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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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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探讨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探讨

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的一大司法特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未有先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应该说,从设立至今,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避免错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但是,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层层深入,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落实回避制度、公开及直接审理原则和工作运行等方面的矛盾与不足也日益凸显。这一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识。在此,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下面就结合自己的亲身体验,就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合理、不科学。我国审判委员会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与行政职务挂钩,多是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负责人组成,甚至包括法院政治部、办公室主任、纪检书记等人员,行政化色彩很浓,专业性不强。其他人,即使是法院的业务骨干,法律精英,也很难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这种途径取得审判会委员资格的法官,他们并非都是精通所有法律,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他们除了对专业范围之内的法律较熟悉,对自己庭室的案件更熟悉以外,对并非自己专业,不属自己庭室的案件,相对来说是陌生的,甚至是外行。而审判委员会要讨论的案件则是全院的各类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这种人员构成,就赋予了那些非专业的外行法官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案件进行裁判的权力,这种裁判的结果,其正确性很难有较高的保证,必然严重影响案件裁判的质量。

(二)审判委员会定案的做法有违法治理念。

1、审判委员会定案有违直接审理原则和司法自治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凡参与案件裁决的法官必须亲自置身于该案的庭审之中,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言词辩论,耳闻目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活动,掌握第一手材料,没有直接参与庭审的法官不得对案件的判决发表意见。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审理完毕后,由承办人制作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再由参与审判案件的审判员和书记员在该文书上署名,然后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也就是说,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直接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但是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对所讨论的案件进行裁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执行。这种结果就必然地导致了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官无权裁决自己所审理的案件,而不开庭审理案件的审委会委员都有权对案件进行裁决,使得案件的审理权和裁判权分离。这种做法直接违背了直接审判原则,其实质就是以“会场”代替了“法庭”,使司法过程被高度地行政化、政策化,其实质也就是用以“领导需要”、“政治需要”为导向的“会议讨论”代替了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庭裁决,违背了司法自治的原则。

2、审判委员会定案,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为了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而且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由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秘密进行,社会公众无法参加旁听,也就不能对讨论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审判委员会会议成为典型的“黑箱操作”程序。这不仅使公开审判原则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程序中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导致公开进行的法庭审判徒有虚名。

3、审判委员会定案,违背了回避原则。为了确保案件的公开、公正审理,尽量避免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回避制度。但是,该回避制度对讨论并裁判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来说则是形同虚设。因为,当事人根本不知道哪些人参加审判委员会,即使知道,法律也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即使知道某个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上述回避的事由,如果该委员不主动回避,也是无能为力,经其参与案件的讨论,行使案件的裁决权,这显然违背了回避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

《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所作的规定极其简单:“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但是何谓“重大”、“疑难”的案件?法律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有的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认为多一次讨论就多一层保障,不仅把真正重大疑难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就连一般的简单案件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的法院则更为过之,干脆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为判决案件的必要程序。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出台后,有的法官怕担责任,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作为推卸责任的最好方法,只要合议庭或其他非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稍有异议,就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致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过大。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越多,它对单个案件的讨论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就相对减少,正确处理一个案件所必需的讨论和评议就会遭到削弱,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出现错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这是不言而喻的。另外,这也严重影响了审判委员会其他两项职能的正常发挥,违背了审判委员会设立的宗旨。

(四)审判委员会的运作模式有失规范,属典型的“会议模式”,隐含着很大的弊端。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每个委员并不参加开庭审理,也不会亲自查阅案卷详细研究案情,只是在召开审判委员会时匆匆忙忙地听取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审理情况向审判委员会所作的汇报,然后由各审判委员会就临时掌握的经过案件承办人主观认知而形成的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一个案件的事实是不可能通过汇报就能全面掌握的,更何况审判委员会所听取的汇报已经受到了承办法官对案件认知的影响,且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认知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模糊,而审判委员会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开庭审理完毕后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承办人所汇报的案情也许不是很客观、很全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其质量难以得到根本的保证。因此,审判委员会这种“会议”式的运作模式隐藏着很大的弊端。

