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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承包制的几个产权概念

有关土地承包制的几个产权概念
有关土地承包制的几个产权概念

有关土地承包制的几个产权概念

用产权理论来证明土地私有化,是中国经济学的一项发明,但如何从产权理论跳跃到土地私有化,大多数文章都语焉不详。用产权理论语汇讨论中国问题的文献,似乎都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好象只要说产权界定不清晰,总是没有错的,只要是主张“进一步”界定产权,也是不会错的,于是土地私有化就成了概念推理的逻辑结论,用产权语汇在中国推行私有化,三句话就说完了。如此简单,难怪趋之者众。可惜的是,恰恰是产权理论不认可这种思维方式。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具体分析每一个具体的契约,科斯本人就是这方面的典范。对于在中国出现的土地承包制度,产权理论应该有这样的结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主要是把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前者私有,后者国有。这与推行私产制度是没有冲突的”[[1]],可见,产权理论并不一定得出土地私有化的结论。

周其仁教授的系列文章《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流传甚广,试图通过分析与农民收入有关的产权关系,得到关于土地私有化的结论。但他的分析并不成功,其中有关土地产权现状的分析,概念模糊而且混乱。我以为,之所以有这种有意无意的模糊和混乱,是因为作者预设了结论。经济学中不止一次地出现因为结论的需要而模糊概念的现象[[2]],但是,经济学既然是科学,结论应该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得出结论的过程。对于科学而言,手段正确与否的重要性远远超过结论的正确与否,为了某个结论而混淆概念是不可取的。

《事件》是这样开头的:“数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在全球名列前茅。同期,占全体人口百分之七十的农民,平均收入基本没有什么增加。这两件事情摆到一起,需要一个解释”。可是,经济学对这一现象早有解释[[3]],1954年,经济学家刘易斯发表了一篇论文,题为《无限劳动供给下的经济发展》[[4]],其中提出的增长模型不仅解释了这一现象,甚至预言了在一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初期,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农民收入的不增长,一定是同时发生的[[5]]。更早的时候,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已经指出,农业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在于劳动分工的限制,这两个解释加在一起,告诉我们一个基本原理:如果没有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增长停滞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事件》则暗示,产权问题解决了,这种现象就不会发生。这显然是一个不现实的期望,由于作者期望的结果出了问题,后面那些以结果为目标的分析自然就漏洞百出了。

由界定产权而土地私有化,已经成为一种时髦,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产权现状到底如何,其实是众说纷纭,其中认真分析的少,想当然的多,似乎只要结论是私有化,前提马虎一点也没有关系。这种时髦,与《事件》中的产权概念混乱不无关系,所以就这篇文章来澄清有关土地产权的几个概念,虽说是不得已,但也十分必要。产权最基本的内容是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如果连土地产权现状中的这几个内容都没有弄清楚,“产权界定”就成了一句空话。

此“使用权”不同于彼“使用权”

中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制,它来自中国农民的一项伟大创造:“家庭承包责任制”。没有人不认为它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只不过很多人认为,它“伟大”得还不够,所以应该被放弃了,放弃的理由是因为它对产权的界定还不足够。

一般的说法是,土地承包制成功地将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在这里,语言和它应该表达的内容之间出现了一点歧义,正是这点歧义,使得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界定被曲解了,所以有这样的问题:“那些推动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力量,为什么不同样可以推动土地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到户’呢?” [[6]]也就是说,土地承包制的现状,使农民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土地收益权”。这就是语言歧义的后果了,土地承包制中的“土地使用权”概念,与产权经济学中的“使用权”并不是一回事,“土地使用权”并不仅仅包含土地的“使用权”,而且还包含土地的“收益权”。土地不是小孩的玩具,不能得到收益,“使用权”是没人要的[[7]]。在挣工分的时代,正是因为“收益权”的界定含糊,所以农民就悄悄地放弃“使用权”,出工不出力,留着力气去“使用”自留地;而农民要求承包土地的动机,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明确获得土地的收益权,土地承包合约的核心内容是“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规定的正是土地收益的所属。土地承包合约是关于“收益权”的契约,这块土地的收益权归张三了,不用任何人操心,张三一家自己会去“使用”这块土地;如果将土地“使用权”给了张三,却不让他收获,那是强迫劳役。所以,一纸承包契约,土地的收益权明明白白地“到户”了,正是由于“收益权”的到户,于是激发了农民“使用”土地的积极性。

土地上的收成,不仅仅是劳动的收益,而且包括了土地的产权收益。自从土地改革之后,土地的地租收益就归农民所有了,而土地承包制以后,地租又回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个人手中,农民不仅可以获得全部的劳动所得,而且也获得了土地的产权所得。市场中的农民,没有土地也可以获得劳动所得,称为佃农[[8]]。既然佃农也可以获得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就可以独立于土地而存在,所以,与土地私有制相比,土地承包法所规定到户的恰恰是土地的产权所得。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模糊了农民的劳动所得,脱胎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土地承包制自然被认为是界定了劳动所得,这是对的,但不完全,我们不能单方面强调劳动所得的界定而忽略它对产权所得的界定。在土地的产权讨论中,地租的分配是不可忽略的核心内容。

由于获得收益权是土地承包的动机,所以,当土地承包实现的时候,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就同时明确地到户了。交易权略有不同,农民在开始承包的时候并没有要求交易土地,当在农民的示范和推动下,立法者出台了有关的临时法律(政策、办法、规定等等),明确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界定给了农民个人,结果农民发现,根据这些临时法律,他们所拥有的权利不仅仅是使用权和收益权,他们还可以将土地租给邻居二哥耕种[[9]],产权交易开始出现。这显然超出了农民当初的要求,似乎也不是出于立法者刻意地设计,但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交易可以发生。我们应该这样理解,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清晰地界定给农民个人,同时又没有明文禁止交易,不用任何人操心,交易自己就会发生[[10]]。产权理论还可以倒过来说:如果有交易发生,产权就界定清楚了[11]。没有界定清楚的产权,是不可能交易的,没有人可以出让原本不属于自己

