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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我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准备工作

第二部分新巴赛尔协议的内容解读

第三部分首批七家银行的风险管理历程

第四部分新巴赛尔协议风险管理的实践案例(国内两个,国外两个)

2007年2月28日,我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范围和时间表。该指导意见决定,于2008年底前由银监会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则,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新资本协议,经银监会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

第一部分新巴赛尔协议脚步渐近

一、为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我国实施新巴赛尔协议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程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近百个国家或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

为稳步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2007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要求国内的大型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此外,根据银监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中小银行可以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

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具有战略意义。同时,由于新资本协议来源于西方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因此,国内大银行要充分认识到新资本协议的局限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

二、脚步临近,各方加快准备进程

(一)银监会发布相关监管文件

为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监会积极地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相关政策工作,2008

年10月,银监会发布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第一批监管规章,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10)等5(3、4、5、6、10)个监管指引,为确保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奠定了基础。2009年又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等8个监管文件,并有望在近期出台。这8个文件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9)、《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11)、《资产

证券化监管资本计提指引》(7)、《新资本协议高级计量法验证指引》(8)、《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指引》(13)、《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14)、《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17)、《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12)。

(二)各大银行大力发债力度补充资本充足率

根据新资本协议,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在原来单纯反映银行资本信用风险的加权资本中又增加了反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容。由于分母的扩大,在作为分子的银行资本总额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资本充足率将下降。

按照新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一些银行资本充足率将有可能大幅下降,甚至有人担忧,按照新协议中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一些银行现在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只有原来的50%。数据显示,截止2008年9月末,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62%、13.89%、12.1%、13.77%。

新协议实施后可能引起的资本充足率的下降也已经引起了各个银行的重视,多家银行正通过发债的方式来补充资本金。为了满足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纷纷发债以补充资本充足率。中国建设银行于09年2月25 日宣布成功发行了400亿元人民币(含58.5亿美元)的次级债。这一规模比最初预计发行300亿元高出三分之一。在此前1个月,建行曾宣布,计划在2010年底之前发行800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券。建设银行表示,将使用债券发行所得来加强其资本基础。由于银行资本金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建行发行次级债可用来补充其附属资本,这也和中国银监会2008年下半年对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截止目前,除建设银行外,深发展和浦发银行已于2008年四季度相继发债对资本进行补充。而其他商业银行也纷纷公告其发行次级债的计划。2008年10月,工行宣布2011年底前发行不超过1000亿元次级债的决议;2009年2月6日,民生银行宣布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2009年2月9日,交通银行公布将于2011年底前发行不超过800亿元次级债;1月份挂牌的农业银行也表示,将发行次级债充实附属资本。中国银行目前公告称,3月4 日,持有该行已发行股份67.53%的中央汇金公司向该行提议,发行不超过1200亿元的次级债券,用于补充该行附属资本,债券期限不少于5年,债券利率参照市场利率确定。统计表明,2008年全年,共有13家商业银行发行债券,总规模达到974亿元。

(三)首批七家银行2010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

根据中国银监会部署,2010年底,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应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市场消息称,目前监管部门已经要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国开行(后退出)七家大型银行于2010年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二部分新巴赛尔协议内容解读

一、巴塞尔协议的诞生和发展历程

二、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一)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

(二)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三)第二支柱——监管检查

(四)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第三部分新巴塞尔协议,我国银行业的巨大挑战

一、我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概述

二、我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进程表

2007年2月28日,我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确定了我国银行实施新巴赛尔协议的范围和时间表。要求我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启动及时校正措施(PCA),采用强制性校正、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接管银行、促成机构重组和撤销等方法进行管理。这进一步促使商业银行更加积极地寻找资本补足途径、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则,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将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要求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应从2010年底起开始新资本协议。经银监会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其他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申请。目前,商业银行获取资本来源主要采取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通过利润补充等途径。

三、当前我国实施新巴赛尔协议的准备工作进展

(一)监管当局

我国为了实施新巴赛尔协议,监管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6年5月,成立“新资本协议研究和规划项目组”

2006年12月,召开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规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07年2月,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2007年7月,召开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座谈会

2008年2月,召开新资本协议高层联席会议

2008年4月,银监会发布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文件进行第二轮征求意见

2008年5月,成立“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高层指导委员会”

2008年7月,召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高层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2008年9月,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第一批监管规章。已正式发布的监管规章有:《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记量指引》《信用风险缓解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目前,监管当局发布的规章征求意见稿还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计提指引》《新资本协议高级计量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指引》《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二)各商业银行

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中国银监会表态,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巴赛尔协议的几年内,我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但事实上,中国银监会采用的是弹性的态度,在许多监管原则,例如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等方面,已经在积极借鉴和采纳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许多大型的银行,也已经在积极地准备落实。

中国光大银行的光大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已经成功上线。它是国内银行业首例遵循国际最新标准并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该系统创造了多个国内第一:第一个真正意义上覆盖贷前、贷中、贷后,兼顾单笔信贷业务和贷款组合的信息系统;第一个参考新巴塞尔协议规定,构建了内部评级体系,即建立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包括PD、LGD、FR 和EAD)模型的信贷管理系统;也第一个成功实现了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接口和数据

共享,第一个在国内实施额度与风险敞口双重实时监控,第一个实现组合管理并建立风险数据仓库的信贷管理系统。她的成功上线代表了目前中国银行业信贷风险管理的最高水平,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信息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代表了国内金融业务与技术结合的最新趋势,并为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提供了成功的借鉴。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与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合作进行新协议的总体规划设计,规划中考虑了内部评级法模型、业务流程和IT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已经完成了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的构建工作,并由标准普尔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超过了发展中国家在同类项目建设初期的水平。目前,建行正准备按巴塞尔新协议的要求启动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一并考虑的IRB体系总体规划建设项目。

中银香港与咨询公司合作开发了新资本协议项目,目前项目已经执行了近两年时间。招商银行于2003年10月开始与穆迪咨询合作开发对公信贷评级模型,与美国的Trans Union 公司合作开发对私评分系统、模型开发已完成,并且已部署上线。

