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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指涉及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归属的纠纷问题。这类纠纷的成因主要

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征地与林木伐果面积不一致:由于政府拆迁、征地等行为导致林地的变更,往往涉及到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当拆迁、征地补偿与实际林木伐果面积不一致时,就会引

发纠纷。

2. 林木及林地权属证明不明确: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归属往往需要通过相关的权属

证明来确认,由于林木及林地的证明手续繁琐,或因历史原因导致证明缺失,就会造成权

属不明确的情况,进而引发权属纠纷。

3. 侵占、非法占用林木及林地:由于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等原因,一些人或组织非

法侵占或占用他人的林木及林地,当被侵权方要求维权时,就容易引发纠纷。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林木林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相关

的证明手续和程序,规范权属确认程序,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林木及林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占用、侵占的打击力度,保障权属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 提高证明手续的便利化:简化林木及林地所有权的证明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保

证权属的清晰性和可靠性,减少权属纠纷的发生。

4. 加强宣传与教育:加强对林木及林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宣传与教育,提高相关部

门和公众对于权属问题的认识和意识,增加权属纠纷的警觉性。

5.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解决机制,加强对于权属纠纷

的调解、仲裁和司法审理,保护权属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问题,需要从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证明手

续的便利化、加强宣传与教育、建立纠纷解决机制等多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地预防和解决

权属纠纷,确保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得到有效保护。

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应对措施

农村产生林地、耕地纠纷的原因、特点、危害及应对措施 随着中央对农村、农民、农业“三农”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民对农业生产又掀起了一轮新的热潮,受其影响各类涉地纠纷也大幅度的增加,为有效化解各类土地纠纷问题,临江市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入社会管理,以X镇为载体,从农村林地、耕地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危害等方面入手,寻找有效途径,采取相应的措施,总结出了“三步走”的化解纠纷模式,使土地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一、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三年来,X镇化解林地、耕地纠纷案件46件,其中林木权属确权占15%,耕地纠纷占20%,林地纠纷占25%,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占20%,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占25%。 二、林地、耕地产生纠纷的原因、危害 ㈠产生的原因 1、界限不清 由于农户之间土地相邻,耕种土地时没有明显的地界,往往是以地垅沟、地的宽度或垅数来认定自己承包地的界限,由于多年的耕种,再加上有的地块种的是同一种作物,在重新修整地垅时,容易造成地界变化,难以认清,相互侵占,从而造成了耕地纠纷。 2、林木权属不清 近些年来,由于国家许多惠农政策相继出台,历史遗留的及近些

年来形成的林场与村、村与村林木权属不清的纠纷,大照(村集体林照)套小照(个人林照)的现象集中凸显。 3、自留山扩化合同不规范 在自留山扩化给村民时,由于当时只是签订协议,没有正式的合同或林照,有的人在协议未失效前办理了个人林照,而有的人未进行办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协议早已失效,因此引发纠纷。 4、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 有些农户因外出务工或搬迁,私自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他人耕种。有的根本不签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有的即使签了合同,合同也过于简单,大部分流转没有经过村委会及乡镇经管站备案,后由于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遂引发争议。 5、面积不清 按四至面积测量时,实际测量的数据大于林照数据,导致无法确定持有林照者的实际面积,容易产生纠纷。 6、私自开荒长期占用 村里有自留山林照,在集体林中有荒地,村民开荒自己种地,因庄稼产量太低,村民自行栽树,对自己栽种的树木私自办了林照,造成了纠纷。 7、集体土地流失 上世纪90年代有些村民自家有林照,申请砍伐后,按照《森林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林木砍伐后应由村集体及时收回林地使用权,但当时村集体未按规定收回,个人又栽种树木,并办理了林照,造成