的东西。在土地承包实施十几年以后,《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农民的土地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土地承包制,土地产权的三大基本权利齐了,一个也不少。

可见,土地承包语境中的“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远远超出产权语境中的“使用权”,一不小心弄混了,就容易出错。

此流转权就是彼交易权

土地承包法明文保护农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产权流转既然的有偿的,就是产权交易。土地承包法禁止买卖承包地,于是很多人以为土地承包制所规定的产权中缺失了土地交易权,并以此作为土地私有化的依据。土地承包制中农民的土地权利中,到底是否包含交易权?有趣的是,《事件》似乎一直在避免正面回答过这个问题。

《事件》中说,粮食限价以及各种垄断经营限制及侵犯了农民的收益权和交易权,但他没有说农民是否有土地交易权;《事件》中又说城市扩大过程中农民的交易权被剥夺,但还是没有说,更多的没有受城市扩大影响的农民是否拥有土地交易权。

“张三家要种已经分给李四家的地吗?那就请付一个代价。这个代价,对李四而言,当然就是一笔收入。但是这笔收入,不是来自李四自己的劳动所得,而是来自李四放弃利用自己承包地的权利。

资产的自用权利一旦可以有偿放弃和让度,资产所有者就拥有一个未来的收入来源。这时,“资产”就转为“资本”。资产(asset)和资本(capital)在中文里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经济含义上可要差一大截。”

根据这样的论述,农民是有交易权的,张三要种分给李四家的地,不用人去“请”,李四也会向张三索取租金,而张三也明白,不支付租金,他就无法使用李四的地,这一切,都是当今农村正在发生的事情。这种产权交易,在《土地承包法》之前就存在并合法了,《土地承包法》只不过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保护农民的这种交易权利。有的人以为“土地租赁”不算交易,只有“土地买卖”才算交易。这是对经济学交易概念的误解,《事件》中已经指出了其中的错误所在,[[12]]这里不再重复。科斯在他篇著名的文章[[13]]里说,无论法官将污染排放的产权判给哪一方,另外一方都可以用货币的方式向对方购买这一权利,而产权让渡方则可以得到一个收入流作为放弃产权的报酬。他说市场可以通过这种产权的交易达到资源的有效分配。张三使用李四的土地支付了代价,李四在出租土地的时候获得了一个收入流,这与科斯的产权交易是完全等价的,是一个完整的产权交易过程。张三和李四明明做成了一单有关产权的生意,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偏偏说他们没有交易权?

《事件》的作者其实明白其中的道理,农民确实拥有土地的交易权,所以《事件》从来不明说土地承包制没有交易权。而只是不止一次地暗示: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可让渡;农民没有放弃农地自用的“喊价”权

和交易权,并且“预言”,只有当农民可以放弃农地自用并获得收入的时候,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才可以解决[[14]]。为什么会是这样,其中的奥妙只有作者自己知道,别人不好随意猜测。

土地买卖无非是未来租金的贴现支付而已,对于产权交易而言,租赁和买卖是完全等价的交易行为,在这个等价的关系中,地租是更基本的变量,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常识。资本(土地)之所以有价值,完全是由它可以提供未来的收入流(租金)而决定的。任何有关产权的交易,在本质上都是基于未来收入流的交易,对土地而言,就是基于地租的交易。所以,以为土地承包制限制了产权中的交易权,显然是出于想当然,没有经济学依据;另一种与此等价的想当然,是认为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土地的集中经营。然而,在理论上,一切由土地经营效率引导的土地流转,都可以在土地承包制中完全实现,在实践中,土地的集中经营正在发生。

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土地经营权是一个全新的产权形式,也是一个从来没有出现过的“商品”,市场发育需要时间,市场规则还需要规范。如果连产权专家都不认为这里发生了交易,市场规范的理论和政策滞后就不奇怪了,市场发育缓慢也就在意料之中。

如何“进一步界定产权”?

《事件》在土地的“使用权”概念上混乱,在“交易权”概念上模糊,却高调主张“进一步界定产权”。可是,“进一步界定产权”是什么意思?是“进一步界定”产权,还是“进一步”界定产权?

产权界定,是一个“0 、1”过程,非此即彼,对于一个具体的对象,要么产权没有界定,要么已经界定了。没有界定的,如果交易费用不高,去界定它,而不是“进一步界定”;已经界定的,不存在“进一步界定”的问题。如果以为土地经营权[[15]]将产权界定了一半,比如只有使用权,没有收益权之类,所以要“进一步界定”,那么错了,产权不可能只界定一半。土地经营权就是私有产权,只不过是人们从来没有见过的私有产权。法官判案,将产权判给张三或者李四,判决一下,产权界定,清清楚楚,没有“进一步”的任何余地。土地承包契约一签,土地经营权就归了张三或者李四,也没有“进一步”的余地。产权界定是一个法律过程,有人不明白这个道理,还要去对农民指手画脚,那叫侵权,侵犯已经成为农民私产的产权。这时法律的任务不是界定产权,而是保护产权。我们经常听到“农民的土地权利被剥夺”,正因为这些土地权利是农民的权利,才有可能被剥夺,如果不是他的权利,连被剥夺的机会都没有。土地经营权,是已经被法律所界定的私有产权。侵权的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才去侵权;如果反对侵权的人也不明白这个道理,拿什么反对侵权?

