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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关系

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关系
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关系

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关系:

1、计算期限不同

货物申报期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税款缴纳期限:自海关开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2、截止日期相同

货物申报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税款缴纳截止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3、起始日期不同

滞报金征收起始日:遇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征收起始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4、截止日期不同

滞报金征收截止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3个月(逾期按超期未报货物提取变卖处理)

滞纳金征收截止日:实际缴纳税款日(说白了就是哪天交算哪天,有多久算多久)

5、缴纳凭证不同

滞报金:凭海关行政事业专用收据缴纳

滞纳金:海关专用缴款书(与税款缴纳凭证相同,因为是国家代征税,所以也要入中央金库)

6、计算尾数不同

滞报金:计算至元,小数点以后的直接舍去(例:算出金额为58.99元,则实缴58.00元)

滞纳金:四舍五入计算之分(例:算出金额为58.986元,则实缴58.99元)7、起征额度相同

二者起征点均为50元,这是基于行政成本而设定的,也就是说计算出实际额度不足50元则免征

例:滞纳金计算金额为49.99元,实征额度为0,直接免征

8、计算方法

这里有一个细节,就是滞纳金征收时,应当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分别计征滞纳金,并且分别计算

错误的算法:(关税+增值税+消费税)×0.0005*滞纳天数=

正确的算法:

关税×0.0005*滞纳天数=

增值税×0.0005*滞纳天数=

消费税×0.0005*滞纳天数=

滞报金=完税价格*0.0005*滞报天数=

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除此之外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指导假期,例如五一放假一天,然后借一个周末二天,形成了三天假期,比如法定假日为周一,上个周六日照常上班,然后周二三休息,这样形成的周一至周三则算法定假期,调上的周六日则应按工作日计算。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6725144.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社保滞纳金怎么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社保卡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一起和我看看吧! 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一、什么是社保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 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社保滞纳金的计算公式: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 日期+1; 下面我们就以一个案例来深刻说明一下: 某用人单位2017年4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2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3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2月份欠缴金额外,

还应缴纳自3月1日起,至4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比如,该员工2月份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 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参保单位未按时缴费。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费必须补缴滞纳金。 据了解,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在各类媒体上发布公告,提醒个体参保人员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前一年欠费的补缴手续。3月31日前补缴都不会收取滞纳金,但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本金和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个人的国家政策允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种情况: 1、参军服兵役期间; 2、不带薪上学期间; 3、下岗失业领取困难生活补助或失业金期间; 4、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5、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缴的其他情况。 除以上几种情况,不得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在还没有提醒的系统来告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所以需要大家一定要注意,如果忘了交社保的时间长了,需要缴纳的滞纳金可能会达到上万元。

解读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

解读北京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 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也是需要缴纳滞纳金的,但是计算方法很多人都不明白。下面,51社保网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计算规则及方法如下: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补缴需加收滞纳金?——社保法实施以后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养老保险不再加收放大系数。 什么是养老保险放大系数?——社保法实施以前 根据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规定,单位补缴时,以被补缴职工相应补缴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即放大系数),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历年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被补缴职工以本人相应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乘以相应补缴年度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差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什么情况下补缴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 补缴起、止日期为2011年7月之前的保险费时,养老保险需加收放大系数,不计算滞纳金。 例如:某单位2013年6月要为某职工补缴2005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基数为2000元,如何计算其补缴费用? 正常情况:单位缴费:2000×20%=400元;个人缴费:2000×8%=160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400+160=560元。 加收放大系数:C=2012年社平÷2004年社平=5223÷2362=2.21 单位缴费:2000×2.21×20%=884元; 个人缴费:2000×2.21×8%=353.6元 单位和个人共计缴费:884+353.6=1237.6元。 二者差额:1237.6-560=677.6元。 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详细介绍的社会保险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掌握了心里就有数了。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滞纳金计算方法有两种: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的公式是Sn=N (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 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N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N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N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N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二、滞纳金S=KN×0.003×T,即滞纳金S=月管理费(K)×欠费月数(N)×0.003(系数)×月欠费的平均日长度(T)。上式既直观,且运算简便,开票据时,我们能充分保留原始数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2009-07-12 08:35:35) 转载标签:分类:物业法规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

