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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及沿革

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及沿革
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及沿革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沿革及现行主要政策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一、1949—1955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时期

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结束,农村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为了保障农民的正常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建立起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即:以个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以及农民之间互助的传统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了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救灾救济工作。

建国伊始,我国农村面临着严重的自然灾害、饥荒和贫困问题。因此,战胜灾荒,解救和帮助贫困农民渡过难关,成为建国初期党和政府艰巨而又重要的任务之一。为此,国家开始了农村救灾救济工作。1949年12月,国务院向各地发出了《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要求灾区的各级政府把生产救灾作为工作的中心,成立各级生产救灾委员会,发动、组织与扶持灾区人民生产自救。1952年5月14日,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发布关于生产救灾工作领导方法等几项指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救灾工作内容和方法都提出明确要求。

2.农村合作医疗事业。

为了保障农民的身体健康,解决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兴起。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在各级政府支持下,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起来,为农村社区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的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的萌芽是20世纪40年代在陕甘宁边区出现的医药合作社。当时这种合作社由商业销售机构—大众合作社办理合作医疗,其资金由大众合作社和保健药社投资,并吸收团体和私人股金,政府也赠送一些药材,是一种民办公助的医疗机构。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开始在一些地方出现了。1955年初,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最早实行“医社结合”,采取社员群众出“保健费”和生产合作社提供“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建起了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合医合防不合药”。这种合作医疗制度,被卫生部称为“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省工省钱、方便可靠”的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了肯定和推广。

3.军人、军属优抚工作。

优抚制度的实施开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得到了继承和发扬。但由于当时革命没有完全胜利,国家政权还没有建立,军人优抚工作的发展也受到了各种限制。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2月,国家内务部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随着这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全国各地广大农村展开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的照顾和优待工作。农村优抚工作的普遍展开,推动了战后遗留下的优抚任务的妥善解决,从此,农村的拥军优属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二、1956—1978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曲折发展时期

1956年底,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确立的同时,也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1956年底在广大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8年底人民公社体制在全国农村基本确立。在这种体制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成为农村中占主导地位和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地确立了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复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农村救灾救济制度。

此时期的农村救灾救济制度是农民在遭到自然灾害造成的吃、穿、住、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急需的维持最低生活的资金,或物资的社会救济措施。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时期,由于“五风(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盛行,造成全国严重的经济困难;农村贫困人口大量增加,社会救灾救济的形式十分严峻,为此,国家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拨出了大量的救济款物用于救济贫困农民。

据统计,从1958—1978年,国家下拨救灾款94、5亿元,为了进一步作好救灾救济工作,1967年内务部、财政部曾颁发了《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对合理、及时地使用抚恤费、救济费,保证社会保障工作起了很大作用。1963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面对特大洪灾发布关于生产自救的决定,对救灾工作的根本方针、救灾方法和途径以及灾民生活安排等重要问题都做出了十分具体的指示,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但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受极“左”路线的严重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障工作被斥为“修正主义”遭到批判,把帮助贫困对象发展副业生产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予以割掉,把用公益金补助贫困对象当作“剥削”予以批判。1966年后,内务部和各地民政部门相继被撤消,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处于停滞和瘫痪状态。

2.“五保”制度。

“五保”制度是我国对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抚养,无维持正常生活的劳动能力,无保障正常生活经济来源的老人、残疾人、孤儿实行生活照顾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农村“五保”制度建立于农业合作化时期。1956年6月,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故、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以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1960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明确“五保”户享受的五个方面生活保障内容:保吃、保穿、保住、保教、保葬。从此,五保制度就载入了中国的史册。据1958年统计,全国农村享受五保的423万户,519万人,办起敬老院15万所,收养老人300多万人。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路线干扰和破坏,大部分敬老院难以巩固,被迫解散,五保工作遭受到严重损失。

