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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九法律服务业;

(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

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公告费用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

(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12-28) 1998年12月2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 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 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 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 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 第四条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 ,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 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 (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 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 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 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 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251号令)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民政部组织机构与职能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 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办函[2015]244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办函〔2015〕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57号)印发后,各地迅速行动,周密安排,认真部署,积极组织“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申报工作。按照各地自愿申报、省级审核推荐、民政部和财政部共同审定的程序,共确定北京市、江苏省南京市等11个地级市、天津市河西区等288个县(市、区),共计300个单位为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为重点,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救急难”的实现路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合力,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努力减少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着力打造政府领导、民政牵头、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加快完善“救急难”主要制度。各地在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中,要以全面落实现有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为重点,突出抓好支撑“救急难”的主要制度安排。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强化临时救助在“救急难”工作中的主体制度地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扎实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切实减轻罹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家庭负担。不断加强相关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发挥各项制度的功能,形成“救急难”合力。 (二)着力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地要精心抓好“救急难”工作的关键环节,健全完善相应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救助实效。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密切联系辖区居民的优势,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结合社区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充分发挥“救急难”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依托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加强相关部门、机构等的沟通协调,实现有关信息定期通报、重大事项全面会商、重点个案及时救助。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

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办理机构:台山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 三、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1:30.下午2:30—5:30 五、查询电话:0750-55394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部分进行。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后,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要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行业所规定或要求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是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都不能提出申请登记。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1、申请 (1)资格和名称确认 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确认资格和名称。 (2)领取登记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领取不同类型的登记表格: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准备材料 举办者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办好场所使用权证明、银行帐户、验资报告、拟任负责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国民政部令第48号》解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申报材料清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申报材料清单(一)《关于成立的申请》(向民政局提出申请) 第一段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涉领域在辖区的基本概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和必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专业性较强的,须对名称作出具体说明(学科分类、相关政策法规文件、领导讲话原文找依据)。 第二段写明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注册资金数量及其来源。 第三段介绍发起单位(发起人)情况和发起人资质、研究团队、专家团队成员简历。发起单位(发起人)应为所申请领域内具有一定权威、实力、影响力和社会责任心的单位(个人)。 单位发起的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发起人应由发起人签字。 申请书附国家对拟成立组织所涉领域相关政策文件、发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本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专家团队资质等佐证材料。 (二)会议纪要。 发起单位(发起人)可召集理事、监事召开第一次理事会通过选举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理事会成员、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形成详细会议纪要。纪要要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参会人数、议定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票数。纪要由发起单位、发起人和会议选出来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盖章签字,并加盖筹备组章。 (三)《章程》。 理事会表决通过的章程,严格按范本填写,章程加盖筹备组章、业务主管单位章(直接登记不需加盖)。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严格按范本和理事会选举情况填写,详细填写理事会选出来的负责人(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主任、所长、院长等)和理事、监事。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并签署意见(直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处加盖筹备组章。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严格按范本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背面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处加盖筹备组章。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及上报材料受理申请条件: 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②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③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④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⑤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 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一、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可行性报告(两份,出资人签字/出资单位盖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3、出资人身份证及出资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 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批文或执业证书。 3、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章程需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字、出资人签字及出资单位盖章。 4、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租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期在1年以上;住所为借用的或无偿使用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和同意借用或无偿使用的证明,并明确借用或无偿使用的期限;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 10、《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12、《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13、《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14、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 15、其他必要的资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促进地名信息化 B.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年 D.《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民政部门 B.地方人民政府 C.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以上皆是 8.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工人新村 B.花花公子商城 C.蒙地卡罗山庄 D.巴黎不夜城 E.加州小镇 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2013]16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3.05.10 【实施日期】2013.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民办函〔2013〕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中发〔2010〕6号)要求,以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优化民政人才队伍总体布局,根据民政部2013年工作安排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223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民政行业首批领军人才遴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民政行业领军人才是全国民政行业最高层次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带头人。做好遴选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优化人才结构,为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具有重大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民政行业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是民政系统的企事业单位。 三、推荐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高技能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在经营管理、学术、科研、教学、高技能等某一方面具有领军、带头能力的优秀人士。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道德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三)工作实绩突出,专业成果显著,在本领域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全系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企事业单位管理领军人才条件: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社会责任感,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工作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专业能力,积极探索创新民政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思路和方式,在提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上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行业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18号 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 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 篇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示范文本 登记申请书钟山区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理由如下: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幼儿园性 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于燕、性别:女、民族:汉族、身份证号:520XX027、户口所在地:黄土坡派出所、所在单位: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政治面貌:党员、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130 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六盘水市城中湾畔,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 24 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 17 名。 六、有规范的内部组织机构,其中权力机构是园长,

