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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通过一定的机构对公共权利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公共权利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本文对我国研究行政问责制研究情况做一综述。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而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据笔者在仅万方和中国知网数据库中查询,自2005年以来,仅与行政问责相关的期刊就有247篇,其中核心期刊要文也多达15篇。现将行政问责制研究做一个综述。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概况:

由于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成果丰硕,出处甚多,笔者无能将所有出版刊物统计出。在笔者所查获的247篇期刊中,出版时间统计如下表:

综观行政问责制研究的文章,其内容涉及面较广,主要有以下方面: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对策,完善途径,存在的问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内外行政问责的对比等等多个方面。

二、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

在众多的研究文献中,描述这个问题的就占了大多数。大多指出了我国先行的行政问责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有:问责主体缺乏法定明确性,异体问责相对薄弱;问责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强制力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行政法学教学参考书目(完整版)

行政法学教学参考书目 石佑启推荐 1、方世荣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6、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7、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8、杨解君著:《行政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9、杨解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10、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第二版 12、姜明安著:《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林莉红著:《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 15、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17、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8、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87年版 19、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0、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1、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2、 [日]和田英夫著:《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23、 [日]室井力著:《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4、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5、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6、 [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等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27、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8、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9、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的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0、薛刚凌主编:《国家赔偿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1、杨解君、温晋锋著:《行政救济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2、马怀德著:《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33、王万华著:《行政程序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4、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5、方世荣著:《论行政相对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36、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7、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8、李娟著:《行政法控权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9、石佑启著:《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换式转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0、关保英著:《行政法模式转换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1、宋公德著:《行政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 时间:2009-10-28 11:47来源: 作者: 点击:412次行政法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内容提要】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十个热点问题是平衡论、行政法基本原则、公法问题、软法问题、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公众参与机制、行政性ADR 、行政执法研究和案例行政法的发展。总结分析这十个问题希望对行政法学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行政行政法行政权力公民权利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en hot topics in 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se are the balance theory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law soft law the enact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Law amendment mechanism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administrative ADR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ase administrative law development. Through summarizes these ten questions people can grasp the dir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Which can guide administrative jurisprudence research to the depth development.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law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Civil Rights 一、行政法基本理论之平衡论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法的整个理论体系建构传统的行政法都以行政权为核心来建构理论体系。罗豪才教授等学者将行政法理论基础划分为三个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浅议行政法学的探究

浅议行政法学的探究 一、行政法学研究的反思 (1)行政法学研究内容的严重失衡。表现在: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的失衡;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的失衡;行政法学研究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失衡等。(2)行政法学研究课题的简单重复,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不利于行政法学新领域的开拓和理论研究原创性的提高。(3)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回顾我国行政法学三十年来的研究历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比较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实际行动上,往往表现为“粘贴—复制研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也使得行政法治问题面临理论与实践的困惑。 二、问题的对策 诚如所见,行政法学的诞生与研究以有百年历史,某一阶段的研究长久持续发展之后,必须将重心转向另一领域才是研究的历久弥新之道。因此,长期出现这样的问题,这是极不应该的,因为,无论是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过程,其效用的检验与发展都在于社会,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很难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同样,脱离社会的行政法学研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研究。将行政法的研究置于社会之中,抽离于以往的“研究—研究(理论)—研究”的一叶障目的恶性怪圈,而把研究的重心回归于社会,形成“研究—社会(实践)—研究”的新型研究模式,这才是行政法学研究永葆生命力的研究途径、研究选择。既然问题的对策在于社会,下面有必要对其进行简要分析:“社会”概念的界定。这里,有必要对本文的“社会”这一概念作出分析与界定。什么是社会?大体上人们有四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将社会作为一个抽象的词汇,泛指整个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二是将社会理解为一种社会制度,即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三是将社会理解为某一区域性的社会,从区域的角度理解社会。四是将社会理解为特定的群体,从正式组织结构的角度理解。然而,本文中的社会概念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社会学认为,社会是由特定范围内的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的特征有:(1)社会以文化为纽带。文化是人类社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制研究中心主编:《宪政与行 政法治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宪政与行政监察法治评论》按北京大学学理北京师范大学研 究中心教授、博士生罗豪才先生担任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两 届会长。2003年8月10日至12日在宁夏召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 研究会2003选聘年年会进行了理事会换届在工作中,泰苏老师坚持卸 去研究会会长一职,后经新一届研究会及其领导机构一致推举,身兼 了研究会的名誉会长。在盛况空前的西宁年会开幕式上,罗老师发表 文章了重要讲话。这篇讲话系统地总结了发展行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 政法学我国的成绩和经验,马小平分析展望了未来一个时期内我国行 政管理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和研究重点,并对行政法学者 和行政法制工作者提出了殷切期望。现经罗老师授意,特由《宪政与 行政监察法治评论》创刊号前言发表这篇讲话,以飨读者。 行政监察行政法学界一年一度的盛会,今天在银川隆重召开了。 这次会议,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的第三次年会。本次大会,上承改 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学研究稳步发展的势头,十五下启二十一世纪行政 法学研究的新局面,对于总结十多年历练来的发展战略经验,凝聚力量,在新的世纪里推进行政法学研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 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我们将完成三个诸多方面的任务:第一个 是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会换届,第二个是讨论准备分会以研究会名义 向立法机关提交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是讨论国务院法制办 委托起草的《推动国务院全面推进简政放权实施方案(专家建议稿)》。 过去的十多年里,在中国法学会党组的领导下才之下,在大家的 共同努力下,我们行政法学研究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自觉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述说要求,顺应中国先进文 化的发展方向,努力服务于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

