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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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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同时,对我省直接组织并获立项支持的产业化较强的相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给予配套支持。

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科技专项资金定位,结合省政府工作要求,组织实施相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度具体支持重点和领域在各类计划年度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可增列平台运行绩效补贴。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财政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设备的利用情况及新购设备今后的开放共享方案等,在项目申报和经费预算中进行单独说明。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应经联合评议后方可购置。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立项管理

第十条科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组织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下达等程序。

第十一条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经会商省财政厅后,一般于上年年末予以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须报省基金委审定后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项目组织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报省科技厅。项目申报由省科技项目受理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项目申报书时,应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认真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支出预算应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对各项支出的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要予以详细的量化说明(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须附相关协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四条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标准、程序等评审办法。省科技厅按照评审办法要求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根据专项计划要求,可增加答辩、现场考察等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下达。省科技厅依据专家咨询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研究确定项目安排方案,经会商省财政厅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向全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五章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如项目预算调整及出现重大违规等原因项目中止的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联合下文核准后实施。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省科技厅或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

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六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拨款、贷款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重大项目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原则上在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剩余资金。但有偿使用方式的资金采取省财政直接列支,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有偿资金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5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预算核拨给项目课题实施小组,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监管。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项目结余经费管理。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省拨经费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执行期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并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后,由承担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合同,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正常实施并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目标任务;

(二)省拨款50万元以上项目须完成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

(三)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完整、数据准确,能真实反映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九条科技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并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五)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二)项目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总结/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建设报告;

(三)项目绩效分析报告;

(四)项目财务验收报告;

(五)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核准。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未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的,省科技厅将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财教〔2008〕193号、苏财规〔2012〕21号文件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技术开发(省科技厅版本)合同范本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 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计划※)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元。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元,时间: ②分期支付:元,时间: 元,时间: ③按利润%提成,期限: ④按销售额%提成,期限: ⑤其他方式: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地点)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内容及数量):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应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 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软件著作权、所有权: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标准,采用方式验收,由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10〕494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0月12日印发

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申报单位及人员 ——申报人员 一、注册 (2) 二、登录 (2) 三、修改个人信息及密码 (3) 四、找回用户名及密码 (4) 五、项目管理 (4) 1.项目申报 (4) 项目基本信息表 (5) 项目申报书 (6) 预览提交 (10) 退回修改 (10) 2.合同填写 (11) 填写合同 (11) 修改合同 (13) 3.项目验收申请 (15) 填写验收申请 (15) 修改验收申请 (16) 4.项目验收证书 (17) 填写验收证书 (17) 修改验收证书 (22)

一、注册 方法一登录《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点击“注册”按钮进入用户注册界面,在注册须知中选择注册类型为“个人”,点击“接受”进入下一步。按照表格规定如实选择单位并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成提交后由单位管理员激活。 方法二联系本单位管理员,由单位管理员操作添加本单位用户并分配操作权限 二、登录 已注册并通过审核激活的用户,输入用户名以及密码,选择“申报人”,点击“登录”进入系统。 登录后进入主界面,可进行项目管理、修改个人信息、查看主管信息等操作。

三、修改个人信息及密码 登录系统后点击“个人信息维护”进入。登录名、所属单位以及角色不可修 改以外,其他直接修改保存即可。

四、找回用户名及密码 如记得用户名忘记登录密码,在首页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输入用户名,系统将自动将密码发送至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 如用户名及密码全部遗忘,请联系本单位管理员,由单位管理员查询并告知用户名和重设密码。 五、项目管理 1. 项目申报 具有项目申报权限的人员登录系统后,在主界面点击图标“计划项目申报”或者上方标签“项目申报”进入申报项目列表,在项目列表中点击“申报新项目”,根据需要选择项目类别,点击“申报此类计划项目”,进入项目填写界面。