(五)审判委员会定案的责任不明确,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改革的层层深入,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庭的功能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法律对法官权利的约束也越来越严格,各级人民法院都纷纷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办了错案的法官追究责任。这里所说的错案追究制度,它所追究的是法官个人的责任,而不是集体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错案并不是承办法官个人和合议庭组成法官所作出的裁决,而是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这种类型的错案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如果追究合议庭法官和独任审判法官的责任的话,因案件并不是他们所作出的裁判,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有替人受过之嫌;如果追究审判委员会和责任的话,虽然又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设立的宗旨相违背,因为错案追究未规定对审判委员会可从追究责任;如果谁的责任都不追究,那么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就得不到全面的落实,这也就在制度上放纵了法官的错误,甚至是犯罪,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因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表面上看是层层负责,实际上是层层推诿,谁都不承担责任,该制度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相矛盾的。

(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一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非专业性不能保证案件质量。二是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繁多,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可能是“万事通”,要求他

们对每个部门法上的疑难案件发表合理意见,实在勉为其难,在讨论到自己不熟悉的案件类型时,往往是冷眼旁观,人云亦云。三是“重大、疑难”案件缺乏统一的标准,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为数不少,这就决定了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为每一件案件花费太多时间。而委员们一般是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事务繁忙,开会前也不可能花太多时间去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更何况有些案件是的开会是领导临时决定招开的,事先也把汇报材料发给各委员,这样委员们要在几十分钟内吃透案情和相关法律、法理,作出决定,实在是不易的事,有些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调整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是全院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委员们大多还兼任行政职务,精力有限,为此笔者建议尽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配齐两名左右的专职委员。通过引进竟争机制,择优录取,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吸收进审判委员会担任专职委员。

(二)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确保裁判公正。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确立了回避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是,审判委员会立案都直接规避了回避制度,使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委员会仍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决定,很难确保案件的公平审理。因此,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对审判委员会也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天,将参与讨论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在应该申请回避的情形,有利害关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自动回避,如不回避,因其意见造成案件审判公正,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科学界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是对何为重大疑难案件又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某个案件应否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随意性很大,从而造成审委会讨论案件过多过滥、负担过重。笔者认为,应该科学、具体地界定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具体来说,可从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重大案件包括:1、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指定再审的案件;3、依审判监督程序立案再审的案件;4、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疑难案件包括:1、新类型的案件;2、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案件;3、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另外,还应明确规定,独任审判的案件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程。

1、明确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一般为法院研究室,未设立研究室的可由办公室负责。职责包括:确定审判委员会开会时间,提前通知各委员;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台帐的整理工作;编发部门提交的业务指导性意见和典型案例;完成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等。

2、定期召开审判委员会。不论案件多少,规定每月的哪一天召开审判委员会,避免不定期开会造成的案件堆积。

3、明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条件和程序。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庭庭长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连同案件的案情报告一起送研究室(办公室)。案情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审理经过、案情、争议焦点、合议庭倾向性意见及论证依据等。对缺少上述内容的报告,研究室(办公室)不予接受。研究室(办公室)应在会议若干天之前将案件的案情报告送各委员阅看。对于开会时临时送来的案件或开会前一两天才送来的案件,因不能保证委员们事先有充分的时间分析思考,一般应不予“插班”。

4、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如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须获得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讨论情况。

(五)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制。

错案追究制度的确立,主要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案件错误判决的法官追究法律责任。凡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而发生的错案,应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是承办人汇报不全、错误造成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如果是表决错误造成的,应追究表决人的责任。对经常表决错误的委员,说明其不能胜任职责,应考虑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审判委员会职务。

(六)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经审判经验的任务,实现其工作重心的转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有三项,其中第一项就是总结审判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多,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更是如此。为扭转这一方面,笔者认为,各级法院审委会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将审委会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指导审判工作及总结经验上。司法实践中,审委会委员尤其是专职委员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总结推广经验;分析共性案件;借鉴其他法院经验,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审判技巧、策略和规则等等。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

