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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制

建立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制
建立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制

建立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系

刘添毅林峰

和自然人的法律风险一样,一个组织的法律风险,从设立产生,至组织结束后还将持续一定时间存在。为避免法律风险,组织一般会将决策中的涉法性事务交由专业的法律顾问处理。但只有建立了以法律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法律顾问体系,才能更有效地发现组织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从而采取更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降低组织法律风险损失。

一、法律风险的发生和特征

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思鲁认为,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使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法律风险的诱因不仅仅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违纪等非违法行为”。法律风险是一种结果的可能性,它因组织的某种行为而存在。组织没有严格履行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法),或组织的作为或不作为影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利益(合同约定),就产生了法律风险的可能性。

法律风险从组织准备设立时产生,如公司设立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出资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在组织运营过程长期存在,如组织对外订立合同引发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管理引发的劳动关系纠纷等。我们可以把法律风险发生的原因大致划分为两种情形:纯粹的法律风险(非预期的法律风险),即组织因知识能力的限制、工作人员疏漏、法律政策环境地域差异等,造成组织无法或者没有能力事先了解而放纵它的存在,没有针对法律风险采取一定的

措施予以控制;投机性的法律风险(预期的法律风险),即组织已经事先了解,但基于利润、管理、现实要求等因素,默许它的存在,并通过一定手段予以控制。

法律风险包括刑事违法风险、行政违法风险和民事违法风险。刑事违法风险指以组织名义做出的决策涉嫌犯罪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它是组织运营的高压线,任何组织应避免出现刑事违法风险的可能。据报道,在奥运会期间,某企业看到奥运纪念品蕴含的巨大商机,从他人处购得奥运纪念币销售,但由于该企业不是奥运纪念品的授权经营商,该企业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经办人最终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该企业也因此一蹶不振。行政违法风险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行政权的组织违法行政,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的风险,二是组织的管理决策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导致被行政机关课以行政处罚的风险。民事违法风险的产生原因很多,可以是因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引起的后果,如某企业因环保排放被行政处罚,引发民事赔偿问题;也可以是组织为获得一定的利益,预见性的违反双方合意或惯例引起的法律后果,如合同对违约责任予以了详细约定,供货方决定放弃供货行为导致的民事赔偿风险。

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可预见性、可控性、损失性等特征。

法律风险的隐蔽性表现在,大部分法律风险的存在,或者是因为组织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或者是因为组织在监管、教育方面存在漏洞,组织未能发现,在作为或不作为的时候,并不显然知道法律风险的存在及后果。据报道,某房管工作人员与开发商达成利益协定,当购房者询问产权备案登记的真假时,对假的备案证明予以了认可,使购房者基于行政信赖原则交付了购房款,致使一房多卖,在该工作人员获刑的同时,该房管机构也将承担行政

赔偿的后果。

法律风险的可预见性表现在,只要组织予以了充分的重视,任何的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预见的。法律风险的前提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双方合意,组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且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能力予以了较为完备的工作监督,可以达到预见并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比如,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实施,部分单位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制上做了一些文章,这实质上表明组织已经预见了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可控性表现为,任何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组织的一些行为予以控制,延缓、降低、减少、避免法律风险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风险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只要风险不转化为损失,风险就属于可接受范围。对违法性法律风险,通过一定的手段消除违法行为的发生机率、对涉法性事项加强执行监管,可以降低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对违反双方合意的法律风险,通过一些主动的应对措施,可以将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后果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

法律风险的损失性表现在,一旦法律风险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必然给组织带来损失。法律损失包括人员、财产、声誉损失三个方面。因组织决策引起刑事或行政违法后果,可能导致组织的决策人员、具体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组织法律风险导致的法律后果,一般伴随财产性处罚或财产性赔偿;组织不重视法律风险防控,致使决策违法、行政违法、交易违法,将使组织的信赖程度下降,影响组织的声誉。

二、传统法律顾问机制分析

组织一般会建立法律顾问体制,将专业的法律问题交由专业的人员去处理。组织设立法律顾问的模式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组织在内部没有设立单