2020年度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2020年度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引导性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地方特色农林作物和养殖动物遗传种质资源的挖掘、资源监测、保护和利用,高效栽培、健康养殖、植物工厂、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关键共性应用技术研发,农业设施装备、海洋农业、农业生态保护、绿色宜居村镇等技术。 二、重点支持领域 1.种质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我省特色农业资源保护利用技术,抗逆、高产、优质新品种及适合设施栽培的优质专用品种选育,地方特色优势水产品和畜禽优良新品种选育的育种方法与规模化育苗技术。 2.高效栽培、健康养殖 主要农林作物高效栽培技术,水产和畜禽生态适应性与健康养殖关键技术,农作物专用和有机肥及控释肥料技术,可降解农用地膜、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3.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 农林作物、水产和畜禽重大病虫害防控监测技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动物重要病原微生物变异情况监测与预警技术,新型疫苗和新兽药。 4.农业生物工程 酶工程、发酵工程、生物改性、生物转化、高端生物保

健食品、生物基础材料等。 5.农副产品精深加工 农林产品精深加工及副产物与废弃物综合利用、质量控制技术研发。 6.农业智能化设施 智能化设施农业装备和小型轻便作业装备技术,现代海洋农业设施与装备技术,智能化、节能农产品加工设备,植物工厂的光配方研发。 7.海洋农业高技术产业 海水高效环保养殖技术、水生生物资源增殖和人工鱼礁建设技术,海洋生物资源精深加工与质量控制、副产物高效利用、海洋生物制品与海洋功能食品技术,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技术与临床前的药效毒理研究,重要海洋生物功能产品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制。 8.农业生态技术 农业生态保护、畜禽粪污综合治理、高效节水、水土保持技术,农林资源监测与集约利用、耕地重金属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综合修复技术,退化土地资源修复技术、绿色农业核算与碳足迹、重要养殖海区污染源调查与生态修复综合治理技术。 9.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 村镇饮用水水质提升关键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村镇污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2008第67号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 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 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 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 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4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5〕46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局,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苏办发〔2015〕3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站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的高度,积极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的推动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备案;每半年向省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落实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8]45号 关于公布2007年度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结果的 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根据苏建科[2007]278号《关于开展2007年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厅组织开展了2007年度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对各地申报的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进行了评选,共评出省城乡建设系统优秀勘察设计奖项目188项,其中一等奖16项,二等奖63项,三等奖109项,现将评选结果进行公布。 本次评选各专业获奖情况为:建筑设计获奖项目59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33项;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获奖项目19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9项;风景园林获奖项目13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8项;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获奖项目5项,其中一等奖空缺,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城市规划获奖项目34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村镇建设获奖项目24项,其中村镇规划22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4项、村镇建设建筑设计2项,一、二等奖空缺,三等奖2项;城市与工程勘察获奖项目34项,其中工程勘察25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8项,三等奖15项、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9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5项(获奖项

目名单见附件)。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通知获奖单位在江苏建设厅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4386591.html,上查阅。 为鼓励技术进步,繁荣设计创作,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经研究决定,对获奖单位和获奖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证书。各获奖单位对获奖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各获奖单位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勘察设计评优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各获奖单位。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模板】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未来网络前瞻性研究) 所属方向: 课题名称: 申报单位: 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项目信息表

项目申报书提纲 一、立项依据 本项目对未来网络相关领域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分析,需结合新型网络体系结构的研究发展趋势来论述科学意义;或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与未来互联网紧密相连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科技问题来论述其应用前景。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二、研究内容、研究目标 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包括项目的研究内容框图、技术线路图等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此部分为重点阐述内容,包括有关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手段、关键技术等说明,尤其重点阐述创新技术和应用的实验方案,以及基于网络创新实验平台开展试验的设计方案 四、技术难点与创新点 开展研究存在的技术困难、问题、潜在风险和解决预防措施,与现有技术相比的创新点 五、年度研究计划及预期研究结果 开展研究以半年工作为阶段实施计划及研究结果提交形式 六、工作基础与工作条件 未来网络领域内与本项目相关的研究工作积累和已取得的研究工作成绩,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尚缺少的实验条件和拟解决的途径,包括利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计划与落实情况