于是,“进一步界定产权”也许是“进一步”界定产权[[16]]。今天界定了产权甲,明天再界定产权乙,也可以叫“进一步界定产权”。笼统地这么说,当然不会错,不仅在中国不会错,而且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不会错,因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原因,市场中还有很多“公共品”产权不明,于是可以“进一步”界定那些仍然是“公共品”的产权。因为不会错,所以大家就放心大胆地说;但

是,正因为它永远都不会错,所以说了也没有意义,空话一句而已。界定产权,界定什么东西的产权?总要有一个对象,离开了具体的对象,无所谓产权。

《事件》其实是不相信土地经营权是已经界定的产权,所以一定要找出这一产权的重大缺陷,开头说农民没有收益权,结果说错了;后来又说农民“应该”有交易权,这句话虽不错,可没有意义,因为土地经营权已经包含了交易权。还有什么缺陷?《事件》不说了,而说征地制度不对[[17]]。征地制度确实不对,但征地制度的缺陷和土地承包制的产权界定无关。征地制度之所以有缺陷,是因为它侵权,侵犯了已经被界定清楚的产权,侵犯了农民被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切与产权有关的问题,都可以用“进一步界定产权”来解决,这是《事件》的一个发明。但实际上,要解决与产权有关的问题,一个是界定产权,一个是保护产权,不可以混淆。任何界定清晰的产权,并不代表不会被侵权。一旦出现侵权,就要“进一步界定产权”,除了制造混乱以外,对保护产权没有任何好处。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都是由法律来完成,法官一纸判决或国家一纸法令,产权界定即告完成,而要保护产权不受侵犯,却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长期艰苦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恰当的法律体系。理论界普遍承认“知识产权”是界定清楚的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尚且不如人意。如果连产权理论都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界定清楚的产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又从何说起?

农民的土地权利已经界定

前面说过,产权界定是一个法律过程,在《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制中,土地虽然不是私产,但“土地经营权”是私产;农民并不拥有土地,却拥有土地所得。这其中的奥妙,正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伟大之处,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也可以清楚地界定私有产权。为这种美妙的结合提供理论基础的正是产权理论。

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土地承包制清楚地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归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所有,但如果我们再认真一点,我们就会发现,被称为“土地使用权”的这一产权形式,其实恰恰在土地的“使用权”上受到了限制。法律规定,必须维持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这一土地政策和中国的人口政策一样,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出于中国国情的考虑,几乎没有人对这一产权限制提出异议,以至于连产权专家都忽略了这一限制。但这一限制不应该被忽略,因为它为我们讨论产权提供了一个线索,这一线索就是,如果有必要,产权是可以限制的,所以,有关产权的理论中一直都有“产权残缺”这一概念[[18]]。

土地承包制与土地私有制在土地收益权方面是完全相同的,这一点,我们只需要相信中国农民的直觉就足够了。他们正是为了可以获得土地上的全部收成而发明了土地承包制,而这一制度本身也没有辜负他们的期望。至于交易权,如果我们按照《事件》中的方法,将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交易定义为:放弃使用权而获得报酬,那么土地的租赁就是完整意义的产权交易。有人认为租赁是短期行为,但三十年的时间对于一项农业经营决策而言,并不能算是“短期”。以为土地承包制禁止土地买卖就限制了交易权,是一种想当然,土地承包制并不禁止“放弃使用权而获得报酬”。

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交易权在土地承包制中都得到了足够充分的界定,农民有足够的动机充分“使用”自己的土地;土地的使用也可以在不同的耕种效率之间自由地流转,耕种能手可以配置更多的土地,而不愿意耕种土地的人也可以获得地租的收入。到目前为止,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与土地经营权的私有化之间的差别其实是及其细微的,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其资源配置的效率并没有受到任何负面影响。但土地私有制与土地承包制毕竟是有区别的,如果我们不清楚其中的区别,有关的讨论就全部成了无的放失。

土地承包制禁止买卖农地,并不妨碍土地的集中经营。高效率的农户愿意耕种更多的土地,完全可以通过租赁土地来实现。所谓禁止农地买卖,是禁止农民将地租所得贴现,换句话说,是保持地租权利主张的分散化,不允许地租主张权利向有资本囤积土地的人手中集中。对于任何资本而言,资本所得的分散与资本使用的集中都是不矛盾的。土地承包制仅仅是规定了地租所得的分散,并不妨碍土地“使用”的集中,其中的区别,至关重要,不可不察。以为土地承包制限制了土地集中经营的观点,正是混淆了这种差别。另一方面,我们知道,土地私有制中,土地的集中并不一定是效率导向的集中,土地大户将土地集中以后再分散出租给佃农耕种,是那种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可见,地租主张的分散或者集中,与土地的农业利用效率无关[[19]],所以,以土地集中经营的效率为由,主张土地私有制是没有意义的。

前面说过,如果有必要,产权限制也是可以的,只要限制是公平且可以预期的,就是可接受的。那么,为了保持地租主张的分散化,限制农民的土地处置权,禁止将地租收入贴现,是否必要呢?我认为是必要的。禁止土地买卖保证了农民持续拥有相对稳定的地租收入。尽管地租收入十分微薄,但交租却曾经是农民最沉重的负担;尽管地租还要受到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而波动,但相对于其它形式的资本收入而言,地租仍然是相对稳定的资本收入。对于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来说,离开土地的就业选择并不多,他们获得基本衣食的最主要手段还是耕种土地,对于他们来说,土地收成中被很多人认为是微不足道的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至关重要[[20]],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法律将地租规定为农民所有,不允许地租的主张权转移,使地租具有了社会保障的性质。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限制,现阶段的农民是几乎没有任何其它形式的社会保障的,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虽然最为理想,并在逐步实现的过程中,但似乎还不是马上就可以实现的。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地租能否为农民提供足够的保障,恰恰可以回答农民卖地能否致富的问题。奇怪的是,对“土地是社会保障”的批评,最为激烈的就是来自这两个完全相反的方向,一个说地租不足以提供保障,农民没有土地也无所谓;另一个说如果允许农民将地租贴现了,就能解决农民收入问题。这两种对地租完全相反的基本估计,在反对“土地是社会保障”这一点上,竟然可以结成联盟,实在不是经济学之福。[[21]]