交通银行正在进行内部评级系统建设筹备工作。

民生银行已经于2002年开始与普华永道合作开发内部评级体系。

四、首批七家银行实施准备工作进展

(一)中国工商银行

1994年以前,作为一家国家专业银行,工商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有限。随着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工商银行亦开始以更为商业化的方式运营,并开始更积极的进行风险管理。工商银行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起加快提升工商银行风险管理能力。

建立全行风险管理框架与相关体系,以加强风险计量、监控和管理能力,并促进工商银行全面的风险管理文化发展。1999年,工商银行成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2001年工商银行开始建立分层次流动性储备,并对全行流动性风险进行集中管理;2002年工商银行聘请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工商银行的上海分行和浙江分行进行独立的审计,工商银行成为四大商业银行之中首家聘用国际认可会计师对其境内分行进行审计的银行;2003年工商银行将公

司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提升至十二级评级体系;2004年工商银行引入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

全国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成立了四个风险管理子委员会,分别负责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2004年工商银行与普华永道合作,根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建议,启动了内部评级法(IRB)风险管理工程,内部评级法旨在协助金融机构对关键驱动指标进行内部评估,确定其资产的风险权重;2005年工商银行在已有

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基础上,采用公司贷款十二级内部分级体系;2005年工商银行根据

有关债务人偿还款项和履行其他责任的能力、开始对非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2005年工

商银行开始应用经济资本管理工具,包括采用经济增加值(EVA)方法来管理工商银行的风险,即通过对经济资本的计量和配置以及对每一业务的经济增加值的评价,实现对工商银行风险的管理;2006年1月工商银行开始实行全面风险拨备制度,以优化对减值损失准备的

评估;2006年7月工商银行设立首席风险官职位,以进一步加强工商银行的风险管理。2007年工商银行非零售内部评级法达到初级要求,并奠定向高级法过度的条件。2008年工商银

行完成零售内部评级法工程计量开发工作、加快推动个人客户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和相关制度建设。启动金融市场业务与风险管理自主研发项目。在同业中率先启动风险高级计量法项目,制定项目规划方案,分阶段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近年来持续进行风险管理改革,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并着力在风险管理方面实现五个转变:在管理理念上,由控制风险向经营管理风险转变;在管理模式上,实现由层级管理向集中管理转变;在管理机制上,由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变;在管理手段上,由定性为主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转变。

1、提升风险管理理念

将风险偏好管理作为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以风险偏好引导业务拓展,在可承受风险水平下提高风险回报,以保持稳健的经营方式;以全面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的理念指导组织架构的设计,努力将风险管理融入业务流程;推行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核心理念和原则,包括“风险收益平衡”、“业务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共同承担责任”、“追求统一、集中、独立、审慎的风险管理方式”等;通过举办各种员工培训、培养员工风险意识,统一全行风险理念。

2、改善风险管理体系和架构

2005年,建设银行设立首席风险官职位,即CEO,负责风险管理职能的全面运行和管理;2006年全面推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形成“首席风险官—风险总监—风险主管—风险经理”的垂直管理体制,建立“纵向负责报告为主,横向层级报告为辅”的矩阵式汇报路线,从体制上保证风险管理的相对独立性;2005年深化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改革,38个一级分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向总行直接汇报;2005年设立合规部,监管建设银行遵守适用法规及建设银行政策程序的情况,集中加强对员工的问责,并监督员工对有关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2006年成立风险监控部,组织实施对建设银行风险监控以及资产质量真实性管理。

3、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实现岗位制衡

2005年,开始强化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建设,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及内部审计部门构成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2006年全面推行平行作业,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在信贷业

务的过程中共同作业,实现风险管理关口前移;2006年开始推进授信方案审批模式,在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原则下,贷款审批人对授信方案可行性独立决策;2006年建设银行实现全行核心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设立后台业务处理中心,将结算、金库管理、实时监控、稽核及档案管理集中;2005年开始在全行推行个人贷款中心,实现个人贷款操作标准化、专业化,加强贷款审批流程控制。

4、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2006年,出台了公司及机构业务、零售业务信贷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各项信贷业务的原则和标准,建立了全面信贷政策的体系框架;2007年,系统推行行业风险限额管理机制,设立风险限额,建立风险限额监测和预警机制,实施风险限额刚性约束;2006年,建立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市场风险实行分别监测、报告和管理的机制,研究制定市场风险统一政策并推行信息系统的开发;2007年,建设银行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面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在分行试点操作风险与流程自评估方法,并建立损失事件的定期报告制度;2006年出台反洗钱管理办法,加大对法律合规风险的监控;2007年启动了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的准备工作,包括内部评级系统建设及配套系统、制度建设;2006年建设银行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全行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对处理工作;2006年建设银行采用一系列指标定期对一级分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综合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提示分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督促其改进。

5、采用先进的风险计量工具和信息系统

2004年,建设银行开始在风险管理中应用经济资本,并建立经济资本计量模型,2007年进一步改进经济资本计量方法;2005年建设银行优化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实现通过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计量内部评级;2006年建设银行结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试点推行信贷资产十二级分类制度,实现客户精细化管理;2007年开发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和小企业内部评级系统;2007年开始建立风险计量模型实验室;2005年开发对公信贷流程控制系统,即CLPM系统,实现了对公贷款业务的电子化流程操作;2006年开发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精细化的管理不良资产;2006年开发准备金管理系统并在全行推广,根据信贷资产的损失情况及重要性,以组合方式和个别方式分别计量,计算信贷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三)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通过理性、稳健和审慎的方式保持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基于此,中国银行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为中国银行股东获取最大的价值,以满足中国银行董事会、监管机构、存款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中国银行审慎和稳健发展的要求。

1、进一步增强中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独立性、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

1999年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负责监控和管理信用风险;2001年设立资产保全部,负责清收、处置和管理不良资产;2004年9月成立风险政策委员会,负责协助董事会进行风险管理;2004年11月将资产保全部改组为授信执行部,负责控制贷款款项的发放和不良贷款的管理;2005年9月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批准新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增强其独立性。

