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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

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如下项目:

二、工程保修期限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如下: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年(不低于5年);

(三) 保温工程为年(不低于5年);

(四) 装修工程为 2 年(不低于2年);

(五)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不低于2年);

(六)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不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七)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工程保修责任

(一)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施工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保修,但仍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三)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

(四)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定,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建设单位(公章) :施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2017年11月30日2017 年11 月30日

注:本保修书一式四份,备案部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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