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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第25卷第3期河北法学

V ol.25,No.32007年3月

Hebei L aw Science

M ar .,200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收稿日期:2006211202

作者简介:张启强,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政治经济学。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关键词:公共选择;立宪规则;立宪民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 2qia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The rules theory is the core contents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Buchanan deems t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 2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Buchanan ’s rules t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 2sion.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heory afterward.His rules t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 ey w 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布坎南(James.M.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立宪民主理论重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 2

ism )、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也叫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它的研究计划是:“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治,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就必须把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要加以防止的。”

[2]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布坎南指出:“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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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功能,是建立‘道路规则’,这个‘道路规则’使具有不同利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追求极为不同的目标,而不至于出现公开的冲突。”[3]规则界定着我们每个人从事自己活动的私人空间,如果没有一些共同达成协议的规则,鲁宾逊和星期五的有益联盟也将不复存在。关于政府政策失灵问题,布坎南指出其根源不是政策内容本身,而是在于约束政策制定的规则。布坎南的限制政府决策的政策和法律程序的宪法性规则主要是围绕政府干预问题提出的。如果要纠正政府失灵就必须设计出新的政治技术和表现民主的新方式来进行立宪改革,改革宪法、改革政策制定的规则。

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但是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

(一)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 rules)

早期立宪改革坚持的原则就是一致同意,一致同意规则是布坎南立宪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各种集体决策的规则的研究,布坎南得出不同决策规则将导致不同的结果。一致同意得出的决定最为公平,不会对任何个人的权益造成危害。因为“如果给定任何非全体一致的决策规则,则集体行动往往会造成外部成本。”[4]立宪改革是走出政府失灵的必然选择,立宪改革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政府的责任是保护每一个人不受掠夺,建立或修改规则的标准是遵守一致同意的规则要求。

布坎南指出“立宪”一方面是在最一般的层面上来讨论制度规则,不针对特定的制度;另一方面表明个人在制度规则的形成上具有最终权利,即制度规则的形成要通过一致同意的检验。立宪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具有立宪性与执行性两个层次方面,布坎南反对用执行层次所产生的结果来判断在立宪层次所选择的规则是否有效率,执行层次的结果是否有效率,不应就这一结果本身是否达到某一最大化标准进行讨论,而是要看这一结果据以产生的规则本身是否得到了一致同意。

集体决策的规则体系地位相当于宪法,宪法是在集体决策之前制定的,决策规则先于决策,所以宪法规则存在于立法和决策之前。宪法规则先于政府,立宪阶段达成的宪法契约是对政府行为的约束。宪法的基础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是宪法契约,即建立在一致同意之上的自愿协定。这与市场交换的原则———互相同意一样,宪法契约与市场原则不矛盾,宪法体现为建立在一致同意基础上的互利契约。集体行动是个人为走出无政府状态,避免“囚徒困境”的共同努力,每个人的自由不应因集体行动而受损,这要求集体行动以一致同意为根据,唯有一致同意能够说明修改规则的必要性。

另外,一致同意标准只能在过程中坚持,因为如果是在过程结束之后再把过程的结果告知某人,那等于把这个人排除在决策之外。“在主观主义———契约论者观点中,除非由产生结果的过程决定‘效率’,否则就不能说存在‘效率’,而估价结果模式的标准必须也只能运用于过程。”[5]对所选定规则的效率的判定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而现有规则的变动是否有效率,也要依赖于一致同意标准。如果从一个给定的位置上无法通过所有成员的同意而做出任何的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将被看作属于最优的或有效率的;如果提出一种变动而且集体中所有成员同意这一变动,那么这一原来的位置就不是最优的。

(二)超多数规则(supramajority rules)

实际政治生活中,一致同意要么成本太高要么很难达成,而且布坎南指出对宪法的一致同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能失去。第一,政府可能破坏宪法,为自己谋利。第二,修宪的原因还可以是时间上的,立宪需一致同意,但后代并没有参加立宪过程,不一定同意先辈制定的规则,所以有理由要求修宪。官僚或政治家个人有以职谋私,欺骗宪法的动机。政府本身并不存在天然的、避免自己成为掠夺工具的约束。从制度上看,对政府的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和范围上的约束:决策规则和立法程序有事先的规定;对政府行为有具体规定,在财政收支、货币发行、经济管制等方面政府的权限也有严格限定,并由相应的权威机构监督。但是这两种约束均可能失效,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人员可以利用程序,得出违背全体利益的立法,宪法反而被当作利益集团的工具,立法变得至高无上,宪法则处于从属地位。另外,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最高法院无力对抗国会,监督机构做不到中立,政府行为的自由度可能很大,对集体决策的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都有可能失效。

如果公众的数量是有限的少数,并且隐含着一种假定,即集体行动被限定为对具有非排他性、不可分割性物品和服务进行融资的范围内,多数裁定规则会使总收益超过总成本,是有效的。但当这些隐含假定被突破时就会出现“多数票集团”将意志强加在“少数票集团”上,人为地使某个集团的利益实现而另一集团的利益受损。公共物品与服务的提供没有考虑少数票集团的利益,使他们遭受多数票集团的“财政剥削”。由于多数裁定规则使公共政策中存在“财政剥削”,多数裁定规则会造成效率损失。他认为以“超多数裁定规则”代替“多数裁定规则(majority rule)”,这时社会生活将会比较接近维克赛尔的全体一致规则,实现帕累托改进。因为从社会净值的角度看,这种转变将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而不是降低集体行动的效率,因为只有提高效率的项目才能被选上。维克塞尔(1896)的重点放在了规则上,他建议国会或议会采取的多数裁定的投票规则应该向要求达到更多票数的超多数投票规则转变,该规则的极端就是一致同意。

