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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是当前招投标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认真探索和实践。笔者不揣冒昧,从求知的愿望出发,将自己的初浅认识诉诸笔端,就教于大方之家;由于理论底气不足,文中自然颇多谬误,且生性使然,字里行间不乏偏激之语。然而毕竟只是涂鸦之作,一已之言,切望行家里手不吝赐教。

一、从招标实例看工程造价下降趋势

1、困惑与事实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按照国家机构制定的定额来计算和确定工程价格,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以及计价规则,这一切定额都明确规定好了,我们只需按图索骥、照定额执行就是。但是,当我们迈进新的世纪,我们发觉这一切似乎都发生了变化。我们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严格地说,这个问题并不仅仅属于技术层面,而应该从更深的层次来进行思考,因为它摧毁了我们多年来所习惯的传统和思维定式。为什么法律要约束低于成本的竞争行为?我们是否仍须寻求价格的合理性?成本的内涵是什么?而且工程价格到底该如何确定?由谁以什么方式来确定?――这一切使我们困惑不解,无所适从。于是我们掉过头来,向另一个方向走去。我们把定额置诸脑后,高高树起市场化的旗帜,听任价格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碰撞而心安理得。

一个普通的小城市正经历着上述变化。在这里,工程造价一向保持在以施工图预算造价下浮6%-8%的水平,因为这是政府确定的最优、最合理的标准。但是,“不低于成本报价”的洪流最终冲破了政府编制的蕃篱。价格的碰撞第一次发生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7个投标人中,4个投标人的报价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3%-15%,另外3个投标人的报价分别与标底比较下浮了19%、20%、21%.如何界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呢?评标委员会莫衷一是。招标人咨询招投标监管机构。由于当时尚无明确规定,该机构慎重研究后答复:造价下浮14%左右属“普遍成本”,其余3个投标人报价为“个别成本”;判定是否低于成本应当以企业的个别成本为准。――问题虽然解决了,但由此产生的造价下滑趋势便一发不可收拾。

最为典型的例子是一幢住宅楼工程,实行邀请招标,5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别是:468.8万、466.5万、464.3万、471.2万和415.4万,报价的级差为55.8万,最低报价415.4万低于标底造价23.3%.经最低报价投标人澄清、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发生了激烈争论,但最终以招标人的意见为准:确认最低报价415.4万没有低于成本。

招标人为低廉的工程造价感到满意。他们认为,市场竞争理应如此,“周喻打黄盖――两相情意”;即使承包人可能亏损,也必须严格遵循契约精神,而非业主的责任。我们无从责备业主的选择,因为对于他们而言,这种选择具有最大化效益――即便这是一种假象。

2、现实的强烈反差

研究建筑的学者认为,建筑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建筑产品不仅仅供人类修养生息,而且还以其艺术形式,反映着一个民族在一定时期的文化、艺术、社会生活以及美学价值与哲学理念,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它的文化、历史、艺术、美学、哲学价值,超越了它本身的实用价值和技术价值。研究建筑经济的学者认为,建筑的美学原则是:经济、适用、美观。建筑产品既然是商品,就应当在经济(物有所值)的前提下,以人为本,不但具有充分满足生活需要的使用功能,而且应当象工艺品那样满足人们审美的要求。

然而我们目光所及的建筑产品,无论环境、空间或者设计造型和施工工艺,都难以尽如人意。与我们历代的建筑相比,众多的现代建筑折射出来的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乏――至少小城市如此。我们对建筑产品最现实的要求主要是安全,经济目标的追求造成蜂窝般的密度,以至建筑存在的价值其周期越来越短。社会目标的缺失意味着社会责任的丧失。我们的价值取向已淪为营利的跟班。即便这种安全的要求,也时时存在隐患,因为我们的工程造价不足以为安全提供可职的基础。德阳“12.8”房屋垮塌事件、常山房屋垮塌事件,无一不与工程造价低于成本有关。在本文上述的工程造价实例中,低于工程招标标底23.3%的报价,每平方米造价仅为305元。除水、电安装工程外,土建造价甚至低于以平米消耗指标计算的主要材料费用。但是我们没有区别不同工程类别、并判定其低于成本的明确的方法。我们不能说服招标人相信:鲁布革工程投标报价下浮50%仅仅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并没有普遍的适用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立统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的任务日趋紧迫,人权、人的生存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因而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尤其突出。长期以来,我们不少建筑工地,几乎成了远离现代文明的荒郊村野。我们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小城镇的建筑工人,一直在艰难的生存条件下劳动、生活:简陋的工棚,严酷的气候,粗劣的食品,污浊的环境。――与社会经济和文明的发展程度形成强烈的对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工程价格过低以及拖欠工程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拖欠他们工资的行为愈演愈烈,形成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我们也许应当为此而立法,一种更为具体的关于建筑的法律,以杜绝盲目的和非理性的建设行为,同时区别短期和永久性建筑,制定不同的强制性美学标准和文明标准,以避免资源的极大浪费。

3、工程价格下降的必然性

前述工程造价实例也许并不具备普遍性,然而我们可以从中窥见更大范围内的发展趋势和端倪。的确,工程价格水平总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一般说来,扣除物价因素,大中城市的工程价格水平仍然比小城镇高出许多,因而工程质量以及施工现场的文明程度也比小城镇高。但是,工程价格下降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严格地说,“不得低于成本”并非一种主张,法律并未规定以“成本价”成交,而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因为低于成本的竞争是一种损害他人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恶意行为。但是,法律在这里划定了一条底线:只要不低于成本都是合法的。因此,投标报价以成本为基准必然成为一种竞争策略上的理性选择,其目标可能是寻求即期利润,也可能意在远期利润,或者是为了占领、进入某一市场,或者是为了利用闲置机具设备。而我国的建筑市场是一个供给充分的市场,其供给曲线具有很大的弹性,而需求曲线则几乎是没有弹性的,因为这取决于国家宏观决策,而非价格机制的作用。随着竞争的白热化,在市场供给大于市场需求的条件下,即当建筑企业数量大于市场容量时,“0收益”或“负收益”都将是他们可能选择建立的目标模型。

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人在判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时,政治标准将是他们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似乎工程造价越低干部越廉洁,因为承包人没有利润用于行贿。在检察机关主持签订的廉政合同中,甚至对施工合同履行中签证的多少,也作为廉政的内容而进行了约束。难怪有文章认为,工程造价的降低,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因而有效地扼制了腐败。此外,遍及各地的政绩工程、办实事工程也对工程造价的下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尽管建设资金不到位,但是政绩工程是不能不搞的。一分钱要办一元钱的事,当然工程造价越来越低。

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能带来最高的效率。例如在旧车市场交易中,拥有旧车的卖方,显然比买方对该车掌握着更多的信息。这称之为信息不对称。由于这种不对称,买车方通常试图通过压价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由于买方出价过低,卖方自然不愿提供好的产品,从而导致次货的泛滥,其最终的结果是旧车市场的萎缩。建筑市场又何尝不是如此呢?首先,建筑产品的交易是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招标人并非选择他所满意的产品,而是选择生产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对生产者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完备的,对这种交易方式的最终结果能否达到他预期的满意效果,也不可能完全有把握,这必然导致他希望以较低的价格成交,以弥补信息的偏差和信心的不足。其次,对工程的实际成本、承包商的利润空间,以及其他类似工程的类似价格,招标人所拥有的信息明显偏差,与投标人相比是很不对称的,因而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的信息持怀疑态度。他们会以为:即使严格要求工程质量,工程的实际成本也是很低的,至少比投标人或承包商提供的成本信息低,于是他们便采用压低价格的方法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

其实,按照“新古典模型”或“瓦尔拉斯模型”的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工程价格必然走向成本。这是因为:如果产品价格高于生产成本便有利可图,必然增加竞争对手,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降或者生产要素价格上升,竞争的结果,最终将稳定于价格=生产成本的局面,这叫“生产成本规律”。这即是说,达到完全竞争的静态均衡状态便无利可图。

二、工程价格的市场化与政府规制

1、工程价格的市场化

我们说工程价格的市场化,是指工程造价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性质或态势,即“市场决定价格”,而不是由政府机构通过定额的方式来实现。招标投标是工程价格的实现方式,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邀请投标人投标,如果投标人提出的合同要约被招标人接受,意味着招标人对该合同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意思一致,便达成了合同协议,工程价格也就确定或形成了。

毫无疑问,工程价格的市场化是建筑市场的必由之路。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一种经济体制。资源是不能再生的,具有稀缺性。如何使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呢?市场生产什么?由谁来生产?――计划经济是由国家计划、安排;市场经济则是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选择最佳优胜者,并且由这些优胜者支配物质资源,达到“帕累托效率”,也就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工程招投标制的实质是市场竞争,而竞争的核心则是价格,因为只有价格才能快捷、真实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当供给少于需求时,商品价贵,供给大于需求时,商品则戝,从而自发地调节供需的平衡。那么,企业能否结成联盟以抗衡市场规律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由于“囚徒困境”的缘故,企业之间事实上很难达成并实现其价格同盟的目标。市场竞争的结果一定会淘汰落后的、成本高的企业,形成与市场容量保持均衡的企业数量。

