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世界各国政体

世界各国政体

世界各国政体
世界各国政体

世界各国政体

-----耿玉超

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本质,亦即国家的性质。一个国家的国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处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权力,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者,哪些阶级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地位。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也叫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具有重要作用,政体又有相对独立性.

亚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日本:日本为君主立宪单一制,宪法订明“主权在民”,而天皇则为“日本国及人民团结的象征”。如同世界上多数君主立宪制度,天皇没有政治实权,但备受民众敬重。日本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君主任何权力的君主制国家。日本政治体制三权分立:立法权归两院制国会;司法权归裁判所,即法院;行政权归内阁、地方公共团体及中央省厅。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为国会,分为众参两院。选民为20岁以上的国民。

3、韩国:半总统制,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掌握着重要的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国会仅能从立法上对其实施影响,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辞职。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内阁由在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

4、印度:印度的国家政体为联邦共和制。宪法称印度是“主权的、社会主义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印度的国家机构由议会、总统、政府、司法机构组成。议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人民院中占有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

5、朝鲜: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高人民会议),朝鲜的政体是以主席制为中心的权力机关体系、行政机关体系和审判及检察机关体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权力,并且世袭。最高人民会议是朝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扭曲的社会主义国家)

6、蒙古:1992年通过宪法规定,蒙古国实行有半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总司令,任期4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国家大呼拉尔(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国家大呼拉尔可提议讨论内外政策的任何问题,并将以下问题置于自己特别权力之内予以解决:批准、增补和修改法律;确定内外政策的基础;宣布总统和国家大

呼拉尔及其成员的选举日期;决定和更换国家大呼拉尔常设委员会;颁布认为总统已经当选并承认其权力的法律;罢免总统职务;任免总理、政府成员;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结构、成员及权力;决定赦免等。国家大呼拉尔为一院制议会,由76名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凡25岁以上拥有选举权的公民均有资格参选。国家大呼拉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每次例会不少于75个工作日。政府为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政府成员由国家大呼拉尔任命。

7、泰国:君主立宪单一制,泰王国宪法规定:泰王国是以国王为国家元首的民主体制国家。

8、菲律宾:菲律宾实行三权分立的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

9、柬埔寨:柬埔寨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实行自由民主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国王是终身制国家元首、武装力量最高统帅、国家统一和永存的象征,有权宣布大赦,在首相建议并征得国会主席同意后有权解散国会。国王因故不能理政或不在国内期间由参议院主席代理国家元首职务。王位不能世袭,国王去世后由首相、佛教两派僧王、参议院和国会正副主席共9人组成的王位委员会在七日内从安东、诺罗敦和西索瓦三支王族后裔中遴选产生新国王。

10、越南:越南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制度政体是议会制共和制(国会)

11、老挝:民主共和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会)

12、缅甸:军政府制,缅甸名义上是联邦制国家,国名叫“缅甸联邦”,但自奈温(General Ne Win) 将军在1962年政变夺权,废除联邦宪法后,缅甸便受军人独裁统治,实际已变成单一制国家。

13、孟加拉国:单一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为英联邦成员国。实行一院制,即国民议会。宪法规定议会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公民直接选出的300名议员和由议员遴选的45名女议员组成,任期五年。议会设正副议长,由议员选举产生。14、新加坡:议会制共和制,根据宪法,新加坡是一个类似于英国的单一制、议会民主制国家.

15、巴林: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国家元首由哈利法家族世袭,掌握政治、经济和军事大权。1999年3月6 日,巴林老埃米尔伊萨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王储哈马德继任新埃米尔。新埃米尔继位后,注意保持内、外政策的连贯性,政权实现了平稳过渡。2002年2月14日,巴林国更名为巴林王国。2006年,巴林政局继续保持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16、黎巴嫩:民主共和制,宪法1990年9月修改时增加了前言。宪法规定黎巴嫩是一个独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国家,是议会民主共和国,具有阿拉伯属性,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任何有悖各教派共处原则的权力均属非法。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