3.合作医疗制度。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合作医疗发展较快。1959年11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在山西稷山县召开,会议总结了陕甘宁边区“卫生合作社”和山西省高平县开展合作医疗的经验,并肯定了这种医疗制度。1965年毛泽东先后做出了“组织城市高级医务人员下农村和为农村培养医生”及“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这使得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在全国推行,赤脚医生的医疗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当时,“文化大革命”已经开始,“搞不搞合作医疗,不仅是重视不重视农民医疗健康问题,而且是执行不执行毛主席革命路线问题”。因此很快就一哄而起,实现了合作医疗“一片红”。

1969年全国出现了大办农村合作医疗的热潮,到1977年底,全国有85%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农民缺医少药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文化大革命”极“左”错误的影响,这种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一定的扭曲,片面追求减免率,搞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

三、1978—1992年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探索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起点的农村改革拉开了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济责任制的推广,

使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被家庭经济形式所取代。原有的建立在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的集体保障逐渐丧失了稳固的组织依托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导致了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合作医疗的大面积滑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抵御市场经济对农村人口造成的经济风险,改革传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新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必然。为此,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也进入了改革和探索时期。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改革中国传统的救济式扶贫,实行开发式扶贫。

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凭借自身的发展优势,经济得到快速增长,但是少数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制约,发展相对滞后。中国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凸现出来,仍有上亿的农村贫困人口,仅仅依靠农民本身的力量和民政部门的救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了缓解和减少农村贫困人口,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国家在实施民政救济的同时开始实行扶贫开发战略。1986年,国家成立了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198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扶贫由单纯救济向扶贫开发的根本性转变,自此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和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扶贫救济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变化。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农村的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整顿和改革。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总局、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的通知》,这个章程对合作医疗制度做了全面、细致的政策性规定,标志着合作医疗的制度化。到80年代中期,集体积累减少,个人收入增多,原有的合作医疗在基金筹集,管理体制及乡村医生报酬等方面与现实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农村合作医疗出现了解体、停办的趋势。被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惟一典范”的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面临解体的危险。为了挽救它,1991年1月1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请示》,提出“稳步推进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提供社会保障”。这个报告肯定了合作医疗制度,为其发展和完善提供了一个契机。

3.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思想影响,一些老烈士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等对象遭到诬陷和迫害,被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甚至受刑坐牢,被迫害致死,造成了9.2万件的优抚对象冤假错案。社会优抚工作受到了极大的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优抚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也随着各项制度的改革进行改革。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革命战争时期牺牲的革命烈士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保卫国家安全献身的革命烈士等作了有关抚恤的规定。此后,在优抚安置方面,国家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优抚工作的恢复和发展,并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与此同时,为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式,形成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制度。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实行了以乡镇为单位统一筹集优待金、统一优待金标准、统一兑现的优待办法。农村“三属”的抚恤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农村退伍军人由救济抚慰转向扶持发展、教育培训,使之成为“两用”人才。到1987年,全国已建立2052个“两用”人才服务机构。1992年底,中国已有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省级优

抚的相应法规,将近1300个市、县、市辖区出台了县级优抚规范条例。

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家庭逐步向“4—2—1”结构过渡,家庭养老的压力增大;市场经济发展,家庭经济收入不确定性增大。同时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日趋严重。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左右在农村,而且每年以3%的速度递增。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2.9%,并达到老龄化的高峰。由于主客观因素,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已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现实情况,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养老保障。1986年,民政部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会议确定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发展以社区(乡、镇、村)为单位的农村养老保险。1991年6月,国务院决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同时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确定了以县级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1年民政部正式出台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到1992年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950多个县、市展开,其中,160多个县市基本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很重视农村五保工作,根据农村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又作过多次规定。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虽然实行包干到户,但一定要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五保户的生活。随着五保事业的发展,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又进一步明确供养五保户等事业的费用,实行收取公共事业统筹费的办法。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乡统筹费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规定,为五保工作立法明确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四、1992年以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时期

