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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仓储法规案例分析

1.某储运公司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食品原料仓储合同,约定由储运公司储存食品加工厂的生产原料,该储运公司同时还为其它行业的客户提供仓储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食品厂发现从仓库提取的原材料有变质现象,致使食品厂生产原料供应不上,影响了生产。经查,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因此不能按时通风,从而导致了食品原料变质。

问题:

(2)食品原料变质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储运公司提供的仓储属于哪种类型的仓储?为什么?

(3)责任承担方应该赔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哪些损失?

(1)公共仓储。

因为在本案中,某储运公司只是为某食品加工厂提供原材料的仓储服务,并不是外包了某食品加工厂的整个仓储运作,

同时该储运公司同时还为其它行业的客户提供仓储服务。

(2)某食品加工厂原料的损失应该由某储运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某储运公司作为仓储方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本案中,原料变质是由于仓库的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提供良好的仓储环境及设备,保障仓储物的安全是仓储方的义务,某储运公司没有尽到义务而造成货物损失,其对损失应该承担责任。

(3)赔偿损失范围包括:

①食品原料变质的损失。

②原材料供应不上导致食品厂停产引发的损失,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员工工资、水电煤费用、管理费用等。

③因为无法生产导致成品无法交付引发的损失,包括违约责任和利润损失等。

运输合同案例分析

马月生为跑运输,于2006年10月购置货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宁厦吴忠市泰安公司名下。2007年4月1日泰安公司与马月生签订车辆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马月生在车辆挂靠经营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服务费150元,同年6月马月生申领到营业执照。 2007年6月22日,江苏无锡市货运公司因有一批货物需要外运,经与马月生联系,双方签订了运输货物合同书,对货物名称、装货单位、卸货地点、货物运价、付款方式、交货时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货物装载完毕后,马月生聘用驾驶员王某驾车启运。 同年6月23日10时30分许,当该车行至南洛高速公路安徽省界首市段途中,车辆燃起大火,经报警待当地消防人员赶至,货物及挂车已被焚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挂车中上部,因现场破坏严重,致该起火灾原因难以查明。同年9月15日经核定此次火灾损失计59.64万元,其中货车挂车损失9.6万余元,货物损失50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作为托运方的无锡货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月生及吴忠市泰安公司承担责任46万元及施救费用。 被告泰安公司以自己不是该起运输合同承运人不应担责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原告货运公司与马月生所签承运合同合法有效,且货运公司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作为承运人的被告马月生运输途中不明原因引起火灾致货物毁损,且无证据能够证明该火灾系因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所造成,因此马月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泰安公司作为马月生车辆挂靠单位,双方又签有挂靠经营协议,且按月固定收取管理费,应视为挂靠车辆法定所有人。同时马月生在与原告货运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时,承运单位明确为泰安公司,故被告泰安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马月生赔偿原告货运公司损失46万元,被告泰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泰安公司是否为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界点评】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承运人不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很容易认定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是本案的承运人很难确定,实际承运人马月生,而《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单位是泰安公司。在原告一同起诉马月生和泰安公司的情况下,承运人的确定,成为解决这起运输合同纠纷的关键。 马月生与泰安公司之间存在挂靠经营关系,法律界认为,被挂靠单位泰安公司应对挂靠

仓储合同实训

商品存储与配送实训报告 日期:年月日班级:09国贸2-7 一、实训目的和要求 通过仓储合同的模拟订立,使学生熟悉订立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能够清晰把握、灵活处理,解决单纯的理论学习所带来的眼高手低的现象;最终达到能够订立简单的仓储合同的目的。 要求同学们实训课前做好各项合同内容的理论复习,实训过程中遵守实训要求,按老师指定的步骤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以在实训中不断地完善合同知识,达到实训的目的。 二、实训步骤 首先,熟悉需要订立合同的模拟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情况; 其次,参考合同案例,两名同学一组,模拟协商事宜,订下仓储合同; 再次,由老师出任法官,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处理,目的在于寻找合同订立内容是否合理,语言是否严密,是否能充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由学生不断双方修改合同,最后形成定稿,作为实训成果。 三、总结与分析 (以实训中仓储合同作为实训报告成果) 仓储合同 合同的编号: 存货人:签订地点: 保管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保证仓库干净,无漏雨,不渗水,无鼠害,无异味。仓库的温度在8摄氏度

