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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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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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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力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殊防卫、

目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4)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4)

三、正方防卫构成的条件 (4)

正方防卫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4)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有不发侵害行为发生 (5)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5)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5)

正当防卫具有合适的防卫限度 (5)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6)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7)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

七、结束语 (8)

试述对正当防卫问题的研究

正当防卫是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震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的合法依据。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取向

正当防卫对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秩序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起着积极重要的作用。从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方面来看,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措施是刑罚无法取代的。从习俗到法律、正当防卫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历史渊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会。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的,有着深刻的社会政治根源。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础上保持看正当防卫条款的原貌,只是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应当”减免或者免除处罚。可见,立法的取向是逐渐放宽对正当防卫的限度。

三、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

正当防卫是在紧急关头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过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得任意滥用,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下列相互统一相互联系的五个条件:

(一)正方防卫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是表明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人只有基于这个意图才能对不法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才使其具有了不负刑事责任而受法律保护的主管基础。如果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目的或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的“防卫”,则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例如:下列情形均不属于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故意挑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实施“正当防卫”来侵害对方的行为。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挑拨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所以实质上,它所以有预谋的故意侵害,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此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不是正当防卫行为。如赌博者为了持有赌资或盗窃者为了持有赃物,而对抢劫赌资、赃物者实行直接反击侵害等等。都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有不发侵害行为发生

不法侵害的发生,即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对合法的行为不能实施防卫。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实施防卫,则构成假象防卫。假象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失误,且依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按过失犯罪处理。

例如:一个五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一个精神病人仅用一根小树枝作为“凶器”来侵害小明,此时法律不可能要求小明明知其不负刑事责任而不可采取防卫。但小明的防卫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此时小明用木棍将其打成重伤,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因为小明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且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条件解决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实性和适时性问题。如果不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有两种: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实施的防卫,叫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属于故意犯罪。

1,开始时间。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某一具体犯罪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侵害或紧迫威胁。只有此时,实行正当防卫才有现实的必要性。。

2,结束时间。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之前。所谓“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它主要表现为不法侵害行为未实行终了,或者侵害行为虽然实行,但不法侵害的危险状态仍然存在;不法侵害未自动中止;不法侵害未被迫停止。对于尚未开始实行或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由于客观上并未出现实行防卫的现实需要,或者防卫的现实需要已经消失,因而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如果此时实行正当防卫,则是防卫不适时,在司法实践中,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

事先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尚处在预备阶段或者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危险状态,就对其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我们称此为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对侵害人的某种权益进行打击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就是事后防卫。

无论事先防卫还是事后防卫,由于不具备防卫的时间条件,均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根据行为人有无罪过以及罪过的性质,作不同的处理。

(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下,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如果对第三人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有新的不法侵害。

(五)正当防卫具有合适的防卫限度

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属于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其主观上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或者是间接故意。因此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需要为标准。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限度不足以有效的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采用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具体标准应根据个案中的情况来分析和判断。只要不是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于犯罪手段通常认为应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特别是对于防卫工具的选择。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而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最佳的工具。另外是根据各种客观情况来判断防卫人当时所采取的防伪手段的合理度。还应当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他们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保护微小权利造成不法侵害重大损失或伤亡。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过程中应当把握下列原则: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处于一个平等的状态的,其人身权利又以生命权为最高权,不能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同时人身权利也不因个人财富和职位的高低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公民的人身权利永远大于财产权利,不能为保护财产权利而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最后不能笼统的认为国家的、社会的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的利益,而对于财产权利应当依财产价值而定,不能依据持有人的不同来认定。

总的来说,公民在实行正当防卫时,只要符合前面叙述的目的、前提、时间、对象条件的要求去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就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新刑法在正当防卫的适用上,较明确的划清了正方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对于防卫强度的规定,较之旧刑法更为明确具体。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等同于正当防卫,它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要看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要件。这些要件是:

(一)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

(二)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者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者的侵害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的结果。

(三)防卫过当的主体除具有一般主体外,同时又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和犯罪人的双重身份。

(四)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不排除有些时候可能存在间接故意。有借方位之机造成损害的侵害行为不是防卫过当,实施防卫之后的加害行为也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犯罪。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它的罪名是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一般为了表明防卫过当的情况,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明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某种犯罪。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方的合法权益而保护较大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同样是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但它们之间也同样又有联系又有区别: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在于:

(一)实施的目的相同,二者保护的都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但紧急避险是从整体利益出发,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牺牲局部的、相对较小的利息。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因此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等于损害的利益,甚至可以大于所保护的利益。

(二)实施的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且只能是在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防卫权。

但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但凡有第三种情况可以避免都不可采取,例如可以采用逃跑、报警等方式避免则不可以采取。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方面的要求,行为人即使可以逃跑来避免但他仍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后果相同,二者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都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具有相同点但也有不同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害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来自自然灾害,还可以是动物的袭击或人的生理、病理的病患或其他的危险因素。

(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则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行为对他人相对较小合法权益的损害。如果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反击的话,则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三)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实施是出于必要,也就是说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能够用其他办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采取。换句话说,正当防卫可以是采取最顺手的工具和最方便的方法来进行防卫,而紧急避险则只能采取最合理的、最佳的方式方法来进行防卫。

(四)主体限度限定不同。正方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只能是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即不能大于也不能等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职务上和行为上有特殊义务的人本身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责任,在发生危险是必须采取积极的方式消除危险,如果其采取紧急避险的话,则属于逃避应尽的责任,应当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监狱的监管人员在发现服刑人员有逃避的行为时,不能以怕制止过程中会受到损害而不于制止。

六、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新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既然正当防卫的有利无害社会效果,是应该受到表彰,其中的见义勇为、舍生取义的英雄行为,还应当歌颂。而法律就不能从消极方面诊断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应该进一步从积极方面肯定其有利无害、有功无过,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特别是当今社会治安往往因各种暴行趋于严峻,法律促使社会群起而功之。许多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那些为保护重大利益作殊死搏斗,更容易涉嫌过当甚至被故意行凶罪论处。即使最后水落石出,如果司法机关只是就事论事的宣告无罪,而不向社会表明其真实内容,不强调受到法律保护的效果,便会抑制和伤害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老百姓面对歹徒行凶,虽然对被害人也寄予同情,但不少的人宁可袖手旁观,不愿挺身而出。如果法律的社会效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也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七、结束语

新刑法的修改,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准确和具体,无论是正当防卫概念上的修改还是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条件的界定,以及增加的无过当防卫的规定,都充分反映了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状况下,进一步强化防卫制度的必要性。这不仅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还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张明揩:《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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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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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瘦肉精”案件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学生姓名: 学号: 专业: 年级: 指导教师: 教师职称:

目录 正文 (2) 案由 (2) 案情介绍 (2) 案件焦点 (3) 争议与分歧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5) 焦作“瘦肉精”案件 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思考 案由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

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这两个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焦作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瘦肉精”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河北案件销售220只“瘦肉精”羊,有多少人食用也是不特定,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为什么罪名不同?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涉及“瘦肉精”的案件。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禁止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后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攫取暴利,2007年初,刘襄与奚中杰约定共同投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饲养。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盐酸克仑特罗对人体有害,仍在刘襄研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联系收猪经纪人试用,并向刘襄反馈试用效果好。随后,刘襄大规模生产盐酸克仑特罗,截至2011年3月,共生产2700余公斤,非法获利250万余元。5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多层销售,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致使大量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勾兑饲料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1年7月29日秦皇岛新闻报道了河北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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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 学生: 学号: 专业名称:法学 学习层次:本科 年级: 14 春 指导老师:牛晓鹏 职称:副教授 教学点:修水 九江广播电视大学

开题报告 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及拟突破的难点等)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 二、研究的容及可行性分析: 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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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下文是 ___为大家搜集的关于电 ___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根据麦肯锡的一项最新研究数据,在过去20年里进行的全球大型企业兼并案中,真正取得预期效果的比例低于50%。具体到中国,则有67%的海外收购以失败告终。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直接投资中之所以遭遇到如此大的风险和损失,与中国没有一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直接的关系。本文试对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问题加以论证。 论文关键词海外投资 ___风险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协定 一、我国海外投资迅猛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近年来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