既然不允许土地买卖的出发点是社会公平,效率的损失就在所难免,“土地是社会保障”的主张不应该讳言这一点。抽象地用效率损失来批评社会保障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抽象地说,社会保障本来就是以效率损失为代价。“比较可靠的国际经验”告诉我们,明知道其中有效率损失,社会保障也是必要的。兴一利必有一弊,不存在免费的午餐,土地承包制为农民保留了地租作为社会保障,必

然要支付财产处置权的代价,任何社会保障制度,个人都要支付财产处置权被限制的代价,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经济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争论超过一百年,这一百年来,一边是经济学的唇枪舌剑,另一边是世界各国都建立和完善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制度。孰优孰劣,利耶弊耶,仁智互见,本属正常。如果有人真的发现土地承包制的这一公平原则得不偿失,我倒愿意看到精彩的经济学分析[[22]]。

如果以经济发达国家的历史来证明,农民不需要土地作为保障,显然忽略了中国的一个最基本的国情,为超过四亿的农村劳动力[[23]]提供就业机会,是任何一个发达国家不曾经历过的事情。与中国面临的状况相反,发达国家在发展的初期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高速发展的工业寻找足够的劳动力,他们的做法是尽快割断农民与土地的联系[[24]]。即使是劳动力缺乏,在这些国家的历史中,转移到非农部门的农村劳动力也经历过一个赤贫的过程。而在中国,工业化的过程并不足以吸纳如此庞大的农村劳动力,用赤贫的手段将农村劳动力驱赶到非农部门就业显然是不可能的,既没有效果,也不符合我们所应该遵循的社会主义原则。中国在二十年的时间里,为超过一亿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了非农就业机会[[25]],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有如此庞大数量的劳动力转移,尽管是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伟大成就,但农村的劳动生产率仍然没有因此得到显著的提高,这就是中国所面临的国情。发达国家的农民收入可以随着国家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长,并不是因为农民可以出售土地获得资本[[26]];而是因为随着劳动力向非农部门的转移,越来越少的农民耕种着基本相同数量的土地,劳动的生产率提高了,收入也就增加了。

就产权界定而言,土地私有制与土地承包制只有一步之遥,主张土地私有制,其实质无非是认为农民如果可以卖地就可以致富,因为除此之外,土地私有制的一切效率都可以在土地承包制中得到实现。而主张土地承包制,无非是不同意“卖地致富”的理论,认为农民还需要土地作为生存的保障,因为即使是如此高速的经济增长,也难以在短期内为如此庞大数量的农民提供非农部门的就业机会。

土地经营权是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产权形式,是中国的农民发明了这一产权形式,土地虽然不是私产,但“土地经营权”是私产;农民并不拥有土地,却拥有土地所得,使土地既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又可以成为私有产权,“一鱼两吃”。农民发明了一个只有在中国才能出现的产权形式,却给经济学家留下了一个没有先例可循的重任:如何认识这一产权形式,并设计出合理的法律体系保护这一产权?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并非一句空话,理论创新也并非一句空话。可惜的是,中国农民的这一伟大创造,却被太多的人视而不见,总觉得产权还没有界定好,中国农民对于产权经济学的贡献,被中国的产权经济学家所忽略,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有人会提出疑问,既然农民的土地产权已经界定,农民的收入问题为什么还如此严峻。其实,这样的疑问忽略了一个基本的概念,产权理论认为,市场之所以有效率,产权清晰是最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说,界定产权是市场效率的必要条件,但该理论从来就没有得出过这样的结论,认为界定产权是农民收入增长

的充分条件。实际上,在市场竞争中,农业永远都处于劣势 [[27]],产权界定不可能最终解决农民收入增长停滞或者增长缓慢的问题。

参考文献:

迈克尔.佩罗曼:《资本主义的诞生》,裴达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张五常:《经济解释》,香港花千树出版公司,2002年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

Coase,Ronald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ober 1960).

Lewis ,W.A.:“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The Manchester Schoo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Studies 47(3):139-191. 19540

Arthur, W. Brian. "Increasing Returns and the Two Worlds of Business."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July-August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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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五常:《经济解释》

[2]收益递增长期被经济学所忽略就是一例。布莱恩.阿瑟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1939

年就注意到收益递增,“但是他警告说,承认收益递增将导致经济学理论中更为伟大的部分的崩

溃。”(Arthur, W. Brian. "Increasing Returns and the Two Worlds of Business.").而阿瑟

本人则在1987年被权威经济学家告知:如果收益递增现象存在,经济学也不允许它存在。

[3] 前人早有解释,并非后人就不可以有新的解释。后人可以不同意前人的解释,但不能无视前

人解释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刘易斯模型的解释与亚当斯密对农业收入增长停滞的解释在原则上

是一致的。

[4] Lewis ,W.A.:“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 Unlimited Supply of Labor.”