2、进一步增强集中监控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的风险管理、监管、监控

2004年7月建立了更严格和统一的境内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认定制度;2004年起,将新增公司贷款的审批权集中于境内一级分行或者总行,并于2005年将该规定扩展到中国银行存量公司贷款;2005年起,将个人贷款审批权集中于境内一级分行;2004年9月实施了新的信贷审批核批程序,根据该程序规定,中国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集中核批、分析和监控中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公司贷款决策;2005年起,在中国银行十级客户信用评级系统下的“B”级以上(含“B”级)信用评级须经中国银行境内一级分行或者总行审批;2005年第二季度,进一步完善了贷款分类的标准,建立了专门负责贷款分类工作的小组;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将公司贷款分类的审批权集中到总行和国内一级分行的风险管理部。

3、进一步改善了中国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程序

1999年开始对公司客户采用十级客户信用评级系统;1999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规定的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以评估中国银行公司贷款的信用风险;1999年开始对公司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零售贷款、贸易融资和资金业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2000年开始实施公司贷款“三位一体”信贷审批程序,该程序包括独立的尽责审查、独立的授信评审委员会评审、独立的有权信贷申请审批人做出信贷发放决策等;2004年开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评估贷款减值。

4、进一步改进了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

2002年开始启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监控中国银行的公司贷款,收集境内公司贷款客户、贷款协议、风险分类和会计处理的信息;2003年实施了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制度,该制度要求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重大风险事项;2004年开始实施资产质量监控系统,收集和分析中国银行境内公司贷款余额数据,监控中国银行信用风险。

(四)交通银行

1、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及组织架构

风险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交通银行一直坚持进行适当的改革,以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从而达到有效地控制全行风险的目的。2004年,

交通银行进行了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财务重组、架构再造、引资等一系列的改革,其特点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构建长效监管体制”。2004年,交通银行成立了董事会和管理层两个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交通银行风险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决策和管理。2005年,交通银行设立华北、华东、华南、华中、华西五家区域授信审批中心,建立垂直、独立、专业化的授信评审体系,以统一授信准入,强化总行集中控制力,贴近区域和地方经济特点细化授信投向指导,推进业务发展。2005年,交通银行完成风险管理板块整合,形成全行风险监控、授信管理和法律合规条线,不良资产较多的分行单设资产保全部,放款中心归口风险监控部门管理。2005年交通银行推行风险经理制度,在全行信贷业务领域建立起高素质的风险经理队伍。推行双线风险监控和报告机制,将个金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纳入整体风险管理体系。2005年交通银行推行业务单元型市场风险管理模式,风险监控部和预算财务部履行综合风险管理职能,各业务单元履行具体风险管理职能,建立国际、资金业务的双线监控和报告机制,设定了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在内的市场风险限额管理体制,从定性定量两方面,运用公允价值评估、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压力测试等手段,定期对交通银行投资和资金交易中的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评估。2007年初,交通银行单独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并内设市场风险管理部,接手全行市场风险的综合管理职能,对全行市场风险实施集中统一的监控管理。2005年交通银行推行省分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省分行从体制机制、工具技术、管理标准、风险处置、队伍建设方面统一规划布局全省的一体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全行风险管理的集中度大大提高。2005年,总行和省直分行单独设置预算财务部和会计结算部。2007年总行单独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完成了财务管理板块的整合。总行会计结算部下设会计风险监督管理部,省直分行会计结算部分设财务中心、参数分中心、风险监督中心。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下设综合业务部、市场风险部、中间业务管理部、票据管理部和定价管理部。2006年交通银行成立总行数据中心,集中处理全行所有账户数据、客户信息和管理信息。2006年总行进行了零售业务的组织架构调整,撤销私人金融部,新成立个人金融规划部、个人金融销售服务部、个人金融产品管理部和个人金融风险管理部。2007年交通银行将个人金融风险管理部更名为零售信贷管理部,并在零售信贷管理部内下设个贷风险计量部、个贷授信部、个贷产品部和个贷风险部,主要由个贷风险计量部和个贷风险部负责个人金融业务相关风险管理。

2、改善审计监督模式,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1997年,交通银行启动审计体制改革,成立稽核监督委员会,所有分支行均单设稽核机构。2002年,总行对各分支行稽核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2004年,交通银行启动省辖行审计机构改革试点。2005年以来,交通银行在国内商业银行中率先实行风险导向审计,利用汇丰银行TEA技术援助项目,以风险为导向配置审计资源、实行持续审计监督、改善审计监督流程。2005年,交通银行完成地区审计部设立工作,在北京、沈阳、上海、武汉、广州、成都分别设立了华北、东北、华东、华中、华南、华西六家地区审计部。2006年1月,撤销省辖行审计部机构建制,建立起“总行审计部—地区审计部—省直分行审计部”的审计体系框架。

3、完善风险管理工具方法,开发先进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交通银行一直致力于引入和完善各项风险管理工具,着力加强精细化风险管理,开发先进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不断强化科技对风险管理的支撑作用,以持续提高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构建长效的风险管理机制。2004年以来,交通银行引进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绩效管理、内部资金转移定价、风险限额管理、内部评级制度等风险管理工具和手段。2004年以来,交通银行推行“一行一策”、“一项一策”的精细化风险管理方法,从信贷授权、授信指导、信贷审批,到资产质量监控、不良资产清收、法律

