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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存在的证据

上帝存在的证据
上帝存在的证据

《证明上帝存在的唯一可能证据》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序言和三个章节,用康德自己序言里的话说“作品本身共由三章组成,其中第一章提出论据本身,第二章提出论据的详尽应用,第三章陈述根据,为的是说明,证明上帝存在的任何其他证据都是不可能的。”

一、存在的概念

在《第一章?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中,共有四个考察。第一个考察是论一般存在,康德从“存在”这个现在广泛使用、也被广泛误解的地方开始。康德说“不要以为我会以对存在的一种形式上的解释为开端。” “在没有把握作出正确解释的地方就不要作出解释。”因此,在一开始,康德是阐明了一种他所使用的“存在”概念仅仅是不需要加以解释而可以使用并随着后来的推演可以被说明的概念。实际上康德首先给出了命题“上帝存在”这样一个命题,然后从“存在”入手而对“上帝存在”加以说明,从而给出“上帝存在”这个命题的含义。

接着,康德给出了第一个命题“一、存在根本不是某一事物的谓词或者规定性”。这是康德对所有未经哲学训练而使用世俗智慧陷入错误的纠正。这样一来,“上帝存在”这样一个命题就不是判断,也不是对上帝的说明,而是上帝与存在同一。因此,当读者接受康德的第一个正式命题时,就不能不去重新开始纠正刚刚开始阅读时的观念,也就是说,“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就变成了这样一个含义——证明上帝是存在的证据。到此为止,这个命题要证明的不是上帝是真实的存在这样一个通常的理解,而是上帝是存在。并要给出上帝是存在的证据。如此一来,为什么康德从“存在”入手就变得明白而易懂,其合理的逻辑关系就变成上帝是存在,存在是什么的问题。

在第一个命题中,康德从否定的方面说明了存在不是什么:不是某一事物的谓词、不是某一事物的规定性。那么谓词、规定性又是什么呢?

“任何一个主体,例如尤里?恺撒,把所有可以想象的谓词,就连时间和地点的谓词也不除外,都集中在他身上,这样就马上可以理解,虽然有所有这些规定性,他仍然可能实存,也可能不实存。” 这其中,规定性、谓词,就是一个主体事物的逻辑可能性,也就是说逻辑上不矛盾的可能性。全部的谓词就是一个主体事物全部的逻辑可能性。后面的“实存”使我们注意到,在康德的著作中至少在本文中,与我们中国语境的“存在”相对应的是“实存”。因此,康德著作中所表象的思想并不缺少中国的“存在”这样一个概念,但在他那里,表示“中国存在”的是“德国实存”。因此,“上帝存在”不是中国语境的上帝存在。

接下来,康德给出了第二个命题“二、存在是对一个事物的绝对肯定,并由此也同任何一个自身在任何时候只有与另一事物相关才被设定的谓词区别开来” 。在这个命题下,康德先从肯定开始,“肯定或设定的概念是非常简单的,与是的概念完全是一回事”

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肯定仅仅是一般的肯定,而这种一般的肯定也就是可能性,这种一般肯定的、可能性的关系可以用“是”加以标志。“这样一来,是,即这种关系的设定,不外乎就是一个判断中的连接概念。倘若不仅仅是这种关系,而是自在自为的事物本身被看作是被设定的,那么,这个是也就无异与存在”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的可能性用术语表示是“是”,而这个一般可能性也就是一般肯定。它仅仅表示逻辑上的实在性,至于是

否具有现实的实在性或是否是实存则完全不表征。而要表征这个绝对的肯定、不仅肯定关系也肯定事物本身的自在自为,则只能用“存在”这个概念。

康德举例说“如果我说上帝是全能的,所考虑的也仅仅只是上帝与全能的这种逻辑关系。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标志,除此之外这里什么也没有设定。至于上帝是否是,也就是说,是否被绝对地设定,是否实存,则根本不包括在内。” 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康德把第一章命名为“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他要表明的不仅是对上帝的一般肯定,这个一般肯定就是上帝全能、全知等等世俗智慧对上帝可能性的认知,还包括对上帝绝对肯定的认知——上帝是实存的。但是康德这样论述的同时也把世俗智慧认为的上帝全能、上帝全知等等罢在了逻辑的位置、摆在了可能的位置。

