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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要点

本文本适用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等内容进行约定。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

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6.1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6.2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6.3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

序;

6.4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6.5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7.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7.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7.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7.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8.1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

的;

8.2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8.3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9.1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9.2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9.3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0.1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10.2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

机构的工作;

10.3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0.4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10.5组织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防范规则,开展法律风险评估、警示和整改;

10.6组织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和安排;

10.7组织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和安排;

10.8审批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要求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办理法律事务的申请;

10.9决定公司外聘律师;

10.10对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10.11对设计公司重大权益的纠纷,作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的决定;

10.12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设置法律事务部,作为承担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其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12.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12.2起草或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12.3协调指导集团下属成员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管理工作;

12.4具体落实合同管理,审核格式合同和重大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12.5参与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ji招投标及改制、兼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12.6办理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等有关法律事务;

12.7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2.8提供与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2.9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12.10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12.11联系外聘常年或专项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2.12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及总法律顾问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法律事务管理原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前防范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

程序进行干涉,其他职能部门及所属企业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集团企业发生设计本单位重大权益纠纷或存在此类风险的,应按程序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通报,法律事务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业务发展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形成相对完备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对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部的监督和检查依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8.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18.2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18.3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8.4法律事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

18.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9.1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对生产经营管理提出法律建议,为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依法经营作出重要贡献的;

19.2通过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为公司或本单位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19.3为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DOC)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BEIJING B&D LAW FIRM 中化河北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纠纷案 投 标 书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零年七月五日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2)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二) 本所执业律师及其知识结构 (3) (三) 本所的奖励情况 (4) (四) 本所特长 (4) 二、本案纠纷的简要法律分析 (6) 三、本项目法律服务方案及报价 (10) (一) 工作方式 (10) (二) 法律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0) (三) 法律服务的律师费用与支付方式 (11) 四、本项目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11) 五、本所对法律服务质量的承诺 (14) 六、本所联系方式 (14)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及特长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于2004年由原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和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合并设立。原北斗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3年,律师主要来自于北京市法院系统;原鼎铭律师事务所始建于1995年,律师主要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两所均是北京市较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的最高追求是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在长期的法律服务实践中,深受客户好评,为自己赢得了较好的社会声誉。北斗鼎铭以高素质的律师人才为基础,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凭借优良的办公环境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在公司、证券、金融、房地产、投资、知识产权、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不断扩大及发展,依赖于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和严格、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其所实行的“在合伙人会议领导下,以首席合伙人为主导的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以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管理层,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即“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学习、培训、指导及管理;“考评委员会”,负责律师的业务评定,客户回访、投诉及奖惩;“财务委员会”,负责律师的收费监督及财务预决算;“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及后勤保障工作。另外事务所还设立了监事制度,建立起独立的党支部,一支由三十多名中共党员组成的执业骨干,也为事务所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政治保障作用。 现在,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已向国际化方向发展,与国际上的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有着长期的合作,并赢得了国外客户的信赖。本所成立的“韩国业务部”,聘请了韩国优秀的专业人士及韩语秘书,这为在京的韩国企业及公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及优质的法律服务。国内业务已经涉及到政府部门、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 作为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北斗鼎铭在发挥其以民商诉讼及仲裁案件代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投标书-法律顾问(上传文本)

致:有限公司 关于向贵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 投标书 投标单位:律师事务所 投标时间: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化程度、质量控机制、市场信誉度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 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第二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与工作计划 第一节、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的总体思路 第二节、法律顾问工作计划 第一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法律服务 第二项,企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节、针对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法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 第四章、服务费用的说明 注:本《投标书》专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投标制作,其中容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为公司特别设计,享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不可复制引用。该标书容不做为法律顾问合同的容,也不做为对任何一方服务的承诺,如双方达成法律顾问合同则依据

合同规执行,不受本标书容限制。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化程度、质量控机制、市场信誉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具体容(略) 为保障服务质量,本所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 本所业务除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商事合同等传统业务外,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大中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金融证券、投资咨询、期货运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业务更具优势。先后为家企业的项目开发、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配股、股权转让、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兼并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度工作总结.doc