七、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员情况 包括申请人的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已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获得学术奖励情况。论著目录要求详细列出所有作者、论著题目、期刊名或出版社名、年、卷(期)、起止页码等;奖励情况也须详细列出全部受奖人员、奖励名称等级、授奖年 八、承担科研项目情况 申请人正在承担或参加科研项目的情况,注明项目的名称和编号、经费来源、起止年月、与本项目的关系及负责的内容等 九、经费申请说明 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简要阐述,经费管理和使用需符合《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有关附件 1、附件1-2相关课题申报声明文件; 2、合作协议(联合申报课题的单位需附上相关合作协议); 3、课题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分析报告; 4、上一年财务报表等申报单位证明文件; 5、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附件1:

黑龙江省科技厅

黑龙江省科技厅 赵敏:党组书记、厅长;主持科技厅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处。 杨廷双:党组成员、常务副厅长;分管办公室、发展计划处、园区管理处、机关党委,联系科技信息中心、浅山区技术培训中心。 张长斌:副厅长;分管农村科技处、基础研究处、对外合作处,联系对外交流中心、院士工作办公室。 张高潮:党组成员、厅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机构、离退休老干部处。 郭大春: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政策法规处,联系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生产力促进中心)、计算中心。 于立河: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成果管理与推广处、社会发展处,联系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常城:党组成员、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双妹:副巡视员;分管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协管办公室,联系科力公司(省软科学研究中心)。 办公室 王森主任 孙金良副主任 电话:82628294 政策法规处 汪国志处长 汪英华副处长 电话:82634915 发展计划处 王建超处长 李力副处长 孙景波副处长 电话:82633303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李阳处长 张庆十副处长 孙红副处长 电话:82616169 基础研究处 翟琦处长 韩金华副处长 电话:82632603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吴青处长 荆树山副处长 电话:82634913 农村科技处 唐晓明处长 曹忠德副处长 王喜霖副处长 电话:82625077 社会发展科技处张冶处长 袁明成副处长 高艳丽副处长 电话:82628292 对外合作处 赵新宇处长 刘今副处长 电话:82625217 成果管理与推广处 王伟处长 王福成副处长 电话:82628506 科技园区管理处 石兆辉处长 谷川副处长 电话:82628432 人事教育处 张有江处长 阚平副处长 王晓群副处长 电话:82628386 机关党委 赫丹娅处长 电话:82628382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熊百良处长电话:82632803 纪检监察室 崔亦农处长电话:82628852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软科学)

计划类别: 指南代码: 申报ID号: 该申报书仅用于参考,不算正式申报项目,正式申报以网上申报为准。 切勿直接打印报送!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软科学研究计划) 项目名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增信途径分析 承担单位:张家港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所在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 单位地址:张家港市小河坝路174号 邮编: 215600 项目负责人:欧永生电话: 0521-58232681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2012 年 2 月 20 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二年制

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包括所需研究问题产生的背景,项目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状况等,不超过1500字) 作为自主创新主体中最活跃的科技型企业是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希望与基础,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不仅是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关键,也是国家技术创新水平高低的标志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但是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管是产品的研发,还是成果转化都受到融资瓶颈的严重制约,自主创新所伴随的巨大风险与科技型企业所处的艰难成长期出现了天然失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因素,尤其是要考虑信息不对称下的信用增级作用在融资中不可或缺的作用。 国内外的研究者也分别从金融结构、金融机制、建立科技金融等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进行了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对策,而从研究文献和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来看,国内外学者对科技与金融结合的研究表现在科技创新活动的不确定性与金融安全性的矛盾未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如何让金融资本分散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和分享创新成果,需要建立相匹配的收益一风险机制。对科技与金融深入融合的系统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科技与金融“油水关系”问题严重。科技领域不懂金融语言,金融领域不清楚科技规律,因此,形成共同的话语体系和解决科技金融结合问题的工具体系非常重要。科技型企业要提高企业信用等级,使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投资充满信心。提高自主创新成果