论证到此,康德已经给了我们他思想的三个主要观念,一是“谓词”,规定性,逻辑性、可能性;二是“是”,一般肯定,仅仅肯定关系;三、是“存在”,绝对肯定,不仅肯定关系,也更加肯定事物的自在自为。

接下来,康德以提问的方式给出了第三个命题“我可以说存在比单纯的可能性包含着更多的东西吗?”来结束对一般存在的论述。按照康德的观点,“在一个实存着的东西中比在一个单纯可能的东西中没有设定任何更多的东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说的是该事物的谓词);然而,借助某种实存着的东西要比借助一个单纯可能的东西设定了更多的东西,因为这也涉及对事物自身的绝对肯定。” 换句话说,就事物的关系、可能性而言,实存的事物和可能的事物是等同的,但就对事物本身的设定而言,存在比单纯的可能设定了更多的东西,那就是对事物自身的肯定。

当《考察一》结束的时候我们有必要就我们经常使用的中西哲学术语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中国存在,表示着事物的现实实在;德国实存,表示着事物的现实实在。二者在内涵上相同,但用语不同。存在,这是来自德国的专门术语,不是中国的日常文字用语,它不仅包含着事物的一般逻辑可能性,更包含着事物主体的现实存在(这里是显示还是非显示仍又区别)。换句话说术语的“存在”不仅表示实存,也同时包含了各种可能性的关系。而非术语的“存在”仅仅表示实存,不包含各种逻辑关系。

二、可能性

考察二的题目是“论以一种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内在可能性” 康德首先说明了什么叫“内在可能性”,也就是不违反矛盾律的可能性。接着康德给出了一个命题“一切事物的内在可能性都以某一存在为前提” 毫无疑问,这个命题根据前述的存在定义是当然的推理,正如康德自己所说“如果一切存在都被否定,那么所有的可能性就都被取消了。因此,绝对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东西实存”。

接下来的命题是“一切可能性都是在某种现实的东西中被给定的,或者是在该物中作为一个规定性,或者是通过该物而作为一个结果”。这个命题没有前一个好理解。但康德自己给出了很好的解释“一切可能性与某一存在的关系可以有两种。或者是可能的东西仅仅就其自身就是现实的而言是可设想的,这样,现实事物中的可能性就是作为一种规定性而被给定的;

或者是它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某种别的东西是现实的,即它的内在性是作为由另一存在产生的结果而被给定的。” 也就是说,首先,可能性必须是现实的,一种是由现实中的某物直接显现的,另一种虽然不是某物直接显现的,但是,是某种存在的结果通过另外的现实显现的。

这个可能性的讨论之所以要单独作为一个考察就是因为在康德的观念中,可能性是内在的,内在于某个存在,而这个存在可能是不显现的,但其可能性则必须是显现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及其包含的可能性在现实性上是不对称的,这很重要。这也就是存在作为哲学术语和一般中国语境的存在不同的地方。

三、绝对必然的存在

如果说我们理解了存在、内在可能性,那么,下一个挑战就是“绝对必然的存在”,这是考察三的内容。

康德首先给出了概念“某种东西的对立面自身是不可能的,这种东西就是绝对必然的” 。

从此出发康德首先引用可能性“一切可能性都以某种现实的东西为前提条件,所有可设想的

东西都在这种现实的东西中并通过它被给定。”

但康德并没有把自己的推理过程展示完全。根据绝对必然的概念和内在可能性的概念。既然现实性、可能性不可能被取消和否定,也就是说其对立面不可能,那么存在就是绝对必然的。因此康德的命题是“有一个绝对必然的存在实存” 。

接下来的命题是“必然的存在者是唯一的” 这个命题有问题,因为所有可能性已经被假设

包含在了一个存在者那里,但我们也可以设想有若干个存在者分掌着不同的可能性。

下一个命题是“必然的存在者是单纯的” 如果这个命题成立,那么上一个命题就不成立了,单纯的存在者只能产生单一的可能性,而不是诸多可能性。

“必然的存在者是不变的和永恒的” 、“必然的存在者包含着最高的实在性” 接着进入考察四,“必然的存在者是一种精神” 最后的一个命题是“这就是一个上帝” 。

四、对康德证明及证据的评述

康德从“存在”、“可能性”开始证明“上帝存在的可能证据”无异具有极大的开创性、拓荒性,但到了“绝对必然的存在”时康德已经不是在推理,而是在下独断论了,就推理而言已经表现出不完整和错误了,因此,康德对上帝存在的证明只能是达到必然存在的高度,但尚不能另人信服地得出上帝这个概念。换句话说,康德没有证明上帝存在而是证明了什么是存在、什么是绝对必然存在、绝对必然存在可能作为一个证据。“必然存在者唯一”、“必然存在者是一种精神”这两个论证中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康德说“这就是一个上帝”是缺乏根据的(环境使然)。

