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3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杰周冰刘念昌

【审理法官】韩杰周冰刘念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亮;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亮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亮倪存兵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吉海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常海山江苏唯律师事务所;常涵文江苏唯律

师事务所;杨青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吉海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常海山江苏唯律师事务所常涵文江苏唯律师事务所杨青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吉海清李艳秋程淑娴袁宝勇常海山常涵文杨青

【代理律所】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亮

【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

【本院观点】二审中黄亮明确主张的是除鼎盛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到实际侵权人认定问题。鑫丰物资中心提供了产品草图,在草图中中间升降(前场)油缸仅四个,而公安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第三人勘验笔录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黄亮明确主张的是除鼎盛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到实际侵权人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承担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火灾。本案可能系多因一果造成损害,损害原因可能是产品本身缺陷问题、操作不当问题、或者现场明火问题等,可能是其中一种或多种原因结合。第一,关于产品缺陷问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倪存兵称油缸都是其提供的,但在此后诉讼中称中央油缸不是其提供,是鼎盛公司后来自行购买安装的,公安机关的证言是在事发后高度紧张作出的。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又向本院提交《对一审判决认定鑫丰中心为液压油缸销售者的异议意见》,认为中央油缸并非其销售,一审法院表述其为“舞台液压油缸设备的销售者”错误。由于该问题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一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对此坚决否认,一审法院在没有分析认证的基础上直接认定存在不妥。本院认为,鑫丰物资中心提供了产品草图,在草图中中间升降(前场)油缸仅四个,而公安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鼎盛公司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中央油缸是鑫丰液压中心销售。同时,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张金喜将倪存兵保存视频资料的手机砸坏并具结悔过,直至目前其仍未恢复视频,张金喜砸毁证据,由此带来的证明内容及证明效力缺失,对此需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目前证据尚不能证明鑫丰物资中心是中央油缸销售者。第二,关于操作不当问题。根据倪存兵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作笔录,其称自己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液压装置及上面的配件。公安机关问“那是否允许安装液压装置呢?”“没有的,我们就是销售”。在公安机关问谁安装的舞台升降系统,其称“我把液压装置运到舞台后,我和张金喜的工人一起安装的,因为张金喜的工人对液压装置不是很懂,我呢就是主要负责指导他们一下,油管应当怎么连,操作台又应该怎么连,反正是我们一起装好的。”倪存兵虽然无安装资质,但基于第一点分析,目前证据尚不能证明中央油缸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并安装,故倪存兵无安装资质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关系目前无法证明。从事故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倪存兵参与了调试过程,但其黄亮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存兵的操作需要资质以及是倪存兵操作不当导致密封圈破裂引发爆炸。第三,关于现场

明火。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爆炸前鼎盛公司确实有员工在现场使用电焊,这也反映了该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漠视和混乱。但在爆炸发生前的十几秒中,从视频中并看不出存在火花,且视频中所见爆燃位置与之前产生电火花的位置明显不一致,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系使用电焊引发爆炸,消防部门也未作此认定。并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现场有人使用明火。

第四,黄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害。

通过上述事实的分析与认定,黄亮目前并无证据充分证明本案相关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故黄亮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因黄亮是鼎盛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依法可向鼎盛公司主张相关权益。综上所述,黄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上诉人黄亮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3:42: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2日,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正大公司承揽常州淹城春秋4D 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总价为9938428.8元;正大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安装施工;本安装项目春秋乐园公司负责人为刘文益,正大公司负责人为严家顺,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正大公司盖有公章,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亦签名。2013年1月1日,鼎盛公司与鑫丰物资中心(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鼎盛公司向鑫丰物资中心购买舞台液压泵站油缸一套,总价280000元,该合同上载明“含安装,含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线有甲方提供,油管有甲