17、东帝汶:民主共和制,2002年3月22日,东帝汶制宪议会通过并颁布《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规定东帝汶民主共和国是享有主权、独立、统一的民主法治国家,总统、国民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仅可连任一届。

18、尼泊尔: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即君主制与议会制并行。现行宪法是尼泊尔历史上的第三部宪法,于1990年11月9日颁布。宪法规定,尼泊尔在保留君主制的同时实行议会制度。

19、巴基斯坦:民主共和制,根据宪法规定,从1990年起,总统不再拥有任免总理的权力,总理仍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但继续有权任免军队首脑、法官和解散议会。1997年,巴基斯坦宣布取消总统自由解散当选的国民议会的权力,并将解散省议会和省内阁、任免省督、三军参谋长和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归还总理行使。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下院)和参议院(上院)组成。

20、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议会君主制,联邦最高委员会由7个酋长国的酋长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国内外重大政策问题均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制订国家政策,审核联邦预算,批准法律与条约。总统和副总统从最高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除外交和国防相对统一外,各酋长国拥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联邦经费基本上由阿布扎比和迪拜两个酋长国承担。

21、不丹:君主立宪制(二元君主制),1998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不再兼任政府首脑,将政府管理权移交给大臣委员会。2001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启动制宪工作。2006年,第四世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让位于其子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2007年12月,举行首次国家委员会(上院)选举。2008年3月,举行首次国民议会(下院)选举,成立首届民选政府,标志着不丹开始向君主立宪制转变。2008年7月不丹颁布首部宪法。宪政改革后,不丹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新政府致力于应对金融危机和国内自然灾害,大力发展经济,巩固国内民主体制,同时逐步扩大对外交往,强化主权国家地位。

22、阿曼:二元君主制(世袭君主独裁制),无宪法和议会,禁止一切政党活动。由苏丹颁布法律、法令和批准缔结国际条约、协定。阿曼国家管理机构以卡布斯为首,由内阁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首都省政府和国家协商委员会构成。1997年12月,卡布斯任命

了由41名成员组成的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与协商会议一起组成阿曼委员会。内阁是苏丹授权的国家最高执行机构,成员由苏丹任命。

23、卡塔尔:君主立宪制的酋长国。埃米尔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由阿勒萨尼家族世袭。卡禁止任何政党活动。2006年,卡塔尔政局稳定,埃米尔继续深化政治、经济改革,外交较为活跃。

24、吉尔吉斯斯坦: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属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政治上推行民主改革并实行多党制。2010年6月,吉新宪法草案获得通过。新宪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吉政体由总统制过渡到议会制。新宪法草案明确规定,吉尔吉斯斯坦将建立议会制政治体制,总统权力将大幅削减,议会权力将实质性扩大。7月2日,新宪法正式生效。

25、马尔代夫:总统制,现行宪法于2008年8月生效。规定马为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的伊斯兰教总统内阁制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别归属人民议会、总统和法院。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内阁由副总统、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除副总统以外的内阁成员由总统任命,经议会批准。

26、马来西亚:议会君主立宪制,1957年颁布马来亚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继续沿用,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多次修订。宪法规定,“阿公”(皇帝)为国家的最高元首、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选举产生,任期5年。“阿公”(皇帝)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解散国会等权力。

27、沙特阿拉伯:政教合一的(世袭君主独裁制)二元君主制国家,无宪法,《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执法的依据。国王亦称“真主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颁布治国基本法,规

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由其缔造者阿卜杜勒-阿齐兹·拉赫曼·费萨尔·沙特国王的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国王。2006年上半年,沙政局总体平稳,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安全形势续有好转。

28、文莱:二元君主制,文莱是一个“主权、民主和独立的马来穆斯林君主国”。1956年9月29日颁布第一部宪法。独立后它的基本条款继续有效。1971年和1984年曾进行重要修改。宪法规定,苏丹为国家元首,拥有全部最高行政权力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同时也是宗教领袖。设宗教、枢密、内阁、立法和世袭等5个委员会(1984年独立后,立法委员会停止运作,内阁委员会改为内阁政府),协助苏丹理政。