尽管康德没有把“绝对必然的存在”和“上帝”同一起来,并不表明康德没有开创存在主义,后来德国哲学的存在主义和现象学可以说完全继承了康德的成果。同样,由于康德扫除了自然领域上帝的必要性,唯物主义哲学随康德而起也是顺理成章的。而“必然存在者是一种精神”不仅在黑格尔那里得到大力发展开创了强烈的唯心主义,而且开创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人的主体”,因为只有在“人”身上才有绝对精神的“临在”。在这个意义上康德是哲学上存在主义、唯物主义、唯心主义、人生哲学的共同近祖。

另外,就“存在”、“绝对必然的存在”而言,说后来形而上学终结了也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存在主义哲学不仅没有终结反而成为欧洲哲学的一大潮流,尽管康德在批判时期使用了“物自体”这样一个概念,但如果把我们的对象分为现象和物自体,那么“物自体”无异就是康德在本文中的“上帝存在”或“绝对必然存在”,这为后来宗教哲学的勃然兴起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一个不得不继承的平台。存在主义和宗教哲学恰恰是后康德时代的形而上学。

康德此文虽然不属于批判时期的作品,但无异是批判时期的思想基石,“现实性的东西”和“绝对必然存在”稍做转换就是“现象”和“物自体”,其中的转换是否正如本文中所说的“一切可能性与某一存在的关系可以有两种”?

对上帝的证明,在康德这里不是证明上帝现实性的如某物般的实存着,而是以唯一实在的方式、以富含一切可能性的肯定和自在自为的绝对肯定实存者的方式,提供一个新的、可能的证据。只不过康德把这个“绝对必然的存在”付值给了“上帝”。

康德也根本没有对本体论证明和宇宙论证明给予任何取舍,前者明晰、后者实用。但在最后一个以“五、只有上面给出证据的惟一的一种上帝存在证明是可能的” 小章节中康德明确第宣布“在我们归为两大类的四种可以设想的证据中??都是错误的、完全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他们不是不能用应有的明晰性证明,而是根本不能证明” 。康德自己的结论是“只存在着一个上帝,只存在着一种证据,使人有可能以对完全根除一切对立面的那种必然性的感知来认识上帝”。换句话说,如果自然神学是通过对自然的和谐、统一、目的来推论上帝的存在并把上帝作为宇宙依据,那么康德的意义在于,不仅自然的必然性、统一性不需要上帝,自然表象背后的绝对必然存在也不需要上帝。既然自然的依据是绝对必然存在,那么,只有通过那个绝对必然的存在来感知上帝才更有可能。而这根本不是证明,只是一种更加深刻的妥协方式。这也正是康德在我们前述讨论中把“绝对必然存在”付值给上帝的原因。

宇宙论的付值方式虽然也是付值,但在付值的同时把上帝当成了宇宙背后的本因。本体论证明是继承宇宙论证明来证成上帝是那个宇宙背后的本体。

康德的付值则仅仅是付值,其一是宇宙必然性根本不需要上帝,其二是宇宙现象的背后之因是绝对必然存在,无论表象和本体根本没有上帝的位置。

康德最后一句话是“人们相信上帝的存在是绝对必要的,但人们证明上帝的存在却并不同样重要” 这是一种社会需求观点,即有某种必要保证上帝,但并不必须。

发表本文时,康德已经39岁,尽管不属于批判时期,但却是康德思想完全成熟的作品,忽视本文将对康德思想的评价产生疏漏!

诗名《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后流行于网络中,更名为《见与不见》。被很多人误传为是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的作品。其实这首诗出自多多从零七年五月开始写的《疑似风月》集的中集,在《沉默》之前还有《唱》和《说》,它们是同一个系列的。

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里,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我的手就在你手里,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或者,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寂静欢喜

1: 咱们不试七年之痒了,直接试试相依为命。一辈子很短,我愿意和你将错就错。

2:你这么急着娶我,是不是惦记着早结早离呀。

3:你是找感情的,我是找婚姻的!我们俩就走岔道了。

4:你是没赶上我好的时候……这两年,是有点虚了。

5:什么呀,整个一大通铺。活着扎人堆里,死了还是人挤人。

6:把我种在花盆里,我天天对你们笑。

7:谁动感情谁完蛋。

8:早知道这么冷淡,还不如娶那一年一次的呢!起码一年还有一次!

