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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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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1)委托事务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

(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二)自治事务是自治组织固有的事务,即自治组织本身应办理的事务,是为了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自治事务主要有六项内容:

1.财产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可侵犯。

2.财务自治

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另外,根据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经收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收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的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目前还需要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拨付。因为国家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而且居民委员会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这些委办事务上,因此,上级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工作经费。当然,民办生产和社区服务事业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居民委员,在向上级政府要求拨付外,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3.人事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人事自治权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条、第十八条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管理自治权的规定。例如,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必须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及时调解居民纠纷,化解矛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5.教育自治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二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全民族团结。

6.服务自治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第二节社会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意义

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管理形式实现自行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实践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组织形式下进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治原则

所谓群众自治原则,就是由居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各项事务。

群众自治原则,体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居民委员会的规模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本着精干、效能和便利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及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等方面来确定;制定居民公约必须由居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居民委员会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以上这些规定,就是为了切实保障群众自治这一重要的原则。

(二)直接民主原则

直接民主是相对间接民主而言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高形式。

直接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居民充分酝酿、提名推荐,并且经过反复协商,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二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本居住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以获得参加投票过半数选票为当选。三是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的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居民委员会委员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直接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上,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只要本居住区参加居民大会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户代表或者由居民小组推荐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失去民主信任的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居民做主原则

居民做主原则,就是关系全体居民利益和本居住区工作中的大

事,必须由全体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组成。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理解居民做主原则时,必须明确居民自治的主体是居民群众。因此,关系全体居民利益的事情,应当由全体居民会议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只要坚持群众自己当家做主,才能把大家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自觉地去做,社区的各项工作才能取得成效。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特点和特性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

(一)居民自治的特点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二)居民自治的特性

1.直接性

社区居民自治与居民群众的利益直接相关,居民通过履行自治权利,直接参加基层民主实践,表达群众的利益诉求,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依法有效保护权益。

2.有限性

社区居民的自治活动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其自治活动始终按照党和政府指引的方向前进,从而保证居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3.有序性

居民自治实践是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是由点到面,由浅入深,由单领域到多领域循序渐进的过程。同时,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也是在逐步成熟健全的,居民的自治能力也是在实践中逐步得到提高。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做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到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居民有了自治权,居民就可以行使自己做主人的权利,自己组织的负责人自己选,自己的事务自己讨论、决策和执行,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每个居民对社区、对组织内部的事务可以实施监督。总之,居民有了自治权,就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

(二)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居民有了自治权,可以在行使自治实践活动的过程中,使自治意识得到强化,自治能力得到提高,自治的习惯得以养成。通过民主选举,不仅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负责人,而且可以在选举实践中,理解选举的实质,更好地参与选举;通过民主决策,可以使决策结果有利于体现自己的权益,同时提高表达自身权益的能力和与他人协商共事的能力;通过民主管理,可以提高居民的规则意识,养成按制度办事的习惯;通过民主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居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三)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就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而不是被动管理的对象,就可以更好地参与管理,发挥在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居民参与的管理,有利于社区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合理,避免盲目性,有利于贯彻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上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各种社会组织是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但真正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共同体的成员相认、相知、相识、相互帮助。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大家可以加强交往和交流,在交流中达到彼此认识,进而达到相知、相识的目的,在社区成员需要帮助的时候相互给予帮助,从而形成真正的生活、利益共同体。

(五)有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社区工作遇到困难,可以利用社区内部资源和力量予以解决,政府只是在政策规划、资源提供、放行把握、方法指导上提供支持。政府管的事情少了,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中观层面事务的管理,从而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第三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一、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应当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也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居民会议制度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一)居民会议的特征、地位和作用

1.居民会议的特征

(1)权威性。居民会议在居住地区的居民组织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权力,是城市基层群众

自治组织的权力机关和议事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下设的任何机构的权力,都不能超过居民会议的权力。同时,这些机构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对居民会议负责,受它的监督。

(2)广泛性。居民会议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因而具有广泛性的群众基础,直接代表和反映全体居民的意志和利益。

(3)直接性。对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民可以直接表达意愿,直接进行讨论,展开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自己赞同的事情,可以投赞成票;对于自己不赞成的事情,可以投反对票。

2.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的地位是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内容。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是居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的一项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机构,真正权力属于居民会议。

3.居民会议的作用

居民会议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对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居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居民当家做主意识,防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独断专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居民会议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没有居民会议,居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不能由居民讨论决定,所谓居民自己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也就无从谈起。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居民群众通过参加居民会议,亲身受到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提高参加基层群众自治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凡涉及居民自治的重大问题由居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二)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2)讨论决策本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5)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改变或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规定。

(三)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1.居民会议主要有三种形式

(1)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的好处是能够全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会议形式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召集和举行。

(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也能把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一个家庭内有时意见也不能完全一致。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便于召开,比较符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广泛性。

由于以上三种会议形式各有长短处,所以一般应根据居民的要求和居民会议所要讨论问题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参加居民会议的居住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社会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权衡利弊,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

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四)居民会议的举行

1.居民会议的召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问题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2)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这种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参加居民会议的人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规定,即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以及它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2.居民会议的主持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比如在会议中,居民提出要增加会议议程,是否增加,应由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通过。

