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对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的解读报告

一、政策导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月9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卫计委首次出台实在、易操作的政策发展社会办医,这一政策出台,将引来医疗服务业市场的投资与并购浪潮。《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二、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相关解读

1.为什么要发展社会办医

推动“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以求解决我国目前医疗领域“看病

难”与“医患矛盾”两大难题。

2.目前我国社会办医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办医主要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办专科,求效益等特点。据国家卫生部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民营医院接近10000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0%,据医疗权威人士分析,预计2014年民营医院增速会发展更快,总数可能会达到13500所,在数量上首次超过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医师数、服务量所占比重却只有10%左右,尽管民营医院近年来有长足发展,但在我国近万所民营医院中,三级医院只占1.57%,二级医院占8%,一级医院占90%以上。

3、国家对社会办医出台的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本次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主要从5个方面支持社会办医。一是放宽举办主体要求。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二是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三是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充

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并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四是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五是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各地要加快落实非公立与公立医疗机构在设置审批、运行发展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不得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歧视性限制条件。对具备相应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予以批准,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4.当前社会办医主要组建形式

(1)、社会资本投资,分别建成1、2、3级医院。这类医院自成一体,自办自营,利益一致,避免利害冲突。

(2)、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民办公营。由民间或社会资本投资后,交给公立的3级医院进行托管。

(3)、民办慢性病医院与公立的3级医院相结合,类似于国外的院后服务或连续性服务模式。如部分“康复医院”、“临终关怀中心”等。

(4)、公办民营,民营资本进入公立医院,占有一定的股份。或不占股份,民营资本带资托管公立医院。但医院的所有制和非营利性不变,职工的国有身份不变。

三、加速发展社会办医对银行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由于国家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的出台,势必将会出现新一轮的民营医疗投资的高潮,也将会出现新一批高质量的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大力发展,必然引起新一轮的融资热潮。但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民营医疗机构相对于公办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构规模小,医院管理者经营水平不高,缺乏长期战略方针,大量盲目更新仪器设备与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于不必要的计划或不急需的固定资产,盲目扩大经营范围而病源不足,仪器设备利用率低和闲置等诸多问题。导致投资经营者不得不大量借款负债经营,致使医院出现资产负债比率过高、存货周转情况差、预付往来资金多等突出财务问题。从而使民营医疗机构经常出现营运资金的不足,使医院正常经营发生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产生又是直接导致医院医疗水平下降,服务质量减退,医疗事故增加的主要因素,因此目前我国银行业在针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贷款项目扶持上都持谨慎态度,扶持力度远远小于公办医疗机构。

三、我行目前针对医疗机构授信情况分析

目前我行针对本市医疗机构详细贷款情况如下表:

从我行目前所支持的市内几家医疗机构贷款情况可以看出,我行目前对于医疗机构贷款主要以公办的为主,贷款品种主要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与全国各地区扶持形势相符合。公办医疗机构贷款额度占总额度的75.85%,但是贷款五级分类形态全部为正常,而民办医疗机构贷款占比较小,五级分类形态却为关注,这也充分证明了民办医疗机构相比较贷款质量还是较差。这也对我行下一步在社会办医的融资高潮下如何去支持民办医疗机构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提出了挑战。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X〕51号)、《中共X市委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市的意见》(揭委发〔X〕6号)精神,进一步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政府鼓励、市场驱动、盘活资源、强化监管的原则,营造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健康服务业发展。力争到X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噓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公开设置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X-X年)》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等的要求,在X年底前出台区域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在符合省和市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

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积极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 3.8张的县(市、区),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到X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二)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市直各有关行政部门应于本方案下发后3个月内,按职责制订相应社会办医行政许可办理指南,报市医改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开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按管辖权限分市级、县级审批。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同时向卫生计生、公安、消防、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

