项目所使用的药品须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许可证》,并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备查;使用资质证件不齐的药品开展新项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度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医院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新技术包括下列具体项目 1、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2、使用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3、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6、组织、器官移植技术项目; 7、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项目。 (七)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学术委员会审核和集体评估。 1、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学术委员会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务科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组织审核,医务科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2、申请开展一般诊疗技术必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①项目申请书;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国内外相关技术资料集检索报告; ④具体设施方案;

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三穗县中医医院新技术、新业务 准入管理制度 新技术、新业务管理考核制度 新技术、新业务在临床的开发和应用是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 是医院增强综合实力和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增强医院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为了规我院临床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管理,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一、新技术、新业务的概念 凡是近年来在国外医学领域具有发展趋势的新项目(即通过新手段取得的新成果 )本院尚未开展过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临床医疗、护理新手段,称为新技术、新业务。二、新技术、新业务的分级 对开展的新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分为国家级、省级、院级。 (一)国家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国医学领域里尚未开展的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二)省级具有国先进水平的新成果,在省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三)院级具有省先进水平,在本市及本院尚未开展的新项目和尚未使用的医疗、护理新业务。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一)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二)限制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三)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审批制度 一、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是指各医疗、医技科室在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前须通过调研、论证及审批的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审批制度。 二、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的必备条件 (一)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开展的新项目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所使用的医疗仪器须有《医疗仪器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仪器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技术授权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授权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的有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的医疗技术准入授权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范围:本制度是指医院开展的一类医疗技术的授权以及已获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二类、三类技术的授权。 二、授权准入与审批流程: 1、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开展医疗技术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授权与再授权,医务科和护理部分别负责对申请医疗技术准入的医(技)师和护理人员进行审核与日常监管。 2、授权准入条件:凡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持有相应资质上岗证的各类技术(如《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质量管理规范》、《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我院医护人员需取得相应的准入资质后方可独立开展该技术,并符合卫生部、卫生厅颁布的相应管理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未规定的其他准入要求应为在我院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理人员,以及有相应毕业学历和职称的检验、药剂、康复、病理、放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3、授权时间:每两年对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技术权限审核,审核时间为次年10月;每年10月对新分配职工及新聘职称职工的医疗技术进行授权审批。

4、具体审批流程: 手术/操作级别的授权:开展手术/操作的医师、护理人员→填写《手术/操作级别授权申请表》(一式2份)进行申请→科室质量与安全小组制定本科室考评标准,并对申请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填写评估意见后交医务科或护理部→医务科/护理部审核后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授予各操作人员相应的手术/操作级别→反馈回相应的科室并在医务科/护理部建档留存。 重症医学科、放疗室、病理科等特殊科室医技人员的授权:申请者填写相应的专科权限申请表(一式2份),科室质量与安全小组制定本科室考评标准,并对申请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填写评估意见后交医务科→医务科审核后填写初步审核意见并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授予各操作人员相应的技术级别→反馈回相应的科室并在医务科建档留存。 处方权的授权:取得相应《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且注册执业地点在我院的临床医师→填写《市医院普通处方权审批表》,经科室考核、填写审批意见后交医务科医务科审批后授予相应的处方号并开通医生工作站权限→开展相应的临床诊疗工作。 具有处方权并获得《麻醉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的临床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麻醉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肿瘤科等特殊科室为住院医师即可),填写《医院毒麻处方权审批表》,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审核及准入制度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审核及准入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制度,凡本院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一)医疗与医技 1、医疗 医疗人员有《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全科医师应持有《全科医师证》,方可申请处方权,提交申请由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并备案。有处方权者方可单独值班进行相应的诊疗服务。 无《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或《全科医师证》资格证者、执业助理医师在我院无权申请处方权、不得单独值班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医师申请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必须有《精、麻药品处方权考试合格证》,个人提出申请经科主任、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有医务科授予精、麻醉药品处方权并备案。 2、医技 医师:有《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方可单独值班,进行相应的诊疗服务。 无以上资格证者不得单独值班,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其书写的检查报告单必须在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后方可发放。 技师:必须拥有相关资格证。 医务科负责医疗与医技资格审核及管理 (二)护理 护理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无以上证书者不得单独值班必须在上级护师指导下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护理部负责护士资质审核及管理工作。