方提供,其余附件均有供方承担。供货时限从2013年元月5日至元月20日供货及安装结束”,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鑫丰物资中心盖有公章,倪存兵作为甲方代表人签名,张金喜在买受人鼎盛公司一栏中签名。同时该合同附有舞台液压系统配件的销售报价单,并载明“含溢流阀、单向阀、各种接头、油及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缆(进线)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由供方承担,油管有甲方提供”,鑫丰物资中心盖章,倪存兵签名,项目负责人严加顺也在该报价单中签名。2013年4月19日16时03分,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发生火灾,黄亮、黄卫、周前军三人被烧伤。同年6月8日,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进区大队作出常武公消火认字(2013)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起火部位位于4D舞台下方,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黄亮先后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花去医疗费808781.34元。事故发生后,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于2013年6月27日向正大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其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张金喜签名,同时鼎盛公司盖章表示对张金喜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金喜又向正大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内容有:2012年4月鼎盛公司张金喜接到春秋乐园公司有关人员洽谈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的合同。项目中钢结构为主要工程,因其中有两只凤凰造型艺术雕塑,于是张金喜邀请正大公司卞正奎洽谈合作,商定以正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鼎盛公司与正大公司商量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等。黄亮陈述其系鼎盛公司的员工,对此鼎盛公司予以认可。审理中,黄亮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的承揽合同,后正大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施工安装资质的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卫、周前军、黄亮于2013年4月19日因该舞台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黄亮系鼎盛公司的员工,故黄亮不能据此要求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亮表示本案中按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并非按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准。鑫丰物资中心作为舞台液压泵站油缸设备的销售者,是否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黄亮损害涉及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理涉。黄亮认为倪存兵在调试舞台时操作不当引起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黄亮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因倪存兵操作不当导致该密封垫破裂,或有该密封垫自身产品质量原因破裂或其他原因;且因液压油喷出遇到明火发生爆燃,黄亮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明火由倪存兵引起,故本案中黄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春秋乐园公司将案涉公司发包给正大公司,后正大公司退出将该工程交由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亮系在鼎盛公司负责实际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黄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为黄亮人身受损的直接侵权人,故对其要求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黄亮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亮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4元,保全费3877元,合计8321元,由黄亮负担(黄亮已预交)。二审期间,鼎盛公司提交《资料催交通知》和《材料明细清单》,以证明系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出事产品。对一审法院调取的视频资料,鼎盛公司质证认为:从视频可以看出直接操作人倪存兵在现场指挥调试液压设备,导致液压油泄漏引起爆燃,整个事故过程倪存兵在消防大队和公安笔录中有完整的描述。春秋乐园公司质证认为:就本次事故

倪存兵应该承担责任的意见同周前军及鼎盛公司意见。关于视频中出现的电焊工,据黄卫陈述是周前军的老表,也是鼎盛公司雇佣的员工。受害人的一审请求权基础之一是共同侵权,既然该事故原因与产生的明火有关,且明火可以看出是电焊过程中产生,因此该电焊工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一审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应该发回重审。鑫丰物资中心、倪存兵质证认为:事实情况是鼎盛公司承接舞台工程,工程款项达一千万左右,倪存兵仅提供其中20来万元升降设备。事发当时是张金喜及黄卫指挥周前军、周祝近、黄亮对整个升降舞台进行调试,并进行相应整改工作,同时指挥倪存兵操作升降开关。事发现场有明火,明火显然是周前军、周祝近、黄亮以及张金喜、黄卫中的某一人或二人违规操作电焊设备以及抽烟造成。至于液压油,该油是升降舞台中央的一个独缸密封圈破裂,中央独缸不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是四角规格一致的四根较细油缸,引发火灾的两个因素明火和密封圈破裂致液压油渗出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综合当时情况看,是鼎公司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基于其他法定原因,承担牵连责任。正大公司质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是液压设备密封圈破裂导致液压油渗出遇到明火产生,承担责任应该由产生明火的一方和液压设备提供方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现场有电焊火花,足以推定明火是由于电焊工使用电焊产生,产生明火的责任应该由鼎盛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除鼎盛公司之外的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上诉人医疗费808781.3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案涉事故没有直接的侵权人,故判决驳回上诉人黄亮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并未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事放系多因一果,各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因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春秋乐园公司一审自认该工程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工程;将违法工程对外发包,存在严重过错。此其一。其二,正大公司总承包,但一审已经查明,该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没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相关资质。春秋乐园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正大公司施工、安