社会办医存在问题

社会办医存在问题 我国社会资本办医还存在哪些问题 说起看病,一般人总习惯去公立医院。全国9成以上就诊量在公立医院,日门诊量过万人的医院已不罕见。其实,看病难,主要是指在公立医院看病难,就诊体验不好,服务质量不高。解决看病难,改善看病体验,必须鼓励社会办医,满足人们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鼓励社会办医。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创新社会办医机制。”国务院医改“十二五”规划给出具体目标——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但是,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破除了没有?社会资本办医还存在哪些问题? 不排队的医院 办医审批繁杂 优秀人才短缺 相关阅读: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社会办医》提出11条措施,重点包括: 一是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 1 / 4 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三是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 四是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配备的大型医疗设备一并审批,凡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其配备。 同时,《社会办医》还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 2 / 4 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如何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技术和信誉,需要长期积累。为了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办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一是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非医疗机构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执业技术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充分考虑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72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由: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 提案人:孟孝忠 主题词:医疗服务,医疗机构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资本办医是深化医改的“活水”,在下一步医改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民营医疗机构在机构数量、服务质量、专科特点和规范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对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民营医疗机构在自身发展中仍然存在着规模普遍偏小、专业人才缺乏、能力有限、管理不够规范、后劲不足等问题,同时在发展方面也面临着现行管理体制和政策在准入、医保定点、人才紧张、用地难等多方面制约。高壁垒、低盈利、边缘化,是社会资本办医所面临的三大难题。 建议: 1.明确社会办医医疗机构的发展定位。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范围,确立公平竞争主体地位,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预留并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引导和促进民营医院形成特色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在满足当地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严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的扩增,对公立医院开展的业务范围和高端特需服务予以限制,积极培育民营市场,新建医院优先安排社会办医。同时探索监管新思路。 2.放宽社会办医医疗机构市场准入。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社会资本都可依法选择所投资的医疗服务领域和医疗机构类别。各类社会资本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形式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支持托管经营不善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优先投向医疗资源稀缺领域和特需医疗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等。 3.加大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探索破解融资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产业基金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税费优惠支持力度,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同等享有公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待遇,营利性医疗机构除按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解读 近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鲁卫医改发〔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就放开社会办医准入、促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服务与监管等提出了许多新举措。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 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它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增加卫生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同时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截至2014年底,我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到23044家,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29.9%,比2013年增加了581家,其中,非公立医院增加到1000所,占全省医院总数的53.94%,比2013年增加了83家;非公立医院床位6.22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7.30%,同比增长9.5%;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1.1亿,占全省总诊疗人次的17.23%,同比增长6.4%。总的看,我省社会办医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也应看到,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比较滞后,社会办医与“十二五”医改目标还有不小差距,医养融合发展与社会需

求增长不相适应,多样化健康服务亟待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40号文件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2号),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委研究出台了这个《意见》。 二、在社会办医准入方面有什么新举措? 2009年新医改以来,在社会办医方面出台了不少文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条文操作性不强,有的难以落地,“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提出: 一是在规划引导方面,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或运营;规划未公开的,不得以规划为由限制社会资本投资办医。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放宽对社会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项目备选库,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避免盲目投资。 二是在准入审批方面,将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开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和审批时限,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大厅集中办理;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举办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省政府层面相继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闽政办〔2018〕38号)等政策文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形成有序竞争、优势互补、相互促进、举办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据统计,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16903家,占全省医疗机构数的61.775%。其中,社会办医院390家,占全省医院数58.91%,床位3.36万张,占全省医院床位数21.80%。新业态医疗机构迅速崛起,其中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30家、影像诊断中心3家,病理诊断中心1家,血液透析中心19家,健康体检中心5家,康复医疗中心10家,医疗消毒供应中心3家。 尽管我省社会办医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水平总体不高,人力资源短缺,特别是引进优秀人才较为困难,拥有知名专家和专科特色技术服务少,运营管