3.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采取会议的形式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民主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表决制度上,就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即只有获得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作出的决定才有效,才能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

居民会议的表决形式大体有三种:

(1)口头表决。即指以口头表示对交付表决的事项是“同意”还是“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表决方式。

(2)举手表决。即指以举手方式表示交付表决方式。

(3)无记名投票表决。居民会议在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比较适当。

二、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由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选民选举产生。

(一)选举程序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

1.推选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向居民会议推荐产生。

2.制定选举办法

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3.进行选民登记

4.讨论酝酿,确定通过候选人

5.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6.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二)选举资格的确认

关于选民资格,《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要求,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提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

(三)候选人的条件、提名和确定方式

1.关于候选人的条件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要求,各地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2.关于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陕西省实施<居民委员组织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居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的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推荐。

3.关于候选人的确定方式

《陕西省实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采取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人的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2人。提出和推荐的候选人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前三天张榜公布。

(四)选举方式和形式的选择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方式作了规定,但对选举形式没有规定。

1.关于选举方式的选择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居民直接(一人一票):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选举;二是户代表选举(一户一票):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选举;三是居民代表选举: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的选举。

2.关于选举形式的选择

所谓选举形式,是指采取召开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还是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或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技术进行投票。如何选择选举形式,《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要求,要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技术和采用分时设立投票站的灵活做法组织投票选举。

三、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方法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和通行的做法,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驻地单位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讨论决定。对于需要居民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等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社区居民公告,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讨论结果。居民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形成书面议案,妥善保存备查。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问题时,必须邀请有关驻地单位派代表参加,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履行社区建设的义务。居民委员会在实施民主管理中,应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范和制度,包括居民代表推选办法、居民代表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居民

委员会财务审批办法等。

(二)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公约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政策,就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经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居民实行自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居民公约的制定需经居民会议民主讨论。居民公约制定以后要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实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制定居民公约必须要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不违法原则。就是章程和公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二是符合本社区实际的原则。章程和公约应当符合本地实际,不能过于宽泛,要具有针对性,且合情合理。三是公开民主协商原则。章程和公约是要求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因此,必须广泛征求大多数居民群众的同意,让居民接受,自觉遵守。

四、民主监督制度

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栏,及时公布居民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是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方式。社区居务公开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上级党政组织、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居民代表、居民群众参与监督。

(一)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1)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居委会成员分工及工作目标。

(2)居委会为民服务项目。

(3)居委会日常工作制度、作息时间。

(4)居委会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5)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居民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议以及反馈情况。

(8)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工作者的评议情况。

(二)居务公开的程序

(1)社区居委会提出公开内容和方案并报社区党组织审定。

(2)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公开事项的内容进行审查。

(3)对公开内容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

(4)公开内容存档备查。

(三)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1)居务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有关政策、法规等固定性的工作要长期公开,涉及社区居委会工作者的评议情况、居民社会保障情况等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遇有重大事项和临时性工作可视情况随时公开。

(2)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或召开居民代表成员会议两种形式进行,但主要形式是公开栏。

(四)居务公开监督

(1)社区居务公开的监督由社区党支部、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和社区居民代表负责。街道纪工委对该街道所辖社区居务公开负责督促和监督。

(2)社区居民和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对居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或街道纪工委提出。街道纪工委、社区党组织应进行核实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社区居委会给予及时纠正和解释,重新调整居务公开内容。

(3)社区居民直接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或要求公开相关事项的,社区居委会也应给予解释和答复。社区居民要求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的,由街道纪工委、社区党风廉政监督员查阅后告知居民。

社区自治建设

构建和谐社区的思考 (邢台学院法政历史系2010届法学接本科班,河北邢台 054001)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城镇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城镇社区法制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繁荣的 必然要求,只有加强基层民主自治才能推动社会民主和公平的进步。我国社区自治管 理处于起步阶段,应针对问题,制定有关法律,完善基层民主管理体制,使社区自治 制度化、法制化。 关键词:社区法制和法治自治和谐 城市社区的自治管理是关系着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是和谐城市的重要基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新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与此同时,我国社区建设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界定不清,权责不明,居民自治热情不高,组织不健全,社区立法明显滞后,资金匮乏等,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法治建设,要靠科学管理,推进民主化进程。 一、社区的内涵及其发展 社区是一个外来词,社区的概念是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社区是由同质人口组成关系密切、守望、相助、疾病相抚、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1]。我国国家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司将社区定义为由居住在某一地方的人们通过结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以及从事多种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2]。但目前学术上对“社区”的概念内涵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出现界定困难,这是由于社区具体权责不清引起的。他们分别从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的研究视角对这一专业术语作出不尽相同的注释[3]。我们通常所看到的社区定义一般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认为社区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变化的过程和归宿[4]。社区建设可以看作是一个城市化过程的继续,是城镇居民现代化的初始阶段,而不是只建设了住房与活动场所就可以了,它是要随城镇发展而继续深入的。从教育学上定义为“为人追求精神

