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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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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信业,增值税,汇总纳税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财税﹝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7-10

【实施时间】201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青岛市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岛市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移动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联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电信股份公司)。

二、自2014年6月1日起,青岛移动公司、青岛联通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1)提供的电信服务,按照《办法》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三、青岛移动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青岛联通公司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为3%。今后,将根据以上企业经营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四、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各区(市)分公司暂不就地预征增值税,由市级公司按月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税款。

五、为方便用户结算,青岛电信集团公司、青岛电信股份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以统一使用青岛电信股份公司的冠名发票。

六、青岛市电信企业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

知》(青国税函[2014]12号)规定办理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

七、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填写、确认《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

附件:

1.青岛市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附件: 附件1-2.doc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差额扣除备案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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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标 签】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 【来 源】  1、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问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是否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即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优惠办法计算,其余收入合并缴税。 2、一部分单位在外地有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人的工资由青岛公司发放,并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是保险和公积金由办事处所在地缴纳,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时,社平工资是按照青岛标准还是办事处所在地标准? 答:单位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并从当地招人。这部分工作人员居住在当地,其住房情况以及保险水平应遵从当地标准。因此,计算这部分人的经济补偿金时,社平工资按照办事处所在地标准计算。 3、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劳动者获得的补偿金,比照《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执行。 4、个人当月取得工资和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低于减除费用标准,在计算一次性奖金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4.01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对2012年市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办好的十件实事加强督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2年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青岛生源2012年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就业求职补贴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财政与各区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补贴发放程序 (一)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提供青岛生源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青岛生源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信息。市教育局负责审核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高校及技工院校毕业生生源信息,并汇总2012年全市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汇总人员信息,于2012年7月底前将市级补贴资金的80%预拨至各区市,各区市配足配套资金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发放,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申请领取。发放结束后,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对市级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三)高等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技工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有关要求 发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毕业生的关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毕业生资格,切实做好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发放及时、准确、无误。 全市发放毕业生就业求职补贴工作要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区市将发放完成情况填写《2012年青岛生源毕业生一次性就业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2012年1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处备案。市人力资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数字证书申请表(青岛国税CA)

编号: 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 请如实填写本表,*为必填项,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至CA机构或其设立的注册机构审核I. 证书办理类型 *证书业务类型: 初次办理 证书更新信息变更丢失补办 损坏补办 密码解锁 证书吊销 *证书有效期: 1年其他 证书应用信息:应用归属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应用系统名称:网上无纸化办税系统 II. 申请单位资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电话:单位传真: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手机:经办人电子邮箱: *经办人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三证合一用户: 证件1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非三证合一用户: 证件2 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其他批准成立证照号码)证件3 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4 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号:

CA机构电子认证服务协议 数字证书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包含数字证书使用者身份信息和公开密钥的电子文件。 CA机构(CA机构具体名称以申请表证明受理印章为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用户提供数字证书相关的电子认证服务。 本协议中的用户指数字证书持有人以及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实体。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CA机构和用户就数字证书的申请和使用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申请 1.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CA机构或其设立的注册 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CA机构签发证书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责任。 2.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作为证书业务受理单位和服务支持单位,负责用户的信息录入、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工作。 用户在申请数字证书时应遵照注册机构的规程办理手续。 3.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应完全遵守CA机构安全操作流程进行用户身份审核和证书制作。 4.CA机构积极响应各注册机构发出的证书申请请求,及时为通过审核的用户签发证书。如果由于设备或网络故障而导 致签发数字证书错误、延迟、中断或者无法签发,CA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用户在获得数字证书时应及时验证此证书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证书。 第二条使用 1.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用于网络上的用户身份标识、数字签名验证及密钥分配,各应用系统可根据需要对其用途进 行定义,但不包括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用途。 2.用户应确保其应用系统能为数字证书提供安全的应用环境,若因网络、主机、操作系统或其他软硬件环境等存在安 全漏洞,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及相关后果,CA机构不承担责任。 3.用户应当妥善保管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保管不善导致数字证书 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用户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数字证书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数字证书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上交易和网 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5.数字证书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承担。 6、CA机构承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由CA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不会被伪造、篡改。如果发生数字证书被篡改、伪造, 经确认确属CA机构责任,CA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更新 1.数字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受理之日起计算。若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到期后,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必须在数字 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向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提出数字证书更新请求。否则,证书到期将自动失效,CA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2.因技术需要,CA机构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数字证书。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CA机构设立的 注册机构更新证书。若用户逾期没有更新证书,因此而产生的相关后果应当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四条吊销 1.如遇数字证书私钥泄露丢失、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用户应当立即 到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申请吊销证书。吊销手续遵循各注册机构的规定。CA机构在接到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数字证书。用户应当承担在证书吊销之前所有因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责任。 2.如果用户主体资格灭失(如企业注销等),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数字证书,向注册机构请求吊销用户 证书。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数字证书在吊销前所有使用数字证书而造成的相关后果。 3.对于下列情形之一,CA机构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证书: 用户申请证书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证书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证书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其他 1.CA机构不对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证书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2.本协议条款可由CA机构随时更新,CA机构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通知和公布,更新后的协议一旦公布即替代原来的协 议条款。用户如果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CA机构设立的注册机构提出吊销证书的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本协议与CA机构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共同构成关于数字证书的完整协议。 4.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若用户与CA机构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双方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CA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5.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协议的约束,本协 议即时生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青岛国税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含计税工资问题)

青岛国税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52、装饰、装璜费的税务处理 问: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何处理? 答:对商业性营业用房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如房屋所有权属于纳税人的,其初次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一律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后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如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纳税人,其发生的装饰、装璜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或在使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50、问: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 41、厂区绿化费问题 问:厂区绿化购置的树木、草坪、是否可在当年—次性进费用税前扣除?如需作为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有金额上的标准吗?按什么期限计提折旧? 答:企业的帐务处理中一般将这部分支出作为绿化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收上无特别规定,应同意其作为当期费用扣除。 37、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问:内资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已计入总收入征税,请问与该试运行收入相关的费用应当资本化在以后年度分期扣除还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答: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 36、2006年计税工资计算例题 问:甲企业2006年计提和发放工资薪金200万元,已按规定计提三项费用(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2006年核准计税人数100人,下半年核准计税人数110人,2006年1-6月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7-12月计税工资标准为1600元,企业如何进行申报?答:1.先按照96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计算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得出本期纳税调增额。 (1)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本期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限额=100×960×12=1152000元 本期税前扣除工会经费限额=1152000×2%=23040元 (此题设定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如果工会经费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按照本行数据将没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本期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限额=1152000×14%=161280元本期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152000×2.5%=28800元 (此题设定已实际使用;如果有未实际使用的情况应先在本行反映,同时应做其他纳税调增处理,反映在附表四37行项下) (2)本期纳税调增额 工资薪金纳税调增额=2000000-1152000=848000元 工会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23040=16960元 职工福利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14%-161280=118720元 职工教育经费纳税调增额=2000000×2.5%- 28800=21200元 以上调增额在本表第11行反映,同时在附表四1-4行3列反映。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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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差旅住宿费标准,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市直机关,限额标准 【颁布单位】青岛市财政局 【文 号】青财行[2015]22号 【发文日期】2015-11-30 【实施时间】201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差旅费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行[2015]497 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现就《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号)中的住宿费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城市省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副市级、正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其他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对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详见附件1。 三、调整我市“二区四市”(即:黄岛区、城阳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下同) 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2。 四、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财政部将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统一公布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执行中应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青岛啤酒税务分析

税务分析(期末作业) 班级:09工程管理姓名:吴林学号:0901******** 公司名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600 数据来源: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原因:该部分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税务优惠(国发【2007】39号) 2.计算一共缴纳了多少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 538,776,594 应交消费税: 180,420,850 应交增值税: 29,117,597 应交营业税: 18,275,637 合计: 766,590,678 代扣代缴所得税: 12,686,892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052,402 应交教育费附加: 6,420,056 其他: 32,865,941 合计: 65,025,291 总计: 831,615,969