独的法务部门,与律师事务所订立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担任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组织将涉法性事务全部交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二是组织在内部设立单独的法务部门,由法务部门先甄别涉法性事务的重要、复杂程度,将内部法务部门无法处理的涉法性事务交由外聘法律顾问处理。专业法律顾问模式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组织的法律风险,但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仅针对涉法性事项进行分析,没有真正介入组织内部的流程再造。

(一)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的工作内容与方式

法律顾问介入组织的涉法性事务包括两方面,一是诉讼业务,二是非诉业务。诉讼业务是组织出现法律后果的一种救济方式,不是法律风险阶段考量的范畴。法律顾问介入的非诉业务主要包括:设立阶段的法律支持、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经济合同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法律顾问对组织设立阶段的法律支持,主要是法律顾问通过分析设立阶段的有关材料,协助组织顺利完成设立登记;法律顾问对商标和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更侧重于在商标和专利受侵犯的时候,利用法律武器维护组织的权益;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法律审查,主要是通过审查合同文本,发现、修正对组织不利的条款约定,防范可预见的法律风险;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主要是解答组织内设机构人员对涉法性事务的疑惑;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是在受组织邀请的时候,列席某些会议,根据有关材料及会议情况,对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予以分析,提出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

(二)传统法律顾问的法律事务处理不是一种管理手段

表面上看,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基本涵盖了组织法律风险的方方面

面,但可以看出,传统法律顾问模式情况下,法律顾问的工作属于被动式的事务性处理工作。法律顾问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设立的法律支持、商标和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均是一种任务模式,即法律顾问在接收到任务以后,根据任务所反馈的信息,分析信息蕴含的法律风险,利用专业法律知识,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此模式下,法律顾问实质上是生产制造的过程环节,是组织因流程的需要,在流水线作业上的某个控制点。由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法律顾问介入组织的涉法性工作,其本质是一种执行,仅是管理中的一个节点,不是一种管理工具。

(三)传统法律顾问模式的不足

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实际上是“问答式”操作方法,组织将他们认为需要法律顾问解决的问题提交给专业的法律人员,由法律人员根据组织提供的材料做出分析,并提供决策的参考意见。该种模式对解决一些应急性、突发性的法律事项有一定帮助,但仅是针对组织自己已经能够识别的的一些表象性问题,即法律风险很可能已经到了法律后果阶段,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更多的是一种半事后预防。其次,由于组织受专业性限制,提供的基础资料并不一定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件的情况,法律顾问的分析可能因此而不符合实际。再次,法律顾问仅针对组织提交的问题予以分析判断,其结果必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发现组织潜在的法律问题。

三、法律风险管理是法律顾问机制的发展趋势

我们借鉴诊疗的过程来考量法律风险的管理。组织提交法律事务,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分析判断,类似于一个人感觉身体不适,去检查身体的情形。应该说,这是组织积极应对风险的态度,但组织自己已经发现某些环节有瑕

疵纰漏,求助于专业人员的时候,该风险有可能是浅表性的风险,通过专业法律人员纠正后,组织能够保持健康的发展;但该风险也有可能已经具备一定的破坏力,组织因此将遭受一些毁灭性的打击。

法律风险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它不单是组织的法律风险检查者,还针对组织的特性制定专门的防范措施,提示日常注意事项,是组织专属的“私人医生”。通过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检查不再是组织的一个流程节点,而是纳入组织的管理体系之中,通过管理学的四个流程完善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机制。即通过梳理法律风险防控节点,制定风险防控制度、注重日常培训,重视执行效力、强化执行检查,避免风险增长、保持持续改进,促进管理升级等四个环节,将组织的法律风险处于受控范围,提早预防,为健康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识别风险,制定措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是对组织的风险点有明确的认知。每个组织不尽相同,法律风险的表现特征亦不一样。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将组织的各项职能以尽可能详细的流程图勾勒出来,在流程图中查找、识别法律风险节点,并根据风险节点的重要性划分法律风险的级别,由此确定法律风险的响应形式及应对措施。