[5] 刘易斯模型中的“劳动力无限供给”,与“农民的平均收入基本没有增加”是等价的。

[6] 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引文全部来自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连串事件》

[7] 公益事业除外。

[8] 《事件》说,城市居民没有立锥之地,收入比有土地的农民好,所以农民有没有土地不重要。

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思维逻辑,中国的农民如果没有土地,就只能成为佃农

[9] 在有的地方,租赁的最初发生是由于土地税的存在,租赁是以代耕代缴土地税的形式出现的。

[10] 市场本来就是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自然地发生的。

[11] 《事件》连行文语气都在模仿张五常的《经济解释》,但不知对《经济解释》这一结论有何解释?

[12]“一块土地究竟值多少钱,是由这块土地未来生长的庄稼所可能提供的净收益决定的。所以,是产出流的市值决定了财富的价值。”(见《事件》)

[13]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14] 《事件》中说:“我要拿一个判断放在这里打擂台:除非在扩大农民资产‘资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任你‘调节需求’的高手如云,要显著增加农民收入,门也没有。”这一擂台,《事件》必胜。因为“扩大农民资产‘资本化’的方向上大做文章”这句话,本身就大有文章,只要农民收入没有显著增加,都可以说成是文章还没有做足,因为没有定义什么时候文章就做足了;而一旦农民收入有所增加,都可以说成是这个文章做得好,因为《事件》定义的“资本化”是“资产的自用权利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而农民的土地自用权利已经“可以有偿放弃和让渡”,于是,农民资产的“资本化”已经完成。

[15] 用土地经营权来替代土地使用权似乎要好一些,“经营”是要挣钱的,显然比“使用”只出力不收益要准确一些。而且不会和产权语境的“使用权”混淆。

[16] 一个流行于经济学的概念,可以有多种解读方式,实在不是一件好事。

[17] 《事件》说,废了“征地+补偿+批租”制度,农民收入就可以大幅度增加,我对此表示怀疑;因为《事件》又说“比较可靠的国际经验是,在工业化城市化高速推进的条件下,土地产权租金为产权的主人带来大量收入。”对这一判断,我倒十分同意,正因为我同意这一断言,所以我怀疑前一个断言,原因很简单,在“比较可靠的国际经验”中,那些土地产权的主人都不是我们所讨论的农民。中国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土地真正成为城市社区之前,农民一直是产

权租金的主人,这完全是土地不可以买卖的结果。认为如果由农民决定什么时候以及以什么价格出售土地,农民就可以获得土地“农转非”的全部地租增值,实在过于浪漫了。当年,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涨到100元,人人都认为以1元钱获得公司配售股票的公司员工都发财了,而这些没有发财的员工反问了一个问题:如果你用1元钱买的股票,当价格涨到2元的时候,你卖不卖?回答不卖的人全是事后诸葛亮。实际上,大多数人在不到2元的时候就将其出手了!当然,确实有一个人获得了全部的增值收益,这个人有两个特点,第一,他不等钱用,第二,由于某些限制,他不能随便卖股票,这个人就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农民根本没有囤积土地的财力,如果土地是可以不受限制买卖的,“土地产权的主人”当然可以发财,但他们绝不是当初获得土地分配的农民。发展经济学几十年,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民有卖地致富的“国际经验”。

目前的征地制度确实是有缺陷的。法律将农地的“土地产权租金”所有人规定为农民,是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因而使“土地产权租金”具有了社会保障的性质,而征地制度恰恰在这一点上,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所以它是有缺陷的。与法律精神一致的征地制度应该是,将“补偿”改为“保障”。在没有提供替代保障之前,不可以剥夺农民被法律赋予的“土地产权租金”。

[18] 关于“产权残缺”的概念,可以参照《事件》中有关的介绍。

[19] 严格地说,地租主张分散应该更有效率,因为只有这时的租金才真实反映了土地的产权所得。而当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时候,由于大批的农民因生存需要租佃土地,租金一定会因人为制造土地供给不足而上升,这种由垄断造成的价格扭曲显然是无效率的。

[20] 地租收益的分配方式的重要性还可以得到“可靠的国际经验”的支持,许多成功的经济起飞过程,都与强制地租主张分散化的土地改革有关。

[21] 周其仁教授和林毅夫教授一起研讨农村土地问题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周教授认为,地租贴现足以解决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林教授认为地租微薄,根本不足以保障。

中国农村,地租到底几何?

[22] 重复一下是必要的,在市场中,农民只能获得从农业地租到商业地租庞大增值中的很小一部分,经济学也从来没有观察到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依靠卖地致富解决农村的发展问题。经济学理论中,当资本流向不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主要依靠劳动力收入的提高,而不是地租的提高而受益。《建议》将农村经济的发展寄希望于城市面积的扩大,也是一家之说,但应该做更多的理论准备。

[23]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有九亿农民,其中劳动力超过四亿。

[24] 至少英国在这个过程中就动用了立法工具达到这一目的。见迈克尔.佩罗曼:《资本主义的诞生》。

[25] 不同的统计来源有不同的数据结论,但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加上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口超过一亿应该是最保守的估计。

[26]《事件》过高地估计了土地转化为货币资本对农民收入增长的意义,历史上并没有出现过大批农民成为资本运营者的记载。

[27]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其中的道理,土地对分工的限制是农业收入增长停滞的根本原因。而市场发达国家的农业都需要非市场的国家补贴也佐证了这一判断。

