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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案例分析-基于兰州水污染事件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基于兰州水污染事件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基于兰州水污染事件

环境法律案例分析

——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例

摘要

2014年兰州“4·11”水污染事件曝光后立即引来社会各界关注。而此次事件涉及到的不仅仅是苯含量超标的饮用水给居民生活带来危害这一环保层面的问题,更深刻的是其背后隐藏的相关部门、单位的失职和监管制度的缺失等法律层面的问题,其中更是隐含微妙的利益关系。通过分析整个案情的经过,从事故处理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受害方的求偿权和救济途径,并从源头找出事故根源和潜在威胁,提出预防机制,最后强化立法在避免类似环境污染事件上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水污染;监管力度;信息披露;各方责任;救济赔偿

Environmental law case analysis ——Based on the case of benzene pollution in Lanzhou

ABSTRACT

And find out the implicit 2014 in Lanzhou "4 / 11"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came to light after immediately attracted the social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he event involves not only the benzene content standard of drinking water for residents living bring harm to the environmental level, the more profound is the hidden behi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unit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the lack of the legal level, which is more subtle benefit re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after the accident process related subjects as or not as clear all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ear and the injured party for compensation rights and remedies, and from the source to the root causes of the accident potential threat. Out of th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finally to strengthen legislation to avoid simila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ncidents on the positive role.

Key words:water pollution;suprvision;information disclosure;responsibility of all parties;relief compensation

目录

摘要 (1)

ABSTRACT (2)

1. 事件背景 (4)

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 (4)

1.2 何为苯 (4)

1.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 (4)

2. 事件原因分析 (5)

2.1 直接原因 (5)

2.2 间接原因 (5)

3. 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 (5)

3.1 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 (5)

3.2 政府之过 (5)

4. 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5)

4.1 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 (5)

4.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 (6)

4.3 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 (6)

4.3.1 瞒报错报的问责 (6)

4.3.2 怠于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的问责 (7)

4.3.3 相关国企领导的问责 (7)

4.4 事故损害的环境侵权与赔偿责任 (8)

4.4.1 环境侵权 (8)

4.4.2 公益诉讼 (8)

5. 事故处理的结果 (8)

6. 反思与启示 (9)

6.1 水污染事先预防机制 (9)

6.2 政府信息公开要快、全、细 (9)

6.3 主动承担责任、注重情感沟通 (9)

6.4 科学有效立法 (9)

7.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0)

1. 事件背景

1.1 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

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三大水务集团之一,为全球五百强法国威立雅集团所属。2002年以来,威立雅水务集团将其国际业务发展的战略中心转移至亚洲。目前威立雅水务在中国有大量投资项目,成为中国最有影响的外资水务集团。而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0.9亿元,市国资委占有55%股权,法国威立雅水务占有45%股权,合作期限为30年。

企业实现合资经营以来,始终坚持“安全供水,用户至上;服务城乡,奉献社会”的经营理念,立足于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不断提升城市供水安全可靠性,把“服务用户、奉献社会”作为企业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供水基础设施条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1.2 何为苯

苯(Benzene, C6H6)在常温下为一种无色、有甜味的透明液体,并具有强烈的芳香气味。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对人体具有神经毒性,苯是致癌物,会造成血液方面的变化,甚至导致白血病和癌症。如果大量摄入会引起急性中毒。国家限值对自来水中苯含量的限值为10微克/升。

1.3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回顾

4月11日11时32分,新华网报道,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出厂水严重超标。检测显示,4月10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22时自流沟苯含量为170微克/升,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

当日下午,兰州市政府紧急通知,从11日11时到12日11时的24小时内,不宜饮用自来水。

12日,兰州官方通报称,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

4月13日下午,兰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而含油污水形成的主要原因为原兰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油蒸馏车间分别于1987年和2002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使渣

油泄出渗入地下所致。

14日7时开始,已对西固区解除应急措施。兰州四区全部解除应急措施,全市自来水恢复正常供水。

2. 事件原因分析

2.1 直接原因

是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据调查,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流沟建成于1959年,属输水暗渠,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实际已运行近60年。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4号、3号自流沟由于超期服役,沟体伸缩缝防渗材料出现裂痕和缝隙,兰州石化公司历史积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渗入自流沟,对输水水体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来水苯超标。

2.2 间接原因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对自流沟维修保养不到位,信息迟报延报;兰州石化公司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

3. 兰州水污染事件中所披露的问题

3.1 威立雅水务集团之过

1)存在迟报瞒报问题。

2)未定期对设备进行排查维修更换。

3)事发后只道歉,暂未研究赔偿事宜。

4)错误的舆论导向。

3.2 政府之过

1)信息报送迟缓,应急措施启动缓慢。

2)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的欠缺。

3)政府监督体系不到位。

4. 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4.1 产业布局,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制度

据了解,兰州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1号取水口上游3000米至2号取水口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保护区沿河道长度3.56公里。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504东厂界至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一水厂2号取水口下游300米之间(一级保护区除外),其沿河道长度6.46公里,面积33平方公里。而《水污染防治法》设专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做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而此次水污染事件的污染源就是在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一水厂

和二水厂之间,检测到自流沟苯超标检测值最高为200微克/升,个别居民水龙头饮用水检测值最高为78微克/升,已远远超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指标》规定的饮用水苯含量不超过10微克/升。而这种污水会出现在自流沟的原因是,自流沟附近的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在此前曾经发生过泄漏事故,事故处理后有一些渣油以及消防污水便渗入地下。这必将会产生污染源。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兰州市政、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等都应对此负责。