社区·第八章 社区居民自治

第八章社区居民自治 第一节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构成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自治的定义 关于自治有多种不同的定义。《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旳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自治是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自治组织的自治权,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不受限制,就会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属于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一)自治区域 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是何地方的居民,以及有多少居民。 (二)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居民和村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落实、去执行。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组成自治组织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三)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的取得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权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居民自治事权的广泛或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自治事权是自治的核心。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委办事务和自治事务两个方面。 (一)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是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有三个特点:

管理制度-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领导本居委会居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社区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按时完成镇政策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组织下属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四、组织居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居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好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社区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养老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病医疗救助、新型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镇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治安、民事纠纷调解等工作。 九、搞好居民公开民主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使群众满意。

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居民遵老爱幼,帮困扶贫、团结互助,开展“十星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双文明”户的评选工作。 十一、及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负责处理全社区的日常事务。

居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居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二、成立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 三、居务公开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协调居务公开工作,确保居务公开达到管理规范、内容规范、程序规范、时间规范、形式规范、群众满意的“五规范一满意”效果;(2)经常分析研究居务公开的现状与问题,探索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不断增强居务公开的多样性、针对性、时效性;(3)负责规范居务公开、民主决策、财务收支审批、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监督、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财务监督等工作程序;(4)指导、督促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5)督促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务公开工作,及时纠正和完善居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居民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参与制定本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3)收集群众对社区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疏导解释工作;(4)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有:(1)审查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

学生会自治管理方案

xxx双语学校学生会自治管理方案 学生自治,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教育的一种新型教育方 式。它至少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将老师从琐碎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用于教学工作;二是能够极大地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开展他们自己喜爱的活动,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从而使他们爱学习、爱班级,爱学校。 学校依托学生会这一学生自己的组织,在学习、生活、体育、卫生、文娱、宣传等方面放开手脚,减政放权,大胆地任用学生。从活动计划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活动的执行开展;从日常“四项竞赛”检查,到课间巡视、公物管护、宿舍管理、学科竞赛、体育竞赛等等方面我们都将视学生为主人,给他们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让他们当“演员”,老师只当“导演”,起参谋作用。 一、组建学生会(名单见表) 二、学生会自治管理系统结构图 三、学生会各部门职责 1、学生会副主席、助理:在政教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劳动、卫生、体育、宣传等工作。定期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组织各部长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布置后阶段的任务。协助政教处搞好各项工作。对各部长的工作要及时检查指导。副主席兼任秘书工作,负责每次会议、活动的记录。 2、学习部长:动员、督促学生学好课本知识,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组织各班学习委员和成绩优异学生探讨学习方法,培养勤奋、严谨的学习态度。组织学科竞赛,鼓励学生参加“培优补差”,对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有关老师反映。 3、宣传部长:及时宣传时政,报道我校校园文化生活,反映学生思想实际和意愿。表扬学校的好人好事,批评鞭策落后。检查班级黑板报,组织学生向校报或有关刊物投稿。 4、文娱部长:主持班级每周一歌,遇集会组织集体唱歌。与音乐老师联系,组建学部的舞蹈队,合唱队。 5、体育部长:体育部长应发动、组织初中部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管理检查各班的早锻炼,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正确引导各班同学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并把各班体育委员组成本部部属会议,每大周召开一次。如果要组织竞赛,则临时召开会议。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协助体育组、生活区组织晨炼,要求起床敏捷,集合迅速,出勤率高,早锻炼出勤率每大周公布一次。 (2)检查课间操质量,要求集合快、静、齐,做操动作整齐、准确、有力、合拍。(3)组织每学期两次的年级体育竞赛。 对体育竞赛、班级间的对抗赛等赛事会同有关部长进行协调安排,对赛事的开展、进程、结束进行整体策划。

城市社区自治

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姓名:郭亚忠 专业:行政管理 教学点:霍州党校 学号:20087140100936

目录 论文提纲 (2) 内容摘要、关键词 (3) 正文 (4) 参考文献 (18)

论文提纲

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妥善解决党、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明确党在社区自治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是社区自治建设的前提。在社区自治建设中,关注更多的利益相关者,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加强社区自治、治理组织体系与机制的构建,是实现城市社区自治的关键。社区工作者是社区自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该组织的健康发展,是社区自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社区自治;职能转变;治理组织体系;社区工作者

城市社区自治是城市社区建设的目标,全国各地对社区自治的建设也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一定的创举。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对社自治应有的内涵存在不同的认识,对在现阶段能否实现社区自治仍存在怀疑。社区自治有其深刻的政治和社会根源,与中国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有密切的联系,中国社区自治要突破现有的制约,应从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等方面着手。 “所谓社区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干预,社区各种上利益相关者习惯于通过民主协商来合作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并使社区进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秩序的过程。”我们认为,城市社区自治是指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地位的自治主体,依据国家的法律及社区内部约定,在社区内成员协作的基础上,对社区特定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社区内个体利益趋同于社区利益的过程。 一、城市社区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治理中基层政府职能扩张,居委会行政化倾向严重 当前中国社会“单位制”的解构促进了单位功能的专门化,在参与竞争、追求效率的压力下,单位开始裁剪员、剥离社会保障职能,社区承担了比过去大得多的社会服务职能。再加上流动人口增多、社会犯罪率上升、社会成员服务需求增多等等,增强社区管理职能的要求也日益显现。 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居委会的“协助政府部门管理”的职责。