市场确实具有一种非凡的力量,仿佛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经济生活的运行。利润最大化和竞争毫无疑问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的两个基本点。追求利润和利已之心支配着价格的竞争,使资本与劳动的配置达到最优,由此创造出社会最高的劳动生产力。当建筑企业数量大于市场份额时,工程价格必然降低,利润下降。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的建筑企业,其投标报价自然低于工程成本,最终不得不因为亏损、破产而退出建筑市场。于是建筑企业数量与市场容量达到均衡,工程造价上升,利润率不断提高。由于技术的创新,劳动生产力水平高的企业,则获得超额利润。为追求高额利润,建筑企业又逐渐膨胀、扩张,然后再次收缩、实现新的均衡。如此循环不断,周而复始。

2、市场经济的价格神话

然而,如果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关系完全是通过线性的价格关系来控制的话,那么我们就大错而特错了。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把这种夸大价格作用的理论视为“价格神话”。

其实,价格体系的作用是有限的,而非价格机制则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事实告诉我们,经济关系通常受到契约和信誉的控制。例如,我们选择名牌产品,而宁愿付出比同类产品更高的价格,其中除了对品质的考虑之外,还受履约信誉以及个人偏好或者品牌效应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在契约中,则包括一些非价格条款,这些非价格条款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尤为重要,例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拨付、价格调整、保修以及关于分包和项目经理的约定。

在建筑市场,契约与信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社会道德与法制环境较差的条件下。面对过低的价格,一些企业可能不愿甘冒风险:如果严格履约将带来亏损;如果中标后违约或者过份向业主索要补偿,又将面临信誉的丧失。而缺乏理性、没有信誉的企业,则往往具有冒险的勇气。从理论上说,要使某人愿意从事某种交易,那么经济关系就必须有超过最低要求的租金或报酬存在。因而在现实中,承包商是不会自己买单付帐的,就像攴饮店老板不会为顾客的消费付帐一样。即使没有亏损,只要没有利润,承包商也决不会放弃一切可能的索取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工程价格越低,业主面临的承包商违约风险的机率就越高。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和工程风险的不可预见性,所有的合同条款都不可能达到完备详尽的地步。尽管仲裁和判决可以弥补合同的不足,但任何仲裁、判决和执行都需要成本。当价格风险引发的纠纷发生时,业主会发现维护契约的成本太高,最终可能不得不接受工期延迟、质量降低或者屈服于不当索赔的现实。

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价格取决于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然而,完全意义上的竞争是不存在的,供求法则也并非完全有效。按照拉萨尔的“工资铁则”,即铁的工资规律:工资与工人所需最低生活资料相一致,即必须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尽管建筑劳务的供给非常充分,但建筑劳务工资仍然保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一致。承包商未必会削减工资,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劳动力质量下降,进而造成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瓦尔拉斯的“生产成本”中,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包括了企业家的工资和正常利润。因为土地必须产生地租,资本必须产生利息。正常利润是指持续经营的一般性利润,所谓在静态均衡状态下没有利润,是指未超过正常利润的利润。因而从理论上说,尽管建筑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业主也不会把工程价格压低到正常利润以下,因为这样做会对工期延迟、质量下降和结算纠纷的机率产生影响。然而,业主却往往是非理性的,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业主的分散性和信息偏差。大多数业主的投资建设具有一次性,纵向的经验教训毫无意义,而横向的经验教训则难以传递共享;由于“搜寻”需要成本,造成业主对承包商、建筑成本、利润方面的信息相对偏差,因而难以准确把握工程价格的合理尺度。

3、最低价格误区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那么,什么是建筑工程的成本呢?我们认为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会计学所称的工程成本,由不变成本(包括沉澱成本)和可变成本组成;二是经济学所称的“生产成本”(或边际成本),除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外,还包括承包商的工资和正常利润。两种理解的差别在于“正常利润”,因为可变成本中包含承包商的工资。如果我们对“正常利润”忽略不计,那么需要考查的则是边际成本、沉澱成本和承包商的工资。

举例来说。一个年产值为1000万的企业,不变成本为100万,可变成本800万,其总成本为90万,每单位(万元)产值平均成本为0.9万,利润率为10%.如果只承揽到500万的工程,不变成本仍然为100

万,可变成本为400万,其总成本为100万,利润率则降为0.假如产值增加到1500万,由于超过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必然要增加投资,而且效率降低,其总成本由900万增至1400万,这时,利润率降至7%,每单位(万元)产值平均成本为0.93万,边际成本为1.0万,边际利润为零。如果价格等于边际成本,那么工程承包商的正常利润为7%.然而这是一个过于简化的例子,实际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这个例子表明:对企业个别成本的把握是极其困难的。

至于沉澱成本,则是指那些不能计入不变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支出。例如,企业创建费用、包装宣传费用、技术创新费用。而对于承包商的工资,则通常被排除在成本之外。其实,建筑工程的施工承担着极大的风险,承包商领取较高的风险工资应该是合理的,正如企业的经理领取职务工资一样。一个企业的老总年薪十万、二十万甚至上百万,社会可能认为正常。而承包商的工资则可能被视为利润而受到社会的谴责。其中的原因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是与“寻租”行为的关联;二是较大规模工程的超额收益,同一收益比例,使较大规模工程的收益远远高于正常的风险工资。

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沉澱成本与不变成本一并纳入评标考查时,是很难准确评估的。投标人往往会把不变成本(包括沉澱成本)列为优惠的内容;而招标人则通常把成本理解为可变成本,即工程直接消耗的材料、人工和机械租赁费用;在招标评标时,由于惯性的作用,我们很容易按照“费用定额”的模式来分摊、测定不变成本,而忽略对边际成本的把握。于是我们不自觉地陷入最低报价的误区,把理性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假定前提,一味地追求最低价格,并由此推论投标人应当为其报价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以价格为核心的竞争中,作为经济人的承包商必然受其心理、性格以及个人偏好的影响,在决定投标报价时,他可能不完全出自追求利润的动机,而掺杂着为挣面子而“赢”的心理,或者为报上次落标的一箭之仇的情绪。无论出自何种原因,不合理低价中标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低价必然导致承包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不适当地使用代用材料,或者使用技术不熟练的工人,以降低工程成本。这样势必对负责任的承包商造成影响,迫使他也采取低价的竞争策略,雇用廉价的工人,降低必要的设备费用,减少现场施工管理方面的人员。从而造成市场上建筑产品平均质量水平的下降。

其次,国有企业以及一切非私营性质的业主,必然涉及到“委托代理”问题。即:国有企业的经理是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代行管理职责的。这种委托代理通常缺乏激励,且具有“软预算约束”性质。工程招标时,业主可能以“低价”为由,为其他投标人设置“障碍”,形成不公平竞争;当预定的中标人中标后,在实施中则以各种貌似“合理”的方式(如隐蔽工程量的确认、设计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工程量增减时的单价调整等)增加价款。这种情况导致了腐败的产生和国家资产的流失。

对于承包商而言,如果串通设计、监理能够获得“现埸签证”的额外好处,或者确保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高于取得他们对不规范行为默认的费用,为了挽回低价带来的收益损失,他们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这些好处和利益。对于这些寻租行为,社会缺乏有效监督。

我们必须预见到不合理低价的危害,认识到过度竞争并非市场经济的唯一选择,从而制定适当的游戏规则加以约束。如果我们相信了价格的神话,或者担心成为市场经济的阻力,因而不负责任地制定错误的政策,等到危害发生或者问题成堆时再进行调整和整顿,我们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是政策的成本。

4、工程价格的政府规制

市场自由调节的作用确实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促进市场供需的均衡,特别是能够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例如“莫尔定律”显示:计算机蕊片的价格每18个月便降低一半。这表明由于计算机技

术的发展,其边际生产成本每18个月便能够降低一半,劳动生产力水平则提高了一倍。

但是,我国劳动力过剩,建筑市场“进入障碍”小,建筑业生产能力很容易扩大,供给大于需求具有长期的特征。由于劳动密集,一般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不高,利润空间是有限度的。而且我们目前并不具备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法制环境,难以通过正常索赔以弥补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因而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中标的结果不过是一种“利益的转让”,即建筑企业把合理利润转让给招标人,而社会福利并没有增加。由于缺乏利润的激励,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劳动生产力水平难以提高,市场的作用在这里并未发挥出来。在由市场自由调节达到市场均衡的过程中,建筑业必将经受严峻的考验。我们可能面临这样的局面:市场混乱无序,经济纠纷丛生,工程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倍增,行业矛盾重重,发展步履维艰;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受到制约,支柱产业的地位下降。而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听任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发挥作用。