布坎南认为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裁定规则对集体进行的再分配的宪法约束行动具有差异的效果。如果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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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完全地取代或以超多数裁定规则在近似的程度上取代多数裁定规则,集体支持的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肯定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只有政治体的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才能对选定的对象进行转移支付。一些针对穷人的财政分配也许能获得普遍的支持;换句话说,即使按照更多裁定程序规则,一些能实现帕累托改善的再分配也可能发生。然而,多数裁定规则肯定会产生相似的投票循环,在投票循环的过程中无法保证那些最需要财政帮助的人或集团的境况的改善。布坎南和塔洛克呼吁以超多数裁定规则代替多数裁定规则(majority rules),至少意义重大的、决定性的集体行动应该遵循超多数规则。

(三)普遍性原则(generality principle)

随着时间推移,一致同意规则和超多数规则受到了很多的指责,而且无力抵制多数裁定规则在现实中的主导优势地位。晚年的布坎南潜心于对政治中的普遍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generality)的研究,他把哈耶克的普遍性原则思想与他自己长期强调的普通的民主政治需要宪法性的限制的思想融合在一起,以弥补自己思想的不足。布坎南在《按照原则而不是利益行事的政治:通往非歧视的民主》中就指出:“如果大多数政治决策,包括与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有关政治决策,普遍适用于———也就是无歧视———政治社会中所有的阶层和团体,那么现代分配政策被极度滥用的现象也许会销声匿迹。”布坎南建议建立一套宪政体系来限制政府的过度膨胀和破坏性的增长,这类限制可能要放弃简单多数原则来建立一套包容更多数人的多数人规则或者是在宪法中规定类似保持预算平衡的条款等形式。布坎南认为集体决策规则向着更多数裁定规则的任何改变肯定会减少可能受到歧视性集体行为伤害的少数人集团的规模。

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布坎南虽然没有放弃维克塞尔的效率方法,但他背离了他早期所拥护的在立法议会中提出的以超多数裁定原则为目标的维克塞尔式的改革方案。布坎南说如果被迫放弃通过维克塞尔式的途径进行的宪法改革,被迫接受议会可能继续按照多数裁定规则运行的事实,然而这个规则在实践中在制度上有可能被削弱,那么只能运用对准许的结果的范围施加可行的限制这个手段去约束政治活动中的厚此薄彼的歧视行为[6]。

在普遍性范围的约束情况下多数裁定规则将产生中间投票者偏爱的结果。但是一些投票者或者集团可能发现遵循多数裁定规则产生的结果比不上那些也满足普遍性要求的其他结果,包括维持以前的状况这种结果。另一方面,普遍性约束在收益必须在所有成员中进行平均分配和按照确定的普遍性准则的意义上的确能保证集体行动具有真正的“公共性”,对少数人明目张胆的剥削程度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普遍性约束消除了针对特定对象的受益(转移支付)和针对特定对象的税收。这样将可以有效地限制政治家,使其在决策时要真正地从“公众”的角度考虑或多或少地公平地提供社会福利,并可以消除在多数主义制度环境中某些指定对象的福利并自然地将其转移。

布坎南认为对所有的收入征收统一税或比例税同时以人均等额拨款的形式进行转移支付会符合普遍性准则的定义要求。普遍性原则不允许任何个人或集团享有免税、扣除额、欠税和免征额的待遇。统一税率税可以使为获得有利的财政待遇或避免不利的财政待遇而进行的投机动机消除,大大减少社会损失。他还将消除财政为特殊集团谋利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减少寻租行为,使现代民主过程恢复更多的公共性方面的特征。布坎南强调:“任何接受非契约性、非个人主义、非宪政主义观点的政治制度,其脆弱性似乎很明显。任何这种制度在新的世纪里都没有什么贡献。如果接受这个结论,具有指导性的相应变革就必须朝着普遍性原则,而不是背离普遍性原则的方向进行。”[7]

最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布坎南的宪政规则理论及其形式流变呢?

在规则和经济立宪理论方面布坎南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立宪经济学理论在税收领域、支出预算领域、立宪改革、议会选举甚至公共企业组织中等都得到广泛的应用。布坎南非常重视规则的重要性是,这一基本见解作为一条主线在布坎南的最新著作中贯穿始终。布坎南极力论证的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丰富了规则理论的内容。布坎南还积极维护市场的作用,他的理论体系包含着丰富的宪政思想,并紧紧围绕着如何增强国家的能力这个主题。

但是布坎南将一致同意作为的自己国家理论的逻辑出发点,则使他的理论先天不足,因为一致同意在实际政治领域很难实现,唐寿宁就曾指出过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没有根基[8]。后来他对多数裁定原则向更多数裁定原则的目标改革的努力也失去了信心,他自己也承认:“《同意的计算》出版后的30多年的岁月里,我逐渐地,不太情愿地,认识或判断出多数裁定原则与公众对‘民主’的态度如此密切相关以至于朝着更多数裁定原则的目标改革的努力可能遭到失败的命运。”[6]晚年的布坎南的立宪政治转向关注哈耶克的“普遍性原则”,并出版了《按照原则而不是利益行事的政治:通往非歧视的民主》一书,这些其实也不过是对他自己的立宪规则理论逻辑困境的一种论证转移。

布坎南规则理论从“一致同意规则”到“超多数规则”再到“普遍性规则”的几种规则形式的流变过程,也是他在不断修订完善自己的规则理论的过程,但他最终没有修补好自己理论体系中的缺陷。布坎南的整个理论没有像其他学者的理论那样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布坎南的许多思想虽然光彩璀璨但整体却显得有些破碎。面对诸多批评以及自己理论自身的逻辑困境,这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后来也终于无奈地借用尼采和赫拉克利特两人的比喻说:“我明天的窗口中的景象和今天窗口中的景象有所不同,我自己的观点、理解和解释随时间流逝必将发生(下转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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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反倾销立法将更具可操作性。与目前的WTO ADA相比,欧盟461/2004反倾销规则强化和细化了反倾销调查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许多问题。WTO ADA尽管对反倾销调查做出了许多规定,但这些规定多以原则性规定为主,缺乏实际操作性。诚然,作为国际协定,这样的方式固然有其有利的一面,一方面可以协调谈判时各成员国的矛盾和利益,为最终达成协议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可为各成员国制定各自的反倾销立法预留一定的空间,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但是,其不利的一面也极其明显,比如,目前WTO许多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基本照搬WTO ADA,并且也不对WTO ADA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做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因此,使用这些规定进行实际操作时,往往凭借的是各成员国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自由裁量,这使得反倾销调查充满变数和不确定性。比如,目前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反倾销调查对于复审的规定中,都没有明确如果复审机关没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复审应产生何种结果。事实上,缺乏法律上的必要制约,反倾销法规透明度将最大程度地减弱,进而极易使反倾销措施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显然,欧盟461/2004反倾销规则在加强反倾销措施有效实施以及强化透明度方面进行的种种尝试,比如对各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审的情况所作的规定等等,使得其反倾销规则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值得WTO其他各成员国借鉴。