29、土库曼斯坦:总统共和制,1992年5月1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土为民主、法制和世俗的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脑,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机关。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属国民议会和法院。2008年9月,土通过第三部宪法,取消人民委员会,将其权力划归总统和议会。

30、科威特:世袭君主独裁制的酋长国,1962年11月12日正式颁布宪法。宪法规定,科是一个主权完整、独立的阿拉伯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伊斯兰教教法是立法的主要依据;埃米尔必须由穆巴拉克·萨巴赫家族后裔世袭;王储由埃米尔提名,议会通过;埃米尔任免首相,并根据首相提名任免内阁大臣等。

31、巴勒斯坦国:议会制,民族权利机构是巴勒斯坦的最高议会,其主席与中国人大常委主席差不多。

32、塔吉克斯坦:总统制,1994年11月6日,塔吉克斯坦以公民公决方式通过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新宪法,议会制改为总统制,目标是建立民主、法制、世俗的国家。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统帅,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7年。议会称“马吉利西·奥利”,为两院制职业议会,是国塔吉克斯坦家最高代表机关和立法机关。

33、叙利亚:政教合一的总统制,叙利亚人民议会是叙利亚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1973年3月12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宣告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穆斯林法律为纲,实行计划经济。

34、印度尼西亚:总统内阁制,现行宪法为“1945年宪法”,规定建国五基(又称“潘查希拉”,即信仰神道、人道主义、民族主义、民主和社会公正)为立国基础,人民协商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从1999年10月至今,人协对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主要包括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每任五年,减少总统权力、强化议会职能等。

35、阿富汗:总统制,2002年1月至2004年1月,阿富汗过渡政府沿用前国王查希尔颁布的1964年宪法。2004年1月26日,阿富汗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签署颁布新宪法,确立阿国名为“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实行总统制。

36、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制,1992年12月8日通过第一部宪法,规定乌是主权、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内阁主席、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每届任期七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经济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基础。

37、斯里兰卡: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9月7日生效,为斯历史上第四部宪法,改议会制为总统制。1982年后曾多次修改宪法,将议会任期由6年改为任满时可通过公民投票决定是否延长。宪法规定,斯所有官员,包括议员在内,必须宣誓反对分裂主义,维护国家统一。2010年9月,斯里兰卡议会通过了宪法第18条修正案,取消对斯总统任期的限制。

38、伊拉克: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伊拉克直至2003年前都是由复兴党控制的专制体制,特别是萨达姆成为总统以后。2003年萨达姆·侯赛因政权被推翻后,伊拉克开始政权重建工作。2005年5月3日,在美国的占领下,伊拉克过渡政府正式宣誓就职。随后各方制

定并颁布新宪法,新的伊拉克共和国宣告成立。新秩序下伊拉克实施联邦制和议会共和制。

39、伊朗:总统内阁制,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

40、也门:民主共和制,1989年11月30日,原北、南方领导人萨利赫和比德在亚丁签署了统一宪法草案。1990年5月21日,双方议会通过了该草案。1991年5月,全国就统一宪法举行公民投票,98.3%的选民赞成宪法。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伊斯兰法是也门共和国一切立法之本。2001年2月,也举行公民公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总统的任期由5年延至7年,并赋予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

41、约旦:二元制君主立宪制,1952年1月1日颁布生效。宪法规定,约旦是一个世袭的阿拉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权属国王和议会。国王是国家元首,有权审批和颁布法律、任命首相、批准和解散议会,统率军队。

42、以色列:议会制,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立法权,负责制定和修改国家法律,对政治问题表决,批准内阁成员的任命并监督政府工作,以及选举总统和议长。议员候选人以政党为单位竞选。以色列没有宪法,只有议会法、总统法和内阁法等基本法。总统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职能基本上是礼仪性的。议会有权解除总统职务。内阁向议会负责。以色列是中东地区唯一一个具有完善的多党制的自由民主制国家国家,公民拥有各式各样的政治权利和公民自由。

43、塞浦路斯:总统共和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代表国家行使各项职权,任

期5年。总统、副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拥有否决权。

44、阿塞拜疆(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宪法于1995年11月12日经全民公决通过。宪法规定建立民主、法制、文明的世俗国家;实行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最高行政首脑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

