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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种类

信用证与种类
信用证与种类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

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

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广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 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6特点是第一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信用证的开证行。两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信用证的种类与作用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

最新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种类

1.不可撤销信用证:没有卖方同意,买方或者开证行不得修改信用 证内容和条款。 2.保兑信用证:有第三家银行根据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保兑行一般是通知行。保兑行承担和开证行一样的责任和义务。 对卖方而言,是双重保障。 3.不保兑信用证:没有第三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开证行是唯 一一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 4.可转让信用证: 1)信用证上必须明确注明“可转让”,如没有注明,则信用证不可转让; 2)信用证上的金额可以由第一受益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有多个) 3)假设信用证需要被修改,那么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各个第二受益人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任何一个人的接受或者拒绝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接受或拒绝。 4)可转让信用证不能由第二受益人再转给第三受益人,如果一定要转让给第三受益人,则要在信用证中注明,第二次转让的手续费由第一受益人负责。(一般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不会同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从第二受益人再转给第一受益人不算第二次转让,可以被接受。 5)可转让信用证中的信用证金额,单价,有效期,交单期限和最晚发运时间或发运期限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减少或者缩短。

5.循环信用证 1)规定了循环次数和信用证循环总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节省买方不断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麻烦。 2)cumulative revolving L/C 累计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如果第一次循环是没有被用完,那么没有被用完的金额可以累计加到第二次循环的金额中。(信用证规定:每个月信用证金额为1000美元,可以循环6次,信用证总金额为6000美元,如果第一次没有用完1000,而是用了700,则第二次的金额可以为1300) 3)不可累计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如果第一次循环是没有被用完,那么没有被用完的金额不可以累计加到第二次循环的金额中。4)自动循环信用证:不需要开证行通知,被用完的或者用了部分金额的信用证金额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信用证金额,但是自动循环信用证必须规定循环后的总金额。 5)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需要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金额的信用证。6)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除非开证行通知终止恢复信用证金额,不然信用证金额将自动恢复,直到信用证循环总金额被用完为止。 6.背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将买方开出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第一张信用证放在银行抵押后开出了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第二张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上有两张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独立的,尽管第二张是以第一张作抵押后才开出。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繁多,就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来看,按其性质、形式、付款期限等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是否附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指不附单据,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光票信用证则要求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光票信用证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或非贸易结算。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这里的单据指代表货物产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铁路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属跟单信用证。 2.按开证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可分为可撤稍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指开证行可以不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为便于识别,该种信用证必须注明“可撤销”(revocable)字样,若未注明即可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修改时,开证行应告知通知行,如果通知行在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由于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可在不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随时撤销或修改,对受益人来说缺乏付款保证,出口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出口商一般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并且在付款后不得向受益人或其他善意受款人追索。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3.按信用证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指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并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一般说来,开保兑信用证是由于出口商对开证行不信任,为保障其货款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有时开证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也会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进行保兑。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它所负的责任相当于其本身开证。保兑行一般只对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这是因为如果保兑行对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保兑,一旦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则保兑行处于既不能向受益人推卸责任,又不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信用证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等等。小编接下来就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信用证有哪些分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

信用证种类汇总

信用证的选择 一、信用证的几种方式 41D: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UCP 600 》Clause 6b A credit must state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deferred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 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Illustration-1 Sometimes listed in 41D as previous example,sometimes listed in 41A 相同点:都是常见的信用证条款要求,银行在收到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后,付款给收益人 不同点:by payment是标准的即期付款;by negootiation 是议付,可以是即期,也可以是延期。需要根据具体协议条款而定。 Illustration-2 Core issues with difficulty 1)信用证中有by payment 字样,就需要指定某银行做付款就行。

2)信用证中有 by negotiation 字样,就不需要指定某银行付款,而是由议付行先垫付这笔钱给信用证受益人,再问开证行去要钱,一旦开证行拒付,议付行有权找到受益人追回这笔垫付的款项。 二、几种信用证的详解 1、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争取银行保兑 议付又称出口押汇,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信用证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承诺延伸至第三当事人,即议付行,其拥有议付或购买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权利行为的信用证。如果信用证不限制某银行议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反之为限制性议付信用证。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使用议付信用证,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的。 对议付信用证,除非通知行已对信用证加以保兑,否则它是有追索权的。从票据关系来看,在议付信用证下,汇票是一种在法律意义上与信用证相分离的票据。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未保兑信用证的议付行不承担向受益人履行支付的义务,受益人不得直接迫使议付行议付汇票。如是自由议付信用证,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根本不存在协议,而仅仅有开证行向所有银行授予的一般议付权利。 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凡公开议付信用证,一般来讲在信用证的议付条款中须注明“公开议付”(Free Negotiation)字样,且开具公开议付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来讲系信誉好,手续简便,银行费用较低的银行。 另外,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开议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样者,皆视为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Straight Credit),不允许任何银行予以议付,此种信用证称不许议付信用证。 直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都在开证地,开证行要收到全套单据后才付款。这种信用证虽以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为通知行但并不指定其为议付行,也不允许其他银行议付,开证行只对受益人负付款责任,如有其他银行议付,开证行不承认其议付行的地位。一般在信用证金额较大,条款复杂时,开证行为了减少银行费用,或保留对信用证条款的解释权以及在产生纠纷时可以引用开证地法律对其较为有利等情况下开立直接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 从银行的实践来看,议付信用证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With Recourse Letter of Credit),其英文文字表示法中的“Recourse”是表示“追索”、“请求偿还”之意,为了准确地表示其意,信用证中常用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的文句子以表述。其追索权的信用证须在信用证中载明“有追索权”(Right of