致谢:本文曾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张学军教授拨冗阅读文稿并提出了宝贵建议,在此谨表谢意。

注释:

①本文并不打算探讨该条例对我国出口企业所产生的影响,而主要将重点放在对461/2004反倾销规则本身的分析和其对国际反倾销立法的影响上。关于该条例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分析,参见于洋,“简析欧共体第461/2004号条例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影响”,详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2447614.html,/Default WebApp/show News.jsp?newsId=201170000371;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2447614.html,/Default WebApp/ showNews.jsp?News Id=201170000372(2006年11月1日访问)。

②Article8:1,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 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15April1994.与欧盟的规定稍有不同的是,WTO ADA还规定了在价格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调查不仅可以终止(terminate),也可以中止(suspend)。

③其实这一强调只是在重复384/96条例第8条第2款中已经提到的内容。详见Article8:2,Council Regulation(EC)No384/96,O.J. 1996,L.056.这一强调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明确WTO ADA关于价格承诺的相似规定,而不是新增加价格承诺的条件。详见Article8:2, 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 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15April1994。

④384/96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条采用的反倾销税的加征表决机制是简单多数同意原则,新的第9条则采用了简单多数拒绝原则,并且规定这一原则也同时适用反倾销调查的复审、重新调查、规避以及反倾销措施的中止。

参考文献:

[1]Council Regulation(EC)No461/2004,O.J.2004,L77.

[2]Council Regulation(EC)No384/96,O.J.1996,L.056.

[3]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 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15April1994.

[4]The Results of the Uruguay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the Legal Texts,G ATT Secretariat,G eneva,1994.

(上接第164页)

变化,我们所观察的世界处于流变的状态中。”[6]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我们进一步发现了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内在困境和鲜明的乌托邦色彩,更清楚地看到了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及其局限性。

参考文献:

[1][美]James.M.Buchanan.The Domain of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Constitutional Political Economy,Vol.1,No.1,1990,1.

[2]盛洪.现代新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346.

[3][美]布坎南,[澳]布伦南.冯克利,等译.宪政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8.

[4][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陈光金译.同意的计算[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16.

[5][美]詹姆斯?M.布坎南.吴良健,等译.自由、市场与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105.

[6][美]詹姆斯?M.布坎南,里查德?A.马斯格雷夫.类承曜译.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

版社,2000.90,20,22.

[7][美]詹姆斯?M.布坎南,罗杰?D.康格尔顿.张定淮,何志平译.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往非歧视性民主[M].北京:社会科学文

献出版社,2004.223.

[8]唐寿宁.立宪经济学范式的一个综述[EB/OL].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2447614.html,/geren/bukanna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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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原则

民主的原则 0. 序言 这里刊载的是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IIP)编写的介绍民主制度基本原则的一个短文集。文集现含15篇文章。每篇文章有英文、中文、阿拉伯文、法文、波斯文、葡萄牙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版本。 虽然"民主"一词今天已经传遍世界,但解释它的含义并不容易。短文集的第一篇文章概述了民主的概念,其后各篇文章则按照民主治国的具体要素划分专题,逐一作出解释。每篇短文既反映了主流理论家的见解,也代表着在民主政体下欣欣向荣的许多自由社会的普遍做法。 你有关于民主的问题吗?你愿意提出一些题目建议吗?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 iiptc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2447614.html,。 1.概述:何谓民主? 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 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 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 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

国情不影响布坎南理论对中国的解释

东方早报/2013年/1月/15日/第007版 纪念詹姆斯?M.布坎南 国情不影响布坎南理论对中国的解释 《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记者王国培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宪政经济学之父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 1919-2013)93岁高龄,今日不幸仙逝。悲痛之余,全文发出本作者对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分析文章,以略表沉痛之悼念。” 北京时间1月10日7:50,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冯兴元早早地发出了一条微博。他是微博上较早公开悼念布坎南的学者。 冯兴元并非仅是一个普通的布坎南拥护者,他还直接参与了布坎南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布坎南经典《宪政经济学》中译本便是由冯兴元统校的。 冯兴元表示,布坎南对他影响最深的便是宪政经济学,“把政治和经济打通了,两张皮变成了一张皮。” 虽然布坎南自己曾对其理论在美国之外的国家的适用性表现出不自信,但是冯兴元认为,在中国的受欢迎程度表明,布坎南思想为一些寻找中国治理药方的有识之士提供了宝贵的逻辑与思路。 “虽然国情不一样,但并不影响他的理论在中国做一些修正后的解释。”冯兴元说。 人格不会分裂 上海经济评论:你统校了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一书,布坎南思想体系中对你影响最深的理论是什么? 冯兴元:对我影响最深的还是宪政经济学,对规则的经济学分析。 因为我自己的研究集中在政府与经济运作的规则、制度与秩序。宪政经济学里的“宪政”只是翻译当中的约定俗成,它的原文直接对应的是中文的“宪”字,指的是基本规则、“规则的规则”、“宪法”、“宪政”、“宪则”、“立宪”、“宪制”等等。 一般经济学是讲资源的稀缺和配置,研究布坎南讲的“规则下的选择”,一般不关注选择环境的规则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则是以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 宪政经济学相当于高版本的公共选择理论,它利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分析对规则的选择。比如大家对一场球赛的规则达成一致,就是一种“对规则选择”,或者说“立宪选择”。按照既定的规则去比赛,就是“规则下的选择”,或者说“后立宪选择”。 1986年布坎南拿诺奖的时候发表了一个演讲,里面除了讲公共选择理论的来源,跟维克塞尔的关系,经济人的假设,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把政治当作交换来看的观点之外,他重点强调的还是“宪”,也就是基本规则、“宪则”、“宪法”和“宪制”。他这个“宪”字的含义,在布坎南1962年的《同意的计算》那本书里面已经做了定义了。他获奖演讲的题目就是“经济政策的宪制”。在演讲中,他强调“辖制政策的宪制本身,而非政策本身成为改革的重要对象”。他认为,现行的宪制,结构或者规则需要得到严格的审查,要关注这些规则是否产生自参与真正立宪会议的人员的同意。 布坎南眼里是没有真正的集合概念或集体概念的,党、国家、组织等等都是代名词,是为了方便人们表述,背后的具体的个人跟个人的互动才是最重要的。 所以他认为,既然是具体的人,那么人都有自利取向,所以需要规则约束。政府官员也是人,也有自利取向,所以对政府也要有规则约束。 宪政经济学的核心就是怎么样限制政府的权力,对政府权力进行规则约束。不过布坎南一般不涉及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