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和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9328519.html, 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和对策 作者:吴德星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8年第13期 在新的形勢下,林场林地对于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促进林业建设的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是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林场林地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部分,林地中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也是地球上比较重要的生态资源,同时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进行生态建设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历史形式下,林场可用林地出现了短缺,同时在对林地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林地纠纷争议现状 1.1林地流失形势比较严峻,存在被大量非法侵占的情况 我国的森林覆盖率人均水平比较低,同时在进行森林管理的过程中也面临一定的压力。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发生的毁林开垦事件和乱占林地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避免该种现象的发生,但是在一些地区乱砍乱伐的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此外,一些地区还存在林权纠纷的情况,造成使用者、所有者之间发生纠纷。一些国有林地被周边村屯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林场正常的经营不能进行。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管理、实现对林地资源的保护,不断促进我国的林地林场资源向着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2应该加强对林地发展情况的调查 如果发生林地被开垦和破坏的事件的话,受到影响的不仅是森林资源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安定的问题。但是,在一些地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进而导致一些毁林事件时常发生,但是毁坏者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出现纠纷事件进行调处的过程中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判处的话,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及时的苗木补植的话,后续怎样处理并且由谁处理就很难判断。 2林地林场纠纷争议的解决对策 2.1依法有效科学调处林地纠纷 为了更好的解决林地林场的纠纷事件,应该做到以下方面: 第一,一旦发生林地林场纠纷事件,从调节程序上面来看,首先应该让当双方进行协商 和调节,应该遵循平等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林木林地权属的协议鉴定。应该依据相关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的权属纠纷是指在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速推进,林木林地的资源价值愈加突显,也使得相关权属纠纷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将从纠纷成因、防范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如何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 一、纠纷成因 1. 土地流转不规范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加深,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一些地方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主体不明确、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加大了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发生概率。 2. 经济利益诱发 由于林木林地的资源价值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采取挖掘、毁林等非法手段,侵占和非法使用他人的林木林地资源,引发了相关的权属纠纷。 3. 属地管辖不明确 由于林木林地资源所在地与不同所有权人所在地跨地域、跨行政区划等问题,导致在权属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属地管辖不明确的情况,加大了矛盾的解决难度。 二、防范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 相关部门应当着力完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流转主体的权责范围和使用权限,严格规范流转手续,明确各方权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 2. 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 完善权属登记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制度,对所有权、使用权等进行明确登记,确保权属关系的及时准确记录,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三、解决对策

1. 加强协商 一旦发生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相关部门可以对当事双 方进行调解,找出问题的症结并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避免纠纷的升级。 2. 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对于林木林地所有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应当提高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端,避免私力争夺,导致更大的纠纷。 3. 健全纠纷处理机制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处理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妥善解决。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问题,要想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健全权属登记和处 理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希 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共同为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贡献力量, 推动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土地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林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林权争议也逐渐呈现出来。林权争议主要指的是,林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林地权益的保障等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凸显,并且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本文将针对林权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林权争议的原因 1.基于历史原因导致的争议 有些林权争议是由于历史上的某些原因导致的,例如原来的村集体林地被占用或者乡镇政府改变林地用途等,导致使用权的变动或者所有权的归属产生争议。 2.林地资源利用的需求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市的扩张,土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可利用的林地资源,因而已造成大量的林权争议。例如群众为了建房、种地、养殖等需求而强制占用林地。 3.林权保护政策不尽完善 因为林地一般是山区、偏远地区,保护管理比较困难,有些林权保护政策往往不够完善,对于有关权益的侵犯难以及时查处和保护,因而导致林权争议。 1.加强林地的保护 强化林地的保护工作,采取各种措施防止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林木和野生动植物。同时,立法规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林地执法力度。 2.明晰林权归属 彻底明确林权归属,厘清林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归属,以消除不必要的争议。实行集体权益与个体权益相结合,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逐步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林地权属制度。 3.加强社会管理 加强社会管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启动一系列教育宣传活动,增强林地资源的社会管理意识,养成自觉保护林地的良好习惯。同时,加强调解、仲裁和司法救济机制建设,加大调解力度,避免林地纠纷上升为诉讼、斗争。 4.完善林业经济体系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是指林地所属权属发生争议的情况。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林地的利用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因此林权争议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林权争议主要源于多种原因,包括土地制度不完善、权力部门不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等。要解决林权争议,需要多方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各方利益,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 1. 土地制度不完善 我国土地制度长期以来存在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城市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分割,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更是复杂。在一些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漏洞,导致了林地的所有权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而相关的土地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使得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难以明确,成为林权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2. 权力部门不作为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林地管理中缺乏有效监管和处置机制,导致了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屡禁不绝。与此一些官员和地方权力部门也可能为了谋取私利而放任林地资源的乱采乱用,这也为林权争议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3. 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林地涉及到土地利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多种利益,而这些利益主体往往具有不同的诉求和意见。林地往往是农民的集体土地,但政府和企业也会为了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而对林地进行利用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及其所引发的矛盾和争议是导致林权争议的直接原因之一。 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针对林权争议的原因,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应当出台更为具体和严格的土地法规,强化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规范,保障各方利益和权益。 2. 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用和滥用林地资源的行为,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林木的林地权益保护与纠纷调解