信用证种类中英文对照

信用证种类中英文对照 Letter of Credit (L/C) 信用证 form of credit 信用证形式 Terms of validity 信用证效期 Expiry Date 效期 Date of issue 开证日期 L/C amount 信用证金额 L/C number 信用证号码 to open by airmail 信开 to open by cable 电开 to open by brief cable 简电开证 to amend L/C 修改信用证 fixed L/C or fixed amount L/C 有固定金额的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 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

Buyers Usance L/C 买方远期信用证 Travelers L/C 旅行信用证 Revocable L/C 可撤消的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 Confirmed L/C 保兑的信用证 Unconfirmed L/C 不保兑的信用证 Confirmed Irrevocable L/C 保兑的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Unconfirmed L/C 不可撤消不保兑的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 Un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 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 Back to Back L/C 背对背信用证 Countervailing credit (俗称)子证

Overriding credit 母证 Bankers Acceptance L/C 银行承兑信用证Trade Acceptance L/C 商业承兑信用证 Red Clause L/C 红条款信用证 Anticipatory L/C 预支信用证 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 商业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 银行付款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ment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

信用证与种类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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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

光票信用证 (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如:汇票、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据 开证行的责任分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特征】 ①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开证行确 定的付款承诺是:(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 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 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②具 有不可撤销性。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当然,在征 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注意问题】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②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注意问题】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 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 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据是否 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分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保兑信用证是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注意问题】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 确定承诺。 【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 (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 (2)通知行用加批注等的方法,表明保证兑付或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并签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此 系由我行加保的信用证。我行因此给该信用证加具保兑。) 不保兑的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即便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加保,如果该银行不愿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则被通知的信用证仍然只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注意问题】①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信用证通知中一般会写上: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这是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只通知而不加保证。);②不保兑信用证的特点是:只有开证行一重确定的付款责任;③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 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沉默保兑沉默保兑指的是虽然开证行并未授权指定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指定银行加具了它的保兑的情况。 【注意问题】这种保兑代表了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受益人和保兑行有效。 按信用 证付款方式分 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 ) 议付行议付或购买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交来的汇票/单据,只要这些汇票、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就将被开证行正当付款,这种信用证即为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议付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受益人开具汇票, 连同单据一起向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议付,议付银行则在审单后扣除垫付资金的利息,将余款付给受益人。然后议付行将汇票与单据按信用证规定的 方法交与开证行索偿。 【注意问题】议付行是票据的买入者和后手,如果因单据有问题,遭开证行拒付,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票款。这是议付行与付款行的本质区别。 【种类】①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即期汇票情况 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书给议付行)或议付行为收款人的即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进行交单议付;议付银行审单无误后立即付款,然后将汇 票和单据即开证行索偿。 远期汇票情况 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到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承兑,开证行承兑后,寄出"承兑通知书"给议付行或将汇票退给议付 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汇票到期时提示开证行付款,款项收妥后汇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可将开证行的承兑 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出口商负担贴现息。但是,议付行未买入单据,只是审单和递送单据,并不构成议付。 ②按信用证议付的范围不同,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情况。

信用证及其种类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 (申 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 '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

