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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解答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解答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解答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您关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18期在线访谈。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2013年,取消和下放了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其中一项是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为了让广大网友对这方面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今天我们专门请来了相关的领导和专家,主要就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及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行解答,并回答大家的提问。接下来我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他们分别是: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副局长何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消毒检测中心主任张流波、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监督三处主任顾健,欢迎你们。首先请何翔局长介绍一下国家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取消消毒产品行政审批工作,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 2014-08-29 15:27:29.0 ]

[何翔]谢谢主持人。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推动消毒产品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3年我们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为了确保后续的监管能够到位,防止“一放就乱”,国家卫生计生委通过完善进一步相关的监管制度,在进一步规范仍保留的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的同时,对取消行政审批的消毒产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方面严格了新消毒产品的行政审批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发布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判定依据的通告》和《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为严格做好新消毒产品的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 2014-08-29 15:30:02.0 ]

[何翔]二是加强取消行政审批消毒产品管理。印发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建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制度,强化企业责任。将消毒产品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要求企业对不需要审批的第一、第二类消毒产品在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三是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还印发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职能,规范了卫生监督的执法行为。今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开展了重点消毒产品的抽检,共抽检了用于医疗机构消毒和消毒器械等消毒产品共1200余件,近期这次抽检的结果就会公布。同时,地方也加强了日常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了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案件1000余件。四是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我们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了消毒产品监管相关新政策的宣传力度,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和使用单位。近期我们印发了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同时近期举办全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相关领导和人员的培训班,指导各地按照新的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消毒产品的相关监管工作。 [ 2014-08-29 15:33:01.0 ]

[主持人]为了做好政策衔接,对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产品有什么新规定? [ 2014-08-29 15:33:46.0 ]

[何翔]一是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应按照《评价规定》的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评价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三是按照2009版《评价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并对符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应按本《评价规定》要求将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 [ 2014-08-29

15:36:11.0 ]

[主持人]消毒产品分类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 2014-08-29 15:36:49.0 ]

[何翔]为了便于监管,我们明确规定消毒产品按照其用途和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一类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第一类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和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 2014-08-29 15:38:31.0 ]

[主持人]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主体、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 2014-08-29 15:39:22.0 ]

[张流波]《评价规定》第四条明确评价主体为产品责任单位。产品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当然如果是委托加工的话,特指委托方;进口产品的责任单位为在华责任单位。消毒产品进行评价,实际上刚才何局长已经讲到了,只是对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消毒产品,对其中的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需要由企业自己进行安全性评价。这个安全性评价既包括国产的也包括进口的,都是需要的。评价的内容包含标签,如果是消毒器械的话也包含铭牌,包含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标准,国产产品涉及到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涉及到生产国允许销售的官方证明文件。其中,对于消毒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包装物和抗(抑)菌制剂这些有配方的,还应该包含配方。消毒器械应该包含主要的元器件、结构图,其中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等指示器材的评价报告也应该有产品结构图。 [ 2014-08-29 15:42:00.0 ]

[主持人]请您再给我们介绍一下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对检验的要求有哪些? [ 2014-08-29

15:42:40.0 ]

[张流波]对安全性评价,这块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我把它分为四个小的方面来进行介绍。第一个是关于送检的样品。对于送检的样品,新《评价规定》很明确规定由企业自己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所以不再像以前那样要当地封样。所有的检验项目应该是同一批次产品来完成。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补做的一些检验项目,如果没有同一个批次的产品,用其他批次代替也允许。但是所有样品的真实性要明确地是由送检企业自己负责。第二是关于检验机构。新的《评价规定》明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该通过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要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作为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的时候要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价规定》。具体来说,做检验的时候可能就要依据消毒产品相关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和一些检验规范,比如消毒技术规范,来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由检验机构负责。如果以上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也可以参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第三个是关于检验项目。这是很多企业,包括检验机构都关注的问题。第一个是首次上市的消毒产品的理化检验、消毒检验和毒理检验是全套都要做的,这个规定和以前是基本一样的。其中用于消毒器械用品的消毒器及灭菌剂的模拟试验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该按照它的使用范围选择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进行试验。这里稍微有一点点变化的是关于载体消毒剂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用无纺布做的载体消毒剂,主要是消毒湿巾的问题,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上它的类别可以注明为“消毒

