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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陕西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陕西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现行法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参考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

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立法法第

1条)

第二条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适用本条例。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省人民政府和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的有关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和设

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

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

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

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

(立法法第

2条、国务院

制定规章规

定)

规定执行。案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的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结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

第三条[立法原则]地方立

法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省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

限范围内进行。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

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

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

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立法法第

3、4、5、6

条)

(立法法第

6条第二款、

第73条)

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地方立法权限第二章省地方性法规

第一节立法权限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规定的事项;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四)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国家专属立法权限以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

法权限]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四)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

事项外,其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

法规的事项。

(立法法第

73条)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省人大专属立法权限]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立法法第

76条、第7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省特别重大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

权的事项;

(三)本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

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

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

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条第三款)

第七条在地方立法权限内,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一)创设权利、义务的;

(二)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

(三)政府规章无权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四)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

第六条[行政处罚、许可、强

制措施设定许可权限]省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立法

法、行政处

罚法、行政

许可法、行

政强制法。

(五)需要司法机关保障和执

行的。

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

程序

第二节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提案机关]省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

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

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

议议程。

(立法法

14条、组织

法18条)

第九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八条[提案代表团和代表]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

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

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

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

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立法法

第15条、组

织法第18

条)

第十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第九条[闭会期间提案]向(立法法

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

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

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

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

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

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工

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

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16条)

第十条[提前印发代表] 常

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

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

表。

(立法法

第17条)

第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

第十一条[代表团审议]列

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

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

(立法法

18条)

应当派人参加,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二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

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

发会议。

(立法法19

条)

第十三条法制委员会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统一审议]列入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

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

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

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

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立法法20

条)

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规案过程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

第十四条[对重大问题审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

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

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

(立法法21

条)

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

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付诸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撤回法规案]列

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

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

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

审议即行终止。

(立法法22

条)

第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做出决定,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授权常委会审议]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

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

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

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

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法23

条)

第十七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提出法规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十七条[表决规定]法规

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

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

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立法法24

条)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法规公布]省人

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

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立法法

25、78条第

一款)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第十九条[提案机关]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

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报告,

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如果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法规

(立法法

26条、组织

法第46条)

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组成人员提案]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审

议、审查,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

会会议议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

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

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

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立法法

27条、组织

法第47条)

第二十一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提案和提前印发

时间]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

的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

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

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列席会议。

(立法法

28条)

第二十二条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方可付诸表决。

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付诸表决。(修改为修订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修改为修订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修改为修订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

第二十二条[基本审制]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

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

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

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

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

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

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

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

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

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

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

进行讨论。

(立法法29

条)

第二十三条[例外审制]列

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

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

(立法法

30条)

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修改为修订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修改为修订草案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提案人是法制委员会的,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 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

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参加,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四条[分组审议要求]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

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

(立法法31

条)

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五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专门和工作委员

会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

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

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列入常务

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可以进行

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

员会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

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成

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立法法32

条)

第二十六条法制委员会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

第二十六条[统一审议]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

见和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以及各

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

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

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立法法

33条)

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

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工作委

员会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

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

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

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

责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

规案进行修改,向法制委员会提出

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形式

要求]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审

议、审查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

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立法法34

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见处理]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对法

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立法法

35条)

第二十七条法制委员会、有关第二十九条[调研论证]列入(立法法36

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将意见整理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专

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法规

案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听取各方

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

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

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

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

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

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

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

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

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

法规草案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

求意见。

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登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公开征求意见]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

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及其起草、修

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

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征求意

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立法法37

条)

第三十一条[意见整理] 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

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

组审议的意见,分送法制委员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立法法38

条)

第三十二条[出台前评估]拟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

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

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

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

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

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

(立法法39

条)

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法规案在付诸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撤回提案]列入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立法法40

条)

第三十一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第三十四条[表决程序]法规

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

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进行修改,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

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

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

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

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

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

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

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

(立法法

41条)

会议表决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三十条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暂不付诸表决两年内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或者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法规案搁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

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

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

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

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

法制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

法规案终止审议。

(立法法删

去了第三十

八条相关内

容的规定)

(立法法42

条)