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篇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试卷及答案 篇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关系 江苏顾建华 20xx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全面分析了当前的形势,着重研究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依法执政是党执政55年来的重要经验之一,并作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和任务之一。那么,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什么区别和内在联系? 一、主要区别 1.三者含义不同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努力建立

科学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完备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来治理国家。它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方式。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 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2.三者行为主体不同 依法治国的行为主体是全体人民群众,范围最广。 依法执政的行为主体是执政党,主要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依法行政的行为主体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内在联系 1.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来行使执政权力。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只有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必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因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途径。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是实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主权:国家固有的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权利,或者说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 2、君主主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每个国家都必须存在一个绝对的最高主权,足以强制人们遵守这一为达到和平共处而订立的契约。而这个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不可分割的主权权力,只能掌握在君主手中。 3、人民主权:卢梭认为,国家代表着"普遍利益"和"公共意志",国家主权应属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的主要内容就是公意,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 4、议会主权: 洛克认为,人民订立契约成立国家时,仍保留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三项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与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最高权力。(委婉表达了人民主权思想) 5、洛克: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他主张要扞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自由权利",强调建立有限政府 6、主权在民:最早把主权在民原则写进宪法而确定下来的是法国,1793年宪法被认为是史无前例的、最民主的、最能体现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一部宪法。法国是主权在民思想的发源地。 《人权宣言》成为法国第一部宪法的序言,这部宪法是欧州大陆最早的近代成文宪法 7、政治合法性:又叫政府合法性、政权合法性,指某个政权或政府的统治获得社会成员的服从和忠诚的问题。 8、布丹:法国大律师,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他发表了《国家论六卷》,系统地论述了国家主权学说 9、霍布斯:英国着名政治家,他运用近代自然法理论,论证了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通过订立契约而建立起国家。《利维坦》 10、卢梭: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也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近代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1、主权在民原则的主要内容 主权在民原则,又称人民主权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国家被看作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是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君主,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12、从君主主权到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1、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 2、洛克的议会主权 3、卢梭的人民主权 13、比较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与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4、代议制:指人民不直接行使国家的权力,而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相对之直接民主制度,代议制是间接民主制。 15、直接民主制:是指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制度。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民主制 16、间接民主制:也称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议会或国会)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利的政治制度。 17、《代议制政府》:是一部关于代议制的经典着作,它比较全面而系统地论述了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制度安排,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政治制度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有关代议制的一部经典着作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学派概述 公共选择理论的发展线索 现代公共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或者collective choice)发端于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Arrom)的经典著作《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 alue, K.A.Arrow,1951)。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间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假如大家没有对自己的偏好进行分门别类地设定共同的标准,又假如有两个以上的投票人和两个以上的选择,则人们就不可能制定出达到一致的集体选择的投票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一项合理的共同的决定只能来自一个可以胜任的公共权力。这时,政府就不单是负责代表个人潜在的共同偏好的估价人了,因为所谓共同偏好是非常含糊不清的,有时又极不协调一致,所以,政府在集中和协调它们时拥有很大的主动行动余地。 以上就是称为“阿罗悖论”的思想。这个结果证明:真正的民主政体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阿罗不可能定律之所以被引入公共财政学,就是由于它促使人们对于国家干预的合理性进行思考:国家干预是否可能产生更有效或更好的结果?而所谓“更有效”和“更好”,究竟指什么?后一个问题属于对国家干预的规范的考察,前一个问题属于对国家干预的实证的考察。因此,后人在两条不同的路线上继续阿罗纳工作,其中一条路线偏重于逻辑的、数字的分析,属于规范的、形式的研究,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经济学家森(Sen);另一条路线侧重于对国家干预的实证的、行为的分析,这就是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所做的工作。 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主要有两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是“政治市场”学说,把国家的预算决策过程看成是类似市场的由公共品的供求双方相互决定的过程。这个学说的中心是对投票制度的分析,其中特别是对“中间投票人”等定理作了论述。“中间投票人”定理的发现者邓肯·布莱克(D.Black)在1948年指出,多数选举制度最终会使人们选择的政策成为符合“中间”选民偏好的政策。该定理表明,对社会来说,该选举制度远远不是最合适的解决办法。从理论上讲,可行的选举中最好的选举法是一致通过法(Lidahl均衡就贯穿了该法),而由于寻求一致,会要求人们付出极高的“交易费”,所以该法是很难实行的。1962年出版的布坎南与塔洛克(G.Tullock)合著的《一致的计算》(《Calculation of Consents》)就是论证这一论点的。公共选择学派的另一个研究成果是对财政制度中官僚主义行为的分析。塔洛克发现,资本主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区别不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表现不一样,而在于规定他们追求个人目标时的自治程度的行为法则和制度约束在私人企业中要比在政府部门中严格得多。由此产生了一种反常的结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私人企业中的个人活动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机构中,人们却最有可能恣意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管这些个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的主题 公共选择理论所关心的主题始终是:在国家或社会中的个别成员的偏好与政府作出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在个人与政府机构的公共选择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许多种可能性:(1)习惯或宗教法典,即依靠共同接受的习惯或宗教法典作出有关共同事务的决定,我们可以在原始部落中发现这种集体选择的

