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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普及服务管理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电信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电信普及服务 (以下简称普及服务) :指全体国民得按合理价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质之必要电信服务。

二电话服务:指利用公众电信网路,使发信端与受信端两者互通之语音通信服务。

三普及服务提供者:指提供各项普及服务之第一类电信事业。

四普及服务分摊者:指依规定应分摊普及服务所生亏损及其必要管理费用之电信事业。

五普及服务净成本:指普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普及服务时,所生之亏损。

六可避免成本: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务时,可避免或节省之成本。

七弃置营收: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不提供普及服务时,所损失之营收。

八不经济公用电话:指在一般商业条件或无任何补助之情况下,普及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单一公用电话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且经交通部电信总局 (以下简称电信总局) 审查认

九不经济地区:指普及服务提供者于偏远地区为提供电话服务所投入之可避免成本大于弃置营收,且经电信总局审查认可之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

一○偏远地区:人口密度低于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乡 (镇、市),或距离直辖市、县 (市) 政府所在地七.五公里以上之离岛。

一一既有经营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业务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前已依法经营固定通信业务之经营者。

第 3 条

电信普及服务业务之主管机关为交通部;业务之管理事项由电信总局办理之。

第 4 条

普及服务包括语音通信普及服务及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普及服务净成本及其必要之管理费用,由普及服务分摊者依本办法规定分摊之。

普及服务分摊者,包括第一类电信事业及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第二类电信事业。

第 5 条

语音通信普及服务为利用公众电信网路提供之通信服务,包括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及免费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

第 6 条

既有经营者应于普及服务实施年度 (以下简称实施年度) 前一年六月一日前,以电信总局公告之直辖市、县 (市) 地区为实施单位,提出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划 (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向电信总局申请担任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及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既有经营者以外之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亦得依前项规定程序,申请担任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第一项所称实施年度,指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期间。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提出之实施计划,电信总局应于实施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前公告之。

市内网路业务经营者得再于同年八月一日前提出较佳之实施计划,申请担任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提供者。

电信总局审核前项实施计划时,应比较各实施计划所载普及服务净成本、要求补助之金额、服务之普及率及服务品质指标改善预测等,并考量申请者本身之营运能力,选择最佳之实施计划,报请交通部核定。

第 7 条

既有经营者应免费提供全国地区之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但交通部另有指定者,不在此限。

前项经营者应于实施年度前一年六月一日前,向电信总局提出全国地区之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之实施计划,经核定后实施。

电信总局为审核前项及第六条之实施计划时,得要求经营者修正其提出之实施计划。

第 8 条

实施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年度普及服务实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务品质之指标。

二年度普及服务实施后,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率及服务品质指标之维持或改善预测。

三年度普及服务之实施方案及其资费。

四年度普及服务净成本及要求补助金额之预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务净成本之详细计算资料。

电信总局依第六条及第九条公告之实施计划,均不包括前项第五款之内容。

第 9 条

电信总局应于实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公告该实施年度之各项普及服务提供者及其实施计划。

各普及服务提供者应依据前项实施计划于实施年度执行普及服务。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计划有变更之必要时,普及服务提供者得向电信总局申请变更实施计划,并经核定公告后实施。

第 10 条

普及服务提供者于其提供普及服务之地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要求服务之申请;除经核定之资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 11 条

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及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之普及服务净成本,为普及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之可避免成本扣除弃置营收后之金额。

第 12 条

置营收,为普及服务提供者于偏远地区之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提供电话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时,所得下列营收:一月租费收入。二通话费收入。三装置费与接线费收入。四接续费收入。五网路互连收入。六专线或其他网路设备出租收入。七其他服务收入。八营业外收入。若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跨偏远地区及非偏远地区,普及服务提供者计算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总普及服务净成本时,得计入该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所生之普及服务净成本。附件一: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可避免成本之计算公式不经济地区电话服务之可避免成本包括偏远地区之市内网

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直接使用资产之年度可避免资金成本 (Capital cost) 及可避免营运成

本 (Operating cost) 。一可避免资金成本:为交换机房服务区域营运时所需之可避免固定资产及可避免营运资金之资金成本(一) 可避免固定资产1 电信机械及线路设备 (帐面价值) 。2 与前述电信设备有关之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设备。(二) 可避免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现金费用+备用材料费用现金费用=【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 (折旧+兑换损失+其他非现金支出) 】/365 ×营运资金周转天数备用材料费用= (全年度使用材料费/12 ) ×材料平均购储期间(月)