___开放 ___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导下,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猛。据统计,xx-xx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速度为54.4%。 (二)我国对外投资的需求日益增加 xx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风暴蔓延全球,使全球的贸易环境恶化,粮食、能源等商品的 ___居高不下,国际市场需求低迷,出口贸易受阻。直接贸易出口额的下降促使投资者调整投资战略,转向以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国际市场。金融风暴为中国企业适时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一方面受金融风暴打击严重的国家为尽快恢复经济的良性运行纷纷采取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使 ___成本降低;另一方面美元的贬值对不以美元为本币的国家而言,无异于使持有的资本获得了增值。看到机遇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更加严峻的商业风险和___风险,尤其是 ___风险,近年来,传统的 ___风险如战争、内乱、国有化等都有了新的发展,新兴的 ___风险如 ___袭击等也对海外投资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威胁。我国现有的参与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大部分都还不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模式和统筹规避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强大的公权力为支撑,使投资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争取到公平竞争的机会,获得持续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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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就在你脚下,只要走,就能到达远方。 (电大行政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样本) 目录(目录要单独一页打印) 一、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1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概念 1 (二)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 2 (三)行政相对人监督的作用 3 二、我国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及其落实情况 3 (一)行政相对人监督权的法律规定 4 (二)行政相对人监督权在实践中落实的情况 6 三、加强和完善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的对策与措施9(一)更新观念 树立积极监督意识9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0 (三)完善行政诉讼法 扩大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11 四、参考文献13 试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 【内容摘要】目前 行政机关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有增强的现象 "民告官"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法制监督的研究 提出合理措施来加强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 但国内外学者都注重国家机关监督 很少去重视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本文运用行政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基础原理 首先探讨了发挥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必要性指出它可以弥补其他主体监督的不足 进而分析了我国有关行政相对人监督的立法现状以及落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 尝试性的提出了要加强行政相对人监督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程序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论述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时指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 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 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监督 要深化改革 完善监督体制 建立建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江总书记的报告为发展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指明了方向 但目前行政法学界多注重国家机关对行政权行使监督 忽视群众监督尤其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制监督作用 本文就这方面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法制监督的理论依据及作用 (一)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的基本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及人民群众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专门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的监督 以监督主体为标准 可以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非国家机关的监督 前者为权力性监督 后者为权利性监督 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某权益的个人、组织 所谓权利性监督是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行政主体实施的监督 这种监督运用的是具有请求性、主张性的权利 因而一般只具有程序意义而不具有实质意义 即不能就实质问题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但它又不是可有可无的 而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它包括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的监督等 由于他们与行政主体关系不同 所以他们在动机和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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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题目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学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撰写论文(设计)要求 —、关于选题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当在本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本专业的特点。选题时应当结 合专业具体实践,选择应用性强或当前在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主要方向和主要内容,鼓励学生对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探讨。 二、关于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的形式应为学术论文,字数应当不少于6000字;毕业设计的字数应当不少于 8000 字。 毕业论文(设计)应观点明确、材料翔实、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语言通顺。 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分标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等。凡成绩在及格 以上者给予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应该具有: (1)科学性。观点是否明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结论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反映出 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系统掌握的程度及对其中某一问题有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2)实用性。选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是否能够体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和水平。 (3)逻辑性。论据是否有力;层次是否分明;逻辑是否严密;结构是否完整、合理。 (4)技术性。是否具有收集整理运用材料的能力;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三、关于格式 毕业论文(设计)统一使用A4纸打印及装订 毕业论文(设计)应包括:目录、论文摘要、正文、引用参考文献资料目录。对引用的中外文参考文献资料,论文(设计)中必须注明所引用著作的书名或论文名、作者、出版单位(或期刊名)及出版时间,引用其他参考资料也应注明资料来源。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姓名: 学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学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2014-2-28

目录 引言 (5) 一、正当防卫 (5)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5) (三)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6) (四)正当防卫的防卫对象 (7) (五)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 (7) (六)案例分析 (7) 二、防卫过当 (9) (一)防卫过当的表现 (9) (二)防卫过当的构成 (9) (三)防卫过当的制裁 (10) (四)案例分析 (10) 三、排除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行为 (11) (一)防卫挑拨 (11) (二)互相斗殴行为 (11) (三)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11) 参考文献 (12)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试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1]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刑法防卫特性