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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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2015-02-1600:23:00 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庭室的人员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 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庭室的人员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一、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应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我院座谈,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审判管理的概念定位,从法院的职能上从法院所肩负的使命上,法院集审判、性较强的司法机关,宏观上定位于以审判策略为落脚点,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上,是要紧紧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定职能来保障机制,这里的审判权管理与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是等同的,从微观上定位于各庭之间的审判,化的资源配置,科学评价法官的审判业绩,为院党组、审委会当好参谋,直接的决策依据。人数较少的法院可改革庭为几个法官办公室,各个法官办公室一类或几类案件,隶属于审管来管理。我院一年来的实践,对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确立了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大的职能(政工监察、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条块之间的分工简洁,审判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权威性越来越加显现,法官的质效意识、质量意识了,已了以审管为中心,紧紧审务保障和审判服务的职业化管理模式。二、审判管理的内容包括下列几个审判管理的内容要综合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分类,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范围,是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范畴,是行政服务和行政保障范围,区别,职能上各负其职,、支持,要彻底政治决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为三大类,法官队伍的管理,可称为静态的管理,包括法官的管理和培训、书记员队伍的管理、审判资源的配置建议、审判的改革方案、审判调研;案件审理,可称之为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踪的节点管理、、司法统计、庭审考评、指标考评、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考评、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评定、法庭及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三、审判管理的和价值应定位于下列几点和价值定位的前提,主要是把审判管理法院整体工作位置上。我院研讨,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制定规范,裁判尺度,规范执法,高效的审判运行,其公正性才得以体现,要定位于抓审判质量的稳步上,好的审判质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否则司法公正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提升,把落脚点于司法为民的上,审判与了的社会,司法为民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司法的公正性才更广乏的基础。四、与案件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的审判管理包括下列几个审判管理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制度的制定要自身,制度的实施要防止学用脱节,要工作的流程融入到每个管理的节点,管理法官的理论工具,考评法官的依据,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把管理的结果直接法官奖惩和用人的依据,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案件流程节点的关口管理。案件送评加大对个案从立案到案卷归档每个流程节点的程序合法性考评,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从(更多精彩来自“秘书不求人”)而审判人员的程序关口意识,更能地程序上的不合法,审判;强化案件的质效考评管理。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采用同岗同位考评,实施权利义务均等、机会均等的分案,细化、、技能指标分值,让法官各尽其能,内在的潜力,多办案多得分,少办案少得分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质效指标考核;四是实施难案申报,注重法官的庭审小结考评。要从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能力入手,调动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的性,在办案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申报制度,申报评定,肯定其价值的业绩加分,以此激励法官在难案面前不推诿;五是强化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使之客观、、;六是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地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审判管理中的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查与分析、奖惩与错案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五、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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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现特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对担保项目严格评审,评审会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能正式对项目提供担保。 二、成员组成 评审会委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共5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审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主持。另设置一名评审委员会秘书。 三、评审会工作流程 ( 1、调查部接受客户申请,组织尽职调查,同时风控部分配人员 全程参与风险控制与项目评审,调查部与风控部从开展尽职调查之日起5天之内准备好各项材料,报初审负责人进行初审;由初审负责人24小时内审查并将符合上会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给风控负责人进行复审; 2、对于复审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中存在的各项问题,由风控负责 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修改。复审通过后,将项目上报评审会主任,由评审会主任确定是否召开评审会会议进行审议;