9:幸福不一定在一起,倒霉一定在一起。

10:人生就是一场修行。

11:这不是病,这是命,我的命找我来了,我只能从命。

12:你能对着钱发誓,无论对方将来多么富有,多么健康,多么爱你,都不在和他在一起吗?

13:散买卖,不散交情。

14:居家过日子犯不着肝胆相照,虚着点儿和气。

15:帝王般的享受,就是把脚当脸伺候着。

16:婚姻怎么选都是错的,长久的婚姻就是将错就错。

17:我们就是知心不换命,能托孤不能托妻的朋友。

18:怕,像走夜路,敲黑门,你不知道门后是五彩世界还是万丈深渊,怕一脚踏空,怕不是结束而不是开始。

19:死是另一种存在,相对于生,只会生活是一种残缺。

20: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人之相悉悉于品;人之相敬敬于德;人之相交交于情;人之相随随于义;人之相拥拥于礼;人之相信信于诚;人之相伴伴于爱

仓央嘉措的诗“一个人需要隐藏多少秘密,才能巧妙地度过一生,这佛光闪闪的高原,三步两步便是天堂,却仍有那么多人,因心事过重,而走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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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重难点问题 1、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①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司法实践;②有关运用证据的各项法律规 范;③有关诉讼证据的理论。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②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③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表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分权的另一方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①公式化,法律预先对各种证据进行分类,并规定各种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②形式化,法律对证据力的规定也是根据一些形式化的因素确定的,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实际状况确定的。③等级化,法定证据制度中对证据证明力的规定,也明显受到了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④绝对化,法定证据制度在规定证据和证据证明力的同时,也规定了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问题上的职责,只要求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的规定识别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计算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或证据数量的多少,而不允许法官按照自己的见解审查判断证据。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①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的 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 ②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 后,势必要求维护其阶级统治的法律制度也必须发生相应的变革,从而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 ③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辩论式的诉讼程序逐渐取代了纠问 式的诉讼程序,只有建立新的证据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新的诉讼制度得以巩固。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即对证据 的自由评价和根据内心确信作出裁判。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相比,自由心证制度具有较大 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客观事实基础。自由心证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然而,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上属于主观唯心主义,它并不能使法官发现案件的真正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受裁判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造成司法认证实践中的混乱。因此,现代各国对法官的自由心证都作出了一定的限制。7、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什么?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份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 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在奴隶社会,是控诉式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是纠问式诉讼制度,与之相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混合式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我国是分权主义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8、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是什么? 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①证 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根据;②证据是揭露、证实违法犯罪的有力武器;③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④证据是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9、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

上帝存在证明

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中国是儒家文化,西方是基督文化,因此至少在很多中国人的眼里上帝是不存在的,而且我们的执政党也在宣扬无神论的意识形态,如此一来我们都认为自己是坚定的无神论者,对我们来说上帝是不存在的。可是为什么在西方人眼里上帝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不能反驳他们的论证,就不能承自己是真正的无神论者。来看一下他们证明上帝存在的理由吧。 首先声明一点,在他们的各种证明中有很多他们的预定的假设条件,而且好像都有点逻辑色彩。尽管有漏洞但至少也是一种证明方法。 一、托马斯.阿奎那的证明 ●第一推动 在他看来万事万物都是运动的,而一个物体要运动必须要有某种力量去推动它,物体不会自己去运动。如枫叶飘飘那是因为风在吹动,风扇旋转是因为电的推动。这时一个问题就出来了,如果A的运动是由B引起,B的运动是由C引起,C又是由D引起……如此推下去会有什么结果。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万物是有限的,最后我们必然找到这样一个推动者,它是第一个推动者,自己却不为任何别的力量推动。而这个第一推动就是上帝。 ●因果联系 这个证明和上面那个运动证明大同小异。万事万物之所以存在必然有某种原因,这样一来,A是B的原因,B是C的原因,C是D的原因,如此下去不能无穷,肯定有一个第一原因,即上帝。 ●可能性和必然性 万事万物虽然存在着,但并非是必然的,而只是一种可能。比如我们现在是安阳师院的学生,但假若我们当初没选报安阳师院,或者我们没参加高考,我们也就不是安师的学子了。但如果万物只是可能的,暂时的,即他们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或许某一天他们都不存在了。那么无中能生有吗?当然不能,用他自己的话说“如果什么都不存在,某物开始存在,这是不可能的”。既然可有可无的事物存在着是一个事实,所以在这世间可有可无的万物之上,必然有一个必然性存在。这个必然就是上帝 ●事物具有等级性 托马斯看到万物不仅在运动,有原因,存在可能性,而且还有等级性。从无生命的金木水火土到有生命但不能说话的动植物,再到有思想有生命的人,这明显的形成了一个等级结构。然后托马斯便就问:有没有一个最完美,最高级的存在?当然有了即上帝 ●目的论 万事万物虽然错综复杂,但似乎都有某个目的,万事万物都绕着这个目的

