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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

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珍稀植

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

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由省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

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

(三)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制品、珍稀植物制品,包括其任何部分,以及由其本身或其部分加工而成的产品。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或其制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走私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其制品、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五)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走私珍稀植物或其制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属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

第六条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以上,属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滥伐林木5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的,属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第七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属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属故意毁坏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的,属故意毁坏林木“数额巨大”。

第九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

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三)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实施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转让、倒卖林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林地管理的规定,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擅自将林地改为非林业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林地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

(二)“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林地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建窑、建房、取土、修筑工程设施及其它毁坏林地的行为,或者进行其它非林业建设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1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第十三条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等公益林地以外其它林地30亩以上的。

第十四条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放火罪定罪处罚。

(一)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

(二)烧毁林木10000株以上的;

第十五条失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失火罪定罪处罚。

(一)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二)烧毁林木3000株以上、10000株以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

(一)过火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

(二)烧毁林木10000株以上;

第十六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中的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竹子折算立木材积的数量套用盗伐、滥伐林木等定罪量刑的标准。折算标准为:胸径在12厘米以上的竹子,按400公斤竹材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胸径在12厘米以下的竹子,按300公斤竹材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新栽竹林以墩为单位,每30墩(每墩1—3株,若为丛生竹类,每墩10株左右)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

第十八条林木、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

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能按低价销赃的价格计算。

第十九条持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由省林业厅颁

发的林业鉴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的

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持有河南省森林防

火指挥部河南省林业厅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

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二十条非法征用、占用林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过火林地的面积均指实际面积。即有斜坡的指斜坡面积,无斜坡的,指平面面积。

第二十一条单位触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有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法律解释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和法律解释为准。

河南高院联系方式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于跃辉审判长5号楼303房间程保华审判员5号楼303房间庄卫民审判员5号楼304房间戚寒箫审判员5号楼515房间

河南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豫高法〔2017〕272号 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2015年以来,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院对2014年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豫高法〔2014〕22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即为拟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 (豫高法[1999]2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出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仅要求认定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处理;当事人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的,应当立案受理。突发性、群体性的医患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十八条—医患纠纷中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失损害赔偿纠纷两类案由。如存在请求权竞合的,应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一 第三十九条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的被告为就诊的医疗单位。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不同的医疗机构对同一患者实施诊疗造成医疗损害,应以致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但在转诊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以实施诊疗的所有医疗机构为被告(一)前一医疗机构未适当地提供或移交自己进行诊断、治疗的内容等情报,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内容而发生医疗损害的;(二)前一医疗机构未及时履行转诊义务,后一医疗机构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而致发生医疗损害;(三)医疗损害不能确认是由前一医疗机构还是后一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引起的。对被告的确定,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因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上的局限性使其无法正确行使选择权时,法院可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选择的被告,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原起诉被告的,应当尊重其选择。 第四十条患者应就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提出证据;医院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不存在医疗过错方面提出证据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导致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及过错要件的证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利后果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所确定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者承担相关事实不能查明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应根据诊疗护理用药等行为是否具有违章违规行为、是否具有违背医疗职业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等行为,按照尊重医疗的原则加以确认。虽然具有损害后果,但损害后果是由医疗意外、难以逆转的病情转归或者是由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而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对此后果不应判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发生医患纠纷后,患方聚众冲击哄闹医疗场所,或围攻、殴打、侮辱、谩骂、威胁、纠缠医务人员或医方管理人员,严重妨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或毁坏医疗机构财物、设备,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医方有另行请求患方赔偿的权利发生不良医疗后果后,已经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失,或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刁患方仍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患方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是否具有医疗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不良医疗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经鉴定不能认定的应曲医疗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预支相关费用。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河南省高院联系方式

河南省高院联系方式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立案一庭 (负责立案、三裁<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二审、申诉复查案件) 梁向阳庭长5号楼608房间 曹松志副庭长5号楼610房间 王春娥副庭长5号楼609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赵凌杰审判长5号楼一楼大厅 夏明军审判员5号楼225房间 李兴龙审判员5号楼3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魏超审判长5号楼615房间 路平审判员5号楼309房间 李娟审判员5号楼60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赛光审判长5号楼602房间 田伍莎审判员5号楼605房间 张东审判员5号楼606房间 第四合议庭及成员 杨丽娟审判长5号楼614房间 申希江审判员5号楼307房间 第七合议庭及成员 薛玉清审判长5号楼607房间 张琳审判员5号楼613房间 魏炳煌审判员5号楼611房间 王江华审判员5号楼612房间 谷登科审判长5号楼606房间 王江华内勤5号楼612房间 立案二庭 (负责不服中级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调解书的申请再审案件) 秦德平庭长5号楼506房间 王晓东副庭长5号楼305房间 李庆军副庭长5号楼505房间 赵爱武副庭长5号楼507房间 第一合议庭及成员 蔡靖审判长5号楼508房间 蒋瑞芳审判长5号楼501房间 王锡芬审判员5号楼501房间 金文鹏审判员5号楼513房间 李百福审判员5号楼517房间 王峰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二合议庭及成员 肖贺伟审判长5号楼504房间 苏春晓审判员5号楼502房间 于保林审判长5号楼503房间 王海清审判员5号楼503房间 任方方审判员5号楼512房间 王卫霞审判员5号楼413房间 第三合议庭及成员 王琪审判长5号楼302房间 刘新安审判员5号楼302房间

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面试资格确认通知(2020)

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面试资格确认通知(2020)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面试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 一、面试资格确认人员范围 根据拟录用职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资格确认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并列人员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确认人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面试资格确认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具体面试资格确认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资格确认时间及地点 日期:2020年9月28日、29日(每天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 地点:郑州市金水路28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号楼718房间,请考生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原件经核验后从南门进入;咨询电话(略)(面试资格确认期间联系电话)。 三、面试资格确认所需材料及有关要求 (一)报考者必须本人亲自到现场确认。 (二)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必须携带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材料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2张与本人笔试准考证同底版彩色2寸照片(照片背面须填写本人姓名、性别、报考职位代码)。 2.招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材料,如:要求有基层工作经验的需出具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加盖公章)、就业分配介绍信、就业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交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证书或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还须提交入伍通知书、退伍证;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以上所列材料均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 3.在职人员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4.2020年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还须提供学生证和现就读院校出具的报考推荐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就读院系、学历层次、所学专业、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以上材料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面试资格确认时,发现提供的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发现与拟录用职位要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

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 (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 (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六条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责任主体;同级党委政法委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核准主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确认主体。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地区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汇总后,逐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二〇一八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担负着全省重大案件的审判和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及职责是:(一)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四)审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协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 行)》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布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6.17 【实施日期】2011.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 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1年6月17日)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非羁押诉讼案件的适用程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非羁押诉讼,是指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

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 第三条适用非羁押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适用与严格慎重相结合; (二)保证诉讼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惩罚犯罪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第四条适用非羁押诉讼的对象应当是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均含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应当适用非羁押诉讼: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体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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