执行机构是幼儿园,内设机构有园长、副园长、后勤主任。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钟山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钟山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钟山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蒙特梭利·金苹果幼儿园 XX-06-05 篇二: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要的材料及程序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材料及 程序 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所需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须载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意见(科室提供制式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一 XXX法律服务中心筹备组: 你们送来的关于成立“XXX法律服务中心”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均已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昆山市司法局《关于同意担任昆山市乐融融法律服务中心主管单位的批复》(昆司复〔20xx〕1号),经审核,同意“XXX法律服务中心”注册登记为法人性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昆山市司法局。 “XXX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后,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昆山市乐融融法律服务中心”章程依法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年检。 昆山市民政局 2XXX年4月14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二 XXX服务中心: 贵单位《关于“XXX公益服务中心”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条件,准予登记注册。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王春,业务主管单位为共XXX市委,登记管理机关为郴州市民政局。 贵单位登记注册后,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自觉接受共青团郴州市委和郴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按时参加年度检查,若变更名称、负责人或住所等事项,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要经郴州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方能生效。 2XXX年04月20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三 XXX电子竞技俱乐部: 贵单位《关于“XXX电子竞技俱乐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条件,准予登记注册。登记证号郴民证字第XXX12号,负责人XXX,业务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郴州市民政局。 贵单位登记注册后,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自觉接受郴州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 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字段总计22项,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已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提供18项字段,未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最大化提供共享与回传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详见附件)。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并回传更正后的信息(编制部门更正后的信息由中央编办统一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 工作简报 总第17期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2015年10月21 日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出台《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贯彻厦门会议精神以“五抓五提” 推动社区治理创新上水平

广东省出台文件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随着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建住宅小区数量不断攀升,但是因新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足,导致基层组织难运作、公共服务难覆盖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上述问题,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粤建房〔201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6个方面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内涵。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二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解决方式。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三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和建设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面积标准,由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和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同时为了避免个别开发商将楼梯间、高层、偏僻角落等充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现象,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以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 四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要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要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给予明确,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严格审核把关,经审批同意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是明确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两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两 篇 篇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成立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为了***(申请登记的目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拟举办***,现已完成筹备工作。 一、***(举办单位情况简介)。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在***单位,***(职务),曾任***。 三、***业务范围是:*** 四、***的注册资金***元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提供,办公场所及设备设施由***提供。 五、***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是:***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为***已经具备登记条件,特申请成立,请予以审查并批准。 (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名称)(盖章) 年月日

篇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申请书 XX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理由如下(逐项详细说明):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性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等)。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政治面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资金性质是(是国有或者非国有,二者比例?)。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社会大众都知道能够找到的具体地址〕,性质是(自有或者租用、借用)。 五、申请登记的〔拟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行(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劳动民政、法律服务或者其他),其性质是(必须载明是否是利用非国有资产、是否是自愿举办、是否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地名知识竞答试题100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地名知识有奖竞答试题 1. 年国务院发布了《地名管理条例》。 A. 1984 B.1985 C.1986 D. 1987 E. 1988 2. 年民政部颁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1996 B.1998 C.2001 D.2005 E.2007 3. 地名管理的根本任务是。 A. 促进地名信息化 B. 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C. 提高地名科研水平 D. 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 E. 实现现代化、法制化 4. 下列不属于地名命名应遵循的原则的是。 A. 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 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 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D. 不以山脉、河流等自然实体名称命名 E.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务院曾委托中国地名委员会管理全国地名工作 B. 《地名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到中国地名委员会 C. 《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8 年 D. 《地名管理条例》曾修订过一次 E. 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A. 民政部门 B. 地方人民政府 C.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D.中国地名委员会 E. 地名主管部门 7. 凡涉及等行为均适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A.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B.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C. 标准地名的使用 D.地名标志的设置 E. 以上皆是 8. 下列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命名规定的地名是 A. 工人新村 B. 花花公子商城 C. 蒙地卡罗山庄 D. 巴黎不夜城 E. 加州小镇 9.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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