45、哈萨克斯坦(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共和制,国家政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立法、司法、行政三权既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总统为任期7年。总统任命的总理、副总理以及外交、国防、财政、内务部长和安全委员会主席需经最高苏维埃同意。议会是国家最高代表机构,行使立法职能,由上下两院(参议院和马利日斯)组成,上院任期6年,下院任期5年。

46、格鲁吉亚(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向议会制过渡,格鲁吉亚独立后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第一部宪法由议会于1995年8月24日通过。2004年2月17日,格议会通过“关于组建内阁”宪法修正案,规定格为总统制三权分立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有权提名总理和国防、内务、安全等强力部门部长人选,由议会批准。其他内阁成员由总理向总统建议后,由总统提交议会批准。总统和议会由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解散政府,有权依宪解散议会。2010年9月26日,格议会以123票绝对多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实行总统与总理之间相对均衡的权力分配。新宪法将于2013年10月总统选举后正式生效。

47、亚美尼亚(同时属于欧洲):总统制,1995年7月5日亚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亚实行总统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承认多党制。2005年进行了宪法改革。

48、土耳其(同时属于欧洲):多党制及半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82年11月7日通过并生效,是共和国第三部宪法。宪法规定:土为民族、民主、政教分离和实行法制的国家。

大国民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实行普遍直接选举,18岁及以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只有超过全国选票10%的政党才可拥有议会席位。大国民议会共550个席位,议员根据各省人口比例经大选产生,任期5年。

欧洲

1、意大利:议会民主制,内阁是国家权力的核心,总统是国家元首,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和参议院享有平等权力。整个体制的形成与其悠久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意大利实行多党制,众多的全国性政党和众多的地方性政党并存,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政治倾向的政党并存,形成多党纷争、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意大利的政治体制与中国有着很大区别,其中优缺点各异。

2、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制,在法国,总统和议会都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理一职由议会的多数派出任。由于过去实行的是总统7年制、议会5年制,不同的选举时间,总统和议会多数派就可能不是来自同一阵营,因而造成总统和总理二人一个来自左派,一个来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这也是法国政坛独特的现象。

3、英国:政体为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

4、德国:议会共和制,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议会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组成。联邦议院行使立法权,监督法律的执行,选举联邦总理,参与选举联邦总统和监督联邦政府的工作等。联邦议院选举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将拥有组阁权。德国实行两票制选举制度。德国的《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

5、荷兰:荷兰是一个议会制君主立宪国。政府由君主与包括总理在内的部长内阁共同形成。正式国名为荷兰王国。象征国家主权的碧翠斯女王系于1980年正式登基。首都为阿姆斯特丹,政府所在地为海牙。荷兰最高行政机关是内阁,并以总理(Priemire)为内阁首长统辖各部会。荷兰最高立法机关是两院制的国会,上议院有参议员75名,由各省推选,下议院则有150名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为四年。

6、比利时:世袭君主立宪的联邦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国王和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和政府共同行使行政权,实权在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实行两院制,众议院行使立法权,参议院仅有立法建议和咨询权,只在修宪和国家体制改革方面才与众议院享受同等权力。同时扩大地区政府的内政和外交权力。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4年。

7、卢森堡:君主立宪制,1868年10月17日颁布,后经多次修改。宪法规定,大公为国家元首、武装部队统帅,拥有立法权和行政权,有权解散议会。实际上,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责。

8、瑞士:委员会政体,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的国家元首,由7名联邦委员每年轮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9、奥地利: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1920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通过两项附则。1934年宪法被废除。1945年奥重建后宣布1920年宪法和两个附则继续有效。宪法规定,奥为联邦制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任期6年。总理为政府首脑。

10、爱尔兰: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37年6月14日经议会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后修改过10次。宪法规定:爱尔兰国体为共和国,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七年,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内阁总理及部长,并任军队统帅。1999年12月,根据爱英两