(三) 可避免资金成本=【 (期初固定资产净额+期末固定资产净额) /2 +营运资金】×资金成本率二可避免营运成本为维持前述电信设备财产之正常运转所需之必要费用,包括下列项目:(一) 交换机房服务区域直接成本1 营运中固定资产所需之折旧费用 (不含土地) 。2 为维持交换机房之电信机械及线路设备能正常运转所需之维护费用。

3 装移机、线路查测、用户设备维修、障碍台等之用人费用及相关设备之维修费用。

(二) 网路支援成本1 话务品管费用、材料采购及存控管理费用之分摊。2 规划及设计普及服务人员及相关设备之费用。(三) 业务及帐务处理费用1 办理申装、移、异业务之费用。2 帐务处理与收帐之费用。

第 13 条

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之可避免成本,应依附件二之计算公式计算之。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之弃置营收,为单一公用电话之服务收入。不经济公用电话普及服务,在半径二百公尺内补助二部为限。但电信总局得视实际需要调整之。附件二:不经济公用电话服务可避免成本之计算公式不经济公用电话之可避免成本得以单一公用电话之实际可避免成本,或以市内网路单一交换机房服务区域内全部公用电话之平均可避免成本计之。

可避免成本包括公用电话直接使用资产之年度可避免资金成本及可避免营运成本。一可避免资金成本可避免资金成本=【 (期初营运中公用电话终端设备净值+期末营运中公用电话终端设备净值) /2 +营运资金】×资金成本率公用电话终端设备成本包括公用电话机、电话亭 (或壁亭) 及装置成本。可避免营运资金之定义,同附件一。二可避免营运成本可避免营运成本包括:1 公用电话终端设备之折旧费用。2 公用电话交换及传输线路之维护费用。3 公用电话维护费用。4 电话卡印制与销售费用。5 收箱及数币成本。6 公用电话帐务处理费用。

第 14 条

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之普及服务净成本,为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通信次数占海岸电台服务全部通信次数之比例,乘海岸电台服务之全部可避免成本。前项可避免成本,应依附件三之计算公式计算之。附件三: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可避免成本之计算公式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可避免成本=海岸电台服务可避免成本×【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通信次数/ (海岸电台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服务通信次数+海岸电台公众通信服务通信次

本及可避免营运成本。一可避免资金成本:为海岸电台营运所需之可避免固定资产及可避免营运资金之资金成本。(一) 可避免固定资产1 海岸电台之电信机械及天线设备 (帐面价值) 。2 与海岸电台设备有关之土地、建筑物及其他设备。(二) 可避免营运资金之定义,同附件一。(三) 可避免资金成本=【 (期初固定资产净额+期末固定资产净额)/2 +营运资金】×资金成本率二可避免营运成本系为维持前述海岸电台设备财产之正常运转所需之必要费用,包括下列项目:1 营运中固定资产所需之折旧费用 (不含土地) 。2 为维持海岸电台之电信机械及天线设备能正常运转所需之维护费用、中继电路与接续费用。3 通信服务作业人员费用。4 帐务处理与收帐费用。注:(一) 附件一、二、三计算公式中适用于电信普及服务之资金成本率应等于当时台湾银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上百分之零点五之风险贴水;其余参数,如营运资金周转天数及材料平均购储期间等,应符合交通部之相关规定,若未有规定者,普及服务提供者应于提出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划时自行提出,由电信总局审核之。(二) 附件一、二、三可避免资金成本之计算公式中,固定资产净额系以期初及期末固定资产净额之平均计算。但若该实施年度各月份之固定资产净额变动很大,则应以当年度十二个月之固定资产净额加权平均计算之。

第 15 条

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系指经营者以优惠资费提供中小学校及公立图书馆连接网际网路所需之市内数据通信接取服务。前项中小学校指由政府机关核准设立之中小学校;公立图书馆指国家图书馆、省市立图书馆、县市立图书馆及乡镇市立图书馆。

第 16 条

中小学校及公立图书馆连接网际网路时,得自行选择合法之经营者,提供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

第 17 条

电信总局应于实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订定公告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之优惠补助金额。