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市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以及由此而来的自治 功能缺位从我们对社区居民自治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社区居委会对政府存在着全方位的依赖,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重,社区居委会工作还不能自主开展。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色彩浓厚,政府的“腿”的角色始终没有摆脱,领导推进社区居民自治的自主性和内动力不足,必然带来居委会自治功能的缺位。 首先,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聘任中,街道直接决定或干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聘任工作的情况总计占到84%;居委会固定的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100%是由政府(街道)划拨;社区居委会具有的物质资源来源中有84%由政府(街道)提供。另外,在被调查的居委会中,居委会指出其社区居委会内部规章制度64%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或是居委会根据政府(街道)的行政要求制定的;76%的社区居委会其工作计划主要根据政府(街道)布置的任务或提出的要求制定;80%的社区居委会的评估工作由政府(街道)负责; 96%的社区居委会指出居委会的评估标准是由政府(街道)制定的。 在居委会的换届选举中,在选举方式上主要采取户代表制,与直接选举方式相比较,在社会基层民主实现程度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在规范选举程序、扩大居民参与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在产生居委会成员候选人过程中,街道推荐比例过大,并不能代表大多数居民的意愿。民主决策方面,决策主体的确定缺乏规范的程序;决策内容上,执行性决策所占比例较大;决策方式上,直接召开居民会议的居民代表面还应扩大;一种科学民主的社区决策的制度与程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民主管理方面,社区居委会受到政府(街道)全方位的领导和控制,不能自主开展工作。居委会处在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履行组织职责的两难选择之中,在选择100%完成政府(街道)下派的各项工作的同时,居委会工作重心和社区居民意愿发生错位,造成居民对居委会工作满意度低,对社区事务的参与度低;在对社区内公共事务管理方面还需要在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建章立制,用制度来规范管理;在政府委托社区协管事务中,“权责明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民主监督方面,居务公开的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实,居务公开在形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着表面化、形式化的问题;评估工作也存在流于形式、缺少实际效果,没有对居委会工作合理奖惩、激励效果不强和增加居委会工作负担的问题。 2.城市社区居民自治中居民参与不足 城市社区居民参与主要是指居民个体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决策、管理以及公益活动的过程和行为。居民参与是社区建设的内在动力,其参与的规模、程序和制度化水平将直接关系到社区发展的整体变迁和目标管理;居民参与率及参与程度的高低也是衡量社区自治的重要标志。

社区治理与社区自治的区别

社区治理与社区自治的区别 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赢利组织、非赢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协调合作,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满足社区需求,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另外,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领域的实际运用,它是指对社区范围内公共事务所进行的治理。社区治理是社区范围内的多个政府、非政府组织机构,依据正式的法律、法规以及非正式社区规范、公约、约定等,通过协商谈判、协调互动、协同行动等对涉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增进社区成员社会福利,推进社区发展进步的过程。 社区自治是指社区组织根据社区居民意愿形成集体选择依法管理社区事务,包括涉外事务和内部事务,涉外事务主要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与标准的贯彻落实、社区管理与城市管理的对接、社区代表的履职监督等;内部事务包括社区内部管理、服务和教育。社区自治的基础是社区居民形成集体选择,而集体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与标准,社区自治的手段是征集民意、集体抉择、管理和监督,社区自治的出发点是社区居民的意愿,其目的是维持社区民主生活、社区环境卫生与容貌、社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风气、向社区居民提供广泛、公正和优质的服务。 一、主体的不同 尽管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依然会发挥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但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在政府之外,还有其他治理主体,例如企业、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甚至于个人,它们通过同政府机构,以及彼此之间建立起多种多样的协作关系,通过相互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来共同决定和处理社区公共事务,使得过去政府的社区管理趋向于社区治理。 社区自治要有一个权威性的社区组织。社区组织对外代表社区形象和利益,反映、落实社区呼声,对内维护社区团结,落实社区“管理、服务、教育”3自我功能。因历史原因,政府扶持的社区居委会担当了社区组织角色,实施人事、财务、服务、管理、教育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功能。当前,很多社区没有形成权威,更没有形成以权威为骨干的社区组织;在没有权威和代表社区利益的社区组织条件下,社区自治只能是一种奢望。 二、目标的不同 社区治理除了明确的任务目标之外,过程目标更是其所注重的因素。社区治理要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完成特定的、具体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此外,社区治理还要培育社区治理的基本要素,包括调动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培育改善社区组织体系,建立正式、非正式的社区制度规范,建构社区不同行为主体互动机制等。这些社区治理的过程目标只有在社区治理的长期过程中才能逐渐培育起来。 社区自治的目的是维持社区民主生活、社区环境卫生与容貌、社区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风气、向社区居民提供广泛、公正和优质的服务。