常年法律顾问2020年度工作总结 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重视以及公司法制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在这期间发生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为总结经验,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以更好地迎接即将到来的新的法律事务,现将过去一年时间里本人提供的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力重点作好公司债权案件诉讼及已结案件的执行工作,以限度地挽回公司的损失。 首先,xx公司法律顾问会同公司法务部门,对公司存在的债权、债务在20xx全面梳理的工作基础上对所有案件进行了进一步深入。 对所有公司应收账款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催收工作。 1、对于证据比较充分拖欠时间比较长的案件的直接起诉进行诉讼。 2、对于有偿还意愿并表示继续偿还的在可控范围内的案件由专人进行负责。 3、对于欠款时间长寻找相对人有难度的交给公司新设立的清欠办进行处理。

4、其次,依法出具律师函、催款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 5、由公司领导层对负责催收工作的专人进行督导。 其次,公司法律顾问及法务部积极处理执行、诉讼案件件。xx年主要处理工作及案件如下: A:四川省巴中华西、达龙地产案件, 1:沧州中院协助执行 2:院的裁定下发, 3 :河北高院的开庭。 4:配合北京取证 5:河北高院艰苦判决 6;河北高院的判决修改最终使本案尘埃落定。此案择机申请执行 B:山东海德路桥、淄博果里案件的工作, 1 沧州申请执行工作 2:沟通工作(审理法官法官多次) 3:河北省高院的申诉工作多次(石家庄) 4:撤销执行后的取证工作。明年重点申诉 C:德州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中航南方,案件的重审工作, 1:历经任丘开庭、 2:沧州法院证据的重新调取。 3:沧州开庭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普法工作; (七)负责选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监督、指导、协调和考评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九)办理集团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等要求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 第六条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职业资格),现有法律事务岗位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法制制度】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顾问档案管理,根据《律师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政府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工作由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顾问办),顾问办设在区法制办,区法制办主任兼任顾问办主任。 第三条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法律服务,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顾问办负责。 第四条顾问办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顾问办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五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分别立卷归档。 第六条法律顾问档案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七条法律顾问档案由顾问办统一保管,法律顾问因故不担任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 第九条业务办结后,由相关处室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单》,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条法律顾问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

文书材料,报顾问办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档案应按照封面、卷内目录、服务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顾问办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 第十三条借阅档案应经顾问办主要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凡涉及国家机密或相关处室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长期和短期二种。 凡属长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顾问办负责解释。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投标书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投 标 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致: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张凌杰律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书 2、服务报价 3、承诺函 4、授权委托书 5、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简介; 6、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拟委派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人)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1、对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2、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们的工作人员已在我们领取招标文件时详细解释了投标文件中加粗部分的内容,我们完全理解及同意,并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 4、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员:张德荣张凌杰 -7666 电子邮箱: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名称:?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投标方印章: 服务报价 依据贵公司要求的法律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在与贵公司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及根据我所对于工作量的初步预测,我所建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年。

承诺函 本所于此郑重承诺,将按照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向招标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范围如下: 1.向招标人提供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应招标人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 2.草拟、修改、审查招标人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应招标人要求参加与经营、业务拓展、相互合作、内部管理有关的重要谈判和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4. 应招标人要求对外签发律师函,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 协助招标人规范内部劳动关系; 6. 为招标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对招标人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一次,内容由招标人决定; 7. 应招标人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中标方提供上述法律服务时,除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再另行收费。 服务要求如下: 1.指派业务能力强的资深律师担任招标人的顾问律师(熟练英文),招标人有以上服务范围内的需求时,可及时联络到顾问律师;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依法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它相关事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六、七、九、十四、十九、二十四、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的规定。 第二章法律事务基础建设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决定在所属二级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核,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负责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处理法律纠纷,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投标书范本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投标书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 投 标 书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

致: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招标的招标文件要求,张凌杰律师经正式授权并以投标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书 2、服务报价 3、承诺函 4、授权委托书 5、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简介; 6、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拟委派顾问律师执业证复印件(5人) 签字代表及投标人在此声明并同意: 1、对我们提交的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2、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你们的工作人员已在我们领取招标文件时详细解释了投标文件中加粗部分的内容,我们完全理解及同意,并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3、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它任何投标; 4、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 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金泰大厦19层 邮政编码:100028 联系人员:张德荣张凌杰 电话号码:-7666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64402925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方名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投标方印章:

服务报价 依据贵公司要求的法律服务范围及服务要求,在与贵公司初步沟通的基础上及根据我所对于工作量的初步预测,我所建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年。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中国石化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重要内容。开展总法律顾问述职工作,是落实这一内容的有效举措。11月29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率先组织所属10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述职,检验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和成效,交流法制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推动提高总法律顾问履职能力和水平。这一做法务实有效,值得总结推广。 中国石化从上、中、下游、科研、工程和专业公司各个板块选取了10家有代表性的单位总法律顾问进行述职。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代表就《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履行情况、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方面进行了述职。参加述职的10位总法律顾问中,专职总法律顾问5人,兼职总法律顾问5人。中国石化在京的23家企事业单位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负责人一同听取了述职报告。 述职中,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回顾了自实施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以来,尤其是2011年中国石化法制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他们自觉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工作,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中国石化提出法律工作要实现从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转变这“两个根本转变”以来,10家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在切实履行好七项职责的基础上,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总结了一些富有成效的履职方式:一是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通过开发运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对招投标、经营证照等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管理,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推进了法律管理的E 化,促进了法律工作的“两个根本转变”;二是深入进行系统化研究,通过进行国内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和境外法律环境研究、编印国别(地区)《投资贸易法律指南》等,为经营决策和项目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撑保障,有效预防和控制相关法律风险,确保境外法律工作“走得顺、走得好、走得安全”;三是切实推进全程化管理,法律人员积极参与资本运作、工程项目等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法律管理工作在各环节、各项目的全覆盖。这些灵活多样的履职方式无论是在法律工作上,还是在风险防控上,都给10家企业带来了显著成效:法律机构更加健全,法律人员职能作用发挥更加充分,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到100%,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得到解决,未发生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法律业务国际化保持良好势头,法律风险防控关口前移,普法形式不断创新,普法内容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54295.doc

【】律师事务所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投 标 书 【】律师事务所 2016年 8月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目录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2)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2)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2) 二、法律服务内容 (2)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2) ( 二 )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提供其他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 (3) ( 三 )其他方面的法律服务 (3) 三、工作计划 (4) 四、法律服务团队介绍 (4) 五、服务报价 (5) 六、附件 (5) ( 一 )营业执照 (5) ( 二 )机构资质证书. (5) ( 三 )主要从业人员资质证书.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

2016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投标书 一、投标人基本介绍 ( 一 )本所沿革与发展 ( 二 )本所的奖励情况 二、法律服务内容 ( 一 )公司业务方面的法律服务 1.协助贵公司草拟、审查、修改日常业务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书; 2.在贵公司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协助贵公司处理一般纠纷,代表贵公司出 具律师函、催款函、法律意见书等事务; 3.必要时,应邀列席贵公司的重要决策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为 贵公司提供法律帮助; 4.为贵公司下属各控股公司之间结构调整过程中发生的法律问题,如公司 合并、分拆、撤销、资产重组、股权重组、财务调整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 可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5.为贵公司对其他公司采取的并购、兼并、合并行动提供法律支持,如进 行律师尽职调查,参与洽商和谈判,代为起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6.参与贵公司公司内部机构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可起 草、修改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秦玉秀:中国建筑法律风险管控制度揭秘 发布时间:2012-04-25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秦玉秀|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 秘笈一: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媒体:中国建筑是从何时开始推行企业和项目的法律风险全面管控制度建设的?有什么特点? 秦玉秀:中国建筑的企业架构是总部——工程局(设计院、国内外直营公司)——号码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各级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直接面向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各级施工企业处于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中,面临的市场环境极为复杂,潜藏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其中项目经理部作为直接的生产单元更是直接与业主、分包商、材料商发生经济行为,承担项目履约的责任,是利润的产出地和风险的多发地。 建立企业法务管理的根本着力点在于体系建设 通过对各企业类型法律风险的分析,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在中国建筑内部仅仅加强总部的法律工作是不够的,为有效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从2001年以来,中国建筑逐步重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企业“运作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的工作要求,着力部署加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建设。 2002年中国建筑总部正式设立了法律事务部,从机构队伍建设、制

