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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制

新闻法制
新闻法制

1.新闻法制的概念(广义、狭义):

1、法治是主张严格依法治国的一种政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与“人治”相对。

2、法制广义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

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

度。

狭义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

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

特征:1、根本性。2、普遍性。

3、相对稳定性。

4、阶级性。

2新闻传播法的概念: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

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3、新闻媒体的创建、运作、行业特点:

4、保障新闻自由权利、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谁的权利?公民还是媒介?

5、规定新闻媒体应该报道什么、不该报道什么。如何规定?怎样与现有法规协调?

6、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1)、宪法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新闻传播遵循的最高准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人民即公民,人民在先。2)、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与经济效益冲突时,选社会效益。3)、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不危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

我国新闻法制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国际公约等

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力新闻事业行政管理

7、新闻法制、道德与职业道德三者的关系

1)、道德: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评价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道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信念力量。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

2)、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

与新闻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同属上层建筑,本质一致。维护社会稳定、人类文明进步。

区别:

(1)新闻法制以国家意志出现,确定性、程序性、制裁性;职业道德以社会意志出现,没有明确的制裁性。

(2)新闻法制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力为主;职业道德以义务为主。

(3)新闻法制具有强制性,以他律为主;职业道德具有诱导性,以自律为主。

新闻职业道德与新闻法制

新闻职业道德是新闻职业规则的社会部分,新闻法律制度构成新闻职业规则的国家部分。新闻职业与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密切关联,其他社会职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及其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无疑需要新闻职业不断进行调整和反应,形成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相互结合的新闻职业规则的科学体系。否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必然不相对称,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

新闻传播事业应当以体现人民民主和依法行事的方略,坚持客观真实、党性原则、舆论监督和社会效益至上等基本原则,用平等、民主和合法的手段从事职业,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8、新闻法制的核心问题为言论和出版自由

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它复制手段制成出版物公开发表和传播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9、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两个服务的方向的原则

二)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

三)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基本内容

新闻传播活动,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新闻传播活动的触角,遍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新闻传播法制,与整个社会、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息息相关。新闻传播法制的内容,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10、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特色

1.公民自由与国家参与相统一

2.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并重

(新闻自由权利不得滥用,新闻传播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传播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针。)

3.新闻传播侵权诉讼的重义轻利倾向

(新闻传播侵权诉讼,一直是新闻传播司法实践的一大热点,但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重义轻利的倾向。对受害者的救济方式往往以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精神抚慰性手段为主,而精神损害的经济赔偿往往是象征性的;法庭在弄清事实、明辨是非后往往倾向于调解,甚至出面帮助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诉讼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明辨是非、伸张正义,俗称“讨说法”,而不是为了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死人名誉权的保护;等等)

11、清末报律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2、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隐私、有错误须更正等,

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3、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清末报律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箝制报界、控制舆论,而且它对言论、出版自由的控制呈逐步强化的趋势。就世界近代出版法制史的发展趋势看,是由预防制转向追惩制,从事前检查制逐步转向特准制的保押金制,乃至呈报制。而五大报律却是逆世界历史潮流而动的,由最初的呈报制向特准制,最后向保押金制加事前检查制过渡。

清末报律在实施方面的特点

在实践中,清政府还是竭力想用新闻法来统辖报业秩序的

(1)清末报律从总体上说还是被接受认可;

清末报律还是起到了进步的作用

(1)促进了近代新闻事业的发展;

(2)是近代中国对新闻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法制化管理的开端。

12、传媒管理机关有哪些?请举例。

在我国,对传媒业进行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有:

1、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是新闻出版局和广播电影电视厅(局)。

3、一些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市的新闻出版局。

4、县级广播电视局。

网络传播的行政管理:国家信息产业部。

(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进行管理。

(三)其他传媒行政管理部门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宣传;

2、外交部新闻司:外国驻京记者的管理;

3、新华通讯社:国家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4、国务院华侨事务办公室:主管中国新闻社。

13、报刊结构的三次调整

报刊结构三次调整—取消了内部报刊(改革开放以来,新闻传播业迅速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总量过多、结构失衡、重复建设、忽视质量等散、滥的问题。为此,我国曾三次对报刊结构进行调整:

1996年,中办、国办下达《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提出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原则,对新闻出版业实行总和治理

取消了内部报刊,减少了一批报刊,实现了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

报刊结构三次调整—省级机关退出办报(第二次1999年秋,中办、国办发出《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

调整对象: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区、直辖市厅局所办的报刊

调整核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使行政行为和出版行为分离,政府机

构不再直接办报、办刊

2)中央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办机关报,继续办的不再标出机关报字样;内容重复的予以合并;发行量低于3万份的予以撤销;其余通过自愿协商划归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省、区、市:厅局不办报,原有报纸划归当地党报,吸纳不了的撤销;各省工会、共青团、妇联报刊现有的予以保留,未办的不再批准;省以下的工、青、妇组织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或交当地党报接办。重大变化:省级以下政府部门退出报业,而各级党委机关报则成为重要的办报主体;除本报外,还主办其他类型的报刊。一批以机关报为核心的报业集团应运而生。

报刊结构三次调整—四级办党报变三级(第三次2003年夏,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

中央党政部门与所办报刊实行管办分离;省级党委统一办好一份党报和一份党刊,政府办好一份免费的政府公报;地市级行政区域保留一份党报外,其他党政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县城不再办报刊。

重大变化:原有的中央、省、地、县四级党报,压缩为三级党报

14、非法出版、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是指从程序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出版活动,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的出版活动,擅自印刷或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等活动。

15、我国对于广播影视的管理上的特点

(一)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管理

(二)局、台合一至局台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具有多种领导功能

16、限制播放规定

对播放境外节目的时间与总播放时间的比例的限制。按规定,各电视台每天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其中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15%。

对广告播出时间的限制。按《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17、特殊新闻类型

一、关于重要政务新闻及其发布规定

1、政策法令;

2、重要会议;

3、任免名单;

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

1、审批手续;

2、领导本人审核;

三、汛情、疫情、震情、事故

1、报前审批。报与不报、怎么报,非典、冰雪等。

2、报后监督。准确性,灾害情况。

18、重大政务新闻内容、原则

1、重大政务新闻:指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新闻;领导人重要

活动;涉外问题谈话;重要人事任免;领导人去世等;

2、重大政务新闻发布原则:

1)新华社统一发布确保权威性、真实性、统一性。

2)按期限、范围刊出。两会报告,最快3小时见报,面向所有公民。有的内容,只对一部分人,内参、增刊等。

3)政令发布前由首长签字。

4)领导个人活动等报道,由领导亲自审阅。

19对教育电视台节目的限制(七条):应当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20、国家安全需要对信息的流动予以一定的限制,而民主社会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冲突。如何在三者之间实现协调?如何界定正当的评论与煽动性言论?如何界定国家机密与非国家机密?

