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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自治章程

新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主任助理1名,委员9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臵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位)对社区居委会成员满意率低于60%或社区居民代表三分之二投不满意票的社区居委会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罢免。

第四章社区干部管理

第十条社区干部是社区居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工作,努力为社区居民服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执行社区自治章程;

(二)认真学习政治和科学文化,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作风,尊重社区居民,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深入社区居民调查,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情况和居民的意见;

(五)办事公道正派,及时帮助居民解决困难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六)协助社区内的居民解决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矛盾和纠纷,必要时,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加强对社区内物业小区工作的监督;

(七)及时将政府下达的有关通知或社区事务管理事项告知居民;

(八)积极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民主选举权。凡年满18周岁,常住人口在本社区和居民一年以上的已办理暂住户口的居民都有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的除外;

(二)民主决策权。社区重大事务在实施前,社区居民有权向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民主管理权。社区居民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提出意见,并要求社区居委会将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有关事项及时公布和解释说明;

(四)民主监督权。社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或社区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不负责任的有关人员有权向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甚至区办事处举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和社区成员单位义务:

(一)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自觉遵守社区自治章程;

(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

(三)自觉参与社区服务的自愿者组织,服从社区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完成好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弘扬正义和正气,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五)爱护公共设施和维护公共卫生,自觉维护梯道的畅通和公共环境以及小区绿化的清洁;

(六)社区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社区开展资源共享活动,协助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单位设施的开放和管理。

第六章社区秩序

第十三条严禁在社区制假、贩卖商品或物品;不准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贩毒、吸毒;禁止赌博行为;严禁组织卖淫和嫖娼和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第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财骗物,禁止在公共地方从事或组织他人进行迷信活动,禁止在社区内进行丧事葬礼活动。

第十五条严禁乱拉电线、水管或搭建其他有危害他人的雨蓬、铁架,禁止占用公共楼道或天顶堆放个人杂物。

第十六条遵守户口管理,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要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要求租用者办理暂住有关手续。

第七章社会团体的管理

第十七条本社区依法成立的老年人协会或内部成立的社

区志愿者组织、文艺组织,要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服从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开展活动前呈报社区组织批准,严禁以组织名义为个人或企业乱拉赞助、传销产品,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章社区风尚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十九条不准随意在楼上抛掷垃圾或杂物,严禁向窗外或楼下泼水或架设滴水管;禁止在居民休息期间从事装修或有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楼外延伸的衣架或晒衣钩,必须相对固定,阳台高台种养花草要保证固定安全,不得随意摆放。

第二十一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做到尊老爱幼、赡老扶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人人争当文明好家庭。

第九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时,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协助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并及时发放到居民,同时积极协助居民恢复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其子女上学困难的,在义务教育阶段,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向政府申请减免学杂费。社区出现临时困难家庭的,社区居委会应协助其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

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和伤残退伍军人进行慰问,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属下的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社区居民议事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区议行分设管理制度、社区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社区治安管理制度等各项自治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区(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00 年月日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以及省市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或区办事处)的指导。 第二章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

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副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主任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政府或区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每季开一次汇报会,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党组织根据社区工作情况和居民的反映意见,可随时召集社区居委成员开会研究落实。 (二)居务公开制度。社区事务、财务以及社区居委会成员职责分工和办公时间都要向社区居民公开,并设置公示栏。社区居委会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应佩戴工作证上岗,文明服务。 (三)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成员单位)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社区居民(成员单位)的监督。 (四)考核罢免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全体社区居民(单位)和社区成员单位代表会议的考核评议。社区居民(成员单

社区·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11年3月5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1年6 月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自治机关 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经济建设 第五章财政金融 第六章社会事业 第七章民族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宽城满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河北省辖区内满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自治机关驻宽城镇。