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透视

转型中的行政法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学 研究透视 世纪初年,负笈燕园,习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而尤重后者。按姜明安教授语,九十年代以来乃是行政法学“深入发展和学术流派逐步形成阶段”。1余生也晚,无缘亲历其时之风云际会,然心向往之。或曰,“什么是你的贡献?”2.窃以为一己之贡献实难离巨人之肩膀,而欲有所贡献者尤需知巨人肩膀之海拔,否则坐井观天尚洋洋自得,徒贻笑大方。后进不敢妄称有所贡献,仅试图挖掘已有思想之深度,以为自省。如此工程,尤费心思时日,尝自思力有不逮,幸有师长以为后盾,遂勉力为之。虽然,此处见解,乃个人陋见,非为流派张目,故而疏漏不当之责,亦由著者一力承担,并恳请大家指正,不胜感激。 引言 经历了三十年的“史前阶段”,3至1978年,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恢复与发展,中国行政法学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尔后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反思与积淀,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市场化、民主法治化和国际化趋势向纵深发展,4行政法学研究也摆脱了童年的微弱,步入发育迅速的少年,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到世纪之末,仅行政法学教科书就有三百余种,年均发表论文几近改革开放至八十年代末论文总和,5且每一主要领域几乎都有不止一本专著问世。与以往相比,

行政法学研究的方法和视角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区际交流和国际交流增加,有关行政法学研究的网站、刊物以及研究中心等也纷纷创立。而且还形成了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为主导的学术共同体。行政法从昔日的默默无人闻,到今日的广为天下知,成为受到公共话语持续关注的主题,行政法学研究起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而中国近来行政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亦功不可没。可以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是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黄金时期,在社会转型最终完成并趋于稳定之前,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仍将呈现上升态势,而且还将被中国宪法学盛世的到来而裹挟向前。以宪法和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显学。6 毕业论文 对行政法学研究的系统回顾,始于九十年代初期,其时学术界总结自共和国成立以来至九十年代凡四十余年的研究成果,为二十世纪最后十年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智识累积。7尔后,适逢中国行政法制发展最为迅速,对智识支持要求也最为急迫的时刻,行政法学界被推向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前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其间,学术界形成一惯例,每年对前一年行政法学研究总体状况进行总结评述,从而便于了解学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平台。8此外,由于时处历史转折关头,学界还回顾行政法学研究所走过的历程,总结当前学术研究所达到的高度,展望二十一世纪行政法学的发展,可谓上承历史,下启新世纪。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行政法学自考汇总

行政法学 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 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2.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相对人参与的原则: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5.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6.特别行政法: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规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7.公定力: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 种法律效力 8.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9.参与型行政,亦称互动型行政,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与私人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和对话行政的程序和制度 10.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和移转 1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12.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13.行政监督检查:又称行政调查,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的监督行政行为 14.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 为 15.转移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移送下级人民法院 16.行政合法法原则: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7.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18.行政强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民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采取紧急、即时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 为的总称 19.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应承担的义务 20.必要的共同诉讼: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 诉讼 2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22.一般授权立法:国家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3.执行罚:行政主体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强制方法 24.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5.司法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26.行政优益权: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的行使职权等以法律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优益条件的资格 27.间接强制执行措施:行政主体不通过自己的直接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通过间接手段达到上述目的的行政强 制行为 28.行政处分: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29.司法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30.行政机构: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它是为行政机关服务,对外不能以自己名义发布决定和命令,其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归 属其所属行政机关 31.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32.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来和其他活动之前,事先制定规划,并制定实现该计划所需的各项活动 33.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被管理对象发生争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活动 34.中止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中途停止诉讼后可再恢复的 35.行政性公司:以公司的构成要件而成立,从事经济活动,同时又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组织 36.招标:行政机关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参加行政许可的投标,并根据结果作出决定的行为 37.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38.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等,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39.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0.行政相对人:称行政相对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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