(三)药房: 有药士及以上资格证者方可独立开展工作,精、麻药调剂权限者必须有《精、麻药品处方权考试合格证》。 中、西药管理科负责药房、药库人员资质审核及管理工作。 (四)外聘医护人员: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分管院长共同审核身份证、毕业证、《医师执业证》或《护士执业证》、《资格证》并由相关部门保留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处方权等执业权利。 二、新调入无相关执业和(或)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届毕业生、实习生、进修医师无处方权、不得单独值班、必须在上级医(护)师指导下从事临床医疗工作。 6.重症医学科医师资格准入与授权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症医学科管理,规范各项操作,提高救治急危重症的能力,按照《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要求,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独立上岗准入条件 1、通过执业医师考试并注册; 2、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内、外、妇、儿、骨转科均不少于2个月; 3、参加山东省组织的“重症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合格; 4、正确熟练操作科室内各类仪器设备; 5、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等必须掌握的急救技能操作熟练,并通过医务科考核; 二、准入申请与授权 1、现有重症医学科医师填写《兖州市中医医院重症医学科医师执业资格准入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医务科; 2、医务科负责审核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组织技能和理论的考

医院医疗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

德庆县人民医院医疗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强各科室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预防医疗事故发生,我院依据2009年卫生部颁布并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德庆县人民医院医疗技术人员资质准入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人员实行资质准入管理。 第一条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分别负责对第三类、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人员资质准入进行审核,同时本院医教科对相应人员进行资质准入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审核。

第三条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我院医教科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及人员准入实施严格管理。 第四条我院依法将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第一类医疗技术。 第五条独立从事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人员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学历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四证齐全,具备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放射人员上岗证; 3、具有3年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通过本院理论与技术考核; 5、1年内不超过2起严重差错或1起医疗事故; 6、手术分级准入参照本院《手术分级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独立从事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人员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2、学历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四证齐全,具备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放射人员上岗证; 3、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4、经省级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5、1年内不超过2起严重差错或1起医疗事故。 医教科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为加速医院发展,提咼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制度。 一、新技术项目包括: 1、使用新试剂的诊断项目; 2、使用二、三类医疗技术器械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3、创伤性诊断和治疗项目; 4、生物基因诊断和治疗项目; 5、使用产生高能射线设备的诊断和治疗项目; 6、其它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新项目。 二、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三级准入管理。 1、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2、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具体目录见省卫生厅《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 3、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 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卫生部审批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具体目录见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1、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具有 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本院职工,其认真填写《邯郸市中心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申报表》(附件1),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科。 2、在《申报表》中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基本情况; (2)、临床应用意义、适应症和禁忌症; (3)、详细介绍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对有效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测。 (4)、技术路线: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5)、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技术力量、人力配备和设施等和各种支撑条件; (6)、详细阐述可预见的风险评估以及应对风险的处理预案。 3、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需的医疗仪器、药品等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各种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审批流程: 1、首先医务科对科室递交《邯郸市中心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申报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报新技术、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诊疗操作常规; (2)、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是否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安全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3)、参加的人员资质和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开展需要; (4)、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所使用的医疗仪器和药品资质证件是否齐全。 2、医务科审核合格项目,委托医疗技术伦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听取该项目负责人和科室答辩后,将专家讨论意见记录在《邯郸市中心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审批表》(附件2),并上报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3、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医务科负责对二、三类新技术项目按程序进行卫生局、卫生厅、卫生部审批备案。审批后新技术项目通知科室可以按计划具体实施。 4、对于各科室所提出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申请,无论批准与否,医务科均于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度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一、凡引进本中心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二、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4、中心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5、中心由医务科牵头成立中心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要业务骨干成员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