然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起步阶段,价格形成机制尚不健全,因而价格信号失真,很难真正反映商品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通常认为,成熟的市场机制能够把价格确定在“市场出清”的水平上,即达到使市场供应量均可售出的价格,保持供需均衡;市场机制可提供市场运行所必须掌握的需求和供给曲线,正确地反映一系列有关消费者需求和生产者生产能力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以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市场机制还难以达到这种正常发挥其功能的程度。

事实上,市场并非万能,竞争也并不总是有效率的。“一个具有长期发展潜力的企业可能会在竞争中被另一个对特定环境适应性较强的企业淘汰出局。因此,在长期内,过度竞争的环境是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中,竞争过于严酷,以至于除了那些最有效率的企业之外,其他企业都无法生存)。…没有理由相信市场经济会‘自然’地作出正确的权衡,特别是没有理由相信过于残酷竞争的市场经济比那些竞争温和一些的经济会更有效率”(斯蒂格利茨)。随着市场失灵现象日益增多,市场对政府的依赖性日益增强。发达国家同样在寻求新的发展模式,全面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因此,一些学者,例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便指出:现代市场经济无一例外地是宏观管理、政府干预或行政指导的市场经济。

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让市场运转得更好,以便纠正市场的失败,即对市场进行调控的行为,称之为“规制”或者“管制”。其含义为:政府从宏观管理出发,制定某种规则,市场主体各方必须按照这种规则行事,以避免社会福利损失,纠正市场的失败或失灵,使市场竞争接近最理想的状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价格下降是一个必然趋势,而价格的自由化则将推动这一态势的发展,当市场机制还不能正常发挥其功能的时候,这就迫切需要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以弥补市场的不足。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进行规制呢?能否象过去那样,以按定额编制的标底为准,制定一个允许上下浮动比例的规定?显然,这是行不通的。我们所能做的是制订一个能够为市场各方所接受的招投标交易规则,找到一个合适的、用以界定低于成本报价的方法,保持正常的利润以激励建筑业发展,使建筑市场运转得更好,更加规范、有序。

三、对低于成本报价界定方法的思考

1、困难的界定

对是否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的界定,目前的主要方法是“企业自证,评委认定”。即:由具有低于成本报价之嫌的投标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投标报价没有低于本企业的成本;如评标委员会采信其证据,该投标报价便没有低于成本,否则便可确定为低于成本。

从本质上说,这个方法类似民法的基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追求“形式上的真实”,其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是,这个方法在招投标实践中却显得随意性很大,维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太高,难以达到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目的。首先,投标报价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的,即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作为竞争的策略,投标人也决不会承认,他会竭力寻找理由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鉴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真实成本的计算较为复杂,对个别成本的考查更是难以把握,因此,评标委员会对其是否低于成本的认定,将由于经验、水平的差异出现莫衷一是的局面,此其一;由于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对不同企业的同类工程报价,其评价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出现“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此其二;不同的评标专家,对类似工程报价由于“见仁见智”的缘故,可能作出迥然不同的决定,此其三;由于评标委员会掌握着低价能否中标的权力,这就增加了一个寻租的机会,使投标人预先“勾兑”潜在的评标专家和评委。于是我们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便会大打折扣,受到责难和非议。

从理论上说,对低于成本的界定还面临“撘便车”的问题。评委评标是有成本的,招标人对评委的工作肯定会支付报酬,但是,对评委支付的报酬不是以他的工作质量为标准的,即:无论评委的水平如何,也无论他的评价是否正确,他都将获得与其他评委一样的报酬,没有人会因为他的评价最正确而增加报酬。因此,评委在确定某一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会采取“撘便车”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会附合招标人意见。而我们只能期待“道德责任感”来保证评委说真话,(但不能保证其真话的正确性),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

为维持招标投标的公平和公正,也许我们可以采取提高评标专家的水平、职业道德,以及在更大范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措施。但是,在众多的小城市和县城,高水平、高素养的专家屈指可数,而提高评标专家水平、职业道德的成本却相当大,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指望通过培训便能迅速提高其业务水平和道德责任感。事实上我们必须为此而建立一种机制,一种选择合格专家和约束专家行为的监督机制。如果我们一律从外地抽取专家,那么其招标成本必将大幅度增加,对于规模较小或者一般的工程,显然将由于招标成本与工程造价不相称而难以实施。即便如此,我们仍然不能解决“见仁见智”、多重标准和随意性问题,一言以蔽之,“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方式,无法为界定低于成本报价提供客观的评价标准。

假如我们因为现实的原因难以有效实施上述措施,也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界定方法,那么由于工程价格趋于成本的必然性,这就注定了我们――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以及评标委员会,将不得不最终放弃严格界定低于成本报价这道防线,让不合理的低价泛滥,从而损害我们的市场和事业。

2、思维定势的转变

有的专家提供了以历史成本来考查投标报价的方法,即以投标人上年度的销售利润率来判断其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当投标人的降价幅度高于其上年度销售利润率时,便意味着该投标报价低于了成本。这样实施是否可行,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然而这个办法的不合理之处恰恰在于“以历史成本考查现实报价”,当一个企业年度销售利润率明确后,该企业下一年度的投标报价下浮率的下限也便确定了,否则便只能制造虚假的工程预算(计划)价格和让利幅度。此外,财务资料真实性的确认权向其他部门的转移,无异乎评标委员会的扩展,增加了新的寻租契机。

上述办法,以及“企业自证,评委认定”的办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我们的着眼点在于考查投标人提供的证据,是以“证据”为核心、围绕“证据”所进行的判断。据了解,国际上处理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的商务案件,的确是以证据为核心的,但所涉及的案件大多具有相当的影响,其标的物数额巨大,处理的程序繁复,并不适用于大量的日常招投标活动。民法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对法律事实的确

认,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同为准;对一些难辩真伪或者专业技术方面的事实,则需要司法鉴定。而我们对是否低于成本的问题,就其实质而言,相当于由评标委员会承担司法鉴定的职责,然后再由招标人行使“认同”或“否定”的职责。难怪我们陷于被动之中。

我们能否转换一个角度来考虑问题呢?能否摈弃以“证据”为核心来判断的作法,而改为以预先设立的“规则”来进行判断的作法?例如我们制订一项市场竞争的规则,并以这项规则来作为是否低于成本的判断依据,显然更方便一些,既简便易行,又克服了前文所述的各种弊端,而且满足了政府对工程价格进行规制的要求。

3、维克瑞拍卖法的启示

众所周知,公共物品是一种非排他性的产品,人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缺乏支付公共物品成本的积极性。怎样解决呢?经济学家提出:以每个受益人对该公共物品的效用来考查,只要这些效用足以支付生产公共物品的成本,便可由政府对各受益人收取相当于每个受益人效用的税收,用以生产该公共物品。至于如何知道(或确定)每个人的效用,经济学家克拉克提出了一个方案,称为克拉克机制。

克拉克机制与本文无关,但克拉克机制解决每个人的真实效用的办法,却给人以启迪。克拉克机制的核心,是要通过该机制的实施,促使每个人理智地说实话。美国经济学家维克瑞提出的竞价拍卖法,其核心也是以其方法促使竞价者理智地说实话,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使竞价者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维克瑞拍卖,也称二级密封价格拍卖。例如拍卖名画时,让每个竞买者把愿意出的最高价格写在纸上,装入信封密封。如同工程开标一样,拍卖人开封公布各竞买者报价,出价最高的人中标,得到名画。与工程招投标不同的是,中标者实际上只按次高报价付款成交。按照这种办法,每个人的最优选择便是理智地说实话。例如,一个人对该名画的真实估价为10万,如果说实话,出价10万,而次高报价为9.6万,那么他在买到名画的同时,得到0.4万的净收益;如果他说谎报价9.5万,则净收益为0,因为他不能买到名画。如果他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5万,其结果将有两种:当次高报价仍为9.6万时,他提高报价显得毫无意义;假如次高报价者也夸大名画价值,报价10.2万,那么他将要损失0.2万元,因为名画的价值为10万元。这意味着说实话的结果比说谎的结果对自己更有利。

无论克拉克机制或维克瑞拍卖法是否付诸实施,毕竟给我们指点了另一条思路。本文试图从制订规则这条思路出发,寻求一个新的方法,来解决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投标报价的问题。这个方法可简称为,“次低标价最优原则”,分两个层次,相辅相成,即:在众多投标报价中,以次低投标报价为最优;在预先设定的规则所约束的范围内,最低投标报价即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四、实行次低报价最优原则的基础