以下。相对的湿度不得高于60摄氏度。 2、在仓储物的保期内,未按合同条款的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损失,变质,发霉,减少,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3、如果有货物洒落在地应该及时的处理,并把捡起的货物安排好。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仓库。 4、应该定时的对货物进行检查,检查货物堆的温度及湿度,检查货物是否有病虫害,时间的安排是每季一次。如果发现货物变质,发霉,发芽,损坏应及时地通知存货人。 第三条、仓储物入库前检验:保管人应检验货物的质量,件数,规格是否正确。检查货物是否发生了变质,霉变,损失,病虫害,或水分过高不适合存储的玉米种子及稻谷,如果有应及时地通知存货人处理。货物验收好后,保管人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第四条、仓储物出库检验:货物出库后,存货人应仔细地检查货物,如果发现货物有变质,霉变,损失,病虫害,或水分过高等问题应向保管人索 赔。 第五条、数量验收:以保管人验证合格的磅秤为准。 第六条、租赁费用 1、货物所占仓库的面积:平方米租赁费每天每平 方米:元 2、存储的时间:从2010年10月10日到2013年1月18日 3、货物入库前的运输费用及卸货费由存货人负责,货物出库后的费用 及装货费由保管人负责。 第七条、违规责任 1 保管人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不得与玉米种子及稻谷存放在一起,如果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运费和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他约定责任 2.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___10__%(或____15___‰)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_____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3)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4)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doc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仓单 仓储费 仓库保管职责 仓库保管制度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解读 仓储合同案例 仓储合同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给付仓单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案例分析商检指南商务指南频道空运货物运输合同.doc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检指南_商务指南频道空运_货物 _运输_合同 原告: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及代理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

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申请查勘。BURMESTER·DUNCKER&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负责货物,KRSP化学进行专门化验。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身份都是明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查勘”。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的代表也出席了。BURMESTER·DUN

【合同法案例分析】关于仓储合同的纠纷问题[工作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关于仓储合同的纠纷问 题 【问题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案情】: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 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年1月15日至2月15 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XX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 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 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 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 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从一则案例阐释仓储合同几个问题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形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样性咨询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点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旧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专门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旧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只是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专门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明显的法律特点: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不于一样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确实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专门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物资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能够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运输合同典型案例 篇一:运输风险及案例分析案例 案例14 本案虽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所涉纠纷并非产生于运输过程中,而是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前就出具电放提单,使托运人误以为货物已出运,在原定船期被取消后,货物改由空运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焦点为,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前签发提单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与减损措施的合理性,以及本案是否适用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问题。 一、承运人擅自签发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4条的规定,提单上注明承运船舶和装船日期的可视为已装船提单。参照《海牙规则》第三条第7款,经过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的物权单据,且载有应有项目,即应

成为“已装船”提单。因此本案中被告虽未将货物装船,但其签发的提单有效且注明了承运船舶、航次,以及装船日期2008年8月6日,应视为已装船提单,原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按约出运。 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分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两种。我国《海商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何谓“契约承运人”,但结合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可以推断《海商法》中所指的“承运人”理论上为契约承运人,即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契约承运人虽未参与货物的实际运输,但其受所签提单以及相关法律的约束,享有与实际承运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和遵守我国《海商法》第二节所列明的“承运人责任”。本案中,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以自己为抬头的提单,后又向案外公司订舱,属典型的契约承运人。本案原告在托运单中载明该批货物船期,且其与华灵工具厂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于2008年8月6日