国家安全关乎国民根本利益

国家安全是国家和社会制度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关系到国家的存亡与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相关的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家机关的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和法律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也是新闻传播伦理要求

煽动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处罚

21、煽动罪的行为特征:

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吹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行,这是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裂国家罪的根本区别。

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一人或众人。煽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言论、散布文字、制作、传播音像制品等等

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行为人只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22、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按照不同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的密级可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

1、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23、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所谓泄露国家秘密是指由于违反了保密法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指国家秘密超出了界定的接触范围。

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有的是出于过失,也有的是出于故意。

24、新闻出版的保密制度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

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

25、新闻侵害名誉的四个问题

1、关于客观事实与新闻事实问题

客观事实与新闻事实问题,常常是引发新闻官司的焦点,并由此提出法律事实问题。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新闻事实、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三者之间存在差异也是必然的。新闻事实甚或法律事实,只能等于或小于客观事实,如果大于或非于客观事实,肯定是失实。所以,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中,对新闻失实的判断,首先应考虑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即新闻事实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主要架构状态基本一致,或者只是个别枝节有异,但未影响或改变客观事实状态及其本质的,就不应当认定为失实。否则,如果仅仅从法律事实的认识规律出发,甚至将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而罔顾新闻事实,或者将这三者混为一谈,既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也容易造成侵权责任认定上的失当。

2、关于侵害对象与责任构成问题

所谓的侵害对象,主要是指被侵害名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二者虽然都可成为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权利主体,但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却是有区别的。对于自然人来说,只要侵权报道发表,就表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而不用再提出侵权造成损害的其他事实与证据;而对于法人来说,侵权新闻报道发表只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前提,如果认为构成侵权,还应当提供新闻报道确已造成实际损害的证据,比如企业法人的客户退货、产品滞销等实际证据。

3、关于侵权主体与案件管辖问题

侵权行为发生后,新闻单位常常以“文责自负”推卸责任,或者觉得法院和新闻单位都是本乡本土的,涉讼也“没啥大事”,法院如若受理又埋怨法院“多事”。有的法院迫于某种压力,也往往挑剔管辖,推诿当事人对诉权的主张。实际上,对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侵权主体和管辖,从法律规范上讲是确定的,但从个案上讲又是不确定的。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早有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4、关于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问题

新闻侵权行为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主动行为,也称积极行为。分两个方面:首先是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积极筹划并主动采访引发的;其次是有关部门和人员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引发的。另一种是被动行为,又称消极行为。也分两个方面,即新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被要求、

邀请采访或刊播报道,或者是有关部门或人员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引发的。

26、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

著作权具体内容

著作权属于公民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1、人身权

发表权是否发表、在何处发表;

署名权;

修改权涉及观点与作者沟通;

保护自己作品完整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守信。

2、财产权具体内容

使用权:有12项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

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获得报酬权:

1)摘录转载:每摘录、转载一次付一次稿费。

马未都,稿费用于收藏。

2)翻译、改编、摄制、表演等:

既支付原作者稿费、版权费,又支付二度创作者稿费。

财产权性质

1)财产权可以转让或者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2)有一定的期限

3)可以继承

27、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律许可

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

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合

理使用制度也是对著作权人使用著作权的限制,其立法目的,也

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含义:

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支付报酬;

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所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不影响著作人身权,即使用时应当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

利。

目的:公益性、公务性、非营利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况有12种,以下是与大众传

播有关的几种情况:

(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合理使用的条件:

(1)合理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

(2)合理使用必须出于正当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学习

研究和出于信息传播、教育、科学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3)合理使用必须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的姓名和作品

的出处。

(4)合理使用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益,如不得对作品

进行歪曲、篡改等。

(5)合理使用应有量和质方面的要求。即对他人作品的

利用不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对他人当作品的利用不

应给他人造成事实性的损害。

2.法定许可

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是使用人根据著作

权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

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报酬。

如在某位歌手的演唱会上,歌手演唱某作品,可以

不经作者的同意,但需要通过相关途径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2)营业性演出法定许可

(3)录音录像制作者法定许可

(4)播放录音制品节目法定许可

(5)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

强制许可:在特定条件下,由有关主管机关根据申

请人的申请,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强制著作权人许

可申请人对其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制度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协商和调解仲裁诉讼

问题解析:

1.下列行为中,实施哪一个行为无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

可?

A.将外国法学著作译成中文后,编成教学参考资料出版发

行。

B.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上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C.报纸刊登其他报社采写但尚未登出的时事新闻。

D.电视台播放其他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

2.下列行为中,哪些是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

了展览的油画。

B.李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三份。

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1答案为:B

A错,因为应该“少量”且不得“出版发行”。

B对,符合“两引用”的第②种。

C错,因为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D错,合理使用仅限于播放“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2答案为:A B C

A对,符合“两引用”中的第②种。

B对,符合“两刊登播放”中的第②种。

C对,符合“两使用”中的第②种。

D错,与“两翻译”中的第①种意思恰恰相反。

3.以下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A.某剧团为捐助残疾人福利事业举行义演,表演他人已发表的剧

本。

B.某大学为教学需要,将他人编写的教材复制后发给学生,收取工

本费。

C.某作家将他人的汉字小说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D.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发行。

4.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

《文学新星》杂志,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

克著作权的行为?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

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变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人点

击阅读。

3答案为:B C

A中义演并非免费表演,因免费表演必须是不收取门票的表演,而义演是为将门票收入捐出,故A错

B符合“两复制”中的第①种

C符合“两翻译”中的第①种,故B和C对。

D中可以摄影,但不能未经许可制作图片发行,故D错。

4答案为:A B D

甲的行为侵犯了马克著作权中的翻译权

乙的行为与“两翻译”中的第①项有差别,因为马克不是中国公民

丙的行为符合“两翻译”中的第②项

丁的行为侵犯了马克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选A B D.

28、网络时代的新闻专业主义

一、媒介观

独立媒介观的悖论在网络时代面临着新的解读。

无论政治因素还是商业因素都更难控制和影响传媒;

重要门户网站和利益集团的信息垄断。

二、新闻观

客观:“新闻媒介是观点的报道者,而不是意见的鼓吹者,新闻事业的客观性是通向‘合法’和‘可信’的途径”。

矛盾:

1.“新闻生产背后有意无意深藏着种种‘主观’因子”;

2.绝对的客观公正不可能达到,而在网络时代里,特殊的传播机制使得客观性的推论显得更加复杂。

29、如何平衡网站新闻的商业主义与专业主义

30、新闻道德境界与评价

1、道德境界在特定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推动下形成的,针对全体社会公民的道德类型或道德修养的程度,是人们在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等道德实践活动中形成的高低不同的道德品质状况的综合反映.

3、道德境界分四个层次

(1)自私自利境界最低,需要摒弃。

任性、霸道的人,一般都自私。《雷雨》周朴园、周平;某地记者假扮伤员企图登上运送伤员到成都的飞机,被人大常委会主任揪下来.

(2)公私兼顾《金婚》文革时,佟志出差,带上文丽,结果闹出笑话。

(3)先公后私

一般人都能做到,也是职业道德要求最低。家里的一般小事,等下班后再处理,除非特大事件,需要请假。抗震救灾中,一个民警来到北川中学,听到自己儿子喊

自己,但是先救别人,结果儿子死了。

(4)大公无私境界最高,受人尊敬。

一个三口之家去逛街,年轻的爸爸看到有人跳河自杀,勇敢跳下去救人,结果他被漩涡吞没。孩子瞬间失去父亲。扬州军区干休所刘应启老人,自己儿子、女儿的工作,从来照顾,捐钱希望小学、贫困家庭等;一个志愿者,儿子在幼儿园被救出,路上发现了他在救别人,喊他,才知道儿子安然无恙。解放军李武被失去亲人的女孩刺伤,“当时真正痛的不在手上而在心里,小小年纪一下子失去了亲人,能不伤痛吗,只要我的伤痛,能减轻她的一点伤痛,那就让她咬吧!”