1992年初,邓小平先后到武昌、深圳、上海等地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其中心思想,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抓住机遇,大胆改革,加快经济发展,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同年12月中共十四大胜利召开,这次大会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同时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

以邓小平1992年初重要谈话和中共十四大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也进入了进一步改革完善和发展时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救灾救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扶贫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中国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特征也发生了变化,贫困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地缘性特征,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西南大石山区、西北黄土高原区、秦巴贫困山区、以及青藏高寒区等几类地区。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和社会发育落后等。以1994年3月,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为标志,中国的社会救灾救济制度由扶贫开发进入了扶贫开发攻坚阶段。《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明确提出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采用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措施,力争用七年左右的时间,到2000年底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为了进一步推进扶贫攻坚计划的实施,党中央于2001年5月召开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对二十一世纪前十年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后,中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今后十年中国农村扶贫开

发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这是继《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之后,又一个指导中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中国的扶贫开发有了更有力的政策保障。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给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对农村地区也提出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

1993年6月1日,上海率先在全国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受此影响,90年代中期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条件的农村地区也开始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4年,山西率先进行了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1996年,山东已有20个县市区,浙江有30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出现萎缩,大部分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十分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党和政府为恢复、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做出了很大的努力。1994年,卫生部等与世界卫生组织在上海召开国际会议,正式启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改革研究”项目。1996年召开了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在会上指出,要把扶贫开发和卫生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关键是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把这件事办好。此后,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为此,1997年5月,国务院批转下发《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卫生部于11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合作医疗的恢复发展。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农民身体健康水平,2001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国务院体改办、农业部、卫生部等联合提出的《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至此,各地在恢复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从1993年开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1993年12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结束了大面积的试点工作,将这项工作推向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同时,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农村群众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基层组织比较健全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1997年10月,民政部召开全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重申了基金管理政策,提出了防范风险的要求。针对农村养老问题的严峻形式,党的十五大和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确定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目标: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123个县(市)和65%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8025万人,全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31.4亿元,支出5.4亿元,累计积累基金166.2亿元。

5.农村五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为了规范农村五保制度,保障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该《条例》进一步阐明五保供养的性质、原则、条件和内容。《条例》

总则和监管管理等章、条,明确规定了五保供养工作的主管和监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执行五保供养的表彰、奖励、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纠正不良倾向等项职能工作,切实保证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五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农村五保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新公布的2014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确立了针对农村、城镇居民、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城镇职工的四大养老保险方法。

五、现行政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发展)

1.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十六大以后,为缓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全国各地区开始积极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2006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积极响应《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筛选了8个县,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第一批试点地区。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9月9日,国务院在总结2003年以来各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农村的社会现实,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保),制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计划在“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统筹,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003年,国务院转发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逐步建立以政府组织领导,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到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降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几率,提高农村居民的整体健康水平。

增强了农村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压力,为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3.1灾害救助

2000年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决定成立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建立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2010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针对我国灾害监测预报水平较低、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抗震能力不足、应急救援体系尚不健全、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要求到2020年,建成覆盖我国大陆及海域的立体地震监测网络和较为完善的预警系统,增强地震监测、速报、预警能力,力争做出有减灾实效的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建成完备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和救助保障体系;地震科技基本达到发达国家同期水平。

3.2扶贫开发

201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

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对保障对象审核、保障政策的落实、保障对象的管理三个方面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进而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整体对接,充分发挥其互补效应,既能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又能稳定扶贫工作的成果,为我国在2020年基本消除贫困现象奠定基础。

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立为国家“扶贫日”。“扶贫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了政府向贫困宣战的决心,也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的重要举措。

3.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6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在2007年我国将积极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4.五保供养制度的成熟发展

我国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资金来源较之前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取消了提留款和统筹款,五保经费主要改为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五保资金。

随着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供养水平显著提高,有效的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共有521万人,同比下降了2.3%,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150.4亿元,同比增长了11.1%。

