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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

结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文号】商财字[2008]1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

通知

(商财字[2008]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学员国际机票订购和国际旅费结算,简化费用结算程序,完善《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见商财字[2008]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援外培训学员的国际机票在国内指定的航空代理机构集中订购,各驻外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原则上不再为援外培训学员垫付国际旅费及国际中转费。如确需在国外航空机构订票和由经商参处垫付国际旅费的,应事先报财务司批准。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援外培训学员在国内集中订购国际机票事宜,包括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对学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协调经商参处、航空代理机构及承办单位的关系,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对超计划国别、超计划人数招生进行监督等。

三、学员航班线路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执行(见附件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价格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可视情选乘外航。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路线订票的,需由航空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路线商经商参处后,报培训中心批准。

四、经商参处必须及时报送学员订票信息,严格按计划国别、人数招生,并按班别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见附件2),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培训班开班前20天发送到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9759236,69759361,69759051,133****7553,136****1079;传真:69759974,69759203,69759359;电子邮件:************************,********************)。经商参处对所报订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培训中心对经商参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把关,审核确认后的机票订购单交航空代理机构办理订票手续。对于超计划国别、招生人数的订票,不予办理订票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订票的学员顺延到以后相关培训班安排。

五、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确认的订票信息办理订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订票任务,同时将订票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培训中心。出票前航空机构须与培训中心再次确认,培训中心同意出票后,航空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经商参处负责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学员。

六、各经商参处应根据学员行期和预定机票情况敦促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如学员因故不能按期成行,经商参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中心和航空代理机构,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时对机票进行相应改、退签处理,并通知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

七、国际旅费实行年初预拨周转金,按月按班结算制度。航空代理机构凭发票、结算单及培训中心签字确认的学员信息表与财务司统一办理结算。改、退签所

产生费用凭经商参处书面说明、培训中心处理意见及有关单据与财务司据实结算。

八、国际中转费由各地方承办单位按国际中转费发放国别及标准,在学员抵达后发给学员,由学员签收。按规定线路直飞的学员因航班延误、取消等特殊原因发生中转的,经培训中心商财务司同意后可酌情补发国际中转费。

九、请各经商参处对截至9月30日前已垫付尚未结算的国际旅费(包括国际中转费)进行彻底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8年10月20日前报财务司(涉外财务处)办理结算。联系电话:65198429/65198427,传真:65197907。

附件:1.援外培训学员来华航班规定中转城市及中转费发放标准一览表

2.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

附件1:

注: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机票价格远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则可视情选乘外航。

2.学员不分级别,均统一按中转费发放标准执行。

3.上述中转费发放标准,因航班调整等原因需要修订的,由经商参处报财务司审核批准。

附件2:

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

订票单位负责人签字:商务部培训中心审核签字: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 结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文号】商财字[2008]12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 通知 (商财字[2008]126号) 为进一步规范援外培训学员国际机票订购和国际旅费结算,简化费用结算程序,完善《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见商财字[2008]6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援外培训学员的国际机票在国内指定的航空代理机构集中订购,各驻外经商参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参处)原则上不再为援外培训学员垫付国际旅费及国际中转费。如确需在国外航空机构订票和由经商参处垫付国际旅费的,应事先报财务司批准。 二、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作为援外培训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援外培训学员在国内集中订购国际机票事宜,包括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对学员信息进行审核把关,综合协调经商参处、航空代理机构及承办单位的关系,为学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以及对超计划国别、超计划人数招生进行监督等。

三、学员航班线路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执行(见附件1),学员来华优先选乘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如国内航空公司班次无法衔接或外航同等路线价格远低于国内航空公司票价,可视情选乘外航。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路线订票的,需由航空代理机构提出建议路线商经商参处后,报培训中心批准。 四、经商参处必须及时报送学员订票信息,严格按计划国别、人数招生,并按班别填写援外培训学员赴华培训机票订购单(见附件2),连同学员护照复印件于培训班开班前20天发送到培训中心(联系电话:69759236,69759361,69759051,133****7553,136****1079;传真:69759974,69759203,69759359;电子邮件:************************,********************)。经商参处对所报订票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培训中心对经商参处所报订票信息审核把关,审核确认后的机票订购单交航空代理机构办理订票手续。对于超计划国别、招生人数的订票,不予办理订票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订票的学员顺延到以后相关培训班安排。 五、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审核确认的订票信息办理订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订票任务,同时将订票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培训中心。出票前航空机构须与培训中心再次确认,培训中心同意出票后,航空代理机构应及时将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各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经商参处负责将上述信息及时通知学员。 六、各经商参处应根据学员行期和预定机票情况敦促学员及时办理赴华签证和中转签证。如学员因故不能按期成行,经商参处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培训中心和航空代理机构,航空代理机构根据培训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时对机票进行相应改、退签处理,并通知经商参处和承办单位。 七、国际旅费实行年初预拨周转金,按月按班结算制度。航空代理机构凭发票、结算单及培训中心签字确认的学员信息表与财务司统一办理结算。改、退签所