财政学研究生必读书目1

财政学专业研究生必读书目 一、中文书目 1. 曼昆,《经济学原理》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4出版。 2. 萨缪尔逊,《经济分析的基础》(第1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01出版。 3. 斯蒂格利茨,《经济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6出版。 4. 亚当.斯密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2008-07出版。 5.凯恩斯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华夏出版社,2005-01出版。 6. 布坎南,阿罗,《公共选择理论》,商务印书馆,1979年出版。 7. 布伦南,布坎南,《宪政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 8. 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9. 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公共部门经济学(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5出版。 10.(英)哈耶克,哈耶克文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04出版。 11. J.M.伍德里奇,计量经济学(第3版)(上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出版。 12. 卡梅伦(Cameron.R.)、尼尔(Neal.L.),世界经济简史:从旧石器时代到20世纪末(第4版),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07出版。 13. E.K.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2版),上海财经大学,2007-03出版。14.赵靖,中国经济思想史述要(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04出版。 15. 朱伯康、施正康,中国经济史(上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09出版。 16. 项怀诚:中国财政通史,中国财经出版社,2006年。 17.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华东师大,2007-04出版。 18.哈维·S·罗森(Harvey.S.Rosen),财政学(第8版中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09出版。 20.哈维·S·罗森(Rosen.H.S),财政学(英文版)(第8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09出版。19.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5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1.费雪:州和地方财政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2.刘明慧,外国财政制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03出版。 23.张馨,财政学科学出版社,2006-05出版。 24.孙开,公共支出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出版。 25.安瓦·沙(Matthew Andrews),公共支出分析、任敏、张宇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04出版。 26.维托·坦齐、卢德格尔·舒克内希特,20世纪的公共支出,商务印书馆,2005-11出版。 27.杨志勇,比较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06出版。 28.马国贤,政府预算理论与绩效政策研究,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8-10出版。 29.安秀梅等,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研究:从政府公共支出的角度创设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12出版。 30.刘小川,中国分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10出版。 31.聂鸿杰、高培勇,撬动经济的杠杆:财政政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0出版。 32.伯纳德·萨拉尼(Bernard Salanie),税收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9出版。 33.张德志,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企业负担相关性实证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10出版。 34.安体富,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中国税务,2006-01出版。 35.朱承斌,税收优惠的经济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06出版。 36.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7.邓子基等,税收支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

比较宪法

比较宪法 第一讲比较宪法概述 一、比较宪法之“比较” 1.问学生:比什么? 2.如何比?给我出了个难题。pisa 与大饼、意大利面与面条,但是大家对大饼、面条的的味道一定比中国宪法更熟悉。怎么办?学吧。研一:学中国宪法前沿;研二:外国宪法基本理论 3.有人说为什么要问我这个问题而不问别人?因为你身份特殊——文科硕士(已当了两年的研二的同学可能已经有了这个感受——有

学识渊博的义务:知道赵本山为什么不上春晚,哈文的显赫身世;西餐的吃法左手叉还是右手,怎么切牛排等等,又因为你是宪法学硕士,所以你当然要知道美国大选、德国总理、英国女王、法国总统、俄罗斯的国家杜马等等,要不然怎么称为宪法硕士呢? 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其实。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

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 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所以为了对得起硕士身份,求的一

份安心,需静下心来学些东西。另外,简单生活与扩大生活的关系

二、课程计划 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回顾 以宪政体制类型为划分标准 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日本 总统制共和制国家:美国 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德国 半总统制国家:法国 上述国家美国宪法是重点 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 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