理水平和依法执业意识不高,在医疗技术、学科水平、服务质量、品牌声誉等方面存在短板。亟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办医的鼓励扶持和促进规范发展的力度。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省卫健委等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提出10项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的同时控制公立医院业务用房增长。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设区市,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符合一定条件的闲置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税费减免。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江府[2016]7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 知 (江府〔201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江门市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社会办医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发挥市场机制配置社会医疗资源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实现公立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 二、发展目标 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服务量占全市总量的比例达到35%,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专题一-鼓励社会办医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教程文件

专题一鼓励社会医必须厘清的几个问题 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确定的正确目标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就要对一些基本问题理清思路。在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地位的前提下,动员社会力量办医,提升整体服务能力、拓展服务范围、满足多样化需求是鼓励社会办医的最主要目标和功能;政策重点为是激励和约束并举,促进非营利机构健康发展。当前医疗服务领域出现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股份制非营利机构”等改革思路和做法,在逻辑上、法理上都行不通,现实危害很大,必须从严控制,存在明显念头的做法要及时制止。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办医的热度很高。学术界有很多鼓励与呼吁,社会资本有了更大热情,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进行不同形式的政策鼓励甚至“政策创新”。对于其中的一些理念、走向和做法,质疑的声音也很多。毫无疑问,在国家政策层面、随后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都对此有明确的表述和要求。我们认为,对于社会办医,不存在要不要发展的问题,重要提如何按照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内存规律,按照新一轮医改方案确定的正确目标和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促进其健康发展。对一些基本问题,必须理清思路,防止走弯、走偏。 一、进一步明确鼓励社会办医的目标 长期以来特别是新一轮医改启动,国家一起明确鼓励社会办医,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但迄今为止,社会上对为什么要鼓励社会办医一直有不同的解读。有观点认为,通过鼓励社会办医,可以提升整体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多样性需求;有观点座谈,当前公立医院改革滞后,通过社会办医,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为社会资本提供新的投资出路,

卫计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工作情况总结

卫计局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工作情况总结 一、推进措施 1、加大社会办医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南湖市荆州区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和《南湖市荆州区医疗机构设臵规划(2016-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站)、口腔疾病、儿科、老年病和慢性病等医疗机构。放宽市场准入,社会办医疗机构设臵审批不设类别、规模、数量、布局、地点要求,配臵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不受规模和规划数量限制等。今年上半年,我局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共接收社会办医疗机构设臵及执业许可审批件24件,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新批准开办医疗机构6家。截至目前,我区共有医疗机构138间,其中非公立83间,占比60%,多元化办医格局进一步健全。 2、改善社会办医执业环境。对社会办医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办医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致,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一致,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在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医保定点和双向转诊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具备条

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卫生科研立项、继教项目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医疗人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 3、强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将各医疗机构的记分情况列入年度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评估活动主要指标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医疗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重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二、存在问题 (一)社会办医疗机构留人难现象突出。一些社会医疗机构过于“近视”,偏重于眼前利润而忽略营造良好氛围,医务人员接受培训少,业务水平难以提升,使得人才引进难,流失快,医疗团队和医疗质量无法稳定保障。 (二)综合实力偏弱,特色服务不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大都以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为主,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少;专科医院发展相对较慢,康复和老年养护等专科领域服务能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总结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 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从严控制老城区新建扩建大型公立医院,对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国家标准的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业务用房。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特别是千人均床位数指标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的设区市,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

可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等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住建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医保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以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社会办医机构的覆盖面。鼓励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具备全省联网服务条件以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全省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最新) 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不同人群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并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医疗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社会办医,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深化改革、改善办医环境,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政策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完善、社会整体信任度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和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各种规定做法的落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拓展社会办医空间。落实“X”期间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各地在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由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政策。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妇儿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同质化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会同各地负责落实)(二)扩大用地供给。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社会力量可以通过政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条件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而且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社会氛围不佳等困难和问题。 国办发文松绑社会办医疗机构限制 严惩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发布《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性质 按照《若干政策措施》,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将被清理规范。 《若干政策措施》规定,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运行审批限制也将减少。《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各地要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执行与公立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若干政策措施》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松绑”的同时,还给予了诸多鼓励性的政