4.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公信力问题

在2014年3 月初,很多市民发现自来水有强烈的异味。而威立雅公司也检测到水产品苯超标后,忙着开会核实,成立调查组,传达指示,似乎很忙,但只对上级,不对自来水用户。3 月 6 日,环保部门、供水企业等接到了 200 多个投诉咨询电话。7日傍晚,兰州市环保、疾控部门和供水企业公布了监测数据,宣布自来水符合安全饮用标准,并没有任何原因告知,相关部门公开“辟谣”并追查“造谣者”责任。对原因的解释,是在“4·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发生三天之后,在新闻发布会进行披露,说是黄河上游冰雪融化后带入河中的腐烂物质所致。虽然没有证据表明 3 月份的水质异味事件与“4·11”自来水苯污染事件有直接联系,但由于缺乏独立、透明和权威的解释,民众的质疑并没有消除,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我们的知情权利。而兰州市政府遮遮掩掩,借口推迟信息公布,意图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在此次事件中相关负责人员应当接受追究问责。

4.3 事故中存在的渎职责任

4.3.1 瞒报错报的问责

兰州市“4.11”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最早是4月11日下午16时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告,接受调查处理。

《水污染防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6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而当天的新闻发布会显示,威立雅公司在4月10日15时就检测到出厂水苯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1日7时兰州市政府接到水污染报告。11日下午16时,兰州市政府向市民发布饮用水安全警示。这也意味着,发现苯严重超标近18个小时之后,苯超标信息才为公众知晓,所谓的检测到苯超标后核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上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而现在的分析仪器都高度自动化,可实现对水质的快速分析,所谓上报,也就电话来往而已,加起来需要18个小时的时间吗?自来水遭污染,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处理怎可漫不经心?苯超标信息发布延迟背后,到底是相关部门官僚所致,还是存在瞒报,当启动调查问责。再者,苯超标事件发生后,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称,苯含量上升系水厂泵房实施清洗作业所致。正常的清洗作业怎么会造成有毒物质侵入输水系统,有悖于常识。当时这样的公然欺诈公众的信息是如何出笼的,也应当问责。

4.3.2 怠于履行水污染监管职责的问责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环境法当中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但是兰州石化1987年和2002年两次爆炸事故引发的石油泄漏是此次事件的污染源,与此次事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漏油事故通常都会遇到无法完全清除污染物的问题,这一点兰州石化与兰州市政府方面都知情,但是却没有出台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维护和管理。而政府相关部门也对于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存在了几十年之久,竟然不管不问。若真的一直不知情,属于严重的官僚主义,涉嫌玩忽职守;若知情,就是故意不去查处,则涉嫌滥用职权,最终导致了本次事件的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兰州人民的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兰州环保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员及市里主管领导,应承担渎职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4.3.3 相关国企领导的问责

威立雅水务公司虽然是外资公司,但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就应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对中国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负责。而自来水公司应属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企,其主要官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显然,该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对水质安全存在着监管不力的问题,对水污染的潜在危险听之任之,不要求兰州石化搬迁管道,也不向环保部门报告,同样存在失职的责任。兰州石化作为大型国企,在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环境风险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也应行政问责。

因此,兰州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兰州威立雅及兰州石化三方在此次污染事件中都负有责任,而相关主管部门和兰州威立雅应负主要责任。

4.4 事故损害的环境侵权与赔偿责任

4.4.1 环境侵权

对于这起事件引起的损害后果,应由兰州石化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水污染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两个,一个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致,一般指的是自然灾害所致,本案中不存在;另一个是受害人的故意所致,本案中更是不存在。

而“4.11”水污染事件中,市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救济。其一,人身权利救济。公民因水污染而致身体健康受损害,有权要求污染者支付体检、治疗等费用。其二,财产权利救济。因水污染以及停止供水等原因而造成生活成本增加、可预期的财产收益下降等,有权要求相关责任者赔偿损失。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环境侵权是毫无疑问的。对环境侵权的救济,受害者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提起供水合同纠纷诉讼。

4.4.2 公益诉讼

4月15日,兰州5名市民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威立雅公司对自来水苯污染事故进行民事赔偿并公开道歉。兰州市中院立案庭拒绝接受,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理由实际上是混淆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因为5市民提起的是以维护自身权利为目的的环境侵权诉讼而非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5名市民是拥有起诉资格的。

但是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法条正式赋予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权。所以事件的当地消费者协会是可以向中院发起公益诉讼。并且通过相应公益诉讼得到相应的赔偿。

而且《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稿中新增条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事故处理的结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兰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20名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其中,对兰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严志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兰州市建设局局长冯乐贵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董事长姚昕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法方提名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总经理贾庆红,责成解聘总经理职务;对兰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王世宏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

此外,相关部门还责成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兰州石化公司、兰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西固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汲取教训,督促兰州石化公司尽快彻底切断污染源,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相关费用。

6. 反思与启示

6.1 水污染事先预防机制

从本事件来看,威立雅水务集团是外商独资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入驻天津、北京、上海、青岛等地,2007年与兰州供水集团签约,负责兰州市的饮用水供应。兰州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是否严格考察了其信用资质,检测能力,这一问题并没有向公众公开过。众所周知,本地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考虑到该企业是否会给当地带来经济效益和提高政绩等问题,水环境的安全及市民的身体健康往往会被忽略,我们不禁反思,兰州市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因此,建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无疑显得十分重要。与政府和企业没有牵连,可以考虑由市民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组织,聘请有资历的检测机构定期检测,切实履行监督职能。

