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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发〔2007〕30号

渝委办发〔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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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

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都要积极参与、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工作纳入城市和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活动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社区创建工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文明社区标准

第六条组织机构健全

(一)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居委会为主体,以社区内各单位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文明社区创建领导机构,领导班子有凝聚力、战斗力。

(二)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必要的经费投入。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要求、有措施。社区群众对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社区党委(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组织健全,依法执行社区居委会直选制度,80%以上的居民参与选举。

(四)社区志愿者、老年人、残疾人等社团组织和各类服务机构健全,骨干队伍稳定。

第七条环境整洁优美

(一)社区内道路畅通,路面、人行道平整无破损、无坑凹积水,排水管道畅通无堵塞,路灯、公厕、垃圾收集转运等公共设施齐备完好。

(二)居民住宅区无“七乱”(乱搭建、乱堆放、乱占道经营、乱张贴刻画、乱丢果皮杂物、乱吐痰、乱停放车辆)现象。

(三)社区内无蚊蝇孳生,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生活垃圾袋装率达1OO%,无卫生死角。

(四)社区内烟尘、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五)社区绿化布局合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0%,居民对环境满意率达95%以上。

第八条秩序井然有序

(一)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社区内社会稳定、秩序井然、邻里和睦,居民安全感较高。

(二)社区建有治安综合治理小组、治保会、调委会、综治办公室、“警务室”和调解室等。

(三)社区无治安“盲区”,无流氓势力,无打架、斗殴现象,无群体性矛盾发生,无非法上访,依法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80%。

(四)社区无制售非法出版物,无传播淫秽、暴力、封建迷信行为,无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窝点,无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无“法轮功”、“门徒会”等反动、邪教组织及其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无照经营等现象。

(五)社区入室盗窃等可控性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无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

(六)社区外来人口情况掌握无误,暂住证办理率达90%。社区内房屋出租动态掌握准确,无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无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教育全面落实

(一)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一支专兼职的常年教育骨干队伍。

(二)社区建有市民学校,定期举办社会主义荣辱观、形势政策、科学知识、文明礼仪、法律知识、生活常识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三)社区设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部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有效地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四)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教育机制,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对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等矫正对象实行专人结对帮教。

(六)广泛宣传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无超生和非婚生育,社区计划生育达标率100%。

第十条服务优质高效

(一)社区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生活方便。

(二)建有就业指导中心,积极有效地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培训

职业技能,帮助指导就业,再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扎实深入。

(三)建有“爱心超市”。建立低保、孤寡、残疾、高龄等困难弱势群体档案,广泛持久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齐全配套,并建有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五)建有社区婚姻家庭、儿童教育等方面的咨询室或家庭、社会问题调解室,至少有1名较专业或固定的调解员。

第十一条文化丰富活跃

(一)社区群众踊跃参加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参与面达80%。

(二)建有集艺术、书报(刊)阅览、健心健身等活动于一体的多功能活动室。

(三)社区有多支一定数量规模的业余群众文体队伍,经常组织居民及进城务工人员举办邻居节、歌咏会、运动会等,开展广场文化、公园文化、企业文化、楼院文化和家庭文化等丰富多彩、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形成社区文化特色。

(四)建立社区群众业余文化活动辅导员制度,举办各类文体知识培训班(讲座)。

(五)注重开发、整合社区资源。社区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建共创机制,文体活动场地共享,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风尚文明良好

(一)社区建立起志愿者队伍,有专职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长期化开展,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社区居民参加志愿服务率达80%。

(二)社区居民对文明社区创建满意率达80%。

(三)积极开展文明楼院、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创建面均达90%以上,达标率均达70%以上。

(四)无“嘴乱说、口乱吐、手乱扔、脚乱行”等不文明行为。

(五)社区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少于2起;家庭暴力投诉少于2起;无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

(六)社区内形成“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互助友爱、扶正祛邪、邻里和睦、敬老爱幼、遵纪守法、保护环境”的和谐文明风尚和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评选命名表彰

第十三条文明社区的评选工作要坚持自愿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严格掌握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导向性。

第十四条重庆市文明社区分为市级文明社区和市级文明社区标兵,分别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五条获得区县(自治县)级文明社区称号1年以上的,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获得市级文明社区称号2年以上的,可申

报市级文明社区标兵。

第十六条申报评选程序:

(一)凡达到创建条件的社区在自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后,可由街道和镇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

(二)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对申报社区初审,并在所在街道和镇公示后向市文明办择优推荐。

(三)市文明办组织考评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市内主要媒体公示后,报市文明委。由市文明委,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文明社区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市级文明社区标兵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八条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仍保留荣誉称号。如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下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市级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加大文明社区创建力度,抓好本地区的创建工作。

第二十条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做好本地区文明社区创建的检查指导、考评验收、评选表彰和市级文明社区的推荐等工作。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文明社区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各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指导社区建立健全创建组织和开展活动,检查活动进展情况。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沟通辖区各单位间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

(四)总结推广文明社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五)建立文明社区档案。档案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等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精神文明建设办法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07年7月6日印发

(共420份)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渝委办[2010](32)号文件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5、一校一警校警填“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发[2007] 48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7年8月22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努力开拓进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做好

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了大量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信访办等50个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张忠臣等100名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扎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加快”“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一、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二、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附件一: 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50个) 万州区信访办 黔江区信访办 涪陵区信访办 渝中区信访办 大渡口区信访办 江北区信访办 沙坪坝区信访办 九龙坡区信访办 南岸区信访办 北碚区信访办 万盛区信访办 渝北区信访办

渝办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实施细则

渝办发〔2012〕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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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渝办发

渝办发〔201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渝委办发〔2007〕30号

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

渝劳社发

渝劳社发〔2009〕19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补助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经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精神,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参 加医疗保险及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 休人员。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补助程序 申请补助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出中心的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2),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原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无主管部门的报原企业所在区经委(无经委的报中小企业局)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申请补助时限 每年3月、4月、9月、10月集中办理补助申请审批手续。享受补助资格一经确认,参保缴费期间均有效。 四、补助汇审确认 每年12月以前,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享受补助人员情况,并填报《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共同对享受补助人员情况进行汇审确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级统筹区享受补助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后送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 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领导干部 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一、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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