前项优惠补助之项目,以市内数据电路之月租费为限。

第 18 条

普及服务提供者应于实施年度次年五月一日前,检具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电信总局申请审核该实施年度之补助。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语音通信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一) 普及服务之实施成果统计 (包括普及服务项目之普及率及服务品质改善成效,并分析对社会之影响) 。(二) 各项普及服务净成本及要求补助金额。(三) 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各项普及服务净成本详细计算资料。二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一) 普及服务之实施成果统计 (包括对学校及公立图书馆提供数据通信接取普及服务之接取电路数量统计、服务品质及资费) 。(二) 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普及服务实施年度要求补助金额。经营者计算第一项第一款及第八条各地区电话服务之普及率时,应以该地区拥有电话之户数占该地区总户数之比例计之。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一项第二款第二目之要求补助金额,包括按申请日台湾银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之三个月利息。第一项第一款第二目之要求补助金额扣除前项利息后,不得超过经核定之普及服务提供者实施计划之要求补助金额预估值之百分之一百零五。

第 19 条

电信总局受理审核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后,应公告之,并于同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审核后,公告其结果。依前项公告之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不包括前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之普及服务净成本详细计算资料。电信总局为审核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得命普及服务提供者及签证会计师提出说明及补充资料。

第 20 条

普及服务分摊者应分摊普及服务费用之金额,以其营业额占全部普及服务分摊者营业额之比例,乘普及服务费用计算之。

前项普及服务费用,指对所有普及服务提供者之补助金额及必要管理费用。

普及服务分摊者之营业额,按下列方式认定:

一第一类电信事业:实施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第一类电信事业营业额,并得扣除普及服务项目之弃置营收。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实施年度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中须分摊普及服务费用之营业项目之营业额。

第 21 条

普及服务分摊者应于实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电信总局申报经合格会计师签证之实施年度营业额,并检具相关会计证明资料。

电信总局为审核前项营业额,得命普及服务分摊者及签证会计师提出说明及补充资料。

普及服务分摊者申报之实施年度营业额未达电信总局公告之一定金额者,免分摊该年度之普及服务费用。

第 22 条

普及服务分摊者应于电信总局公告应分摊比例及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应分摊之金额存入指定之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存款专户;其未能于期限内缴纳其应分摊金额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电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并应按期限截止日之台湾银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计迟延给付利息。

普及服务分摊者未于前项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其应分摊金额之一部或全部者,其未缴纳金额视为呆帐。

第 23 条

普及服务分摊者除应依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分摊普及服务费用外,并应依下列规定缴交呆帐准备金:

一依本办法规定实施普及服务之第一个实施年度发生之呆帐,视为第二个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一部分,由所有普及服务分摊者依第二十条规定方式分摊之。

二第二个实施年度起,每年按其应分摊普及服务金额之一定比例金额缴交。

前项一定比例,除依下列方式定之外,电信总局并得依呆帐经验值调整之。

一第一个实施年度之呆帐比例大于百分之一者,一定比例等于该呆帐比例。

二第一个实施年度之呆帐比例小于百分之一者,一定比例为百分之一。

前项呆帐比例,指每一实施年度发生之呆帐占该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比例。

第 24 条

依前条规定缴交之呆帐准备金累积超过上限值之次年起,暂停缴交;停止缴交后之呆帐准备金减少至低于下限值之次年起,重新开始缴交。

前项上限值为第一个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百分之五,下限值为第一个实施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百分之二。但电信总局得视情况调整上下限。

某实施年度之呆帐准备金不足支付时,不足之金额视为下一年度普及服务费用之一部分,由普及服务分摊者依第二十条规定分摊之。

第 25 条

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款项除供普及服务费用之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 26 条

电信总局为管理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之相关事项,设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职掌如下:一普及服务年度实施计划之审核。二普及服务补助申请书之审核。三普及服务分摊者所报营业额之审核。四普及服务分摊者应分摊普及服务费用之比例及金额之核算。

第 27 条

管理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电信总局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电信总局遴聘机关代表、学者及专家担任之。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视需要续聘之。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电信总局另聘委员递补,其任期以补满原任期为限。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交通费或研究费。电信事业普及服务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业要点由电信总局另定之。

第 28 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 管理办法 1

【发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04-24 【生效日期】 -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电信网络运行事故报告受理电话通知辖区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

