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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0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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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0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录

(完整版)上海德国公司名录600个

上海德国公司名录600个 德国海姆斯莱特注塑机上海维修经营部 上海雅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日本(德国)莱茵技术监护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上海联德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德国P.卡普奈克声响和振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亚海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静安区顺德国际象棋授技社 上海沃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禾德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德国捷高机械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铭德国际公司上海办事处 普陀区顺德国际象棋进修学校 德国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上海百纳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德国美名格-艾罗有限公司代表处 (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许瓦兹大药厂上海代表处 德国特劳伯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毅懋企业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思百吉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胜利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斯来福临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库康尼进出口贸易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A.I.C.汽车及工业部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德国迪芬巴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威图工厂鲁道夫洛两合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罗兰德.梅纺织机械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公司 德国阿斯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弗里德.克虏伯股份公司赫施.克虏伯上海代表处 德国飞达臣-思路彭(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沃维克音乐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英特格拉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王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福莱特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欧司朗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哈其德公司上海办事处 德国伊斯贝特公司上海代表处 德国马泰通华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上海福来德国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班德国际工程集团公司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一、基本指标 1、孵化企业 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 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 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 1、孵化场地面积 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 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 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 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 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 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 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 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2、签约聘请企业辅导员、创业导师数占孵化企业的比例 指与孵化企业配对,并有相应创业指导(辅导)记录的的企业辅导员和创业导师人数,与孵化企业数量之比(以报市创业中心“创业导师、辅导员工作”备案为准)。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doc

佛山市顺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率先建设广东省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改委发〔2019〕3号)精神,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优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推动科技顺德建设,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 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 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

下简称服务平台)”登记注册并获得服务平台确认和赋予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 个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在孵企业可包含创业团队(项目)。 第四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围绕我区产业发展需求,形成产业技术、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第五条区财政设立“顺德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的运营发展及在孵企业的孵化。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局是全区孵化器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 第二章备案 第七条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机构,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 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已入驻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 家; (五)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08月31日 16时06分 367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科技企业” “孵化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7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

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多种方式,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正确;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划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划孵化器是为企业提供可租用场地、资源服务的商业发展服务设施;旨在成功造就一批充满创新活力的科技企业;对那些尚处于“卵”状态的科技企业, 有组织地、适时地供给其成长期所需要的条件, 以促使其成长起来。现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科技企 业孵化器进行规划:一、共享空间的建设;二、引进科技企业;三、组建孵化器管理人员团队;四、提供优质的服务;五、参与在孵化项目,共同进退。 一、共享空间 为给在孵化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根据孵化园的功能设置,在不改变孵化园 现有的办公大楼,场地建设的基础上,对孵化园进行整改。(1)自用和孵化器场地划分来,比如单独一层作为自用,且部门集中,标识要了,为在孵化器企业提供及时而 有效的服务。(2)划分出专门用来作为在孵化企业的办公区域,且尽可能满足不同企业对场地面积的需求。(3)建立生活区,为在孵化企业提供食堂,休闲娱乐场所,图书馆等。 二、引进科技企业 1、招商手册纲要:(具体的内容根据各孵化器的情况而定) (1)前言-我国目前孵化器的发展现状; (2)对孵化园的简介; (3)入园条件及标准; (4)孵化园的优势; (5)孵化园提供的服务; (6)孵化园核心竞争力; 2、园区推广方案: (1)构建园区的门户网站; (2)多参加园区当地孵化协会或政府组织的企业型活动,扩展人脉。 (3)利用各网站平台,发布园区招商信息。 三、孵化器团队的组建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团队应该由少量的管理人员和大量的多层次、多方面的专业 服务人员组成。有好的团队才能给孵化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团队成员主要分为三个层 次(林旭伟等,2011):干事、技术顾问、创业导师。干事专门负责与企业定期沟通,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蔻第—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 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 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 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科技孵化器公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天使创客)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

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天使创客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范围; 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

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 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 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 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2密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补贴申请表 (2017版) 考核年度 申请单位(盖章)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区县科委(盖章)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20 年月日订

填写说明 一、本提纲供编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孵化服务评估和补贴申请表》使用。 二、填写前请先阅读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评估评价指标说明。 三、责任人应根据本提纲要求,逐项认真编写。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楚易辨。外来语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 四、本申请表的统计区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报送市科委书面材料一份和电子文本一份。责任人必须确保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的一致性。书面材料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勿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凸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 六、本提纲制订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申请市科委科技计划类型□□ 01 集成电路设计专项06 技术标准专项11 人才培养计划 02 中药现代化专项07 世博科技专项12 国际合作计划 03 纳米技术专项08 中小型企业创新资金13 国内合作计划 04 光技术专项09 科技攻关计划14 环境条件计划 05 专利二次开发专项10 基础性研究计划15 孵化器服务补贴 16 其他