国政府及北爱有关各方达成的《北爱和平协议》,爱政府修改宪法,取消了有关要求北爱领土主权的条款。

11、摩纳哥: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62年12月17日颁布生效。2002年4月2日修改。宪法规定摩纳哥为君主立宪制,亲王为国家元首,王位由亲王的合法直系子嗣继承,按照年龄顺序排列,男性优先。在没有合法子嗣的情况下,亲王的兄妹及直系子女亦可继承王位。继承的法定年龄为18岁。亲王对外代表国家,有权签署和批准条约。亲王在政治和刑事上享有不受侵犯权和豁免权,并拥有最终决定权、特赦权、大赦权、批准入籍权及授予勋章和名誉称号的权力。亲王与国民议会共同行使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

12、列支敦士登:君主立宪单一制,今日的列支登斯敦国会是由25个依照区域人口比例,由人民直选的代表所组成,并由多数党的领袖出任阁揆。除此之外国家的行政体系实际上是由一个五人内阁负责,阁员名单是由国会指定,交由元首批准后正式上任。列支敦士登的王室有个特殊之处,由于当初此公国就是由奥地利的贵族为了要能够拥有一块位在神圣罗马帝国境内的属地,而另行购买土地设立,长期以来该国的统治者就一直居于国外,如维也纳的列支敦士登宫。

13、丹麦: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915年制定,1920年、1953年两度修改。国王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通过由其任命的内阁部长行使行政权。国王即国家元首,议会为一院制,共179个议席,议员经普选产生,任期四年。经议会5/6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主权交给某种“国际机构”。丹麦的君主制是1660年建立的,1849年改为君主立宪制。

14、挪威:君主立宪制,现行宪法于1814年5月17日通过,后经多次修订。宪法规定挪实行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挪威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兼武装部队统帅,并提名首相人选,但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分上下两院,除制定法律先由下院后由上院讨

论外,其他问题均由两院合并讨论。执政党是工党。坚持民主社会主义的基本主张。15、瑞典: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最年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16、芬兰:半总统制,宪法规定,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掌管外交、统率三军等实权,每六年选举一次。1999 芬议会通过新宪法,名称由《政府组织法》改为《宪法》。新宪法加强了议会和政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削减了总统部分权力。

17、冰岛:议会共和制,议会和总统共同执掌立法权,法院执掌司法权,总统和政府共同拥有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政府的行为享有否决权,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冰岛的阿尔庭建立于930年,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议会原分上下两院,1991年10月合并为一院,共有议员63名,任期四年,由全国人口每四年选举一次。国家元首是总统,政府首脑是总理,由总统任命,与他的内阁一起履行政府的行政职责。冰岛不建立军队。

18、西班牙:议会民主制,现行宪法于1978年12月6日全国公民投票通过,同年12月29日生效。宪法规定西班牙是社会与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王位世袭。最高元首(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代表国家。政府负责治理国家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宪法承认并保证各民族地区的自治权。

19、葡萄牙: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76年制定,后经历了六次修改。一次修订于2004年完成。宪法规定,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是国家权力机构;总统为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根据政府提名任免总参谋长和三军将领。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在必要时”可以解散政府和罢免总理。

20、希腊:总统议会共和制,现行宪法于1975年6月11日正式生效。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立法权属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总统和总理,司法权由法院行使。1986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使总统权力大为缩小。1975年颁布的宪法包含了保障民权的条款,并授予一名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利。

21、梵蒂冈:是一个宗教领袖制(神权君主制)国家,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政体,教皇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首脑。教皇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于一身。梵蒂冈的元首——即教皇,由80岁以下的枢机主教在西斯廷教堂内举行的教宗选举上选举产生的,任期可达终身。由于教宗的任职是终身制,新任教皇的选举均在前任教皇去世或辞职后才慎重举行。

22、俄罗斯:联邦总统制,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基础,根据资产阶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原则行使职能。总统是国家元首,任期4年。2008年修宪改为6年,由人民直选产生。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有权任命包括了总理在内的高级官员,但必须经议会批准。总统同时也是武装部队的首领以及国家安全会议的主席,并可以不经议会通过直接颁布法令。总统不可以连任超过2届。