滞报金与滞纳金计算的一个比较说明

滞报金与滞纳金计算的一个比较说明 滞纳金与滞报金的比较: 1、都是从“次日”开始计算(书上说的从申报进境之日起,说得很令人迷糊,很容易让人以为是申报进境这一天开始算):滞报金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的次日开始、滞纳金是开具税单日的次日开始;都是要先推14天再看第15天是否为节假日,但这第15天的意义却不一样,滞报金的这一天是理论上的“起征日”,而滞纳金的这一天是缴款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并非起征日。 2、都是0.5?征收率; 3、都是50元起征,即如果算出的滞报或滞纳金<50元,则免予收取。 4、都有一个遇到节假日问题,但规定不同,见以下第6点; 5、滞报金是14天的申报期限,而滞纳金是15天的期限; 6、滞报金是无条件扣除前面14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次日起开始扣掉14天-不论第14天是否为节假日),再无条件看起征日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如是则起征日顺延;而滞纳金是扣除前面的14天有效期限后,再看最后一天有效期即第15天,是否是节假日,而不是看起征日是否为节假日。 7、滞报金是去除小数点后面的金额,只取整数;而滞纳金是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分”; 滞报金和滞纳金的对比 期限from…to 顺延 滞报金进境运输工具申报之日起14日内第15日至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止,起始日和截止日计入起征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滞纳金海关填发缴纳税款之日起15日内第16日至缴清税款之日止,起始日和截至日计入期末遇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例题1 境内某公司从日本进口电焊机一批,已知该批货物应征关税税额人民币15000元, 进口环节增值税额为人民币30000元,海关于2007年4月16日(星期一)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 该公司于2007年5月10日缴纳税款,应缴的税款滞纳金是: 解答:4月16日+16日=5月2日,即说明5月1日是期限的最后一天,根据政策,期末遇节假日顺延至5月8日,则滞纳2天. 例题2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3月1日(星期二)货物进境,25日申报提货,19日、20日为双休日,滞报天数是:10天 解答:3月1日+15=3月16日3月25日-3月16日+1=10天 例题3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2月4日(星期五)海关填发税款缴纳9日至15日为春节假期,公司2月21日交纳税款滞纳天数是:2天解答:2月4日+16日=2月20日,2月21日-2月20日+1=2天 例题4 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5月9日申报进境,收货人5月15日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于5月27日提交纸质报关单时,发现海关已于5月26日撤销电子数据报送单,遂于5月30日重新向海关申报,海关当天受理申报并发出现场交单通知,收货人5月31日提交纸质单证。如以上日期均不涉及法定节假日,滞报天数应为:7天 解答:5月9日+15=5月24日5月30日-5月24日+1=7天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

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中国发明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中国发明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当公司或个人拥有新的技术方案,为了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取得高额的利润回报,通常会选择申请专利。申请专利后就会受到中国发明与专利的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将自己的技术成果保护起来了。授予专利权后需要每年缴纳年费,如果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年费,就需要缴纳年费滞纳金。那么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缴纳按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1) 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2)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3)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4) 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5) 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二、专利权人缴纳年费标准是多少 (一)、发明专利 第1年至第3年每年900 第4年至第6年每年1200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公布后,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不一致, 致使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所偏颇。 一、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纳税人不自觉缴纳税 款时,才会产生行政强制行为。税收行政强制行为以税收征收行为前提。 (一)税收征收行为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下简称:确定的缴纳期限)内。这是正常征收行为,一般无异议;第二税情况为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缴纳税款加滞纳金的行为,这也是征收行为。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 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是从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来考虑税款征收的行为,仍是征收行为。 (二)税收行政强制行为 分两种强制行为:第一种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种强制行为 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还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从上述可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为一般界点;以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为例外界点。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 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 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可以超过本金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法院判例也有所不同。对此,笔者采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以便辨析结论。 一、关于滞纳金的释义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2002年9月版)就第三十二条关于 滞纳金的释义摘录如下: 滞纳金是一种执行罚,是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所不能代替履行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用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的办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重义务,促进其履行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受到的行政制裁。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执行罚的目的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尽快履行义务。 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比例附加 征收的金钱。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滞纳金的债权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 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税款滞纳金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青民他字[2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此复。 四、欠税与滞纳金加收可以分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一条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用EXCEL在计算税款滞纳金快捷又准确 滞纳金的计算,是广大税务人员需要经常面对的工作。通常的计算方法是:先计算出税款滞纳的天数,再根据税额及日加收率计算滞纳金加收的数额。但对于滞纳时间较长的税款,采用手工计算滞纳天数,计算结果往往不够准确,从而导致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准,影响了税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手工计算方式速度缓慢,也不利于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服务。新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实施后,滞纳金的日加收率也由原来的0.2%下调到0.05%,对于4月30日前发生滞纳的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还必须分段计算,从而对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更为复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摸索了一种利用EXCEL计算滞纳金的方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EXCEL工作表上,建立如下工作表: 第二步,通过“设置单元格格式”,在“数字”中将B、C栏设置为日期,将D、E、F、G栏设置为“数值”,并对F、G栏保留两位小数,并确认。 第三步,由于滞纳金加收日期一般为开票的当天,因此可选定C2,输入公式=TODAY(),即自动显示开票当天的日期。