信用证特点及分类

信用证特点及分类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进口放的申请和担保,对出口方开出的一种信涵式的凭证.它通过出口方所在地银行,通知出口方,由开证行负责在出口方交付信用证规定的各种装运单据时,支付所有货款. 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凭证"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1: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支付方式是右\由银行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 开证申请书是依据买卖合同的内容提出的,因此,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为的另一中契约,开证银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 3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查收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重要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想开证行付款赎单.而具体货物的完好与否,则与银行无关.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信用证的种类: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加以划分,常见的信用证形式有以下几种 1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Lrrevocable L/C) 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消.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 2 可撤消的信用证(Revocable L/C) 开证行开出可撤消的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消和修改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收益人的收款没有保障,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实际业务中,受益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信用证中应清楚地表明是可撤消的或不可撤消的.不做该种表明的信用证均视作不可撤消信用证. 3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银行. 4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单汇票或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都是跟单信用证. 5 既期信用证(Sight L/C) 既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既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的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6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 )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和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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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撤销信用证:没有卖方同意,买方或者开证行不得修改信用 证内容和条款。 2.保兑信用证:有第三家银行根据开证行指示对信用证进行保兑, 保兑行一般是通知行。保兑行承担和开证行一样的责任和义务。 对卖方而言,是双重保障。 3.不保兑信用证:没有第三家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开证行是唯 一一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 4.可转让信用证: 1)信用证上必须明确注明“可转让”,如没有注明,则信用证不可转让; 2)信用证上的金额可以由第一受益人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以有多个) 3)假设信用证需要被修改,那么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内容,各个第二受益人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拒绝,任何一个人的接受或者拒绝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接受或拒绝。 4)可转让信用证不能由第二受益人再转给第三受益人,如果一定要转让给第三受益人,则要在信用证中注明,第二次转让的手续费由第一受益人负责。(一般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不会同意)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是从第二受益人再转给第一受益人不算第二次转让,可以被接受。 5)可转让信用证中的信用证金额,单价,有效期,交单期限和最晚发运时间或发运期限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减少或者缩短。

5.循环信用证 1)规定了循环次数和信用证循环总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节省买方不断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麻烦。 2)cumulative revolving L/C 累计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如果第一次循环是没有被用完,那么没有被用完的金额可以累计加到第二次循环的金额中。(信用证规定:每个月信用证金额为1000美元,可以循环6次,信用证总金额为6000美元,如果第一次没有用完1000,而是用了700,则第二次的金额可以为1300) 3)不可累计循环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如果第一次循环是没有被用完,那么没有被用完的金额不可以累计加到第二次循环的金额中。 4)自动循环信用证:不需要开证行通知,被用完的或者用了部分金额的信用证金额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信用证金额,但是自动循环信用证必须规定循环后的总金额。 5)非自动循环信用证:需要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金额的信用证。6)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除非开证行通知终止恢复信用证金额,不然信用证金额将自动恢复,直到信用证循环总金额被用完为止。 6.背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将买方开出的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第一张信用证放在银行抵押后开出了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第二张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实际上有两张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是独立的,尽管第二张是以第一张作抵押后才开出。

最新信用证英语词汇汇总

信用证英语词汇汇总

信用证英语-信用证种类 ----Kinds of L/C 1. 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 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 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 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 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 延付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 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 旅行信用证 信用证有关各方名称----Names of Parties Concerned 1. opener 开证人

(1)applicant 开证人(申请开证人) (2)principal 开证人(委托开证人) (3)accountee 开证人 (4)accreditor 开证人(委托开证人) (5)opener 开证人 (6)for account of Messrs 付(某人)帐 (7)at the request of Messrs 应(某人)请求 (8)on behalf of Messrs 代表某人 (9)by order of Messrs 奉(某人)之命 (10)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奉(某人)之命并付其帐户 (11)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account of Messrs 应(某人)得要求并付其帐户 (12)in accordance with instruction received from accreditors 根据已收到得委托开证人得指示 2.beneficiary 受益人 (1)beneficiary 受益人 (2)in favour of 以(某人)为受益人 (3)in one's favour 以……为受益人 (4)favouring yourselves 以你本人为受益人 3.drawee 付款人(或称受票人,指汇票) (1)to drawn on (or :upon) 以(某人)为付款人

信用证基本常识

第六章信用证种类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六条中规定,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这与UCP422是有所区分的。 (一)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但是,根据UCP 500第八条(B)项规定,即便是可撤销信用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对承兑信用证——a.凡由开证行承兑者,,承兑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于到期日支付票款;b.凡由另一受票银行承兑者,如信用证内规定的受票银行对于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不予承兑,应由开证行承兑并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者,如受票银行对汇票已承兑,但到期日不付,则开证行应予支付; (4)对议付信用证——根据受益人依照信用证出具的汇票及/或提交的单据向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当然,在征得开证行、保兑行和信用证受益人统一的情况下,即使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是可以撤销和修改的。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一)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的概念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保兑行对信用证所负担的责任与信用证开证行所负担的责任相当。即当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银行时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则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承诺。因此,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是: (1)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的确定的付款承诺。 2、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具体做法是: (1)开证行在给通知行的信用证通知书中授权另一家银行(通知行)在信用证上加保。如: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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