合规管理,不再搞“一刀切”。交通银行建立了分行资产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分行风险管理,构建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2004年以来,全行统一的信贷风险管理手册编写完成,成为指导全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系统化、动态化的管理工具;积极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提高信用风险评估水平。2004年以来,实施风险过滤、监察名单、迁徙分析、风险提示为主的一系列风险监控工具,基本实现了对信用资产的逐笔、动态、分类风险预报和分析;率先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对全部减值贷款实施逐笔拨备。2004年以来,采取垂直管理、专业管控、提前介入的资产保全方式,使处置效率大大提高;形成集约化经营不良资产的理念,重在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全国实施集中拍卖抵债资产;建立健全风险资产应急处置机制,快速处理突发事件,有效化解突发风险。2004年至2006年,完成了数据大集中工程的各项任务,核心账务系统对公对私部分,集中式信贷管理系统、集中式国际业务系统、基金代销系统、外汇宝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在全行各分支行成功上线,实现了全行数据的安全集中管理,形成了全行一体化的新一代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信息化系统,为全行风险管理系统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5年9月,客户综合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实现了全行公司客户和集团客户信息的共享以及业务分析、营销流程管理等功能。2005年11月底,现代化数据中心交付使用,于2006年初实现系统平稳切换,投入运行,并实现了数据中心与总行办公大楼间的同城异地实时数据备份和系统备份,能够保障数据中心设备出现故障后系统及时切换到总行备份中心,形成了适应业务变化、发展的信息系统基础技术平台。2006年,内部评级法的系统开发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在部分分行上线试运行;同年7月,业务标准手册系统在全行上线试运行,形成全行标准化、体系化、电子化的文件集中管理与控制平台;同年9月,“票据凭证印鉴防伪系统”通过试点验收,为大集中核心账务系统与票据凭证印鉴防伪系统的联动控制创造了条件;同年11月底,全行资产风险管理系统在全行上线试运行,其目标是实现对全行各类资产风险管理的日常操作系统化。

4、加强员工履行,遵守交通银行政策与程序的问责制

近年来,随着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认定成为本行的一项重要工作。2003年,交通银行制定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和追究办法,规定对可疑和损失类信贷资产,必须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次级类信贷资产凡移交风险部门管理的,也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2005年,交通银行对责任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提出了风险定责的理念,即凡授信业务风险评级降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必须进行责任认定,且认定对象涵盖整个授信流程的各个环节(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放款中心、授后管理、资产保全等)和相关当事人。由此交通银行的责任认定从损失认定彻底转变为风险认定,鼓励主动报告风险,化解风险。2005年以来,交通银行还制定了《会计管理人员风险防范工作职责》、《会计人员违规操作责任追究办法》,并相继出台了《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和信贷问责》、《公司业务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个人贷款业务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办法》、《加强对经济案件案发责任人责任追究办法》等各类内控尽责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各类风险管理责任人,相应责任及需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若干行为。

上述风险管理措施已使交通银行实现了前、中、后台的风险管理职能分离,提升了交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交通银行相信上述措施的实施改善了交通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环境,并促进了交通银行资产质量的改善。

(五)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的风险管理建设是依据三大风险以及合规风险的分布维度来进行展开的,其具体内容如下:

1.信用风险管理

招商银行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为信用风险管理最高权力机构,在董事会批准的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及权限框架内、负责审议并决策全行重大信用风险管理政策,审议复杂信贷项目。招商银行按照业务风险状况和权限体系对授信业务风险进行分级审议,决策机构包括:总行风险控制委员会、总行专业审贷会、分行风险控制委员会。招商银行根据信贷管理水平、借款人信用等级、授信担保条件三个纬度制定完整的信贷审批授权体系,并已制订切实可行的授权标准、授权方法和权限调整规定。招商银行遵循审批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贷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审查“三查”流程。根据信贷业务各风险控制环节,制定互相制约的工作岗位及职责,并通过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信用风险管理流程的有效实施。

2007年招商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体制、权限、流程、技术、队伍”为工作重点,全面推动信用风险管理改革。通过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改革方案,实施审贷授权体系改革,推行审贷官聘任制度,探讨风险经理制度等工作,推进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围绕“商务链、产业链、价值链”开展行业聚焦研究,创新信贷政策体系与生成机制,科学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有效地防范热点行业授信风险。通过编制印发《信贷手册》,制定及修订《不良资产问责制度》、《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二版)》、《房地产估价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二版)》等一系列基础信贷制度,强化授信管理。2007年,招商银行完成了债项评级系统,非现场信贷监控系统的

开发及上线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实现集团客户管理的系统改造,稳步推进了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改造及量化技术工具的应用。与此同时,招商银行还通过启动信贷预警机制,实施高频率、广覆盖的信贷普查与直查机制,强化不良贷款清收制度等工作,垒实了信贷管理基础,推动资产质量的稳步提升。

2、市场风险管理

(1)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指招商银行无法满足客户提取到期负债及新增贷款、合理融资等需求,或者无法以正常的成本来满足这些需求的风险,招商银行整体的流动性状况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负责按监督要求和审慎原则管理全行流动性。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根据流动性管理政策,对现金流进行日常监测,并保持适当水平的高流动性资产。针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特点与发展趋势,招商银行一方面通过推行内部资金定价转移机制(FTP)及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对招商银行流动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招商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和运营策略,较好地应对了政策变化和市场冲击,在保证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整体资金收益水平。

2007年招商银行实时偿还的流动性缺口是—7758.9亿元,主要是由于招商银行需实时偿还的存款(含通知存款)较多,约占65%。综合考虑活期存款的沉淀特性后,招商银行实时长话你的流动性风险实际上比较小,另外,招商银行持有随时可变现的债权和票据近3000亿元,足够应付各种流动性需求。

(2)利率风险管理

招商银行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利率风险监测体系,并建立了利率风险定期报告制度,按月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汇报利率风险头寸并提供相关建议。招商银行利率分析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缺口分析、存续期缺口、敏感性分析、情景模拟、压力测试、EAR等方法。招商银行亦尝试使用利率掉期等衍生产品对冲外币业务利率风险,但鉴于人民币市场的利率对冲工具尚欠发达,人民币业务的利率风险主要通过主动调整表内业务结构进行。

(3)汇率风险管理

分为结构性风险和交易性风险,招行通过尽量使每个币种借贷资金的金额和期限相互匹配来规避结构性风险,并通过外汇市场对无法完全匹配的风险进行对冲。

3、操作风险管理

在IT方面,推进新系统上线,上线运行新的综合业务系统的分行由18家增加至30家,系统的改进会计、储蓄、中间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程序保证项目开发和系统安全。顺利通过公安部和安全部的网银安全检查。数字证书系统在国内同业首家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全性审查,网银安全得到了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的肯定。

4合规风险管理

(六)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发展相对缓慢,这与其自身的环境有着相关联系。2006年,惠誉评级确认对中国农业银行的个体评级为“E”,支持评级为“I”,惠誉对农行的个体评级为“E”,反映该行资本水平和盈利能力较低,风险管理水平较差等。该行的支持评级为“I”,这表明由于该行100%为国有,也由于该行资产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市场份额的13%,比率较高,该行在面临经营困难时获得政府支持的可能性极高。