23、克罗地亚:议会内阁制,1990年12月22日,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公布新宪法。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2000年11月,克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改半总统制为议会内阁制。2001年3月,克议会再度修宪,决定取消省院,改两院制为一院制。

24、斯洛文尼亚:单一议会制,1991年12月23日公布的新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最多连任两届。

25、圣马力诺:君主立宪单一制,实行多党民主制。2012年11月,由于执政的中右政府出现危机,圣马力诺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天民党、社民党、圣马力诺人党及圣马力诺

人民联盟组成的中右联盟“圣马力诺共同利益”以5828票胜选。由共和国联盟党、社会党及温和派组成的中左联盟“祖国协议”获得4384票,中间联盟得票数3131张。

26、马耳他:君主立宪制,1964年9月21日颁布的独立宪法规定,马耳他为君主立宪制政体,英国女王为马耳他国家元首。1974年12月13日修改宪法,马成为共和国,但仍保留在英联邦内。总统为国家元首,由总理提名经议会投票同意产生,任期5年。27、安道尔:君主立宪单一制,安道尔新宪法规定,法国总统和西班牙塞奥·德乌赫尔地方主教同为国家元首,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宪法共分九章一百零七条,对安道尔的主权、权利与自由、大公、总委员会(议会)、政府、地方机构、司法、宪法法院和机构改革等方面作了规定。

28、波兰:单一总统制,1997年4月,波兰国民大会通过新宪法。新宪法于1997年10月生效。新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和以社会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拥有立法权,总统和政府拥有执法权,法院和法庭行使司法权;波经济体制的基础为经济自由化、私有制等原则;波武装力量在国家政治事物中保持中立。根据新宪法,如总统否决了议会或政府提交的法案,议会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决定。

29、爱沙尼亚:单一议会制,现行宪法于1992年6月28日通过,7月3日生效,除序言部分外共分15章、168条。宪法确定,爱是独立主权的民主国家,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独立和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剥夺。爱实行三权分立的多党议会民主制。

30、拉脱维亚:单一总统制,1993年7月6日,拉议会通过决议,恢复1922年拉独立初通过的宪法。1994年、1996年和1997年,议会三次对宪法进行了修订。宪法规定拉脱维亚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最多任两届,总任期不超过八年。总统任命总理并授权其组成政府(需经议会简单

多数通过)。

31、立陶宛:单一议会制,立陶宛宪法1992年10月25日经公民公决通过,11月2日生效,后多次修订。现行宪法共15章、154条。规定立陶宛是独立的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权力一律平等。立为议会制国家。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批准或否决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任命和解除国家领导人的职务;有权弹劾总统,但需经3/5以上议员支持。总统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任两届。

32、乌克兰:总统制,1996年6月28日,乌议会通过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确定乌为主权、独立、民主的法制国家,实行共和制,乌克兰语为官方语言;总统为代表国家的最高元首;最高拉达(议会)为立法机关;政府为行政机关,对总统负责。2004年12月8日,乌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乌政体由总统—议会制改为议会—总统制。2010年10月1日,乌宪法法院裁决2004年“政治改革”宪法修正案违宪,规定全面恢复1996年宪法效力,国家政体由议会—总统制重回总统—议会制。

33、捷克:单一总统制,1992年12月16日捷克民族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宪法确立捷克共和国是一个主权、统一、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宪法规定,立法权归议会,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必须获得一半以上多数票才能当选。总统须年满40岁,任期5年,最多连任两届。独立法院代表共和国执行司法权。共和国设宪法法院。

34、匈牙利:议会民主制,1989年10月18日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重大修改,确定匈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建立独立、民主、法制的国家,执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2011年,青民盟推动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新宪法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

35、斯洛伐克:多党议会民主制,1992年7月17日,斯洛伐克国民议会通过宪法,规

定斯实行多党议会民主制。9月1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斯洛伐克民族委员会通过斯洛伐克共和国宪法。宪法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

36、白俄罗斯:总统制,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7、摩尔多瓦:单一议会制,1994年7月通过的宪法规定,摩尔多瓦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国家,坚持政治多元化条件下的民主,实行总统制、三权分立,公有和私有制并存;摩永远为中立国家,不允许在其领土驻扎外国军队。议会实行一院制,共有议席101个。