论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引言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然而,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的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才能全面理解正当防卫制度: 首先,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 其次,有助于实现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合法权益; 再次,有助于划清正当防卫和非正当防卫的界限; 最后,有助于指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总言之,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一项权利,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公民,应彻底理解正当防卫这一刑法理论,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以便更好的利用正当防卫这一武器,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首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根据我国刑法解释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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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 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 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 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 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 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 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习成绩开始下 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 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的家庭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 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 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 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 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版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及模版 为规范开放教育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作业)管理,现对毕业论文格式要求如下。 文科类论文(设计、作业)格式及模版 1.纸张为A4纸,页边距上 2.5cm,下2.5cm,左 3.0cm,右2.5cm;左装订线0.5cm 2.装订顺序:山东电大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目录→中文摘要→正文→注 释→参考文献→致谢→附录(黑体部分为必备项目) 论文装订方式统一规定为左装订。 3.目录:“目录”黑体小二号,加粗居中;内容黑体小四号,行距1.25,由论文的摘要与关键词、章、节、条、和参考文献组成,序号采用数字为:一级标题“一、”;二级标题“(二)”;三级标题“3.” 4. 中文摘要:[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宋体小四号加粗,内容宋体小四号,行距 1.25cm 5.正文: (1) 标题:黑体二号居中,上下各空一行 (2) 正文: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行距为多倍,1.25 (3) 一级标题格式:一级标题:序号为“一、”,小三号黑体字,独占行,起首 空两格,末尾不加标点 (4) 二标题序号为“(一)”,四号宋体,加粗,独占行,起首空两格,末尾不加 标点。 (5)三级标题:序号为“1.”,起首空两格,空一格后接排正文,小四号宋体,加粗。 (6)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7)注释(根据需要):正文中需注释的地方可在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 式为“①、②……”(即插入脚注),并在该页底部脚注处对应注号续写注文。 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注释的格式要求: 著作: [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①严元章.中国教育思想源流[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3.11:137-141.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 ①陈素雅.体育教育专业改革应注重调整培养目标[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题目: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姓名: @@@ 学号: 14509 班级: 11春法学 分校:合肥电大 2012年 12 月19 日 目录 案情介绍 (1) 案件焦点 (1) 分析与结论 (1) 附录 (2) 撕毁的借条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介绍 2008年9月13日,某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李某的报案,并派人到现场处理。隽某于当日上午9时许,到某公司向张某索要5万元欠款,据隽某称其手持欠条被公司会计撕毁,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隽某手中以及一楼阳台雨蓬上有部分碎片,但内容不详。民警建议走司法渠道解决,隽某遂诉至法院。 原告隽某诉称,被告张某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8年中秋节后还款,其依约前往被告处催要该笔借款,在被告作出同意立即还款的表态后,原告将借条交给了被告,并做好接受被告付款的准备,不料被告收取借条后当即将借条撕碎,原告随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某辩称,撕碎的借条在法律上没有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万元就是事实。而且撕借条时,被告并不在场,事后听会计说,原告持欠条来要钱,会计翻帐本发现原告还

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没有给,就要原告写一张7.5万元的条子,原告不肯,会计就把欠条撕掉,当时原告并没有什么反映,半个小时后才报警。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隽某举证借条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该借条原件,已被撕成碎片,在庭审时进行了粘贴,原件有部分内容缺失,剩余内容为:“借条,借到隽某亻○民币伍万元整,中秋卩○还,张某,,载明:“借条,借到隽某人民币伍万元整,中秋节过后还,张某,,并称借条上张某的签名是真实的,但是其他内容是拼凑的;就算原、被告存在5万元的借款关系,借条被撕毁,也说明债务已经清偿。 案件焦点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事实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借条的复印件及部分原件的碎片,要想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必须解决原告举证的“借条”的证据效力问题。 分析与结论 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则比较少或者存在种种瑕疵,甚至有的案件几乎没有多少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遵循职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借条的形式来看,原告举证的借条虽是被撕毁的碎片,但是经过粘贴,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此外,原告同时还提供了一份借条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而且被告自己对借条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也予以认可,进一步说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因此,就借条本身而言,虽有瑕疵,但仍具备了证据的完整性,能够反映出双方借款时的真实情况。 从借条撕毁的原因来看,原、被告均认可是被告的会计将借条撕毁,但是对撕毁的理由各执一词。原告称是被告同意还款后,原告遂将借条交给被告,但被告会计未付款就将借条撕毁。被告的理由则是,会计在原告来索款时,发现原告还欠被告7.5万元的木方和模板钱,要求原告出具7.5万元的条据,原告不肯,会计遂把欠条撕掉。笔者认为,借条撕毁的事发当时只有原告及被告会计在场,撕毁借条究竟是何原因和过程已经无法查明,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在待证