物质分类和基本概念

1.化学与人类生活、社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下列措施有利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是①加快化石燃料的开采与使用;②研发易降解的生物农药;③应用高效洁净的能源转换技术;④田间焚烧秸秆;⑤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⑥2M+N=2P+2Q ,2P+M=Q(M、N为原料,Q为期望产品),其中符合“化学反应的绿色化”的要求的是() A. ①③④⑤ B. ②③⑤⑥ C. ①②③④ D. ②④⑤⑥ 15.近年来高铁酸钾(K2FeO4)已经被广泛应用在水处理方面,高铁酸钾的氧化性超过高锰酸钾,是一种集氧化、吸附、凝聚、杀菌的新型高效的多功能水处理剂。高铁酸钾在水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过程正确的有:( ) ①蛋白质的变性②蛋白质的盐析③胶体的聚沉④盐类水解⑤焰色反应⑥氧化还原 反应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⑥ C.②③④⑤ D.②③⑤⑥ 限时规范特训 1. 德国著名行业杂志《应用化学》上刊登文章介绍:某中德联合研究小组设计制造了一种“水瓶”,用富勒烯(C60)的球形笼子作“瓶体”,一种磷酸盐作“瓶盖”,恰好可将一个水分子关在里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水、双氧水、水玻璃都是纯净物 B. 石墨和C60互称为同位素 C. 磷酸钙是可溶性强电解质 D. 一定条件下石墨转化为C60是化学变化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化学基本概念,意在考查考生的应用能力。水是纯净物,双氧水是H2O2的水溶液、水玻璃是Na2SiO3的水溶液,二者属于混合物,A错误;石墨和C60互称为同素异形体,B错误;磷酸钙是难溶性强电解质,C错误;同素异形体之间的转化是化学变化,D正确。 2. [2013·山西大同调研]分类是化学学习和研究中的常用手段,下列分类依据和结论都正确的是( ) A. 浓盐酸、浓硫酸、浓硝酸均具有氧化性,都属氧化性酸 B. Na2O、SO2、BaSO4在熔融状态或溶于水时均能导电,都属电解质 C. NaOH、HNO3、NaNO3在水溶液中均能电离出离子,都属离子化合物 D. NaOH、Na2CO3、NaCl、Na2SO4可按某种标准划为一类物质,分类标准是可溶于水 答案:D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方式。老人子女作为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如果再继承他户的土地,他们将因继承而拥有两份土地,在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户全户消亡时允许发包方将土地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四)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原承包农户全体成员消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耕地作为集体机动地或另行发包。由他人供养的消亡户,承包地应按供养协议或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这条司法解释用了“林地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个概念,如果单就本条解释条文理解,似乎这两个概念就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所有情况,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由继承人以继承取得的。但是,如果我们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可以看出,“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与“家庭承包”相对的一个概念,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从经营模式角度提出的一个概念。“其他方式承包”这一概念也是从生产经营模式角度提的概念,而《解释》25条的“林地家庭承包”概念中,林地指的是土地类型,家庭承包为这一概念的大范围,本概念相对的概念应当是“耕地家庭承包”。因此,25条对于耕地家庭承包权的继承请求并未予以支持。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在我国还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所使用的主要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之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凸显。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进行简单的介绍。对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规定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家庭承包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1、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第八章网络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本章主要讲述了网络的基本概念、网络的分类及一些基本功能:并介绍了网络通信协 议和网络编址,使读者对网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8.1 网络的基本概念 8.1.1 网络的定义 “网络”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最流行的词汇之一,但是网络的实质到底是什么?这个 问题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被认同的答案。这是因为网络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应用层 次会有如下不同的作用: ●它是一个可以获取各种信息、资料的海洋。 ●它是一个能够进行科研、办公、商业贸易等活动的地方。 ●它可以使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在全球领域中直接进行学术研讨。 ●它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娱乐服务,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它是能使人们与位于全球各地的朋友和家人进行通话的场所。 为了让读者先对网络有…‘个初步的印象,我们先给出网络的基本定义:“网络是一个数据通信系统,它将不同地方的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在·…起。网络可由LAN(局域网)、MAN(城域网)和W AN(广域网)的任意组合而构成。”在最简单的情况下,——个网络可由两台计算机或终端设备组成,它们之间用电缆连接,以便进行通信;在最复杂的情况下,一个网络(如Internet)则是全球的多学科技术和多操作系统的综合结晶,是全球1亿台电脑连在一起形成的巨大的信息高速公路。 8.1.2 网络的发展历史 1.ARPAnet的诞生及发展 在今天,读者可以悠闲地坐在显示屏前面,通过点击鼠标,在瞬息间与世界的另一端通信。无数的节点和服务器默默而迅速地帮您将触角伸向世界上任何一个可能达到的角落。