新闻职业道德境界要求

(1)西方记者需经过严格训练

美国:必须具备如下品德:真实和准确;公平和公正;尊重个人隐私;独立于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和公众利益负责;尊重法律;正派和高品位。

(2)我国记者素质要求

热爱新闻事业;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人民日报》前总编、清华大学教授范敬宜认为:

五种人不能做记者:

不热爱新闻事业;怕吃苦;畏风险;幕浮华;无悟性;

周鸿书《记者必备五大素质》认为:

优秀记者应该具备:德、识、能、学、搏。

职业道德境界评价

1、道德评价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善恶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去评价他人、衡量自己的行为。道德评价是道德实践活动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道德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

2、道德评价标准

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真、善、美、愉快、正义、快乐,是跨越时空人类共性的价值观。

3、道德评价的形式一般有三种

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俗;

道德评价的形式

1、社会舆论

一定社会、阶级、集团、个人,依据一定道德标准与价值原则,

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的道德行为,以及社会现象,做出善恶的价值判断。

比如:不赡养老人、遗弃女婴、破坏公物、噪音扰民等等;

包括口头议论,所谓“人言可畏”;

媒介传播,自觉的社会舆论,怕曝光;

2、内心信念

内在的、自觉的道德评价行为。内省、自省;问心无愧、内心不安、内疚、羞愧等等;

3、传统习俗

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历史地形成的一种稳定的、习惯性的道德倾向和道德评价行为。习惯成自然;

道德评价的作用

(1)认识作用分辨善恶,鼓励先进,抨击丑恶。

(2)调节作用纠正不良作风,指导、协调。

(3)管理作用较之法律,道德管理具有温和性、

间接性,也比较容易接受。

良好的舆论环境、分明的奖赏机制、健康的道德信念,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

31、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失范

界定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活动中,没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

规范,或者超越了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要表现

1、舆论监督不利

(1)不行使舆论监督视而不见,舆论失语,不发言。

(2)乱行使舆论监督超越程序,搞特权,形成新闻审判。

2、虚假新闻泛滥

(1)凭空捏造型炒作、假新闻。

(2)捕风捉影型道听途说,推理想象,造成虚假娱乐新闻

(3)添枝加叶型政绩欺骗,水分、泡沫,吹嘘夸大,虚假。

(4)作风不实型报道先进长相时,没仔细调查,把秃顶,写成每天上班前,整理一下头发。造成虚假。

(5)知识缺乏型对某个领域不了解,科技发明、考古

发掘等,乱写、瞎写,造成虚假。

33、有偿新闻

指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的人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宣传费,小闻大报。

有偿新闻按“有偿”形态可分为七类:

1.接受劳务费、误餐费等形式的红包、礼金、有价证券,获取各类消费、好处,以及可能会影响到公正采访和报道的礼品,如:餐饮、娱乐、为亲友解决工作问题等,这些无疑是最为典型的有偿新闻行为;

2.以新闻为诱饵换取经营利益(如广告、发行)或赞助;

3.以内参、曝光等为要挟,迫使对方提供钱、物、等好处;

4.参加被采访单位、个人安排的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利用发布新闻报道谋求外单位住房、房屋装修、制作家俱、旅游邀请、以及占用对方交通工具;

6.向被采访单位提出为个人或亲友谋私利提供便利条件;

7、到被采访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付的票据。

有偿新闻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三项要件中的

任意两项:

1.主体在事实上获取了钱、物、消费等非正当利益;

2.确有以新闻报道威逼对象给与钱、物、消费等非正当利益的言语行为;

3.以1项或2项要件为背景的有偿新闻,已经通过媒体并以新闻形式实施发布。

4.实质内容为广告的有偿新闻,以新闻的权威性和美誉度,为报道对象作市场引导,属新闻报道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妨碍了报道对象同行业的其他经营组织进行公平竞争的自由权利。这种行为的性质,应视为与报道对象共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行公开道歉,接受经济处罚和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如该有偿新闻为虚假甚或诋毁同业其他经营者的广告,则属于严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将视情节

承担相关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如同时构成受贿或敲诈或侵权,则数项并处。自然人行为,法人连坐;法人行为,自然人如无故意可免于严格法律责任。

5.经常刊播有偿新闻,数量多、影响大,严重败坏媒体形象;硬性向采编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并事实上造成单位整体以有偿新闻谋取经济利益的,应视为法人违法。法人代表和决策层人员必须承担渎职责任。

34、新闻职业道德失范原因

1、传媒职业权利与党政权力的混同。

我国传媒长期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运转,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传媒有了自身的利益,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就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

2、业务部与经营部混岗现象严重。

从中央到地方,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问题。于是,记者的正面采访就可能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所谓“有偿新闻”,便是在这种机制下产生的。

3、传媒竞争激烈,职业精神成为追逐短期利益的牺牲品。

我国传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尚不成熟,不少传媒间和传媒内部的竞争处于低水平的无序状态。传媒作为具有自身利益的利益单元,有着维护和扩张自身利益的驱动力。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从业人员有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

4、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自律规范和有效的规范执行机制。

尽管从1991年起,全国记协就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此后又经过两次修订,但该准则内容不够具体,更缺乏执行和监督的机制,实际效果并不明显。我国新闻业行业协会的影响力有限,难以发挥切实的指导、约束和惩戒作用。

35、媒介评议制度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_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2004年第1期(总第83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1 Feb.2004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浅析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的问题 ●罗坤瑾 (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 摘 要: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存在“双刃剑”的作用,即它既可以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会妨碍司法独立。本文透过大众传媒在报道法制新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时与司法活动冲突的现象,从理论、实践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分析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原因,并从制度约束层面探索使二者达到平衡的途径。 关键词:法制新闻报道;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传媒审判;司法审判;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4)01-0025-04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复兴及蓬勃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我们知道,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报道,不仅提高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巨大作用。然而,法制新闻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也有失偏颇之处,有时甚至阻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运作,导致了法制新闻报道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困境。 那么,要分析目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首先就应对“法制新闻”一词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李矗在《法制新闻报道概说》中对“法制新闻”下的定义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法制新闻报道”则是指人们通过声音、文字、图像等手段,对于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的传播。法制新闻报道具有多种功能:法制信息传播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舆论监督功能、法制语警引导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法制文化传承功能和法制视听娱乐功能。这里,本文所谈及的仅仅是法制新闻报道的舆论监督功能。它包括的内容可从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看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这三句话为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指明了方向。媒体监督司法表现在: (一)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必要性 法治,标志着社会文明与进步,意味着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把政府及公民的全部行为纳入了法治运行的轨道。法治作用的发挥,特别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保障。从制度设计上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权力腐败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权力腐败,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但这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有一致命缺陷:一旦掌权者进行权权交易,就会出现“官官相护”的局面,人民只能被当权者玩于股掌之间。为此,我们还要依赖另一种监督模式,即广泛的公开的社会舆论监督,借此寻找一种终极控制权。现实中,舆论监督的重任就落在新闻媒体身上,媒体有责任为民众提供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所以,媒体是公民行使和实现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阵地和工具。媒体监督体现着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能弥补权力制约权力机制的缺陷,促进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   收稿日期:2003-05-06 作者简介:罗坤瑾(1980-),女,广西大学文化传播学院传播学硕士研究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 25