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1,399,255,887 营业税: 6,146,388 城市维护建设税: 175,392,741 教育费附加: 82,213,689 其他: 124,665 总计: 1,663,133,370 (注:以上数据直接从年报中读取) 3.所有税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是多少?并分析税收负担情况及原因。(1)公司税负率=当年支付的税费总额/主营业务收入 =831615969/19614145234*100%=4.23% (2)该公司的税收负担比较轻。 原因:在《公共经济评论》(2008年第六期)中的文章《我国税收负担轻重之实证辨析》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我国的的食品饮料类的实业公司的税负率主要保持在6%-8%之间,青岛啤酒公司4.23%的税负率在该行业中已经属于低税负率的公司。因此,该公司的税负率还是比较轻的。 4.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收益如何?有没有被人为的控制?所得税有没有影响 收益? (1)、公司每股净资产=净资产/股票总数 =9603112032/1350982795*100%=7.11元, 每股净收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股票总数 =1520484350/1350982795*100%=1.1255元。 (2)、公司股票没有被人为地控制。 理由:①在年报中有详细的数据显示该公司在2010年的各项费用利润和收益,各项收益和利润能够有效地计算,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的环比增长速度分别为14.48%【(9603112032-8388299362)/8388299362*100%=14.48%】和21.64%【(1520484350-1250008932)/1250008932*100%=21.64%】,从以上数据中计算出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与每股净收益与年报中的数据相吻合。 ②在其年报中所附属的审计报告是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且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为无保留意见的结果,充分说明该公司股票的正常性。因此该公司的股票没有被认为的控制。(3)所得税对收益有影响。 所得税的增加导致收益的减少,企业应交所得税为221,380,547元,按照该公司股票总数1350982795计算,直接导致了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净收益减少了0.164元(221,380,547/1350982795=0.164)。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

青岛市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 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费医疗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5.06.07 【实施日期】1985.06.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改革 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7日)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卫生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公费医疗是党和政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健康的一项福利制度,自实行以来,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由于公费医疗管理上还存在一些弊病,浪费现象严重,近几年

来公费医疗经费大幅度超支,不仅影响了广大干部职工的防病治病,而且增加了财政上的困难。因此,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重要性,教育干部职工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福利待遇,自觉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和医疗单位,要在更好地保障干部职工防病治病和合理使用公费医疗经费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认真实行责任制,尽快改变管理松驰、医疗经费连年超支的状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经费医疗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望各单位积极提出建议,并将这次改革和加强经费医疗管理的情况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 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多年来,我市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对广大干部职工防病治病,提高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公费医疗经费超支过多,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超支二十七万三千元,人均开支三十六元二角九分;一九八0年超支五十一万七千元,人均开支四十元一角;一九八一年超支七十三万元,人均开支四十四元八角七分;一九八二年超支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 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青文发[2006]89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6.05.10 【实施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发改委、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青文发[2006]89号2006年5月10日) 为完善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文化服务,切实保障群众的文化权益,逐步解决社区文化设施不足、文化需求与文化供给之间的矛盾,现就我市社区文化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社区居民基本文化权益、提升社区居民文明程度为目标,通过置换、改建、扩建等方式,充分利用城市文化资源,逐步完善社区文化服务的功能,提高社区文化服务水平,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建设

和谐社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方便居民、合理布局。整合市内四区现有社区文化服务设施为基础,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对社区文化活动场所的要求为依据,以方便社区居民就近接受文化培训、参与文化活动为目的,对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市内社区文化场所进行改扩建。 (二)政策配套、相互衔接。社区文化中心用房、建设标准、财政补助等政策要配套完善,相互衔接,促进社区文化服务设施健康发展。 (三)填平补齐、先建后补。市内四区社区文化中心要按照《青岛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房屋、设备、人员、业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建设,经考核验收达标者,市财政给予补助投资。 (四)科学评估,加强管理。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办法、补助标准和补助方法由事权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制定,力求方法