第三条自治县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逐 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民族团结、人民富裕的 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八条自治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帮助,享受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 关政策给予的扶持。 第九条自治县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实行依法治县。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 义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开放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用”。 (四)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展共建活动。 (五)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活动。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如何制定公司章程 在公司自治空间拓展的同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公司成立和运作中日益显现。新《公司法》有很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赋予公司章程极大的灵活性,章程可以约定红利分配比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表决权行使方式;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约定公司分配方式等等,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作章程不再是枯燥的“填空题”,而成为一项极具艺术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考虑周全,才能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首先了解一下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的记载内容,即公司章程需要在那些方面进行规定,即章程记载的对象,但不涉及对象本身记载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必须记入,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定记载事项,是指公司章程在拟定过程中依法必须要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没有记载入法定事项,意味着公司的章程记载存在瑕疵。任意记载事项自然是指非法律明文规定,公司根据公司法的倡导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事项。 下面,我们以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就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简要阐述。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

凌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凌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省市区关于社区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 要求,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区、街道的指导。 第二章 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的分布情况建立,开展党的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团结组织党(总)支部成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七条 社区居委会设书记1名,主任1名,委员5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书记全面主持,主任、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书记不在位或空缺期间,可由社区党组织指定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可以招聘专职社区工作者但需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报区办事处批准。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管理制度-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社区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九、搞好居民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遵老爱幼,帮困扶贫、团结互助,开展“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十一、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社区的日常事务。

居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成立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 三、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协调居务公开工作,确保居务公开达到管理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群众满意的“五规范一满意”效果;(2)经常分析研究居务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居务公开的多样性、针对性、时效性;(3)负责规范居务公开、民主决策、财务收支审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等工作程序;(4)指导、督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5)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完善居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3)收集群众对社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疏导解释工作;(4)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2009-11-01 22:05:38)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B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配套练习】 1.按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 A.国务院秘书局B.国家体育总局

2020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2020 年最新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律师版】 风险告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共同出资,设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 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一: 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治,进一步规范社区组织,加强社区民主政治建设,创建社会治安稳定,环境整洁优美,生活方便舒适,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本社区以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条本章程根据社会及我社区发展状况适时进行修改,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本章程一经通过,社区范围内的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及驻社区单位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社区自治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根据本社区实际,居民会议采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形式。 第六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依法选举产生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3、听取并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并决定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

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 5、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居民代表的职责: 1、参加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本小组居民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代表居民对社区自治事务进行讨论决定。 2、及时向本小组居民传达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3、及时向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本小组居民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社区居民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委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和社区居民无权更改,本全体社区居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是本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地区办事处的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居民自治。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由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权力: 1、在政府指导下,有权依法组织居民决定社区内部事务。 2、有权依法协助政府部门办理涉及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 3、有权组织社区居民、单位对地区办事处和基层职能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以及由此而来的自治 功能缺位从我们对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社区居委会对政府存在着全方位的依赖,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重,社区居委会工作还不能自主开展。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厚,政府的“腿”的角色始终没有摆脱,领导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自主性和内动力不足,必然带来居委会自治功能的缺位。 首先,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中,街道直接决定或干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任工作的情况总计占到84%;居委会固定的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100%是由政府(街道)划拨;社区居委会具有的物质资源来源中有84%由政府(街道)提供。另外,在被调查的居委会中,居委会指出其社区居委会内部规章制度64%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或是居委会根据政府(街道)的行政要求制定的;76%的社区居委会其工作计划主要根据政府(街道)布置的任务或提出的要求制定;80%的社区居委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街道)负责; 96%的社区居委会指出居委会的评估标准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 在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方式上主要采取户代表制,与直接选举方式相比较,在社会基层民主实现程度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产生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过程中,街道推荐比例过大,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民主决策方面,决策主体的确定缺乏规范的程序;决策内容上,执行性决策所占比例较大;决策方式上,直接召开居民会议的居民代表面还应扩大;一种科学民主的社区决策的制度与程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民主管理方面,社区居委会受到政府(街道)全方位的领导和控制,不能自主开展工作。居委会处在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履行组织职责的两难选择之中,在选择100%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居委会工作重心和社区居民意愿发生错位,造成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满意度低,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低;在对社区内公共事务管理方面还需要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建章立制,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在政府委托社区协管事务中,“权责明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主监督方面,居务公开的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居务公开在形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评估工作也存在流于形式、缺少实际效果,没有对居委会工作合理奖惩、激励效果不强和增加居委会工作负担的问题。 2.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居民参与不足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主要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管理以及公益活动的过程和行为。居民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内在动力,其参与的规模、程序和制度化水平将直接关系到社区发展的整体变迁和目标管理;居民参与率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9-16 执行日期:1989-9-16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三江侗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三江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侗族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境内还聚居着汉族、苗族、壮族、瑶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古宜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团结、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内的遵守和执行。自治机关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本县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遇有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相抵触的,按《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报上级国家机关备案;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从实际出发,制定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林业,加强工业建设,扩大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七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全县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民族政策的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努