农行成立了风险部、首席风险官,推行风险官派驻制,完善风险经理制。2008年,农行计划推行二级分行、县域支行风险经理、独立审批人和监管人员派驻制度,以加强对“三农”业务的风险垂直管控。

(七)国开行

国开行认为风险的有效管理要严格遵循三个原则: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对风险偏

好、限额和风险敞口进行连续评估和有效评估和计量风险,并运用各种管理工具,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国开行每个贷款项目的信用风险管理通过借款人评级和债项评级两套评级体系进行。2005年,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国开行进一步完善内部评级的制度、方法和标准,对历史信用数据进行了进一步的手机、补录和整理。加强了对违约数据库的建设,同时改进了对违约概率和预期损失率的计算,并成功地把信贷组合的预期损失率控制在设定的

0.9%的目标之内。

五、首批七家银行2010年实施前需面临的挑战和准备工作

虽然我国将在2010年才开始实行新巴塞尔协议,但是各家银行对此已经感到了巨大的挑战。新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是实现银行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个领域的风险信息的透明。

为了达到银监会的要求,在2010年底之前,真正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批7家银行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首先是要建立一套合理的风险管理控制机构,包括: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设立首席风险官职位;成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等工作。其次,就是要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方法,包括:改革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改进了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系统;启动了内部评级法(IRB)风险管理工程等工作。再次,就是加强银行自身的软硬件建设,包括:推行了一系列全面风险管理核心理念和原则;提升IT建设,实现了业务的电子化流程操作;加强员工履行、遵守风控程序的培训等工作。

第四部分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借鉴

一、国内(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内部评级法实践案例

为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中国工商银行首先确立了自身实践的目标:以银监会新资本协议实施相关监管法规为指导,坚持国际先进银行实践与工商银行实际相结合,建立起符合监管要求的、能够全面准确管理各类风险的全程、量化和立体的内部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文化,使风险量化结果贯穿于经营决策、资本配置、产品定价、绩效考核等经营管理全过程,有效提升ICBC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高ICBC核心竞争力,将ICBC 塑造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现代金融企业。对于三大风险,其具体目标如下: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工商银行首先建立了一套先进的信息技术平台,即全功能银行系统。

全功能银行系统(NOVA)是工商银行的第三代业务系统。这个系统既是对第二代业务系统的优化和升级,也是在第二代业务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经营管理经验,更加突出以客户为中心和管理信息化的经营要求,而进行的更高层次的创新。其突出特点是:系统整合开放,信息高度共享,立足产品创新,强化内部控制。

为了满足内部评级法的数据要求,2002年,工商银行实现了全行信贷数据的大集中和信贷业务的集中控制,丰富和完善了客户评级、授信、十二级分类、中长期债项评级等系统功能。2003年,投产了特别关注客户信息系统(CIIS)、个人信贷管理系统(PCM2003),进一步提高了信贷风险管理的效率,为信用风险量化管理积累了充分的数据。当前,ICBC已电子存储全部信贷客户至少6年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全部交易数据以及完整评级数据,达到了内部评级法初级法5年数据积累的要求。为了处理以上数据,工商银行建立了客户评级系统(实现了全行范围客户评级的全流程计算机管理)、企业财务报表虚假信息甄别系统(自动对财务报表进行质量检查)、抵(质)押物(权)价值评估管理系统(奠定了准确计量债项评级违约损失率的数据基础)、行业分析信息系统(为进行地区和行业风险评级、组合分析提供了技术支持)。

为了满足每年定期培训各个层次的风险管理人员,促使各级行管理层和有关业务人员牢固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及时了解、国际先进银行经验与技术,全面掌握风险识别和量化技能。建立了信贷审批、信用分析师、项目贷款评估委员会、资产评估专家等资格的培训考试制度,培养了一批风险管理专家队伍。

工商银行为实施内部评级法,至今一共实施两期工程。在第一期中,主要设计了全面风险管理、借用风险管理、风险模型和数据/IT四个工作模块,涉及公司治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方面。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是监督机制与权力制衡、对风险承担实行明确的责任制、风险偏好和风险成本、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清晰透明的战略方向与决策以及效率原则。最终达到了以下结果:

内部评级法二期工程分为非零售项目和零售项目建设。前者的项目目标为: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两维评级体系的要求,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最佳做法,构建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切合工商银行实际的非零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将内部评级结果运用在风险管理的全流程。最终,项目的成果是建成一套以内部评级模型为核心,以相关数据、行业评级和地区评级为支撑的,面向客户的综合评级管理体系。

零售信贷业务因其客户数量大、单笔金额较小、风险同质性高等特征,决定了其发展更离不开与精确的数理分析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因此,工商银行将零售部门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建设。国际上,零售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是伴随着模型量化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前进

的,工商银行使用的是信用评分模型。信用评分模型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美国使用,并逐步成为推动零售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向前迈进的内在驱动力。2007年3月,项

目正式开工建设。2008年3月项目顺利完工。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全面完成零售内部

评级体系基础开发工作的银行,取得评分模型、内部评级开发以及成果应用等6大类,51

个项目成果。主要成果有二:建立零售业务信用评分体系开发申请、行为、催收和市场营销四类77个账户级信用评分模型,开发征信和新申请客户两类客户级评分模型,设计零售业务信用风险模型的推广应用方案;建立零售资产信用风险敞口内部评级法体系实现零售敞口资产池划分,实现PD、LGD、EAD等风险要素的计量。

(二)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

为了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结构,建设银行确立了“当前评估、未来框架、实施战略和制定方案”的四步走战略。在第一步中,产生了一个诊断性回顾报告,它通过对建行的业务目标和战略、高层管理的风险原理和银行的固有风险、风险管理经验和关键管理人员的竞争、回顾建行的风险管理结构的探讨,明确提出旨在采用风险管理结构的有益尝试的有待提高的方面。再根据国际银行业的行业标准和统一要求,确认现存风险管理结构的关键结构要素中的不足。最终形成有关风险管理的分工和职责,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董事会层委员会及经理层委员会)、风险管理的分工和职责,核心的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的结构、以上部门的责任性质和范围及他们之间的报告关系和以上部门的责任性质和范围及总部与地方分支机构的报告关系的建议。