5.农村社会优抚制度的深入改革

提高抚恤金标准:在一次性抚恤金方面,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之前的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明显不能满足。2004年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均在原来的基础上增长了一倍。同时2011年7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烈士褒扬条列》,在我国正式建立起了烈士褒扬金制度。

烈士评定条件的调整:新《条例》重新修订了烈士的评定条件。在原有的烈士评定条件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将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两项新的烈士的评定条件。烈士评定条件的扩展,这对于激励广大军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部队战斗力,将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 考试批次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层次 专业 完成时间 题目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王海玲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主要内容及功能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以国民收入再分配为手段,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它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社会保障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3)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4)社会保障的手段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它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5)社会保障的实施依据是国家立法;(6)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社会行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项社会事业,还是一种社会政策,在现代社会,社会保障同时还是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

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臵和社会互助等内容。 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 2、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救助的对象有三类: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村养老及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一、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的现状用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存在,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仍然是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扶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方式为主。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传统养老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 我国农民的养老保障曾经世代以土地为中心。改革开放推动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民拥有土地的数量因此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递减。目前,我国有1/3省份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1亩,有660个县的人均耕地面积不到半亩,已经接近或低于联合国测算的、土地对人类生存最低保障警戒线0.8亩。这意味着,减少了农作物播种面积,加大了农业生产继续增长的难度[1]。加上农业天生弱质和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依然低下,生产经营中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非常巨大,绝对收益越来越低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有限的土地越来越难以承载农民的养老需要。 (二)农村家庭养老方式面临挑战 我国农民的养老一直是以家庭为主。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日渐增多。 首先,家庭养老投入受到制约。人口流动性增强和社会价值观转变,使得更多的农村年轻人到外地独立谋生,以至于不能够切实地承担起扶养老人的责任。在农村,农民用在子女身上的花费,远远高于所支付的养老费用。农民家庭的财富由父母向子女转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产生了“重幼轻老”的社会现象。 其次,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农民子女凸显养老负担。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规模小型化成为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据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农村家庭户均规模3.65人。越来越多的农民独生子女将形成“四二一”的家庭格局,一对夫妇可能赡养4个老人。农民子女的养老负担逐渐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 再次,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上升。子女不赡养,或者只提供很低的养老保障,老年农民只有自养。目前,农村老年人自养比例逐渐上升。他们年老体衰,生产经营能力很低,导致生活质量不断下降,已经沦为农民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三)农村人口老龄化拖累农民改善养老状况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2006年2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表明:2001—2020年是中国社会的快速老龄化阶段。到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4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0.97%。同时,我国农村老年人口为8 557万人,占全国老年人口总数的65.82%。农村老龄化水平高于城镇老龄化水平1.24个百分点。这种城乡倒置的状况将持续到2040年[2]。我国农村已经完全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民老年人队伍数量庞大,不仅影响他们自身的生存质量,而且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重大人口因素。 (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加重家庭养老负担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农村人口,特别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农村青年进城务工搞基础建设。而城镇户籍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松动,促进了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家庭养老提供了经济支持。但是,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调查报告 ——以大名县为例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大名县存在的问题对策 摘要: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大名镇现行的各种保障制度在规范化程度、覆盖率、保障水平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上差异较大,就此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就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两个率先”目标早日实现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大名镇2005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85%以上;2007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90%以上。近两年来,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制度比较成熟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在这一条件下,周文青、陆晓和我等人利用业余时间对大名镇农场社会保障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收集了一些资料,获得了大量真实、有价值的数据,通过对所获取的信息材料及相关数据的分析研究,为大名镇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一、调查内容简介 1.调查时间和地点

