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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制度

浅议审判委员会制度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的独创,自设立至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从组成到运作都亟需改进。本文旨在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瑕疵的基础上对其改革与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司法改革

程序作为一种规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秩序。法律作为社会法权要求的集中体现,其不仅反映着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还应该以最便捷的方式为人们所接受。而正当程序则是程序法对这一要求的回复。正当程序是程序法的内核,也是程序法的外在要求。正当的程序是实体审判的程序保证,也是实体审判的正确保证。审判委员会制度究竟在何种层面体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本文拟对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瑕疵进行反思,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提一些建议。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概述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产物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条例》就规定设置“裁判委员会”,即审判委员会的前身。新中

信贷审查委员会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经营性资产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其他相关金融监管要求,在实施的基础上修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设立三级信贷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即总行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分行贷审会、事业部二级贷审会。区域中心贷审会、事业部贷审会接受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分行贷审会接受区域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事业部二级贷审会接受事业部贷审会和总行贷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贷审会是我行表内外授信业务、资金拆借、代理行授信业务、债券投资业务(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特种融资券除外)、市场交易对手授信业务的决策支持机构,是授信政策、授信产品、授信流程、调查标准和评审标准的审查机构,是我行经营性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四条贷审会以贷审会决议的形式对其权责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出具意见。贷审会决议否决或不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作出同意的决策;贷审会同意的事项,有权审批人可以作出否决或续议的决

策。贷审会不对有权审批人的职责构成任何替代和减免。 第二章贷审会组织 第五条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由信贷审批人员、评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等若干人组成,委员中应有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背景人员。 贷审会设候补委员若干,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候补委员依序代替。候补委员的选定应考虑其知识背景,以实现对委员缺席时的有效替代。 第六条总行贷审会设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总行贷审会主任由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程序任命,秘书长由总行贷审会主任提名,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审批。 区域中心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区域中心贷审会主任由区域中心信贷审查官担任,秘书长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任命。 事业部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一名。事业部贷审会主任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担任,秘书长由事业部总裁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分行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分行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分行行长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事业部二级贷审会设主任和秘书长各一名。事业部二级贷审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事业部风险总监提名,由总行授信评审管理机构审批。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仓库管理制度细则 库管责任 库管:负责对买进物品的验收工作, 并登记造册, 进行妥善管理。定期清点仓库, 经常掌握物品的数量与完好情况, 并于期末向领导提出详细的报告, 对过期、报废和不能使用的物品应及时办理销帐手续。4 .领用物料部门应开具领料单,若需配套领料时,应配套领用; 6 .领用物料或成品发货后应及时登记有关账卡。仓库管理员岗位职责1、上岗后第一时间应对仓库的门,窗及各库区存放的物资进行巡查,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五金仓库管理制度 1 物资出库凭证为领料单(以主管签名为准,无签名不准领料,特殊情况主管应电话告知仓管员)方可办量出库,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仓库拿走物资。3 仓库保管员必须建立完善的工具借用台账。5 工具因故障ZYB重油渣油泵不能正常使用需退还仓库或借用到期退还时保管员发现工具存在故障,借用人须填写《非正常状态工具退还单》,借用人对非正常状态表现和原因作简要说明,保管员对非正常状态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 仓库保管员岗位职责●有效地管理库房,具体负责公司商品和物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仓库要保持通风干燥,根据仓库的环境、通风条件、气温变化,调节干、湿度和恰当的温度。●严格执行仓库的安全

制度,库内严禁吸烟,上下班前后,对仓库的门窗、货垛、电源、消防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发GZYB系列渣油泵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库房和物资的安全。 仓库安全作业指导书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区域管理规定 5.3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区域的管理规定 5.3.1 非仓库管理人员严禁进入仓库储存区域。5.3.4 对必须进入仓库物料储存区的相关业务人员(如IQC、品质复检、稽查审核等),经库房同意后、在《外来人员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由仓库人员陪同后方可进入,严禁携带与物料无关的物品进入,离开时在登记表中登记“离开时间”,如有携带物品,要接受仓库人员的检查。 第二条、管理(一)仓库管理1、储运部是仓库主管部门,储运部经理是仓库安全保卫及管理工作的ZYB渣油泵直接领导人,应做好日常工作的布置管理和监督。6.客户如需寄仓应征求储运部经理同意,经办人员应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双联寄仓单,储运部经理签名后仓库、记帐员各留一份,货物还清客户后,配送员负责收回客户的寄仓单。 (六)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配送员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出货,并报储运部经理处理。 仓库管理分人员管理和物料管理:物料管理须按照几点原则:先进先出,物以类聚,三账(实物,卡,电脑账)合一.物料按规定存放等。负责将物料的存贮环境调节到最适条件,防止鼠害、虫咬等,负责定期对仓库物料盘ZYB型增压渣油泵点清仓,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评审委员会制度