3、评审会秘书根据评审会主任意见,组织会议; 4、调查部及风控部列席会议,向会议介绍提交审议项目的情况 及风险评估意见,并对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参加会议的委员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提出质询,并进行讨 论。调查部和风控部经理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6、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 7、参加会议的委员书面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 同意”和“再议”三种。由评审会秘书统计投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当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担保的项目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均是无条件同意担保的,即可以按既定程序办理后续业务;二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是附有条件的同意担保,评审会秘书应记录和整理所附条件交给主任委员,调查部应负责落实评审委员提出的所附条件,风控部负责监督落实。主任委员有权认可评审委员所提条件最终是否得到最终落实,并在《评审委评议表》上签字确认。 主任委员签字后,即可将有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批; | 9、当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不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 报告审批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2015年9月21日发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行政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典型案例主要是让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有深刻的认识、对法院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深入的了解,从而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一、李永奎诉西充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8日,西充县公安局作出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处罚人李永奎因与西充县实验驾校存在经济纠纷,于2013年9月28日下午15时30分许,邀约吕宗峻等人进入实验驾校。李永奎关闭实验驾校综合楼电源并将驾校学员从楼中赶出。纠纷中,李永奎等人还多次与他人拉扯造成多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实验驾校的正常秩序。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的违法行为,在听取其陈述及辩解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永奎处以治安拘留13日。李永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西充县公安局认定李永奎的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除何德蓉、何春华有相关陈述外,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西充县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10份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的签名经鉴定均不是本人亲笔;同时,有5份询问笔录的调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又在另行进行询问活动,这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四十条“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要求。西充县公安局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但对李永奎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不明,其情形属适用法律不当。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充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晋新)行罚决字(2013)10391号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西充县公安局对李永奎作出的治安处罚,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如认定李永奎违法行为造成多人受伤,但没有具体的受伤人员姓名及伤情等事实;对证人进行询问取证,没有按要求由被询问人对笔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确认,也没有按要求由两名公安干警进行。西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活动未依法进行,其法律后果就是收集的证据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治安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正确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收集证据,必须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切实纠正主观随意性。 二、李修文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撤销案 【基本案情】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乐山市人社局)根据燕岗建筑公司职工李修文的工伤确认申请,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修文的受伤情形属于工伤。2012年9月17日,该局又作出乐人社办〔2012〕577号《关于撤销<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乐人社工伤认定字[2012]221号(峨眉山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关于李修文受伤情形属于工伤的认定。李修文对此不服,于2013年1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乐山市人社局作出的乐人社办〔2012〕577号决定。乐山市人社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后,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也未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同时,第三人燕岗建筑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供与被诉行政决定相关的证据。 【裁判结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总结.docx