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综述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239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综述 曹 菁 (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摘 要:布坎南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一直从事教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工作,对发展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与法制基础的研究将近40个春秋,被誉为“公共选择理论之父”。本文就一些国内外学者对于布坎南思想进行综述,并且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当前我国行政管理的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 作者简介:曹菁(1988.3-),女,汉,陕西西安人,党员。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1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基层民主自治和地方政府管理。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3)01-0239-2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提出背景 詹姆斯?布坎南,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美国布莱克斯堡弗吉大学公共选择研究中心的教授和总负责人。作为一个不信任政府的个人理性主义者,1986年因把经济方法运用与政治过程的研究所取得的杰出成就,填补经济学领域的空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佛迈尼曾指出:“布坎南的理论是以他自己的生活方式做例证的。” 看来在了解布坎南的个人经历包括他的出身、服役经历、农场生活以及家庭史等方面都表明:布坎南的理论形成与他的个人经历密切相关。在这里就不加赘述了。 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危机,打破了资本主义世界长期信奉的斯密学说,在经历了罗斯福新政改革后,资本主义国家政权重新又回归到干预市场经济的角色上来。基于对新政的思考和总结,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书中相关理论引起了西方经济学界的轰动,后来被称为“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认为:在经济相对疲软的状况下,政府应放下“守夜人”的角色,通过保证经济发展的持续性,以追求充分的就业,即经济中没有非自愿性失业;而在经济体系中,就业量是由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点来决定,而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社会所能提供的产值或者产值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实际上产生的就业量往往取决于与总供给相均衡的社会有效需求的大小。而依据供给需求曲线,假定总供给恒定不变,收入与就业水平完全由总需求来确定,即:社会总需求越高,收入与就业水平越高;反之越低。因此政府提高就业水平的根本方法在于:提高社会总需求。基于这种思想,凯恩斯认为:政府应该在市场自身需求衰弱的情况下,通过强有力的财政刺激计划,加大公共工程的投资,通过乘数效应的放大,从而起到推动需求的快速的上升和就业的迅速增加。这种由国家财政作用而产生的经济刺激计划,必然带来很大的财政负担。长期的国家主导刺激计划造成大量的财政亏空,使得经济学家们不得不重新思考政府与市场的定位问题,其中,詹姆斯?布坎南是其中的一位佼佼者。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 布坎南把经济学的研究推广到政治领域,是现代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发展,以他为首创立的公共选择学说在公共行政思想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瑞典皇家科学院对布坎南的评价是:“布坎南的贡献在于他将人们从互相交换中获益的观念运用于政治决策领域”。公共选择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关注宪法问题。在看待凯恩斯的思想方面,布坎南认为:凯恩斯的三大政治遗产不是补偿财政原则而是连年巨额的财政赤字。他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凯恩斯主义冲破了古典盈余财政的道德约束;而是现实中没有凯恩斯是潜在假设的政治环境,即政客“经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一味迎合公众偏好。因此他提出了自己的公共选择理论,按他的表述,所谓公共选择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进行投票表决加以决定的。布坎南在一定 程度上改变了经济决策的基础,他对“经济和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与法制基础的开拓”,为政府决策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想与方法。公共选择理论努力将“政治决策和法规设计结合进行经济分析”,以便能“考虑政治结构的经济涵义”长期的政府主导、大量的公共工程刺激计划,致使政府一方面通过扩大自身的财政预算生产出公众消费不了的公共物品,一方面随着公共产品的生产规模突破商品生产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使得成本增加。最后,国家经济呈现大幅度的增长了,而公众所能享受的实际福利却减少了。而这些财政预算又是以大众公民中的特权阶层及其代表来制定的,鉴于“经济人” 假设,这些特权阶层都有着自身的偏好,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决策和刺激计划。因此布坎南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重重困难,并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破产,而只标志着政治制度的失败。代议制民主政体发展至今,已包含着一种根本的内在不平衡性,及“公共行动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其费用分配的分散性”,从而使“国家的成长和发展智能有利于公民中的特权阶层”,而损害市场和公民社会。因此他呼唤一种“新的技术和表现民主的新方式”,他们“既能消除现行制度的不平衡性,还可以组织行政官僚主义延续发展”这种对从罗马时期以来形成的代议制民主制是一种深刻的自我反思。鉴于此,他认为,公共选择理论即一国的全体公民或者他们的自由代表进行决策的制定与选举则更有可靠性。 布坎南的经济思想主旨是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活动, 以形成一个他理想中的自由、繁荣、和谐的社会与政治秩序。为此他著述颇丰。但由于他的学术观点被占正统地位的两大学术集团所珍视的学术观念所反对,从而招致了很网络出版时间:2013-04-10 14:16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b2447614.html,/kcms/detail/53.1133.D.20130410.1416.170.html

公共选择理论

一、布坎南的生平 布坎南,1919年10月2日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0年毕业于中田纳西州师范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学位,1941年获得文学硕士学位。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在芝大期间,布坎南受教于芝加哥学派创始人之一的著名经济学家F.H奈特,奈特属于自由派经济学家,布坎南受其影响很深,并曾为之撰写传记。1949年,布坎南接受田纳西大学的聘请,成为该校的教授,并开始了他的学术生涯。1955-1956年,布坎南靠富布赖特奖学金在意大利进行了为期一年的研究,受到了欧洲财政学派的影响,从而使他对政治决策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从意大利回国后,1956-1968年,布坎南在弗吉尼亚大学任麦金太尔讲座经济学教授,并于1958-1969年担任杰斐逊经济研究中心主任。1968年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1969-1983年在弗吉尼亚理工学院及州立大学任教授,并兼任公共选择中心主任。1983年后到乔治·梅森大学任教。布坎南一生多次获得荣誉奖,并在多个重要机构任咨询职务。1962年创立公共选择学会,并于同年任美国南部经济学会主席。1967-1969年任美国经济学会执行委员,1972年任该学会副主席。1977年获迈阿密大学法学经济学中心颁发的法学经济学奖。1980-1981年当选蒙特·佩策林学会执行委员。1982年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副主席。布坎南的著作甚丰,主要有:《财政理论和政治经济》(1960年);《赞同的计算:宪法民主的逻辑基础》(与塔洛克合著,1962年);《民主进程中的财政》(1966年);《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1968年);《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在政治方面的应用》(与R.托尼逊合著,1972年);《自由的限度》(1975年);《赤字民主:凯恩斯勋爵的政治遗产》(与查理德·瓦格纳合著,1977年);《凯恩斯先生的结论:对于把经济理论滥用于政治投机活动的分析以及对宪法纪律的建议》(1978年);《自由、市场和国家:八十年代的政治经济学》(1986年)。 二、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背景 经济是现实的产物,经济理论也是为现实服务的,经济学理论之所以有其存在的价值,乃是因为它符合了它所处时代的要求;同时,现实的社会经济现象更是理论产生必不可少的背景。布坎南所提出的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其产生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点。首先,公共选择理论产生于自由主义经济学