剂”,生产项目可以注明为“载体消毒剂”。另外,如果是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满了4年,对消毒产品需要重新进行一些检验,这时候的检验就只做一些关键项目,检测项目比较少,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的项目是有效成分含量,还有抵抗力最强的杀灭微生物试验。消毒器械是做主要杀菌因子的强度,还有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同时明确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以不再做。

[ 2014-08-29 15:47:50.0 ]

[张流波]同时还规定对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改变了生产地点或者是增加了生产地点,需要进行一些检验,比如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该进行有效成分含量的测定,应该进行原液的稳定性试验,pH值的测定,这主要是一些基本的理化检测。对于消毒器械,应该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的测定。如果是不能进行杀菌因子强度测定的时候,没有这种条件,那么就应该进行模拟现场实验。生物指示物应该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该进行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制品包装物,应该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的测定。有一些厂家可能在生产这些消毒产品的时候过了一段时间会增加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针对这种情况也是应该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试验,必要的时候还要进行毒理试验,关键是按照现有的要求,变化了什么就补什么。对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抵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和稳定性试验。所以对于普通产品,不止是增加一个稳定性试验,还要增加前面说的几个项目。当然,如果企业的产品是用的同一批次,就在原来的检验机构存放,接着再往下做,只提供一份原来送检样品的稳定性试验就可以了,这时候不用再做含量、pH值、杀微生物的试验。第四个方面是检验报告,有两个问题是要说明的。第一个是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两年,这个两年指的是这些《评价规定》需要的检验项目,你的检验报告应该是在两年之内完成的,不能够超过两年。第二个是作为检验报告本身,它的格式应该是符合原来卫生部的《消毒产品检验规定》,特别要注明它的首页应该有明确的检验结论。 [ 2014-08-29 15:53:18.0 ]

[主持人]为什么要求企业标准备案呢? [ 2014-08-29 15:54:08.0 ]

[张流波]实际上,要求企业标准备案,以前对消毒产品进行事前上市许可,包括现在我们国家对这些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管理,一直都是这么要求的。需要说明的是,现在出台了一些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卫生标准,这些卫生标准并不是产品的标准,它是一些专门的卫生要求,所以不能够用我们现有的这些产品的卫生标准去代替企业产品自己的企业标准。这也就是说,企业是需要自己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来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需要备案的。 [ 2014-08-29 15:56:36.0 ]

[主持人]《评价规定》第15条规定了“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前,应当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索证的要求是什么?

[ 2014-08-29 15:57:30.0 ]

[顾健]我们国家最新颁布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明确对消毒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在经营使用第一类消毒产品和第二类消毒产品之前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要索取全套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其中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的评价结论是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和国

产产品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进口消毒产品,还要索取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涉及企业生产机密的,比如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配方等,不需要在索证资料中索取,只在企业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的时候提供。 [ 2014-08-29 15:59:48.0 ]

[主持人]《评价规定》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卫生质量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 2014-08-29 16:01:04.0 ]

[顾健]《评价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下7种情形属于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规范要求或者卫生质量不合格,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或者《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依法处理。这七种情形是,一是第一类消毒产品或者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没有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二是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没有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第三是出具了虚假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四是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评价项目不全或者评价结果显示产品不符合要求仍然上市销售使用的;五是消毒产品的有效期过期的;六是有本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没有重新进行产品检验的;七是产品上市以后比如配方、结构、生产工艺有所改变,或者有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没有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 2014-08-29 16:04:12.0 ]

[主持人]实行信息公开、加大监管力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2014-08-29 16:05:21.0 ]

[何翔]《监督规范》中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并且在行政部门网站上依法公布不合格消毒产品的信息,向社会告知哪些是不合格产品。另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更新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对于每年监督抽检的情况,要在网站上及时发布。

[ 2014-08-29 16:08:23.0 ]