新闻记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有哪些.doc

新闻记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有哪些 新闻记者应具备的职业素养 一要敬业。作为记者,必须投入自己的全部热忱,始终坚持用事实说话、用良心说话,要以史家之脊梁要求自己,要对得起这一让人敬畏的职业,并富有正义感、使命感,要坚持做到先做人,再作文。 二要专业。新闻传播从业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公共事务和不断增强的受众信息鉴别力,应该不断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从而更好的使用各项业务,为受众提供更加真实可信的报道。 三要锲而不舍。媒体从业者应该对自己了解到的一切新闻信息进行必要的过滤筛选,要有打破砂锅,问到底的追根究底精神,并善于提出适当的反问,从一个又一个的追问中,探求出事实真相。 四要懂法。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治国理念,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和要求。作为一个新闻人,面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和情况材料,如果不懂法,就有可能陷入别人有意安排的法律陷阱,也有可能写出枉法的稿件,会产生误导受众,影响国家的法制建设,形成负面效应。法学理论课上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样一句话,这不仅适用于国家法治建设,同样适用于新闻工作。 除以上四点外,作为记者,还必须有一分为二的辨证观念和思考分析能力,在做新闻报道时,必须权衡稿件刊出后对社会的利与弊,如果明显弊大于利就应该选择放弃。 新闻记者职业素养的重要意义 在各类信息浩繁复杂的当下,尤其是互联网普及的年代,各类信息从不同的渠道充斥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再加之受众的鉴别信息能力、志趣爱好不同,对媒体新闻传播的质量和真实性、影响力也产生了变革式的影响。

正是鉴于媒体如今的发展形势,新闻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也有了更为苛刻的要求。因为,新闻记者不仅担负着传播思想和信息的重任,更肩负公正客观尽职的新闻重责。 今日之新闻,明日之历史。不说昧良心的话,力拒诱惑颇多的时代潮音,才应是每一个记者时刻不能忘记的使命所在。 面对日胜一日的媒体生存需要,以及愈发激烈的行业竞争,新闻事件的可关注原素成了记者之间趋之若鹜的竞争目标,有深度的新闻事件原素经过采写编辑后,自然成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不二的看点。于是,媒体之间,记者之间因受众的眼球效应所需必然将自己锤炼成一匹饿狼,通过抢食的方式获得新闻素材和首发权利。正因为这样,媒体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开始受到了受众的质疑。 还有媒体采用以稿件数量定去留的制度,在不经意间为制造新闻、办公室新闻提供温床,也同时成了某些记者不得不选择的捷径,于是连狗咬人、猫抓鼠此类并无太多新闻价值的小事也成为大书特书的报道对象。而平面媒体面对网络媒体的信息量、时效性冲击,此种现象更是大胜从前。 面对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公众日渐提升的阅读水平,在新闻媒体中潜移默化的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媒体和记者。一类是受到经济利益驱使,为迎合受众口味变化,让心态更加功利化和贵族化,专司为高、大、全服务的记者群体。这些记者甚至专为强者说话,哪怕弱者确有可报道之处也不予理会。当中,一些记者更是以文件资料为蓝本,不采访、不调查,断章取义、哗众取宠,使其写作文稿时选择性地进入主题;更有甚者,对基层民生报道,事实真相不肖一顾,采用闭门造车的定式思维随心所欲的编造消息,充斥版面和空间,此类种种,比比皆是。当然,另一类传媒从业人员,依然以其敬业态度和公共精神,实实在在地走在传媒路上,如注明独立媒体从业者石野等。 2010年,有好事者评选出了当年十大虚假新闻:《中国作协作家团入住总统套房》、《中国每年有220万青少年死于室内污染》、《炒蒜高手掷千万买走百斤金条》、《70%举报人遭打击报

法制新闻案例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

中国法制报道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简介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是中国法制报道网的会员刊物,大16开,半月一期,这份内参的宗旨是:及时传递政法系统的重要资讯、传播法治领域的重要时事新闻、展现各个司法部门对于法律的实践与探索、凸显包涵法治精髓的另类观点,从而为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等,提供决策上的参考。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依托中国法制报道网在第一时间播发重要网络法治新闻,传递政法高层信息,有强大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它所团结的专家团队以及著名法律网对于法制新闻和事件的准确评判,又体现着法治的精神。主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领导呈阅。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首先是一份法治新闻内参,从这里您能及时读到最近发生的重要新闻,以及编辑部对于这则新闻的精彩点评,它能提供给您一个全新的法治新闻视角;其二,作为“不公开的新闻载体”,将关注一些主流媒体无法刊登的重要法制事件,以起到您的“参谋”和“耳目”作用;其三,这份内参将品评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用法治的眼光予以评判,或批评,或表扬,都是为各级领导提供解决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的有力决策依据,以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中国法制报道》杂志介绍 《中国法制报道》杂志是中国新闻出版集团主办的全国性法制期刊,依靠遍布全国的新闻分支机构和采编队伍,充分展现国内外重大法制新闻的背景详情,是观察社会,了解法制、分析安例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料。本刊大16开本。全彩印刷,月刊,发行范围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亚太地区和世界各国。由中国新闻出版集团主管的中央级刊物,真实报道国内外重大法制事件的详情和内幕,颇具权威性,是观察中国法制的最佳窗口。杂志以全面记实为特点,内容雅俗共赏,格调清新,形式生动活泼。众多惊心动魄的警匪搏斗章节,令人深思的惩腐要案,解疑释惑的法律服务吸引您篇篇必度。必将对广大读者产生积极的奋进作用.杂志以伸张正义、驱除邪恶为己任,勇于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深度剖析社会热点问题,真实反映社会呼声,真心为读者排忧解难。深受社会各界层人士喜爱。 《中国法制报道》杂志的读者定位是全国人大、政府、军队、司法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学教学与研究部门、法律界、法律服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其它相关读者。

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养 [新闻工作者应具备哪些基本素养]