《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提纲: 一、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上年度孵化器基本数据和服务情况 三、上年度孵化企业基本情况 四、上年度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 五、孵化服务管理制度目录 六、上年度获投融资孵化企业名单及融资情况 七、上年度辅导员、创业导师与孵化企业签约并实际服务情况 八、孵化企业中,上年度新增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的软件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创新资金(基金)项目企业情况 九、上年度孵化服务情况 十、上年度孵化器工作总结 十一、本年度孵化器工作计划 十二、当年获得产学研服务的孵化企业比例:% 十三、当年获得公共技术与平台及中试生产等服务的孵化企业比例:% 十四、本年度拥有新增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比例:% 十五、当年获得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服务的孵化企业比例:% 十六、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的孵化企业比例:%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 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

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 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苏科高[2013]2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9.02 【实施日期】2013.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科高〔2013〕260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我厅结合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实际,对原《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2日 附件: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江苏特色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各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及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文件要求,我委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廿六日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分为三类,即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孵化器。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孵化器要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大学、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 第五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六条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 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

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孵化器公司管理制度

导读: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 XXX〔2012〕24号 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 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 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 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 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精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闽科计…2006?103号)和《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闽科高…2003?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主要任务 第一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型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孵化场所和公共设施、咨询服务、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培训服务等,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培养现代企业的管理人才和高质量、成长性好的科技企业。 第二条集中各方优势和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纳入省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予以重点持续扶持,使其成为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中评估产生,申请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系的省级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两年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独立运营经历。 (二)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在孵入驻企业30家以上。孵化器设施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培训、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三)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管理水平。从业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专职从事管理和服务的人员数不少于15人,且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有优惠措施扶持。孵化器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手册

发〔2014〕号 XXX〔2012〕24号 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孵化工作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治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进展,依据XXX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进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治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治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公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12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3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4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5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实际运营2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6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

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第7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第8条 拟建立的孵化器要突出与大学、科研院所等技术创新源头的紧密联系,并广泛建立与社会相关组织的网络关系。 第9条 拟建立的市级孵化器可向市科委提交包含建设背景、参与机构、使命与目标、机构与服务项目、管理与员工队伍、运行模式、投入与产出、财务预算、行业或主管部门推进措施、项目管理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启动建设。 第10条 经市科委批准启动建设的孵化器筹建期原则不超过3年。建设期满并运行2年以上,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条件的,授予市级孵化器的称号。 第四章 认定办法 第11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孵化器应为在我市设立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经营实体,而且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 孵化器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 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3. 具有可自主支配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场地应在5000平方米以 上,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场地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 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5%以上; 4. 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 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规范孵化器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海淀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孵化器评价体系,引导孵化器发展 (一)孵化器评价体系 建立海淀区孵化器评价体系,对海淀区孵化器进行评价,推动孵化器健康发展。评价指标包括孵化器整体情况、在孵企业情况、服务能力、孵化效率四大类。评价结果分为三级,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 (二)评级有效期 评级结果有效期2年。 (三)评审程序 1.发布海淀区孵化器评价通知。 2.受理孵化器申报材料。 3.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服务体系与公共平台建设处(以下简称服体处)负责组织评审。 4.公布评审结果,颁发评级证书。 二、鼓励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一)支持政策

为鼓励孵化器开展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拓展、中介代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增值服务,给予孵化器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最多30%的补贴。 (二)认定标准 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是指孵化器开展增值服务而支付外部中介机构、创业导师等直接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员工工资等内部管理费用。 (三)工作要求 1.孵化器必须有相应增值服务管理制度、方案、计划及总结报告。 2.增值服务投入必须有相应的正式支出凭证。 三、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在孵企业融资困难 (一)支持政策 鼓励孵化器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孵化器上一年度对在孵企业实际现金投资额予以不超过30%的资助。 (二)股权投资的界定 孵化器股权投资是指孵化器以现金形式投资孵化器内企业,且已履行出资手续,完成工商变更。 (三)申请条件 1.与在孵企业签署了股权投资合同; 2.被投资企业须是注册在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关于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及对策

时间:2015-02-05 点击:194 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孵化器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它对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繁荣经济,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深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引导孵化器不断创新和提升整体孵化能力,培养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一、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现状与问题 发展现状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起源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 1987年中国诞生了第一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武汉东湖创业服务中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数量持续增长,孵化能力不断增强, 科技企业孵化器已经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陕西省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建成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6家、省级孵化器8家,孵化面积超过80.7万平方米,入孵企业达2634家,累计毕业企业1545家。全省各孵化器共拥有68个各类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或平台,在孵企业从业人员达到36000多人,涉及软件、光电、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数字医疗、新材料、现代服务、军民两用技术、农业等产业领域。 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始于2004年, 主要有清华科技园(咸阳)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省级孵化器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积极引导和推动陕西科技大学咸阳校区、陕西中医学院、陕西省机械研究院、陕西中药研究所、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及陕西华星电子工业公司等单位也曾经以自办、校企共建、院企合办的方式建立了专业孵化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未取得长远发展。 清华科技(咸阳)园科技企业孵化器2004年正式开始运营,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由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目前是我市唯一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也是咸阳市先进医疗设备企业孵化器。目前,有入园孵化企业60余家,园区定位是打造西部最大的数字化先进医疗设备产业孵化基地;咸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成立于1999年,先后建设了创业服务中心标准厂房和高科创业园两处孵化基地,孵化面积达2.6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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