否有关于上帝存在的争论

否有关于上帝存在的争论? 问题:是否有关于上帝存在的争论? 回答:对于是否有关于上帝存在的总结性争论这个问题,历史上一直在争辩,及其聪明的人则认同双方论点。近期,关于上帝存在的可能性方面的争论已经形成了一股激进的精神力量,谴责任何敢于相信上帝的人都是痴心妄想和毫无理性者。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断言,任何相信上帝者必定是患了导致自己胡思乱想的精神病。精神病专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写道,相信造物主上帝的人都患了妄想症,而且只会因为“希望实现”因素的存在才得以保持他们的信仰。弗洛伊德认为这种因素正是他们不合道理的立场。哲学家弗雷德里希?尼采(Frederick Nietzsche )直言,信仰等于不想知道何为真实。历史上这三个人的观点(连同其他人的观点)现在正被新一代无神论者的观点所同化。这些无神论者声称,明智地说,相信上帝是毫无根据的。 事情真的是这样吗?相信上帝是否为一种在情理上不被接受的立场?在上帝是否存在方面,是否有一个逻辑性和理性的争辩?除了参考《圣经》以外,可否建立一个上帝存在的个案,并以此驳斥新旧无神论者的观点,同时保障对造物主的信仰。 为了进行上帝存在的争辩,我们必须从问正确的问题着手。我们从问最基本的纯哲学问题开始:“为何我们确实拥有某物而非无物?”。这是存在的基本问题,即:为什么我们会在这里?为什么会有地球?为什么会有宇宙而不是渺无一物?从这一点看,一位神学家已经表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不问关于上帝的问题,他的真实存在提出了关于上帝存在的问题。” 考虑到这个问题,对于为何我们确实拥有某物而非无物这个问题,有四个可能的答案: 1.真实是一种假象。 2.真实是或者曾经是自我创造的。 3.真实是自我存在的(永恒的)。 4.真实曾经是由自我存在的某物创造的。 那么,哪一种才可能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案呢?让我们从真实就是一种假象这点出发吧。这也是许多西方宗教所相信的观点。这个选择在几个世纪前就被哲学家勒内?笛卡尔(Rene Descartes)排除了。他以“我思故我在。”这句话而出名。笛卡尔,一位数学家,争辩说,如果他会思考,那么他就必定“存在”。换句话说就是“我思,故我非假象。”。假象须有某些经历此假象之物。此外,你不可以在没有证明你存在的情况下双倍化你的存在。这是一个自我挫败式的悖论。所以,真实是一种假象的可能性就此排除。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看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