2018年国务院:支持社会办医多元化2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 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 国办发〔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繁荣壮大健康产业、释放内需潜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新一轮医改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医改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显著提升,健康服务业政策环境明显改善,社会办医加快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持续增长,社会办医服务内容和模式有待拓展升级,同时仍存在放宽准入不彻底、扶持政策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在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 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充分发挥社会资源优势,加大力度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支持社会办医力度 (一)从规划布局上对社会办医不作限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对社会办医在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上不作规划限制。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在新增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首先考虑利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医疗机构。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实现连锁化、品牌化、集团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二)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级各类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举办大型综合性医院,尤其是优质高端型医院;对行政区域内新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举办,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建民营”等形式优先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在本市试点实行诊所备案制,

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政策。(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境外社会力量以合资方式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合资方式来津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鼓励在津医疗机构引进国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运营模式。依法对涉及外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核准事项简化优化,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支持合资医疗机构及社会办医面向国际市场和高收入人群开展医疗健康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分工合作 (四)允许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与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合资合作共同协商新建的医疗机构,出资比例不作限制要求(国家有明确要求的除外),公立医疗机构可为新建医疗机构提供人才、技术、服务支持并以此作为技术入股,鼓励新建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新建医疗机构执业。新建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等可由各合作方通过协商出资解决。新建医疗机构实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五)支持社会办医深入参与专科医疗细分服务领域,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2020)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区社会办医有关事项通知: 一、总体要求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加大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引导社会办医规模化、多层次发展,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开放服务领域 (一)扩大设置区域。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我区范围内开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个体诊所等。 (二)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积极推进检验检测结果互认。 (三)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允许国(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合理设定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 (四)鼓励和引导合资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重组。鼓励区级医院与外资或社会力量合资合作举办新的医疗、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 三、落实扶持政策 (五)预留发展空间。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要科学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到2020年,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区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25%左右。 (六)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要在国家总量控制范围内,科学制订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 (七)落实优惠政策。财税等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6号)有关规定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1 【实施日期】2016.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49号),加快我市社会办医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发展空间 (一)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按照省市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各县(市、区)制定和调整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有足够发展空间;区域内需要调整和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

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力争2020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达20%以上。按照“服务上水平、规模上等级、质量上档次”原则,对非公立医疗机构规模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统一布局。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的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公立医院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根据太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医疗集团、投资集团等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在改制过程中,按照严格透明程序和估价标准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放宽社会办医准入。下放设置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放宽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我市急救网络。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营经济区、娄烦县、阳曲县举办医疗机构,重点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投资规模在5000万(不含土地)以上规模大、专业特色强、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资本申请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凡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予以审批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 (三)支持医疗机构对外合资合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医疗市场对外开放,落实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支持境外资本与我市医疗机构合资或合作举办具有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服务模式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设备的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

关于社会办医解读

关于对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的解读报告 一、政策导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月9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卫计委首次出台实在、易操作的政策发展社会办医,这一政策出台,将引来医疗服务业市场的投资与并购浪潮。《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发展规模,留出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支持并优先选择社会信誉好、具有较强管理服务能力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 二、发展社会办医政策相关解读 1.为什么要发展社会办医 推动“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实现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形成多元化与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形成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以求解决我国目前医疗领域“看病

难”与“医患矛盾”两大难题。 2.目前我国社会办医的现状 目前我国社会办医主要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办专科,求效益等特点。据国家卫生部2013年度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已有民营医院接近10000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40%,据医疗权威人士分析,预计2014年民营医院增速会发展更快,总数可能会达到13500所,在数量上首次超过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民营医院的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执业医师数、服务量所占比重却只有10%左右,尽管民营医院近年来有长足发展,但在我国近万所民营医院中,三级医院只占1.57%,二级医院占8%,一级医院占90%以上。 3、国家对社会办医出台的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本次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主要从5个方面支持社会办医。一是放宽举办主体要求。进一步放宽境外资本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范围,将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二是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三是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充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

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 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