装,存在严重过错。2.正大公司在没有钢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包钢结构施工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同时又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同样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鑫丰物资中心安装,存在过错。3.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发生,而调试人员系倪存兵,但倪存兵没有调试该工种的操作证书;同时其也是受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鑫丰物资中心指派。因此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具有过错。二、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认定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倪存兵和鑫丰公司不承担责任,均系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各被上诉人均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上诉人请求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案各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案涉事故现场起火爆炸,必有侵权行为人,即使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也不能筒单粗暴的适用侵权的构成要素,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各被上诉人的过错极为明显,依法构成共同侵权。更何况,即使各被上诉人均无过错,法律还规定公平原则,由各相关方面应分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综上所述,黄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0民终300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海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新民洲五四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渡江南路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谢正方,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存兵。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山,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涵文,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沙湾南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蒋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亮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秋乐园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以下简称鑫丰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黄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除鼎盛公司之外的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上诉人医疗费808781.34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案涉事故没有直接的侵权人,故判决驳回上诉人黄亮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并未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案涉事放系多因一果,各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因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1.春秋乐园公司一审自认该工程没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工程;将违法工程对外发包,存在严重过错。此其一。其二,正大公司总承包,但一审已经查明,该公司没有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没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相关资质。春秋乐园公司作为发包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正大公司施工、安装,存在严重过错。2.正大公司在没有钢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承包钢结构施工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严重违反《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同时又将该工程再分包给同样没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鼎盛公司、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鑫丰物资中心安装,存在过错。3.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发生,而调试人员系倪存兵,但倪存兵没有调试该工种的操作证书;同时其也是受没有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的鑫丰物资中心指派。因此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具有过错。二、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认定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第二款认定倪存兵和鑫丰公司不承担责任,均系适用法律错误。基于各被上诉人均存在上述过错的情况下,上诉人请求各被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本案各被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案涉事故现场起火爆炸,必有侵权行为人,即使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也不能筒单粗暴的适用侵权的构成要素,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各被上诉人的过错极为明显,依法构成共同侵权。更何况,即使各被上诉人均无过错,法律还规定公平原则,由各相关方面应分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

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辩称:1.整个升降舞台工程总价款1000余万元,鑫丰物资中心供应的液压油缸是升降系统的组件之一,价值仅28万元。鑫丰物资中心合同义务是提供11个液压油缸,到工地后进行组装,移交给鼎盛公司,由鼎盛公司对整个升降系统进行安装调试。油缸等部分组件的安装和整个升降系统的安装不是一个概念。鑫丰物资中心按合同约定将组合后油缸等交付给鼎盛公司,并不是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安装,无需资质。11个油缸于2013年1月20日前组装完工,鼎盛公司对舞台的安装、调试工作长达数月,直至事故发生之日。火灾发生当日是鼎盛公司最后一次在对整个舞台进行安装调试,以备次日春秋乐园公司验收。倪存兵是应张金喜之邀开车陪同其从扬州到常州,并按其要求在其员工指令下操纵升降开关。此项工作极其简单,叫上升,就按一下上升开关,叫下降,就按一下下降开关,从未听说过操作升降开关需要操作证书。在现场进行调试工作的人员是周前军、黄卫、黄亮、周祝近等人。鑫丰物资中心没有过错,倪存兵作为员工系职务行为,亦无过错。