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看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① ——从安瑟伦、笛卡尔到康德 西方思想史上,哲学思想的发展时常与基督教神学思想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中世纪哲学基本上是基督教哲学,近代哲学虽然多对基督教哲学进行批判,但是我们不难看出其中诸多基督教神学的印记。作为西方近代哲学核心问题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最初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提出来,后来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神学证明中得到进一步讨论和深化,在近代哲学中才被自觉的确立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②。 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中,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在安瑟伦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中表现出来,引发了诸多争论,后来经笛卡尔的重申,康德的批判,该证明所涉及到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才被真正揭示出来。 本文将通过对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历史考察,来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的发展过程。 一、安瑟伦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和高尼罗的反驳 1、安瑟伦的证明 安瑟伦之前,基督教哲学不谈上帝存在的证明,例如奥古斯丁没有论证上帝的存在,只是提出信仰是认识的出发点,提到上帝的时候,多数从恩典的角度和经验的角度谈论。到11世纪,人们对上帝的存在已经有了共识,不存在问题了,在这样一种语境中,才出现上帝存在的论证。 安瑟伦的论证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他的论证建立在两个预设之上:把存在作为一种属性;任何存在都是偶然性的存在,即把存在作为分析判断的谓词。安瑟伦的证明意味着上帝由主语变成了宾语,过去人们都在谈论上帝是什么,而现在问题变成谈论上帝存在属性。其次,安瑟伦是从本质论(实在论)③的基础上开始论证的,而本质论的认识论强调认识主体和认识对象的二分。 安瑟伦的论证过程可以简单归结为④: ①2005年12月7日-10日,在参加“基督宗教与跨文化对话”学术研讨会的过程中,听到武汉大学赵林教授的发言:《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看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联想到本学期研读的康德名著《纯粹理性批判》中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论证的不可能性,引发一些感想,于是借用赵林老师的题目,做一篇习作。 ②赵林:《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看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基督宗教与跨文化对话”学术研讨会论文摘要,2005年12月7日-10日,北京。 ③安瑟伦是早期实在论的著名代表。西方思想史上的实在论起于柏拉图的理念论。柏拉图认为,世界是由客观外在于我们认识主体的感觉世界和理性世界构成。感性世界流动不变,我们对之感觉就不可靠;对理性世界的知识即概念知识才是可靠的知识。只要我们建立起完整的概念体系,就能拥有关于理性世界的知识。这种观点历经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在西方思想史上占据主导地位,直到文艺复兴时期唯名论对他的冲击。参考:谢文郁《存在论的基本问题》,2004《世界哲学》第7期。 ④安瑟伦在其《宣讲篇》第二章至第四章,提出了本体论论证的经典表述形式。在第二章,安瑟伦提出:“如果说那种不可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东西,只在心中存在,那么,凡不可设想的无与伦比的伟大的东

中世纪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中世纪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 中世纪教会里存在两个不同的观点:一个是先信仰而后理解,一个是先理解而后信仰。基督教对西方有很深的影响,基督徒肯定相信上帝的存在。对一般人来说成为基督徒很简单,就是相信上帝的存在。在西方从中世纪开始,基督教还没有成为统治地位的宗教时,有一批博学的思想家,他们既有基督教虔诚的信仰,同时又有希腊哲学的底蕴和素养,他们在奠定基督教教义时也曾经说过:我们不仅只是要信仰上帝的存在,如果我们能在理论上证明上帝的存在,那岂不是锦上添花?这是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非常有意思的区别,中国人的信仰从来不想证明,而西方人总想把信仰的对象用理论的方法加以证明。 托马斯?安奎拉的著名的宇宙能证明,即托马斯五路的五个证明。第一个证明,他认为我们这个世界上任何东西都是被推动的。我们必须假定,这个第一推动者就是上帝。第二个证明跟这同构,我们说任何一个事物作为结果它都有原因,而上帝就是终极原因。第三个证明,这个世界上的任何东西都是或然性存在的。从概率上来说,我们完全可以假定,在某一个时候这些或然性的东西它都不存在,而在概率上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果有这种正好都不存在的情况,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世界上后来会有这些东西,因为如果什么东西都不存在,他就不可能从无中产生出来。但是,我们明明发现这个世界上存在着很多东西,因此所有的东西不可能都是或然性的,它一定有必然性的存在。第四个证明就是完满性。我们可以把这个世界从不完满到比较完满到非常完满形成一个系列,那么这个系列最端,,而这个最完满的东西就是上帝。这四个证明都叫宇宙能证明,它们具有同构性,根据一个系列往上追溯,但是又不可能追溯到无限,必须终止,然后我们终止出来的那个东西就是上帝。第五个证明是目的能证明。自然界和谐有序充满了目的性,每个事物好像都有自己的目的。看到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它也充满了目的。它的目的从哪儿来呢?我们就必然相信,肯定有一个更高的智慧,他按照一定的意图,创造人类事物。 17世纪法国有个大数学家叫帕斯卡,他同时是神秘主义者和天主教徒。帕斯卡本人特别反对当时像英国自然神论这种证明。他认为用理性推出上帝的存在是枉费心机的,因为我们的理性是有限的。帕斯卡这点跟我说的最早作证明以前的教父派的观点有点相同。他认为我们的理性非常有限,我们不可能用数学公理的方式来推出上帝。因此他坚决反对像英国那种自然神论,设计论证明用一种逻辑理性来推出理性。那上帝推不出来,而他认为上帝是巨大的无限的对象。他说这种无限的混沌,把我们和上帝隔开了。简单的说,你信它他就存在,你不信它他就不存在。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想上帝存在呢?赌博啊!于是他提出一个上帝存在的博弈论证明,他说我们现在就这样,我们赌一把吧!我赌上帝存在还是不存在,哪一个赢的机会更大?赌徒嘛,赌场上你就要算我到底哪一个赢面更大,好,你想一想,如果你赌上帝不存在,那么如果你赌赢了,上帝果然不存在,你赢不了什么。因为上帝不存在嘛,你赌它果然不存在,你赢了,它也赢不了什么,但如果你输了,这个代价就大了,你赌它不存在,而它果然不存在,你将来在它面前你怎么交代。你说当时我举手时我不想你存在,你输的就大了吧。反过来你要赌它存在呢?拟想想如果你赌输了,它不存在你失去不了什么,因为拟说它存在,它不存在,你赌输了,但是它不存在,你也输不了什么,但你要赌赢了你就赢大了,你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因此博弈论证明说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宁愿赌上帝存在,我们不