[主持人]《监督规范》规定了哪些单位的监督内容和方法? [ 2014-08-29 16:09:22.0 ]

[顾健]对国产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以及国产和进口所有消毒产品的经营和使用单位,比如像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的卫生监督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的具体方法。 [ 2014-08-29 16:13:26.0 ]

[主持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内容有哪些? [ 2014-08-29 16:21:05.0 ]

[顾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消毒产品及企业的生产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的卫生质量、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情况和管理情况以及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 2014-08-29 16:21:52.0 ]

[主持人]对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单位,有哪些监督要求? [ 2014-08-29 16:22:55.0 ]

[顾健]监督工作规范对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内容进行了四项规定,一是要求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消毒产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这个制度包括要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备案凭证的情况,其中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包括新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还包括原来已经获得国家卫生部发放的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批件,批件在有效期内使用。二是要核对消毒产品的名称,包括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其中对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核对标签和说明书,对消毒器械,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空气消毒机,应当核对铭牌。三是要检查消毒产品的使用情况,看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是不是符合要求。四是规定了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包括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和合标签、铭牌、说明书的抽查。 [ 2014-08-29 16:24:43.0 ]

[主持人]怎么样对在华责任单位进行监管? [ 2014-08-29 16:25:15.0 ]

[顾健]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现在法规规定的在华单位责任是指什么。在华责任单位是指进口的消毒产品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责任单位。监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其中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它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检查,如果属于新消毒产品,还要检查它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消毒产品,还要检查它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进口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 2014-08-29 16:26:42.0 ]

[主持人]对监督情况要进行怎样的处理? [ 2014-08-29 16:27:49.0 ]

[顾健]最新出台的《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消毒产品监督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的消毒产品重大违法案件有关情况逐级向上级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消毒产品责任单位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当及时向消毒产品的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综合监督执法机构通报情况。 [ 2014-08-29 16:31:12.0 ]

[主持人]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分类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 2014-08-29 16:32:09.0 ]

[顾健]消毒产品分级分类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其中要求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负责辖区内所有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进口消毒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每年监督的频次不少于一次;市级对辖区内第一类消毒产品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

及进口消毒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每年也是不少于一次;省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全省的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 2014-08-29 16:34:18.0 ]

[主持人]请何局长给我们介绍一下下一步消毒产品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 2014-08-29

16:34:41.0 ]

[何翔]消毒产品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下一步首先要做好《评价规定》和《监督规范》的宣贯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另外还要印发一些宣传活页、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大新政策、新制度宣传和解读,提高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依法从业意识,保证产品的质量。另外,还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明辨真伪,能够买到合格的消毒产品。同时还要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加大监管力度,促进消毒产品这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比如像今天在线访谈,就是一种很好宣传形式,充分与大家进行沟通,让更多的人了解消毒产品监管工作,并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同时还要继续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的监管,持续加大消毒产品抽检工作,严肃查处不合格产品,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信息。明年我委还要部署开展全国专项整治活动,清理不符合卫生规范的生产企业和假冒伪劣的消毒产品,整顿消毒产品市场秩序。另外还要继续完善消毒产品的标准体系,按照消毒产品行业的发展需求和监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调查研究,梳理现行的消毒产品标准,跟踪产品的执行情况,完善产品标准体系。 [ 2014-08-29 16:37:06.0 ]

[主持人]谢谢三位嘉宾为我们所作的深入、全面的解读,接下来我们和网友进行一下互动交流,看看他们都在关注哪些问题。一位叫“玉儿”的网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市场上销售的消毒用品是否合规,一般家庭用消毒产品属于哪一类消毒产品? [ 2014-08-29 16:38:09.0 ]