大名镇目前总人口数为100000人,农业人口82000人,占总人口的82%。其中已参加农保人数74000人,其他社会保险人数约11000人,参加农保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此次调查自2015年3月份开始,至4月中旬结束,我们利用业余时间对大名镇进行了集中调查。 2.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主要为具有本镇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农村居民(不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为了更全面、真实地了解问题,我们还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大名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业局的负责人以及当地的企业主管进行了专门的走访调查。 3.调查方法 在团队出发前的准备阶段,我们设计了相关的调查问卷。我们全队共分为两个小组,每组两个人。其中一个小组着重对五一村的农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调查,填写调查问卷。另外一个组对牙里果脯加工厂进行了调查,调阅其所掌握的统计数据及相关政策文件以作参考。 二、调查成果综述 1.大名镇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总体评价 大名镇现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农村低保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五保’制度、扶贫救济及优抚安臵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但各种保障制度在规范化程度、覆盖率、保障水平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上差异较大。大名县县政府正式出台了《农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005年10月第21卷 第4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Oct.2005Vol.21 No.4 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再思考 徐国喜 (福建莆田学院社会科学部,福建莆田351100) 〔摘要〕 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成为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农村市场化改革的瓶颈性障碍。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中国的一个既现实又紧迫的问题,我们要在进一步强化认识的基础上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关键词〕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C913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89(2005)04006603 〔收稿日期〕20050928 〔作者简介〕徐国喜(1962— ),男,福建莆田人,福建莆田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孤老残幼的社会救济、贫困户的扶持、灾难的救济、复员军人的安置、伤残军人及军烈属的优待抚恤等方面。但从整体看,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与城市社会保障同日而语,也不能适应农村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起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一、强化认识———建立健全我国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 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制约了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弱化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效果,不利于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因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个现实问题,具有相当紧迫性。我们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的本质要求。中国有近9亿人口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我国人民能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归根到底主要取决于这部分人能否脱贫致富,能否跟上奔小康的步伐。对有生活困难的群体,我们必须给以必要的生活保障,并帮助他们逐步走上共同富裕 的道路,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2.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进一步改革与开放的需要,是对农民承担了一部分改革成本所进行的补偿。近几年来,农村的名义收入增长缓慢,而很多地区农民的实际收入呈负增长,这实际上就是农民为政府承担了一部分体制改革成本。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为生活困难的农村避民提供一部分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保障,既是对农民在政府新的制度安排中所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做出的补偿,同时也是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对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等同于增加了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当前,农村消费不旺,除了农民收增长问题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村的养老、大病医疗问题尚未很好的得以解决,农民有后顾之忧。农民后顾之忧的解除,对调整、稳定农民的消费预期, 启动农村市场,拉动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 [1]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城乡融合、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对人力资源、资金和物资等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市场进行统一配置,这就必然要求农村剩余劳动力 冲破户籍制度的藩篱在全国流动。建立与城市社会保 障体系有机衔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壁垒,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同时,由于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后,农村老弱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更加突出。也需要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引言 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缓慢,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等问题。研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简言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最大的现实就是旧的二元体系没有被完全打破,新的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处在一个非常困难的半截状态。本文将在下面部分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3号黑体) 1.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二级标题4号黑体) 建国以来,由于特定的环境,我国采取了牺牲农业,优先;牺牲农村,优先发展城市的发展战略。为保证这一战略的实施,国家运用行政手段,人为的建立起了城乡二元的治理结构,这种政策的长期实施,使得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乃至出现了断裂。这种断裂不仅仅是表现在某一方面,而是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方面的。 2.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性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新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最先是在城市国有中建立起来,是针对国有企业职工而言的。如”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行,是公认的新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标志。”(郑功成,2002)。在之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被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却始终滞后,农村社会保障状况令人堪忧。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目前国家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仍然是剩余型的,即只给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排除在外了;此外,社会保障资源的城乡占有也是存在巨大差距的,“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享受89%的社会保障经费,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费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张亨明,2008)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按照党和政府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在农村社会的复杂性以及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发展的滞后,使得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着诸多的问题: 1.家庭保障功能的退化 在传统农业社会,家庭一直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一方面,传统中国农业社会的特征是自给自足,个人的生老病死只能依靠自己或家庭来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农业社会,家庭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基本载体,家庭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生活,只有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2012-07-26 17:07:33) 转载▼ 标签: 杂谈 谈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王静云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农民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面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而且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无论是基于权利与公平的观点,还是从发展市场经济和健全整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需求角度出发,都没有理由将农民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所谓社会保障是一国政府为全体国民因各种原因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时,向他们提供的生活保障。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尤为迫切。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 现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长期滞后。总的说来,农村的养老保险情况并不理想,农村地区医疗保险的覆盖率也非常低。由于我国农民基数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化的格局,成为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的人为历史性因素。城市居民享受的国家给予的退休金、公费医疗、福利住房、粮食和副食补贴等待遇,而这些农民都没有。经过多年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截至2008年底,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参保人数约为6000万人,其中有财政补贴的约为1000万人。在农村低保方面,全国农村低保对象有4291万人,占全国农村人口的5.9%,全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222.3亿元,平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元。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全国有543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1)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实践历程 (1) 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体经历探索和坎坷,大体经历了以家庭保障特征的初步建立阶段,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阶段,改革初期的家庭与土地保障为主的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探索的阶段的四个发展时期,虽然发展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但是它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改善农民生活、支撑中国工业化战略顺利推进,作出了较大贡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 一、以家庭保障为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1949—1956年) 在漫长的中国农业社会中,家庭既是基本的生活单位,也是基本的保障主体。农民依靠在土地上的劳作保障自己的生活,当遇到特殊的困难时,往往以求助能够帮助自己的对象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中,家庭保障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广大农村地区土地改革的完成,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建立起以家庭保障为主,辅以社会救助、社会优抚以及农民间互助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个阶段,政府根据自己的财力对困难农民的生活给予适当的补