2.火灾的发生一是中央油缸密封垫破裂,二是施工现场有明火。《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说明中央舞台“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升降舞台井中间的顶管油缸下部有油管连接,油管下部是油缸与底座的法兰处,两处法兰连接处有两小断用于密封的小橡胶柱露出来,方向对着舞台升降中北侧两入口处之间的墙面。”发生密封垫破裂的那一根较粗的中央油缸不是鑫丰物资中心所

供,其四周的4个较细型号相同的油缸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按照鼎盛公司和鑫丰物资中心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协议》,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平移舞台的4个油缸、中间(前场)升降舞台的4个油缸、后场升降舞台的3个油缸。鑫丰物资中心早在2013年1月初即将该11个油缸提供给鼎盛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完成组装,鼎盛公司己安装完毕。2013年1月20日后至事故发生时的4月19日,鼎盛公司对其实际承包施工的舞台进行进一步的施工、整改、调试,其间更改设计,决定对中央升降舞台弃用四角的油缸,改为使用中央一个油缸承担舞台的升降。为图便宜,鼎盛公司于2013年3月自行直接从他人处购买、安装。鼎盛公司如何改变原设计、从何处购买这一个中央油缸,如何安装和施工,鑫丰物资中心毫不知情、从未参与。周前军和鼎盛公司均没有证明发生密封垫破裂的中央较粗油缸系鑫丰物资中心所供。施工现场的明火显然是鼎盛公司员工违规使用电焊所致。从提供的现场视频来看,显然当时是有人在使用电焊,有关笔录也表明有人当时在使用电焊。事故过错在于鼎盛公司和违规使用电焊的周前军和案外人周祝近。

正大公司辩称:1.黄亮等三人都是鼎盛公司员工,工程由鼎盛公司实际承建完工,应由鼎盛公司承担责任。2.黄亮等三人受伤由火灾引发,正大公司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3.鼎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责任全部由鼎盛公司和张金喜承担。

鼎盛公司辩称:因上诉理由没有针对其的内容,一审也未判决其承担责任,故对黄亮的上诉不发表意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春秋乐园公司辩称:认同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诉称黄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鑫丰物资中心、倪存兵、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共同承担医疗费808781.34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伤残赔偿金另行主张;2.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鑫丰物资中心、倪存兵、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8月22日,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

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施工安装合同书》,约定:正大公司承揽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合同总价为9938428.8元;正大公司应提供全套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安装施工;本安装项目春秋乐园公司负责人为刘文益,正大公司负责人为严家顺,双方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中正大公司盖有公章,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亦签名。

2013年1月1日,鼎盛公司与鑫丰物资中心(甲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鼎盛公司向鑫丰物资中心购买舞台液压泵站油缸一套,总价280000元,该合同上载明“含安装,含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线有甲方提供,油管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有供方承担。供货时限从2013年元月5日至元月20日供货及安装结束”,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鑫丰物资中心盖有公章,倪存兵作为甲方代表人签名,张金喜在买受人鼎盛公司一栏中签名。同时该合同附有舞台液压系统配件的销售报价单,并载明“含溢流阀、单向阀、各种接头、油及电器控制装置及安装及电柜,接到甲方控制室,主电缆(进线)有甲方提供,其余附件均由供方承担,油管有甲方提供”,鑫丰物资中心盖章,倪存兵签名,项目负责人严加顺也在该报价单中签名。

2013年4月19日16时03分,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舞台发生火灾,黄亮、黄卫、周前军三人被烧伤。同年6月8日,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进区大队作出常武公消火认字(2013)第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火灾起火部位位于4D舞台下方,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黄亮先后在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花去医疗费808781.34元。

事故发生后,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喜于2013年6月27日向正大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系张金喜独立承包经营,其间所

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张金喜签名,同时鼎盛公司盖章表示对张金喜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张金喜又向正大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内容有:2012年4月鼎盛公司张金喜接到春秋乐园公司有关人员洽谈常州淹城春秋4D广场钢制舞台制造安装工程的合同。项目中钢结构为主要工程,因其中有两只凤凰造型艺术雕塑,于是张金喜邀请正大公司卞正奎洽谈合作,商定以正大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不久,鼎盛公司与正大公司商量正大公司退出,由鼎盛公司独自履行该合同等。