其次,注重培训,强调执行。法律风险防控的落实在于执行。基于执行依赖的对象是知识、经验、阅历、能力各有差别的“人”,为确保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有效运行,法律风险防控的知识培训尤其重要。在流程梳理和法律风险识别的基础上,明确各工作人员引发法律风险的重要程度,告知各工作人员在不同情况下的报告对象及程序,发现、遏制法律风险的发生、发展。

再次,加强检查,风险受控。检查实质是一种再监督手段。通过检查可以发现个别脱离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偶然现象,从而进一步保证法律风险管

理的受控制性。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尤如一台高速运转的机器,虽然已经明确了法律风险的控制节点和注意事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执业培训,但不能保证在运行过程的偶然偏差,检查就是纠正偶然偏差的一个过程。

第四,持续改进,适应形势。法律风险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事务,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现在不是法律风险的现象,在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后,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需要关注的节点,因此,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风险管理的实践修正风险防控体系,是保持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始终适应形势的要求,是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行的保障。

法律风险管理是政治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的综合,以法律为基础,但法律不是全部。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就是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结合组织运营的实际情况,用管理的方法识别、控制法律风险,不只是将组织当做法律风险服务的一个客户。法律风险管理重要的是站在组织利益的角度看待法律风险,不仅以法律的视野看法律风险,更要以管理的角度对待法律风险;不仅在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方面制止明显违法违规的决策;更要在法律风险防控和分析的方面为组织的选择风险效益最高的决策;不仅在控制风险上提供意见,更要介入到组织的运营中,通过专业的知识识别风险、建立体系、控制风险、维护体系。

作者简介:刘添毅,三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三明市法学会副会长。林峰,三明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法规科科长。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工作研究:关于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指派制度的思考 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是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事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法律援助承办质量的保证。从国家立法来看,从国务院法规到地方性规章均以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角度对法律援助指派的机构、指派对象、指派程序和指派方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法律援助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服务零距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并进一步细化对法律援助指派制度要求“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探索创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方式,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司法部颁发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也对指派做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2016年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有条件的地方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组建法律援助专业服务团队,试行“点援”工作方式,使受援人能够选择满意的法律援助律师。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综合上述规定“考虑相关因素”成为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依据,归纳起来影响指派主要相关因素有地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综合法律知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1.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1.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2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3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38失业保险条例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的确立。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孝义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且有大批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法律援助联络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xx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 (初稿) 为完善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加强本公司各部室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增强公司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依据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以及《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合同及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发出律师函,法律知识的宣传等依需要为xx公司提供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本部室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方案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范程序选聘,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实施领导,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依法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负责做好本公司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投标招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协助本公司主要经营者抓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本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主管本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部室法律事务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对本公司各部室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第三章法律事务部门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主管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公司各部门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由总法律顾问直接领导。 第七条公司应当支持法律事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社会弱者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经过多年的补充和改进,现已初步完善,并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不足。亟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改进,即在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受益主体,以及法律援助社会化、经费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需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优秀成果,在扩大受援面、拓宽经费来源、加大普法力度等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社会弱者;司法救济;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帮助弱者参与诉讼、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救济制度,它既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相继出台了含有法律援助内容的法律、法规,推进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帮助了许多经济困难者参与诉讼、争取权利。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日益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刻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我国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建立,经济困难者获取了参与诉讼的必要帮助。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一定缺陷,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援助立法稳步推进 法律援助制度立法是健全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完善的主要标志之一。我国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开始确立,并经过多年努力逐步完善起来的。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始于1996年:该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法律援助”概念,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年通过的《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法律援助的施助主体,老年人和其他社会弱者是法律援助的受援主体。1997年颁布的《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年颁布的《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等法律文件,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原则、对象、范围及适用程序,搭建了我国刑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16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宁政发〔2014〕1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南京”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提出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以及市委关于实施法治建设工程的意见提出的“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任务,现就全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制订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1.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国务院近年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等多个纲领性文件都对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有利于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有利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突发情况依法处置能力,是全面实现社会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2.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市战略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绩,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和许多企事业单位建立了以执业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队伍,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的提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够强,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依法处理各类事务的能力还不够高,部分行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机制还不够全。有的地方、部门虽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但机制仍不健全或流于形式,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要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试习题及答案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试习题及答案b 11、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 A.委托人 B.受委托人 C.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 D.使用人 答案:B 12、国企业在今后的合资中应考虑以下几项准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合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B.外商技术水平是否先进; C.能否提高原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增强企业活力; D合资后企业是否具有长期持续发展的后劲; 答案:B 13、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期限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日。 A.5 B.7 C.10 D.15 答案:B 1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D.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答案:A 15、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答案:D 1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答案:C 17、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考|试/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内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限为()。 A.5年 B.2年 C.1年 D.6个月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律顾问.doc