$ 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建立科学的担保项目评审制度,现特制定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负责对担保项目严格评审,评审会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能正式对项目提供担保。 二、成员组成 评审会委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共5名,其中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评审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主持。另设置一名评审委员会秘书。 三、评审会工作流程 ( 1、调查部接受客户申请,组织尽职调查,同时风控部分配人员 全程参与风险控制与项目评审,调查部与风控部从开展尽职调查之日起5天之内准备好各项材料,报初审负责人进行初审;由初审负责人24小时内审查并将符合上会条件的申报材料提交给风控负责人进行复审; 2、对于复审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中存在的各项问题,由风控负责 人负责指导并督促修改。复审通过后,将项目上报评审会主任,由评审会主任确定是否召开评审会会议进行审议;

3、评审会秘书根据评审会主任意见,组织会议; 4、调查部及风控部列席会议,向会议介绍提交审议项目的情况 及风险评估意见,并对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参加会议的委员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提出质询,并进行讨 论。调查部和风控部经理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6、评审委员会主任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 7、参加会议的委员书面进行投票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 同意”和“再议”三种。由评审会秘书统计投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8、当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担保的项目时,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均是无条件同意担保的,即可以按既定程序办理后续业务;二是若表决“同意”的委员是附有条件的同意担保,评审会秘书应记录和整理所附条件交给主任委员,调查部应负责落实评审委员提出的所附条件,风控部负责监督落实。主任委员有权认可评审委员所提条件最终是否得到最终落实,并在《评审委评议表》上签字确认。 主任委员签字后,即可将有关资料提交董事长审批; | 9、当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不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 报告审批人;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 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庭审公开 第六条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九条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一条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宣判公开 第十三条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条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

办公室管理制度细则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办公时间 第二章办公用品与财产管理 第三章办公卫生、安全和节约 第四章计划、总结及例会制度 第五章文件及发文编号 第六章印章管理 第七章车辆 第八章保密 第九章接待 附表 本着“效率优先、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广州集团总部管理体系为依据,根据杭州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办公室管理制度,以进一步细化规范公司管理秩序,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一章办公时间 第一条日常办公时间规定 (一)夏时制 8:30——12:00 1:30——5:30,冬令制 9:00——12: 001:00——5:00。每月允许两次因为交通等不可预测原因造成的迟到,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 (二)大小礼拜工作制,每周五个工作日,间隔一周六个工作日; 第二条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一)由于头一天工作或应酬超过晚八点结束,次日早上在告知上级主管领导 得到批准前提下,允许迟一小时到岗; (二)就总部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授权的工作名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其他工 作人员实行上下班时间打卡制; (三)对于不遵守工作时间的人员,首先实行上级领导提醒制,无效前提下实行 工资扣减处罚(主管领导视情况而定),当月超过三分之一工作时间迟到和一周以上旷工者公司有权力解除合同;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人员非正常工作日非国家法定三天大节假期加 班尽可能采取调休的形式,不再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五)如因工作需要,并经公司批准,在国家法定三天大节假日需工作,则依照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支付不低于该员工日工资300%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办公用品与财产管理 第三条办公用品申请及购买 (一)日常办公用品(单价不超过50元)由部门负责人于上月度结束前申报下 月度办公用品需求清单给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汇总后由总经理签字认可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人员负责购买及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单价超过50元的办公用品,由具体使用人提交申请使用报告给部门经 理,确认签字并送总经理确认批准,送交行政办公室具体人员实施采购,涉及到具体采购特殊规格型号要求需要申请人陪同前往共同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领用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审判制度(1)

中国的审判制度(1)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

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

现场5S管理制度细则.doc

现场5S管理制度细则1 现场5S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应范围 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全员参与现场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企业形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泰弘生态环境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2.名词定义 “5S”定义: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u)、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 3.管理职责 3.1 综合办管理职责 3.1.1本制度由综合办归口管理。综合办责编写制度; 3.1.2综合办负责统筹“5S”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评价制度的实施。每月根据检查结果评出现场优秀班组和待改善班组并实施激励。 3.1.3综合办负责对现场考核进行兑现。 3.3各部门管理职责: 3.3.1负责对本部门的现场管理进行总策划、标准宣贯、自查、问题整改; 3.3.2负责配合检查和执行本制度,使生产现场及办公现场符合5S标准;