6.2 政府信息公开要快、全、细

危机爆发的初期,许多官员担心在事故调查清楚之前公开信息会造成社会混乱和恐慌,于是政府的第一反应就是压制、掩盖、尽量拖延、文过饰非,但正由于这样,林林总总的小道消息、谣言才得以蛊惑人心。谣言止于真相,因此,信息公开要快速,尤其是像自来水污染这样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事件更应该第一时间告知市民,让市民较早做好准备。其次信息公开要全面完整。政府应重视资源整合,利用多种手段发布信息。除了文字数据,还可以配上图片、视频等信息。除此之外,信息公开要细致。公众最怕的就是不确定性,政府可以聘请第三方对水质进行检测,除了苯含量,其他指标的数据也可向公众公开,以确保水质信息真实透明,增强可信度,消除公众的质疑。

6.3 主动承担责任、注重情感沟通

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政府都要树立或重建良好有效的形象,一方面需要处理危机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所谓领导艺术就是摈弃官僚主义的作风,实事求是,敢于承担责任,为自身的错误向公众致歉。而想要让公众信服,就得表明自己坦诚的态度。同时,应注重与公众的情感沟通,如在不告知媒体的情况下,实地考察民情,安抚民心,把公众当作自己的友人以谦虚低调的方式与之交流,拉近自己和公众的距离。情感沟通的“精”在细微之处,“妙”在公众心动瞬间,企业或政府在和公众沟通时有情有义,有理有据才能化“危”为“机”。

6.4 科学有效立法

兰州水污染事件再次反映出我国水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水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而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相比较之前的立法,其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具体规定了相关责任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事及

刑事责任。但仍有不足之处,对于工业、城镇、农村水污染防治只是在宏观上做了概括性的要求,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数据指标,可行性不强,规定过于笼统。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实现“有效立法”。

而且在加强此类善后规定的同时,还应着手开展源头上的立法规范。比如,加强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在招商引资的环节加以规范;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工作,避免出现此次苯超标检测的偶然性;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给相关企事业赋予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其环保意识,以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

7. 结语

根据“兰州水污染事件”的始末,结合本学期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相关课程的学习,我进行了以上相关法律问题的反思。最后想说明一点,环境保护问题并不是靠事后完善立法或者整治惩罚就能根除的,真正的力量在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民众强烈的环保意识,将环保事业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整个世界将会是另一个模样。

参考文献

[1] Xuxiaoyuan 以“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为例浅析政府危机公关.中国论文网,2014(32)

[2] 陈虹. 环境公益诉讼功能研究[J]. 法商研究, 2009(1): 28?35.

[3] 史玉成,郭武,王存河,何青洲等,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件的环境法学分析.2014

[4] 吕忠梅. 监管环境监管者: 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J]. 法商研究, 2009(5): 139?145.

[5] 兰州水污染原因-军营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e14596436.html,/zhanlueguancha/

兰州水污染事件分析

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 关键词:兰州自来水汞含量超标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自流沟原油泄漏 摘要:本文主要是以近期发生在兰州市的关于自来水汞含量超标的事件进行简述,分析其发生的原因以及危害,并提出相关的防治意见。希望通过这次的事件引起社会、政府部门的相关重视,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正文: 2014奶奶4月10日17时至11日凌晨2时,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发现,其出厂水苯含量远超出国家标准近20倍。消息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以及广泛的关注,随之兰州市政府宣布24小时内兰州市自来水不宜饮用。 这个新闻事件让人重新审视和思虑我们日常的饮用水安全。该新闻事件已经离发生之日已过去数日,但是我们还是得探究其中的缘由。 据新闻数据显示,水厂的检测数据显示4月10日17时出厂水苯含量高达118微克/升,22时自流沟(自来水一分厂与二分厂之间中间段)苯含量为170微克/升,11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均远超出国家限值的10微克/升的标准多达20倍。苯,它是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有毒,对神经系统、造血系统有极大的损害,是一种致癌物。 究竟,使自来水苯含量超出国家准备20倍的原因是何呢? 经过事件的一系列调查发现,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是兰州市唯一的一个供水企业,它的水源来自黄河,而检测出水含量汞超标的就是威立雅水务公司的一分厂和二分厂之间的一个管线,一分厂是水处理的预处理厂,从二分厂送出的产出水就是供给全市居民的生活用水,中间连接一二分厂的自流沟长约三公里,建于上个世纪巫师年代,全程封闭且没有排污口,是混合钢筋泥土的结构。自流沟的周边分布了许多化工企业,其中有部分化工企业的管线与自流沟是相互交叉的,从自流沟的下方穿过。本次受污染的自流沟离化工厂仅有一百米的距离。 不难看出,此次水含量汞超标事件其本身就具备了许多的诱发条件,而威立雅水务公司及相关单位并没有做出相关的预防措施。这种结果或者说对于事件的解释,让许多人包括我自己在内都觉得不太理解,明明知道存在如此大的安全隐患却置之不理。据新闻采访,许多的兰州市民至今也不敢饮用提供的自来水,即使相关的专家表明24小时内不宜饮用,但是经过24小时后仍有市民对此抱有担忧,表示近段时间不会饮用自来水。 对于这次事件,更有媒体报道说此次的水污染事件是历史遗留是故有关。一是1987年12月28日,当地的一家化工企业渣油罐发生物理爆炸事故,罐体破裂造成90立方渣油泻出,其中有34吨渣油跑料未能回收。二是2002年4月3日,原兰州化公司原料动力厂原有蒸馏车间泵某出口总管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 面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历史遗留事故,其实这件事是可以避免的不是吗? 威立雅水务公司在遗留事故的漏油事件发生后未曾启用新的自流沟,而是修补后使用到现在,且“超期服役”。针对这个问题,威立雅水务公司应该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而此外,低下的石油管道也是存在相关问题的。是有管道老化,出现渗漏等,进而污染到水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15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51号 2016年7月22日) 西固区、红古区、永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结合近三年工作经验,立足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黄河枯水期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作为今后年度常态化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将《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黄河兰州段及其支流均进入枯水期后,干流调配流量仅为300-350立方米/秒左右,较丰水期水体自净能力下降,为确保枯水期我市黄河干支流水质稳定达标,预防自来水异味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整治违法排污单位,减轻枯水期黄河兰州段干支流水质风险,确保黄河干支流水质稳定达标,不发生自来水异味等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联防联控工作,并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查小组,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组长:严志坚副市长 副组长:张伦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崔峰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刑力峰市环保局副局长 丁延辉市工信委副主任 吴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培斌市建设局副局长 马东篱市城管委副主任 汪文丙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秦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万恩西固区政府副区长 魏世明红古区政府副区长 焦浩雁永登县政府副县长