第三十六条[合并表决]对多

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

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

(立法法43

条)

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法规公布]常务

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

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立法法44

条、78条第

二款)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

改与废止

第四节法规解释

第三十八条省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由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法规解释权]省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的,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

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

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

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定

的。

(立法法

45条)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

第三十九条[提请法规解释主

体]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

(立法法46

条)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

陇东油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指南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陇东油区勘探开发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保证油区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和谐模范油区建设。依据《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全市油田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油田开发项目环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油区发展规划和区块产建工程、单井(评价井、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水井)勘探开发、输油管线、集输常站、井场道路、生活基地等建设项目均要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先评价,后开发,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污染。油田发展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区域内的区块产能开发和单井勘探开发项目不予受理审批。 (一)产能建设和环保工作计划 1.油田单位每年3月6日上旬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产建开发计划, 包括油田区块开发产能部署、单井勘探开发部署、生活基地、 集输场站、输油管线等。年内产建开发计划有调整的,要及 时向是环保局进行登记。 2.油田单位每年3月上旬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包括工作目标、重点项目及实施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3.油田单位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产能实际建设 情况和环保工作报告。环保工作报告中的标准化、无害化处置井场应列出明细。 (二)区块开发项目环评 1.项目预审: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区块产建工程、生 活基地、集输场站等项目立项批复、土地预审意见、规划选址意见、情况简介及相关技术资料提交市环保局进行项目预审。 2.环评报批:油田单位按预审意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 制环评文件,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编报并提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部门审批。区块开发产建工程环评前,应该按规定完成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报批。 (三)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 单井勘探开发项目环评文件审查、核准部门为市环保局。当年布设的评价井、预探井及尚未进行区块环评的产建井,均要在开工前向市环保局报批环评文件;对已完成区块环评报批的产能部署井,要在开工前向市环保局申请核准。 1.环评审批:油田开发生产单位环保部门将环评(核准)申 请、县(区)环保局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单井审核表(一下简称“审核表”)污染物处置承诺函等相关资料,提交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申请井场环评(核准)审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886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 式样本

施工现场作业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管理措施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解决方案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A、工作防护棚 地面固定作业机械设备均按要求搭设工作防护 棚,(如砼搅拌台及其它作业等),工作棚由钢管、 槽钢、钢板搭设而成,工作棚应满足工作安全、采 光、通风、实用等要求。 B、环境保护 a)制定环境保护控制措施。 建筑施工工地是一个主要的环境污染源,尤其为 噪音、粉尘及废水,而这些环境污染将直接影响社区 生活环境。因此,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保持正常

施工、创建文明工地的主要工作之一。 b)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人为的噪声控制措施: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音扰民的自觉意识。 减少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安排到白天作业;晚间作业如超过22:00时,提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尽量利用噪声小的机械施工。 易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加工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 施工现场的强噪音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施工作业尽量放在封闭的机械棚内;或在白天施工,以致不影响工人与居民的休息时间。 C、防止空气污染 建筑施工垃圾较多,应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

甘肃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试行)第一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所确立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环境的完整性、独特性、和谐性。古建筑、古遗址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时还应考虑保护文物的景观视线,保证在视觉和空间上不被影响。 第三条经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已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或修订,应按原报批程序进行。 第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报省文物局商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后,分别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第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根据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由省文物局会同省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划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划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四至界线根据地形应使用地理坐标标注,并在坐标点树立永久性界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所需的各类图纸和资料应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质量要求,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一致。

消防安全责任书(餐饮商铺)

消防安全责任书 (餐饮商铺) 甲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XX广场号商铺) 为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商铺及广场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成都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和精神,甲方与乙方订立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指 XX广场各商铺业主或租赁(使用)单位和个人。 1.0甲方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掌握广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广场公共区域消防监控 系统,消防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广场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 1.2督导乙方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3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 操作规程。 1.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专职消防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 1.5组织员工餐厅的防火巡查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有 关问题。 1.6对乙方进场装修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办理《装修管理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现场监 控。 1.7制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1.8负责与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界定安全管理界面和责任,检查监督自有产权或租赁区 域内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情况。 1.9负责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10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不在,甲方可以在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 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2.0乙方责任 2.1乙方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承担本商铺 或租赁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 2.2乙方应确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对每位员工“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懂灭火、懂疏散”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3乙方必须在自己的承租区域内自行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并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专用消防设施 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乙方自行采购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自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