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总结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鲁办发〔2015〕54号文件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X办发〔2016〕24号)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批复》(X政办字〔2017〕66号)精神,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法治政府建设,XX区积极谋划,统筹推进,稳步实施,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为主要内容,推进执法机构整合和执法重心下移,努力构建“综合执法+专业执法+区域执法平台”的全覆盖执法新体制,全面完成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改革推进情况 (一)超前谋划,充分调研,制定完善改革方案。2016年3月份,积极派员赴青岛市黄岛区学习考察改革试点工作,认真参照垦利、滕州、博兴等先进县区做法,主动加强同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多次组织人员对全区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摸底调研,对潜在的问题提前予以分析研判,于9月份研究起草了《滨州市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草案)。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11月份,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向市政府报送了《XX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X政字〔2016〕141号)。《方案》的制定为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事实求是,加压奋进,调整提高改革标准。2017年改革方案获批后,及时印发《关于建立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X政办字〔2017〕100号),建立了以区长为总召集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改革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着手研究制定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连续召开3次部门联席会议,对如何确定综合行政执法具体范围等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多次派员到涉改部门开展更加深入细致的调研,认真听取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建议,就机构组建、人员编制划转等事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结合上级改革精神和我区工作实际,根据事实求是、自我加压的原则,决定调整扩大我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对我区改革目标进行再调整再提高,将油区管理、劳动保障领域执法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将海洋渔业领域执法纳入专业领域执法,使专业领域执法队伍达到7支,在全区范围内减少了4支执法队伍。8月7日、8月26日,先后召开了区编委会、区常委会,达成全面改革共识,研究通过并印发了《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沾办发〔2017〕21号)和《XX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进度表》,明确任务、倒排工期,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三)统筹协调,整合划转,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一是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一方面,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噪音、大气方面)、食品安全(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市场监管(公共场所无照商贩、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公安交通(侵占道路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含物业管理方面,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的除外)、国土资源、农业(含农业机械、畜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油区管理等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权纳入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范围;另一方面,将市场监管、食品药品、交通运输、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安生生产、海洋与渔业、文化市场等7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权纳入专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每个领域均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全面构建完成了“7+1”执法模式。 二是及时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印发了《关于设立中共滨州市XX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的通知》(沾委〔2017〕96 号)、《XX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滨州市沾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通知》(X政字〔2017〕80号),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今年9月25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印发了《关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说明了什么问题?我国公民为什么有状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 1)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同时也表明中国已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一切国家机关、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活动。 2)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行政诉讼?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诉讼法。 目的: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典型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近日开庭审理“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停止磷石膏尾矿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须于今年3月31日前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庭审结束后,被告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立即停止新增磷石膏的排放,并立即治理原已存在的磷石膏尾矿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 2007年12月10日,新成立的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清镇市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环境污染损害诉讼,要求位于安顺市平坝县境内的贵州天峰化工公司停止排污侵权。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投入使用以来,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均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红枫湖上游的羊昌河。2007年10月27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显示,该企业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对羊昌河水质影响较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负有依法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社会公共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红枫湖是贵阳市百万市民的主要饮用水源。在不特定的人群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情况下,为维护民众利益,原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法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堆放的磷石膏废渣通过渗滤对红枫湖上游羊昌河造成重大污染,进而直接影响红枫湖的水质。贵州省人民政府曾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被告限期整改。被告亦不予否认,并表示将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精)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司法体制/法院管理制度 内容提要: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通过修改法律,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当前在我国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在谈及法院司法工作时,几乎都不约而同地认为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十分严重,对法官队伍已到了非下大气力整治不可的地步。[1]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随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的同时,社会各界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尖锐批评,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的空前程度。这种尖锐批评,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和法官队伍中固有的和长期积累的问题的理性再认识,另一方面则更多地包含了对真正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殷切企盼。然而,许多人把造成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原因简单地归结到法官素质不高、甚至一些法官违法犯罪上,而较少看到体制和制度上的缺陷对这一问题的重大影响。显然,对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这样多因性的社会问题,如果不提高到司法体制特别是法院管理体制的层面上来认识,是很难全面把握问题的症结的,所开出的“医治药方”也是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的。 邓小平同志从制度与个人关系的方面分析总结了我国的历史教训:“我们过去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运用邓小平同志分析问题的方法来看待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问题,就会认识到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和一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和探索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在五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发 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社会公众对人民法 院司法水平要求不断提高,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无论是在组织形式、职能定位,还是在工 作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其发展现状已滞后于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高效审 判宗旨的需要已不相适应,改进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势在必行。现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由领导型向专业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是法定审判组织,应由符合其自身特点和职责要求的人员组成。而现行的审判委 员会则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组成。这些人员大多是资深法官,在案件研究中政治敏锐性和把握全局的能力较强,但是,由于受分管或从事审判业务工作的限制,一些委员往往只熟悉自己所分管或从事 的审判业务,而不熟悉其它的审判业务,势必会影响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质量。随着法律 法规的不断细化,案件类型和分工更加具体明确,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越来越强,要求每个委 员既通刑事、行政、又通民事、商事,确实是勉为其难。因此,审判委员会应走专业化的道路。 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判委员会组织形式实行专业化提出了不少观点和建议。审判 委员会组织形式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在要求,一是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改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行政职务完全挂钩的做法,通过公开竟聘,民主评议等形式把那些业务精通、政治过硬、作风正派的法官选进审判委员会。二是在审判委员会之下成立若干审判委员 会专业分会,如审判委员会民事、刑事、行政分会等,其成员应由从事相关专业的优秀法官 组成,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的案件。在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后, 各级法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仍然需要保留,审判委员会专业分会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可以协调各专业分会的联系,另一方面便于对涉及多个专业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 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的研究,强化宏观指导。三是要加强对审判委员会 委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审判委员会成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适应审判 委员会发挥职能的需要。要创造各种机会和条件,组织委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使其业务 能力始终能够代表全院的最高水平。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专业化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专业组的职能 主要有:一是专业范围内讨论研究重大疑难案件,对案件质量和效率进行把关。二是结合协 调相关业务部门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落实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三是针对审判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以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制定指导法 院相关业务的规范性意见,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考虑到审判委员会专业尚不是法定 审判组织,明确规定专业组在对案件的研究把关上,其意见只是指导参考性意见,而不是决 定性意见,当合议庭与专业组意见不一致时,仍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委员会专 业组设立以来,由于其专业性强,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因此,在案件研究中能够抓住案件的 焦点和关键,审判委员会专业组除对案件进行把关,还加强了对全市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指导。 二、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能应由研究案件型向宏观指导型转变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根本性和全局性问题,而不仅仅是对案件的 讨论研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没有严格界定,使 得许多一般案件被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上讨论决定。加之,有关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 件的程序没有严格规定,往往存在谁愿意提交就可以提交,想何时提交就何时提交的随意性。从而造成审判委员会往往陷入大量具体案件的讨论研究之中,没有足够的精力对审判工作中