1、时机与条件

现代经济学认为,“经济人”即经济行为者,是利己人和理性人。其一,利己是指追求预期效用的最大化,其效用既包括利己主义,即主要追求个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同时包括各种偏好:物质、享乐主义;艺术、哲学理念、利他主义等,因而既有不惜损害他人利益的一面,也有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面。其二,理性是指可以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能够面对市场实际,通过对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效果的评估,理智地决策,来把握他的行动的预期效用。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经济秩序正逐步完善,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日本企业家小官龙太郞所谓的“幼稚园阶段”,那么目前至少已经达到中学阶段。这在招投标工作实践中,我们也有深切的体会。企图通过关系、侥幸或非法手段中标的企业越来越少,对投标机会的评估,中标概率的评估以及投标策略已逐渐为投标企业所熟知并在实践中尝试。投标企业正逐渐成熟为“经济人”,既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够较为理智地把握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句话,利己与理性基本上已兼而有之。我们有条件通过制定规则,约束投标人的非理性行为,促使其理性地参与投标。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工程造价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劳务、材料价格、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已全面放开、随行就市,工程施工索赔、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也正在积极探索中;特别是国家正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这项工程造价改革的意义在于:不但是我国在工程造价领域正式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措施。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既适应WTO的“政策透明”的要求,同时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工程价格方面信息不对称的缺陷,这必将为招投标开拓一个新的领域和市场竞争的空间。如果说过去我们不得不着眼于施工图预算的准确性,并几乎以此确定中标与否,那么,现在我们则必须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管理、施工技术管理上下功夫,必须研究招投标竞争理论,理智地投标决策。

2、理论依据

工程招投标竞争理论,是市场竞争理论和博弈理论在招投标竞争中的实际运用。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是指:在对方策略确定的情况下,每一竞争参与者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参与者改变策略(而其他方不改变策略),那么他的效用将会降低。也就是说,在招投标中,某一投标人首先须设定对方可能采取何种竞争策略,然后针对性地制定优于对方的策略,而对方亦按照这种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投标人的策略都是最优的,如果某一投标人改变其针对性的策略,那么他的中标概率将会降低。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具有多种形式。而在招投标竞争中,价格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国经济学家约瑟夫。伯特兰提出一种竞争模型,即:对于生产能力很容易扩大的行业,在对手价格固定不变的假设下,可以通过选取价格来使其利润最大化。也就是说:假定对手不改变价格,那么可以通过降低其产品的价格来争得对手的顾客,从而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这是一种寡头垄断竞争,即“伯特兰”(BERTAND)竞争。在这种模型中,对手亦会如此考虑,从而进一步让价。这一过程一直到使利润为零的水平为止。这时,任何让价都不会使厂商获利。但是,这里所称的利润,应当是指高于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如果没有利润的话,那么为降低成本而投资实施的技术创新就不会给厂商带来任何回报。

实际上,竞争理论强调在许多经济境况下,报酬取决于相对业绩而不是绝对业绩。在“伯特兰”竞争模型中,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即产品价格与次佳效率厂商的边际成本相等,厂商在单位产品上所获利润取决于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

招投标竞争是不完全竞争,每一工程竞争的参与者数量有限,因为信息的发布与搜寻都是有成本的,而且应当是有效率的。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并不能解决全部信息问题,投标所需的全部信息的搜寻成本和交通费用将成为进入市场的障碍。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能把一个很小的工程招标信息发布到全国每一个角落的原因。由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每一个工程招投标竞争都是一个局部市场,无数局部市场构成招投标整体市场。同理,对“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的认知也适用于局部市场,利润取决于最佳效率与次佳效率之间的差异这种情况,发生在博弈参与者之间。产品价格由局部竞争参与者中的次低成本确定,最终必然导致社会产品价格等于次低成本生产者的边际成本。

3、投标目的与竞争策略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即:追求预期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企业投标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社会或他人谋利。但是,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竞争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伯特兰竞争),即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竞争对手。一般说来,如果你的报价低于所有竞争对手的概率大于0.7,那么你将具有七成以上的中标机会。换言之,如果你要有七成以上中标的把握,那么你的投标报价应当具有低于所有竞争对手七成以上的概率。这就注定了投标人必须以低价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形下,“中标与利润”分割为两个对立矛盾的目标:为了获得较理想的利润,你必须以较高的价格投标,但却因价格较高而失去中标机会,其收益为“零”;如果想要提高中标概率,则须以较低价格投标,但中标后却难以获得理想的利润,甚至可能因为价格过低,其利润趋于“零”或负值。这是两难的“逆向选择”:或者低价中标,或者高价失标。投标人必须理性地明确追求的目标,确定收益期望值,在利润和中标概率间寻求平衡点,力求预期效用最大化。当有的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时,虽然他的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只是他变换了手法,以暂时的亏损来换取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但这是一种风险很大、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的作法。对于投标人而言,亏损可能造成信心丧失和管理的混乱,也可能因为亏损影响到工程工期、质量,或其他种种原因而失去获得远期利润的机会;由于低于成本的作法属不正当竞争,因而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而且势必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事实上,当投标人以较低价格投标时,并不意味着该投标人可能亏损,因为企业间的个别成本存在着差异。在投标报价趋于成本的条件下,企业的利润主要体现于高于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所产生的收益,即企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所形成的利润(或效率最佳的生产者与效率次佳的生产之间的边际成本的差异)。个别成本较低的企业,即使其报价相当于或低于其他企业的成本时,仍然有利可得;而个别成本较高的企业,则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他要么通过机会评估而放弃投标,要么以求生存而放弃对利润的追求。即使他的报价高于其他企业,也可能低于了自己的个别成本。但是,投标人对竞争对手的成本水平以及最后的具体报价,实际上是无法准确把握的,因此,无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处于何种水平,他都必须遵循博弈的原则:使自己的报价优于(低于)所有竞争对手假定的报价(策略)。在这种情形下,低成本的企业以其真实成本报价,可以使中标概率最大化,但并非预期效用的最大化。这是不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准则的,也并不符合社会进步的原则。因为缺乏利益的激励和发展的物质条件,企业只能萎缩,社会则会停滞不前。

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由于将排除不合理的最低报价,因而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使生产力水平较高的企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并可以促进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企业改善管理,提高劳动生产力水平。下表试图表明这种状况。

投标企业投标报价通常情况下实行次低标价个别成本实际报价中标概率预期效用A调整报价中标概率预期效用A1.000.951.0001.000.500.05B1.001.00001.000.500C1.001.05001.0500上表建立在假定投标人都了解对手成本状况的前提下,并设定各企业的成本水平各大致相差5%.当各企业均以成本价投标时,A企业报价最低中标,但其效用为0.由于最低报价将被排除,A企业必须增加报价额5%,才能保持与中等成本水平的企业一致,避免被排除,由此他获得5%的效用;B企业为了保证低价优势,同时又不被排除而不能调整增加报价,但即使中标其效用仍然为0;C企业如果仍以成本价投标,其中标概率仍为0,但如果调整,改为以低于自己成本的价格投标,则将造成亏损。

假如投标人对竞争对手都缺乏了解,各投标人将如何决策呢?首先,他只能假定各投标人的成本水平都与自己一样,否则他将面临更大的风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以成本价投标,一则极有可能成为最低标而被排除,二则即便中标也毫无利润可言,这是不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的。最理智的作法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一定的利润,既能保持低价的优势,增大中标概率,又能降低成为最低标的风险,

而且在中标后还能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实行低标价最优原则,能够促使投标报价趋于合理化。

五、次低标价最优原则

框架设计建筑工程产品的价格组成包括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及其规费,由于税金和规费不存在竞争,为方便表述,这里忽略不计;我们只考查工程成本和利润。下文提到的成本、利润,限定在常规意义下,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价时分别填报的企业“成本”和预期“利润”。实行次低标价最优原则有两种思路,一是设定一种规则,促使投标人以真实成本和明确的利润率报价;投标人说实话的效用,比说假话的效用对自己更为有利。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次低标价规则”。二是把次低报价作为判断个别成本的标准,当最低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次低标价的利润率时,最低报价则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我们把这种办法称为“最低标价规则”。

(一)次低标价规则

1、诚信原则。

这是第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首先假定所有投标人都是诚实的、讲信用的,因此,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由投标人自己确定。其方法是:投标人必须自主填报投标报价的构成,分两部份,一是企业的真实成本;二是预期利润率。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便以投标人自己确定的预期利润率为标准。如果投标人的报价最低,其低于次低报价的幅度大于投标人自己所报的利润率比例时,该投标报价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例如,该投标人的报价为100,其中成本为95,利润为5,利润率则为5%.如果在这一工程投标的所有报价中,该投标人的报价最低,而次低报价为106,那么,由于“106”与“100”之差大于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5%,该投标报价(100)便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报价。