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律顾问 1.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内部人员;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人员;只从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事务。 2.任职条件 形式要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经过注册备案。实质要件: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3.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是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工作机关,指导监督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4.任务和工作原则

任务:(1)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2)防范企业法律风险。(3)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原则:(1)依法执业。(2)为本企业服务。(3)以管理为主,坚持以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工作分为三类:事前法律防范型、事中法律控制型和事后法律补救型。法律敎育网  5.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3)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义务:(1)遵纪守法。(2)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4)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 6.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法律顾问,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助理。一级相当于正高,二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 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 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公平正义。 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测验真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测验真题——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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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真题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是由()颁布的。 A.国务院国资委 B.原国家经贸委 C.原人事部 D.司法部 2.企业法律顾问必须经过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备案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1 B.2 C.3 D.5 3.双道命令系统特点最突出的企业法律事务组织模式是()。 A.集中模式 B.分散模式 C.混合模式 D.简单模式 4.明确提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是()。 A.2004年5月,《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2005年1月,《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C.2004年4月,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 D.2008年5月,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 5.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范职工持股的要求,国有企业职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的股权。 A.可以 B.不得直接或间接 C.如果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并经企业领导批准的,可以 D.经批准并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可以 6.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立即披露该事件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下属于此类事件的是()。 A.公司董事发生变动 B.公司1/4监事发生变动 C.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 D.股东刘洪所持公司4%股份被人民法院冻结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监事会职权的是()。 A.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B.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C.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D.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董事提出罢免的建议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代 表的,有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所构成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形成以 总负责人为主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体系,共建起总法律顾问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法 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并以此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处于核 心的地位,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 顾问作用的充分发挥,将起到促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法定代表 人或企业权力的机构与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形成组织上的固定的连接,总法律顾 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同时,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又是企业决策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一样,在 行使职责开展法律事务的工作中,较少考虑部门的利益,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并且,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又是集 中反映和体现了法律顾问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因此,总法律顾问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维护企业的经营成效和合法权益。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 的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 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 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 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综上,开放税收司法成为必然政策选项,税制改革需要跨过税收法治的关口,接受税 收法治的检验。税收管理改革应该瞄准实现法治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以尽快建立总 法律顾问制度为突破口,以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和“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为契机,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为动力,重构现代税收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并以《税收征管法》的大力修订予以配合,这样,税收管理改革就既有目标和方向,也有了支 点和突破口。 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总法律顾问与法 律顾问制度关系的重要体现。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介绍(参考Word)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它实行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通过全部科目,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科目 考试共有4门课程,《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每科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教材是由经济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全4册),2010版教材已于5月28日出版。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企业法律顾问试卷及答案实务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试卷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一个设立法律顾问机构的企业是()。 A 武汉钢铁公司B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 C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D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文件是()。 A《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B《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 C《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D《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3.