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讲话稿

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讲 话稿 4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讲话稿 201X年2月,经省政府批准,我省仁怀市、福泉市、兴义市被确定为国家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经过1年的试点工作,我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有效解决过去多头执法的老大难问题,探索了一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新路,进一步夯实了依法行政基础,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执法监管水平和效率,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经验。按照会议安排,我讲两点意见。 一、服务和推进改革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年4月,中央编办确定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我办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改革精神,根据工作职能,积极配合省编委办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相关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配合推动试点改革: 一是审查和完善试点方案,配合省编委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我办会同省编委办指导仁怀市、福泉市、兴义市三个地方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试点实施方案,对试点方案进行了合法性

审查,就有关执法权、执法职责等事项提出意见,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积极开展调研,认真做好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仁怀市、福泉市、兴义市开展试点工作以,省政府法制办多次派出人员开展调研、服务和指导,现场了解改革情况,分析研究改革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帮助理清改革思路、落实改革措施、破解改革难题,以积极的姿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试点地方执法单位合并变更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人员主体资格问题,省政府法制办专门研究并为试点地方开启绿色通道,采取措施及时更换执法证,确保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 三是积极参加起草和完善相关,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提供制度支持。我办与省编委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了《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X〕12号),积极配合省编委办参与了《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委厅字〔201X〕66号)等重要的起草,并在一系列有关改革的批复、指导意见中提供了审查意见,积极推动制度建设,为试点工作给予支持。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 贺兰县人民法院https://www.wendangku.net/doc/7a8482143.html,/ 2008-12-8 12:21:54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以及审议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 2、行政案件;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 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 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 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 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 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进行表决; 5、在记录上签名。 九、案件主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当场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当场不能制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环保十大典型案例 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环运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为由,对该公司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气浓度治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经环运局验收合格;逾期未申请验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将按规定责令停业、关闭;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区环运局申请治理验收。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受区环运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臭气排放监测,两次监测报告均显示臭气浓度未达标。区环运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组织验收组现场检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告知该公司验收结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废气处理技术不能确保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未通过限期治理验收。 2013年1月11日,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年3月18日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英公司对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及行政程序并无异议。原告认为上述两次臭气排放监测的采样点与频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扰因素,故监测报告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经查,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具有废气污染物检测的法定资质,该监测站两次臭气采样点即监测位置为三英公司厂界敏感点,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恶臭物无组织排放检测问题的复函》规定。原告认为臭气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txt鲜花往往不属于赏花的人,而属于牛粪。。。道德常常能弥补智慧的缺陷,然而智慧却永远填补不了道德空白人生有三样东西无法掩盖:咳嗽贫穷和爱,越隐瞒,就越欲盖弥彰。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青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摘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目前我国推行行政改革和依法行政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把握两个关系;同时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强化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另外,美国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Considerations on Deepening Rear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英文摘要】The 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is the main problem we have to solve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innovation and process of administration by law.To deepen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we need to learn experiences and deal with two relations,paying more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ies to strengthen its guidance to current practice.In addition,the experiences of local American government are worthy to learn from. 【英文关键词】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ystem;Reform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也愈来愈迫切。同时,与行政管理体制紧密相联的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深化问题,也日显突出。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就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下面,就此问题谈点肤浅认识,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目前我国推行行政改革和依法行政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建设法治政府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就是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而法治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内容就是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为此,《纲要》要求:要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具体任务主要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纲要》的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重点是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近些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从而使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出现新的局面。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离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还应当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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