3.3.3相关部门责任人按规定参加联检并提报结果; 5.1现场管理“5S”标准 5.1.1 要的。即区分需要与否,留下必要其它都清除;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办公桌上的物品时时刻刻摆放整齐,下班时必须清理,保证桌面上只有电脑和相关设备。2)。 3),同类物品不得分散放置。 4)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原物料、成品、半成品、余料、垃圾等定时清理,区分“要”与“不要”的。 5.1.2 便取放的位置,加以标识;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 2) 3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 2)。 3) 4)。 5)不合格品、破损品及使用频度低的物品,须划出位置并作明显标示。 5.1.3生产现场始终处于无垃圾、无灰尘的整洁状态; 办公区5S实施标准: 1)。 2)屑、线头、布片。 3)。 4)。 5)。 6)窗帘、窗玻璃保持干净,悬挂整齐。 生产部门5S实施标准: 1),每个物品、区域都必须明确责任人。 2)。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0219578.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我国审判制度的演变发展

我国审判制度的演变发展 一、司法官责任及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自西周时起开始建立司法官法律责任制度。西周统治者强调司法的审慎,要求司法官依法办案,力戒徇私枉法,为此,对司法官责任规定了“五过”制度,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中“惟官”指法官依仗权势或官官相护; –“惟反”指法官利用职权私报恩怨; –“惟内”指法官顾及亲属旨意屈法枉断; –“惟货”指法官敲诈勒索,贪赃枉法; –“惟来”指法官接受请托,枉法循私。 –凡司法官审案有此“五过”之一,故意出入人罪者与所审违法案犯处相同刑罚。–秦朝对司法官责任规定更加明确,相关的罪名有:“失刑”罪、“不直”罪和“纵囚”罪。 –唐代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合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第一,规定了法官若量刑失准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建立了共同审案的司法官员负共同连带责任的同职连署制度。 ?第三,规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唐称之为“换推”制,即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 内亲属或姻亲关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行政长官,以及此前曾有仇嫌者,均应回避。 –宋朝规定了严格而完备的法官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法官若故意出入人罪,将根据其原因处以不同的但较重的刑罚。 ?二是法官要按规定的时限、规格要求办案,违背者,将承担失职的法律责任。?三是法官须严格按诉讼程序的要求办案,违背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元朝为了司法审判公正,一方面对法官出入人罪规定了严格惩治方法;另一方 面对于官司拖案,规定由相关的监察官吏进行纠讼;同时,规定审判官在“事关有服之亲并婚姻之家及曾受业之师与所仇嫌之人”时应该回避。 ?明律关于听讼回避的规定较前代更为具体。清律回避制度和法官责任的规定与

XX公司管理制度细则

目录 一、岗位职责 1.1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1.2工长岗位职责 1.3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4技术员岗位职责 1.5质检员岗位职责 1.6施工员岗位职责 1.7预算员岗位职责 1.8试验员岗位职责 1.9安全员岗位职责 1.10材料员岗位职责 1.11收料员岗位职责 1.12保管员岗位职责 1.13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 2.1现场生产管理制度 2.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3现场用电管理制度 2.4设备管理制度 2.5日常管理制度 2.6供应管理制度

2.7经营管理制度 2.8分包管理制度 2.9预结算管理制度 2.10材料保管管理制度 2.11现场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2.1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13图纸会审制度 2.14技术交底制度 2.15施工挂牌制度 2.16班、组质量分析例会制度 2.17自检、互检、专检、交接检制度2.18质量文件记录制度 2.19成品保护制度 2.20材料进场检验制度 2.21物资保管验收制度 2.22培训上岗制度 2.23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制度 三、技术、质量责任制 3.1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制 3.2工长质量责任制 3.3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责任制 3.4技术员质量责任制 3.5质检员质量责任制 3.6施工员质量责任制 3.7材料员质量责任制 3.8班、组长质量责任制