青岛国税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网页办税操作说明 目录 一、用户登录 (2) (一)普通用户 (2) (二)CA用户 (6) (三)其它登录信息、帮助及下载 (10) 二、网页申报 (12) (一)基本信息更新 (12) (二)填写申报表 (14) (三)进行纳税申报 (20) (四)导出申报 (24) (五)申报结果查询 (25) (六)历史申报明细查询 (28) (七)查询历史认证信息(只适用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31(八)CA用户申报查询 (33) (九)银行扣税功能 (34) 三、出口退税 (35) (一)写邮件 (36) (二)未读邮件 (37) (三)已读邮件 (39) (四)审核进度 (39) (五)我的资料 (41) (六)我的地址簿 (41) 四、网页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42) (一)网页申报开通问题: (42) (二)登录问题 (42)

(三)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更新问题: (43) (四)申报表的填写、打印、查询等问题: (43) (五)证书问题解答 (45) (六)申报问题 (46) (七)其它问题 (48) 五、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03): (48)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新增报表 (48)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 (53) (三)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 (54) (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维护费用抵减清单 (55) 六、网页申报新增功能介绍(2012-12): (57) (一)新增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校验 (57) (二)删除申报表 (57) (三)修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申报校验关系59 (四)增加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进项税额计算表 (60) (五)导出申报表(EXCEL文件) (64) (六)提供申报情况短信提醒功能 (65) (七)调整网页申报打印格式 (66) (八)新增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网上申报 (66) 一、用户登录 (一)普通用户 1、使用网页方式申报功能,必须使用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6.0或以上版本进行操作,Internet Explorer浏览器版本过低,或使用其他种类的浏览器(如Firefox)都可能会影响到您的使用,请确认您的浏览器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进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地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4024405.html,。如图1-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