最新学校学生会管理制度

学校学生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督促学生干部树立“自律”及“服务同学的意识”,激发全体干部的团队意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实干、高效的学生会团体,根据源思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和实施奖惩,是学生会加强内部建设和提升自我形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提高学生干部及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的有效途径。为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有效展开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第二条考核办法的制定本着“公开、公平、客观、合理”的原则,为各部门、各干部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以便于发现学生会工作中存在的某些不足之处,具体的考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坚持独立执行公平客观。 第三条考核目的: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会干部整体素质,做到全面了解、掌握学生会干部的综合素质,帮助学生会干部正确认识自己,发扬优点,改进不足,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到奖罚分明,确保各项工作顺利的开展。 第二章对学生会干部的要求 第一条思想政治素质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学校,思想素质良好。 2、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自我教育意识。 3、严格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维护学生会形象。 4、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用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条学生工作 1、学生会全体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会各项制度,要有明确的组织性、纪律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2、全体成员要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中要秉公无私,吃苦耐劳,敢于开拓新思路,开展工作新局面。 3、当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应调整时间,合理分配。对于实在不能解决的冲突,应向上级请示。原则上不能因为工作影响学习,力求做到工作出色。 4、学生会要与全体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原则,将工作建立在全体同学基础上。 5、在工作上认真仔细,对上级的错漏地方应予以指出并提出更正建议,以求更好地完成学生会工作。 6、全体学生会干部要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任何人不得做出有损学生干部和学生会整体形象的事。 7、各部门成员在开展活动时,必须积极主动,服从调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或逃避工作。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工作者,必须提前向上级说明情况并书面向校团委提交事由,并由学习部写进学生干部考核记录表,以便考核。 8、学生会干部之间应团结合作,以诚相待,广泛交流,共同进步。 第三章考核细则 一、干部加分、扣分项: 每位干部有100分基础分,总分数由以下考核累计而成。 1、思想作风 采用逐减法,每位干部满分为5分,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学习状况 (1)考试作弊者(-5分) (2)期末考试不及格(-3分/门) (3)学期末成绩在班级前20%者(3分);在班级后20%者,(-3分) 3、工作状况 (1)工作成绩 1)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与其他学生干部积极配合。工作效率高,效果突出,提交的工作策划作为重要的考察方面(2分)

居民自治实施方案-社区

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也是政府和民众的沟通桥梁,社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区要和谐,发展社区居民自治是必然的趋向和选择。只有实行居民自治,让居民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事情,才能真正符合社区居民内心愿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基层民主建设,从而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社区不和谐因素及时得到解决,最终建成和谐美好的社区家园,促成和谐社会的构建。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街道关于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创建相关精神,强化社区自治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群众公共参与、公共治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大力引导居民群众积极投身到社区发展实践中,改善发展环境,积极主动服务居民,为完成街道“转型升级、优化发展”工作任务,促进社区创新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经***社区居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符合实际、富有特色的居民自治示范社区建设工作,努力把***社区打造成幸福宜居、和谐文明的优秀社区。 二、总体思路 以提高社区居民满意度和幸福指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创建“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为抓手,以扁平化管理为载体,全力提升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努力为居民创造安定、祥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启动实施。 1、动员部署:组织党员群众召开动员大会,使社区上下充分认识“居民自治示范社区”争创活动的目标和意义。 2、座谈讨论:分别组织党员、群众、中老年、新市民等不同人群召开各类座谈交流会,围绕“何谓居民自治”、“如何居民自治”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探讨,明确本次创建的目的和意义。 3、制定目标任务:通过调查问卷、群众讨论的方式,了解居民的需求和目标,严格对照街道相关文件精神,查找不足,明确职责,根据本社区实际明确工作任务。 (二)第二阶段:开展活动,有序推进。 1、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充分利用本次创建活动,对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现有的各类协会、自组织进行梳理。 明确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三层中心架构,将35周岁以下青年党员全部编入“党员义务突击队”、“党员应急小分队”、“治安志愿者小分队”三支队伍,并民主推荐小分队队长,鼓励三支队伍自发组织各类活动,服务社区居民,促进和谐稳定。 继续加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建设,统筹社区建设和居民需求,助推和谐社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区各项事务的健康发展。 明确“***义工站”为社区志愿服务队伍的总队,统一部署原有的红袖标志愿队、巾帼志愿队、夕阳红志愿队等志愿队伍,协调开展关怀弱势群体、帮困困难家庭等活动,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治安巡逻、邻里互助等社区管理和服务。 统筹社区秧歌队、锣鼓队、莲厢队等文艺团队,建立社区文艺团体联席制度,由社区分工人员、文艺团队骨干共同管理,鼓励文艺爱好者自发开展文艺活动,举办文体晚会。

四川省剑门关高级中学学生自治管理实施方案

省剑门关高级中学学生自治管理实施方案 学生自治管理是学生在教师的激励、指导及帮助下,自己处理日常生活、活动与学习方面事物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体现了一种新型的学生观:把学生放在学校教育的主体位置,以学生为根本,能力为本位,通过尊重、信任、引导和激励等影响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在动力,激发学生的热情,为每个学生都提供表现自己个性和才能的机会与环境,促进学生主动修身、主动修心、主动求知、主动劳动、主动协作、主动交流、主动参与,最后达到主动发展的目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自治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历练来体现学生的“自理、自信、自强、自立”。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做准备,打造学生自主管理特色和良好的校园文化,达到管是为了不管的目的。 二、培养目标 1、四自意识 (1 )主人的自立意识。使学生清楚自己是宿舍、班级的主人,年级、学校的主人,学习、成长的主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发展的能力。 (2)的自理意识。使学生明白自己对寝室、班级、年级和学校事物的话语权,监督权,决定权,管理权。带动全校同学养成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旨在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高度责任感的自信意识。使学生懂得自己的行为要对自己负责,对小组负责,对班级负责,对年级负责,对学校负责。进而达到对社会负责。调动学生学会