水污染案例分析教学内容

水污染的事例及治理措施 一、关于无锡水污染的案例 事件概述: 2007年5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城区大批市民家中自来水水质突然发生变化,并伴有难闻的气味,无法正常饮用,市民纷纷抢购纯净水和面包。而自来水 公司已经采取了所有能够使用的过滤和净化手段,几乎不计成本,但还是难以从根本上除掉臭味。 污染原因: 由于前几年江苏省发文要求无锡市禁止开采地下水,无锡居民的生活用水全部来自太湖。蓝藻每年都会暴发,但这次规模最大,对自来水供应的影响也最严重。入夏以来,无锡市区域内的太湖水位出现50年以来最低水位,加上天气连续高温少雨,太湖水富营养化较重,诸多因素导致蓝藻提前暴发,影响了自来水水源地水质。根据专家的意见,这次沙渚水源地水质异常,主要是水中含有的蓝藻死亡腐烂,快速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导致水体缺氧性腐变,再加上太湖水位下降导致取水口太湖底泥上泛,从而使水体产生异味。据专家介绍,从太湖来讲, 水中的营养性物质氮、磷的含量较高,这为藻类的生长和大量繁殖创造了有利的内部条件,今年以来,气温偏高,水位较低,藻类便大量繁殖,再加上它有随风向、湖流漂移的特性,因此,气温偏高是“蓝藻疯长的主要原因”。无锡梅梁湖水域较易发生藻类集聚现象,集聚后,藻类会逐渐死亡,导致水体产生臭味。 而且,对于太湖蓝藻接下来的走势和监测数据显示,以及之后几个月气温升高, 太湖蓝藻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应对措施 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控制污染源,在环太湖流域淘汰污染企业,加 快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要求市自来水总公司全力以赴,不计成本采取技术措施强化处理,提高自来水出厂水质。 2、严格保护饮用水源,确保群众饮水安全,严历打击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拆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3、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力度。 4、尽快建立有权威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于管理太湖这样的跨行政区域的河

黄河兰州段水污染

黄河兰州段水污染及治理情况 调查报告 小组成员: 张龙(112080503031) 陈大林(112080503022) 彭超(112080503028) 郭辉(112080503104) 李海龙(112080503076) 冯挣(112080503066)2011年12月3日

一、黄河兰州段总体概况 黄河发源于青海,二度流经我省,第一段河流沿岸像草原地带尚无污染,第二段再度流入甘肃后,经临夏、永靖、兰州靖远、景泰等地流向宁夏自治区。黄河甘肃段干流全长913公里, 流域面积14.5万平方公里,占干流河道总长度的16.7%。黄河兰州段全长152公里, 西起八盘峡,东到榆中县东乌峡,北至榆中乌金峡出境。由兰州排入黄河的污水量达到每年1亿吨, 其中生活污水6000多万吨,占排放总量的57.9%。黄河作为兰州市区最重要的地表水资源,为兰州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提供了宝贵的水源。目前黄河面临着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污染的状况, 而且污染突发事件也频繁发生,污染形势严峻。二、污染程度以及主要从在的问题 2.1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 工业废水是黄河兰州段水域的主要污染。根据2001年兰州市20 家重点污染源调查, 工业企业用水总量为29.584亿吨。工业废水排放量5168.70万吨, 经过处理达标量2595.40万吨, 处理达标率为59.7%。2004年兰州市重点源工业废水排放量为4009.10t,工业废水中悬浮物1659.30t、化学需氧量2 927.80t、生化需氧量206.40t、镉0.160 t、铅0.700t、六价铬0. 210t、砷0.350t、挥发酚1.990 t、氰化物0.850 t、石油类164.44t、硫化物12.28 t、氨氮438.21 t。生活污水排放量由1997年的5860.40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6 795.89万吨, 平均每年增加191万吨。2002年以后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有下降的趋势, 但是降幅比较小, 总量相对还是比较大, 占废水总量的55% 以上。从工业废水区域排放情况看, 2004年工业废水中排放的污染物均以西固区为最大, 生化需氧量、镉、铅、六价铬、砷、酚、氰化物均集中在西固区, 由此可见西固的水质污染较严重。从工业废水行业排放情况看, 废水中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镉、铅、六价铬、砷、氨氮等污染物均以石油加工业为最大。