黄亮陈述其系鼎盛公司的员工,对此鼎盛公司予以认可。审理中,黄亮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正大公司与春秋乐园公司签订“常州淹城春秋4D 广场舞台制造安装项目”的承揽合同,后正大公司将该工程交由无相应施工安装资质的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卫、周前军、黄亮于2013年4月19日因该舞台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受伤并产生医疗费损失的事实清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黄亮系鼎盛公司的员工,故黄亮不能据此要求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黄亮表示本案中按一般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并非按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要求赔偿,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照准。鑫丰物资中心作为舞台液压泵站油缸设备的销售者,是否因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黄亮损害涉及产品责任特殊侵权的法律关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理涉。黄亮认为倪存兵在调试舞台时操作不当引起事故应当承担责任的意见,《火灾事故认定

书》查明起火原因是在调试升降舞台时,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爆燃引起火灾。黄亮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系因倪存兵操作不当导致该密封垫破裂,或有该密封垫自身产品质量原因破裂或其他原因;且因液压油喷出遇到明火发生爆燃,黄亮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明火由倪存兵引起,故本案中黄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存在过错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倪存兵、鑫丰物资中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春秋乐园公司将案涉公司发包给正大公司,后正大公司退出将该工程交由鼎盛公司实际施工,黄亮系在鼎盛公司负责实际施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黄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为黄亮人身受损的直接侵权人,故对其要求正大公司、春秋乐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黄亮撤回对常州齐昌气缸厂、王正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照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亮全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4元,保全费3877元,合计8321元,由黄亮负担(黄亮已预交)。

二审期间,鼎盛公司提交《资料催交通知》和《材料明细清单》,以证明系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出事产品。

对一审法院调取的视频资料,鼎盛公司质证认为:从视频可以看出直接操作人倪存兵在现场指挥调试液压设备,导致液压油泄漏引起爆燃,整个事故过程倪存兵在消防大队和公安笔录中有完整的描述。

春秋乐园公司质证认为:就本次事故倪存兵应该承担责任的意见同周前军及鼎盛公司意见。关于视频中出现的电焊工,据黄卫陈述是周前军的老表,也是鼎盛公司雇佣的员工。受害人的一审请求权基础之一是共同侵权,既然该事故原因与产生的明火有关,且明火可以看出是电焊过程中产生,因此该电焊工应作为共同侵权人追加为被告。一审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应该发回重审。

鑫丰物资中心、倪存兵质证认为:事实情况是鼎盛公司承接舞台工程,工程款项达一千万左右,倪存兵仅提供其中20来万元升降设备。事发当时是张金喜及黄卫指挥周前军、周祝近、黄亮对整个升降舞台进行调试,并进行相应整改工作,同时指挥倪存兵操作升降开关。事发现场有明火,明火显然是周前军、周祝近、黄亮以及张金喜、黄卫中的某一人或二人违规操作电焊设备以及抽烟造成。至于液压油,该油是升降舞台中央的一个独缸密封圈破裂,中央独缸不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鑫丰物资中心提供的是四角规格一致的四根较细油缸,引发火灾的两个因素明火和密封圈破裂致液压油渗出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综合当时情况看,是鼎公司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基于其他法定原因,承担牵连责任。

正大公司质证认为:本次事故原因是液压设备密封圈破裂导致液压油渗出遇到明火产生,承担责任应该由产生明火的一方和液压设备提供方承担责任。根据视频显示现场有电焊火花,足以推定明火是由于电焊工使用电焊产生,产生明火的责任应该由鼎盛公司承担。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亮要求除鼎盛公司外,另外四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黄亮明确主张的是除鼎盛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到实际侵权人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压油缸下部的密封垫破裂,高压油缸的液压油喷出遇明火发生火灾。本案可能系多因一果造成损害,损害原因可能是产品本身缺陷问题、操作不当问题、或者现场明火问题等,可能是其中一种或多种原因结合。