助,但是总体上以家庭保障为主。 由于建国之后中国选择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工业化战略以及其他因素,使得大量农民涌入城市,使城市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交通、就业、粮食等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个时期国家就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城,划分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是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有了截然不同的身份待遇,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形成。在这一阶段,政府主要对农村救济和优抚安置工作做出了相应的安排,制定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条例,兴办了一些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事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初步建立。虽然这个时期国家已经介入了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家庭保障为主。 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后以集体保障为特征的阶段(1957—1977年) 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逐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农村,农业高级合作社到1956年底在中国普遍建立,农村中的个体经济也随之转变为集体经济。农村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原来的以家庭为单位转变为主要以高级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组织进行。这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之后开展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解读

减免企业社保政策让合规更轻松,让维权更简单。

0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副司长王发运发表《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保费政策有关问题及解答》,对近期社会关注的10个热点问题予以解答,其中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回答,原文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的单位如何划型的。 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问,他们如何享受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免征还是减半征收? 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各省份(除湖北外)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幼儿园等特殊类型单位,如果登记为企业类型的,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关划型和社会保险单位缴

费部分减免工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执行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政策;登记为其他类型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应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对其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所以,这家律师事务所享受减征政策还是免征政策,取决于登记类型”。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属于特殊类型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对律师事务所社保政策的适用,是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类型来确定政策享受。 如果律所登记为企业,则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划分的企业类型享受减免政策; 大、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详情见下表: 如果律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则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享受2-6月份的免征政策; 如果律所登记为其他类型,则划归为“其他参保单位”,享受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_论文(同名13787)