水俣病案例分析

实习三环境污染案例讨论 【目的要求】熟悉环境污染案例的调查分析方法;了解环境污染所致公害事件的危害性及防治。 【案例】水俣病公害事件 【资料1】水俣湾位于日本九州岛西侧不知火海东岸。水俣市是以新日本氮肥厂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市镇,人口大约10万。 1956年4月,一名5岁11个月的女孩被送到水俣工厂附属医院就诊,其主要症状为脑障碍:步态不稳,语言不清,谵语等。在以后的五周内,病儿的妹妹和近邻中的四人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1956年5月1日,该院院长向水俣市卫生当局作了报告,说“发生了一种不能确诊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流行”。因这些人的症状和当地猫发生的“舞蹈病”症状相似,又因病因不明,故当地人称这为“猫舞蹈病”或“奇病”。 经过工厂附属医院、市卫生当局、市医院及当地医师会的调查,发现儿童及成年人中都有病例发生,初步调查共发现了30例患者,其中一部分自1953年就已发病并多数住在渔村。过去对这些患者的诊断不一,有的被诊断为乙型脑炎,有的被诊断为酒精中毒、梅毒、先天性运动失调及其它。因患者发病时期正赶上各种传染病流行期,且呈地方性和聚集性,故判定为一种传染病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问题讨论1] 1.为什么当时会判定在人群中流行的病为传染病?(因患者发病时期正赶上各种传染病的流行期,且呈地方性和聚集性,故判定为一种传染病。) 2.要找出引起本事件的原因,应作哪些调查?(应做病例-对照研究和现况研究,获得病因线索后,再用群组研究和实验研究证实)请设计一个调查方案?(调查目的:寻找该病的致病因素,疾病在人群中的分布规律及疾病前的状态,并证实病因,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改造环境,控制并消除疾病的发展。调查方法:采用病例-对照研究和现况研究,获得病因线索后,再选用群组研究和实验研究证实。 调查内容:水俣湾环境污染源调查及环境监测;人群患病情况调查;致病因素的调查及实验证实。具体方法:1、选择病例:医院病例、人群中的全部病例、新发病例、死亡病例;2、对人群进行询问,了解其饮食、劳作等习惯与情况;3、对患病及暴露人群、暴露环境中的表现出病态的生物,如鱼鸟猫等进行监测,如体液、组织中的有害物质浓度;4、人群中患病率的测量,人群及动物机体功能的测量;5、水俣湾一带水

刘家峡水环境调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刘家峡水环境调查报告 篇一:20XX兰州水污染 20XX兰州水污染 摘要 生命最初诞生在水中,水是生命的基础物质之一,是维持生命所不可缺少的,也是我们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物质。但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加剧,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将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水体,水污染日益严重。水污染对周围环境和各种微生物等都存在很大的危害。久而久之,也会威胁到人的安全与健康。20XX年4月,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导致苯含量超标,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水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全人类神圣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兰州水污染的原因 前不久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引起人们广

泛关注。但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是水污染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却没有深究水污染的原因是什么。 据报道,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兰化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的前身)一渣油罐在1987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二是原 兰化公司一出口总管道曾于20XX年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 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由此可以发现,此次自来水苯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应该是27年前和12 年前中石油的渣油罐泄漏,泄漏的污染物不是直接 排向水体,而是渗透到地下,从而污染了土壤。也就是说,这次水污染是土壤污染导致的地下水污染事件。相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在这此污染事件中,27年前的泄漏才会在今天发作,因为污染物由土壤层向地下水渗透有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如果认识到这次水污染事件是由土壤污染造成的,那么现在所有的污染处理都只是完成了临时的应急处理。暂时的水质恢复并不能终结污染,因为污染源是被污染的土壤,如果没有清洁修复,污染就依然存在。在雨水的渗透作用下,土壤中的污染物会继续向下渗透,将来必然会有新的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层。只要土壤污染没有清除,这种可能性就持续存在。所以,当务之急是在二次事故发生前,及时清理土壤污染。 4月12日,根据最新调查,造成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的源

环境案例分析

纸厂与环境保护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作者:日期:10-01-21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 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我国城市水污染的现状及治理