第四步,由于2001年4月30日,在转变为数值时,其显示值即为37011。所以,在选定D2时,输入公式=IF(37011-B2<=0,0,37011-B2),即显示按0.2%加收的天数;选定E2,输入公式 =C2-B2-D2,即显示按0.05%加收的天数;选定F2,输入公式=A2×D2×0.2%,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选定G2,输入公式=A2×E2×0.05%,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加收的滞纳金数额;通过拖动,即显示D、E、F、G第3行至第10行的计算结果。选定F11,单击快捷键“∑”,选定范围为F2:F10,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2%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通过向后拖动,即显示按日加收率0.05%应加收的滞纳金总额。 第五步,“锁定”(A1:A3)、(A11:C11)、(D1:G11),选定(A2:C10),去除“锁定”,再设置“保护工作表”,待保存后该表即设置完毕。 在实际计算时,只要输入税额、税款限缴日期,则每一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及若干笔滞纳税款应加收的滞纳金总和可分别按 日加收率0.2%和0.05%自动产生,使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变得既快又准确。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合同滞纳金如何计算 一、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 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 权私自设立; 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根据滞纳 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 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公式: 2021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 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 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 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 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 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 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缴

完税价格和关税的计缴 FOB(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俗称“离岸价格”。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加运费,俗称“到岸价格”。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可以简单的理解为FOB+F=CFR,CFR+I=CIF。 由于离岸价格本身包含着出口关税,用它作完税价格计算关税,就会出现所得关税中含有关税的“税中有税”问题。因此,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

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这一段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包括;如果成交价格为境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或货价加运费时,应先扣除运费、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例: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出口生丝一批,离岸价格为550万元。出口税率为100%。纳税人计算关税时,以550万元为完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550×100%=550(万元) 本案例中的纳税人以离岸价格作为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额是错误的。 出口货物应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故:

物业费的滞纳金要怎样计算

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6725144.html,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物业费的滞纳金要怎样计算 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 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 项和的公式是 sn=n(a1+an)/2,这里的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 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 ,an=0.09f ,这里的f 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 sn=0.045fn(n+1)+0.003f(n+1)×t ,t 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 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 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 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1999年1月19日,则n 应取8,如取9就错了,因为1998年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为: 0.0045×48×8(8+1)+0.003×48(8+1)×19=180.14元。如果有人对n 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n 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 ,对以上欠费户n 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6725144.html,/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

税款滞纳金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连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对加收滞纳金的做法给予了法律地位。国家对滞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收滞纳金,目的是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履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多缴税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把握好税法对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执法,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一、加收滞纳金的范围 (一)加收滞纳金的税、费种类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见,《征管法》对加收滞纳金的范围仅指税款,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保障基金等依法由税务局征收、代征的费,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未按期预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实际工作当中,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都需要预缴,如何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93号)对企业所得税作了具体规定,根据旧《征管法》第二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作为国家税收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有权对有关预缴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制定解释性文件,而且这个规定与现行《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并不抵触,其合法性应是不容置疑的。 二、加收滞纳金的追溯期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根据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3]47号)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但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注意:(一)节假日是否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与税款连带的,如果在确定应纳税款的纳税期限时,遇到了应该顺延的节假日,则从顺延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在税款滞纳期间内遇到节假日,不能从滞纳天数中扣除节假日天数。 (二)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税务机关对检查出纳税人以前纳税期内应缴未缴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重点是要明确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期限。计算起始时间是按照有关税种的实体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这一起始时间并不因税务检查的进行而发生改变,纳税人超过这一期限没有纳税,就发生了税款滞纳行为,当然这给税务检查工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计算截止时间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当日,而不是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或者下达之日。 (三)破产清算中税收滞纳金的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说欠税滞纳金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但是滞纳金计算截止日期应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所以,这个规定与“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有不同之处。 (四)如何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滞纳期限? 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实际工作中对于“预缴”和“结清应缴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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