林木的林地权益保护与纠纷调解保护林木的林地权益是确保生态环境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林地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为了解决这些纠纷,纠正不当侵害,并能够维护林木的正当权益,纠纷调解成为一种重要手段。本文将对林木的林地权益保护与纠纷调解进行探讨。 一、林地权益保护的意义 林地是林木生长和繁衍的生态基础,林木所拥有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首先,保护林木的林地权益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复杂的生态功能。只有保护林地的权益,保持林地的完整性,才能够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运行。其次,保护林木的林地权益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林木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社会经济提供各种各样的资源。保护林木的林地权益,可以保证林木能够健康生长,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再者,保护林木的林地权益有助于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自然景观。林地是珍稀濒危物种栖息繁衍的重要栖息地,也是保存自然景观的重要载体。只有确保林地权益的保护,才能够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空间和自然景观的原始风貌。 二、林地权益保护的实践措施 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和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林地权益的义务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2. 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和保护。建立健全林木资源管理制度,加大对非法砍伐和滥伐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合法林木的保护,维护林木的正当权益。 3. 完善林木所有权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林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明确林木的所有权,并保护林木所有人的权益。 4. 强化监督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加强林木资源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林地权益的行为。 三、林地权益纠纷调解的重要性 尽管采取了多种保护措施,林地权益纠纷仍然难以避免。而只有通过纠纷调解,才能够和谐解决矛盾,避免纠纷扩大化。林地权益纠纷调解的重要性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纠纷调解有助于减少经济和社会成本。通过调解,可以避免进入司法程序,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其次,纠纷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解可以基于双方需求和现实情况,找到一种既满足双方利益又能够和谐解决矛盾的方式。最后,纠纷调解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调解,可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增进合作,提高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水平。 四、林地权益纠纷调解的实践措施 1. 建立专门的纠纷调解机构。在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设置专门的林地权益纠纷调解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林地权益纠纷。

农村山林纠纷成因、特点和调处

农村山林纠纷成因、特点和调处 摘要:随着林改分山到户,相应的林地、林木市场价格也持续攀升,越来越 多的林农在利益促使下而产生纠纷,造成我国的山林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无形给 调处工作增大压力和难度。故分析农村山林纠纷成因及危害,结合农村山林纠纷 特点,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的原则,提出解决农村山林纠纷的调处建议。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建议 林区中山林纠纷现象十分常见,这一问题也被林区高度关注。山林权属确权 工作复杂、艰巨,我国山林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在这些演变环节中因不同工作方 式和其他原因的影响,造成山林界址、权属等各种林权纠纷激增,直接限制了林 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威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隐患。 一、农村山林纠纷成因及危害 (一)历史原因 1.土地改革阶段 土地改革时产生的“土地证”首次详细的完成确权,因其处在解放早期,山 多人少,群众对山林确权工作也漫不经心,关于政府确权的山林界址与面积等资 料未仔细核实,这样便造成没收和分配山林时出现不少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包括:①土改工作疏忽产生了权属未明确的山林;②土改时再次重新划分的山林;③土 地证上记录的“四至”模糊;④土改时未科学规划出山界的“税亩山”[1]。 2.山林折价入社阶段 颁布“高级社章程”后,农民私有山林改变了属性,变成集体所有,如此引 发很多政策方面的问题。①山林折价入社时,缺少正规流程;②没有办理折价而 入社;③集体林从国营林场变成集体所有时没有相关手续[2]。 3.“四固定”阶段