出运。被告作为契约承运人为了使合同顺利履行,应当关注船舶的到港日期,然其直至原定船期约一周后才将航次被取消的情况告知原告,存在主观的懈怠履行。且被告在货物尚未装船之时签发已装船提单,违背了合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二、关于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不论是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是间接损失,在计算损失赔偿额时都应当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起源于法国民法典,繁荣于英美普通法。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

(仓库管理)仓储合同实训案例

实训2:仓储合同的签订 一、实训目的: 通过实训要求学生了解仓储合同的基本形式,掌握仓储合同的签订方法,把握仓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二、实训内容(及步骤): 1、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每组大约2-3人。 2、由指导教师讲解基本格式,并出示式样。 3、案例分析(2个) 案例1:从一个案例看仓储合同的几个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请问:如何判罚才是正确的?依据是什么? 案例2: 华丰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根据市场需要,将小麦卖给了某粮点10万公斤。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粮店提货,将仓单背书后交给粮店,并在事后通知了仓库,仓储期满以后,当粮库持仓单提货时,储方以粮店不是合法仓单持有人为由拒绝交货。请问:这是谁的过错,为什么?应该怎么做才正确? 4、讨论并回答上述问题 5、阅读以下材料,完成合同编制的内容: 2004年6月3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2004年8月10日,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公司将所储存60万公斤小麦转让给了郑州市金象面粉厂。请分组模拟郑州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和郑州市东方储运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范本

欧美进出口公司与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欧美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美国AIG,LLC公司向被告订舱出运货物,货到目的港后,原告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实为化纤废料。 原告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28日原告才被告知货运抵天津港。原告怀疑被告倒签提单。庭审中原告将诉因变更为被告预借提单。原告认为,被告预借提单的行为给发货人美国AIG,LLC公司提供了发出与合同不符货物的机会。由于被告协助发货人伪造装船提单日期,使发货人恶意换货的欺诈行为得逞,使原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称:被告签发的539551号正本提单是多式联运提单,符合多式联运提单在接收货物后签发提单的特点;提单约定的运输方式为IPICY-CY,且由托运人装箱点数施封,原告收到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货物,实为托运人的欺诈行为,与承运人无关;被告忠实履行了运输义务,原告所称的预借提单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买方与美国AIG,LLC公司签订进口卫生纸切边合同,双方约定,价格为 CIF 中国天津新港,总价款51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起运港芝加哥,目的港天津港。由美国AIG,LLC公司负责订舱。9月17日原告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申请开立了以美国AIG,LLC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4年10月12日的不可撤销90天信用证。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最后的装船期为10月5日。10月5日被告作为承运人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IG,LLC;收货人凭指示;接货地伊利诺州芝加哥;承运船舶新秦皇岛00040航次;装货港加州洛杉矶;卸货钢中国天津;运输方式IPICY-CY;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伊利诺州芝加哥2004年10月5日。“新秦皇岛”轮10月2日抵洛杉矶锚地,10月6日开始装货,10月9日0245时装货完毕离开洛杉矶港,10月20日抵达上海港,原告货物转“国泰”轮于10月27日运抵天津港。 另查明,原告在10月19日到银行承兑并拿到提单,后发现缺少CCIC 商检证书,按照国家进口废纸规定,没有出运港的CCIC 商检证书货物不能在目的港通关。原告于10月29日向天津CCIC申请补办CCIC商检证书,天津CCIC检验结果是该批货物主要为无纺布,其他为木浆和高分子吸收体。上述货物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我国海关责令货主退运该批货物,不准许该批货物入关。 再查明,我国交通部《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运我国允许进口的废物的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满足下列4个条件后方可接受订舱:一、