社区自制章程

浦东社区自制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社区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区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区、街指导和社区党委的领导下,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的监督下,在社区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成员的行为规范,每个社区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四条:社区组织机构包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章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社区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成员代表、社区单位和外来人口的代表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协商议事委员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居民小组或社区单位中补选产生。 第八条:社区成员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

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社区成员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其中社区成员代表可以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撤换和补选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罢免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 4、监督权。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对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社区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社区成员有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社区成员还是社区单位、社区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报送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给与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九条:社区成员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成员的义务。应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社区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社区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社区成员进行宣传教育,并积

居委会自治章程(范本)

********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参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全体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的行为规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居委会工作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社区居委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居委会在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不断增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成立以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组长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定期研究、部署、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应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在社区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在社区内形成一种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谐、少生优生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社区居民申领有关证件、证照需社区居委会加具意见或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时,社区居委会依法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外生育未处理完毕或未履行章程义务的除外)。

第三章居民权利 第七条社区居民有权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有权了解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权监督社区居委会职员依法办事。 第八条社区居民有权选择参加街道婚育学校举办的不同类别层次的学习班,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九条本社区户籍的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当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有单位的居民,其保健费由单位负责发放;无业人员和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保健费由本社区居委发放,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由街道办事处一次性奖励每人50元(一般在年终10月份左右发放)。保健费的申请、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户籍在本辖区,本家庭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只生育(含收养、包养)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小学接受义务教育,每户每月可领取20元补助金,直至独生女小学毕业;其独生女在市内公办中学就读初中,每户每月可领取35元补助金,直至其独生女初中毕业。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免费向社区居民提供国家统一调拨的避孕药具,并提供节育手术的随访服务。无业人员、领取了《失业证》的下岗职工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可报销一定数额的手术费(具体数额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符合政策生育子女后,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方属我街道户籍的,可享受区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3000元。对落实绝育措施机构和节育奖的申请和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育龄夫妻采取绝育措施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十二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享受2次免费孕情检查,每两年享受1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什么区别 (2009-11-01 22:05:38)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本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自治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内容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重点法条5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第六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配套练习】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下列哪些机关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某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答案】 BcD 【解析】根据《立法法》第66条规定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而其常委会根本不是民族自治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重点法条6规章的制定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七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参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新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规定的介绍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和保证,是公司各相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也是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务和司法机关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一梳理,以便更好的认识和理解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中,共有64个条文中出现了“公司章程”,其中11个条文中出现两次,即“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共出现75次。这些条文中,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有的是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的规定,有的是对公司章程授权规定。下面分别介绍之。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总纲性规定 共1条,即公司法第11条。该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二、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应载明事项等的规定 共19个条文,包括第23、25、30、31、34、61、66、74、77、82、87、91、93、97、98、104、182、193、195条。 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应制定公司章程,第25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公司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事项。 三、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等的规定 共14个条文,包括第16、20、22、28、53、59、75、84、94、105、113、148、149、150、153条。 如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四、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授权的规定。 共30个条文。这些规定又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司法未作规定,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法仅规定的一个范围,授权公司章程具体规定;第二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在此之外还可另外规定;第三类是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同时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优于公司法的规定。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提要: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涉及全体居民(成员)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自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区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区民主自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加强社区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决策、议事和监督的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社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社区监督委员会对社区的日常事务进行协商监督。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企业(含合资、私营、个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实行社区民主自治,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第二章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实施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成员)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六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2、选举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成员。 3、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4、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履行其服务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及时反馈。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1、宣传贯彻落实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及各项决定、决议 和任务: 2、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维护社区成员正当利益。 3、自觉维护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动员教育社区居民认真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在社区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社区居民分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九条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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