财行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规定完整版

财行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 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财行[2008]2号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 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8]2号 科技部、商务部、卫生部: 现将《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军队系统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各类培训班,不执行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财行[2008]2号 第一条为保障援外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门预算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班是指经批准由援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国内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政府官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援外培训班,具体包括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参加的部级官员班、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参加的司处级官员班和专业技术

人员参加的技术班。 第三条援外培训班承办单位需具备必要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以及必备的对外交往经验和外事接待能力等。援外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 第四条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或招标定价的管理办法。承办单位应专款专用,保障对外培训工作的需要,同时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新增开支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五条培训班开支范围分为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毕业证书制作费、管理费、税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培训费。包括讲课费、翻译费、教材、教学及实验设备、有关资料、场租、当地交通、实习参观、邮电通讯、安保等费用,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 (二)接待费。包括学员在中国境内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赠送小礼品及医疗费等费用。 1.实习参观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部级官员班贵宾室接待费:据实报销。 2.日常伙食标准(包括酒水、饮料等):部级班每人每天170元,司处级官员班和技术班每人每天140元。 3.住宿标准: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四星及以上级宾馆单间或套间,每人每天700元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5.10.28 •【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5.10.2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商务部令 2015年第2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 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

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删去第六条。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三、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九条。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四、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外交部,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0.10.03 •【文号】商合电[2010]2125号 •【施行日期】2010.10.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安全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外交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商合电〔2010〕2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自发): 9月9日,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总承包、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发生输电线铁塔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4名中国工人。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一些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薄弱等问题,也反映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管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23号)、《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和《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商务、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督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求境外中资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各类事故苗头和隐患,建立健全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发生事故的境外中资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查清原因,明确性质,认定责任,吸取教训。境外中资企业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依法赔付事故造成的损失,避免损害相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安全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的作用。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各地商务、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加强对出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境外中资企业在使用项目所在国劳务人员时,对于所在国安全生产标准低于国内的,应按国内标准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提高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增强自我防护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1.03.25 •【文号】商合促信发[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3.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关于印发《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的通知(商合促信发[2011]3号2011年3月25日)各有关援外成套项目实施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援外成套项目档案管理,依据《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和制度,我局重新制定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2.援外项目技术资料配套表格(第一批)(略) 附件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有效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保存与成套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满足成套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改(扩)建,以及后评估和研究开发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为《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695-2009)、《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8号令)、《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管理规定>等八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商援发[2008]533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商援发[2010]453号,以下简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 第三条成套项目技术资料是对成套项目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技术文件和反映项目准备和实施情况的有关载体的总称。分为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涵盖了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项的图片和音像资料。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成套项目归档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收集、检查、保管、研究及开发成套项目资料;对有关单位在成套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督促有关成套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资料的单位及时催交。 第五条承担成套项目招投标、考察、勘察设计、设计监理、施工、施工监理、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各有关单位是成套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

商务部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4.10.22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0.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关于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通知为规范对外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援外项目)的招投标和经济技术评审活动,保证评标和评审工作的公平和质量,商务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援外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组建援外项目评审专家库。现将公开征聘对外援助项目评审专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结构和入库 (一)评审专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在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无长期居留权的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法纪; 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具有援外工程或境外工程的相关经验; 4、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二)评审专家的专业结构 评审专家的专业结构由工程类别和专业类别组成(《工程及专业类别》详见附

