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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境内汽车客运站(中心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区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是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于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实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

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车辆保温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组织客源、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客运附加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地、州市级站按8%提取;县(市)及以下站(含口岸站、经济区站)按7%提取。第七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为售票、检查等服务,客运站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费的5%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九条客运站具备对车辆进行清洗条件(清洗台、清洗工具专职人员),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车辆次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外部清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车厢内清洁(含扫、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发班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在白天停放,每辆2元;夜间停放,大中型车每辆5元,小型车每辆4元,非营运车辆每辆10元。

第十一条车辆加水费,按每车次,热水收取2元,凉水收取1元。

第十二条客运站提供保温车房,按每辆每天10元向车主收取车辆保温费。

第十三条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取承运人收取班车供车延误费;因客运站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车脱班费。

第三章旅客站务收费

第十四条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款外,应另外加收每票1元的补票手续费。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除补收全程票价外,另外收票面金额20%的补票手续费。

第十五条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应允许旅客退票,并免收退票费。同时由客运站及时组织相应班次疏运旅客。

旅客购票后因故不能乘车,可以向客运站办理退票(开车后不办理退票),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车班车开车时间前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收。

(二)当次客运班次开车前2小时以内(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2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收。

(三)旅游客车开车24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收。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不足2元按2元计收。

第十六条客运站按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按每票一元向旅客计收送票服务费。

第十七条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票次核收0.5元行包托运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时,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费。

第十八条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每装或卸一次计收1元行包装卸费,单件重量超过30公斤按2元计收。

第十九条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日每件1元核收行包保管费。

小件物品寄存费按件每天收费1元,单件重量超过10公斤的每天收费2元,

第四章客运站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及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和收费标准向承运人和旅客收取,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更不得违反给其他部门代征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售客票时必须认真填写客运报单,代售客票得运输收入在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分应按月如期解交承运人,解交期限为

次月五日以内。延期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得协议向承运人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应经常对客运站管理和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物价检查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有关汽车客运站收费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涉外汽车客运站暂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和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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