2016年秋季西南大学网络《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简答题

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指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6分) 我国环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 (1)法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综合性指导规划,其内容就是国家或地方有关宏观、长远发展提出的具有指导性、预测性、参考性的指标;另一种属于专项规划,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的指标、要求作出的具体执行安排。(7分) (2)建设项目,具体可以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7分) 41、什么是开发者养护和污染者治理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保法中有何具体适用? 42、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答: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4分) 和末端治理相比,清洁生产有下列不同: 1) 清洁生产侧重“防”,末端治理侧重“治”;(4分) 2) 清洁生产实现了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而传统的末端治理只有环境效益,没有经济效益;(4分) 3) 清洁生产对于企业来讲有动力,能主动;末端治理对于企业没有太大动力,比较被动;(4分) 4) 清洁生产可以持续,而末端治理不易持续。(4分) 概括而言,清洁生产比起末端治理,更加全面和广泛的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引向工业。 43、简述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的区别。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发挥东江流域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供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东江水量的调度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重要断面流量控制、用水总量控制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东江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并合理安排农业、工业、航运和生态环境等用水需求。 东江流域内的水库、水利枢纽、水电站的发电用水及其调度运行应当服从防洪要求和供水需要。 第四条东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水量调度计划是实施东江水量调度的依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东江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涉及流域内各地级以上市的水量分配、向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和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以下简称三大水库)、东江干流水利枢纽、闸坝、水电站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其他取水工程的水量调度工作。 东江流域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东江的水量调度工作。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安全防火制度示范文本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安全防火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安全防火制度 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 例》、《成都市消防条例》以及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医院与各部门、科室签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 书,明确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 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演习,提高职 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出口。

四、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化学等危险药品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审批和使用制度,保证绝对安全。 五、对医院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建筑工程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批准后方可施工。 六、落实防火安全制度,加强对水、电、气、固定火源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七、重要设备、仪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设备、仪器的维护和使用安全的管理。 八、加强消防值班工作,监控消防系统运行状况,及时处置火警。 九、加强对各类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挪作他用。 十、坚持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做好巡查记录。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

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2

环境保护法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11-16 10:49:37 一、单选题 1.(5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是由()提出。 ? A. 瑞典 ? B. 美国 ? C. 英国 ? D. 日本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2.(5分)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三级。 ? A. 基础 ? B. 方法 ? C. 行业 ? D. 质量 纠错 得分:5 答案C 解 3.(5分)()是最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只能单独适用。

? A. 警告 ? B. 开除 ? C. 没收 ? D. 记过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4.(5分)()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公民、法人,只要对国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失,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 ? A. 过失责任 ? B. 连带责任 ? C. 无过错责任 ? D. 故意责任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5分)依据环境功能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生活环境和()环境。 ? A. 自然 ? B. 人工

? C. 原生 ? D. 生态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5分)限期治理制度主要包括限期治理的()和期限两个方面。 ? A. 对象 ? B. 目标 ? C. 内容 ? D. 功能 纠错 得分:5 知识点:环境保护法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7.(5分)环境保护法在()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保护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 A. 人 ? B. 时间 ? C. 空间 ? D. 地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环保政策盘点 2020年1月1日起,有多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等文件生效,小编对此作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国家级相关文件 0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0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 2019年11月12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完善了鉴别程序,修改了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修改了针对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的判定规则。 03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 2019年11月13日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优化技术要求,完善鉴别程序。进一步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对象、份样数、采样方法、样品检测、检测结果判断等技术要求;增加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采样、检测、判断等技术要求。 04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环境执法,提出了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断和处理,确定了焚烧炉炉温不达标的判定和处理。

适用于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厂在投入运行之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05 2019年6月4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脱氮生物滤池系统的定义和术语、脱氮生物滤池组成系统及工艺流程等。 省市相关文件 01 《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664-2019 2020 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详情参见标准原文)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_ 2373-2018