表二),请个人根据本人情况在规定的《工程及专业类别》中选择自己的特长专业,但按工程类别和专业类别中的大类划分最多不超过三类。 (三)评审专家的入库 1、评审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在职人员入库须由其所在单位推荐;非在职人员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原有关单位可以证明。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均应符合上述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进行审核和考核,并与经审核和考核合格的评审专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明确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纪律要求、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稿届时提供)。 3、申请评审专家中有评标经验者将优先征聘入库。 二、申请评审专家资格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3.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特别是援外工程或境外工程的相关工作经验材料。 三、评审专家材料的组织和报送程序 1、在职人员的申请,采取个人填写“申请表”和单位审核同意方式。单位接到个人的申请材料后初审,经初审合格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审核。 2、非在职人员的申请,采取个人填写“申请表”和单位审核证明方式。单位接到个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并签署证明意见后,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审核。 非在职人员的申请,也可由个人填写“申请表”后直接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送我局审核。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援外成套项目财务工作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援外成套项目财务工作通知 正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援外成套项目财务工作通知 近期,一些国家局势动荡,我在这些国家援外项目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我援外项目资金和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及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援发[2010]83号)精神,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制定援外项目应对突发事件的财务工作应急预案。 二、援外项目国外技术组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在驻外使领馆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请驻外经商机构批准。 三、援外项目国外技术组应依据批准的工作方案,根据事态发展,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大限度保全援外资产和减少损失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妥善处置援外项目固定资产。 及时清点现场所有援外项目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并经监理组和驻外经商机构签字确认。 固定资产具体处置方式由国外技术组提出,报驻外经商机构批准后实施。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1.委托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保护或保管,并与受援国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 2.转移到周边比较安全的国家或地区。 3.其他可以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二)及时转移货币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5.09.28 •【文号】国办发[2005]48号 •【施行日期】2005.09.2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务部、外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为维护我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涉外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全面的安全观和发展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所面临安全形势的认识,认真指导有关企业、机构与人员认清在境外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发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大前提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片面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家利益。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安全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出境前后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派出企业、机构负责对外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严格驻外企业、机构与人员的管理,对安全问题突出的国家和地区要制订驻外人员行为守则,就行动范围、人员交际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法和联系方式等予以规范和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所派出企业、机构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监督检查。外交部、公安部、劳动保障部、铁道部、交通部、商务部、国资委、民航总局等部门在为出境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和指导,方便其学习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三、严格履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规定,切实把好安全关 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开展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等业务,有关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 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4.06.14 •【文号】商合字[2004]28号 •【施行日期】2004.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 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4年6月14日商合字[2004]2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有关经营公司: 2003年8月1日,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内地输澳劳务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商合发[2003] 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已于2003年 9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商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现就内地输澳门劳务工作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面执行《通知》的时间 鉴于所有输澳劳务经营公司在澳职介所 (以下简称“职介所”)和中资(澳门)职业介绍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全部完成在澳注册手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输澳劳务业务 (包括普通劳务和技术劳务)全面按《通知》要求执行,输

澳劳务经营公司、“职介所”及“协会”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二、关于合同 (一)《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内地主管部门与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商定并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为准。 (二)《派遣合同》须由经营公司与外派劳务人员直接签订,标准合同文本附后。《劳务合同》须由劳务人员与雇主直接签订,不得由经营公司代签。 (三)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职介所”、澳门雇主、不具备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之间,须在2004年8月1日前按《通知》规定完成合同主体的变更和确认事宜。 (四)根据澳门特区政府“49-CM-88号”批示派出的劳务人员,“职介所”应督促雇主将《提供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一并报特区政府劳工局。 三、关于收费 (一)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取消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向外派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财企[2003]278号),2004年1月1日前,经营公司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在劳务人员完成合同返回内地或续约的同时,全额予以退还; 2004年1月1日之后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可要求劳务人员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二)“协会”可在国家和特区政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范围内,制订有关经营公司服务费收费、为在澳劳务人员办理通行证额外收费及“职介所”缴纳会费等行业规范,各经营公司和“职介所”须严格按照执行。 (三)《通知》中关于“‘职介所’按月向‘协会’秘书处书面报送业务情况报告”的内容,须包括经营公司向外派劳务人员的收费情况。 (四)“职介所”应为新入澳、替换及续约劳务人员在一个月内办妥工作时间以外在澳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并按照“协会”的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报备。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 •【文号】商财发[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商财发[2010]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援外管理体制需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套项目资金是我国对外援助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为实施我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署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协议及其他援助项下的成套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出资金。 第三条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监督资金使用。 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内部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包合同)财务条款。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设置项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财