自我反思与勇与积极担当,充分增强学生强烈的爱国情怀。 (4)强烈荣誉感的自强意识。使学生愿意为小组添荣誉,为班级争光彩,为年级展风貌,为学校树形象。共同营造和谐的校园气氛,让一部分学生做全校文明行为的榜样,带动全校同学养成讲文明、提升我校的管理水平。 2、五种能力 (1 )自控能力。通过变他控为自控,变他律为自律,从而提高自我独立和自我治理的能力。 (2 )处事能力。通过自治管理过程的磨炼,提高交往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合作能力。 (3 )学习能力。通过自主、合作、探究和互相帮助,提高学习能力。 (4 )组织能力。通过对治理事务管理的思考、策划、协调、实施,提高组织能力。 (5 )创造能力。在自治管理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要有新思路、新方法。从而使学生的创造能力得到提升。 三、自治体制 组织管理,全员参与。以班级为主体,以小组为核心。 构建学校学生自治管理体系,开展学生自治管理工作。学校成立学校、年级、班级共三级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学校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将在政教处、体卫艺处、校团委、及学校行政领导与年级组支持下开展工作,在学生自治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年级组长的指导和各班主任的支持下实施。 1、学校成立学生自治委员会,由每班推选1-2名学生组成,共100多人,由学校学生自治委员会管理,任期一年。学生自治委履行全校学生自治管理的职责。自治委设办公室,地点龙江楼一楼。学校政教处副主任唐兴剑兼办公室主任,校团委副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总结在新华街道工委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社区在开展居民自治工作中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顺利开展了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有如下的一些体会和做了一些实际工作。一、转变观念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往往居民的需求、利益和矛盾都集中在社区,为此近年来,社区在逐步改变观念,同时致力于引导、培养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充分让居民在社区建设、管理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发挥积极参与,积极支持、认真做好来推动社区整体稳妥和健康的发展。二、转变机制,搭建平台根据社区的特点,为此社区首先将小区内居民代表和许多热衷于小区建设的志愿者,根据各自爱好和能力,组成;平安巡逻队、文艺团队、帮老助老、市民学校、为民服务队等居民组织,由居民代表具体负责各小组活动,例如常年坚持的平安巡逻队伍;使小区的治安情况良好,安全稳定;九九重阳敬老活动,更是许多志愿者做了很大努力,让社区老人们过上了快乐的节日;市民学校的道德讲堂、家庭影院等,吸取了许多居民的参加,受到了教育,增长了知识。。以上种种活动,推动了小区的建设,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质大大提高,社区形成了良好的氛围,许多居民代表、志愿者在

为他们义务工作和奉献后,从中得到了锻炼,在社区搭建的平台上一展伸手。三、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小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因此今年来,小区发生涉及居民家庭和邻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社区从不充当主角而是在这些问题上,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在环境、楼道卫生的清洁工作,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指导,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范文】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抓好居民自治,让社区充满活力 建设和完善社区管理制度与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是我们xx街道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区转型也将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标志。在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指示后,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作为一个已有10年历史的xx社区,以民主自治加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探索社区服务模式,搭建居民同驻共建平台。下面,我就xx社区在居民自治管理工作中所做的一些工作以及今后的一些设想向各位领导和社区同事们汇报一下。 一、完善居民自治体系,夯实为民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自治体系即三级组织网络为社区居委会、片区居民自治会、居民自治小组,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一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到“五必访”。困难家庭每月必访、独居老人每月必访、残疾家庭每月必访、失业人员每月必访、天灾人祸家庭每月必访。 二是片区自治会做到“六必到”。社区片长组织协调并具体联络各片区的居民自治小组长,做到:片区居民有思想

问题的必到、社区志愿服务必到、居民困难病重必到、社区突发事件必到、邻里矛盾纠纷必到、邻里守望互助必到。 三是居民小组长做到“八必报”。有社区居民选出来的居民代表即居民小组长,担负着2至3个楼道,50多户居民的上级精神宣传员、民情信息报告员、邻里关系协调员、安全卫生维护员、社区服务监督员等工作。要与各楼长协助社区做到:公共设施损坏必报、乱堆乱放乱搭建必报、发现怀孕者必报、外来人员流入必报、居民病重住院必报、居民房屋出租必报、社区不安全隐患必报、社区不稳定因素必报。 四是做好九项为民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党员先锋服务线、公共危机服务线、平安秩序服务线、环境美化服务线、医疗计生服务线、文体教育服务线、帮扶救老服务线、就业指导服务线、助残扶残服务线等九方面工作。 二、健全自治组织网络,夯实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健全自治组织体系。横向上,在原有xx社区自治体系基础上,完善社区议事会,增设社区监督委员会,形成社区议事会议事——社会居民代表大会决策——社区居委会执行——社区社会组织协助——社区监督委员会监督的社区自治体系。纵向上,构筑社区居委会——社区事务工作站——业主委员会三级管理平台。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事务,社区事务工作出站负责政府行政工作事务,社区业委会监督