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第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深圳电信分公司电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深圳电信分公司电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对本地网综合化集中维护的要求,为了规范深圳市分公司故障处理流程,加强故障管理,明确我分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在故障处理各环节中的职责,确保故障的及时发现、准确定位、及时修复以及故障的记录、统计、分析全面准确,以保障通信网络的稳定可靠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集团公司本地网综合化集中维护工作原则指导意见》(中国电信[2003]479号)、《2004年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网络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广东电信运维[2004]65号)、《深圳市电信分公司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深电网络[2004]1号)及《深圳市电信局通信网故障处理管理办法(暂行)》(深电运[2001]12号),结合深圳电信网的特点和我局近年相关的维护管理办法制订。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深圳市分公司交换、智能网、传输、动力、接入网、无线网、数据及IP网、计算机网、光缆、管道、线路等通信设备和缆线故障。 第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深圳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 第二章故障管理职责界定 第六条网络管理部职责 网络管理部为深圳市分公司投入运行的电信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单位、部门及专业间的关系,制定故障处理原则和相关办法,对重大故障的处理实施指挥调度,实施维护指标的分解并对各单位的故障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网络监控中心职责 网络监控中心是深圳本地网各专业网络安全运行及网络设备监控和故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网重大故障的处理实施指挥、调度,是全网通信设施安全

的受理和监控部门,7*24小时实时监控本地通信网运行状况。接受省网管中心及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的领导和指挥。 网络监控中心7*24小时集中受理大客户部、10000号等前端部门、现场维护部门申告的网络/设备故障,互联互通部门及其他运营商申告的网间故障和其他本地网申告的跨本地网故障,并接受上级部门的派障。根据收集、受理或系统显示的故障信息,进行故障判断及简单处理。测试处理后恢复正常的,做好记录,否则根据故障类型、定位及时派单通知相关维护部门处理,实现故障的受理、处理、跟踪、考核的闭环管理,执行重大事项的传报制度,并根据故障级别、故障处理的时限按故障上报流程和故障升级制度上报相关领导和管理部门。 在故障处理过程中,指挥、协调、监督各维护部门在最短的时限内处理故障,恢复通信。 故障处理后,受理故障回单并对处理结果进行测试审核,若确认已恢复正常,记录故障历时,分类归档,并对原报障部门进行回访;若故障未恢复,重派单给相应维护部门,并继续跟踪处理。 对故障处理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统计及通报,汇总整理后报市分公司网络管理部。挖掘故障根源,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每月对各维护部门进行故障管理进行通报。网络管理部根据网络监控中心的统计结果对各单位的网络和大客户故障处理情况进行考核。 行使市分公司通信值班室职责,负责市分公司的通信值班工作。 第八条客响资源部职责 负责整理大客户电路资料,并在故障处理过程中,做好客户端的协调工作,负责交换、传输、数据、动力、无线等网络及设备资源调配管理工作。负责故障抢修过程中的紧急调度。 第九条维护安装部职责 负责对地面局有关管线维护、终端装维的专业管理,指导地面局装维工作。指导和监督地面局执行管线和终端设备维护规程、维护作业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种管线和终端设备预检、预修、巡查工作,完成各项管线维护和终端装维的质量指标,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组织制定管线及终端的应急保障预案。 第十条网络维护部职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修正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26页)

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doc 26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

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4.1.1.2 产品的电气结构、产品的安全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有重要影响的零部件(附件3中带*号的零部件)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 4.1.2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电气原理图和/或系统框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维修手册和中文使用说明书; 4)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整机产品的送样量见附件1。随整机进行检测的安全件送样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完整版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法规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确有必要

公司电信管理办法

公司电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信业务的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可靠运行,科学合理使用,更好地为公司经营、生产和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信设备包括:有线、无线通信总机、单机、自动录音系统及线路管道、信道频点等语音通信设备设施;GEPON系统数据主机、电信程控交换机、NGN软交换系统、通讯用数字光缆等数据通信设备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执行范围为公司所属部室、作业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备部是公司电信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电信专业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审查有线、无线组网方案及重要通信设备选型、购置、修理、报废等,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的专业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备部负责对通信系统外协维护、运行单位资质和人员能力的审查,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专业考核。 第六条公司设备部负责电信设备的计划审批、设备选型、报废审批、安装指导、设备迁移及新业务审批等专业工作,负责电信设备设施的检修、技术改造的审批、组织实施。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领导住宅、办公电话拆装、迁