“共产风”使山林所有制方寸大乱。土地从固定使用关系后,成功化解土地 所有制从前的混乱问题。但是,因划片界线模糊,山权林权分离,分配缺乏合理性,而造成纠纷。 4.林业“三定”阶段 执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一些干部在认识与落实“三定”政策方面存在着明 显的区别,明确山林权属界至时出现工作纰漏。一是未对林地从前的有效凭证仔 细检验、报告和记录;二是未实地丈量,界址划分模糊;三是对存在问题的山林 权属界址未及时纠正;四是未系统解决历史问题;五是山林权属界址缺少与之对 应的示意图例;六是相邻界址没有形成定标立界。一部分在室内划界,一部分只 作临时性标记,不存在固定界标,相应增加了认定的难度。有的山林所有证上的 界址为埋石或黄竹,但事实却未发生埋石、栽黄竹事件;部分地物标未实现固定;七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乡村发证,却未送到达承包者手中,这也是林农不清楚山林“四至”的原因,为今后争山纠纷埋下隐患。勘察作业无法真正落实“四至”; 八是档案资料存在缺失,管理无序[3]。 (二)利益驱动 山林纠纷的出现离不开利益驱动。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放宽了农村山林政策,相应林地和林木的价值大增,加上集体林权制度深入推进改革,强化了林农 的商品意识与经济意识,把山林这一生产资料看作是永远用不完的,给予森林资 源最大重视。出于经济利益考量,也为了获取更多森林资源,相继出现非常多的 山林权属争议事件。特别是近年来征占用林地而引起的一系列补偿问题,其与林 农利益密切联系而产生不少纠纷。 (三)经营管理不善 山林纠纷的成因之一是经营管理效率低下。一是一部分单位或个人在经营时 因管理失误引起越界造林或采伐;二是双方合作造林时难以确定造林权属,导致 分成比例模糊不清;三是部分干部个人素质不同,相应对三定政策无法达成统一 认识。

关于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和对策

关于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 和对策 摘要:随着林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林场林地规划和经济管控也受到人们 高度重视。这就应加强新形势下林场林地管理力度,妥善处理林场林地纠纷事件。本文侧重分析林场林地纠纷,了解林场林地常见纠纷事件,之后从林业健康发展 角度出发强化林场林地纠纷破解力度,具体制定合理完善对策,并在准确对策支 持下提升新形势下提升林场林地管理力度,并在破解各项纠纷事件的同时将林业 健康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关键词:新形势;林场林地;纠纷;破解对策 引言 林场林地纠纷主要表现在非法侵占和生态环境破坏这两方面上,这就应在考 虑林场林地规划以及林业现实发展这两方面确定相关对策,保证具体对策的有效 性和针对性,降低林业发展出现各类纠纷事件的可能性,确保林场林地管理与林 业行业良性发展达到相互契合状态。此外,也应根据林场可用林地短缺问题进行 有效处理,及时有效破解林场林地纠纷,借此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标准化参考 依据。 1新形势下林场林地纠纷 1.1非法侵占林场林地 由于我国人均森林覆盖率比较低,在进行林场林地管理时也面临较大的压力。据不完全数据统计,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林场林地非法侵占事件的几率达到60%以上,也就是说林场林地非法侵占现象非常普遍。尽管我国已经根据林业发展制 定了与林场林地保护管理相关的政策,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林场林地 非法入侵现象,造成林场林地权利纠纷事件越来越严重,林场林地使用者和所有 者之间的纠纷事件越来越严重。而且林场林地规划和当地林业发展过程中还面临

着遭受周边村屯侵占的问题,这就会对林场正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林场林地保 护力度下降,林业可持续发展也因为诸多阻碍而出现各项风险问题。 1.2林场林地遭到破坏 林场林地在过度开发开垦过程中会对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效果和周边生态环 境的稳定性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林场林地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也会对使用者和 所有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各项业务工作现实开展水平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林场林 地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在林场林地发生环境恶化和其他风险问题之后,没有遵循 林业发展政策对毁坏者展开惩罚,这就会造成林场林地毁坏者养成放任心理,当 事人执行判处水平下降,林场林地苗木补植以及其他环境整改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林场林地纠纷以及其他问题也可能越来越严重,新形势下林业行业实际发展和现 实管控力度越来越低。 2新形势下林场林地纠纷的破解对策 2.1做好双方协商调解 一旦林场林地出现纠纷事件,就需要林场林地使用者和参与者双方可以在相 互协调状态下做出相应调解,强化平等原则在双方协商调解中的渗透力度,并在 平等合理的状态下对林场林地实际使用情况做好权属划分和协议鉴定工作。当然 也需要在林场林地纠纷破解过程中按照各项法律规章条例确定申领权属证明和相 关协议,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权属证明和相关协议之后赋予其一定法律效力,促 使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场林地纠纷双方进行有效的协商调解,保证林场林地纠纷双 方协商调解的合法性,这对于改善各项风险问题推进林场林地纠纷破解良性开展 显得至关重要。此外,也需要保证林场林地纠纷问题处理的有效性和现实监管力度,更好地解决林场林地纠纷事件,加强林场林地纠纷综合调解效果,这对于彰 显新形势下林场林地纠纷破解的合法性内涵显得至关重要。 2.2维护林场林地权益 对违法占用林场林地的纠纷事件来说,需要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对林场林地违 法侵占事件进行有效补偿,保证林场林地纠纷事件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维