证据法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证明方法 (一)神誓法方式:1 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 2如果双方都干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二)神判法1 水审法(l冷水审核沸水审) 2火审法3 决斗法4其他方法;卜筮法十字形证明法面包奶酪法 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餐盘的一种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规定的证据主要种类: 1 被告人自白2证人证言3 书证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 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 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色彩明显 3 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 1 法律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2 证明力的判断由法官自由的行使 3 理性和良心是法官自由评判的依据 4 内心确信是评判案件事实的标准 第四章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

1 基本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 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 1)实施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能力或可 采性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 (三)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 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 是法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 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四)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1)对证据的自由评价2)根据内心确认作出裁判 (五)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 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 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六)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内容 1)直接审理原则2)言词审理原则 第五章证据概述 1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

证据学模拟卷及答案

(一)判断题:20题,每题2分 1、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答案:错 解析: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而不是证据力。 2、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错 解析: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3、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答案:错 解析:当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4、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答案:错 解析: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 5、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错 解析: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6、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 答案:错 解析: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国家赋予法官广泛的权力,法官处于主动的地位,坚持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定罪的必经程序。题干中列出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标志。 7、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8、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9、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答案:对 解析: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11、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12、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答案:对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刑讯逼供是基本证明方法,一些做法也具有合理的意义,具有等级性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答案:错 解析: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1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15、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16、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 答案:错 解析: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审判方法。