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具备哪些基本素养]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尤其是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或者一名优秀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政治素养、专业素养、知识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等等综合素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养。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素养 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养 在相当一些人看来,当今对新闻工作者谈政治素养,似乎有点过时或者不合时宜,似乎那是政治家的事情,或者是官员们的事情,与我们普通编辑记者似乎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大错特错的观点,极其片面的观点。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的宣传思想工作,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作用。江泽民同志的讲话高度概括,科学准确,意义深远,对广大新闻工作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媒体的作用和责任在于传达执政党和政府的声音,让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发展目标,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和人生观,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这样才能形成合力,才能形成推动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作为一位媒体人,不能不关心国家大事、世界大事,要随时随地关注研判时事发展变化,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通过媒体的发声,引领和团结广大群众,同仇敌忾,奋发向上,共同投身到国家的伟大建设之中。如果新闻工作者自身观点错误,在大是大非面前没有正确的立场,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不了,或者发挥了错误的作用消极的作用,那后果就非常严重不堪设想。舆论引导就是指引方向、指引前程,一个人只顾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结果很可能南辕北辙,事与愿违,当今世界日新月异,飞速发展,没有正确的政治方向,那就会严重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严重影响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和正常生活。一位新闻界的前辈说过,一位优秀的新闻工作者,进可以是政治家,退可以是理论家。这句话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新闻工作者既要有政治家的高度和素养,还要有理论家的深度和学识。唯其如此,才能高瞻远瞩,才能更好地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才能使我们的各项建设事业少走弯路,更好更快的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有了较高的政治觉悟,我们才能自觉地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自觉地运用“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来衡量我们的工作。这就要求我们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这样才能做好新闻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媒体人应有的贡献。 新闻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 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除了具备政治素养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注意传播的方式方法,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容易接受的方式搞好新闻报道。现代社会分工愈以细化,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各行各业,社会分工不同,都有专业方面的要求。能否在专业方面占领制高点,关系到一位新闻工作者和媒体的社会影响力。 如何结合专业知识,又能提高新闻宣传的吸引力、感召力、战斗力,是一门大学问,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新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主要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知识、技巧、方式、方法、经验、规律等等,需要有较长的新闻从业经验和实践,加上好学和悟性,才能日臻提高和成熟,其他专业方面的学生毕业之后,也许在本专业方面卓有建树,但如果转行从事新闻工作,也可能无从下手,茫然无助,即使假以时日,也未必能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所以专业方面的知识至关重要。当前在全国新闻战线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同样

法制新闻报道

1.下列新闻写作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将其改写一下。 新华网北京2月11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存在的问题:条理不清、措辞不明、语言混乱 改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条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此类案件,分别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阅读下文思考记者与律师调查的异同 【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记者不是福尔摩斯 2011年09月18日 18:00本文来源于财新网订阅《新世纪》|注册财新网 标签:官员“自杀”案采访手记 采访官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我不用想着去调查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因为 这实在是个费时费力还不讨好的事儿

【财新网】(财新记者王婧)我特别不喜欢采访这种“非正常死亡”的题材。因为我清晰地知道,读者希望看到的,是媒体能够就“自杀”还是“他杀”,做出一个独立的调查,最好能够印证出自己脑海中推断的那个过程。但我做不到。 2009年底,湖南武冈市副市长杨宽生离奇死亡。在公安机关的解释中,杨宽生最先用刀割颈部和左手上手腕,未自杀成功。随后,杨右手持刀割破左手下手腕,连续割了几刀,再用剪刀剪断动脉。杨在割破手腕后,还尝试了触电身亡的方式,仍未成功。杨在大量流血虚脱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并未死亡。随后他选择了跳楼,第一次并未翻过阳台,在掉回阳台内侧后,杨第二次攀爬时才从阳台坠下。“在下坠时,还被二楼的遮阳板剐到”,这是其肩部淤血的原因。 我和所有的读者一样,从未见过这么稀奇古怪的“自杀”。与此同时,“政治谋杀”这一坊间说法已经上了各大网站的首页。我就像打了鸡血一样,非得让编辑派我去现场,我幻想着自己能成为福尔摩斯,通过蛛丝马迹,找到杨宽生“死于谋杀”的证据。 编辑给我泼冷水,让我不要抱啥期望:“要推翻公安机关已经有的结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和逻辑链,否则,你的结论比公安机关的结论更站不住脚。” 我到达当地的时候,案发现场已经不存在。我问家属是否有尸检报告,家属说,只见过自杀结论,从未见过尸检报告。 物证缺失的情况下,我想到了人证。据死者的一名学生称,在尸检结束的第一时间,他曾经反复问过尸检的法医,法医给他很肯定的结论,“这是他杀。”我通过电话联系到了这名法医,他在电话中沉默了一会儿,对我说:“官方怎么说,你就怎么写吧。”

新闻记者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新闻记者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当一名记者,尤其是当一名好记者,除了在学校学到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外,还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我以为,新闻记者应该具备的素质包括:不断学习的习惯;追求真相的执着;客观公正的态度;准确朴实的文风;甘于吃苦的精神;丰富广博的学识;宽容善良的情怀;尚俭守德的品格。 记者的素质绝不是天生的和不用经过培养的,一个成功的记者所必备的素质大都是后天获得的,而并非遗传。从我们以上所说到的记者素质看,除了悟性可能有遗传因素外,其他的都是通过后天的培养与训练才能做到的。 当然,这种培养与训练有很多方法和渠道,在实际工作的实践中训练是最好的方法,应该怎样进行具体的培养和训练呢? (一)理论学习和语言文字能力 1、就是坚持每天写作,为职业记者,最低的要求就是要能够很容易地将你采集到的新闻和你对新闻的思考,用文字顺畅地表达出来,传达给受众。 2、坚持每天看新闻,至少细看十条。将每天的你认为重大的新闻事件记下来。而后,对一些持续发展的新闻事件跟踪看下去,既看事件的进展,也看媒体对事件报道的方法和步骤,从中体会新闻写作的一些规律。 3、坚持对同源新闻进行对比,从中总结新闻采写的规律性的东西。经常作同源新闻的比较分析,对我们提高新闻采写水平是十分有利的。 (二)敏锐的洞察力即新闻的敏感程度 (三)深入现场,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不胡编乱造 (四)要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及时准确的了解新情况新问题 (五)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要对社会以及受众负责。 (六)和社会生活要有广泛的联系,有阶级性和政治色彩,要反映和引导舆论。

面对一个具体的新闻事件,在动笔之前,记者必须搭建这条新闻的叙事框架,这个框架包括新闻价值的基本因素、报纸的定位、受众的需求和喜好、新闻纪律的规范等,比如,要确定是突出时效,还是突出重要,还是突出显要;是从法律层面介入,还是从社会道德层面来表述;如何适应报纸的定位;读者的关注点在哪里;有没有违背新闻纪律的事实及观点。然后再根据这些因素设计适当的叙事方式,这里就包括确定体裁,安排结构,组织语言等。 记者在报道新闻时,不是被动地反映事实,从选择事件、确定角度到安排结构、组织文字,每一个环节都有记者的主观判断,为什么会出现同源新闻的不同报道,就是因为不同的记者有着不同的综合素质,不同的文化素养,不同的思维习惯,不同经历阅历。

法制新闻观后感范文四篇

法制新闻观后感范文四篇 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任何违法的人或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关于《法制新闻》的观后感范文四篇,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 篇一:《法制新闻》观后感 &ldqu;人的生命只有一次&rdqu;。人,最宝贵的会是什么?是生命。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则,真正做到&ldqu;关爱生命&rdqu;。 今天,老师带我们看了《学法律、知权利、会防范、懂礼仪》的宣传栏。其中,《交通安全篇》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人的生活中,离不开交通,同时也离不开安全,因此,我们就要处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假如我们不遵守规则,交通事故就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躲不过,便会丧失宝贵生命。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率上升的主要原因。还有那些不守规则的司机,自由放纵的行人。轻视,疏忽,大意都会使一个生命转瞬即逝。 曾经有这么一则报道,一个四年级学生在路边拍球。不小心,球滚到马路去了,她跑过去捡,一辆车迎面驶来,便毫不留情从她身上扎过去了,就在这短暂的一刹那,她丧失了宝贵的生命。十载岁月,父母呕心呖血抚养成人,而就在瞬间即逝,难道这是一个人的命运吗?不,绝不是的。命远给每个人的待遇都相同,就要视乎你怎样去面对,