业主消防安全责任书

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业主、商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责任条款并确定为单元的防火责任人。 一、防火责任人职责: 1.建立本物业的防火责任人为主,物业使用人员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小组,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及条款。 2.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教育物业使用人员树立防火意识,使用完电器、燃气用具后开关(阀门)要关闭。住宅装修时,必须至少配置干粉灭火器一具,营业房至少配置两具。 3.营业用房需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检查维修,并在有效期结束前或使用后及时更换材料。 4.经常对物业使用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及火警逃生、生救技能的学习,使物业使用人能掌握和使用所配备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5.定期对本物业内部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主动配合有关消防监督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对本单位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 6.有义务参加和发动物业使用人员参与消防部门和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的消防学习及宣传活动。 7.配合物业服务中心组织紧急状态下的疏散,火灾发生时应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8.有责任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物业服务中心和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9.具有国家规定的有关防火安全责任人应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消防责任范围 1.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 2.不得损坏消防设备和器材,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储存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类剧毒物品。 4.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 5.各住户或业主进行室内装修须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报物业服务中心批准,经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施工,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6.当发生火警时,应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并关闭电闸及煤气开关,迅速离开住所,切勿乘座电梯,应徒步从消防楼梯离去。 7.安全使用燃气、明火,要经常保持清洁,切勿留有油污,烟头和火柴余灰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8.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以免发生事故。 9.发生火警,应立即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或拨打火警电话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住所。 10.装修时,应督促装修单位在装修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三、根据消防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督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栓的; 3.不按规定使用煤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四、各业主或住户应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服务中心人员防火方面的管理,阻挠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者,将送交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违背以上管理规定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造成的全部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栋单元消防安全责任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林业、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湿地资源。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湿地评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湿地资源的调查,监测湿地资源变化情况,建立湿地管理档案制度和湿地保护管理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于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提高公民保护湿地的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社区教育和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或者非法转让湿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保护湿地。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节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洁兴物业质安部节前消防安全检查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成都市消防条例》,将所有消防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中,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质安部按照以上法律法规中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于2015年1月27日—2015年2月6日对我公司负责的各个小区进行了节前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此次安全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在此次检查中,要求各项目部从上至下加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牢记各自的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项目中强化消防安全专项工作,质安部要求各项目部按照项目情况自行制订《物业小区消防应急处置预案》认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项目消防安全管理和对小区住户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与广大住户一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杜绝火灾的发生。 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项目部根据自行制订的《物业小区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及班组,健全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并将《物业小区消防常识》的培训长期化、常态化。强调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住宅居民的参与性,通过图片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灭火器材灭火训练,通过演练使员工提高了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2、安全用电情况。 质安部负责对公司所管辖的各居民小区的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超负荷运行等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线路和设备安装使用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在这次检查中未发现有违规使用电热器或大功率电器设备的现象。 3、用火用气情况。 质安部重点对厨房、员工宿舍等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了检查。检查中要求各处厨房在做完饭后,立即关闭电源、气源。 4、可燃物的清理。 质安部现场协助项目部的绿化保洁部和秩序维护部对小区内的楼道、死角和地下室等进行了统一的检查与清理。清除各处可燃、易燃物品及化学危险品。 5、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情况。 质安部要求项目部对小区内各楼内的疏散通道进行清理,通知部分业主将占用楼道内自家的杂物收好并做好相应记录。现场作出要求:单元楼宇内的防火门必须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要求各项目部在各单元高层楼宇内张贴《温馨提示》,向广大业主宣传“防火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处于非锁死的关闭状态”的道理,然后再一一恢复防火门的关闭状态。 6、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质安部在检查过程中要求各项目安排工程部及秩序维护部坚持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44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作业环境保护条例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气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 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确保东江供水安全,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以下简称水库库区)的水资源保护活动。 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强化监督、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库区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库库区水质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库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库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水库库区水环境质量状况,查处库区水污染事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对水库库区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监督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和林业资源保护。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的渔业生产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库区农业种植、禽畜养殖生产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禽畜养殖等造成的水污染。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库工程的管理,维护水库大坝和电站的安全运行,并协同做好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东江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同水库库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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