38、罗马尼亚:总统共和制,1991年11月21日,罗议会批准新宪法,12月8日全民公决予以通过。罗宪法规定:罗马尼亚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和不可分割的民族国家;政体为共和制。2003年10月,罗修改宪法,进一步确立政治多元化、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明确规定保障和保护私有财产;允许少数民族在地方行政及司法程序中使用本民族语言;为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提供助学金;保障男女平等;取消义务兵役制;增补罗加入欧盟、北约的相关条款,规定罗公民同欧盟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力和义务,允许欧盟公民在罗购买土地和拥有土地所有权。

39、保加利亚:总统制,现行宪法于1991年7月12日通过,并于次日公布后生效。宪法规定,保为议会制国家,总统象征国家的团结并在国际上代表保。2006年3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修正案,新宪法主要就议员司法豁免权、司法部长权限以及最高司法委员会官员任免等问题进行了重新限定。

40、黑山共和国:总统制,议会是一院制,国家立法机构。议员通过直选产生,任期4年。黑山独立后首部宪法于2007年10月19日经议会审议通过,并于10月22日正式生效。

41、科索沃:总统制,第一个南斯拉夫成立于1919年,开始时称“塞尔维亚人—克罗地亚人—斯洛文尼亚人王国”;第二个南斯拉夫成立于1945年11月,简称南斯拉夫联邦;第三个南斯拉夫在苏东剧变过程中成立于1992年4月,由原来的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联合而成,称南斯拉夫联盟。第一个南斯拉夫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阿族人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在后两个联邦制国家中,科索沃是隶属南联邦或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的两个自治省之一,享有一定的自治权限。

42、波黑共和国:国家实体联合制波黑主席团由三人所组成,每人各属一个民族(穆族、塞族、克族),任期为四年,四年中每人轮流就任八个月主席团主席的职位。主席团成员由人民直选,其中穆克联邦选出穆族、克族成员,塞族共和国选出塞族成员。主席团提名部长会议主席,由议会通过。部长会议主席负责任命各部长。自1995年代顿协议签署以来,波黑民族关系渐趋缓和,政局逐步稳定。

43、马其顿:议会制,1991年11月17日,马其顿通过新宪法,规定马其顿是一个主权、独立、民主和福利的国家,总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普选产生,任期5年,最多不得超过两任。1992年1月,马议会对宪法进行修改,声明马对邻国没有领土要求。2001年11月,马议会再次修宪,扩大阿尔巴尼亚族自治权利。

44、阿尔巴尼亚:议会制,1998年11月,阿经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宪法规定,阿为议会制共和国,实行自由、平等、普遍和定期的选举。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以无记名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届。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政府成员。

45、塞尔维亚:议会制,2006年11月8日,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举行特别会议正式颁布新宪法,以代替1990年制定的塞尔维亚现行宪法,新宪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宪法规定,塞尔维亚是一个由塞族和所有生活在其境内的公民组成的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

新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科索沃享有高度自治,是塞尔维亚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序言外,新宪法共分10部分206款。

美洲

1、美国:联邦总统制,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

2、加拿大:联邦议会制,加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法案构成,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宪法规定,加实行联邦议会制,尊英王为加国家元首,总督为英女王在加代表,英、法语均为官方语言。宪法宗旨为和平、秩序和良政。

3、巴西:联邦总统制,第一部帝国宪法于1882年产生。1988年10月5日颁布巴西历史上第八部宪法,规定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取消总统直接颁布法令的权力。在公民权力方面,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废除刑罚,取消新闻检查,规定罢工合法,16岁以上公民有选举权等。1994年和1997年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总统任期缩短为四年,总统和各州、市长均可连选连任一次。

4、墨西哥:总统共和制,1824年颁布独立后第一部宪法。1917年2月5日颁布《墨西哥合众国宪法》(即墨西哥1917年宪法)并执行至今,其间历经多次修改。宪法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总统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终身不得再任;土地、水域及其它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工人有权组织工会、罢工等。联邦各州制定本州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