[顾健]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情况来辨析家庭使用的消毒产品是属于合格的消毒产品。第一,如果是新消毒产品,如果有卫生许可批件,而且出厂检验报告也是合格的话,这个产品就可以放心使用。第二种情形就是原来有卫生许可批件的,现在取消了产品许可,它的出厂检验报告也是合格的话,这类产品也是合格的,也是可以放心使用的。第三种情形是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这类产品主要是看它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同时出厂检验报告也是合格的,这类产品也是合格产品。对第二种情形,国家取消了新产品以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审批,原来的批件已经过期的,还有就是一些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它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是符合要求的,出厂检验也是合格的,这些产品也可以放心使用。刚才网友提到了家庭使用的消毒产品属于第几类消毒产品,家庭使用的消毒产品有的属于第一类消毒产品,比如家里可能备一些皮肤黏膜用的消毒剂,比如碘伏、酒精等,大部分是第二类消毒产品,比如家里使用的抗菌洗手液、抑菌洗手液以及用于洁具、物体表面消毒的一些消毒液。 [ 2014-08-29 16:39:40.0 ]

[主持人]网友“好好”问:顾老师您好。我们有一个产品戊二醛,办消毒产品许可证时做的检验报告,2012年做的。按照新的检验项目标准,项目不缺,现在做安全评价报告的话,是只检关键项目还是全检呢?谢谢! [ 2014-08-29 16:41:03.0 ]

[顾健]这位网友你好,按照我们国家的规定,戊二醛这类产品在2010年就要求上市的时候要做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其中包括检验项目,如果您企业生产的这个产品是2012年做的检验报告的话,如果项目是齐

全的,符合现在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的话,可以不用重新再次检验,按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现行版的要求补全所有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时到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去进行备案。如果是项目不全的话,应当按照现行的评价规定的要求,补齐检验项目以及其他的评价资料的要求,然后再去备案。 [ 2014-08-29 16:43:16.0 ]

[主持人]网友刘婕问:进口消毒剂需要备案吗? [ 2014-08-29 16:43:38.0 ]

[顾健]这位网友您好,进口消毒产品和国产消毒产品一样,要求该进口产品的在华责任单位要按照《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到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014-08-29 16:44:24.0 ]

[主持人]网友“山东克斯特”问:张主任您好。有批件的产品到期后,重新做卫生安全评价,企业标准在备案之前可以修改吗?需不需要像以前行政许可一样?谢谢! [ 2014-08-29 16:45:34.0 ]

[张流波]消毒产品到期以后,如果是第一类的产品,需要做关键项目的检测以后再按照相关的要求备案。第二类的产品直接用原来的办批件的这些资料去备案就可以了。在这些资料里面,如果是企业标准有修改,修改涉及到质量指标与原来的检验是相符的,是可以的;如果修改以后的质量指标与原来的检测结果是不相符的,那么应该按照现有的这些变更的规定补齐相关的检测,所以是允许修改的。 [ 2014-08-29

16:46:25.0 ]

[主持人]有网友问,2009年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还有效吗? [ 2014-08-29 16:47:14.0 ]

[顾健]2009年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现在已经废止,2014年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

规定》是对2009年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一个修订,因此新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自今年6月27号实施之日起,2009年版的《评价规定》就失效了。 [ 2014-08-29 16:47:34.0 ]

[主持人]感谢三位嘉宾接受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的积极参与,让我们下期再会。[ 2014-08-29 16:47:55.0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行政处罚依据项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戎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本条规定执行 2 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按本条规定执行 3 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 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够刑 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单位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 相应的资质。 轻微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千元-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2万元-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5万元-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4倍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 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 告,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新编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琼安法(2008)38 发布日期:2008-3-6 执行日期:2008-3-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安全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海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监督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二章安全评价程序与内容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七)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安监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以上资料审查完毕,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审查意见。 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安监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重新报送审查,审查合格方能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下列进度时进行: 1、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2、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三)结构施工评价。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l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评价一次,结构封顶时还应进行一次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结构完工。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八条每次安全评价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照《标准》,组织班组、项目、企业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情况,对需整改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部门按《标准》规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的内容填写自评意见。 第九条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其中电气和机械专业的安监人员各不少于l人,依据《标准》对现场进行逐项检查评分,作出评价意见和评定等级。竣工评价还应对施工材料、设备清场等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审查。 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十条工程施工每一阶段的各次安全评价,根据《标准》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文明施工单项检查80分及其以上为优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6574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Safety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4010安全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Safety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安全管理绩效是一个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清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评价其绩效问题应以系统的观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能因为出了一起人身伤害事故把安全管理工作全部否定掉。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因设备缺陷、维护不善带病运行导致事故,或者是工艺指标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以及操作控制不稳定等,或者是操作不熟练缺乏经验、违章操作等,或者是作业环境本身就存在不安全因素等等。因此,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很多不安全因素所造成的。在工作中把每起事故都做出全面调查分析,查找出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然后作出判断评价会比较客观、公正些。 既然事故的发生是由多方面原因所致,那么对安全管理