学院:历史与行政学院班级: 10行政管理B班姓名: 刘挺 学号: 104040269

我国城市水污染的现状及治理 摘要:自古以来,人类就是在水的滋养下生存和繁衍,今后也将同样依赖于水资源而继续存在和发展。无论社会如何进步,时代如何发展,我们都不可以以环境的恶化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因为那将造成人类无法承受的恶果,并最终导致一切人类文明化为乌有。水环境的现状要求我们不懈地坚持治理工作,已取得的成绩激励我们更有信心地将治理工作开展下去。 关键词:水污染净化预防治理 昆明作为云南省的政治中心,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中。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和其他城市一样,城市水资源都受到了污染。滇池,便是整个城市水资源污染中的一个典型写照。 滇池作为昆明市工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维持流域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保障域内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二十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滇池水体的富营养化日趋严重,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短缺的双重压力使昆明市的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的提高受到了严重的限制。滇池污染已成为昆明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最大障碍之一,是昆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滇池为春城人民生活提高的不仅仅是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同步提高,然而,在发展与利用滇池的同时,同样给滇池带来里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从滇池污染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城市水资源在利用以及被污染的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原因以及现状。 一、我国城市水资源污染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被联合国确立为13个贫水国之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国内水资源短缺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当前,全国669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110个严重缺水。水污染是目前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之一,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是大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工业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的不断增加,造成水环境污染严重,使原本就短缺的水资源形势更加严峻。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 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据环保部门监测,目前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明显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成为污染的主要矛盾。由于城市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集中处理设施严重缺乏,污水处理技术还有待提高等原因,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而直接进入水体。 我国各地区水质污染状况分布情况,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普遍呈加重趋势。华北地区人类经济活动强烈,从城市到乡村地下水污染比较普遍,大城市中北京、太原、呼和浩特等城市污染较重。 东北地区重工业和油田开发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东北地区的地下水污染,不同地区有不同特点。各大中城市地下水的污染程度不同,其中,哈尔滨、长春、佳木斯、大连等城市的地下水污染较重。

2014年兰州水污染事件

2014年兰州水污染事件 危 机 公 关 策 划 案 班级: _ 2013 级工商管理一班姓名:李兴龙

目录 一、前言 二、调查分析 三、公关目标 四、活动主题 五、公关计划实施 六、物料筹备 七、媒介选择 八、经费预算 九、效果评估与期望

2014兰州水污染事件危机处理策划书 一、前言 生命最初诞生在水中,水是生命的基础物质之一,是维持生命所不可缺少的,也是我们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物质。但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加剧,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在大量消耗能源的同时,将大量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水体,水污染日益严重。水污染对周围环境和各种微生物等都存在很大的危害。久而久之,也会威胁到人的安全与健康。2014年4月,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导致苯含量超标,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重视水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全人类神圣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调查分析 (一)兰州水污染的原因 2014年4月发生的兰州自来水苯含量超标事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但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是水污染造成的影响等问题,却没有深究水污染的原因是什么。 据报道,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原兰化公司(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的前身)一渣油罐在1987年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二是原兰化公司一出口总管道曾于2002年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由此可以发现,此次自来水苯污染事故的污染源应

该是27年前和12年前中石油的渣油罐泄漏,泄漏的污染物不是直接排向水体,而是渗透到地下,从而污染了土壤。也就是说,这次水污染是土壤污染导致的地下水污染事件。相对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特征,所以在这此污染事件中,27年前的泄漏才会在今天发作,因为污染物由土壤层向地下水渗透有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如果认识到这次水污染事件是由土壤污染造成的,那么现在所有的污染处理都只是完成了临时的应急处理。暂时的水质恢复并不能终结污染,因为污染源是被污染的土壤,如果没有清洁修复,污染就依然存在。在雨水的渗透作用下,土壤中的污染物会继续向下渗透,将来必然会有新的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层。只要土壤污染没有清除,这种可能性就持续存在。所以,当务之急是在二次事故发生前,及时清理土壤污染。 另据调查,造成兰州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直指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的管道泄漏,是其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上世纪80年代管道曾发生漏油据了解,承担兰州城关、西固、七里河和安宁四个主城区240多万人供水重任的是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此次自来水苯超标的源头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一条管道发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业的自流沟所致。自流沟是兰州威立雅公司第一水厂与第二水厂之间的一条输水沟,现已使用数十年,沟下有兰州石化的管道。其实,这条自流沟长期以来都是兰州自来水的一大隐患。兰州威立雅公司董事长姚昕说,自流沟建成投用至今已运行近60年。上世纪80年代自流沟下面的化工管道就发

最近环境污染案例

广西紧急处置贺江水污染事件 广西贺江水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于6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确保沿江及下游地区群众饮用水安全。 据自治区有关方面介绍,7月1日,贺州市贺江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市环保局立即对水质进行检测,未发现水质异常。6日凌晨4时左右,自治区环保厅对贺州市送来的水样检测结果发现,其中贺州市(贺江上游)与广东省(贺江下游)交界断面扶隆监测点水质镉超标1.9倍、铊超标2.14倍。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指示立即启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应急响应,成立自治区处置工作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目前,各项处置工作已在开展中。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广西立即将此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报广东省政府。 广东停饮贺江水 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最新检测结果,6日上午6时发现的广西贺江上游水体污染,初步认定有害物质是铊和镉。目前广东未接到人畜伤亡报告。 当天上午,贺江下游的广东封开县南丰镇河段出现少量鱼类死亡现象。当天15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水质应急监测车到达现场,对贺江水质进行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贺州南丰交界断面铊浓度为0.00022毫克/升,超出标准1.2倍;镉浓度为0.0034毫克/升,达到II类水标准限值;封开贺江江口电站断面铊浓度为0.00005毫克/升,镉浓度为0.0001毫克/升,未超标。 据封开县委宣传部介绍,封开县已紧急通知贺江、西江沿线下游群众和自来水厂,要求停止饮用贺江水源、不要食用贺江鱼类等水产品。省环保厅领导及专家组已赶到封开县开展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制定了有关应急监测方案,从贺州、南丰交界断面至西江德庆水厂吸水口设定了11个监测断面,每小时采样一次并监测。