1960年前,人们印象中的电脑都是一些体积庞大的家伙,“连接”的概念尚未深入人心。 远程连接相当罕见,通常只有那些教育和研究机关的用户才能与一些由政府提供资金的项目连接。电脑间的连接受限于一条特殊数据电缆的最大长度。1957年美国国防部(DOD)颇有先见之明地设想开发出一种新技术,叫作“包交换”。他们的主要想法是制定一套方法,能够将国与国之间的电脑连接起来,而且使最终建立起来的干线结构尽可能稳定,同时具有强大的容错性。即便其中的一部分由于灾难性的事件甚至战乱而被破坏,其他部分仍然能够正 常通信。由此诞生了一个示范性的网络,叫作ARPAnet,其中ARPA是DOD的一个部门“高级研究工程管理局”(AdvancedResearchProjectsAgency)的缩写。这个示范性的网络便是今I 天Web的前身,在当时,只有—些大学和研究机构通过一条50bitls的环路连接在——起。 从这些连接在…—起的少数机构中,人们认识到了协同工作的价值和便利条件,因而越 来越多的人们逐渐地将各自的机构连接起来。为科研任务提供设备、-计算机和软件的制造商也陆续加入了这种连接。在20多年的发展中,网络为科研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服务。随着早期连接的较大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向较小机构的转移和扩散,网络每年也得到了新的发展。 在70年代中期,最早的协议Telnet、FTP(文件传输协议) 和“网络控制协议”(NCP) 的最初版本被正式制定出来。但那时只提供了极少的客户机/服务器功能。通过Telnet,机器可从一个远程位置登录,并执行命令行操作。利用FTP,可以在不同机器间传输文件。NCP 提供了基本的数据传输控制和网间定址代码。{ 1972年,在华盛顿召开的“国际计算机通信会议”(1CCC)为公众演示了——个示范性网络,普通人可以用它跨越国界运行程序。同时会议还建立了“国际信息处理联盟”(1EIP),它是今天因特网的国际化连接基础。 2.网络实施方案的新发展 以太网的概念最开始是在1973年由Xerox(施乐公司)的Palo Alto(帕拉图)研究中心提出来的。这个概念的基础是将随机访问无线系统的方法应用到一个同轴电缆里的想法。今天的 以太网是世界-卜最流行的网络媒介。在开始开发的时候,以太网就将自己的设计目标定在填补长距离、低速率网络连接所造成的真空地带,专门建立高速率、专门化、短距离的电脑间的连接。 那时出现的另—‘个流行标准是令牌环,令牌环网络最开始时是由IBM公司在开发以太网的同——个时期里设计出来的。即使到现在令牌环仍然是IBM的主要局域网技术,它的流行程度仅次于以太网。 互联网络正在持续得以扩展,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需要访问计算系统,那时主要是为了发电子邮件。远程连接服务也开始得到开发。跨越众多的公共数据网络(PDN),需要通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来源:作者:胡康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本条是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条件 根据本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町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包、出租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 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在通常情况下,受转包人要向转包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转包费。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耕种,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和出租后,虽然土地不再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承包关系并不是发包人与受转包人或者承租人之问的关系,而仍然是发包人与原承包人的关系。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二)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之问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变为发包人与互换后的承包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原地块承包义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联产承包)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联产承包)(农 业部2015版) 政府示范文本 场景 适用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 要点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将集体土地交由农村家庭承包,用于农业生产。 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家庭承包方式) 发包方: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 组 发包方负责人: 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地址: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 村 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 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承包土地情况: 面积总计 二、 承包期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 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地块名称 地块编 码 东至 坐落 西至 南至 北至 面积(亩) 等级 备注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终止。4?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签订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

“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不必交纳承包金 □王绪存 2000年6月,某村村民李某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本村果园20亩,双方约定承包期为15年,承包金每亩100元,每年的12月1日之前交付。2002年以后李某拒绝向当地村委会交纳承包金,2004年12月,李某被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支付所欠三年的承包金共计4500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评析: 近年来,在基层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原告起诉承包户偿还所欠的承包费的案件占很大比重。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只要承包合同有关于承包金的相应约定,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承包户偿还所拖欠的承包金。其实这种看似合理的判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才可以采取“其它方式承包”。以上规定说明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仅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一种是“其它方式”的承包。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原则上应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其它承包方式只是补充。在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发包方所享有的四项权利,其中前三项分别为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持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这三项权利均与承包金没有任何关系。而该法规定的发包方所享有的第四项权利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这样,如果说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收取土地承包金的权利的话,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否则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无权向承包户收取土地承包金。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承包方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篇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书 农地合[ ]第号 甲方(发包方):委会乙方(承包方):住址:村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完善、规范土地二轮承包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和期限 甲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第村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亩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及时规范办理好因国家征收、征用、集体占用土地

及农户流转土地的相关手续,搞好土地档案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5、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6、负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体道路、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应自觉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村镇规划区内耕地,因农户建房需要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项目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须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2010-03-20 00:13:11阅读99评论0字号:大中小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程序问题 (个人观点) 家庭成员之间因为结婚分家立户、离婚夫妻分户等原因引起的家庭成员之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分割的纠纷时有出现,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笔者以为: 一、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此类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在2003 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也可以这样理解,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土地划分进行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此外,还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法院审理中,如果遇到承包的土地划分,应当尽量采取调解方法,调解成功后,可由当事人凭据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确实无法调解,不宜由法院来决定土地田块的归属。从事实和情理上分析,当初发包土地时,发包方是按照每一户的人数分配土地的,而不是按照每一个成员对应某块田地去分配。分配过程中,综合考虑多方情况,如地块的肥沃与贫瘠,距离村庄的远与近,是水田还是旱田,交通和水利等多种因素。法官不是农业方面专家,无法确认上述情况,自己心中无底,又无法律依据,如何能够作出正确而又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呢!法院确实不能拒绝裁判,但这不是审判权需要或能够解决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拒绝对土地分配作出判决,当事人又应当怎么主张自己权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由此知之,个人(当含家庭成员之间)土地

第一章国际贸易基本概念与分类习题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一、填空题 1.对外贸易额剔除价格变动的影响,单纯反映对外贸易的数量规模的指标被称为______________。 2.与反映一国对外贸易规模的对外贸易额不同,如果世界各国的进出口额相加作为国际贸易额,不仅会出现重复计算,而且没有任何独立的经济意义。因此,一般是把各国的相加来表示国际贸易规模的大小。 二、单项选择题 1. 从一个国家来看,该国与别国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称为【】 A、世界贸易 B、国际贸易 C、对外贸易 D、区域贸易 2.以金额表示的一国的对外贸易规模,称之为【】 A、对外贸易量 B、对外贸易额 C、贸易差额 D、无形贸易 3.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额之和被称为【】 A、对外贸易额 B、对外贸易量 C、国际贸易额 D、国际贸易量 4.一国在一定时期内的进出口额之差被称为【】