第一,关于产品缺陷问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倪存兵称油缸

都是其提供的,但在此后诉讼中称中央油缸不是其提供,是鼎盛公司后来自行购买安装的,公安机关的证言是在事发后高度紧张作出的。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又向本院提交

《对一审判决认定鑫丰中心为液压油缸销售者的异议意见》,认为中央油缸并非其销

售,一审法院表述其为“舞台液压油缸设备的销售者”错误。由于该问题可能影响侵权

责任的认定,一二审中鑫丰物资中心对此坚决否认,一审法院在没有分析认证的基础上

直接认定存在不妥。本院认为,鑫丰物资中心提供了产品草图,在草图中中间升降(前场)油缸仅四个,而公安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

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鼎盛公司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中央油缸

是鑫丰液压中心销售。同时,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张金喜将倪存兵保存视频资料的手机

砸坏并具结悔过,直至目前其仍未恢复视频,张金喜砸毁证据,由此带来的证明内容及

证明效力缺失,对此需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目前证据尚不能证明鑫丰物资中心是中央

油缸销售者。

第二,关于操作不当问题。根据倪存兵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作笔录,其称自己的经营范围是销售液压装置及上面的配件。公安机关问“那是否允许安装液压装置

呢?”“没有的,我们就是销售”。在公安机关问谁安装的舞台升降系统,其称“我把

液压装置运到舞台后,我和张金喜的工人一起安装的,因为张金喜的工人对液压装置不

是很懂,我呢就是主要负责指导他们一下,油管应当怎么连,操作台又应该怎么连,反

正是我们一起装好的。”倪存兵虽然无安装资质,但基于第一点分析,目前证据尚不能

证明中央油缸是鑫丰物资中心提供并安装,故倪存兵无安装资质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因果

关系目前无法证明。从事故现场的视频可以看出,倪存兵参与了调试过程,但其黄亮并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存兵的操作需要资质以及是倪存兵操作不当导致密封圈破裂引发爆

炸。

第三,关于现场明火。从视频中可以看出,爆炸前鼎盛公司确实有员工在现场使用电焊,这也反映了该公司对现场安全管理的漠视和混乱。但在爆炸发生前的十几秒中,从视频中并看不出存在火花,且视频中所见爆燃位置与之前产生电火花的位置明显不一致,故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系使用电焊引发爆炸,消防部门也未作此认定。并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现场有人使用明火。

第四,黄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正大公司和春秋乐园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其损害。

通过上述事实的分析与认定,黄亮目前并无证据充分证明本案相关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故黄亮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本案中,因黄亮是鼎盛公司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伤,依法可向鼎盛公司主张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黄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44元,由上诉人黄亮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韩杰

审判员周冰

审判员刘念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羊燕

书记员李萍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亮与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0)苏10民终3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杰周冰刘念昌 【审理法官】韩杰周冰刘念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亮;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亮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亮倪存兵 【当事人-公司】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江苏正大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吉海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常海山江苏唯律师事务所;常涵文江苏唯律

师事务所;杨青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吉海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李艳秋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程淑娴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袁宝勇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常海山江苏唯律师事务所常涵文江苏唯律师事务所杨青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吉海清李艳秋程淑娴袁宝勇常海山常涵文杨青 【代理律所】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江苏湃亭律师事务所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江苏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黄亮 【被告】常州市春秋乐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鼎盛重钢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液压机电物资中心;倪存兵;江苏正大环 【本院观点】二审中黄亮明确主张的是除鼎盛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到实际侵权人认定问题。鑫丰物资中心提供了产品草图,在草图中中间升降(前场)油缸仅四个,而公安机关《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升降舞台有五个液压顶管,中间一个较粗,四周4个较细型号相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第三人勘验笔录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中黄亮明确主张的是除鼎盛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涉及到实际侵权人认定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