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6、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中心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科审核和集体评估。 6.1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教科申请,在本中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范围外的,由医务科向市卫生局申报。 6.2 申请开展探索使用、限制使用技术必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6.2.1 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等) 以及医疗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6.2.2 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的技术条件、设备条件、项目负责医师资质证明以及技术人员情况; 6.2.3 拟开展新技术项目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6.2.4 拟开展探索使用技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6.2.5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二、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管理制度。 三、新医疗技术分为以下三类 1、探索使用技术,指医疗机构引进或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度使用技术(高难、高新技术),指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医疗技术。 3、一般诊疗技术,指除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度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具体是指在国内已开展且基本成熟或完全成熟的医疗技术。 四、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

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五、医院由医务处牵头成立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度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度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六、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管理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表”交医务处审核和集体评估。 1、科室新开展一般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表”向医务处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务处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

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组织: 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新技术的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科室拟开展新技术的初审及新技术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医务部具体负责新技术的申报登记及新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的动态管理。 二、新技术准入管理: (一)医疗新技术准入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二)新技术准入必备条件: 1、拟开展新技术应符合相应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3、拟开展新技术的主要人员为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专业人员;

4、有与开展该项新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 5、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 6、新技术承担科室及主要人员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7、有拟开展新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8、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新技术准入审批流程: 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需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的基础上,经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讨论同意后,填写《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 1、拟开展新技术属一类技术的,科室填写“申请表”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医务部备案。 2、拟开展新技术属二类技术的,由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进行初步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医务部。医务部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专家评审。医务部协助相关科室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拟开展新技术属三类技术,按照卫生部《第三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及审核流程》进行申报。 (四)所需提交材料:开展二类、三类医疗技术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2017年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 (2017年修订) 一、新技术、新项目的定义 本制度中的新技术、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第一、二类,且与临床诊疗过程有关的、具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二、新技术、新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项目。 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计委批准后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 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国家卫计委审批后才能开展的技术项目。 三、新技术新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1. 申报条件 (1)申报者必须是我院中级职称以上在职工作人员。 (2)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合作申报。 2. 申报、遴选和审批程序: (1)各学科自行组织申报;申请者可在医院OA办公系统

《***医院开展新诊疗技术、项目申报书》(附件2),按照申报书填写要求填写。 (2)各科室主任组织本学科有关人员对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者的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价,科主任签字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医疗质量管理科。 (3)医疗质量管理科对各学科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涉及到医疗安全的新技术、新项目上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及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进一步遴选。 (4)经伦理委员会及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医疗质量管理科对申请的新技术、新项目是否通过,予以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四、新技术、新项目的实施及跟踪考核 1.新技术、新项目在获得医院批准后方准予实施。 2.获得准入的新技术、新项目要在所申请的周期内实施,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我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3.新技术、新项目自准入通过日起一年为一个结题周期,在实施过程中半年进行阶段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阶段工作总结》(附件3);在新技术、新项目结题时,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结题工作总结》(附件4),并交医疗质量管理科备案。 4.新技术、新项目实施周期内如果发生了技术性医疗不良事件,责任科室应及时向医疗质量管理科汇报,由医疗质量管理科组织讨论后参照《医院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附件5)相关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优质】资料

附件1 菏泽市中医医院 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管理制度 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 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 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 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 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 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 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 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 二、护理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1、严格按照《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护理部负责本院护士注册管理工作,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2、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及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均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3、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4、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护士条例》有关规定。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对新进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办理首次注册或变更执业注册后,方能独立执业。调入科室根据其实际业务能力试用1至3个月,经科室考试、考核确定能胜任本科室业务工作的,由科室出具意见后报护理部备案。 6、注册护士在特殊护理岗位工作必须经过相应岗位技能培训方可上岗。 三、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 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2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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