怎样理解安瑟尔谟的上帝存在理论证明

怎样理解安瑟尔谟的上帝存在理论证明 如何理解上帝的存在,这一直是基督教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甚至可以说,有了这一问题,才有所谓基督教哲学。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只有在信仰上帝存在的基础上,才会有这一问题,而从纯粹信仰的角度说,则只有在哲学背景下才会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最初的犹太教徒或基督徒来说,对上帝的存在只需信仰,无需理解。 因此,这一问题的提出与回答对于哲学和信仰来说,都是一件重大事件。它在根本上显示了哲学与宗教、理性与信仰之间的碰撞与沟通,而从更具体的文化史角度说,它表明了希腊文明与犹太—基督教文明之间的冲突与融合。这种碰撞与沟通一方面使基督教信仰逐渐走上了理性化的道路,至少使基督教信仰摆脱了一些宗教迄今没有摆脱的对“权威”的盲从与狂热,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提升和丰富了哲学本身,使哲学开发出了新的领域。用奥古斯丁的话说就是,信仰使哲学认识到了单凭理性所认识不到的东西。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何理解上帝的存在?”这一问题值得我们今天加以深切关注的原因。 一 第一次明确提出这一问题并作出系统回答的是奥古斯丁,他实际上开辟了一条理解上帝存在的“心学”道路。不过,这里首先要着重加以分析的是托马斯?阿奎那开辟的另一条道路,这就是逻辑证明(Beweisen)的道路。托马斯开辟的这条道路在中世纪经院哲学中几乎占据支配性地位。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它的深入分析来提供一个可靠的历史性背景视野,以帮助我们更为深入地去理解对托马斯持严厉批评态度却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奥古斯丁的那些现代宗教哲学家,特别是“白银时代”的俄罗斯宗教哲学家的思想。 实际上,把理解上帝的存在问题完全变成“证明”上帝的存在问题,始于“经院哲学之父”安瑟尔谟。他把奥古斯丁关于上帝存在的“心学”自明性转化成逻辑自明性。这就是他有名的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存在论)证明。虽然托马斯否定了上帝存在的自明性(an sich bekannt),但是,他却完全接受了安瑟尔谟的启发而开辟出一条强硬的证明道路。 在托马斯这里,关于上帝存在问题的证明被分解为三个方面的问题:1、“上帝存在”(Gott ist)是否是自明的?2、“上帝存在”是否是可证明的?3、上帝是否存在? 我们首先分析前两个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托马斯是这样证明的:“1、人们必须承认,一种东西是自明的,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与我们无关而自明,一种是与我们相关而自明。宾词被包含在主词概念里的陈述就是自明的,如在…人是动物?这一陈述里,…动物?就是包含在人这一概念中。2、只有大家都熟知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陈述对大家才是自明的。这一点在证明的第一原理那里是很清楚的,第一原理所涉及的是一些没有人不熟知的普遍概念,诸如存在和非存在,整体和部分等。但是,如果一些人并不熟知宾词和主词是指什么,那么,陈述虽然就其自身而言是自明的,但对那些人来说,它就不是自明的。所以,结果就会象波埃修所说的,存在一些对灵魂来说才是普遍的和自明的概念,但是却只对学者来说才是普遍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1.无论是(A),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B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B.奴隶社会 4.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 B.英国 6.证据法学是( D )。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7.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B.法定证据制度 8.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9.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ABC)。 A.客观真实性B.合法性 C.关联性 10.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C.举证的规则 D.质证的规则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1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14.在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上表述正确的有( )。 B.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D.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15.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客观真实 16.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 )。 A.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B.实证的研究方法 C.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方法 D.唯物辩证法 17.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 B.神示证据制度 18.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19.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C.意大利刑诉法典 20.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内容 有。 B.口供主义 D.刑讯逼供 21.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人 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 证证据制度 22.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答案:AB )。 A.等级性 B.形式主义 23.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A.理性 B.良心 C.内心确认 D.证据规则 24.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2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 D.排他性 26.下列属于物证的有()。 A.作案的工具 B.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C.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 D.其它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27.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 以作为证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8.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29.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有所差异,但是,() 却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 A.勘验 D.调取 30.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几个阶段。 A.感知 C.辨识 D.记忆 31.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 分为()。 A.文字书证 B.图形书证 C.符 号书证 32.()具有证人资格。 C.公民个人 33.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34.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 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 C.兼职鉴定人 35.鉴定结论属于()。 A.言词证据 36.勘验笔录属于()。 B.实物证据 37.下列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A.法医鉴定 B.司法精神病鉴定 D.对嫌疑 人指纹的同一性认定 E.确定文件的书写、签 名是否同一的认定 3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 证据的是()。 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 证言 39.以下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A.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B.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 辩解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40.以下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A.物证 B.书证 C.音像证据 41.以下证据中以人的陈述中包含的内容或物 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是()。 A.书证 C.音像证据 D.勘验笔录 42.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43.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 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D.证明标准 44.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 A.逻辑推理 45.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 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对象和标准 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46.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可将证明分为()。 A.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7.下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B.犯罪行为实施已 过多年,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C.行为人 不满十四周岁 D.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 48.证明对象是()。 B.与证明责任在范 围上是一致的,所区别的仅是其法律属性 D.是 法律规定的要证事实 49.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违背回 避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50.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 A.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D.谁是真正的犯罪者 51.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明对象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 明责任决定了证明对象 C.免证事由或不要证 事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D.所有需要提供证据 加以认知或说明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 52.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构成有()。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 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 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5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B.证明对象 5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 C.要证事实 55.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 罗马法时代 56.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 公诉 5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的案件是()。 C.非法所得案 58.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当事人 59.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是()。 A.当事人的事情 B.法官的事情 C.陪审团 的事情 D.检察官的事情 答案:A(或AD) 60.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 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 明责任 61.英美法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 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 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称为。 C.举证负担D.提供证据的负担 62.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 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C.间接的方式 63.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 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 64.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首先在案件中 适用。 B.死刑 65.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D.盖 然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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