关于堤防林地资源权属纠纷的分解

关于堤防林地资源权属纠纷的分解 堤防护堤护岸林地资源是堤防水土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堤防禁脚林地资源的权属已成为堤防管理部门与地方沿堤村组之间“堤防国有土地与村组集体土地”纠纷的焦点。本文就目前洪东分局堤防林地资源权属纠纷的形成与原因作深入分析,尝试揭示矛盾的发展规律,为正确处理林地权属纠纷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与对策。 一、堤防护堤护岸林地分布基本状况 洪湖东荆河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洪东分局)管辖堤防长91.05公里,途经府场、曹市、峰口、万全、黄家口、大同湖、新滩七个镇(区),属国家二级堤防。根据2003年10月洪湖市林业局核发给洪东分局的《林权证》按堤内外方位统计,现有林地总面积10135亩,其中堤内林4258亩,主要在内禁脚压台上,堤外林5877亩,主要分布在外滩上。根据《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堤防安全管理禁脚地划分标准,按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30-50米的标准计算,约有1千亩林地是在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内的。 二、两起典型的林地权属纠纷案件综述 1、有关林地林权纠纷处理程序的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间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2、两起典型的林地权属纠纷案件解析。例如大同湖某分场一当事人强行侵占芦湾堤外滩防护林案。芦湾堤段外滩属东荆河重点险工险段,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防止风浪对堤防的冲击,东荆河管理部门经地方政府领导同意,在该处栽植150多米宽、近200米长的防浪林带,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2003年洪东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

《××法院分析“涉林”纠纷案件的特点、 原因并提出对策》 当前,受土地利用经济效益好及栽种树木利润高等原因影响,村组涉林行为不规范密切,造成村民之间、村民与村组、乡镇等机关涉林矛盾十分尖锐,涉林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为此,××法院以受理的涉林案件为对象,开展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一、涉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涉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近几年,特别在国家减免农业税后,涉林纠纷案件呈增长态势。××法院202x年受理涉林纠纷案件6起,202x年受理18起,202x年1-4月份已受理15起,其中202x年以来受理涉林纠纷执行案件14起,涉及村民近千人。 2、涉林纠纷案件以涉林地纠纷为主。涉林案件主要分为涉林地和涉林木两种,而又以涉林地为主。涉林纠纷相对集中于道路林地和水利堤坝林地。涉林地纠纷案件主要表现在部分村组林地发包过程中未依法定程序即将土地移交他人使用;林地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村民抢占林地、抢栽林木及阻止他人栽种林木情况严重;部分乡镇由于历史等原因无偿占用村组等集体土地不愿意归还,但村民要求归还,从而引发矛盾等。 3、基本农田植树影响农业生产引发村民之间矛盾。少数农户出外经商或打工,无能力养蚕,又不愿意将桑园转包或交于村集体,就在桑田栽树;少数农户无力种植承包地,又不愿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

人经营,就在承包地里直接栽杨树。在农田中种树违反了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影响了周围农田作物的生长。为此,利害方容易发生纠纷矛盾,甚至发展成暴力性事件。当事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4、电网架设及其他基本建设过程中围绕砍树补偿产生矛盾。供电及其他部门为顺利完成供电设施的架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可能会经过部分村民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堤坝、田埂等,栽种其上的林木必须砍除,供电等部门一般要求村民自行砍除树木,给予其一定的补偿。但在砍树过程中,由于补偿数目或者在操作环节出现问题,纠纷矛盾时常发生。如供电等部门将补偿款统一发放到村级组织,村级组织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发放给村民,村民因而不及时砍树。供电等部门即到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而村民则以未获得土地补偿款为由阻挠执行。 5、学校撤并后原土地及栽种其上的林木成为争夺对象。由于撤并等原因,一些乡级中学、部分农村小学被撤并,被撤并学校土地及栽种于其上的林木成为争夺对象。当前,争夺主体主要为提供耕田用于建校的村组村民、撤销学校的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 二、涉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1、利益驱动。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民利用农田经济效益大大提高。树价不断上涨,栽树的效益好。在利益面前,农民为林地和林权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 2、发包行为不规范。部分村组在发包林地时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如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进行发包时未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