绩效的评价也应从多方面综合评价较为客观、公正。在评价安全管理绩效问题时,其指标与其它方面的不同,一般的评比指标都是以数字大为好,而安全管理绩效指标是以数字小为好,如事故为“零”,违章纪人数为“零”等。因此对评比指标要有深刻的认识,知道每一项工作如何考核、如何评比、如何制定指标等,否则搞评比工作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1.评价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已详细规定了各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如果公司每位领导、每位员工都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各自的安全权利与义务,真正实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充分认识到安全管理并不是哪个部门的事,而是与每个人都有直接关系的,在看待事故问题时自然就较为客观些。有些领导、员工一旦出了人身伤害事故,就片面地怪罪安全管理部门,把责任往安全管理部门推。其他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也有他自己的管理职能和权限,你说他一点责任也没有是说不过去的,起码也得负点管理责任吧,比如安全教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等。因此说评价安全管理绩效时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

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查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查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实施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的管理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油气田开发建设项目 1、新建项目:按照整体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投入使用或新开发的油气井,以及新建地面油气处理设施达到二级(含)以上原油站场或四级(含)以上天然气站场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设施建设,并已正式投入生产的油气田,新建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扩大产能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一级或二级原油站场,三级或四级天然气站场,或者地面油气处理工艺、装置进行重大改造的建设项目。 (二)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不含成品油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1、新建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进行初步设计,有新建的油气长输管道、站场(首站、末站、分输站、增压站等)、原油站库,形成输油气能力的建设项目。 2、扩建项目:依照初步设计已经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已正式投入使用的长输管道,新增输送能力的建设项目。 3、改建项目:管道路发生重大改变、改变输送介质或站场移位,且项目投资额为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投资三千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如电力、道路等)。 (四)由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安全风险高的项目。 第六条承担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甲级资质,并获得XX油田市场准入资质。 第七条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可行性研究之后,初步设计之前进行。 第八条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在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之后,依照规定或会同质量安全环保处确认是否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对于需要开展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前期组织实施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处出具书面委托,并就完成期限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质量安全环保处接到书面委托后,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预评价单位,下达书面委托,将评价的技术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规定清楚,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应配合评价单位的工作。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编制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后,由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初步评审,并按规定申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年3月20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消毒产品安全评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2014年6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取消行政许可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可从我委网站“综合监督”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批件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国家卫生计生委《通告》(国卫通〔2013〕4号)中列出已通过技术审查的消毒产品,于2014年9月30日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其相关资料转换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1-2]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27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千呼万唤之下,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终于出台。 应急管理部于2019年3月20日发布应急管理部1号令,公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六章32条,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公布、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修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解读:资质认可工作由原来的应急管理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简政放权的思路在贯彻。应急管理部未来将重点放在制度设立及标准制定上,更好的为行业发展打造宏观基础;由省级职能部门局负责资质发放,则更有利于当地省份因地制宜,贯彻该制度落地。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版)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 制度(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13

安全备案与安全施工评价管理制度(2021 版)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公司生产文明施工纳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建筑工程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安全备案是指工程开工前对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完成情况的登记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状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2、需要备案、评价的工程范围: 指在市区范围内并购买工程职工意外保险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的设施、工业技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线路、管网、机电设备安装、大型钢结构主体安装等工程。 3、安全备案的内容与程序: 3.1、工程开工前,应具备并完善以下工程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保证条件: 3.1.1、建设单位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与施工现场相关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准确资料。 3.1.2、建设单位依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有关安全为施工企业提供了安全技术措施费。 3.1.3、施工单位成立了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3.1.3.1、建立健全了以工程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各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分包单位的签订明确了安全责任的分包合同;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369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 版本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