在第二步的工作中,首先是基于第一步的高层介绍,发展总部级的目标风险管理结构,包括总部和地方分支机构的会计和报告关系;定义关键的成功因素以实施目标风险管理框架。通过考虑银行现存的风险原理,特性和人员竞争,确定建行向目标风险管理结构转型所受的局限,从而为第一步制定初步风险管理结构,并依据成功的关键因素和局限制定长远方案。最终形成一系列方案,包括:初步的和长远的风险管理结构;具体章程及董事会和董事会层委员会的组成,如: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定委员会,酬金管理委员会;首席执

行官的具体工作和职责,章程,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如: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及资源分配委员会,信贷委员会,资金/市场风险委员会;部门委任及核心风险管理部门的结构,如: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法律部门及特别资产部门;以上部门的责任性质和范围及他们之间的报告关系;以上部门的责任性质和范围及他们与业务支持部门之间的报告关系;首席执行官及关键风险管理人员的执行章程,包括与其风险管理职务和职责相关的重要结果和表现;关于每一项重要风险的管理(信用、市场、流动性、运营、法律法规),所推荐的作品和信息与以上风险管理职务及职责的分配一致的流动

在第三步工作中,建行主要进行了制定第一步的具体实施战略;选择先进的地方分支机构来试行具体的计划解决方案;确定实地测试的范围和方法;进行实地测试等工作。其中,制定完成第一步风险管理结构所需的主要方案,包括:

为了进行实地试验开发,建行讨论并经高级管理层同意,制定实地试验的目标和选择省级分支机构的标准。通过对省级分支机构的以下业务和经营、业务战略和主要涉及的风险、现有的自治水平员工的能力和经验和支持部门的混合水平(例:IT,信息数据库等)等方面进行了解,为以执行计划为基础提出的风险管理结构制定详细的解决方案。

在第四步工作中,建行通过评估实地试验结果,为执行目标风险的风险管理结构重新定义主要成功和制约因素,并制定长期的规划蓝图和转移计划,具体包括:为执行目标风险的风险管理结构重新定义主要成功和制约因素;在总公司修订风险管理结构和细化解决方案;修订实施战略和项目计划;面对不同的业务环境和风险性质,为不同类型的省级地方分支机构提出的风险管理结构和细化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包括:省级地方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结构;在总公司和省级地方分支机构间的义务和报告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在省级和更低级的分支机构间的义务和报告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对每一类型的省级分支机构提出实施战略和项目计划;对省级支行进行分类和绘制出风险管理结构,实施战略和项目计划的结构图;为长期执行蓝图提出的风险管理结构包括:执行重要事件和时间表。

二、国外(苏格兰皇家银行和新加坡华侨银行)

(一)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操作方险管理案例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RBS操作风险管理框架(ORMF)提供了进行操作风险有效管理的框架结构。该框架的目的是:对本集团面临的由于人员差错、流程设计缺失或不充分,系统失灵或不当行为引起的损失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协助管理层和员工在操作风险关流方面的履职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 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 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 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 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作者 :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 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启示 2010年9月12日,由包括中国在内的共27个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央行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召开了央行行长及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此次会议上通过的全球银行业监管改革方案即《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与监测的国际框架》两项文件,按照习惯称其为《巴塞尔协议III》。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布的细节,《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一)最低资本金比率 一级资本金必须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下限由4%上调至6%,根据协议安排,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到2015年达到6%,对于非股份制银行将建立合理的标准确保其资产质量,不再符合一级资本金要求的金融工具将自2013年始以每年10%的速度退出;仅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下限水平将自目前的2%提高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为4%,2015年达到4.5%;巴塞尔委员会还首次提出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要求,由扣除递延税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目的在于确保银行在危机时持有用于“吸收”损失的缓冲资金,资本留存缓冲的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用,到2019年1月完全生效。协议规定银行缓冲资本在危机中可适当减少,但若接近于零,则银行派息、回购股票和发放奖金等行为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限制。以上各项规定将使得各国银行到2019年时最低核心资本金比率达到7%,最低一级资本金比率达到8.5%。 (二)反周期超额资本缓冲(Counter-cyclical Buffer)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之操作风险及其管理框架 时间:2008-06-07 16:46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165次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 操作风险概念的提出已有很久的历史,但是操作风险作为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并列的三大风险之一却是近几年的事情。1998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首次发布了《操作风险管理》,将操作风险正式纳入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风险之中。新协议把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操作风险的背景文件。2003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对操作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原则。 一、操作风险的定义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的不力或过失,人员或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这一定义将法律风险包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②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③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由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④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⑤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2005年三月二十八日,我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答记者问中,也给出了操作风险的解释:操作风险在于银行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的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还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可以看出银监会就操作风险的定义和巴塞尔委员会中对操作风险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着重说明了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即:内部程序问题,人员系统问题和外部事件。 二、操作风险的分类及特点 根据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①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②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③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④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⑤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⑥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标准法 ?基础内部评等法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巴塞尔协议 一 二 三 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 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和全面风险管理 作者简介 ?钟伟,金融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和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管理》副主编 联系方式: 本演讲的框架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3、新巴塞尔框架的新近进展 ?4、新巴塞尔信用风险定价 ?5、新巴塞尔市场风险定价 ?6、新巴塞尔操作风险定价 ?7、经济资本和全面风险管理 ?8、对新巴塞尔的争议性评述 1、新巴塞尔协议的发展历程 1988年的巴塞尔文本框架 ?1、提出了风险资产的概念;风险资产=∑资产类型×风险权重,但风险权重是监管部门自行制定的。 ?2、界定了合格的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和资本扣除。 ?3、界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CAR=(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 ?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1988年巴塞尔框架的缺陷 ?1、1988年版协议本质上不是一个激励相容的框架(one fits all) ?2、较之美国的CAMELS标准更松弛。 ?3、和亚洲金融危机有一定的相关性。 ?4、不是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比国际银行业没有统一监管框架更糟糕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现在这样一个框架---前英格兰银行行长Charles.Goodhart 2、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引入 跨国银行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诉求 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定义 ?全面风险管理是一种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为指导,以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全部的风险管理概念为核心的崭新风险管理模式,已成为国际化商业银行谋求持续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最重要方式。 ?从跨国银行发展的角度看,风险管理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负债风险管理;二是资产(尤其是信贷)风险管理;三是资产负债管理;四是资本充足率管理;五是全面风险管理。 中国对巴塞尔所做的承诺 现阶段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特征 应充分意识到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推进全全面风险管理的十个转变 ?↓在风险管理内容上,要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向信用、市场、操作多种类型风险管理转变; ?↓在风险管理方式上,要由审批授信等直接管理向直接管理和以运用模型进行风险的定量分析等间接管理相结合转变,要由事后被动督导型管理为主向事前主动引导型管理与事后被动督导型管理并重转变,要由末端治理型管理为主向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转变;