学生会自治管理方案

XXX双语学校学生会自治管理方案 学生自治,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教育的一种新型教育方式。它至少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将老师从琐碎的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的精力用于教学工作;二是能够极大地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开展他们自己喜爱的活动,选择他们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从而使他们爱学习、爱班级,爱学校。 学校依托学生会这一学生自己的组织,在学习、生活、体育、卫生、文娱、宣传等方面放开手脚,减政放权,大胆地任用学生。从活动计划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活动的执行开展;从日常“四项竞赛”检查,到课间巡视、公物管护、宿舍管理、学科竞赛、体育竞赛等等方面我们都将视学生为主人,给他们搭建施展才华的舞台,让他们当“演员”,老师只当“导演”,起参谋作用。 一、组建学生会(名单见表) 二、学生会自治管理系统结构图

三、学生会各部门职责 1、学生会副主席、助理:在政教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年级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劳动、卫生、体育、宣传等工作。定期开展学生会日常工作,组织各部长召开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工作,布置后阶段的任务。协助政教处搞好各项工作。对各部长的工作要及时检查指导。副主席兼任秘书工作,负责每次会议、活动的记录。 2、学习部长:动员、督促学生学好课本知识,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组织各班学习委员和成绩优异学生探讨学习方法,培养勤奋、严谨的学习态度。组织学科竞赛,鼓励学生参加“培优补差”,对学习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有关老师反映。 3、宣传部长:及时宣传时政,报道我校校园文化生活,反映学生思想实际和意愿。表扬学校的好人好事,批评鞭策落后。检查班级黑板报,组织学生向校报或有关刊物投稿。 4、文娱部长:主持班级每周一歌,遇集会组织集体唱歌。与音乐老师联系,组建学部的舞蹈队,合唱队。 5、体育部长:体育部长应发动、组织初中部全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管理检查各班的早锻炼,课间操,眼保健操,课外活动,正确引导各班同学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并把各班体育委员组成本部部属会议,每大周召开一次。如果要组织竞赛,则临时召开会议。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协助体育组、生活区组织晨炼,要求起床敏捷,集合迅速,出勤率高,早锻炼出勤率每大周公布一次。 (2)检查课间操质量,要求集合快、静、齐,做操动作整齐、准确、有力、合拍。 (3)组织每学期两次的年级体育竞赛。 对体育竞赛、班级间的对抗赛等赛事会同有关部长进行协调安排,对赛事的开展、进程、结束进行整体策划。 6、生活部长:如实反映学生在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教室饮水机消毒情况,教育学生爱护桌凳、餐桌及生活用品,保护门、锁、负责日光灯的开和关,协助生活指导管理寝室区。组织各班参加校园的公益劳动,维护校园的花草树木,教育学生热爱劳动,培养劳动观念。组织人员检查、评比各班教室、宿舍、走廊的卫生;对教室、宿舍的内务整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公布结果。检查眼操质量,要求无缺席,态度认真,坐姿端正,穴位准,手法正确。 整个组织共同的职责:(由主席牵头负责) 参加并领导搞好“四项竞赛”检查,整顿集体纪律。维护学校各种重大集会和活动的会场纪律,维持会场秩序。日常检查中,注重课间巡视,对各班学生校服着装、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四、具体活动的开展: 本学期,学生会工作计划由学生会干部在政教处综合协调、指导下,具体负责四项竞赛的检查,包括课间操、眼操、整队、集会、餐厅教室宿舍卫生纪律等。学习部长、宣传部长、文艺部长、体育部长等八个部长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制定计划,开展工作,副主席负责整个学生会的工作。 XXX双语学校政教处 2010年3月5日