社会保障论文 姓名:王喜赫 学号:A12110244 班级:人管1103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存在诸多问题。分析其发展滞后的原因,探讨改革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正文: 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窄、层次低、社会化程度低 占总人口近70%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总人口近30%的城镇居民却占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9%。20世纪90年代初,城市人均享有的社会保障费是农村人均的30倍之多(城镇居民455元,农民15元),两者差距悬殊。大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停留在救济的层面上,即使农村以养老、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也只是在小范围内实施,并没有普遍推行。医疗保障是社区化不是社会化,而且大部分国有企业、私有企业以及三资企业对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基本是一片空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1.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缺乏法律保障,基金难以保值增值 城市社会保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障和社会救济由民政部门管理,农村医疗由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共同管理,一些地方商业保险公司也参加了农村保障,从而形成了城乡分割、政事不分、多头管理的格局。此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风险大,难以解决保值增值的问题。社会保障基金有的借给了企业周转,有的用来投资、炒股,更为严重者利用职权进行贪污,造成了资金的大量流失。 1.3 土地的保障功能日益下降 产业结构转换使得农村人均耕地减少,土地对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功能逐渐下降,其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因为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1 013.84 m2,全国有600多个县的人均耕地在国际警戒线533.6m2以下,而且平均每年耕地递减20.01~26.68万;二是随着城市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已经有大量的,而且还将有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三是农产品投入大、产值较低,我国农民不仅享受不到政府补贴,而且还自己承受各种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剧了农民的生活风险;四是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民不能变卖土地来养老;五是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殊体制,很难推行土地的规模经营,制约了土地的保障功能。 1.4 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使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减弱,大批年轻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困难。据2000年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进入了典型的老年社会。 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2.1 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上相对不足 首先是在资金投入上,城市与农村很不平衡。城镇养老保险金已经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为主,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城镇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已

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政策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现状和对策 (专业:农村与区域发展学号:1517395020 姓名:于欢) 摘要:近年,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很缓慢,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不仅要在增收上下功夫,还应在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加大力度,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文章从分析探讨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现状和困境,提出如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如何强化执行监督,以提高农村社保政策执行的效率,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现状;对策; 我国的经济发展飞快,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状态下,我国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存在城乡差异。我国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比较缺乏,农村仍实行以家庭保障为主,国家救济、集体救助为辅的保障方式,体现着农村社区居民互助共济的特点。现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涉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内容,各个地方的实施因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而异。通过了解它的实施现状,发现问题,为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提出改善的对策。 1农村社会保障的理论阐释 1.1农村社会保障的内涵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的起步比较晚,研究也较少在20世纪中期,虽然起步较晚,但对社会保障内涵的界定已基本达成一致的认识。我国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指:“国家和社会依法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作为一个广义的概念,我国政府界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包括狭义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而且包括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提供的各类保障。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它具有我国社会保障的一般规定性,但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对象是农民。在中国,农民的概念有两个,一个是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即是农村户籍的居民,即使成为了城市居民,如果仍然是农村户籍,那么还是属于农民;另一个概念是职业意义上的农民,也就是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劳动者。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对象主要是指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实际上,我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农村社会保障。在发达国家有这一说法,因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与工业化紧密联系的,而我国农民还没有进入工业化的领域,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还在很大程度上代替着社会保障。一般还是靠家庭保障,亲戚间的互助,这还是普遍存在农村社会中。再一个是土地保障,农民利用土地作为生产生活的保障,通过土地耕种的收益来维持生存。计划生育多年来,家庭规模逐渐缩小,人均可耕地减少,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的功用逐渐减弱,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在农村这会保障方面也有巨大的改变,国家我农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其他的一些福利,国家越发达,保障的方面和力度也加大。在以前的农村大家想都不敢想的福利,在今天的农村实现了,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包括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现有比较