公共政策学参考书目

《公共政策学》参考书目 1、林德布罗姆:《决策过程》,竺乾威、胡君芳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 2、药师寺泰藏:《公共政策》,张丹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 3、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王满传、尹保虎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4、那格尔:《政策研究百科全书》,林明、龚裕等译,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 5、莱斯特、斯图尔特:《公共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公共管理英文系列教材),2003年版。 6、吏蒂文·凯尔曼:《制定公共政策》,商正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7、拉雷·N·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原理》,朱子文译,重庆出版社,2001版。 8、詹姆森·E·安德森:《公共决策》,唐亮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 9、托马斯·R.戴伊:《理解公共政策》,彭勃等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10、托马斯·R·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定》,鞠方安、吴忧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卡顿﹒帕顿、大卫﹒沙维奇:《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孙兰之、胡启生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 12、托马斯·邓恩:《公共政策分析导论》,谢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吴爱明、李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4、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英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保罗·A.萨巴蒂尔编:《政策过程理论》,彭宗超、钟开斌等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 16、约翰·W·金登著:《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丁煌、方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迈克尔·豪利特、M·拉米什著:《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庞诗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版。 18、德博拉·斯通著:《政策悖论:政治决策中的艺术》,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B·盖伊·彼得斯著:《公共政策工具:对公共管理工具的评价》,顾建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韩]吴锡泓、金荣枰编著:《政策学的主要理论》,金东日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1、穆雷﹒霍恩:《公共管理的政治经济学——公共部门的制度选择》,汤大华、颜君烈等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 22、布坎南:《经济学家应该做什么》,罗根基、罗家瑞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3、布坎南和图洛克:《同意的计算》,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4、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译,上海三联,1989年版。 25、杰佛瑞·布伦南和詹姆斯 M.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詹姆斯﹒M﹒布坎南和罗杰﹒D.康格尔顿:《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张定淮、何志平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八下道德与法治第一单元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

八下道法第一单坚持宪法至上复习提纲 班级姓名 第一课维护宪法权威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原则结根结底是什么? (1)宪法基本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3)归根结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2.我国宪法如何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宪法确认我国的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4)宪法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5)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3 4.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是什么?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特点?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变题:涉及哪些领域?) (1)特点: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非常广泛。 (2)表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6.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什么? 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7.在我国,人权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人? 在我国,人权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等,不仅保护个人,也保护群体。8.我国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包括哪些? 宪法保护的人权内容也很广泛,既包括平等权和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也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权利。 9.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这对国家机关提出了哪些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各级国家机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积极保护和促进人权。 (1)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当依据宪法,规范立法权的行使,丰富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2)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宪施政、

布坎南与公共选择理论

经济学巨匠: 布坎南与公共选择理论 詹姆斯·布坎南(1919-)美国经济学家 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布坎南1919年出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8年在芝加哥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1956年被聘为弗吉尼亚大学教授。1957年和1968年组织创建托马斯·杰弗逊政治经济学社会哲学研究中心和公共选择学会,为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做了奠基性的工作。由于六十年代正是凯恩斯主义盛行的时期,他们与主流理论相悖的研究成果被校方批评为"强硬地坚持一种片面的观点",这种观点是"19世纪的保守主义"。1968年布坎南被迫离开弗吉尼亚大学,两个学会都自动解散。此后10年,公共选择理论逐渐受到重视,1983年,布坎南来到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大学继续宣讲公共选择理论,现在,该大学被认为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大本营。1983年布坎南当选为美国经济学会资深会员。 公共选择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最新分支之一,它又被叫做"新政治经济学"或"政治的经济学",确切地说,它是经济学和政治学的交叉学科。用公共选择理论之父布坎南的话来说:"公共选择是政治上的观点,它从经济学家的工具和方法大量应用于集体或非市场决策而产生","它是观察政治制度的不同方法"。简单地说,公共选择理论就是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和分析方法来研究非市场决策或公共决策(特别是政府决策)问题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它的研究主题涉及国家理论、投票规则、投票者行为、政党政治、官僚机构等等。在"经济人"假定的前

提之下,公共选择理论重点分析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探讨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效率的方法。 公共选择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政治问题。它所使用的经济学方法,按照布坎南的说法,可以归结为三种,即方法论个人主义,经济学的交换范式和经济人假说。 在这一基础上,布坎南将政府的模式归纳为三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分别是"慈善的专制者"、"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西方民主政府模式。 "慈善的专制者"专指那种以社会利益为自己利益,并把全民最大福利作为自己的政策目标的政府,这是一个理想主义的假设模式。 被布坎南比喻为"拥有独立利益的巨物"的政府则恰恰相反,指的是那种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满定官员的生活和权力需求的政府。布坎南认为这是政府权力膨胀的一种极端形式,它存在于一些不发达国家的政权组织中。 布坎南推崇的是西方的民主政府模式。这是介于民主模式和巨物模式之间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全体社会成员都通过选票的形式参与政治决策,而政府的决策取向直接受制于公共选择这一一决定性的因素。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大多采用这种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简介

公共选择理论简介 作者:杜晓中国政治学 2003-10-13 以詹姆斯、布坎南等人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是本世纪60年代初在美国出现的一个新的经济学流派。这一学派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对"法律——制度——结构"这一社会框架的研究,试图弥补传统西方经济学侧重个体在经济生活中的供求行为分析的片面性,从而解决政治学与经济学长期隔绝的问题。 一.公共选择理论产生的原因 1.二次世界大战后,凯恩斯理论成为西方经济学界的主导理论,受凯恩斯理论的影响,西方各国纷纷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随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政府职能进一步扩大,政府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这造成了政府机构膨胀,资源浪费等后果,国家干预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一股声势浩大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复兴的浪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反对国家干预,恢复自由放任。而公共选择理论则在这股声势浩大的反对浪潮中应运而生。 2.进入20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巩固,西方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从解释资本主义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转向对资源配置与效率问题的研究。在这同时,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也发生了重大变革。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一大批经济学家大量地将数学工具引入经济学,使用数学工具研究经济在给经济研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经济学家过分注重指标分析和模型建立,使经济学越来越抽象、越来越脱离实际。一些不满经济学现状的经济学者主张恢复古典经济学的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以分析"交易过程"为核心的方法论,并将这种方法论延伸到对政治市场的分析。 二.公共选择学派的基本观点 公共选择理论是以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引入对政治体制和政府行为的分析为基础的。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中,政府与厂商、消费者具有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经济人"的假设只属于厂商和消费者,只有他们才是利己的、理性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在私利及贪欲的驱使下,对经济生活中自己的位置作出最有利于个人的判断和设计,而政府则是超出这一狭隘的个人利益的,政府以其自己的公正与准确超乎众人之上,在追求公众的利益之时,政府以它的公正赢得公众对它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公正与准确是政府固有的一种天赋。公共选择理论则认为,其实,政府官员与厂商和消费者一样,也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经济人",他们也具有自己的动机、愿望和偏好,他们同样关心自己在政治活动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过程中他们也同样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样的人不可能仅仅因为从经济市场转入政治市场之后就由仔细求利的自利者转变成为大公无私的"利他者",政府官员作为单个的个人在政治市场上会对不同的决策规则和集体制度作出最有利与自己的反应(即公共选择问题)。 在把个人偏好转化为社会决策的机制或程序的选择时,这些机制或程序通过直接方式或者指定代表的间接方式,显示公民对广义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的偏好。于是,在选民和国家之间就必须插入一个媒介——选举制度。但是,由于所采用的规则不同,影响选民、政治家或政党的有关行为的成本——收益也不同,因而会表现出不同的"需求"结构。而且,不论以何种方式作出公共选择,最终实施社会决策的是官僚和官僚机构,其最终的决策也就很难体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而特殊利益集团、官僚和立法官员追求私利的行为,一方面导致过多的公共物品供