略谈山林纠纷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略谈山林纠纷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作者:刘涛 来源:《现代园艺》2012年第11期 摘要:山林权属纠纷通常被称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即如何占有、使用、管理、处置以及受益权等所发生的争执,属于民事产权纠纷范畴。山林纠纷的发生阻碍了林业发展,影响了边界的安定团结,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山林权属纠纷,已成为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山林纠纷;存在问题;对策措施 1 当前引起山林纠纷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新的山林纠纷时有发生。其形式有国有单位与集体、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国有单位与个人、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等。为进一步做好调处山林纠纷的工作,有必要弄清山林纠纷的成因,以便有针对性地调处。 1.1 历史原因建国后,各地行政区划多次变更,定标划界时有的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造成山林界限不明确,留下后遗症;“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时期,林权证填发混乱、不规范等,造成“一山多证”或“山证漏填”等现象,山权与林权不明晰,从而引发纠纷。 1.2 人为因素一是林权证、协议书或裁决书有关四至范围的表述含糊不清或不准确引发纠纷;二是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界标自然毁损,山界一时难以确定,因越界经营而产生争执。二是一方错把对方山林误认为己有而产生争执。三是一些人以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其它原因为目的,故意毁坏界碑,造成山界难以确定而发生纠纷。四是以种种借口推翻原有协议,或伪造证据、故意侵占他人山林,或拒不执行政府裁决、法院判决而引发纠纷。五是在自留山、责任山签订合同时林权规定不清楚,承包造林分成比例不明确。有的实际上是把集体所有的山林划分到户,由于分配不均,使乡、村、组之间,户与户之间的山林纠纷不断发生。 2 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村组干部对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重视不足一方面,村委会没有充分认识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没有把纠纷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放在讲政治的高度来抓。另一方面,由于山林纠纷牵涉面广,难以调处,一些村组干部存在畏难情绪,对山林纠纷调处工采取退缩回避。没有带头深入调查,亲自过问,认真、及时化解问题。此外,投入不足也影响着调处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级调处经费不足,大多数乡镇对调处工作无资金投入,影响了调处工作的开展。

浅析龙州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

论文: 浅析龙州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存在原因 及应采取的对策 (意见稿) (2011年8月8日) 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即农村的“三大纠纷”(简称“三大纠纷”(下同),“三大纠纷”是龙州县农村存在的主要纠纷之一,“三大纠纷”一直以来成为龙州县县、乡(镇)两级政府极为棘手的问题。其中,山林权属纠纷在“三大纠纷”中位居第二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龙州县经济建设的加快发展,群众的市场意识不断提高,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十分重视。特别是对山林土地的利用开发得到空前重视和发展,如退耕还林等国家优惠政策给林业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林业建设得到持续发展的同时,但存在的山林权属纠纷也不容乐观。 一、龙州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现状 就龙州县而言,龙州县有土地面积346.449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181.806万亩,占土地面积52.4%,有林面积65.484万亩,灌木林面积113.919万亩,森林覆盖率52.13%。 2009年7月,龙州县自开展林业制度改革工作以来,截止今年,据不完全统计,龙州县在林改工作中存在的山林

权属纠纷共155起,总纠纷面积7.809万亩,涉及到9个乡镇。其中已调结85起,调结纠纷面积1.716万亩。 2009年6月份,龙州县林业局对全县存在的山林权属纠纷进行了一次初步排查结果,据不完全统计,龙州县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仅集体与集体之间或集体与单位之间存在的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就达40起,山林地纠纷面积达一万四千多亩,涉及林农五万多人口。 龙州县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多,年代久远,纠纷不断,已成为县、乡(镇)、村非常棘手的突出问题,成为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安全隐患因素之一。例如,1998年到2005年,彬桥乡安镇村那雷屯与先锋农场多次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双方争抢松树,持械对峙过;1999年到2002年,彬桥乡安镇村坡索屯、彬迎村板敢屯、那杰屯、波村等屯与大青山林场多次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双方互不相让,据理力争,关系僵化,气氛紧张,矛盾突出;2002年前后,龙北农场与武德乡精威村那交、板残等屯发生林地权属纠纷,种下的作物被拨掉;2002年下半年,上金乡联甲村板巧屯与那角、江那两屯多次发生争山林的纠纷,纠纷双方争抢林木;2005年期间,响水镇图强村板马、板懒、岜圩等三屯引发对“陇波”(地名)上千亩的山林的权属争议;2008年4月3日,彬桥乡安镇村板凭屯与先锋农场发生山林权属纠纷,双方发生群体性冲突,持械对峙;2008年4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 1。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 ,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 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 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 ﻭ 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 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