最新巴塞尔协议三中英对照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nnounces higher global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s 12 September 2010 At its 12 September 2010 meeting, the Group of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the oversight body of 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nounced a substantial strengthening of existing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fully endorsed the agreements it reached on 26 July 2010. These capital reforms, together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global liquidity standard, deliver on the cor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reform agenda and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G20 Leaders summit in November. Increased capital requirements These capital requirements are supplemented by a non-risk-based leverage ratio that will serve as a backstop to the risk-based measures described above. In July,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greed to test a minimum Tier 1 leverage ratio of 3% during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parallel run period, any final adjustments would be carried out in the first half of 2017 with a view to migrating to a Pillar 1 treatment on 1 January 2018 based on appropriate review and calibration. Transition arrangements The Governors and Heads of Supervision also agreed on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implementing the new standards. These will help ensure that the banking sector can meet the higher capital standards through reasonable earnings retention and capital raising, while still supporting lending to the economy. The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which are summarised in Annex 2, include: National implementation by member countries will begin on 1 January 2013. Member countries must translate the rules into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before this date. As of 1 January 2013, banks will be required to meet the following new minimum requirements in relation to risk-weighted assets (RWAs): 4.5% Tier 1 capital/RWAs, and

巴塞尔协议二

巴塞尔协议二 银监会通过发布一系列的监管指引,对中国的商业银行进行要求。计划于2010年初步达到合规要求,最晚2013年合规打标。目前第一梯队的银行已经陆续开展合规项目,并大部分达到监管要求。第二梯队的银行业陆续开展相关项目。但如何逐步完善内评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如何将风险计量的结果用于日常业务中,目前仍有待长期实践总结经验。中国版巴三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要严格: 1、资本充足率方面: (1)中国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巴塞尔三规定的是4.5%。 (2)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巴塞尔委员会未规定。 (3)过渡期,中国要求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巴塞尔三要求2013年初开始实施,2018年底达标。 2、杠杆率:中国是4%,巴塞尔三是3%。 巴塞尔协议3的变化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从2%上升至4.5%。最低的一级资本比例从4%上升至6%,增加保守性资本缓冲要求2.5%,增加0-2.5%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 2、引入杠杆率,一级资本/总暴露>=3%。 3、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巴塞尔协定从国际的角度要求国际银行在资本(监管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所要达到的国际标准。从外部上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控制,以保证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的实现。 以下是巴塞尔协定的主要几次变革,也是核心内容: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1988年7月 Basel Capital Accord 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不得超过核心的100% 二是风险档次划分,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0 20% 50% 100% 三是设定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本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巴塞尔新资本协定2004年6月《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定:修订框架》 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仍采用资本充足率作为银行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增加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二是引入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资本充足率CAR =(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产+12.5倍操作风险资产) 2.外部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3.市场约束:主要途径是银行披露的信息,包括CAR、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分类

迄今为止,不同组织提出了对操作风险的不同定义,在1998年9月时,巴塞尔委员还声称,许多银行其实是将操作风险定义为无法归入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的风险。调查显示,过程和程序、人员和人为错误、内部控制、内部和外部事件、直接和间接损失、失误、技术和系统等,都是近年操作风险定义中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几乎所有定义都强调内部操作,但未预期的外部事件也被列入操作风险;并且,很多定义在提到损失时,指的都不只是操作或事件带来的直接损失,还将经由银行信誉和市场价值变化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在内。总的来说,定义的方式有两大类:直接定义和间接定义。间接方式把操作风险定义为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这种定义虽然简单,但是几乎没有给出任何定义性或描述性的关键词句。因此,在英国银行家协会(BBA)采用直接方式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之后,这个定义便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从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关于操作风险的咨询报告直到尚未定稿的新资本协议中,也沿用了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1.关注内部操作,内部操作常常就是银行及其员工的作为或不作为,银行能够也应该对其施加影响。2.重视概念中的过程导向。3.

人员和人员失误起着决定性作用,但人员失误不包括出于个人利益和知识不足的失误。4.外部事件是指自然、政治或军事事件,技术设施的缺陷,以及法律、税收和监管方面的变化。5.内部控制系统具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常见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将其划分为以下七种事件类型:1.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公司政策的行为。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3.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或协议的行为。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5.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6.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7.实施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对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

了解巴塞尔协议

了解巴塞尔协议 从事金融的人没有不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达到8%”,而真正的来龙去脉还真是挺复杂。我认为,巴塞尔协议首先是一个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标准,而且是各国普遍接受的一个标准;其次,它是不断完善的,近四十年来,从未停止过改革的步伐,而每一次改进都是由于金融实践的发展突破了已有的标准,甚至可以说是每一次的金融危机促使了巴塞尔协议的改进与完备。 目前所实行的所谓巴塞尔协议三,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的需要对资本协议进行的修订,而在2010年末发布的第三版协议文本;如果一定要严格划分的话,从该委员会建立到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一;而以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为标志,可以称为巴塞尔协议二,过去也称为新资本协议。 而巴塞尔协议三则对核心资本的要求给予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还引入了流行性覆盖比率、杠杆率等新要求。 了解巴塞尔协议之前,需要先明确几个概念: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流动性覆盖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也称资本充实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0%;公允价值负变动应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减。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债券的公允价值从核心资本中转入附属资本。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引入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概念,与过去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有所区别,由于巴三强调在任何环境和条件下吸收损失,故合格资本的条件变了,扣除项也更严格。二级资本已不再认可银行现在发行的长期次级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清晰又详细的巴塞尔协议1、2、3