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调研

农村社会保障现状调研 第一章农村社会救助制度 一、农村社会救济的现状、问题 农村社会救济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农村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它保障的对象主要是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或孤苦无依、无法生活者,以及虽有收入,但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收入较低无法维持生活的农村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如果得不到安全保障,也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因此,农村社会救济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的农村社会救济主要包括临时性的贫困救济、灾害救济、农村五保救济、扶贫开发。由于农村财政汲取能力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支付能力低,从而使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筹集资金贫乏、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薄弱,虽然有关部门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做过种种努力,但是农村社会救济依然存在种种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 1、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高收入群体相比较而存在。农村弱势群体是低收入农户或农民的集合,其中包括大量的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 目前,重庆农村已形成了一个人口较多、收入很低的弱势群体。按照国际通行的划分社会阶层的五分法,据农村住户调查资料计算,2001年重庆市农村人口中最低收入人口约有540万人,约占农村人口总数的22%。这540万人口人均纯收入(包括折价的自产自食农产品)为916元。另据重庆市扶贫办测算,200 1年重庆农村的贫困人口达367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109万人,相对贫困人口258万人。上述测算结果表明,重庆农村弱势群体中,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占20.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6~865元)占47.8%;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占32.0%。农村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反映了收入分配严重不平均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收入差距巨大、层次分明的社会结构中,最明显、且最大的一个弱势群体就是相对于城市居民而存在的农村居民;而农村居民中为温饱问题所困扰的人口,是社会结构中最底层的弱势群体。根据国际通常的评价标准,以基尼系数来评价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程度。当基尼系数小于0.3时,收入分配处于最佳的平均状态;当基尼系数处于0.3~0.4之间时,收入分配处于正常状态;当基尼系数大于0.4时,收入分配进入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警戒状态;当基尼系数大于0.6时,则处于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险状态。据测算,重庆市按城乡家庭收入分组

社保政策解读

社保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解决我市经济发展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以来政策未涉及到的中小微企业、部分破产企业以及复转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部分残疾军人等职工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采取缴纳一次性风险备用金等方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纳入人员范围 1、“中小微企业”部分工伤职工 解读:本市工伤保险统筹最早自2000年10月淄博市政府第12号令《淄博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启动,当时确定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不含区县属以下(如:乡镇、现在所称中小微)企业,至2004年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将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因此,原区县属以下企业2000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或者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就处于政策覆盖空隙,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2、部分破产企业工伤职工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且完成资产清算的已破产企业,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解读:我市对正常企业和破产企业老工伤纳入,已制定了相关政策对老工伤职工待遇予以保障,但企业破产或者退休后确诊职业病未做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在本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经破产的企业,在完成资产清算后,其原与之存在劳动关系且在破产后首次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待遇无政策保障,现通过本文件弥补了当时的政策短板。 3、部分残疾军人 因战、因公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7级至10级退役军人,复转到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旧伤复发的人员。 解读: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若在职旧伤复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三)有规定按工伤认定程序处理,但退休后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旧伤复发,有关规定明确了1至6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原民政部门予以保障、“7至10级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因此,现通过本文件对7至10级残疾军人复转到企业且退休后出现旧伤复发的医疗保障予以补充。

关于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于提高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 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 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 学号: 专业: 学习中心: 指导教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农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快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由于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农村社会保障长期滞后,还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保障意识落后,投入资金不够,职能管理不善等问题,如何建设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十分紧迫且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加快对农民保障的立法建设和提高管理水平,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建设,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文主要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4)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内容 (4) (一)农村社会保障的概念 (4) (二)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 (5)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及现状 (6) (一)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演变 (6) (二)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7) 三、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8)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0) 四、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对策 (11)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11) (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11)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 (11)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在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主体的人口大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却只有很小的覆盖面,水平低,区域差异大,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人口、经济、社会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农村社会保障己不能适应农民对其新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和探索。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与社会进步以及我国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传统模式面临着诸多困境与挑战,建立与健全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它包括农村“五保”制度、农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个方面。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当前在农村社会保障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全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将有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缓慢,

养老保障的社会互济性低、保障能力弱,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重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并不如人意,从整体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发展长期滞后。受我国情省情等因素所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项长期工程。还由于长期城乡二元化格局的人为性因素。农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在改革后却倒退了。农村始终处于中国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不平衡性日益加剧 (二)、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缺项,帮扶力度偏小,应保障的未保障现象普遍存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东部相对发达完善,而西部地区集中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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