仓储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仓储合同

编号:FS-DY-19345 仓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就冷库库房租赁事宜,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是——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出租方)储存本合约持有人(存货人即承租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并明确仓储过程中双方责任的合同。 2. 存货人承诺所储藏之商品为合法商品,所提供之资料为真实资料、存货人联系资料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保管人。 3. 存货人所储藏商品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案例、规定等而受工商、海关、商检、公安、技监、环保、食品卫生等政府部门的处理,均由存货人负责全部责任。对保管人带来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责任。 4. 储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本规定。保管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比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5. 商品冷藏按——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中商品冷藏工艺标准执行。 如存货人对所存商品冷藏有特殊要求,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6. 保管人至对温度质量及商品数量(冷藏过程中正常干耗除外)承担责任,对商品的衰老、病变、霉化、氧化、虫蛀等温度因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 存货人所存商品已过商品保质期、或者所存商品已超过——冷冻仓储有限公司《冷藏质量及卫生管理规定》商品冷藏工艺标准中所规定最高储存期,保管人在商品过期后一个月内三次通知货主及对商品进行处理。 货主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不来处理、或者因货主所提供联系资料不实而无法联系时,保管人有权处理存货人的过期商品,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8. 收费方式:每月30/31号结算当月冷藏费,次月5号前存货人应到保管人处交清上月冷藏费,本单商品出完时结

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合同法案例关于仓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____年___月___日

某个体户赵某在前景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999 年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 支付保管费2000元。 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 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前景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_元。前景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 的事情,与仓库无关。 赵某认为前景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前景仓库不可能空着 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 前景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 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前景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_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 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规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 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 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 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前景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前景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复习进程

宁波大学答题纸 (2010 —2011学年第二学期) 课号:课程名称:改卷教师: 学号:姓名:得分: 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国内S公司向国外H公司购买一批货物,G公司是S公司的外贸代理人,其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发生货损理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批货物所有权只有H公司和S公司之间进行转移。G公司不能也无需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故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二审法院回避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S公司是货物的买方,G公司是S公司的代理方,G公司就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是受S公司的委托。G公司代理S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 (1)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2)进口企业对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外贸代理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1)答:企业有无进出口权对企业的保险利益无直接影响。该企业虽是货物所有权人,但企业对货物有无保险利益还须视货物保险合同的情况而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法要求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企业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时,该企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无进出口权的企业无疑对货物有保险利益。当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保险合同时,属于间接代理,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享有代理人对保险人的权利,因此也具有保险利益 (2)答:依据保险法原理,企业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无疑是具有保险利益的,但是在企业未办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企业将无法取得货物,此种情形属于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不属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属于免责事由,企业及时具有保险利益也将无法获得赔偿。

运输合同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 代驾出意外谁担责?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仓储合同范本 仓储合同 存货方:中轻昊宇光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保管方:北京圆舜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摩尔多瓦红酒 二、保管场所 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嘉里大通物流公司仓库内) 三、保管方法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货物。 2(乙方提供相应的仓储面积及库位供甲方使用。 3(乙方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乙方负责合同期间甲方货物的储存、卸车、短途运输。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约50平方米的恒温(温度在5-18度之间)仓库给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天每平方米4.5元。 2(保管费、装卸费、出入库费用由存货方承担。 3. 甲方向乙方交纳货值的千分之一保险费,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切手续及事宜。

4(仓储费由甲方按月支付。每月双方进行对账,甲方确认后乙方开具正式仓储发票,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仓储费用。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自2012年12月日至2013年2月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取回仓储物,如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仓库,合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2(甲方货物进入仓库时,乙方负责货物的卸车,并对对货物进行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甲方开出仓单。 3(货物出库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乙方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物流集团重庆市华宇恒有限公司南坪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明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6月,梧州市浪苗步阳防撬门销售部(以下简称:步阳销售部)向原告订购防火门52樘,共计价款39,988元。原告委托被告将52樘门运至梧州,该批货于XX年6月27日到达梧州,收货入发现52樘门严重损坏,经收货人挑选,有34樘门已全损坏,不能使用,造成34樘门价值26,146元的损失。 另外,因收货人未能按时收货,至收货人不能按约完成与开发商防火门安装合同,开发商以收货人违约为由,要求收货人按约双倍返还定金25,260元。收货人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252,6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①赔偿货物损失26,146元; ②赔偿原告应承担收货人的损失25,26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该项请求); 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运输合同、为原告承运52樘防火门到梧州交收货人郑庆辉、采取保价运输方式、运输途中有34樘门轻微损坏被收货人拒收属实。按照保价运输规定,被告仅应承担损坏部分的修理