怎样去珍惜。 一些中学生,出现了因思想,心理,行为的偏激引发伤亡。直至今天,一些家底仍无法走出失去亲人所带来的痛和悲。同学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在安全问题上,我们必须防范在先,警惕在前。 同学们,我们要让交通安全的警钟长鸣,珍惜生命,珍惜明天! 篇二:《法制新闻》观后感 法律是神圣不可触犯的。他是正义之火,是光明战士,是慈祥的老人,还是严厉的智者。有了法律的保障,我们的社会才得以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人。然而,在社层上不法分子却屡见不鲜。 有一天,我在家里看电视,又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一个小偷干了一会儿时候,就偷到了几十万元,他高兴得不得了。过了几天,他又偷人家的钱包,却被一个人拦住了,这个好心人看他年纪轻轻,便对他说:&ldqu;小伙子,你母亲把你培养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如果她知道你干这种偷偷摸摸的事,她肯定会伤心欲绝的。&rdqu;可是这个人却不屑一顾,反而用随身带的刀子把这个人给杀害了,然后逃之夭夭。当我看完这条新闻,心中对那好心人的遭遇而感到伤心,对那个小偷的行为而感到气愤,你这个小偷知道吗?你这么干,不仅不会变成有很多银宝的大阔老,还会终生坐牢的,这位好心人那么热心的帮助你,想让你该邪归正,你不仅不听,反而将他给杀死了。也许,你为偷得的钱而欢喜,为逃脱罪行而坦然。这对你是件好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将永远战胜邪恶,到后来你将被判死刑怎么办?

全国法制好新闻和全国

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年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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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07~2008年度全国 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获奖作品名单 一、消息类 作品名称发表/作者单位作者编辑 一等奖(3个) 1、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人民日报王比学傅旭 2、见义勇为演算“和谐方程式”江苏《无锡日报》陈全卢晶 3、公布“打架成本”斗殴少五成 ——古镇警务普法出新招广东《中山商报》刘宗伟钟碧伊张鹏 二等奖(12个) 1、“博客采访团”走进北京市检察院检察日报张立赵晓星张国卫程振楠 2、律师队伍已成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光明日报梁捷王长江 3、中国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新华社杨维汉陈菲 4、温州市长编纂行政败诉案例法制日报社陈东升王旭 5、速裁法庭首次周末审案北京青年报朱罡吴鑫朱冬松

6、监狱体制改革在我国全面展开新华社陈菲 7、心理专家上法庭为被告治“心病”中国青年报潘志贤唐为忠 8、阿布拉“咬文嚼字”捍卫商标专用权新疆日报关丽琼成立新 9、冰封千里,诉讼路依然畅通安徽法制报唐欢粟原慰王新宇 10、政府买单,律师“坐堂”服务河南《大河报》韩景玮彭长春 11、重大决策要先过民意关温州晚报袁寿省尤增国马伊 12、法官QQ聊天3小时,搞定4年纠纷案重庆日报张力王亚伟 三等奖(21个) 1、爱民固边助推胜利油田生产创新高边防警察报王超杰陈志国郭巨灿杨林 2、宁夏气象局近200万元为错误埋单宁夏《法治新报》王潇翊杨宗惠姚莉娜 3、连锁加盟骗局扎堆写字楼北京晨报朱烁 4、发挥村规民约“软约束”, 做好食品安全“大文章”青海法制报吉安措络加才让李磊马富娟 5、外国籍消费者投诉渠道更畅通云南法制报姚承坤郭婷婷郑玉明王煜 6、绿色上网校园行,职校生获赠宽带绿色账号北京日报唐柳明李凌云 4

新闻记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新闻记者的基本素质要求 新闻记者素质谈大家知道,新闻是新近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有一定社会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以说,新闻记者就是新近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有一定社会价值的事实信息的传播者。 新闻和新闻记者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新闻工作的职业特点大体有5个方面。一是时间的不确定性。新闻事实具有突发性。这一特点决定新闻记者必须保持箭在弦上的精神状态,做到一触即发,召之即来。二是事件的亲历性。新闻是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就要求新闻记者必须深入实际进行采访,或与事件同步进行采访报道。只有如此,才能较大程度地了解和把握事实的真相。三是职业的危险性。这是其亲历性特点的衍生特性。新闻记者是世界上十大危险职业之一。如战地报道、突发性灾难事故的报道和批评揭露型的报道等,新闻记者随时有可能面临着生命的危险。四是工作的独创性。新闻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客观存在的新闻事实与报道者的主观认识的有机统一体。报道者的学识水平与表达能力直接影响着报道的质量,别人无法越俎代庖。五是强烈的政治性。新闻事业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必须为本阶级的利益鼓与呼。作为社会主义的新闻事业,其政治性突出表现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新闻工作上述职业特点,决定了新闻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个人素养。这种个人素养,从总体上讲,就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将其分解,我以为,应从以下10个方面予以强化。 第一,要有一颗冷静而清醒的头脑。 新闻是政治主张、政治观点的宣传和直白,同时又是思想情操、伦理道德、人文价值、审美观念的自然渗透。其突出表现,就是政治主见、政治远见和政治预见3个方面。 政治主见,主要指坚定而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信念,这是政治方向的问题。政治远见,主要指胸怀全局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即政治洞察力。要站得高,看得远,不为假象所迷惑。政治预见,主要指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能够正确把握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运动规律,对其发展的趋势及其结局能够有所预测,做到顺应自然,按客观规律办事,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先见之明。 只有具备这3种素质,才能始终保持清醒而冷静的头脑,做到大事面前不糊涂,原则面前不让步,高屋建瓴,写出具有科学性、本质真实性的新闻作品,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正如著名新闻记者普利策所言:

如何撰写法制新闻稿件

如何撰写法制新闻稿件 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是弘扬法治精神、铸造法律理念的重要阵地,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做为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的新闻宣传对于为法院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振奋精神、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法制新闻概念及写作基本要求 (一)法制新闻的概念 法制新闻是指以法制事件、法制问题、法制动态为依托的新近发生的法制事实,其具有法制信息传播、法制宣传教育、法制舆论监督、法制预警引导、法制咨询服务、法制文化传承等作用。新形势下,法院的审判工作越来越广泛地受到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多地引起新闻舆论的注意。只有不断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大力弘扬主旋律,打好主动仗,才能保证审判工作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使法院的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的地位。 法制新闻稿件与法院公文材料不同。公文是一种告示性的文体,它具有语言直白、条理分明、概括性强的特点,整篇结构注重逻辑思维。而法制新闻是一种张扬性文体,它具有语言简洁、事例生动具体、就事论事、突出点上情况的特点,文章结构上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并重。公文主要是围绕职能工作的进行而出台的,具有布置、小结、推广的效益,目的在于研究总结,其受众范围主要是在系统内或同行中。而法制新闻是一种面向大众的社会文体,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宣扬、推广,它追求的是让最多的人了解某一事件或人物,受众比起公文的人数多,层次多,范围广。公文讲求观点数据,讲求思想性、逻辑性。而法制新闻讲求典型性、新颖性、启示 1