黄河的污染问题

黄河的污染问题

摘要:我的家乡位于山东济南,黄河流经济南的北部,进而流向东营入海,在济南缺水严重的时期,济南市区水厂曾用黄河水作为生活水源。黄河是整个黄河流域的母亲河,是多个文化的发源地,然而多年来,黄河水系总体水质较差,支流污染普遍严重,既影响了流域人们的身体健康,也制约了流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对黄河污染的研究与治理是迫切需要的。尤其近几年,黄河流域水资源贫乏,供需矛盾十分突出。黄河水资源危机不仅表现在量的亏缺,而且还表现为水质恶化、水体功能的降低与丧失。搞好黄河水资源保护工作,改善和提高黄河水环境的质量,是目前治黄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黄河流域的水污染现状 有关专家指出,水污染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水环境问题。黄河水系总体水质较差,支流污染普遍严重。排污总量从1998年以来没有明显减少,而黄河的天然径流量却比以往减少了40%,同时,黄河水被超量开发利用,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互为因果,加剧了水环境的恶化。按照有关规定,水量开发利用程度不能超过40%,但目前黄河的实际开发量已超过70%。总之,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不协调,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污染治理投入不足,治理技术落后,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低,是影响黄河水环境的重要因素。 1.黄河流域的废污水排放量及其分布 随着黄河流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废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据统计,20世纪70年代初期年排放废污水18.5亿t,80年代末为21.7亿t,90年代后期已达到32.6亿t,10年间增加50%以上。其中工业废水23.3亿t,生活污水9.3亿t,分别占流域废污水总量的71.5%和28.5%。进入新世纪后,废污水的排放量继续增加,据统计,2004年黄河流域废污水排放量已达39.5亿t,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年排放量占到全国排放总量的13.3%。 黄河流域的废污水,主要来自流经大中城市的湟水、大黑河、汾河、渭河、洛河、大汶河等6条支流和干流刘家峡至花园口河段,约占流域废污水总量的80%以上,更集中于西宁、兰州、银川、包头、呼和浩特、太原、宝鸡、咸阳、西安、洛阳等10个大中城市河段,约占流域总量的40%。这一格局估计在较长时间内不会有大的变化。 从各支流(河段)的废污水量与天然径流量之比(简称“污径比”)看,污径比大于1∶20(即5%)的支流(河段)有汾河、渭河、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主要支流和干流龙门以下河段。其中渭河为10.4%,汾河高达21.3%。以各支流(河段)废污水量与其相应地区的实测径流量相比,上述支流与干流河段均超过5%,其中渭河、洛河均超过10%,汾河和大汶河分别高 达32.5%和22.5%。全流域废污水量与 利津断面实测径流量之比亦高达10%以 上。 2.近30年来黄河流域水质变化 近30年来黄河流域水质变化情况 如图1。从图1可以看出,20世纪80 年代初至今,黄河的污染情况日益严重, 水质优良的Ⅰ、Ⅱ类水数量大幅度减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 【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 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 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

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兰州市自来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目录 事件简介 污染物分析及监测方案 污染源分析及监测方案 总结

事件简介 事件:自来水中含有严重异味 时间:2014年4月10——11日 地点:兰州市 污染物分析及监测方案 (一)采样点的设置 方法:水污染一般经管道或渠、沟排放,断面面积比较小,不需要设置监测断面,可直接确定采样点 具体采样点如下:

1号采样点: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1号泵房取样点 2号采样点: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2号泵房取样点 3号采样点:西固区建国宾馆取样点 4号采样点:安宁区培黎广场取样点 5号采样点:七里河区政府取样点 6号采样点:城关区张家园取样点 (二)水样的采集 1. 采样前的准备 采样前,要根据监测项目的性质和采样方法的要求,选择适宜材质的盛水容器和采样器,并清洗干净。此外,还需准备好交通工具,确定采样器,对采样器材质的要求是:化学性能稳定,大小和形状适宜,不吸附预测组分,容易清洗并可反复使用。 2. 采样器 对于自来水污染事件中的水样的采样器,可选用棕色带塞玻璃瓶。 3. 采样方法 对于自来水污染事件中的水样,可以用适当的容器直接采样。采样时,应先将水龙头完全打开,将积存在管道中的陈旧水排出后在采样。 (三)水样的运输与保存 1. 水样的运输 水样采集后,必须尽快送回实验室。根据采样点的地理位置和测定项目的最长可保存时间,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并做到以

1) 为避免水样在运输过程中的震动、碰撞导致损失或沾污,应将其装箱,并用泡沫塑料或纸条挤紧,在箱顶上标记;同一采样点的样品瓶应尽量装在同一箱内;应有交接手续。 2) 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制冷保存措施。 2. 水样的保存 各种类型的水样,从采集到分析测定这段时间内,由于环境条件的改变,微生物新陈代谢活动和化学作用的影响,会引起水样某些物理参数及化学组分的变化,不能及时运输或尽快分析时,则应根据不同检测项目的要求,放在性能稳定的材料制成的容器中,采取适宜的保存措施。 对于测定水样中的苯含量,可以选用冷藏或冷冻保存法。其作用是抑制微生物活动,减缓物理挥发和化学反应速率。 (四)水样的预处理 被污染的水样中,污染组分含量低,存在形态各异,所以在分析测定之前,往往需要进行预处理,以得到预测组分适合测定方法的要求的形态、浓度和消除共存组分干扰的样品体系。 1. 固相萃取法 固相微萃取装置非常小巧,状似一只色谱注射器,由手柄和萃取头或纤维头两部分组成,萃取头是一根外套不锈钢细管的1厘米长、涂有不同固定相的熔融石英纤维头,纤维头在不锈钢管内可自由伸缩,用于萃取、吸附样品,手柄用于安装或固定萃取头,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环境污染事件案例分析 近些年来中国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日益繁荣,国力日益强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现对近些年来发生在国内的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梳理,挑选五则,总结如下: 一、案例 (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 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三)、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2 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一是吉化分公司及双苯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会引发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有关应急预案有重大缺失。二是吉林市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三是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和股份公司对环保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对吉化公司环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水污染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及时督促采取措施。四是吉林市环保局没有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议采取措施。五是吉林省环保局对水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报告水污染程度。六是国家环保总局在事件初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及时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