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解读

解读林毅夫、杨小凯后发优势、劣势之“ 争” - - 重要而非精彩的“ 论战” ——解读林毅夫、杨小凯后发优势、劣势之“ 争” ◎大诗 林毅夫先生的《后发优势与后发劣势——与杨小凯教授商榷》一文(以下简称“ 林文” , 是林先生 2002年 6月 12日在北大演讲时所用的一篇稿子。它也是对杨小凯先生在天则研究 所的一篇发言稿《后发劣势,共和与自由》(以下简称“ 杨文” ,以及杰弗里 ·萨克斯、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一文(以下简称《宪》文的一个直接回应。从“ 真理越辩越明” 的精神出发,林文对杨文、《宪》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在明确表示不赞成这些看法之后,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林毅夫、杨小凯两位先生都是华人经济学家中的健者,林文作为二者的正面“ 交锋” , 引起了学界和经济学爱好者们的广泛关注,并被誉为“ 高手的角力” 。笔者也怀着浓厚的兴趣,拜读了林文及相关文本,但结果却颇感失望。在笔者看来,林文并未构成对杨文或《宪》文的有效反驳, 充其量只能算是正式交锋之前的一个前奏。林文的有效成分, 基本上还是 林毅夫先生对自己一贯所持观点的一个复述, 其赖以支撑的绝大多数理论基础, 在杨文、《宪》文产生之前的语境中业已存在。换言之,在时间上,林文虽在杨文、《宪》文之后,但在逻辑上,林文反而回到了杨文、《宪》文之前。 虽然是演讲稿,但林文有其明确的针对对象,显然是有备而来。从文本的有效性角度看 , 林文在逻辑上基本保持了一致性, 不存在形式上的明显错误, 但在科学方法论上有失于严谨之处, 不排除导致误读的可能。而林文包含的有效观点是否成立, 笔者不敢断言, 因为在一些地方, 其依托的部分理论基础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而在另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第25卷第3期河北法学 V ol.25,No.32007年3月 Hebei L aw Science M ar .,2007 布坎南宪政规则理论研究 张启强 收稿日期:2006211202 作者简介:张启强,男,河南信阳人,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政治经济学。 (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宪民主是宪法性规则约束下的一种有限民主,立宪规则理论是布坎南宪政民主理论的核心内容。布坎南相信 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规则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但是由于布坎南的规则理论太过理想化而招致很多批评,使得布坎南不得不对其规则理论进行不断修正,其规则理论经过了一致同意规则、超多数裁定规则、普遍性原则等几种形式流变。通过对布坎南的规则内容及规则形式流变的研究,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看清布坎南规则理论的困境和乌托邦色彩,有助于我们深入地把握其立宪民主理论的内容实质。 关键词:公共选择;立宪规则;立宪民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7)0320162203 On the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Buchanan ZHAN G Qi 2qiang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China ) Abstract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is a kind of limited democracy under constitutional rules.The rules theory is the core contents in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Buchanan deems that a set of constitutional rules of political and economical ac 2tion can constrain government action effectively.Buchanan ’s rules theory is so Utopian as to invite much animadver 2sion.Buchanan has to continuously revise his rules theory afterward.His rules theory has experienced unanimity rules ,supramajority rules and generality principle etc.Through the research of the contents and evolution of rules we can find out their limitation and Utopia color and help us to grasp hi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theory entirely and deeply. K ey w ords :public choice ;constitutional rule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一布坎南(James.M.Buchanan )是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学理论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公共选择和立宪经济学理论是他的立宪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立宪民主理论重点研究宪政与规则的关系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和立宪经济 学理论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 2 ism )、经济人假设(homo oeconomicus )和交易政治学范式(politics as exchange )。立宪经济学是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 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学范式,也叫立宪经济学范式(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Paradigm )。立宪经济学是讨论制度规则的选择的理论,它的研究计划是:“直接研究规则的运行性质,个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的制度,以及这些规则 和制度被选择的过程或规则和制度的产生。” [1]布坎南认为立宪政治与规则具有密切的关系,如果要 设计出一套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宪法性的政治规则就可以有效约束政府行为。自由的社会需要立宪政治,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限制。民主政治应该是宪法规则下的民主政治,否则不受约束的民主将失去民主的真正意义。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制约赋予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力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就必须把当权者看作是以他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追逐纯财富的人,就必须在立宪过程中构造和设计出能最大限度地限制以剥削方式追求个人利益,并引导个人利益来促进整个社会利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为“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如此,而是因为这 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要加以防止的。” [2] 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它好比是确保交通秩序的道路规则。布坎南指出:“政治的 —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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