中华考试网教育培训界的翘楚! 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通知》可知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将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会计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注意事项 (一)考生请注意身份证有效期。报名及考试期间,考生所持身份证必须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一般为: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有关事项将于2019年4月11日前在青岛市财政局官网的“会计管理”栏目、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山东会计信息网公布,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考试结束后,请留存准考证信息,以便查询考试分数时使用。 (三)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答卷的雷同情况进行排查。确认为雷同卷的,将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证书发放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的发放、领取等管理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事宜请关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的“人事考试”栏目。财政部门不提供单科合格成绩单。 2019年青岛市初级会计师考试考点地址及路线图,考前冲刺试题、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可登录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频道查看,及时踩点才能万无一失哟~还有初级会计师历年真题,考前押题,考前冲刺包等你领取~ 初级会计师临考速成套餐,中华考试网初级会计师网校课程采取双轨模式:直播+录播双轨模式教学方式,随时随地放心备考,不限时间、地点、IP、次数的限制,与前命题单位老师零距离接触互动。聘请有多年实际教学经验的教授,博士级导师授课,直击考试重点,绝不浪费您的一分一秒。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青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例(老会计人的经验) 从举报线索入手,青岛市胶南国税局查实一家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事实,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万元。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抓捕归案,并移交司法机关。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一定不要购买虚开的发票,否则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疑点 纺织公司用农产品发票抵税 记者从青岛胶南市国税局了解到,日前该局在发票专项整治过程中,根据举报线索,对取得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发票抵扣税款的20多户企业逐一核实和排查,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发票抵扣税款,自己又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虚开。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胶南市国税局稽查局的税务人员介绍说。这位税务人员表示,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途广泛,但一些不法分子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买卖和抵扣税款来谋取私利。 事实 全部涉案金额高达5000余万元 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8日~2014年7月21日期间,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税额358.64万元。“该公司基本属于‘空壳公司’,所开发票全部是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福建、贵州、厦门、深圳、黑龙江五地的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按不同比例收取开票费。”税务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局已经向十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 除了虚开发票之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还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51份,其中5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9万元,税额8.5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其余46份全部为伪造的税务机关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电子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系统是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由纳税人利用计算机以拨号或专线等方式连接全球互联网(Internet)办理纳税申报、涉税事务等税收业务,税务机关据此征收并扣缴税款的综合信息处理系统。网上报税系统的运用进一步强化计算机应用技术在税收业务中的依托作用,更好地贯彻了方便纳税人,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的办税宗旨,同时为税务部门撤并办税机构,进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本系统作为实际应用是税务机关实现“政府上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远程申报系统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报税工作效率,加强税企之间信息沟通。申报流程:连接互联网:利用ADSL 宽带(一线通)、普通宽带、电话拨号连接等上网方式连接互联网(Internet)。打开网站:启动浏览器IE(Internet Explorer),即双击电脑桌面上的图标。然后在打开的新页面上方地址栏中输入远程申报网站网址:敲击“回车”键后,通过网络就可以连接到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的登录页面。- 5 - 登录网站:在综合业务平台左侧“网上报税”栏目中填写用户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到报税主页面,进行报表填写。填写申报表:登录进入本系统后,在屏幕左侧会动态显示“本月应申报税种”、“尚未提交的报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申报栏。在“本月应申报税种”栏中,用户可以看到当月应该申报的税种报表,用户直接点击其中所列的报表名称即可进行申报表填写,完成填写的报表会自动从“本月应申报税种”栏目中消失,并且出现在“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在“待办事务”、“其他税费申报”等栏目中分别包括用户需要办理的涉税事务信息和其它税费报表,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 6 - 具体操作方法(以营业税为例):1、单击主页面中左侧的“本月应申报报表”中“营业税” 的税种名称,在右侧就会出现此税种的报表。进入后,开始录入数据。2、选择您需要申报的“计税项目”,接着依此填写“本期项目收入”等数据。当用户的“计税项目”多于填写页面中的数目时(页面中默认有三个计税项目),单击“增加一行”,在新增加的行中继续录入数据。 3、当所有数据填写完毕后,单击“保存”按钮,系统将根据用户填写的数据自动计算出税金,这时画面上出现“税收通用缴款书”代表您的报表已保存成功。注:其它报表的填写流程与此类同,这里不再详述,具体操作可参看网站中“使用指南”版块里的相关说明。提交或删除已填写报表:填写完所有报表数据后,点击主页面左侧动态信息栏中的“尚未提交的报表”栏目中显示的报表名称,进入到提交页面。在此用户可以看到已经填写保存完毕,但还尚未进行提交申报的报表。查验报表是否正确,通过点击明细栏中的“查看”链接,可以清楚察看所填写报表的具体信息,如日期、类型、金额等。如果您在提交数据之前发现所填写的报表有误,请先在错误的报表前面的小方框中单击鼠标打上“√”标记,然后点击“删除选中的数据”按钮,将错误报表删除,并重新填写。如果报表正确,请先在前面打上“√”标记,然后点击“提交- 7 - 选中的数据”,将报表从网上提交给地税局。然后进入到“数据查询”中查询您的报表是否提交成功。提交完报表1 分钟后在“数据查询”中的“税票信息查询”查询银行扣款反馈信息,如果提示转账成功便可到开户行领取税票。注:如果您所申报的报表是零申报,需进入到“数据查询” 中查询您的申报是否成功即可,无需查询税票信息。查询申报数据:查询报表请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再单击“申报数据查询”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此月份申报的报表结果,包括未提交和提交成功的报表。注:如果用户要查询当月报表内容时,无需修改日期直接点击“申报数据查询”即可。查询划款信息:查询税票转账信息与查询报表操作基本相同,请先点击主页面导航栏中的“数据查询”,打开数据查询界面。在“按申报的月份查询”中选择所要查询的月份,单击“税票信息查询” 按钮,系统将会显示用户设定的月份中报表的税票转账信息。注:零申报的税、费没有税票信息;如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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