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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平定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依据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山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晋气防办〔2018〕17号)及《阳泉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阳大气办〔2018〕8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一)抓好重点行业VOCs减排

推进煤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逐年分批实施VOCs专项整治工程,大幅削减VOCs排放量。

(二)强化生活源VOCs管控

生活面源VOCs排放主要集中发生在人口集聚区,因此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不容小觑。“十三五”期间,要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生物质秸秆焚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减少面源VOCs排放。

(三)加快开展基础能力和政策支持保障建设

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动态更新VOCs排放清单,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定期组织VOCs业务培训,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以及取缔“散乱污”,淘汰涉VOCs排放落后产能,实施排污许可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等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VOCs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县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标,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企业VOCs污染防治和工艺装备水平显著提升,环境管理部门对VOCs排放企业的监测监管能力不断加强,基本建成VOCs规范化的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乡(镇)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三断三清”;列入搬迁改造、升级改造类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全社会公开。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

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量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3.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等,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二)实施工业源VOCs减排

推进煤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 污染防治。

企业VOCs治理项目污染物排放优先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无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时,可参照相关省份地方标准

执行;未涉及的指标,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煤化工行业

推进煤化工行业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确保实现稳定达标。2018年底前完成治理。

(1)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煤化工行业全面实施LDAR,持续推进LDAR工作,建立LDAR长效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以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2)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存储的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

(3)鼓励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4)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探索煤化工行业灰水处理低压闪蒸气、变换汽提的酸性尾气、脱碳气提塔废气、低温甲醇洗尾气、硫回收冷凝器尾气、合成工段驰放气、变压吸附解析尾气的可行治理方案,并实施治理工程。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

(5)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鼓励采用火炬系统处理,或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工业涂装

全面推进木质家具、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全县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1)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大型工件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3.包装印刷业

重点推进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控制,全县力争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的储存、调配应设置独立密闭空间。对印刷和复合工序应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4.其他行业

塑料制品制造行业应重点加强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

(三)推进交通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

1.机动车

推进高排放老旧车淘汰。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到期的高排放老旧车。

提升燃油品质。完成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

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省联网。在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逐步安装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配备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建设机动车环境执法监管专业队伍,提高现场执法能力水平。加强重型柴油车排放道路执法检查和限行区域管控,重点在货运通道、交通主要干线、城市建筑工地周边等重型柴油车出现频次较多的路段进行尾气抽检。

2.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加快淘汰高排放的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设备。

3.油品储运销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监督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四)强化生活源VOCs减排

逐步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1.建筑装饰行业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实施区域统一标准,2018

年底前参照京津冀区域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汽修行业

大力推进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

开展县城干洗行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餐饮油烟

开展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县城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

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其他面源

根据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控制散煤燃烧VOCs排放。积极推进“禁煤区”

建设。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县城建成

区进一步强化对露天烧烤的管控,明确禁放烟花爆竹及燃煤旺火等要求。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建立健全VOCs排放清单,定期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梳理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2018年5月中旬,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

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煤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

等行业。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

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监测工作,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十三五”期间,逐步推广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排污单位要将VOCs指标纳

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各乡(镇)要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依据国家相关VOCs建设规范的出台情况,在VOCs排放重点源主要排污口逐步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四、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 年6月底前):摸底调查和方案制定阶段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各乡(镇)要将治理任务项目化、清单化。根据本方案任务要求,开展涉VOCs企业(项目)摸底调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到2020年前的VOCs治理企业(或治理项目)名单,并提出分年度实施计划。6月25日前,各乡(镇)将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县环境保护局,便于后期跟踪督办,同时将治理任务进行分解,将治理要求下达相关企业。

(二)第二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底前):实施推进阶段将治理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发布年度VOCs专项治理工作计划,或将年度任务列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分阶段推进实施。

对于工业源和生活源VOCs减排,纳入本方案治理范围的企业在202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治理工作(工业涂装、包装印刷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则上,2018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

完成率不低于40%;2019年底前方案确定的工业源VOCs减排项目完成率不低于80%。从严执行国家或省定任务完成进度要求。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12月):总结与效果评估阶段各乡(镇)每年对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县环境保护局。在此基础上,县环境保护局将组织专家对全县“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整体效果评估,并对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方案顺利实施,将各乡(镇)实施情况纳入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县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乡(镇)开展VOCs治理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

关工作;县经信局负责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生产原辅材料替代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

(二)完善经济政策

统筹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重点行业VOCs治理试点示范和技术推广。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

构给予企业实施VOCs防治优惠信贷。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三)严格监督执法

各乡(镇)要依照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 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VOCs污染源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依法严厉打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VOCs企业依法淘汰关闭。

(四)加强调度与考核

定期调度各乡(镇)VOCs污染减排政策措施制定与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进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纳入年度大气环境管理考核任务中。定期公布各乡(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五)加强信息公开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 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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