3.9保管员质量责任制 3.10操作人员质量责任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4.1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4.2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4.3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4.4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5质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6施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7预算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8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9材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0试验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1资料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机械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13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4.14 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 贺兰县人民法院https://www.wendangku.net/doc/9010219578.html,/ 2008-12-8 12:21:54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严格执法,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以及审议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重大疑难、复杂、典型和新类型案件以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二、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为本院审判委员会例会日。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时,由院长决定。 三、审判委员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参加,院长因故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承办人应当提前准备报案材料,并在报案时分发给每位到会委员,会后及时收回。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 1、刑事案件(包括自诉案件); 2、行政案件; 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 4、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重大、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和党委交办、人大督办的案件; 7、合议庭有重大分歧,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 8、涉及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案的制定; 9、因生效法律文书产生歧义、判决内容不明确,致无法执行的案件; 10、执行中止、终结的案件。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其它案件或事项。 六、主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提前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七、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要求是: 1、报案材料应样式规范,内容详实,引用的相关法律依据内容清楚。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3、合议庭有明确的意见及所适用的有关法律依据,有少数意见的亦应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4、案件主办人、合议庭必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如实汇报案情和合议庭意见。 八、审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 1、听取汇报; 2、提出询问; 3、进行讨论和研究; 4、进行表决; 5、在记录上签名。 九、案件主办人应在审判委员会当场制作审委会记录,并由各委员签名,当场不能制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金干二期项目部现场调整管理模式具体实施方案 项目部全体员工: 目前,由于我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劳务管理人员对交叉进行 进一步提高项目团队素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项目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 一、绩效考核的目的、用途和方式 1、绩效考核的最终目的是提高项目团队工作效率,发现、培养、使用人才,创建精英团队。 2、考核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考核工资支付、年终奖金支付、薪资调整、岗位调整、晋级和工作改进。 二、考核原则 客观性:绩效考核要客观的反映项目员工的实际情况,考核必须以考核项目、员工岗位职责、工作事实及日常工作纪录为依据,只对该员工本人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事不对人,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避免由于光环效应、新近性、偏见等带来的误差。 公平性:考核者必须公正无私,严禁营私舞弊,对于相同岗位的管理人员使用相同的绩效考核标准。 公开性:所有考核结果对本人公开。 考核标准:以“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为标准。 考核依据:岗位职责、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组织管理、目标控制(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成本)。 (项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服从项目部安排,完成责任工长及技术负责人交代的工作。 2、各行其职,不得经管与本项目部工作无关的其它业务。 3、发现可能对项目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安全隐患,技术问题,管理问题,项目部人员都有责任及时纠正并立即报告。视野范围内不作为者,视为失职。 4、现场例会 4.1施工现场每天18:00举行一次项目部管理人员碰头会,由责任工长主持。会议要

求简短精干,会议类容为(按照周计划对当天已完成施工内容进行汇报,对未完成内容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明确方案落实人员,明确明日工作内容,对无法解决的问题逐级上报。)碰头会议只限项目管理人员,其他班组可不参加,但项目部要制定管理人员对口交接落实。 4.2每周六16:30进行周例会,公司工程部、项目全体管理人员、各分包队伍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全部参加。总结上周现场情况及施工进度、安排落实本周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有可能影响本周计划完成的问题,提交现场例会解决,由项目部领导指定责任主体落实,例会中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纪要抄送公司相关部门及总经理。 4.3涉及需甲方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工长汇总经项目部审核之后在每周一的甲方、监理工程联系会中提出并要求及时解决,例会中及时传达有关作业要求、及最新工程动态。 5、考勤 5.1所有管理人员常驻现场,由责任工长制定值班表,现场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责任工长同意可以合理安排轮休(月休息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作期间或休假期间通讯需24小时保持畅通。 5.2现场班组工人作息时间为项目管理人员上下班时间,严禁出现现场施工无管理人员旁站监督的情况。 5.3项目部员工请假需填写书面假条经项目部责任工长批准。突发情况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后可以事后及时补办假条,假条作为考勤表附件由项目部备存,无假条,假条未经批准以未出勤的按旷工处理。 5.4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由项目经理批准。 二、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供销合同需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相应领导审查批准。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项目部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总经理授权,在本制度范围内由项目经理审批现场材料采购、现场材料租赁、劳务班组分包等不超过20万元的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2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劳务分包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项目部连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会审之后,由公司总经理授权指定部门或人员签订。 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及条款需保密,所有合同复印件由资料室负责保管,可随时查阅。 三、财务管理 1、资金申请程序:项目部需编制项目季度、月资金预算计划,报公司审批,并向公司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通过学习历朝历代的司法机关的设置、监狱的设置、审判程序、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等问题,我们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演变过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法律的发展程度。使我们能够更深刻地认识我国的传统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夏朝和商朝都是从原始社会进化而来的奴隶制国家,它们的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监狱却是存在的。 夏朝监狱的名称有“圜土”、“均台”和“夏台”。 商朝监狱名称有“圜土“、“羑里”和“囹圄”。 西周设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包括:(1)大司寇,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2)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3)士师,是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乡士(2)遂士。 3.秦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廷尉”,它的主要任务是:(1)负责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发展了监察机关和检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关。 汉代中央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是掌管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御史中丞也叫御史中执法,下领侍御史十五人。 (2)地方监察机关有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 5.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了唐朝,发展成为三大司法机关,即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1)大理寺是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2)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 (3)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作“三司推事”。 6.宋初除按唐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分掌司法以外,又于建隆年间在宫中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可见,审刑院就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而建立的。 7.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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