性、讲求宣传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法制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 从总体而言,撰写法制新闻稿件要注意掌握“五性”,即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严肃性和及时传播性。 1、客观性 作为法制事实在新闻稿件中的反映,法制新闻稿件必须遵循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不能凭主观想象行事。事实的本来面貌是什么样,稿件就应当是什么样,不能随意加入主观虚构的东西和主观情绪,更不能凭空想象。稿件中涉及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也必须尊重它们的本来面貌,绝不容许凭主观想象随意编造或者随意曲解。 2、真实性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没有真实性,也就没有了新闻赖以生存的基础。在法制新闻中,稿件叙述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任何的差错、虚构、夸大或缩小。比如人名、地名、时间、地点、数字、引语和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等都必须与实际相符合。作者所阐述的思想观点,即对事实的判断、评论、分析,也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不能张冠李戴,不能随心所欲、添油加醋、画蛇添足,所有的评论、判断、议论,都必须符合事实。 3、公正性 法制新闻稿件必须做到报道公正,以体现法制的公正与公平原则。在写作中,我们面对原告、被告双方,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搞远近亲疏。既要认真听取原告一方的控诉,又要认真听取被告一方的申辩;既要反映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也要反映被告的答辩理由和要求。在某些媒介报道中,往往只报道或者比较详细地报道媒介自认为正义一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而对另一方的答辩理由和请求忽略不表,或者以极其简略的话语一笔带过,这些做法都是不公正的。 2

新闻评论性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

新闻评论性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txt成熟不是心变老,而是眼泪在眼里打转却还保持微笑。把一切平凡的事做好既不平凡,把一切简单的事做对既不简单。新闻评论性节目主持人应具备的素质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新闻评论性节目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我国,新闻评论性节目也是电视节目发展的趋势。众所周知,节目主持人在广播电视中的作用和地位显得举足轻重。而能否成功主持一档新闻评论性节目已经成为衡量一位主持人含金量多少的重要指标,同时它也是一个主持人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因此,全面提高主持人的综合素质势在必行。 在外在形象素质方面,新闻评论节目主持人应该努力提升自身修养,通过自身的学识、智慧,向观众展示出一种独有的外在魅力。 主持人外在形象不仅属于自己,更属于节目,同时也体现出节目制作群体的形象。新闻评论性节目对节目主持人外在形象的要求是很高的,不单单是停留在主持人的长相和身材方面,更多的是指主持人综合素质的外化。中央台就有一些非俊男靓女式的智慧型,学者型的实力派节目主持人。像睿智的白岩松,幽默的崔永元,犀利的张越等等。他们独有的个性,气质构筑起他们与众不同却也魅力十足的外在形象。因此,新闻评论性节目主持人可以不漂亮,但一定要有内涵,有品位,有个性,因为你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大部分是有内在的文化底蕴折射出了的,从而构成在受众心中的外在形象。 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是基础,只有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更深刻的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才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同时提高整个节目的质量。特别是新闻评论性节目,有一定深度,这就要求主持人应涉猎广泛,触类旁通,做一个复合型人才。 新闻评论性主持人与其他类型的节目主持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主持人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素质。 作为新闻评论性节目主持人,不仅要正确流畅地吐字发音,更要加强语言交流的口语化。 其次,主持人的说话是在节目时间限制中进行的,为了在有限时间内,根据新闻内容表达完整的语意和中心思想,必须将自己的话说的简明、集中、适听、便于理解。这就要求主持人有较强的表达能力。说话要有对象感觉,增强节目的说服力。 节目主持人应该加强政治学习,以提高政治素质 在新闻评论性节目中,主持人要对一些新闻、时事发表评论,这就要求主持人在生活中关心时事,加强政治学习,使自己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政治敏感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正确把握节目中的选题和立论,并使节目具有一定深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新闻评论性节目主持人,应该具有正确的导向意识。虽然在

新闻法制建设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考查题(二选一)2000字 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又要符合法的精神。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法制建设的健全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西方国家最早提出新闻法,但是中国应以本国国情出发,不能照搬别国的新闻法制模式。即应当建立与中国新闻传播活动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新闻法律制度,包括新闻信源的管理与开采、新闻作品的生产与传播、新闻侵权的构成与救济等各个环节相互配套而行之有效的法律机制,使整个新闻传播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侵权必究,从而保障中国新闻传播活动真正做到及时迅捷、客观真实、公正平衡,以促进中国新闻传播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在已有了一些零散的新闻法律规定,但尚未形成系统的新闻法律机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拨乱反正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对于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虽然尚未出台过直接命名为“新闻法”和“出版法”的法律,但是在已经建立的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表述。 那么,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做到既体现中国特色又符合法的精神呢?(二)社会主义政治环境下的新闻法制建设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我国,立法始终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立法的过程,是深刻反映党对中国国情、民心民情民意以及人类社会发展潮流的把握和规律性认识的过程。法律的制定,法律制定后的执法司法,都要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治国,是党的既定方略。依法治国,体现为各个领域的法治,理所当然包括新闻事业。因此,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体现党性原则。 社会主义新闻法制建设的党性原则,是指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对新闻事业的地位、性质、任务、作用等总的看法和纲领性的意见。它要求新闻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作为党的“喉舌”发挥舆论宣传作用。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起新闻法制,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行为,使新闻事业能够保持党性。(三)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如何符合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就是以人为本,自由,民主的精神。它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是否合理?第二,法是否能得生最大程度的普及?第三,法的尊严能否得到维护?第四,是否需要变法? (1)中国新闻法制建设实行以人为本的原则。 新闻立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新闻自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新闻工作者的地位、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拥有采访报道权利、批评权利、评论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 新闻工作者的这些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即新闻自由。这些自由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新闻工作者的这些权利,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是一种职业权利。这种权利在正当行使时,如果遇到外界干预、阻碍,甚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身体受到伤害,就要诉诸强力,及时得到法律救济保护,对侵害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利的种种行为予以严格制裁。

法治新闻人的素质要求

关于媒体下法制新闻人才素质要求的调研报告 新闻与传媒学院 摘要:2010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第32年,这32年里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发生着变化,法制新闻苏繁荣便是其一。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国家政治生活对民主与法制的重新确认与推崇,以传播法制信息、普及法律知识为重要特色的法制新闻媒介,犹如雨后春笋,应运新生,蓬勃发展。然而在这发展的几十年中,也凸显了许多的问题,法制新闻专业人才的素质教育便是其一。到底21世纪——这个古老中国沿着法治之路坚定不移前进的世纪,什么样的法制新闻人才,什么样的法制新闻报道,乃至什么样的新闻传播媒介才能回应这一伟大的征程,才能为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调查的主要内容:法制新闻人才的素质要求 调查时间:2011年7月18日星期一 调查地点: 调查对象: 调查方法: 调查人: 正文: 法制新闻,顾名思义,其最基本的特征在于法制与新闻的交叉融合。而素质教育中的素质包括基本的道德修养、行为规范、人文科学素养、学习能力、心理品质、体魄以及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基本能力和初步的劳动技能等等,它是一个内涵广博、意蕴深厚的范畴。综合二者,我们不难看出要想培养出优秀的法制新闻专业人才必须把这两方面紧密结合起来,走三结合模式:新闻理论与法学理论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知识技能教育与身体素质教育相结合。这三个结合首先有其内在的逻辑联系,即后者都以前者为基本前提,做好前者会为后者打下良好基础,从而一环扣一环,最后三环相扣,构成一

