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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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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xxx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xxx

年月日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文献综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官玉琴,2010)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上述三种观点颇有道理,亦比较典型,但仍有相当值得检讨之处。第一种观点的推理逻辑如下: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么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只是规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限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非所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汪岚婷,2009)

第二种观点的逻辑推理关系如下:第一,调整财产的法律为财产法,而财产法属于私法,即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第二,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属于身份法,身份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因此调整夫妻身份关系的法规为社会法。第三种观点的立论依据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是否对立为法律性质的评价标准。即调整利益共同关系之法律为社会法,而调整利益冲突双方关系之法律为私法。此标准值得商榷。其一,一般认为合伙当事人对外被认为是利益的共同体,非对立体;对内则利益同样又是相冲突的。是利益对立体。而一般民法理论及实践认为,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一般为民法,即私法。其二,利益是否冲突是个相

对的范畴,其划分相当难。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为前提,如果在上述评价体系之下,社会主义法岂不都是社会法。另外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代,社会总体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享用到的资源多了,其他人享用到的资源就少了,因此归根结底利益仍然是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利益是冲突的,那么就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因此,上述分类标准依据不明确.且难以执行,故不可取。(肖霄,2009)

(二)对夫妻财产制度法律性质划分标准的探讨

上述判断法律性质的依据和标准均有欠缺,庄严(2009)论述了在传统的公私法划分标准上存有如下几种学说:

1.利益说。利益说在罗马法中就已有人提及,根据此说。判断一项法律关系或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应以涉及到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为准。然而在社会福利国家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往往是不能相分离的。事实上,法律本身是一种审慎的建构。试图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私人和私人之间达到利益的平衡。韦伯认为,在古代国家权力不受约束的罗马帝国和中世纪时期,公益和私益也许可以表达统治者与人民的利益对立。但是在国家行为也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公益和私益的划分就失去了意义。

2.隶属说。隶属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则在于调整平等的关系。公法中也存在平等关系,如两个州之间的关系。另外上面已经陈述了,平等关系均非完全由私法来调整。隶属说之缺陷亦为明显。

3.主体说。根据此说,如果某个公权载体正是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法律关系,则存在公法关系。问厨在于什么肘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且行使的方式足以表明国家是在上述定义的意义上参与的法律关系。此说进入了概念循环之中而不能自拔。并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4.形式说。公私法的划分乃基于法律的形式不同而已。许多学者注意到公私法的划分实际上也是基于法律形式和法律特点上的不同而作出的一种分类,如德国的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公法和私法,物法和人法。这些法雄制度基本区分恰恰不是出自法律的目的,而是法律形式。。刑法与民法的区分是基于程序规则和涸整手段不同而建立的。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则建立于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和规则不同这一前提之上。而这均有归于法律形式上的不同。公私法的划分若仅此而已,划分亦无多大意义。

二、论文提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涵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共同财产制

(二)个人特有财产制

(三)约定财产制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不明确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规定笼统

(三)缺乏常态下的有效救济手段

(四)约定缺乏申报登记程序

四、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

(二)完善婚前个人财产转换共同财产的问题

(三)完善个人财产制度中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效力的问题

(五)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形式的问题

(六)完善夫妻约分居期间财产的归属问题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1. 官玉琴;海峡两岸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2. 熊金才;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J];行政与法;2010年03期

3. 汪岚婷;夫妻财产制度与新《物权法》的矛盾及协调[J];青年科学;2009年03期

4. 廖志平;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1期

5. 石海红;论现行夫妻财产制下共同债务的认定[J];科教文汇(下旬刊);2009年03期

6. 肖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浅析[J];青年科学;2009年04期

7. 韩冬;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J];学理论;2009年08期

8. 庄严;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完[J];青年科学;2009年07期

9. 孙科峰;夫妻财产制度性质探讨[J];新西部(下半月);2009年05期

10. 庞在辛;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J];理论学习;2009年08期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所谓大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与夫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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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浅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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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 学习中心 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 年月日 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夫妻财产 目录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新《婚姻法》虽然比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而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当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婚姻家庭法将作为一编列人其中,所以我们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制进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从而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更系统、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不足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一’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缺陷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不公。%+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条、,"条和司法解释*二+第##条规定,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一方因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些规定首先不符合国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本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考虑本国的历史、习惯等具体情况。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一个国家要面对开放的世界,在立法上必须借鉴或参考他国的有关规定。就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方面看,大多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 (一)案例1 1.案例 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

责任。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 2.关于案例的思考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确立了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债务应当指合法债务,即因合同等合法行为产生的债务,不包括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法债务,因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民事主体与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关联,由于当代社会高度尊重意思自治、人格独立,一个主体不能预测和控制另一个相关主体的全部行为尤其是侵权行为,当然也就不能对另一个相关主体的侵权行为负责。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民事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侵权行为中乃行为人,即加害人,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有赔偿义务,如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侵权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浅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看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于2011年8月12日正式公布并在民众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全文总共有19条其中有12条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处理规范,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处理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的审判原则作了很大的调整,有些内容甚至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的传统观念。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制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处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个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备的夫妻财产制度。本文将结合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即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17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符合《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即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之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事项作出的约定,以排除法定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的结果,其合理性和优越性自不必说,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夫妻制度对于规范夫妻间财产关系和保障夫妻双方权益与公平方面还

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doc

浅论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律教育 网 此页面是否是列表页或首页?未找到合适正文内容。 浅论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之路,商场现代 化, 摘要: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家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在完成创业阶段以后,很多家族企业都出现了后继无力的现象,本文试从家族企业的定义出发,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中家国思想的特点,分析我国家族企业所具有的优势与劣势,并提出一些针对家族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家族企业;优势与劣势;家国思想;现代企业制度 一、家族企业的定义 海内外的学者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说法,有从企业经营权的角度,有从企业所有权的角度,或者二者之间关系的角度下定义。笔者认为家族企业应是指以血缘亲缘关系为纽带,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形成的经济组织。由家族中的部分成员担任家族企业关键的岗位,常见的是相关的高层岗位,并

且家族拥有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绝对控制权。 二、我国家族企业的特殊性--文化的影响 我国的家族企业相对于外国的家族企业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把对企业的管治看成了是对家族的管理,把家族融合到了企业当中,企业管理好了则家族就好,即企业兴则家兴。这就使得我国的家族企业在内部的凝聚力上比外国的家族企业更要有凝聚力,但也使我国家族企业有了其比外国更加致命的一点:排外。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会希望自己辛苦发展或者继承下来的家业落到了外人的手中,也就是具有宁愿让企业消亡也不会放弃对企业的管理权,而这与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是相违背的,所以,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家族企业走向现代化企业的难度要比外国企业要大。 三、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的优势 1.血缘关系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 家族企业依靠亲戚和血缘关系维系的企业凝聚力,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强。由于家族企业是以血缘关系上存在联系的企业成员为主,相对于一般企业靠合同和金錢维系的员工,家族企业成员相互之间的信任和熟悉程度远高于其它的一般企业。而由血缘关系形成的这种凝聚力,在企业初创时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这种特殊的凝聚力,家族成员相互之间可为同一个目标共同努力,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使家族企业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竞争优势,实现创业初期企业的快速发展。 2.家族企业产权边界明晰 从一般情况而言,家族企业的产权边界十分分明,最直接的表现为,家族企业就是家族的家业,家族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的相关权利全部归家族成员所共有,企业的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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