移等审批手续,报申请给设备部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工作特点设立通信专业管理人员(可兼职),负责本单位通信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通信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通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申请办理本单位通信设备的计划提报、领用、发放安装、迁移、验收及变更服务内容等工作,负责电信设备的检测、修理和封存报废等。 第十条电信设备运营维护单位依据设备部的指令进行电话装、修、撤机及变更服务内容等业务,按月提供通信费用清单(含修理)报设备部。 第十一条公司设备部负责按月对通信服务费用(含修理)的审核确认,对未完成的服务内容或较大失误要按合同扣款或处罚,无误后报计财部结算。设备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单位通信设备的配备,变更服务内容或服务方式,以便更好地满足经营生产要求,降低通信运行或维护费用。 第十二条公司(含外协)各单位办理装机、移机、拆机或变更服务内容等,要由通信专业管理人员提前一周向设备部提出正式申请,并由行政主管签字、盖章后交设备部办理。 第三章办公电话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办公电话依照按需配备、合理使用、集中管理的原则。既要方便工作,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又要严格管理,避免浪费。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信息产业部 【颁布时间】2001-5-10 【实施时间】2001-5-10 【效力属性】有效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 (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3部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承担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的具体受理事宜。 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 第八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新产品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保证电力通信网的安全畅通,满足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需要;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用户和生产企业的权益,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通信网专用通信设备是指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并对电力运行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具有特殊要求的通信设备,例如:电力调度交换机、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特种光缆等。 第三条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规定,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必须具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不得在电力通信网内使用。 第四条 经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专用通信设备进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受理、审批、组织管理、颁发进网许可证、监督管理、质量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 接入电力通信网的电力专用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 对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非专用通信设备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电力行业不另作进网要求。 第二章 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七条 申请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凡申请进网的通信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电力专用通信设备进网

申请书及以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机构、隶属关系等。 (二)生产概况:生产能力、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销售情况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产品概况:企业标准、技术资料、成本分析、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等。 (四)用户清单:设备在电力系统使用的典型用户名单(新设备除外)、投运时间、使用地点、使用情况、联系方式(包括电子邮件)。 (五)经销进口通信设备的企业,除满足上述四条要求外,还需提供国家允许进口通信设备的各种有关文件。 以上材料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使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九条 对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进网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进网受理部门或进网受理部门委托的部门对企业产品进行实地质检抽样,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二)质检机构根据技术标准及测试要求完成对抽检产品进行检测,并将质量检验报告送进网受理部门; (三)进网受理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和设备质量检验结果,组织有关专家对产品通过质量检验的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 (四)进网受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用户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用户走访,以进一步调查产品使用情况。 (五)经过全面审核,对通过进网资格审查、质量检验和质保体系审查合格、用户调查(包括运行稳定性、先进性和售后服务)良好的企业及产品颁发进网许可证。 (六)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 第十条 对未在电力系统内部使用的新产品,生产企业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除运行情况和售后服务以外,进网受理部门按第九条的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进网审

设备入网安全验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 第三章入网安全验收流程 (5) 第四章入网安全验收内容 (6) 第五章审核管理 (9) 第六章附则 (10) 附录1安全验收流程 (11) 附录2提交安全验收工单前所需填写表格 (12) 附录3 安全验收执行部门所填写表格 (12) 附录4 备案证明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入网安全管理,在设备入网前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系统“带病入网”,有效预防和规避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工信部《基础电信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管理办法》中关于“三同步”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省客户服务中心、各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设备入网安全验收(以下简称“安全验收”)是指在设备新入网、设备扩容入网、设备调整进入生产现网运行前,对其进行网络与系统安全性符合度的评估和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设备”包括通信网、业务系统(如基地业务、第三方合作业务等)和各支撑系统的设备,如各种应用服务器、网络设备、交换机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原则,通信网、业务系统和各支撑系统的维护管理部门是各所辖专业网的安全验收执行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所辖系统安全验收工作。 第六条系统建设部门负责提出入网安全测试申请,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在安全验收前按本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配置要求,提出对准备入网设备的安全验收请求,同时提供验收必需材料(参见附录2)。 (二)对安全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对需整改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遗留问题督促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进行备案。备案材料需对无法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说明,设备供应商/系统集成商需承诺对于遗留问题可能引发的信息安全 问题负责并盖章确认,并对备案证明归档(备案证明的格式参

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实施办法

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关键设备安全管理,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运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四部委1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关键设备是指列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关键设备。 第三条企业对其生产的网络关键设备选择安全检测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遵循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实施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统一接收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相关材料。 第二章管理流程 第六条生产企业选择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的,应在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关键设备安全检测登记表。登记表应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境外生产企业应委托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提交登记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情况介绍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生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有效执照; (三)网络关键设备基本信息,包括安全特性(如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冗余备份等)、主要部件信息、设备照片等内容; (四)设备性能参数符合网络关键设备技术指标的声明; (五)企业安全保证能力相关材料,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以及生产企业在制度和组织、设计和开发、测试、生产和交付、运行和维护等环节与设备相关的安全保证能力说明材料。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最终发布)