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A 立案之日起15天B纠纷发生之日起1个月 C 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天D执行完毕之日起1个月 4.甲集团公司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其子、分公司法律机构由集团公司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集团公司委派,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甲公司的这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属于()。 A纵向集中模式B横向分散模式 C纵横结合模式D网络模式 5.最早明确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文件是(B )。 A 1986年9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 B 1997年5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C 2002年7月发布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D 2004年5月发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6.国有企业长天公司拟进行改制,下列管理层成员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是()。 A在企业经营业绩下降期间担任总工程师的张某 B参与制定企业改制方案的总经济师王某 C负责组织企业财务审计的总会计师李某 D承担选择和协调中介机构工作的总法律顾问赵某 7.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当事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发生以下情形时,不需要向商务部申报的是()。 A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的 B并购境内企业涉及重点行业的 C存在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 D导致拥有著名商标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8.2010年5月4日,凯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其上市保荐人淮海证券对凯天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应截止到()。 A 2012年5月4日 B 2013年5月4日 C 2012年12月31日 D 2013年12月31日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镇(街道)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镇(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镇(街道)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镇(街道)法律顾问,是指镇(街道)根据需要,聘请的为镇(街道)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镇(街道)法制办负责镇(街道)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五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街道)制定规范性文件、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二)为涉及镇(街道)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街道)委派代理镇(街道)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街道)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镇(街道)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镇(街道)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街道)指派,以镇(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街道)法制办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镇(街道)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八)受托办理其他镇(街道)法律、行政事务。 第六条镇(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街道)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七条镇(街道)法律顾问在镇(街道)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镇(街道)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街道)承担。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获得法律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于我国公民权益的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律援助在帮助公民解决法律问题以及稳定社会方面起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有些问题存在,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标签:法律援助完善对策 在我国,法律援助起步比较晚,近几年虽有一定发展,但是仍无法满足我国公民日益增加的法律保护需求,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实效性比较低,因此应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使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发挥更好作用,更好为人们服务。下面就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这一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 1.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内容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援助制度属于一项重要制度,标志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司法制度得到不断完善。所谓法律援助制度,其所指的就是政府以及社会志愿人员为能够保证公民实现其合法权利,提供给经济上比较困难的一些当事人免费法律服务,从而帮助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法律援助重要意义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得以完善,并且法律援助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该制度产生以及发展在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与意义。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传统道德价值的体现。法律援助制度所提供帮助的对象为经济较困难以及老弱病残等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该制度是对仁爱与尊老爱幼等传统道德观念的继承,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价值观的体现,并且以此为基础,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相结合,不断进行探索与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方面属于一项重要内容。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及发展有利于营造正义、公平及和谐社会环境。 第二,法律援助程度有利于实现司法程序的公正。司法公正就是应在司法程序过程中使得当事人受到公平公正对待,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经济较困难人群、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等,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群可能无委托辩护人,而这些人通常文化知识水平不高,无法对自身应有权利较好行使,从而无法有效保障自身权利。对于这些人群而言,在诉讼过程中若未给予其一定法律援助,那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 内容简介 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出版以来,笔者还收到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为了答谢广大读者朋友的厚爱,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鼓励和支持下,笔者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和重新写作,删除了不痛不痒的理论知识,增加了常发的和新增的风险点,调整和完善了框架结构,最终得以《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面世。 相比于《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这本新作在内容和结构上都具有很大的亮点。在内容方面,不但根据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风险进行了修改,还针对实践中常发的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传销罪等风险增设了“市场运作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章的内容。 作者简介 娄秋琴,1979年9月生,江西上饶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著有《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08年)、《从政警示——国家公务人员不可忽视的66种刑事法律风险》和《商界警示——企业管理人员不可不知的88种刑事法律风险》(法律出版社2009年),曾多次给中央党校国资委分校、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等机构及大型企业进行国企人员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讲座和授课。经办的典型案例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外资金利用司助理巡视员何某某受贿案;首都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崔某某受贿案:北京市某质量监督检验站单位受贿案;江苏赣榆县反贪局刑讯逼供致该县供电局副局长梁某某死亡案;北京首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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