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发挥合力。从内部看,每一个结合都遵循着教育工作本身的规律和逻辑,是一个良性循环;从外部看,三个结合融为体系,各环节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以达“1+1>2”之功效。 基于这种思想,本文将循着下述思路展开具体论述:从解析法制新闻的属性特征入手,反思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探讨什么是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回答当下高校在法制新闻人才的培养中应如何进行素质教育这一问题。 一、解析法制新闻 根据李矗先生的定义,所谓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并为人们所感知的法制信息。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法制新闻是与社会的法制实践相伴而生的。法制产生于何时,法制新闻也就产生于何时;有什么样的法制形态,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新闻;法制古已有之,法制新闻也古已有之。[1]可见,法制新闻是个历史的概念,它有着自己的特质和发生发展规律,这些特质和规律将其区别于其他新闻。 (一) 法制新闻的特征 1.法制新闻的新闻属性 要想成为法制新闻首先它必须得是新闻,所谓新闻就是指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法制新闻的采写与报道不能偏离作为新闻所应具备的属性,比如新闻价值的几个属性即时效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与趣味性等。 2.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 如上所述,怎样判断一条信息可不可以作为新闻对于记者来说不是难事,但是如何判断一条信息是不是法制新闻,能不能报道,怎样去报道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误区,进而导致了法制新闻作品稂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象。此现象的出现与报道者对法制新闻法制属性认识不清有很大关系。故而这一问题在法制新闻专业人才的研究和教育中不可忽视。具体说来,其法制属性从以下四点可辨。 (1)内容的法制性 内容的法制性是法制新闻最主要的属性,是把法制新闻与诸如娱乐新闻、社会新闻、政治新闻区别开来的根本特点。法制新闻必须姓“法”,换言之,它必须是对法治事件、法制动态、法治问题的报道,如果关涉此方面的报道就不能称之为法制新闻。法制新闻的这一特点必然要求记者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制观念,通晓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有关的司法程序,从而分析相关事件的法律价值、法律意义,进而判断是否报道,从哪个角度报道。一名好的法制新闻记者必定不会只就事论事,而是会在客观报道新闻事实的同时,融入合理的法理分析,以期对普通读者产生良好的影响和引导,达到法制宣传与教育的作用。如我国

司法 新闻报道

周强: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他以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夏俊峰案为例,称不杀夏俊峰这种人就非常危险。对于近期多发的暴力伤医案,周强表示将“严惩不贷”。 将加大力度打击“医闹” 在昨天下午的湖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有来自医院的代表谈到“医闹”问题,周强表示,今年将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周强透露,此前发生的浙江温岭杀医案的死刑复核正在进行中。 “医患关系有问题,但绝不允许暴力侵害。”周强说,如果允许、宽容这种行为发生,最终受损的是广大人民群众。“鼻炎很难受就杀死医生,这个患者是极端没有道理的。”周强用“荒唐”二字形容此类行为,他还提及黑龙江打死医生的19岁学生。周强表示,最高法将在两会结束后,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对于此类暴力伤医者,法院将严惩不贷。 不杀夏俊峰就非常危险 说完“医闹”的问题,周强又提到沈阳夏俊峰案,称对于类似重大敏感案件,法院要敢于坚持、敢于担当。 “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周强介绍说。 “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强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 要为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对于司法公开和司法改革,周强昨天上午在参加河南代表团审议时作了专门论述。他表示,在司法公开方面,微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三年内还要求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增进群众对审判的了解和理解。 周强提到,裁判文书上网最先从河南开始,力度最大,在全国开了先河,发挥了示范作用,“豫法阳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促进司法公开起了很好的作用,是一个很好的平台。 对于司法改革,周强指出当前有几个问题,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尤其是很突出的房屋征地拆迁,要处理好这些矛盾和纠纷,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周强指出,法院通过审判好各类经济案件,能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去年

2014中国法治报告:群体性事件资料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诱因及其应对 本报告收集了中国10年来公开途径可获取的群体性事件信息,通过统计、比对,分析了群体性事件的规模、特点、诱因,研究了群体性事件所暴露的国家法治发展、政府管理、纠纷化解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其成因复杂多样,影响面各不相同,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更对政府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全面分析中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引发因素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规模在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本报告着重研究其特点及法律应对。 一调研概况 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由特定群体或不特定群体的多数人参与,以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为目的。考虑到在当前阶段,参与者达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的代表性,且一些地方将100人作为评价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界线,项目组将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此次研究的对象。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中国境内正式出版发行的纸质媒体以及拥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络媒体(统计仅含上述网站的新闻报道板块,微博、博客、论坛和评论等板块中的群体性事件信息不作统计)的报道。项目组通过逐条检索媒体报道的方式,统计了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发生在中国境内的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由于无法通过逐条阅读的方式统计群体性事件数量,为尽可能全面统计相

关事件,项目组采取了“规模关键词+性质关键词”的方式进行检索。其中,界定规模的关键词包括:聚集、聚众、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规模、大批,百、上百、百余、数百,千、上千、千余、数千,万、万余、上万、数万;亦可检索00(表示三位数以上)。界定性质的关键词包括:抗议、骚乱、罢工、请愿、上访、游行、静坐、示威、讨薪、冲突、斗殴、械斗、罢课、医闹、堵路、围堵、围攻、打砸、抗议、维权、群殴、流血、抗法、暴力、罢市、拆迁、环保、征地、城管、警察、袭警、下跪、自焚、聚众、集会。 通过上述方法,课题组共检索到群体性事件3145起,其中,有1018起来自纸质媒体(含对应的电子报媒体),有2127起来自网络媒体,两者结果无交叉。其中,检索到结果但网页无法打开或内容无法下载的28起,规模数量描述不清、无法判断是否为百人以上的856起,百人以下的1390起,百人以上的871起。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使用了上述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的搜索结果仍然可能存在遗漏,因此本报告使用的数据仅是基于上述关键词搜索到的结果,且可能是不完全的结果。本文只就通过上述方法搜索到的参与者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分析,其理由有二,一是群体性事件经媒体报道说明该事件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代表性,二是媒体报道本身对社会就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二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概况 (一)参与人数在100~1000人的群体性事件居多 据此次调研所获取的样本,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中国境内发生的871起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规模在100人至1000人的有590起,占67 7%;参与者规模在1001人至10000人的有271起,占31 1%;参与者规模在10001人及以上的有10起,占1 1%。有36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总计至少79人丧生。估计有220万以上的人员参与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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