各位同学:笔试得怎么样?这是我第四次参加银行笔试,目前还未拿到offer,实在很心焦。眼看中行笔试就来了,它是我们的下一个机会,能复习多少是多少,重新整理了一遍巴塞尔协议,供大家参考,祝大家都能找到好工作,共勉!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对风险的理解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不足;忽视了全面风险管理的问题。

巴塞尔协议2概述

概述 导言 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第三稿的公布是构建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的一项重大步骤。委员会的目标仍然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完成新协议,并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2. 委员会认为,完善资本充足率框架有两方面的公共政策利好。一是建立不仅包括最低资本而且还包括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资本管理规定。二是大幅度提高最低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 3. 完善的资本充足率框架,旨在促进鼓励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委员会认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将资本规定与当今的现代化风险管理作法紧密地结合起来,在监管实践中并通过有关风险和资本的信息披露,确保对风险的重视。 4. 委员会修改资本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加强与业内人士和非成员国监管人员之间的对话。通过多次征求意见,委员会认为,包括多项选择方案的新框架不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而且也适用于世界各国的银行和银行体系。 5. 委员会另一项同等重要的工作,就是研究参加新协议定量测算影响分析各行提出的反馈意见。这方面研究工作的目的,就是掌握各国银行提供的有关新协议各项建议对各行资产将产生何种影响。特别要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来自40多个国家规模及复杂程度各异的350多家银行参加了近期开展的定量影响分析(以下称简QIS3)。正如另一份文件所指出,QIS3的结果表明,调整后新框架规定的资本要求总体上与委员会的既定目标相一致。 6. 本文由两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简单介绍新资本充足框架的内容及有关实施方面的问题。在此主要的考虑是,加深读者对新协议银行各项选择方案的认识。第二部分技术性较强,大体描述了在2002年10月公布的QIS3技术指导文件之后对新协议有关规定所做的修改。 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7.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8.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于老协议。首先介绍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9.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

十分钟了解巴塞尔协议

塞尔协议是货币金融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无论是未来金融学考研还是银行工作面试,都有可能被问到相关问题,所以小冰今日整理出一篇关于巴塞尔协议的知识帖,学过的同学呢可以看看温习下旧知识,没学过的同学呢也能来普及下金融常识~欢迎补充~ 首先咱先来看下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创新与金融自由化带来了一个严重的负面影响——金融风险的全球传染性,加之各国监管方式的差异,对跨国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并非易事,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合作。1975年2月,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及瑞士、卢森堡共同成立了“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常设委员会”,由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后来委员会将其名称改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接下来咱就介绍下《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的规定 协议中对资本的规定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应与资产的风险相联系。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就是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由银行资产结构形成的资产风险所决定,资产风险越大,最低资本额越高;银行的主要资本是银行持股人的股本,构成银行的核心资本;协议签署国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为银行风险资产的8%,核心资本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4%;国际间的银行业竞争应使银行资本金达到相似的水平。 协议将资本划分为两类: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由股本和公开储备两部分构成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金融(商业银行)分类:标签: 银行业 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 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 (1)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 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 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Ⅱ)。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There are three pillars in BASEL II, includes 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and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Capital Requirements(Pillar 1) was calculated based on credit, market and operational risk, and many options could be chosed to this approach、 Regulatory Review Process was operational controlled and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Pillar 1、 Disclosure & Market Discipline declared that capital adequacy and risk control must be disclosed and these requirements were common to all regulated firms、 巴塞尔协议II提出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得方法: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标准法采用外部独立评级机构确定被监管银行得风险权重,但不符合中国国内得基本国情。内部评级法则就是新资本协议得核心内容,分为两种形式:初级法与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得违约概率,其她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分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得风险要素值。 计算方法: 核心资本比率(即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5*操作风险)*100%≥4% 总风险资本比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12、5*市场风险+12、8%≥*100%操作风险)5* BASEL III:

新巴塞尔协议与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新巴塞尔协议和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钟伟闻一 摘要:一个典型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应该包含辨识和定义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它们的强度,使用各种手段来缓释风险,并且为潜在的损失配置资本和计提准备等基本要素,目前国际上优秀的商业银行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模型来完善风险管理系统的,但是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够很容易地被量化并且纳入模型之中。 2001年9月,巴塞尔推出的新协议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定义、专门的法定资本金计提规定以及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并且在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都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监管原则,这反映了监管机构对于操作风险的日益重视。本文侧重讨论介绍操作风险的类型和各国新近实践的基础上,就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中,对操作风险监管的原则、组织架构和流程进行了初步讨论,以期对国银行业的操作风险管理提供可借鉴的素材。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操作风险监管原则 一、操作风险类型及对银行的影响 1、操作风险的定义与类型

与市场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不同,对操作风险的关注和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的,90年代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的盈利空间在迅速扩大的同时伴随的操作风险也日益严重,类似巴林银行“森”事件的低频高危事件显示出,即使商业银行符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可能因为操作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导致破产。近年来,大量的操作风险损失,过程自动化,电子商务,行业竞争,全球化,公司治理,大量并购等驱动因素和全面风险管理及监管的要求,促使各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中不断寻求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方法,以完善和巩固本国的金融体系。 同样有趣的是,与定义相对清晰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的定义一直在不断发展,操作风险的定义方法存在着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观点认为,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的所有风险均视为操作风险。这种定义最大的优势在于涵盖了所有除市场和信用风险以外的剩余风险,但该定义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计量而言几乎毫无意义。狭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与金融机构中运营部门相关的风险才是操作风险。近年来,广义的定义逐渐被狭义的定义所取代。JP Morgan对于操作风险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各公司业务和支持活动中生的一种风险因素,这类风险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错误、中断或停滞,可能导致财务损失或者给公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害。英国银行家协会(BBA)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从1998年至今,巴塞尔委员会对操作风险的定义均沿用了BB A的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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