显然,投标人除了首先要考虑避免成为最低标外,还要考虑一旦成为最低标,何种情况对自己最有利。因此,投标报价时可能采取提高自己预期利润率的办法,使其报价低于次低标价的幅度小于利润率,来避免被淘汰。但是,这样做就不符合下面第二个原则: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报价投标人所报的利润率大于其他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时,低于次低标价的标准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投标人报的利润率,只有在低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报价最低,利润最高,表明投标人的实际成本很低,劳动生产效率很高,如果投标人有诚意,理应以较优惠的利润率投标,而不应一味追求高额利润。这有理由让招标人怀疑其合作的诚意与报价的真实性,因此要以平均利润率加以制约。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没有必要提高预期利润率。对他最有利的作法是与平均利润率保持一致,因为低于平均利润率对他不利。但是,在投标决策时,平均利润率是无从把握的。此外,如果他有意降低预期利润率,这就更加不明智了。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预期利润率。这样,成本也就尽可能地趋于真实。

如果最低标价不属于低于成本的报价,那么应当由最低投标报价中标。这里没有考虑最低报价的效率问题,因为不排除最低报价的成本高于次低报价。但由于其差幅较小,因而忽略不计。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最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二)最低标价规则

首先仍然以诚信原则为前提,并按规定填报成本与预期利润率。但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界限要以次低标价为标准。即:当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之差大于次低报价的利润率时,该报价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

投标人作利润率决策时,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自己是最低标或者次低标,当他成为最低标时,他的利润率无论高低,对自己都没有实质上的意义,但如果成为次低标,利润率为0对他最有利,因为这将排除低于他的任何价位的最低标。从这点出发,投标人报“零利润”对自己最有利。但是,如果利润率为0,其成本必须增大,这就不符合下面这条规则:

3、效率原则。

当次低标价的“成本”与最低标价的成本之差,大于最低标的利润率、且次低标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判断是否低于成本要以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利润率为准。也就是说,只有当次低标价的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时,才能作为判断是否低于成本的标准。这是因为,次低标价的成本高于最低标价的成本虽然是正常的,但如果差额幅度高于最低标的利润率时,意味着次低标投标人的效率很低。对于招标人来说,低效率者可能因其管理不善,而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此外,由于利润低或零利润,该投标人显然缺乏抗拒工程风险的能力,如果发生不可预料的情况,必然向招标人转嫁风险。这样的投标报价当然不能作为判断低于成本的标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标人有意压低利润率,对他是没有好处的,一则不会被采纳,二则由于低效率,存在可能被业主拒绝的风险。如果有意提高利润率,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为一旦成为最低标,那么无论利润率高低都没有意义;如果成为次低标,那么由于差幅较大,最低标不被排除的可能性增加,对自己也没有好处。因此,最理智的办法是尽可能真实地填报他的预期利润。

既然当次低标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要以平均利润率为准,那末为何不直接规定以平均利润率为准呢?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要求和约束的话,投标人将处于一种随意性很大的自由状态,所报的利润率可能畸高畸低,离散度增大,从而偏离我们规制的目标。此外,由于利润率低可能带来效率低的负面影响,利润率高则将加强最低标的竞争力,对自己没有好处,从而可以促使其真实报价。

这个办法的实质,是把次低标价的成本作为“个别成本”的标准。次低报价分为成本和利润两部份,超过利润率,也就低于了成本。把次低报价作为个别成本看待的出发点,是为了制止恶意竞争,追求价格的合理性。那么,也就同时把最低标价是“不合理”的标价、其竞争是不正当的竞争作为了设定的前提。而“次低标价规则”设定的前提是把最低标价的成本视为与次低标价(成本和利润)相当,本质上虽然没有太大差别,但它采用的是投标人自定的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最低标价规则”不如“次低标价规则”合理。

低于成本报价判断公式:C≦P时,(A-B)>C式中:A为次低报价;B为最低报价;C为次低报价利润率;P为其他所有投标报价平均利润率;当C>P时,C取P值。

(三)自然淘汰法

自然淘汰法适用于以分值量化的综合评估法评标,本质仍是以次低标价为标准,但强调次低标“最优”,其方法是不区别是否低于成本,以预先确定的量化规则,让不合理的最低标自然淘汰。具体的作法是:

1、递减原则。

设次低标价为最高分,低于或高于次低标价均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其中,对低于次低标价的,要作不利于投标人的量化,实行分值递减原则,即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相应加重扣减的分值权重。如,低于次低标价百分之一,扣减1分;低于百分之二,每百分之一扣减1.5分;低于百分之三,每百分之一扣减2.0分,等等。

设定扣减比例,要以合理、适度为原则,既要排斥不合理的最低标,也应当让合理的最低标经综合评估,仍然有中标的可能。

2、优惠原则。

当最低标价的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表明投标人是以让利作为降价基础的,或者在其所降低的价格中,包含了投标人一部份利润,因而应当把利润率作为一项辅助性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投标人的预期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的,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预期利润率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

3、效率原则。

由于实行次低标价最优的评标原则,投标人投标决策时,并不知道其报价所处的地位,即:他不知道自己的报价是最低标、次低标,或者中高标、最高标。投标人是以低于其他人报价作为策略考虑的,因此我们应当假定投标人所投标书是真实的。在这种情况下,成本水平便意味着劳动生产率水平,因而可以把成本(率)也作为一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考虑以平均成本为标准,投标人的成本高于平均成本的,可按比例扣减量化分值;低于平均成本的,则按比例增加量化分值。分值的设定,以适度为原则,因为这只是对投标人劳动生产率评估的一项辅助性指标。而对于业主的效益而言,归根到底表现在投标报价上。

市场经济的帕累托效率,是指在效用可能性曲线上,一个人要想获得更好的福利,除非使其他人的福利更差。――这是一个很难表述的经济学概念,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意味深长的概念。从非经济角度着眼,我以为其中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整体的配置、组合、效率已达最佳境况,以至于不可能更优;二是各构成要素各得其所,处于此消彼长的均衡状态。因此,一个人只有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好处。由此我们有理由期盼建筑市场实现这种意义上的“帕累托效率”,使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如果由于社会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使一方受到损害――毫无疑问,其结果必然使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发展受到损害。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减少这种损害的程度,需要政府的有效引导和干预,也需要我们大家为此而努力。(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成本加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探讨 建设工程招投标作为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承发包方式,在我国也已广泛应用,随着FIDIC 合同条款和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应用,将更加成熟合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更加规范。在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使工程报价既能体现自己的水平又切合工程实际,提高竞争能力,成为工程中标的关键。最近,建设部发布了建标[1999]1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暂行规定》第七条“工程价格的分类”中,就将工程价格分为了三类:固定价格;可调价格;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结合建设部的有关部门规定,我就成本加酬金(利润)的投标报价方法在此作一探讨。 一、成本加利润报价方法的编制内容 通过对投标企业拟投入的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进行分析,结合预算定额和企业的施工定额、已完类似工程的有关资料和投标工程的特点,预测投标工程成本,再选取适当的利润率以确定投标报价。 1.投标工程成本的编制内容 投标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其它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间接成本包括现场管理费、上级管理费、财务费用等。其它成本包括税金、投标费用、保险费用、贷款利息、职工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费用在实际工程投标中要分摊到各个单项工程中。另外,有些费用如保险金、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便道、便桥、临时通信、临时生活用水、临时驻地建设、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费用等等)有的在投标工程量清单中单列,可作为单独一项进行报价,有的没有单列,要将这些费用分摊到各项工程中去。 2.投标工程的利润的确定 工程投标中的利润率,虽然在预算定额中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程投标中,特别是工程项目少、投标单位多的情况下,想要中标,确定利润率相当慎重,需考虑多方面的因此。 (1)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果对手任务不足,可能会采取低报价,保本投标,相反则可能会采取高报价。 (2)要分析本企业目前的状况及市场开始情况,如果目前任务比较充足,或者本企业具有较其它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如技术特长、专业优势和特殊机械设备等,利润率可确定的高一点,如果企业想开拓投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市场,面对地区保护、行业保护比较严重的现实,要想提高投标竞争力,可取低利润率或不取。 (3)根据工程特点,对那些工程技术简单、施工难度小、管理难度和投入也较小,同时工程量又比较大的项目,可降低利润率,利用本企业熟练的施工和高产量来取得利润;对那些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管理难度和投入也比较大的项目,可提高利润率。 (4)对亚行、世行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大都是低标中标原则,只有投低标才有中标的可能,在投标时确定低利润率。 (5)要结合本企业的在建或已完同类工程,确定利润率。 二、成本加利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1.研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在动手计算标价之前和整个投标报价期间,均应组织投标人员进行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分析研究,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报价内容。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体系和方法。单价的费用组成,搞清清清单项目和细目的含义。 (2)各种费用列入报价的方法。如税金、保险费等是计入单价还是单列按总值报价。 (3)施工期限内人工费、材料、设备涨价调价方式,哪些内容为可调费用,哪些不调。 2.计算和复核工程量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裁判标准(试行)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与风险评估 的裁判标准(试行)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活动,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2]5号)的规定,制定本裁判标准。本裁判标准与评标办法配套使用,作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判投标报价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与风险评估的主要依据之一,并按以下裁判标准裁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重大偏差、或者可信度低和存在较大风险。 投标报价的成本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对前三名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漏项、不平衡报价三项内容进行评审,裁定其是否低于成本。高于等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经详细评审裁定为不低于成本的,不进行风