国内外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_经验与启示_刘见君

DOI:10.16064/https://www.wendangku.net/doc/772474579.html,34-1003/g0.2003.05.015 国内外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经验与启示 刘见君 #中共安徽省委政策研究室,安徽合肥%&’’’!$ 摘要:本文概括介绍了国外城市社区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其不同特点,分析了国内城市社区管理改革实验 的两种趋向,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创新社区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必须坚持和完善在党的领 导和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培育发展主体多元化的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在过渡时期寻求单 位与社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关键词:社区管理;社区组织;模式;体制创新 文献标识码:()!*中图分类号:+ 一、国外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模式及特点 世界各国的城市社区管理大都有自己的特色,现代社区管理模式的差别往往取决于政府和社区以及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之间权能配置的方式。概括来说,国外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 型,即自治型管理模式、行政主导型管理模式和混合型管理模式。 !"自治型管理模式 欧美、日本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专业社会工作的发展,到现代大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管理体系。这些国家比较重视城市社区的科学规划,社区一般 都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作为基层社会管理单元,社区内设有社区委员会、社区服务顾问团、社区自治 会等自治组织机构。许多城市都制订有自己的宪章或者相应的法规,对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的权限作出 明确的规定,保障社区依法实行自治管理。 例如,美国的市是州政府的分治区,市政体制采用的是“议行合一”或“议行分设”的地方自治制度,城市社区没有政府基层组织或派出机构,实行高度民主自治,依靠社区自治组织来行使社区管理职能。 社区自治组织不仅享有社区发展规划与目标、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决策权与管理权, 还享有对政府的社区行政管理以及专业机构的社区服务管理的建议权、监督权。社区委员会成员由居 民民主选举产生,具有一定的任期,他们大都是志愿利用业余时间义务为社区服务。社区公共卫生和公 共环境等物业方面的管理,由社区委员会聘用的专业社区管理公司负责。而大量的、具体的社区服务内 容和项目的开展,则由非政府非赢利的社区服务组织承担和实施。社区服务组织在美国第三部门中占 有重要地位,享受美国政府的资助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全方位、多层次的社区服务体系,给美国 居民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和保障,同时在提供充分就业、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 要作用。 在日本,市作为地方自治体享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主管理权,城市社区内最小的组织单位是町,设有町内会#町自治会$,居民以户为单位加入并定期向町内会交纳会费。町内会是法定的居民自治组 织,一般由会长、会计和若干名干事组成,町内还有居民自愿参加的老人会、妇女会、消防会、中学生会、 小学生会等各种居民团体。日本町内会的成员由民主选举或平等协商产生,一般都不领取报酬在基层 町内会之上,各地还在更大的范围内选举产生町内会联合会,以至在全市成立联合自治会,作为社区和 政府联络的桥梁以及加强各社区相互联系的中心,并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八、社区居民自治

八、社区居民自治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概念及其要素 1.自治的基本含义 基本内涵: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自治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2.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要素 ①自治区域 ②自治组织 ③自治事权 3.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 ⑴委办事务: 含义: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 特点:委办事务多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 决定权在中央或上级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 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⑵自治事务: ①财产自治 ②财务自治 ③人事自治 ④管理自治 ⑤教育自治 ⑥服务自治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及基本原则 1.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①群众自治原则 ②直接民主原则 ③居民做主原则 2.社区居民自制的特点和特性 (1)居民自治的特点 ①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②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对全体居民负责; ③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④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 ⑤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2)居民自治的特性 直接性、有限性、有序性 3.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①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②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 ③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④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⑤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与任务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 1.居民会议制度 ⑴居民会议的特征 权威性、广泛性、直接性 ⑵居民会议的地位 居民会议是居民自治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整个自治组织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居民自治组织机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必须接受居民会议的监督,同时居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会议的执行者,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容 ⑶居民会议的作用 ①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 ②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③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 ④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 ⑶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 ①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②讨论决策本社区工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③选举撤换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 ④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⑤讨论决定实际全体社区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⑥改变或撤销社区居委会的不适当的规定 ⑷居民会议的形式及其人员规定 ①三种形式:全体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 ②人员规定:居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⑸居民会议的举行 ①居民会议的召集 三种情况:a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b 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c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 议,应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②居民会议的主持 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 ③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表决形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

论社区居民自治

社区居民自治是近几年的新名词,它是建立在社区、自治含义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概念,涉及到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客体、目标几个构成要素。在建国后,社区居民自治就先于村民自治出现了,但经历了初步形成、非正常发展、制度化、功能实施的曲折发展过程。社区居民自治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有其实践的客观必然性。它既是发展基层民主、进行国家社会治理的客观必要,又有学理上、历史上、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和实践上的条件作为基础和保证。组织架构是任何一种实体运行的首要条件。社区居民自治以居民会议作为决策层,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执行层,以社区内的有名望的积极分子作为共建层,建立了议行分设的组织体制。实践上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保证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实现。但社区居民自治在实践中,出现了制约发展的关键和瓶颈问题。一方面社区居民参与不充分,影响了社区居民自治的进程;另一方面,居委会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实践上沦为政府的“腿”。如何扩大居民参与、建立独立财务,这是发展社区居民自治应该充分关注的事情。此外,社区居民自治还存在着困境,即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组织载体——居委会与政府、党及其他社区组织的关系问题。现行体制下应该通过政府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来让渡社区居民自治的空间,通过转变党的领导方式、扩大党的社区参与来保证社区居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通过扩大社区群众组织参与来推动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民主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民主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都还不雄厚,这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发展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已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中不可逆转的潮流。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区建设在全国一些大城市蓬勃兴起。以实现社区居民自治为载体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居民自治作为一种新生的基层民主模式,其实观途径还有待于社区工作者的进一步探索、实践。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初步探讨。一、建立良性的社区自治运行机制,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关键长期以来,居委会组织的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其工作内容大多是被动地执行上级指派的行政任务。这种行政化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使居委会组织成了政府的“腿”,居民成了居委会完成行政任务的简单工作对象,居委会组织与居民之间存在较大的隔阂,居民自治实际上难以实现。从行政化向居民依法自治转变,就是要使居委会组织由政府的“腿”,变成社区居民的“头”,变革其管理和运行机制,使之具有更多的民主性和自治性,真正实现社区居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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