水污染 案例

新闻一:石马河(中间插入两则新闻,(新闻主播为同一人)) 石马河2014-10-20新闻 石马河原是供水香江的东江输水河道,被香港人称之为母亲河。自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全线通水后,石马河的输水功能废弃,而恢复天然流入东江的石马河由于水质环境的变差,对东江水构成了威胁。 东莞石马河流域地下水中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为镍,采样超标率为100%。而地表水中的铁浓度最高,在靠近深圳的上游河段浓度为I类水质标准的32.87倍。且往流域下游走,采集到的水样的重金属浓度总体呈逐步下降趋势。 东莞石马河流域的土壤中砷、铬(S4和S5除外)、锰和铅的浓度水平与土壤背景值相当,铁浓度显著低于背景值,这与河水污染种类、浓度水平以及土壤对不同重金属吸附能力差异有关。距离河道较近的土壤样本(S1—S5)中铜、镍和锌浓度超过土壤质量标准(Ⅱ类);所有土壤样本的镉超标严重,浓度水平是Ⅱ类标准值的16至22倍。 站点①:桥头大东洲垃圾填埋场 散发恶臭整治慢 桥头大东洲简易垃圾填埋场,位于桥头镇东江村与惠州市潼湖镇交界处,该填埋场占地面积约50亩,2010年3月开始使用至今,已填埋垃圾10万吨左右。 记者驱车来到现场,在距离垃圾填埋场尚有近500米处,各类垃圾的酸臭味便扑鼻而来,让人顿感恶心,不得不捂鼻前行。而在距离垃圾填埋场不到200米的距离,便矗立着一座座两三层高的居民楼。附近村民反映,自从垃圾填埋场设立以来,他们的生活便饱受其困扰,尽管多次投诉,均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此外,垃圾场也给石马河流域带来环境污染。 针对这一情况,市环保局表示,为加快大东洲垃圾填埋场整治,改善周边环境,2013年,市政府以中以合作为契机,将该项目列为中以产业合作的示范项目,计划采用以色列专有处理技术,投入590万元建设渗沥液处理工程。填埋场完全封场后,可作为学校的环保教育基地及市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按照工作进度,该项目应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但截至目前,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缓慢,动工日期还未确定。 站点②:常平陈屋贝村 排污口排出墨色污水 常平陈屋贝村的石马河河堤旁、靠近虎岗高速的高架桥下,记者发现了一个排污口,排污口不断有污水排出,将排污口连接石马河的引渠染成墨黑色,与不远处石马河主河道河水形成鲜明对比。 据市环保局介绍,截至目前,东莞石马河流域内已建成12座污水厂,污水处理规模达58.5万吨/日。但是,由于配套污水次支管网不完善,截污率不高,流域内存在很多未截流而直接排入石马河的排污口,加重石马河污染负荷。

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分析练习题: 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10万尾,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经打捞共有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并要求赔偿损失。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兰州水污染事件回顾和分析

>>>兰州水污染事件回顾 经甘肃省环保厅环境监测站监测,截至2014年4月13日19时,兰州市自来水抽样检测数据显示:威立雅水务公司自来水厂1号泵房和2号泵房取样点,安宁区培黎广场取样点,苯含量未检测出;西固区建国宾馆取样点,苯含量为2.15微克/升。 在此之前,17时20分,兰州市召开自来水苯超标事件第二次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通报称,导致此次污染事件的原因是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两水厂之间的自流沟内水体受到了污染,并初步查明周边地下含油污水是引起自流沟内水体苯超标的直接原因。 通报还称,初步判断,自流沟周边地下含油污水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原兰化公司一渣油罐曾于1987年12月28日8时50分发生物理爆破事故,有34吨渣油渗入地下;二是原兰化公司一出口总管曾于2002年4月3日发生开裂着火,泄漏的渣油(具体数量当时未统计)及救火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消防污水渗入地下。该通报至少说明,这条自流沟早已受到了含油污水的污染。 事件发生以来,作为兰州市民,《法制日报》记者亲历了该事件的整个过程。 “迟到”的公布 4月11日凌晨3时,就在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向水厂沉淀池投加活性炭的时候,兰州数百万的市民还大都沉浸在熟睡之中。 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是2007年8月由原兰州供水公司与法国威立雅水务投资公司组建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据该公司介绍,投加活性炭是为了吸附有机物,降解苯对水体的污染。 5个小时后,早上7时起,当市民们纷纷起床洗漱、吃早餐、上班的时候,他们并不知道,家里水龙头哗哗流出的自来水,或许已经被苯污染。 苯是一种石油化工基本原料,在常温下为透明液体,有毒,也是一种致癌物质。 直到当日11时许,有媒体报道称,兰州自来水苯指标严重超标——国家限值为10微克/升,当日凌晨2时,检测值为200微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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