务会计人员,实施资金管理、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申请资金结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成套项目资金按签订的内包合同价款由实施企业包干使用,内包合同价款由商务部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成套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原则上开立成套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第六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按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分别核定并办理结算: 一、凡在国内支付的材料费、设备费、物资储运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勘察设计费、监理咨询费、出国人员技术服务补贴、国内旅费、国际旅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人民币核定并办理结算。 二、凡需以外汇支付的出国人员国际旅费(包括中转费)、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战乱补贴、转口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外汇核定并办理结算。 三、凡在受援国当地支付的出国人员国外旅费、当地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水电燃料费、物资储运费及按规定计提的利润、预备费、管理费等,以当地货币核定,以外汇办理结算。 第七条成套项目内包合同结算外汇一般选择美元或欧元,但同一项目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只能选择同一种外汇。 第八条实施企业投标时,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申报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如能自行解决外汇或当地货币,可不申报。 第九条由受援国政府提供并交由我方管理的项目资金、援外专家生活费用补贴等收入,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按两国协议或对外合同规定及时向受援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 结算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8.06.30 •【文号】商财字[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加强援外培训班的财务管理,简化费用结算程序,我部制定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 (商财字[2008]65号) 为保障我部援外培训班(包括多/双边官员班和多/双边技术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培训班的财务管理,规范培训班的开支标准,简化培

训费用的结算手续,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援外培训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标准 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实行预算包干和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除实行集中结算的国际机票款、保险费和毕业证书制作费等据实报销外,其他费用均实行包干结算。有关费用结算标准及程序如下: 1.学员早来晚走食宿费:按培训学员(包括管理人员)每人均增加前一后一各1天计算,平均每人2天,参照学员培训开支标准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 2.培训住宿费:按财政部规定开支标准的上限与承办单位包干结算,部级官员每人每天700元,所携带助手每人每天300元;司处级官员每人每天300元;技术班学员每人每天300元。承办单位须安排副部级及以上官员住套间或单间,司局级及以下官员和技术班学员住单间。 3.宴请费:部级培训班必须由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出面宴请,每人每次200元;其他级别培训班无论由谁出面宴请,宴请费每人每次150元。10人(含)以下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一律按3人包干;11-50人(含)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按培训人员的30%计算包干(四舍五入);50人以上的培训班中方陪同人员一律按15人包干。 4.零用费:副部级及以上官员培训时间在20天以内的,按一次性每人2000元发放;超过20天的,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按每人每天80元发放。 5.小礼品费:按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上限包干结算,副部级及以上官员每人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每人200元。承办单位按标准购买或订制,不得擅自截留。

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遇案》的通知【模板】

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遇案》的通知 (商援发[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各援外项目实施单位: 为全面提高对援外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援外项目及援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我部制定了《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将应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部。 联系人:XXX 李燕谢先木 联系电话:********、******** 传真:********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对援外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援外项目顺利实施及援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确保各类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商办发[200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援外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援外项目及援外人员发生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援外突发事件)。援外项目是指援外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合作项目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援外人员包括中方援外人员和外方接受培训人员等。 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恐怖活动、战争、政变、动乱、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治安、交通等意外事故、疫情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我援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乃至影响项目实施或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上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把保障援外项目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项目损失及不良影响。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8.12.05 •【文号】商财字[2008]164号 •【施行日期】2008.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援外培训财务解答》的通知 (商财字[2008]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培训中心: 财政部印发的《举办援外培训班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08]2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新规定,我部办公厅印发了《商务部援外培训财务管理与结算实施细则》(商财字[2008]65号)和《关于规范援外培训国际机票订购和旅费结算的通知》(商财字[2008]126号)等配套文件。 上述文件的实施,统一了财务服务窗口,简化了结算程序,加快了结算进度,减轻了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资金垫付压力,提高了预算执行比例,受到承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普遍欢迎。但在新旧标准和结算方式的转换衔接过程中,一些承办单位对包干费用使用的宽严掌握不一,对结算程序和单据要求把握不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算进度。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援外培训财务工作,保证

援外培训的可持续发展,特对援外培训承办单位近来普遍关心的财务问题统一解答,供各单位掌握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援外培训财务解答 一、援外培训财务管理的相关职责分工 商务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统一负责援外培训项目的预算管理、财务审核、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工作;商务部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负责援外培训立项后的项目管理工作,包括下达任务书、招生管理、订票管理、学员信息管理等。 二、援外培训项目预算的控制和审批 援外培训的立项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司将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人数实行项目预算控制,实际招生人数突破计划,必须报财务司办理项目预算追加审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超计划招生将不予结算。 三、新旧制度过渡期财务结算的办理 2007年及以前年度已经执行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按财外字[1999]724号和财外字[1999]l25号文规定的标准据实结算。2008年度的项目,均按财行[2008]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6月1日以前已经执行尚未办理结算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过渡期和6月1日以后执行的项目,按商财字[2008]65号文有关规定包干结算。 四、学员国内参观交通包干费的使用要求 按学员人次实行定额包干的国内参观交通费必须足额用于安排学员赴外地考察,如承办单位实际交通费支出低于包干费用90%的,按考察地的实际距离和支出在包干额度内据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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