费用,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步阳销售部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李艳琴,与郑庆辉系夫妻关系。XX年5月l8日3步阳销售部与广西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签订美心防火门52樘订货合同,约定规格为2。2米x1。5米等,步阳销售部承办人为郑庆辉。XX年6月20日,郑庆辉以步阳销售部名义在原告处订购美心防火门52樘,并约定了规格尺寸。 XX年6月22日,原、被告签订运输合同(华宇运单)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美心防火门52樘及配件到梧州;货号为87435号;收货人为郑庆辉;采用保价运输方式;保价金额40,000元(52樘门总计价款39,988元);发生赔偿时,按每件货物的保价金额和内装的实际数量平均计算金额予以赔偿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日装货起运,XX年6月27日运达梧州向收货人郑庆辉交货。郑庆辉验收时发现因被告装载方式不合理,至使所运防火门多数损坏,被郑拒收。后经协商,XX年6月29日,经郑挑选,将可使用的l8樘门予以签收,其余34樘门因损坏不能使用而拒收。现34樘门尚存放被告处未作处理。 XX年7月2日、11日,万兴公司书面通知步阳销售部,先后限步阳销售部于XX年7月10日、7月26日将其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安装完毕,并在其货款中扣抵双倍订金25,260元的违约金。XX年7月l2日,步阳销售部通知原告,要求将尚差的34樘美心防火门于XX 年7月22日前运抵梧州,并要求原告承担25,260元的经济损失。

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仓储合同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个体户A在B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 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A分三批取走;2月15日A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A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A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B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B仓库拒绝减少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A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A是不是准时进库是A自 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A认为B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B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B仓库于是拒绝个体户A提取所 剩下的彩电。 (1) 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 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 (1)个体户A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 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 B仓库在A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答:可以拒绝。〈〈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 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取仓储物。 所以说,本案保管人B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个体户A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 可分物。所以B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

连锁企业仓储与配送综合实训方案--仓储合同的订立

连锁企业仓储与配送综合实训方案--仓储合同 的订立 《连锁企业仓储与配送》综合实训方案 设计人: 一、项目名称 仓储合同的订立 二、适用专业 连锁经营管理 三、项目目标及要求 通过仓储合同的模拟订立,使学生熟悉订立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各项条款的具体内容能够清晰把握、灵活处理,解决单纯的理论学习所带来的眼高手低的现象;最终达到能够订立简单的仓储合同的目的。要求学生在实训课前做好各项合同内容的理论准备,实训过程中遵守实训要求,按老师指定的步骤进行,发现问题要及时修改,以在实训中不断地完善合同知识,达到实训的目的。 (一)职业能力目标 1.学会搜集、整理和分析合同双方仓储关键信息资料; 2.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保管人方具体条款的拟定; 3.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存货人方具体条款的拟定;

4.能够发现已拟定好的仓储合同中的不合理部分并加以修改。 (二)理论知识目标 1.掌握仓储合同的基本概念; 2.掌握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3.掌握仓储合同订立的基本方法和形式; 4.掌握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违约、免责和纠纷的预防。 四、项目可展示成果及要求 仓储合同文本一份:学生就选定的仓储活动情境进行分组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并组织文字订立完善仓储合同文本一份。 五、项目任务及时间分配 (一)任务课时分配表实训项目任务分解实训内容实训学时仓储合同的订立 1.了解实训目的,确定模拟商业情境了解实训目的,确定模拟商业情境:教师布置实训任务,使学生了解实训目的,并带领学生简要回顾相关知识点;学生分组后,确定模拟商业情境2课时 2.甲乙双方分别确定合同条目教师带领学生对选定的商业情境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完成甲(乙)方合同相关条目的编制 4课时 3.纠错辩论阶段 甲乙双方纠错辩论对抗 4课时 4.撰写仓储合同文本(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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