函授法学论文范文

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税务机构执法问题探讨论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争论已久的税务机构执法主体问题尘埃落定。稽查局作为法规授权主体,享有执法主体资格有了法定依据。同时,其他内设机构,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设立的征收局、管理局、纳税评估局以及涉外税收管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等内设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机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授权,因此,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今后,直属机构如何执法?稽查局是否享有税务机关的各项权力,即是否拥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如何理解《征管法》第十四条关于税务机关的定义 在研究行政执法主体之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行政主体的相关概念。我们知道,行政主体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行政法学概念。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尽管具体的行政行为大都由国家公务员来行使,但他们都是以组织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二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三是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诉讼。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地承受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

行政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职权性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一类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亦即法定主体,是指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自然形成,无须其他组织授权而是由宪法或组织法规定其职权的管理主体,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均属这一类。其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下列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其成立已获有关机关批准;已由组织法或组织章程规定了职责和权限;已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设置了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已经政府公报公告其成立。 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国税系统职权主体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地(市、州、盟)中心支局;县(市、旗)支局。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除行政机关以外依照法律、法规具体授权规定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税务授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授权主体—税务所,《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一类是法规授权主体—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税务所本属区、县级税务局的派出机构,稽查局属省以下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原本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独立的执法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正文定稿版

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正文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年级:2012秋法学学号:1261001467264 姓名:史志敏 【内容摘要】本篇文章从三部分讲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在第一部分里简单概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第二部分中,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应当分为四点,自我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其中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在学校和社会的预防工作中,学校应当注重全面教育,素质教育和文化教育是同等重要的。学校不能只片面的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等,导致学生在其它方面的教育欠妥。社会应当狠抓预防工作,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第三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各个方面已经出台很多政策,希望通过各个单位、集体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为何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会逐年上升,我们应从四个方面来讲: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 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电大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文 摘要:现阶段,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存在着弊端,如学校对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教育方法落后,缺乏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及师资力量匮乏等。高等医科院校应该转变传统的医科院校法律系统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一支医法结合的师资队伍,推进教学方法改革,开展实践教学活动。 关键词: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加强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当前医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医科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将从事救死扶伤的医护工作,肩负着人民生命健康的寄托和希望,这就要求他们既要具备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适应日新月异的生命科学的变化和挑战,又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自觉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强化高等医科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自觉做到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在今后的工作中践行依法行医,尤为必要。 一、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 (一)高等医科院校对法律素质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由于高等医科院校专业性强、课程设置门数和内容偏多,学生往往偏重于学习专业知识,客观上造成了学生无力顾及医学外的学科,对非医学学科的学习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目前,绝大部分高等医科院校仅仅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与《卫生法学》这两门课程中涉及法律素质教育的教学内容。高等医科院校对与学生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的重视度不够,课时数也太少,无法满足学生就业以后面临解决实际问题所具备的法律素质的需要。 (二)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方法落后,缺乏与法律

素质教育相配套的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医科院校进行素质教育的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卫生资源管理、公共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医疗事故等诸多方面,这些内容的实用性很强,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目前,高等医科院校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手段相对滞后,对于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素质教育来说,无异于纸上谈兵。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没有配备法律教学的软硬件设施,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用极少,仍停留在理论灌输的传统形式上,多采用一言堂的方式,课堂教学缺乏师生互动交流,使学生丧失了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趣味性。 (三)高等医科院校复合型师资力量匮乏 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要求任课教师既要具备相应的医学知识,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目前大多数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是由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完成的,这必然会影响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因不懂医学的法学教师对授课中涉及的医学知识难以进行科学的阐释、剖析,影响了学生对案例的准确判断和分析,从而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因此,要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就需要培养兼具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师资力量。 二、强化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的高等医科院校法律素质教育形式,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高等医科院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品德的医学专业人才,要求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掌握医学专业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与医学专业相关的法律、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提高高等医科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促进医法结合,是当前高等医科教育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高等医科院校应重视、抓好学生法律基础、与医学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教育,通过在大学一年级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习、见习前开设《卫生法学》等与医学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英语毕业论文选题及写作、答辩技巧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及写作方法 编者按:这虽是一篇介绍写法学毕业论文的文章,但由于它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典型性,所以,它在文中提出的关于写法学毕业论文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它专业的毕业论文写作。 一、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

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 (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 (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 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 二、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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