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保障电信网络运行稳定可靠,预防电信网络运行事故发生,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监管部门)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运行维护(包括局数据和软件版本管理等),网络运行安全,安全生产,网络运行事故的预防、报告、处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应急通信保障措施,应对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病毒、非法远程控制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为满足特殊通信需求而采取的网络运行安全措施,为防止和减少涉及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运行事故是指由于突发公共事件、人为破坏、施工损坏或网络自身故障造成的电信基础设施损坏、电信网络中断、电信业务中断等情况。分为特别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网络运行事故划分见附件一)。 第四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是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网络运行维护的行业标准,加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监督制度,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条件,确保网络运行稳定可靠。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电信监管部门是网络运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本行政区内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网络运行维护责任 第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维护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制度,不断完善网络运行维护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网络运行维护工作,对本单位

中国移动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设备入网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一、为保证移动通信网的统一性、先进性、完整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将统一对进入本网的通信主设备、支撑网设备、配套设备实行入网审批管理。 二、省(区、市)公司负责向集团公司提出设备入网申请,集团公司根据业 务发展需求、设备计划情况、框架选型结果、测试情况、组网结构等因素决定设备可否入网运行。 三、未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通信主设备、支撑网设备、配套设备不得进入移动 网联网运行或试运行。 本方法的解释权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第一章中国移动网络主设备入网管理办法 第一节入网管理设备范围 一、中国移动网络主设备是指联接在中国移动网上,直接或间接向用户提供通信业务的核心设备、接入设备、网关设备及设备自带的管理维护系统等。 二、网络主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是网络提供优质丰富服务的网络基础。设备的有效性、兼容性、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等将直接影响各种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为严格规范进入中国移动通信网运行的通信主设备的性能,以及设备进网后的网络结构,集团公司网络部将依据此办法统一负责所有通信主设备的入网管理工作。 四、中国移动网络目前所涉及的主设备,包括: (一)移动通信设备: 1、GSM网设备: TMSC1/2、H/LSTP、HLR、MSC、GMSC、短信中心、语音信箱、BSC、BTS、室内分布系统、直放站、OMC(OMC-R、OMC-S、OSS)等; 2、国际局设备: ISC、ISTP、国际局设备厂家维护管理平台等; 3、GPRS网设备: SGSN、GGSN、CG、DNS、BG、OMC-G(OMC-D)等; (二)传输、同步、接入网设备: 1、传输设备:OADM、OTM、OA、ADM、TM、REG、DXC、DCME、光缆等; 2、数字同步网设备:PRC、LPR、BITS、GPS和GLONASS接收机等; 3、接入网设备:微波系统、LMDS等; 4、设备厂家提供的操作维护系统:EMS、SNMS等; (三)移动数据网设备: 1、IP电话设备:V oIP网关、V oIP网守、RADIUS等; 2、移动互联网设备:核心路由器、边界路由器、接入服务器、DNS、局域网交换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编号:CN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3) 4.1认证申请 (3) 4.2型式试验 (4) 4.3初始工厂审查 (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 4.5获证后的监督 (10) 5.认证证书 (1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3)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3) 7.收费 (13) 附件1 (14) 附件2 (16) 附件3 (17) 附件4 (18) 附件5 (19)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集团电话、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 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好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公布。最新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进网许可程序、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监督管理、罚则、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文号: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实施时间:暂无信息 时效性: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无线电通

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对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进行检测的依据、检测规程和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或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像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进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申请的受理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信设备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网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 ——(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 ——(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 ——(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 ——(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 ——(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 ——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 ——(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 ——(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

编号:CA—08C—031:2001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X围3 2.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3 3.1认证的申请3 3.2型式试验3 3.3初始工厂审查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 3.5获证后的监督3 4.认证实施3 4.1认证申请3 4.2型式试验4 4.3初始工厂审查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10 4.5获证后的监督10 5.认证证书12 5.1认证证书的保持12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3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13 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3 7.收费13 附件114 附件216 附件316 附件417 附件519 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信终端设备

1.适用X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电信终端设备的强制性认证。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本实施细则中的电信终端设备包括:固定终端、无绳终端、集团、传真机、调制解调器(含卡)、移动用户终端、ISDN终端、数据终端(含卡)、多媒体终端设备。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厂不同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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