在省科技厅干部职工大会上的讲话

彭国甫同志在省科技厅干部职工大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宗文副部长、柯敏同志,尊敬的各位老同志,同志们: 刚才,柯敏同志动情地说:“把握生命里每一次感动”。我想今天无论对我来说,还是对科技厅的全体同志来说,以及对全省科技战线的广大同志来说,都是生命中的一次感动,为柯敏同志所作出的贡献而感动,特别是为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对我们科技厅的关心、关爱、支持而感动。 几天以前,我也与柯敏同志今天一样,饱含热泪,依依惜别巴陵大地,依依惜别岳阳的父老乡亲,依依惜别与我一起奋斗甚至是战斗的朋友和同志。今天,我沐浴着灿烂的阳光,到科技厅走马上任,确实心潮澎湃、思绪万千。刚才,宗文副部长宣读了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并作了重要的讲话,充分肯定了科技厅这几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充分肯定了柯敏同志所作出的非常重要的贡献,特别是语重心长、高瞻远瞩地对科技厅今后的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要谋发展、促创新、干事业、分党忧。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好。柯敏同志的讲话情真意切、感人肺腑。我们一定要把柯敏同志在科技厅的好的思路、好的作风、好的做法继承好、发挥好。 我完全拥护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非常高兴来科技厅与大家一起工作。借此机会,就贯彻落实好宗文副部长的指示,结合我个人的打算向大家谈五层意思。 一、衷心感谢 说实在话,在省委作决定前,就我的个人安排,我没有去找过任何一位领导,我也从来没有想过会到科技厅来工作。这次省委安排我到科技厅来工作,是对我的信任、重视和关怀。尤其是,省委决定以后,克保副书记、开朗副省长、省委组织部宗文副部长、宏益处长分别与我谈话,给我提出了要求、寄予了厚望,让我深受鼓舞、深受启发。我一定会深怀对组织和人民的感恩之心,团结、率领、依靠同志们,不辱使命,继往开来,开拓进取,把我省的科技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新的成效。 近年来,在柯敏同志的带领下,科技厅牢牢把握“推进科技进步、服务富民强省”这条主线,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大局成效明显,特别是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服务改善民生和机关效能建设等方面,亮点纷呈,来之不易。这是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的结果,这是科技厅历届领导、离退休老同志和全体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饱含了柯敏同志心血和智慧。柯敏同志在科技厅工作八年多,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树立良好形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科技

江苏省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简介及申报程序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简介及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项目介绍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是省政府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 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江苏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而设立的项目。项目资助总额大,平均每年10亿元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中试或已进入产业化初期、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由省财政拨款,省科技厅、财政厅共同管理,并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苏科计[2004]216号)和《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04]40号)等规定为项目办理及管理的依据。 二、专项资金项目办理条件 ㈠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生物医药、半导体照明、环境保护技术、船舶、电子信息、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生物技术与新药、新材料及高科技农业等多个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具体可参阅专项资金项目年度申报工作指南。 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意义较大,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

2、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㈢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专项资金项目办理程序 ㈠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年度申报工作指南 ㈡根据年度申报工作指南(通知)的要求,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统一向省科技厅申报 ㈢项目经专业组专家评审和综合组评审通过后,省科技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现场考察论证,考察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报省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正式下达项目计划 四、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形式 ㈠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4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志军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六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江苏2001-2013年建设工程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