度建设等方面着手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制定颁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要求系统各级企业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充实人员。2004年,抓住国资委在53家中央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契机,进一步确立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标,并在四家二级企业进行总法律顾问试点。200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企业总法律制度全面推进,要求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全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建立法律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法律专业人员。在公司总部的引导和推动下,各级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逐年发展,主要的二级、三级施工企业均设立了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律工作队伍也逐年壮大。 在法律体系搭建完毕的基础上,2009年借助公司整体上市的契机,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逐步向企业经营业务各个领域渗透,最终形成了业务全覆盖的法律管理。根据公司经营转型的需要,中国建筑将法律管理工作从工程施工领域覆盖至房地产、基础设施和城市综合运营等投资业务,并通过对上述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审查到过程监控,实现了全过程监控的投资法律管理体系。根据公司海外业务开展的情况,为有效防范海外经营法律风险,中国建筑从海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入手,通过推进海外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海外法律风险防控力度,逐步建立了海外法律管理体系。目前,中国建筑法律管理实现了从单一法律管理向综合业务管理的转变,实现了从国内法律管理向海内外法律管理的转变。 媒体:这种自上而下的“体系”的建设主要有哪些内容?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 (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 (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 (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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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有限公司 关于向贵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之 投标单位: 律师事务所 投标时间:年月曰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第二章、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与工作计划 第一节、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的总体思路第二节、法律顾问工作计划第一项,房地产开发经营全程法律服务 第二项,企业管理法律服务 第三节、针对公司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法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经验 第四章、服务费用的说明 注:本《投标书》专为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投标制作,其 中内容为律师事务所专业团队为公司特别设计,享有知识产 权,未经授权不可复制引用。该标书内容不做为法律顾问合同的内容,也不做为对任何一方服务的承诺,如双方达成法律顾问合同则 依据合同规范执行,不受本标书内容限制。

第一章、律师事务所资质与业绩 第一节、律师事务所规模、规范化程度、质量内控机制、市场信誉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 律师事务所。 具体内容(略) 为保障服务质量,本所向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由擅长该领域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主办;凡重大、复杂项目或案件,均须经合伙人和资深专家及律师组成的业务委员会讨论研究,然后交给相应的律师工作团队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案。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状况 本所业务除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辩护、担任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起草审查各类经济、商事合同等传统业务外,对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大中型企业法律风险管控、金融证券、投资咨询、期货运作、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非诉业务更具优势。先后为家企业的项目开发、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上市、配股、股权转让、企业债券发行、企业兼并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第三节、房地产业务及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的构成 本所为贵司开展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房地产业务服务的律师团队暂定人,但不限于此团队,我所会根据贵司业务需要,随时指派各部门资深专业律师加入团队为贵司提供专门服务。 法律顾问团队律师: 律师团队成员资历如下: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启示 作者:编辑裴中同发布于:2011-12-23 11:10:21 文字:【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二五”时期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实法律支撑和保障,国资委政策法规局组织部分中央企业副总、总法律顾问、法律部门负责人,赴美国开展了大型跨国企业法律管控模式培训,重点结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深入考察了解了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一、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发展总体情况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美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大型跨国公司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目前,在美国500强企业中,共有480家企业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定位于高级副总裁,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美国企业普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既与美国国家的法治传统与文化密切相关,更是企业市场化竞争和国际化经营的内在需要。企业总法律顾问建设在美国大企业受到重视,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第一,美国政府对市场的法律监管日趋严格,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政府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律,只会使美国经济和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损害,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管和主动调查,并不断完善相关法案。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出台《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金融市场监管,并在法案中特别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旦查实,不仅将对企业处以高额罚金,而且最高可将罚金的30%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这对企业造成了巨大震慑,使企业不得不更加重视自身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据美国高通公司总法律顾问介绍,在美国大企业,只要总法律顾问认为某项公司决策或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层将毫不犹豫地调整或停止这项决策和行为,因为在美国,公司违规经营的成本将大大高于经营所能带来的收益,而且公司一旦因违法而丧失诚信,将很难继续在市场上立足。因此,美国大企业普遍选择在高管层面设立总法律顾问,从而强化企业合规管理,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 第二,美国大企业在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下,需要通过总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维护股东权益,更好地监督并实现权力制衡。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基本途径。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确保企业行走在合法合规道路上的制度保障,已经成为美国大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公司规范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层分权制衡,但股东作为出资人,由于其并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而难以持续地保障公司各项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也难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公司股东往往选择在经理层设立总法律顾问,确保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避免内部人控制。例如,美国通用(GE)、IBM、高通等公司的总法律顾问既是经理层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董事会的法律顾问,负责对决策层和执行层提供法律意见。除此以外,美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往往还负责公司内部调查。如波音公司、高盛集团等总法律顾问介绍,一旦有人举报公司员工违法违规,须由法律部门开展有关内部调查。一些企业的法律部门还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以上这些做法,表明总法律顾问在美国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三,美国大企业的全球化经营战略,不仅需要由总法律顾问来统领全球法律事务,而且需要由具有权威的企业高管构建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资源、人才、技术、产品,是美国大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特点。在国际投资和跨国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大量的法律事务,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面临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用工、环境保护以及反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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