工作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进行。 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同期提供下列资料,由安监机构审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要求;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专职安全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专项技术方案和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核签名和加盖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安全评价按下列五个阶段进行; (一)施工准备评价。在施工现场准备完毕后,对场地平面布局、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进行评价。 (二)达标评价。该阶段的评价应在工程施工至一定进度时进行。 (三)结构施工评价。分项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评价;主体工程应每3个月评价一次,直至完工验收。 (四)装饰施工评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装饰施工安全评价。 (五)竣工评价。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进行一次工程竣工评价。 第七条、每次安全评价前,组织班组、作业队、项目部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检查,如实填写记录、检查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安全评价资质、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评价机构,是指依法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见附件1。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批、颁发证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福平铁路FPZQ-3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体系,充分辨识出项目的潜在危险,完善风险控制措施,使风险评估更具实际指导意义。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10】162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贯穿施工全过程,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各相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动态地进行,以保证风险评估全面、可靠,风险处理合理、有效,风险监测准确,反馈及时。 第三条各阶段风险评估与管理,应根据施工技术特点,针对安全、环境、质量、投资、工期及第三方等风险,以安全风险为风险评估与管理重点,高度重视具有突发性和灾难性的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为极高的,应予以规避。 第四条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工程风险评估与管理将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任务、目的和要求,针对施工技术特点,确定评估与管理对象、目标和方法。 第二章风险评估管理目标 第五条风险评估管理目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施工措施,注重施工管理、措施评价和落实,保证施工安全和减少损失。 安全目标: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环境目标: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总体目标,专项验收一次通过

工期目标:满足施工合同工期要求 投资目标:控制在铁路总公司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三章风险评估管理机构 第六条为推进福平铁路FPZQ-3标一分部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成立风险评估与管理组织领导小组。 组长:常务副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常务副总工、各工区经理 组员:副书记、副总工、各部门负责人 项目风险评估工作主要由由安质环保部负责。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工区应分别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风险评估与管理,通过风险计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测,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工程实施动态、有效的风险控制和跟踪处理。 第九条一分部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项目的风险评估工作。 2、严格按照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实施。 3、对参与风险管理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培训。 第五章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评估组织工作的基本规定 1、风险评估工作,应结合各施工阶段工作特点和内容,确定风险评估对象和目标,进行评估工作,提出相应的风险处理措施。当风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6385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评价),是指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以下简称)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具体的安全评价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卫生行政许可改革、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企业自律,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等单位和个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有效性、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的卫生安全评价: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限于符合GB1798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产品)。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 (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产品。 (六)抗(抑)菌制剂。 (七)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第三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对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产品上市前、后,产品责任单位无需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的责任单位是指依法承担因产品缺陷而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法人单位。委托生产加工时,特指委托方。 第四条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内容包括产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还包括产品配方、原料,消毒器械还应包括产品结构图。 第五条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的产品配方、原料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中的乙醇应符合《药典》或GB 10343《食用酒精》的规定,水应符合《药典》中纯化水的要求。 (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原料的级别、含量等质量要求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中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含量波动范围应在±15%内。 (三)抗(抑)菌制剂配方、原料应符合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等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要求,禁、限用物质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生部关于发布皮肤粘膜消毒剂中部分成分限量值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14号)及卫生部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 第六条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的卫生安全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食具消毒柜的标签/铭牌、说明书还应符合GB 17988《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的要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的标签、说明书还应符合《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在产品首次上市前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定中附件1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所有检验项目必须使用相同批次产品完成)。 (一)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消毒剂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戊二醛类消毒剂应测定加入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消毒器械应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电气安全性能的测定。 (二)消毒剂变更产品有效期的,应进行有效成分含量和稳定性指标的检验。 (三)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增加使用范围的(限于《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和《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应进行理化指标和相应微生物的杀灭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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