江苏人工费调整文件汇总 目录 1.苏建定2001(401) 2.苏建定2005(65) 3.苏建定2006(276) 4.苏建定2008(66) 5. 苏建价〔2010〕494号 6.苏建价〔2011〕812号 7.苏建函价〔2013〕111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定(2001)401号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厅、局: 为了落实国家工资政策,提高建筑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预算工资标准与建筑市场相比偏低的实际状况,根据我省有关工资调整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预算工资标准,具 体办法如下: 一、我省建筑、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定额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到26元/工日。装饰工程调整到30~40元/工日。 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新定额的,预算工资标准和执行时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如以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资部分作独立费处理,不取费;如以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所调增的预算工 资部分进入直接费,作为取费的基数。 四、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35元/工日,点工调整为29元/工日;装饰工程包工不包料调整为40元/工日,点工调整为35元/工日。 五、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执行老定额的,以及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装饰工程的执行时间为二00二年一月一日,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按原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 贵州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贵州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验收、科技成果评审,科技战略研究等科技活动,提高管理质量,保证科技管理过程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专家的推荐(资格认定)、遴选、入库及专家库的应用、管理。第三条为实现项目评审专家的资源共享,结合我省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相对稳定、能适应科技工作开展的科技专家库。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专家库的业务管理;省纪委驻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监察室)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省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及运行管理;推荐单位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信息更新工作。 业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二)制定专家库管理相关政策; (三)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 (五)负责抽取终端统筹管理; (六)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等。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家抽取过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负责专家抽取结果备案; (三)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 (四)负责受理相关的信访、举报,对专家库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运行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专家库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专家库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负责专家抽取,信用记录收整、录入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推广应用及培训工作; (五)负责评审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六)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推荐单位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二)负责组织所推荐专家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协助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家培训工作; (四)负责专家库的其他管理事务。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

2019年度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根据江苏省科技厅、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相关通知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分类 本批次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由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新区共涉及8个大类,分别是: 1.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3.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 5.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关键核心技术)项目 6.重点研发计划(社会发展)项目 7.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项目 8.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等按照江苏省科技厅、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时间 考虑到江北新区各类项目申报实际情况,新区项目申报受理具体截止时间见本通知各附件。 三、组织方式 1.各类项目申报均需报送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网上申报材料需在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报送(网址:http://210.73.128.81)。 2.相关申报材料格式可在省科技厅网址查询和下载。项目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一律不予退回重报。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与网上系统提交的最终版一致。 3.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将在省科技厅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4386591.html,/)进行公示,未立项项目不再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省科技厅、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相关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 自助诊断,自测评估高新企业项目申报。汇桔网的专家团队会为您的高新企业项目申报做进一步专业评估。给您的企业找准定位,提升价值,规划创新蓝图。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3〕19号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委),省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们进一步整合了科技专项资金,并拟定了《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3年6月5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质【2004】168号)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质(2004)16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南京市建工局: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后,我厅就全面贯彻执行该规范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得到各市建设局(建委)等有关单位的积极响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苏建工[2002]2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控制工作,省质监站于今年3月开始,对我省部分市县在环境控制方面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部分地区特别是县级市尚未贯彻执行规范,有的地区执行不严格,自行降低规范的要求。为使规范得到有效的执行,现提出以下要求: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要以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公众利益为重,打消顾虑,进一步贯彻苏建工[2002]24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的有关要求。

2、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备案机构,在工程质量验收的过程中,应以合格的工程室内环境质量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并作为备案的必备条件,对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的方法、项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要严格把关,室内环境经检测不合格和未经检测的工程不得验收和备案。今后,将把是否有效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的内容之一。 3、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大对建筑、装修材料进场复验的力度,力求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从源头抓起;暂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县(市、区),要主动和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单位联系,委托其开展有关工程的环境检测,接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应尽为做好服务。 4、建筑物基础氡浓度的检测由地质勘探单位负责在地质报告中反映。 5、建筑物基础氡浓度和室内环境的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江苏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二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二十项,二等奖项目不超过六十项。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着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被授予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

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应当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成果,或者本省单位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 第十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一)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者专家。 推荐单位或者专家在推荐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报送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人以及有关申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申报项目按专业进行分类,交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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