A、对外贸易额 B、对外贸易量 C、国际贸易额 D、贸易差额 5. 国际贸易从交易的标的物分可以分为【】 A、货物贸易 B、服务贸易 C、技术贸易 D、间接贸易 6. 货物生产国与货物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贸易,对第三国而言是【】 A、过境贸易 B、转口贸易 C、直接贸易 D、多边贸易 7. 某国某年的出口额为170亿美元,进口额为120亿美元,则该国该年的贸易差额为【】 A、贸易赤字50 亿美元 B、贸易顺差50亿美元 C、贸易逆差50亿美元 D、入超50亿美元 8. 【】指明一国出口商品的去向和进口商品的来源,从而反映一国与其他国家或区域集团之间经济贸易联系的程度。 A、对外贸易地理方向 B、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C、对外贸易商品结构 D、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三、多项选择题 1.当进口总额超过出口总额时,可称之为【】 A、贸易顺差 B、贸易逆差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16916190.html, 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2类行为 一、十二类行为表现 农业部副部长刘坚2003年8月20日指出了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12类行为: 第一类: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浅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

浅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1978年11月24日,凤阳小岗村18户农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掀开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1】。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土地经营的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起点,采用渐进的、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最终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 (一.)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种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2】。它实际上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产权进行重构;即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改变了以往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了农村土地集体使用、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的方式,建立起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制度。特别是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收益分配方式,大大改善了人民公社时期土地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时生产者边际努力与边际报酬相关性极小的状况,诱发出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 由1978年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裹足不前,而是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基本稳定了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限长达30年,允许并推行土地流转的政策【4】。应该来说,国家

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推进与完善,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致力于满足农民对土地权限的需求,不仅缓解了当时萧条崩溃的农村经济,且在以后长达30年的土地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并且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创新性的指导作用。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绩效性非常显著,既能适应分散经营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因而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以及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数据统计,1984年中国农业总产值达到了2380.15亿元,比1978年的1117.50 亿元增长了近113%;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400公斤,接近了了当时世界人均粮食占有量的平均水平。不仅如此,当年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了910.4元,比1978年的634.97元增加275.43元,增幅为43.39%,而在1952- 1978年的25年中,农业劳动生产率也仅仅提高了28.29%【5】。 以上数据就能充分表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生产力面临崩溃时发挥的优势,然而,我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一经营模式符合自古以来中国特色的农业模式构成【6】,与中国传统农业特点相适应。由于封建社会的影响,家庭经营模式是我国当时最适宜生产的组织形式,由于其直接获利性与无需监督的特点,农民在多劳多得的利益驱动下,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改善,于是生产力有显著提高。 其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农民们对季节资

家庭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家庭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合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法律性文件,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欢迎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家庭土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 县社(乡)大队(村)―生产队 乙方:承包户主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 , (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丁,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其中,一等地,二等地,三等地,四等地,……。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届丁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年,从_____________ 年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日 至。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丁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 ______ 斤, _____________ 斤, _____________ 斤, 。交售时间是0 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纳税时间是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元,公益金■元,管理费■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 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米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

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分类

服务业的概念界定和基本分类 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自1985年以来实施的三次产业分类标准,第三产业部又被划分为两大部门和四个层次。两大部门是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动类, 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类,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地质普查业、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研、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类,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从以上分类可见服务领域涉及的围相当广泛,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产业与服务业 三次产业是从经济体系的供给角度进行的分类。即三次产业分类的逻辑过程是,下游产业的发展单向地依赖于上游产业,第二产业的发展依赖于第一产业提供的原料,第三产业的发展又依赖于第二产业和第一产业的产品供应。根据2003年5月我国新颁布的产业分类标准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8 2002),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又称为广义服务业。从概念上讲”第三产

业是指对消费者提供最终服务和对生产者(包括三个产业的生产者)提供中间服务的部门。具体来讲,根据新标准,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硏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月艮务业是与农业、工业相对应的概念。服务业同农业、 制造业的划分,是以经济体系的需求分类为基础的,它同农业、制造业之间是相互依赖关系,而不仅仅是单向依赖关系。长期以来” 我国同时使用〃第三产业〃和〃服务业〃两个概念,两者涵基本相同。在我国,〃服务业〃是同与国际通用概念一致的称谓,近年来,中央正式文件和政府主管部门也主要使用〃服务业”这个概念。 二、市场型服务业与非市场型服务业 市场型服务业指市场机制决定资源配置和价格水平的服务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体育、娱乐业等。 非市场服务业指政府较大程度地利用行政手段和直接调控措施干预价格水平、市场准入、提供的规模和竞争行为的服务业。非市场型服务业包括垄断性服务行业、事业性服务行业、公共服

农村家庭土地耕地承包合同范本

发包方:______ 县(市、区、旗)_______ 乡(镇、街道) ______ 村____ 组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负责人:_________ 承包方代表:_________ 承包方地址:______ 县(市、区、旗)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 村_____ 组为稳定 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况: 地块名称:________ 地块编码:________ 坐落:(东至_________ 西至 _____ 南至________ 北至______ ) 面积(亩):_________ 质量等级:________ 面积总计:________ 备注:________ 、承包期限:__ 年。 ______ 年___ 月___ 日至____ 年___ 月___ 日三、承包土地的用途:农业生产。 四、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 1.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2. 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的义务

1.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包方的权利 1. 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产品; 2.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的义务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违约责任 1.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2.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 3.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不构成违约。 4. 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1.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权获得为提高土地生产能承包地上投入的补偿。 3. 承包方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由发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法终止。 4.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和处置 的规定损失。 经济组力而在合同依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表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二级类含义 编码名称编码名称 01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 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 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 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 用途的耕地 011 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 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 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013 旱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 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2 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 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 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023 其他园地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 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03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 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031 有林地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033 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草地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042 人工牧草地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043 其他草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 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 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 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 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053 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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