险评估。 投标报价的风险评估是指评标委员会在前款详细评审的基础上,对低于风险评估点的投标报价进行进一步的风险评估。既对投标报价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清单、企业管理费三项内容进行深入评估后,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提出质疑,评审其投标报价是否可能低于成本或者企业个别成本或者风险过高进行裁定。 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3.3条款第3条的规定,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可采用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也可以采用本单位的企业定额。投标单位不论采用那种计价定额进行投标报价,其采用的计价定额是反映该企业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总体体现,因此定额含量均不得调整。 (二)投标人应用企业定额投标报价应当遵守的规定 1、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降低成本、提高工效,以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的依据应当在企业定额中反映,投标人采用本单位企业定额编制投标报价的,企业定额必须先报省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备查,评标时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查阅和对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新招标规定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1 现行的判定办法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 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

之处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 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 成本。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

投标阶段成本测算

xxx公司工程投标阶段成本测算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工程投标前须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测算,标前评估,以达到先算后干、收益明确的目的。 二、管理原则 (一)所有投标项目在投标前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成本测算,扼守成本底线。 (二)拟派项目部必须参加成本测算的各项工作,并参加最终成本底线和预期收益率的确定。(三)标前成本测算必须由主策划人组织评审方可确定。 (四)费率计价项目:必须拟定模拟清单,按本办法的规定方法进行成本测算。 三、管理职责 (一)市场拓展部作为公司投标报价的牵头组织部门,需要及时发放招标文件,进行前期市场策划交底,组织现场踏勘,标前答疑,根据竞争对手情况确定竞争策略,确定主策划人,组织标前评审会。 (二)投标报价部作为公司投标报价的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投标项目标前成本测算的工作,对投标时间进行安排,参加现场踏勘、标前答疑、主要施工方案的确定等会议,对拟分包项目和主要材料进行询价,负责临时设施、模板、脚手架、大型机械、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经费等措施项目的测算。按照评审程序最终确定测算结果。 (三)技术中心作为公司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单位,参加现场踏勘,标前答疑,及时确定主要施工方案。 (四)拟派项目经理部作为工程中标后项目实施的主体,承担项目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管理的职责,拟派项目部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商务经理、预算员在公司技术中心和投标报价部的领导下,参加投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制,同时,参加标前成本测算的全部工作。 四、测算依据 (一)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 (二)工程所在地的预算定额作为实体性消耗标准。 (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询价资料及当地政府相关计价文件。 (四)xxx公司相关文件及规定。 (五)其他参考依据:xxx公司非实体性消耗历史成本、 xxx公司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物资及租赁历史成本。 五、测算步骤 (一)技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讨论,确定主要施工方案:主要方案需经过公司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技术开发部经理、投标报价部经理、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主策划人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在主要施工方案确定时,要进行经济合理性测算。 (二)投标报价部和项目部预算人员进行工程量计算或复核。 (三)投标报价部组织进行成本策划,确定拟分包项目和自营项目。 (四)投标报价部对拟分包项目进行询价。 (五)投标报价部和项目部确定自营项目的劳务分包模式。 (六)投标报价部根据承包模式,对自营项目的实体性内容进行初步估价。 (七)投标报价部对临时设施、模板、脚手架、大型机械、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经费等进行测算。 (八)市场拓展部组织标前评审会,确定成本底线。 六、测算方法 (一)实体工程中拟专业分包工程成本测算

我国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成本核算分析

我国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成本核算分析 工程投标报价是工程投标的核心内容,更是建筑市场运行的核心内容,因此,进行成本核算在工程的投标报价阶段非常关键。文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工程投标报价中成本的构成,探讨了成本核算方法,并提出了相关的成本核算策略。 标签工程投标报价;成本核算;企业定额;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现代企业的管理体制得到了不断的强化,工程投标工作和工程投标报价中的成本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随着国家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工程投标报价的形式逐渐向现代工程管理公开招标的形式转变,工程造价方式也向工程清单量计价模式转变。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计价模式,很多施工企业对此的适应性并不强,导致其在竞标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这也成了很多企业通过不法手段中标的关键性因素。因此企业如何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投标法下承包工程项目的关键,就是做好工程投标的报价问题,这个时候,进行投标报价中的成本核算分析非常有必要。 1、我国工程投标报价的概述 我国的工程投标报价主要是做到施工企业能够在投标竞争中处于优势、占得上风,从而获得工程项目。这要求施工企业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要制定详细且完整的施工方案、组织和计划,从而更好的计算一个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和各项税金等;施工企业还要在投标之前做好材料、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的调查,考虑施工过程中所要承担的风险、材料、设备、人工价格的变动,从而减小施工企业的经济损失;根据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拟定施工方案,该施工方案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保证每个施工措施都切实可行;为了做到投标成功且使其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施工方案要考虑施工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施工能力、施工环境等相关因素。 2、我国工程投标报价中成本的构成 我国工程投标报价的成本主要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費及税金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性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组成。人工费是指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材料费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工程配件等费用,也包括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机械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拆装、维修、进出场等费用;企业管理费是企业在组织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由通用措施费和专业措施费两部分组成。其它项目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规费是指有权部门规定的必须交纳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稽查中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涉税分析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商品的购销双方根据不同的需求和预期达成不同的交易价格。虽然销售方针对不同的购买方会有定价的差异,但是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总体原则是要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利益的。可是,我们就会有个疑问,为什么会存在一些亏本清仓、跳楼大甩卖这样的现象呢?对于以上经营行为,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存在哪些限制,企业又面临哪些税务风险,有无合理的解释?本文针对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相关税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一、销售商品的常见情形 前文我们已经简单的提到,所谓无利不商,虽然片面,但是还是符合大部分经营业务的基本原则,即绝大部分情况下销售方均是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当然,也存在一些平价销售商品的情形,其目的往往是为了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等原因进行的让利优惠行为,这种保本型的交易多为市场需求,在此不多做讨论。 然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就有些不符合经营常态了,在税法上对之有严格的要求,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税法上对销售价格偏低的一些相关限制和风险。 二、税法对交易价格偏低的限制 毋庸置疑,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是一种不正常的销售行为,所以难免就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进而影响税款的缴纳。下面,我们分税种来看一下具体的影响有哪些。 (一)增值税 工业及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时,对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最全最新的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最全最新的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随着工程量清单的逐步深入应用,投标人已经越来越熟练地运用它,并且在投标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策略和技巧。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和技巧将帮助投标人通过竞争选择中标人,以竞争获取最优价格,下面是根据多年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些投标报价常用技巧: 一、评标办法 招标评标方法一般分为“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大类,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大,合约工期较长,技术复杂,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高的施工招标项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通常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由于没有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判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并且缺乏完整的信誉系统,因此采用评估最低投标价格方法的地区和项目相对较少。但是,对于具有独立投标资格的主体方,则更多使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确实可以降低一般招标项目的工程成本。 二、拦标价 为了防止操纵投标、串通投标从而提高投标价格,许多招标人会设置拦标价进行控制。一般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形成“拦

标价”的规则,如以招标人设立的标底价上浮3%以上作为“拦标价”,标底依法在开标时公布。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过了拦标价,则招标人将其拒绝或由招标评估委员会确定为无效。该方法不仅适用于综合评价法,还适用于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影响 投标人通常采用不平衡报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在形成合理和有竞争力的总投标价格的前提下,增加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等早期项目的报价;二是在形成合理且有竞争力的总投标价格的前提下预测项目。对于可能变化或变更的项目,将其单价调整得过高或过低,形成可能导致在结算价格中大幅上涨的基础;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不平衡,可能会对招标人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例如增加招标人的财务前期负担或工程量变更、设计变更后调整成本的异常。 在处理不平衡报价的影响时,某些地区采用扣分的方法以降低滥用不平衡报价方的中标率,例如对清单项的单价是否合理进行扣分,一些招标人采用了以下方法: 1、设置清单项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投标人对某些清单项目进行过高报价,某个城市采用了设定清单项目最高价格的方法,并在开标之前宣布了全部或部分清单项目的最高价格。如果该人的报价超出最高价,则该投标将被直接废标; 2、设置时间价值:在评标时,把工程按照施工时间顺序分解为几个大的分部,如土石方工程、主体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等,各个分部投标报价乘以时间价值系数后重新汇总得出评标总价,然后计算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3948396.html,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投标低于成本价原因:市场竞争激烈,求生存、求发展,千方百计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以赢得项目; 如何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风险 一、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 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参照《评标委