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 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ﻭ 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 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2.2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大ﻭ 林权纠纷诱因除策调整外,还与人为管理紧密相关。大部 2.3形式多分积案因久拖不决,调查取证难,协议和解难。ﻭﻭﻭ 样,危害性大 ﻭ林权纠纷不仅发生在个人之间,有的还涉及到村组、乡镇、县与县之间。因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存在打架斗殴或聚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资源使用和管理中,因为所有权、权属确认、利益分配等问题 而导致的争议。林地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 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林地资源多年来一直处于集体所有制和国有所有制并存的状态下, 加之地方保护、承包、租借、经营等政策的多元复杂性,林权争议问题十分突出,既严重 影响了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对林权争议问题的分 析与解决方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 1. 产权不明确导致的争议 由于我国林地资源的所有制多元化,涉及到的产权主体众多,而且在实践中,往往难 以达成明确的共识,导致了林地资源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产权界定模糊,许多争 议因此产生。如集体林权未能明晰划分,导致不同的村民对同一块林地的使用权、收益权 争夺;国有林地转为集体所有制后,因为没有处理好国有林地管理保护和农民利益的关系,导致了大量的争议案件等。 2. 制度不完善引发的争议 我国林地资源的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地方保护、承包、租借、经营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够到位,导致了利益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和纠纷的发生。一些地方有关农民林场 等林地承包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乱占滥用林地资源的情况;又如,一些地方依法依规 确权确界,但由于制度执行不力,渐生权权衡悖等诸多问题。 林权争议的产生必然与监管不到位有关。在我国,对于一些违法占用林地资源、滥伐 滥伐等行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不够到位导致了林权争议的不断发生。由于人员 不足、制度滞后等原因,导致了对林地资源的监管不严,为各类违法行为提供了乘机而入 的空间。 二、林权争议的解决方法 1. 完善产权制度 在解决林权争议的问题上,完善产权制度是关键。应当通过重新规划资源使用权、处 置权、收益权等产权关系,使之明确,有效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国有林地的承包 经营权,应当振兴建立和完善林地承包管理制度,通过确权佽界、建立健全产权货币化退 出和产权交易等机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转型问题,为解决林地使用权纠纷提供 制度保障。 2. 完善管理体制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愈加注重生态修复,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我国林地林木资源十分丰富,这些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但在我国现 代化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土地供应方面的矛盾越发严峻,林木资源被大量消耗, 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开展 对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发展,是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林地纠纷;调处;问题;对策 引言 林地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生态 建设的基础。林地是森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关键。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关键阶段和推动乡村振兴的初期阶段,促进经 济发展意义重大。以保护耕地红线为前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因 工程建设需要而征用大量土地,林地资源不断减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日 益突出。 1做好林地林木资源管理的意义 随着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措施的不断落地,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森林资 源保护体系,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效果不断强化,为森林资源的管理提供了 全面可靠的法律支持。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落实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使 森林资源管理方法真正落到实处,在方针政策的支持下,构建中国特色森林资源 发展道路。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律体系为林地资源管理提供了体制保障,管理 力度得到了强化。另外,当前的限额管理制、森林检测管理体系,为保护林地林 木资源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林业发展运营提供了可靠支持,最大化发挥出了管 理作用。 2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

2.1工作人员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缺乏重视 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工作人员缺乏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大部分 工作人员都是地方干部,他们往往认为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只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并没有认识到调处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没有将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业 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容放在政治高度来抓。林地纠纷往往牵涉面广,且国有林场与集体或群众在林地权属方面的纠纷案件也十分复杂,很多工作人员 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纠纷调处常常会退缩、回避。这些问题都必然会影响到调处 工作的开展。 2.2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在林地纠纷调处过程中,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是影响调处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 重要因素。群众是林地纠纷主体之一,群众代表集体林地、个人林地等。这些群 众往往以农村人员、种植户为主,他们综合素质不高,对于有关林地方面的规章 制度、法律法规等更是了解甚少。群众很容易因纠纷而出现一些不良行为,比如 利用人多势众制造舆论压力、通过武力解决问题、故意制造和扩大纠纷事端、恶 意上访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调处工作的开展。 3林地纠纷调处对策 3.1宣贯可持续发展理念 通过微博、微信平台宣传,或赴相关企业与乡村开展讲座、发宣传手册等多 种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宣传贯彻可持 续发展理念。详细讲解关于林地保护、使用的相关法律条例,以及破坏林地的处 罚措施,让群众知法守法;耐心讲解保护林地的重要性,让民众更深入地理解可 持续发展理念并执行;全面细致介绍办理使用林地申请的手续及材料要求,纠正 他们的错误认识,让民众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申请使用林地;因林地建设项目越来 越多,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但不能滥砍乱挖,每年都有一定的指标,希望群众做 好规划和预案。 3.2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