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 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投标报价的组成和计算

投标报价的组成和计算 投标报价是承包商采取投标方式承揽工程项目时,计算和确定承包该项工程的投标总价格。业主把承包商的报价作为主要标准来选择中标者,同时也是业主和承包商就工程标价进行承包合同谈判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承包商投标的成败。报价是进行工程投标的核心。报价过高会失去承包机会,而报价过低虽然得了标,但会给工程带来亏本的风险。因此,标价过高或过低都不可取,如何做出合适的投标报价,是投标者能否中标的最关键的问题。 一、报价的主要依据 工程报价的依据主要有下列诸项: (1)设计图纸; (2)工程量表; (3)合同条件,尤其是有关工期、支付条件、外汇比例的规定; (4)有关法规; (5)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迸度计划; (6)施工规范和施工说明书; (7)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及运费;

(8)劳务工资标准; (9)当地生活物资价格水平; 此外,还应考虑备种有关间接费用。 二、投标报价的步骤 承包商通过资恪预审,购买到全套招标文件之后,即可根据工程性质、大小,组织一个经验丰富、决策强有力的班子进行投标报价。承包工程有固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几种主要形式,不同的合同形式的计算报价是有差别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价合同报价计算主要分以下9个步骤: (1)研究招标文件; (2)现场考察; (3)复核工程量; (4)编制施工规划; (5)计算工、料、机单价; (6)计算分项工程基本单价; (7)计算间接费; (8)考虑上级企业管理费、风险费,预计利润;

(9)确定投标价格。 以上(1)、(2)、(4)步骤在第四章第四节投标的过程中已作过介绍,在本节中再作一些补充。 (一)研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在动手计算标价之前和整个投标报价期间,均应组织参加投标报价的人员认真细致的阅读招标文件,仔细地分析研究,首先要弄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内容。其目的是: (1)弄清楚承包者的责任和报价范围,以避免在报价中发生任何遗漏; (2)弄清楚各项技术要求,以便确定经济适用而又可能加速工期的施工方案; (3)弄清楚工程申需使用的特殊材料和设备,以便在计算报价之前调查市场价格,避免因盲目估价而失误。 (4)整理出招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问题,有一些问题应及时提请业主或咨询工程师予以澄清。 招标文件内容广泛,承包商应对于可能对投标价计算产生重大影响的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特别注意: 1.投标书附件与合同条件 在报价时应特别注意考虑下列因素:

某项目成本测算与费用分析报告

西西4#地项目 成 本 测 算 及 · 费 用 分 析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总论 1、项目概况: 北京西单北商业大街西侧综合改造工程,简称“西西工程”。本工程为西西4#地工程,项目处在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侧,南临皮库胡同,西向华远街,北临大木仓胡同。地处北京西城区最繁荣之商业区西单大街的中心地带。 西西工程4#地用地面积约16703平方米,目前已完成三通一平条件,同时甲方负责电力、热力、给排水等七通一平施工条件。 2、建设规模及经济技术指标 本项目处在北京市西单北大街,项目东侧为西单文化广场、四周围为规划中的1318平米的绿地。 项目技术指标如下: 占地面积: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63760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151106平方米 层数:地上:15层 地下:4层 檐高:米 容积率: 停车位:996个 绿化率:% 建筑形式:共分为1#、2#、3#、4#四栋单体建筑, 其中: 1#楼:地上建筑面积为19001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8738平方米,6-11层为办公部分共10263平方米。 2#楼:地上建筑面积为46879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21213平方米,6-11层为餐饮娱乐部分共25666平方米。 3#楼:地上建筑面积为52944平方米,其中1-5层为商业部分5736平

方米,1-6层为剧场13853平方米;8-11层为影院7354平方米, 6-11层为休闲娱乐11946平方米;12-15层为办公部分共14055 平方米。 4#楼:地上建筑面积为32282平方米,1-5层为商业部分共10544平方米,1-15层为办公部分共21738平方米。 西西4#地楼层功能分布图 二、费用估算 1、项目的成本估算:

投标报价成本测算方法

1、首先应该是熟悉招标文件和图纸啦,这个时候要注意的就是有没有比较少见的材料及工艺,如果有,应该尽快准备好其材料价格或分包价格。 2、接下来我一般是搜集材料价格,主要是大宗材料。如商品砼及钢筋、水泥的价格(注意考虑税的因素),砖块的价格,这里要注意就是要看招标合同的要求,如果是总价合同,那么我们不仅仅是看到眼前的价格,还要关注材料的走势,这个时候要多问问与我们长期合作的一些材料商,他们的材料价格信息比较灵通。多年的从商经验造就他们对材料市场的敏感。另外也要多关注国家相关政策,也就是大环境的走向。还有就是如果在北方的话,很多城市的工程材料商都是当地的黑道垄断的,这样价格要高出市场平均价格的。总之:这一关要多花点心思。要不然要出大错的啊,另外注意留点余量啊。 3、接下来就是确定那些人工价格,其实大家都知道,土建、安装定额里的人工费给那些清工老板人家都不愿意做的,因为太低了嘛:),按照现在比较普通的都是由包工队清包劳务,按混凝土工,粉刷工,钢筋工,木工几大工种分包。如果有长期合作的队伍,可以让他们看了图纸后给我们一个报价,这个东西一般来说他们都是报得很准的,按照我的经验。混凝土工主体阶段普通的框架结构一般是35元/m2左右,包括基础主体混凝土,填充墙(一般基础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钢筋工280一吨含扎丝,粉刷一般是30元/m2左右,木工30元/平方。注意:各个工程的特点不同,质量要求,工期要求不一样,这个价格波动较大,如要创杯的工程,泥工木工价格较高,高层剪力墙结构木工价格和钢筋工价格要加高,隔墙较少的厂房,泥工价格可以减少。商品砼的工程泥工减少价格。工期加快的工程,木工的价格变动较大。现场经验较少或刚毕业的同行不要乱来,多问问现场一线的施工员(尤其是那种包清工出身的施工员)或者是施工项目经理,他们比较在行。 4、接下来就是算工程量了,这个工作很简单没什么好说的,就是一点:统筹计算,事半功倍! 5、接下来是组综合单价了,这关也是影响中标与否的关键一步,特别是很多的工程已经开始清单报价了,价格的风险对我们施工单位来说更加重要。这个东西一定要根据材料价格信息和已调查到的人工价格(分摊到里面)。 6、测算综合单价。工程子项很多,但是占造价大部分的就那几个项目,我一般对这几个项目进行测算:混凝土、钢筋、外架、模板(措施费)、地砖、外墙高级装修如干挂。下面对以上几个单项说说我的过程: 1)混凝土:每一个单价不外乎人工材料机械三大块(管理费等等另外计算),人工的话我在上一期说过:不要照定额上的人工费,因为不准的,人工费按清工价格另行总计算。机械费按现场总配置的机械设备按总工期总费用(折旧或租费)统一计算,机械人工就不管了,因为一般都是由清工合同中包含的。我们仅仅算一个材料费就够了。以C25混凝土为例:通过当地的其他工程相同材料产地的同级配比看看水泥砂石水泥含量是多少,如果没有,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实验室找找,因为级配单的级别一般要高过实际设计等级的,还要看工程所在地附近的材料情况,这些要在投标的勘察摸清楚。如果是商品混凝土的话就更简单了。通过级配分析出整个工程的水泥砂石用量,注意:不要去分什么梁板柱什么的,只要是混凝土都放到这里分析! 分析好了之后就是对混凝土的损耗进行分析了:大家都知道混凝土的损耗量一般是3%,但是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混凝土的工程量计算是不扣除钢筋体积的,而钢筋的比重是7.85t/m3,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

分析投标报价策略之低价中标 提要“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无疑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 关键词低价,中标 从1998年开始,部分省市和地区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出现一场超低价中标之风,其中标价格大大低于标底下限的7%。表面看,会让人以为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承包商激烈竞争的结果,从而甲方将节省大批资金,国家利益也将得到维护,其实不然。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对低价中标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低价中标”简言之,就是以低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一般情况下,承包商要想在一项竞争性投标中获胜,关键问题是报价要恰当。实践经验证明:报价太高,会失去竞争力而落标;而报价太低,也未必能中标,即使中了标,企业也难免亏损。因此恰当的报价要低而适度。多少为适度?一般没有确定的标准。我国的法规有其特有的规定,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9月10日)第56条规定:“投标书报价超过标底价5%上限的,应视为无效报价,对超过标底下限的(民用工程5%,工业交通项目7%),一般亦应按无效报价处理。但对其中确有先进的技术措施或降低造价措施,经评标小组讨论同意报市或区、县招标办认可后,可作为有效报价。”各地上下限规定并不一样,如同期上海的规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3%和—6%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标底价的+O%和—10%之间。 承包商在申请获得投标资格后,就要着手确定一个低而适度且有竞争力的报价。承包商报低价竞标一般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企业技术进步和优势所在,这是真正实力的体现。具体表现如下: 1)算标时计算灵活。算标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和掌握好工程量、基价(与直接费诸因素有关的价格)和间接费率三项要素。工程量的计算既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内容,吃透设计技术要求。又要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环境和条件,取得第—手资料,并要核查招标方的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在计算基价时,切忌粗估冒算,简单行事。过去一直沿用按所分析的地区统一定额单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办法来确定工程造价,这种方法目前被招标单位用来计算标底,承包商应当把它当作过渡,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按照投标工程和相应的实际基价计算报价,而用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办法去估摸招标单位的标底。关于间

探析投标报价的标前成本

探析投标报价的标前成本 [摘要] 进行投标前投标报价的成本分析,是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决策的重要环节。如何准确进行成本分析,成本分析有哪些方法,需要重点考虑,文章介绍了投标前成本分析的方法及重点考虑的问题。 [关健词] 投标报价;成本分析;分析方法 在目前低价竞标的市场环境下,投标报价是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成本分析就是在工程投标前,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条件、工期、质量要求和当时的市场价格,结合施工企业的现有技术装备、人力、物力、资金状况等因素,利用历史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及数学模型预先对工程成本进行成本分析,用以指导投标报价。 一、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及其作用 1.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 依据设计文件和图纸,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首先编制出工程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再根据企业定额或工程所在地的工资、材料价格和各项目取费标准,分析、编制、确定工程所包含的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成本费用,最终汇总得出该项工程的总成本费用。 2.成本分析指导投标报价的意义 成本分析是投标报价的基础,深入研究成本分析,对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以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有重要意义。从宏观上讲,对工程造价可起到较好的控制作用;从微观上讲,对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经济效益的取得,无疑是大有益处的。实践证明,按预算(或概算)办法编制出来的报价,再经过充分的成本分析研究并确定最终的报价,是现在施工企业的夺标之路。 二、成本分析的基本思路 1.成本分析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条件 成本分析涉及技术、经济、政策与施工企业内部环境、工程实际及市场行情等诸多方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它既要符合国家规定,又要切合工程实际。故成本预测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有以下内容。 1.1成本分析应建立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 指导性的施工组织是难以指导成本分析的,只有符合工程实际的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才能很好地指导成本分析。它一方面反映企业实力、管理水平,另

成本利润测算模板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和利润测算模板(一)(2007-04-02 13:16:24)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盘未开发前,如果测算楼盘的成本和利润? 北京一个模板,你参考一下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成本详细目录 一.征地补偿费 (一).土地出让金 1.计算法:土地出让金基准价*容积率修正系数* 年限修正系数*用地面积 2.上交部门: 市财政局 3.依据: (1)京政发[1993]34号文. (2)京政发[1994]43号文. 4.说明: (1) 各区类地价取值详见附件; (2) 城近郊区土地出让金的60%返还区财政; (3) 远郊区县地区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县留用; (4) 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 行开发,利用,经营,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其中的60%返还企业, 由留用企业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5) 在使用《基准地价表》时,由于地区分类是按照区县划分,不同区县的同类地区差别很大, 而且围环境至关重要,所

以把同类同种用途地类的地价区间等分为十级.在实际操作中,首先判断土地的区类,然后评定地价的级别,最后选定 基准地价,使地价测算更为合理,规. 同时考虑到说明(2),(3),(4), 在测算地价时加入" 操作系数"概念,以准确 测算必须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比例. 附件: (1) 1-10 类地区土地出让金标准价; (2) 土地出让金修正系数表 (二).征地及拆迁补偿费: 详见附资料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开支围. 说明:(1)测算时亦可依据《基准地价表》,计取"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的数据. 二.前期工程费:(取值在40-120元/平米) 1.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 依据:1992年建安工程定额; 标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说明:施工现场千差万别,通常按建筑面积5-15元/平米,或建安工程费的1%. 2.规划,测量,勘察,设计费: 依据:原建委(79)建发设字第315号文, 计委计字(1984)596号文,建设部(1991)第150,316,425号文;物价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摘要:企业要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份额的“蛋糕”,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 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作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

成本测算是投标报价的保证

成本测算是投标报价的保证 我国实行工程量清单模式已有5年时间,但由于许多企业没有反映自己实际水平的企业定额,仍延用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统一预算定额。这就造成了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没办法把控成本,预测风险,而是一味地凭经验和对竞争对手的分析进行报价。中标后,由项目部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和工艺水平,按照实际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施工预算的编制,这时名义上叫做成本测算或成本计划,如发现投标报价低于实际成本为时已晚,企业只有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变更、索赔的方式追加成本,甚至有的采用偷工减料等不正当的手段来减少损失。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应把成本测算提前到投标报价阶段,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该进行成本测算。在测算成本的基础上,考虑竞争对手、风险等因素后进行多方案对比确定投标策略,如:低价无利润报价、合理利润并考虑一定风险的报价,还有高利润报价等。这就给施工过程提供了很好的成本控制与核算的依据。 大家都知道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核心是综合单价计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利润等,且各项费用均由施工企业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自身情况及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所报的综合单价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这给企业报价提供了自由空间,国家不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因此企业必须编制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定额,只有这样才能够在市场环境下,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报价。编制企业定额就是为了成本测算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与其说综合单价组价是清单计价模式下报价的重点和难点,还不如说企业定额的编制和维护是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重点和难点,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水平和施工方案自主确定人工消耗、材料损耗、机械摊销,并根据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采购优势和储备来确定材料、设备的价格,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来确定间接费和利润等。 按清单规范要求企业为了能够报出反映自身实力报价,应在投标前进行成本测算,在目前模式下,大多数企业的投标报价流程是:1)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核对工程量,对工程量的误项或漏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答疑方式提出,或综合到清单单价内。2)根据清单的工作内容匹配套政府统一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用定额的计算规则进行调整和换算。3)进行人材机分析,按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询价对主要材料和设备进行调价。4)根据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的参考费率进行管理费、利润和措施费用的计算得到总报价。5)分析竞争对手或市场环境,凭经验进行下浮,最后决定最终报价。从此流程可以看出,一旦套用了政府统一的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这时无论如何调整已没有企业实际水平的因素,凭经验的下浮,表面上看是企业水平的反映,其实风险很大。因此,在清单模式下,投标报价的流程应该是:1)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核对工程量,对工程量有误或漏项者,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用答疑方式提出或综合到清单单价内。2)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收集资料,对工程所需各种材料、设备等资源的价格、质量、供应时间、供应数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了解,并进行多方询价。3)根据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

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税务机关是否有权纳税调整 来源:发布时间:2016-01-05 作者:冯旭 编辑:杨春艳 【案情】 2009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 19台机器设备,乙公司随即将该 19 台设备转卖给5家最终用户。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结算方式为:乙公司支付 30%的货款后,甲公司发货,乙公司确认收 甲公司系生产企业、乙公司为贸易企业。 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与 5家最终用户的结算方式为:最终用户支付 30%的货款后,乙公司安排生产厂家 发货,最终用户确认收货后三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货物发岀后,乙公司多次向最终用户催款,最终用户均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在多次催讨未 果的情况下,要求最终用户将机器设备退回,但最终用户要求乙公司将全部已收款退回后方同意退货。双方始终无法 达成一致,故该事项被搁置。乙公司因款项无法收回,故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未收到后续货款的情况下,拒 绝向乙公司开票,亦未申报纳税。 2012年,甲公司所在地税务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 发现甲公司在 2009年对外销售了 19台设备,但未申 报纳税。稽查人员提醒甲公司货物已发岀一直不申报纳税,涉嫌违法。于是,甲公司在 2013年与乙公司达成补充协 议,将19台机器设备的交易价格调整为原价的五折。甲公司按补充协议定价申报纳税。 2015年,稽查局以甲公司低于成本价格销售 19台设备,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下达《税务处理决定 书》,要求:按组成计税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甲公司不服税务决定,认为低于成本价处 理存在多处质量瑕疵的设备,并非价格明显偏低,且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追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故,甲公 司提起行政复议。 【律师分析】 一、税务机关重新核定销售额需满足的条件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 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由此可见,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增值税计税依据(销 售额)的条件是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因此,如何认定价格明显偏低 ”和 无正当理由”成了税务机关是否可以重新核定销售额的关键。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的认定 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 ”没有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现行税法对何为 价格明显偏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 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 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 法解释基本反映了 价格反映价值并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的经济学规律,所以 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该司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 值。通常情况下市场交易价是市场公允价值的反映,因此 价格明显偏低”应是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 2、无正当理由”的认定 想要明确什么情况是 无正当理由”,首先应该明确哪些情况属于 正当理由”。现行税法对这个问题虽然没有明确 规定,但是《关于印发 <增值税问题解释之四 >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1997]2号)提到 对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 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界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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