马关县金城林场林权纠纷现状及思考

马关县金城林场林权纠纷现状及思考 近年来,金城林场与周边村寨潜在的林权纠纷集中发生,并呈一种上升态势,纠纷发生起数之多、涉林面积之大,已严重影响了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林区治安稳定,制约了林场健康稳定发展,已严重影响全县的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解决国营金城林场与周边村寨的林权纠纷,本人对金城林场林权纠纷情况开展了调查并提出建议。 标签:金城林场;林权纠纷;思考 一、金城林场的基本情况 金城林场是1975年由金竹坪林场及城子卡林场合并成立,位于马关县东北部,东与麻栗坡县大坪乡接壤,西靠本县坡脚镇,北接南捞乡,南邻马白、都龙二镇,金城林场现经营管理总面积10.7万亩。下辖9个营林区及1个了望台,与林场接壤的村寨涉及2县(马关县、麻栗坡县)4镇2乡(马白镇、坡脚镇、都龙镇、夹寒箐镇、南捞乡、大坪乡)的18个村委会63个村小组。 二、金城林场与周边村寨林权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地、林木的价值逐渐显现出来,林农看到了林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金城林场与周边村寨接壤地段林权纠纷凸显,通过调查,目前金城林业与周边村寨已发生的林权纠纷20起1.1万亩林地面积,涉及所有接壤乡镇及营林区。 三、林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及特点 1.原因 (1)历史方面的原因。 ①林地部分存在“一山两证”,且四至界线与面积不符。林业“三定”时,核发林权证分集体和国有两个阶段,发证时出现交叉重叠的现象,同一块地村集体拥1983年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山林所有证,金城林场拥有1992年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国有林权证。八十年代落实林业“三定”时期,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人力物力严重不足,工作人员未深入实地进行踏界,指手为界,林权证由村、社干部在家中填发,四至界线不是很明确或比较模糊,面积是通过估计出来的,填写不规范,面积与四至界线的范围面积不相符合的现象时有存在。而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四至界线清楚,发证依据充分,相关资料均有县工作队人员、村级领导及代表、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林场人员签字。 ②部分林地、林木权属分离。根据以前的签订协议,林场有的地方的林权是分离的,即林地是集体的,林木是林场的,林场砍树后还林地给村集体。但林场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与解决方法 1. 引言 1.1 林权争议背景 林权争议是指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产生的纠纷 或争议。林权争议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林地资源丰富,但林地所有权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 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很多林地的所有权出现争议,导致林地资源不能 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彻底,林地权属关系不明确。在农村 地区,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导致林地使 用权的界定和归属产生争议。 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对林地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 林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的现象频繁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林 权争议的产生和扩大。 林权争议背景主要是由于林地所有权不清晰、农村土地制度问题 和资源需求冲突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要解决林权争议问题,需要找出其根源,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进行解决。 1.2 林权争议影响 林权争议影响包括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导致社会稳定问题、影响 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林权争议导致林地被非法占用、破坏,

使得农民无法正当享有林地的利益,给他们的生计带来严重影响,甚 至引发农民维权事件。林权争议增加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可能导致地 方政治不稳定,影响社会和谐与发展。林地被非法占用、破坏还会对 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生态平衡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林权争议对农民、社会和环境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需要引起重视并寻求解决办 法。 2. 正文 2.1 林权争议原因分析 林权争议的原因分析主要涉及政策法规不明确、土地利益争夺、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冲突等方面。 政策法规不明确是导致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的林地 管理中,存在着多重管理体制和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情况,各级政府部 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导致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 土地利益争夺也是导致林权争议的重要原因。随着城市化进程和 工业化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农村、城市之间的土地利益 争夺日益激烈,而林地往往是各方争夺的焦点,容易引发争议。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冲突也是导致林权争议的原因之一。一方面,林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开发区域,受到各方的开发利用,导致资源过度 开发;林地的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平衡也是当前社会争议的焦点之一, 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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